孝经注疏 卷六 纪孝行章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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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经注疏》 卷六 纪孝行章第十 李隆基、邢昺

[疏]正义曰:此章纪录孝子事亲之行也。

前章孝冶天下,所施政教,不待严肃,自然成理,故君子皆由事亲之心,所以孝行有可纪也。

故以名章,次《圣治》之后。

或於"孝行"之下,又加"犯法"两字,今不取也。

子曰:"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平居必尽其敬。 养则致其乐,就养能致其欢。 病则致其忧,色不满容,行不正履。 丧则致其哀,擗踊哭泣,尽其哀情。 祭则致其严。 齐戒沐浴,明发不寐。 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 五者阙一,则未为能。 [疏]子曰至事亲。 ○正义曰:致犹尽也。 言为人子能事其亲而称孝者,谓平常居处家之时也,当须尽於恭敬。 若进饮食之时,怡颜悦色,致亲之欢;若亲之有疾,则冠者不栉,怒不至詈,尽其忧谨之心,若亲丧亡,则攀号毁瘠,终其哀情也;若卒哀之后,当尽其祥练;及春秋祭祀,又当尽其严肃:此五者,无限贵贱,有尽能备者,是其能事亲。 ○注平居必尽其敬。 ○正义曰:此依王注也。 平居,谓平常在家,孝子则须恭敬也。 案《礼记·内则》云:“子事父母,鸡初鸣,咸盥漱,至於父母之所,敬进甘脆而后退。"

又《祭义》曰:"养可能也,敬为难。"

皆是尽敬之义也。

○注就养能致其欢。

○正义曰:此依魏注也。

案《檀弓》曰"事亲有隐而无犯,左右就养无方",言孝子冬温夏凊,昏定晨省,及进饮食以养父母,皆须尽其敬安之心。

不然,则难以致亲之欢。

○注色不至正履。

○正义曰:此依郑注也。

案《礼记·文王世子》云:王季"有不安节,则内竖以告文王,文王色忧,行不能正履"。

又下文此古之世子亦朝夕问於内竖,其有不安节,"世子色忧不满容"。

此注减"忧""能"二字者,以此章通於贵贱,虽拟人非其伦,亦举重以明轻之义也。

○注擗踊至哀情。

○正义曰:此依郑注也,并约《丧亲章》文。

其义具於彼。

○注斋戒至不寐。

○正义曰:此皆说祭祀严敬之事也。

案《祭义》曰:"孝子将祭,夫妇斋戒,沐浴盛服,奉承而进之。"

言将祭必先齐戒沐浴也。

又云:"文王之祭也,事死如事生。 《诗》云:‘明发不寐,有怀二人。 ’文王之诗也。"

郑注云:"明发不寐,谓夜而至旦也。 二人,谓父母也。"

言文王之严敬祭祀如此也。

○注五者至为能。

○正义曰:此依魏注也。

凡为孝子者,须备此五等事也。

五事若阙於一,则未为能事亲也。

事亲者居上不骄,当庄敬以临下也,为下不乱,当恭谨以奉上也。

在丑不争。

丑,众也。

争,竞也。

当和顺以从众也。

居上而骄则亡,为下而乱则刑,在丑而争则兵。

谓以兵刃相加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

三牲,太牢也,孝以不毁为先。

言上三事皆可亡身,而不除之,虽日致太牢之养,固非孝也。

[疏]事亲至孝也。

○正义曰:此言居上位者不可为骄溢之事,为臣下者不可为挠乱之事,在丑辈之中不可为忿争之事。

是以居上须去骄,不去则危亡也;为下须去乱,不去则致刑辟;在丑辈须去争,不去则兵刃或加於身。

若三者不除,虽复日日能用三牲之养,终贻父母之忧,犹为不孝之子也。

○注丑,众也。

争,竞也。

○正义曰:此依魏注也。

"丑,众",《释诂》文。

《左传》曰:"师竞已甚。"

杜预云:"竞犹争也。"

故注以竞释争也。

○注谓以兵刃相加。

○正义曰:此依常义。

案《左传》云:"晋范鞅用剑以帅卒。"

杜预曰:"用短兵接敌。"

此则刃剑之属谓之兵也。

必有刃,堪害於人,则《左传》齐庄公请自刃於庙是也。

言处侪众之中而每事好争竞,或有以刃相仇害也。

○注三牲至非孝也。

○正义曰:云"三牲,太牢也"者,三牲,牛、羊、豕、也。

案《尚书·召诰》称"越翼日戊午,乃社於新邑,牛一、羊一、豕一"。

孔云:"用太牢也。"

是谓三牲为太牢也。

云"孝以不毁为先"者,则首章"不敢毁伤"也。

云"言上三事皆可亡身"者,谓上居上而骄,为下而乱,在丑而争之三事,皆可丧亡其身命也。

云"而不除之,虽日致太牢之养,固非孝也"者,言奉养虽优,不除骄,乱及争竞之事,使亲常忧,故非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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