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二十一·市籴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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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 卷二十一·市籴考二 马端临

○常平义仓租税

齐管仲相桓公,通轻重之权,曰:"岁有凶穰,故有贵贱;令有缓急,故物有轻重"上令急於求米,则民重米;缓於求米,则民轻米。 所缓则贱,所急则贵"。 人君不理,则畜贾游於市"谓贾人之多蓄积也",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矣"给,足也,以十取百"。 故万乘之国必有万金之贾,千乘之国必有千金之贾者,利有所并也。 国多失利,则臣不尽忠,士不尽死矣。 计本量委则足矣"委,积也",然而民有饥饿者,有所藏也"谓富人多藏也"。 民有余则轻之,故人君敛之以轻;民不足则重之,故人君散之以重"民轻之之时,官为敛籴;人重之之时,官为散之"。 凡轻重敛散之以时即准平,守准平,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锺之藏,藏钅强,千万"六斛四斗为锺。 钅强钱贯";千室之邑必有千锺之藏,藏钅强百万。 春以奉耕,夏以奉耘"奉,谓供奉",耒耜、器械。 种饷、粮食必取赡焉,故大贾畜家不得豪夺吾民矣"豪,谓轻侮之"。"

管子曰:"夫物多则贱,寡则贵,散则轻,聚则重。 人君知其然,故视国之羡"羡,余也,羊见反"不足而御其财物。 贱则以币与食,布帛贱则以币与衣,视物之轻重而御之以准,故贵贱可调而君得其利,则古之理财赋,未有不通其术焉"贱则以币与食,布帛贱以币与衣者,“与"当为"易",随其所贱而以币易取之,则轻重贵贱由君上也"。”

桓公问管子曰:"终身有天下而勿失,有道乎?"对曰:"请勿施於天下,独施之於吾国。 国之广狭,壤之肥硗,有数;终岁食余,有数。 彼守国者,守而已矣。 曰某县之壤广若干,某县之壤狭若干"国之广狭、肥硗,人之所食多少,其数,君素皆知之",则必积委币"委,蓄也,各於州县里蓄积钱币,所谓万室之邑必有万锺之藏,藏钅强千万;千室之邑必有千锺之藏,藏钅强百万"。 於是县州里受公钱"公钱,即积委之币"。 泰秋,国去参之一"去,减也,邱吕反",君下令谓郡县属大夫里邑,皆藉粟入若干,重一也,以藏於上者"一其价而收藏之",国三分,则二分在上矣"言先贮币於县邑,当秋时下令收籴也。 则魏李悝行平籴之法,上熟籴三舍一,中熟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盖出於此。 今言去三之一者,约中熟为准耳"。 泰春,国倍重数也;泰夏,赋以理田土;泰秋,田之存子者若干。 今土敛以币,人曰无币,以,则人之三有归於上矣"言当今贵之时,计其价,以赋与人,秋则敛其币。 虽设此令,本意收其,人既无币,请输,故归於上"。 重之相因,时之化举,无不为国"重之相因,若春时贵与也。 时之化举,若秋时贱收也。 因时之轻重,无不以术权之"。 则彼诸侯之十,吾国二十,则诸侯归吾国矣。 诸侯二十,吾国十,则吾国归於诸侯矣。 故善为天下者,谨守重流"重流,谓严守价,不使流散",而天下不吾泄矣"泄,散也,吾不散出"。 彼重之相归,如水之就下。 吾国岁非凶也,以币藏之,故国倍重,诸侯之至也,是藏一分以致诸侯之一分也。 利不夺於天下,大夫不得以富侈以重藏经国,常有十国之也。 此以轻重御天下之道也。"

魏文侯相李悝曰:"籴甚贵伤人"此人谓籴工商",甚贱伤农,人伤则离散,农伤则国贫。 故甚贵与甚贱,其伤一也。 善为国者,使人无伤而农益劝。 今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岁收亩一石半,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税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 食,人月一石半,五人岁终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 石三十,为钱千三百五十,除社闾尝新春秋之祠用钱三百,余千五十。 衣,人率用钱三百,五人终岁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少四百五十,不足"。 不幸疾病死丧之费及上赋敛,又未与此。 此农夫所以常困,有不劝耕之心,而令粜至於甚贵者也。 是故善平籴者,必谨观岁有上中下熟。 上熟其收自四,余四百石"平岁百亩收百五十石,今大熟四倍,收六百石。 计人岁终长四百石,官籴三百石,此为籴三舍一也";中熟自三,余三百石"自三,四百五十石也。 终岁长三百石,官籴二百石,此为籴二而舍一也";下熟自倍,余百石"自倍,收三百石。 终岁长百石,官籴其五十石,云下熟籴一,谓之中分百石之一也"。 小饥则收百石"平岁百亩之收,收百五十石,今小饥收百石,收三分之二也",中饥七十石"收二分之一也",大饥三十石"收三之一也。 以此推之,大小中饥之率"。 故大熟则上籴三而舍一,中熟则籴二,下熟则籴一,使人足,价平则止。 小饥则发小熟之所敛"官以敛藏出粜",中饥则发中熟之所敛,大饥则发大熟之所敛而粜之。 故虽遇饥馑水旱,粜不贵而人不散,取有余以补不足也。"

行之魏国,国以富强。

按:古今言粜籴敛散之法,始於齐管仲、魏李悝。

然管仲之意兼主於富国,李悝之意专主於济民。

管仲言"人君不理,则畜贾游於市,乘民之不给,百倍其本",此则桑、孔以来,所谓理财之道,大率皆宗此说。

然山海天地之藏,关市物货之聚,而豪强擅之,则取以富国可也。

至於农人服田力穑之赢余,上之人为制其轻重,时其敛散,使不以甚贵甚贱为患,乃仁者之用心。

若诿曰国家不取,必为兼并者所取,遂敛而不复散,而资以富国,误矣。

汉五凤中,岁数丰穰,至石五钱,农人少利。

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言:

"故事,岁漕关东四百万斛以给京师,用卒六万人,宜籴三辅、弘农、河东、上党、太原郡足供京师,可省关中漕卒过半。 又令边郡皆筑仓,以贱时增其价而籴,以利农,贵时减价而粜,名曰常平仓。 民便之。 后汉明帝永平五年,作常平仓。 按:《后汉书·刘般传》,显宗欲置常平仓,公卿议者多以为便。 般对以为常平外有利民之名,而内实侵刻百姓,豪右因缘为奸,小民不得其平,置之不便。 帝乃止。 然则岂后来卒置之欤?般所言者,后世常平之。 常平起於孝宣之时,盖至东汉而其已如此矣。 晋武帝欲平一江表,时贱而布帛贵,帝欲立平籴法,用布帛市,以为粮储。 议者谓军资尚少,不宜以贵易贱。 泰始二年,帝乃下诏曰:“古人权量国用,取赢散滞,有轻重平籴之法。 此事久废,希习其宜,而官蓄未广,言者异同,未能达通其制。 更令国宝散於穰岁而上不收,贫人困於荒年而国无备。 豪人富商,挟轻资,蕴重积,以管其利,故农夫苦其业,而未作不可禁也。"

至四年,乃立常平仓,丰则籴,俭则粜,以利百姓。

齐武帝永明中,天下米布帛贱,上欲立常平仓,市积为储。

六年,诏出上库钱五千万,於京师市米,买丝、绵、纹绢、布。

扬州出钱千九百一十万"治建业,今江宁郡",南徐州二百万"治京口,今丹阳郡",各於郡所市籴。

南荆河州二百万"治寿春",市丝、绵、纹绢、布、米、大麦。

江州五百万"治浔阳",市米、胡麻。

荆州五百万"今江陵",郢州三百万"治江夏",皆市绢、绵、布、米、大小豆、大麦、胡麻湘州二百万"今长沙",市米、布、蜡。

司州二百五十万"治汝南,今义阳郡",西荆河州二百五万"治历阳",南兖州二百五十万"治广陵",雍州五百万"治襄阳",市绢、绵、布、米。

使台传并於所在市易。

后魏孝庄时,秘书丞李彪上奏曰:"今山东饥,京师俭。 臣以为宜折州郡常调九分之二,京师都度支岁用之余,各立官司,年丰籴积於仓,时俭则减私之十二粜之。 如此,人必力田以买官绢,又务贮钱以取官粟,年丰则常积,岁凶则直给。"

明帝神龟正先之际,自徐、扬内附之后,收内兵资,与人和籴,积为边备也。

北齐河清中,令诸州郡皆别置富人仓。

初立之日,准所领中下户口数,得一年之粮,逐当州价贱时,斟量割当年义租充入"齐制:岁每人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垦租送台,义租纳郡,以备水旱"。

贵,下价粜之,贱则还用所籴之物,依价籴贮。

后周文帝创制六官,司仓掌辨九之物,以量国用。

国用足,蓄其余,以待凶荒,不足则止。

余用足,则以粟贷人,春颁秋敛。

隋文帝开皇十四年,关中大旱,人饥。

帝幸洛阳,因令百姓就食,从官并准见口赈给,不以官位为限。

隋文帝开皇三年,卫州置黎阳仓,陕州置常平仓,华州置广通仓,转相灌注。

漕关东及汾、晋之粟,以给京师,京师置常平监。

五年,工部尚书长孙平奏:"古者,三年耕而余一年之积,九年作而有三年之储,虽水旱为灾,人无菜色,皆由劝导有方,蓄积先备。 请令诸州百姓及军人劝课当社,共立义仓。 收获之日,随其所得,劝课出粟及麦,於当社造仓窖贮之,即委社司执帐检校,每年收积,勿损败。 若时或不熟,当社有饥馑者,即以此赈给。"

自是诸州储峙委积。

至十五年,以义仓贮在人,多有费损,诏曰:"本置义仓,止防水旱,百姓之徒,不思久计,轻尔费损,於后乏绝。 又北境诸州,异於余处,灵、夏、甘、瓜等十一州,所有义仓杂种,并纳本州。 若人有旱俭少粮,先给杂种及远年粟。"

十六年,又诏秦、渭、河、廓、豳、陇、泾、宁、原、敷、丹、延、绥、银等州社仓,并於当县安置。

又诏:社仓准上中下三等税,上户不过一石,中户不过七斗,下户不过四斗。

致堂胡氏曰:"赈饥莫要乎近其人。 隋义仓取之於民不厚,而置仓於当社,饥民之得食也,其庶几乎?储备如此,他日关中大旱,民犹不免食粟糠豆屑,帝亲帅之如洛阳就食,况素无备乎!百姓知挤於沟壑耳。 后世义仓之名固在,而置仓於州郡,一有凶饥,无状有司固不以上闻也。 良有司敢以闻矣,比及报可,委吏属出,而文移反覆,给散艰阻,监临、胥吏相与侵没,其受惠者大抵近郭力能自达之人耳,县邑乡遂之远,安能扶携数百里以就龠合之廪哉!能赈者其如此,若逢迎上意,不言水旱,坐视流散,无矜恤之心,则国家大祸由此而起。 如王莽之末年,元魏之六镇,炀帝之四方,鱼烂河决,不可收壅矣。 必欲有备无患,当以隋文当县置社仓为法,而择长民之官,行恤农之政,其庶有瘳乎! 唐制,凶荒则有社仓赈给,不足,则徙民就食诸州。 尚书左丞戴胄建议: “自王公以下,计垦田,秋熟所在为义仓,岁凶以给民。"

太宗善之,乃诏:

"亩税二升,粟、麦、粳、稻,随土地所宜。 宽乡敛以所种,狭乡据青苗簿而督之。 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 商贾无田者,以其户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五斗为差。 下下户及夷獠不取。 岁不登,则以赈民,或贷为种,至秋而偿。"

其后,洛、相、幽、徐、齐、并、秦、蒲州又置常平仓,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湿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

开元七年,敕关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荆、扬、襄、夔、绵、益、彭、蜀、资、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

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

每籴具本利,与正仓帐同申。

二十二年,敕:"应给贷粮,本州录奏,待敕到,三口以下给米一石,六口以下两石,七口以下三石;给粟,准米计折。"

二十五年,定式:王公以下,每年户别据所种田亩,别税粟二升以为义仓;其商贾户若无田及不足者,上上豆税五石,上中以下递减,各有差。

诸出给杂种准粟者,稻一斗五升当粟一斗;其折纳糙米者,稻三石折纳糙米一石四斗。

天宝八载,凡天下诸色米都九千六百六万二千二百二十石。

和籴一百一十三万九千五百三十石:

关内"五十万九千三百四十七石"

河东"十一万二百二十九石"

河西"三十七万一千七百五十石"

陇右"十四万八千二百四石"

诸色仓粮总千二百六十五万六千六百二十石:

北仓"六百六十一万六千八百四十石"

太仓"七万一千二百七十石"

含嘉仓"五百八十三万三千四百石"

太原仓"二万八千百四十石"

永丰仓"八万三千七百二十石"

龙门仓"二万三千二百五十石"

正仓粮总四千二百一十二万六千一百八十四石:

关内道"百八十二万一千五百一十六石"河北道"百八十二万一千五百一十六石"

河东道"一千五十八万九千百八十石"

河西道"七十万二千六十五石"陇右道"二十七万二千七百八十石"

剑南道"二十二万三千九百四十石"

河南道五百八十二万五千四百一十四石:

淮南道"六十八万八千二百五十二石"

江南道"九十七万八千八百二十五石"

山南道"十四万三千八百八十二石"义仓粮总六千三百一十七万七千六百六十石:

关内道"五百九十四万六千二百一十二石"河北道"千七百五十四万四千六百石"

河东道"七百三十万九千六百一十石"

河西道"三十八万八千四百三石"

陇右道"二十万三十四石"

剑南道"百七十九万七千二百二十八石"

河南道"千五百四十二万九千七百六十三石"

淮南道"四百八十四万八百七十二石"

江南道"六百七十三万九千二百七十石"

山南道"二百八十七万一千六百六十八石"常平仓粮总四百六十万二千二百二十石:

关内道"三十七万三千五百七十石"

河北道"百六十六万三千七百七十八石"

河东道"五十三万五千三百八十六石"

河西道"三万一千九十石"陇右道"四万二千八百五十石"

剑南道"万七百十石"

河南道"百二十一万二千四百六十四石"

淮南道"八万一千一百五十二石"

山南道"四万九千一百九十石"

江南道"六十万二千三十石"二十八年,敕:"诸州水旱,皆待奏报,然后赈给。 道路悠远,往复淹迟,宜令给讫奏闻。"

天宝六载,太府少卿张奏:"准敕节文,贵时贱价出粜,贱时加价收籴。 若百姓未办钱物者,量事赊粜,至粟麦熟时征纳。 臣商量,其余粜者,至纳钱日若粟麦杂种等时价甚贱,恐更回易艰辛,请加价便与折纳。"

自太宗时置义仓及常平仓,以备凶荒。

高宗以后。

稍假义仓以给他费,至神龙中略尽。

元宗复置之。

其后,第五畸请天下常平仓皆置库,以蓄本钱。

至是,赵赞又言:"自军兴,常平仓废垂三十年,凶荒溃散,馁死相食,不可胜计。 陛下即位,京城两市置常平仓官,虽频年少雨,米不腾贵,可推而广之。 宜兼储布帛。 请於两都、江陵、成都、扬、汴、苏、洪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缗,下至十万,积米、粟、布、帛、丝、麻,贵则下价而出之,贱则加估而收之。 诸道津会置吏,阅商贾钱,每缗税二十,竹、木、茶、漆十之一,以赡常平本钱。"

德宗纳其策。

属军用蹙迫,亦随而耗竭,不能备常平之积。

贞观、开元后,边土西举高昌、龟兹、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缘边数十州戍重兵,营田及地租不足供军,於是初有和籴。

牛仙客为相,有彭果献策,广关辅之籴,京师粮廪益羡。

自是,元宗不复和籴於东都。

按:唐都关中,而关辅土地所入不足以供军国之用,故常恃转漕东南之粟,而东南之粟必先至东都,然后浮河、渭,溯流以入关,是以其至也难。

故开元以前,岁若不登,天子尝移跸就食於东都。

自牛仙客献策和籴,然后始免此行。

然肃、代之后,既无东幸之事,东南馈饷稍不至,则上下皇皇,立有菜色之忧。

三代以前,京畿千里,自甸服百里赋纳,至於五百里米,而五百里之外皆诸侯国,不过任土作贡,以输王府,而赋税米粟则未尝征之。

当时宗庙百官有司与后世不殊,然赋税取之千里之内而自足,不闻其责饷运於畿外之诸侯,籴米粟於畿内之百姓也。

然则不能量入为出,以制国用,虽竭天下之力以奉之,多为法以取之,益见其不足耳!

天宝中,岁以钱六千万缗赋诸道和籴,斗增三钱,每岁递输京仓者百余斛,米贱则少府加估而籴,贵则贱价而粜。

贞元初,吐蕃劫盟,召诸道兵十七万戍边。

关中为吐蕃蹂躏者二十年,北至河曲,人户无几。

诸道代兵月给粟十七万斛,皆籴於关中。

宰相陆贽以"关中贱,请和籴,可至百余万斛。 计诸县船车至太仓,价四十余,米价七十,则一年和籴之数当转运之二年,一斗转运之资当和籴之五斗。 减转运以实边,存转运以备时要。 江淮米至河阴者罢八十万斛,河阴米至太原仓者罢五十万,太原米至东渭桥者罢二十万。 以所减米粜江淮水灾州县,斗减时价五十以救之。 京城东渭桥之籴斗,增时估三十以利农。 以江淮籴米及减运直市绢帛遗上都。"

帝乃命度支增估籴粟三十三万斛,然不能尽用贽议。

贞元四年,诏京兆府於时价外,加估和籴,差清强官先给价直,然后贮纳,续令所司自般运载至太仓。

先是,京畿和籴多被抑配,或物估逾於时价,或先敛而后给直,追集停拥,百姓苦之。

及闻是诏,皆忻便乐输。

宪宗即位之初,有司以岁丰熟,请畿内和籴。

当时府县配户督限,有稽违则追蹙鞭挞,甚於税赋,号为和籴,其实害民。

白居易上疏曰:"和籴之事,以臣所观,有害无利。 何者?凡曰和籴,则官出钱,人出,两和商量,然后交易。 今则不然,配户督限,蹙迫鞭挞,甚於税赋,何名和籴!今若令有司出钱开场自籴,比时价稍有优饶,利之诱人,人必情愿。 且本请和籴,惟图利人,人若有利,自然愿来。 今若除前之,行此之便,是真为和籴利人之道。 又必不得已,则不如折籴。 折籴者,折青苗税钱,使纳斗斛,免令贱粜,别纳见钱,在於农人,亦真为利。 况度支比来所支和籴价钱,多是杂色匹段,百姓又须转卖,然后将纳税钱。 至於给付不免侵偷,货易不免损折,所失过本,其可知。 今若量折税钱,使纳斗斛,则既无贱籴麦粟之费,又无转卖匹段之劳利归於人,美归於上,则折籴之便,岂不昭然?由是而论,则配户不如开场,和籴不如折籴,亦甚明矣。 臣久处村,曾为和籴之户,亲被迫蹙,实不堪命。 臣近为畿尉,曾领和籴之司,亲自鞭挞,所不忍闻。 伏望宸衷俯赐详察。"

元和六年,制:"京畿旧已尽,粟麦未登,宜以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贷借百姓。 诸道州府有乏粮处,依例借贷。 淮南、浙西、宣歙等道元和二年赈贷并停征,容至丰年,然后填纳。"

元和七年,户部奏今年冬诸州和籴贮粟:泽蔡四十万石,郑、滑、易、定各一十五万石,夏州八万石,河阳一十万石,太原二十万石,灵武七万石,振武、丰州、盐州各五万石,凡一百三十万石。

令於时价每斗加十文,所冀人知劝农,国有常备。

十二年,诏诸道应遭水州府,以当处义仓斛斗,据所损多少,量事赈给,讫具数闻奏。

十三年,户部侍郎孟简奏:"天下州府常平、义仓等斗斛,请准旧例减估出粜,但以石数奏申,有司更不收管,州县得专达,以利百姓。"

从之。

长庆元年,以京北、京西和籴扰人罢之。

四年,诏於关内、关外折籴、和籴一百五十万石,用备饥歉。

宝历元年,以两京、河西大稔,委度支和籴二百万斛,以备灾。

开成元年,户部奏:"应诸州府所置常平、义仓,伏请今后通公私田亩别纳粟一升,逐年添贮义仓。 敛之至轻,事必通济,岁月稍久,自致盈充,纵逢水旱之灾,永绝流亡之虑。"

从之。

太和,以天下回残钱置常平、义仓本钱,岁增市之。

非遇水旱不增者,判官罚俸、书下考,州县假借,以枉法论。

宋太祖皇帝干德元年,诏曰:"多事之后,义仓废寝,岁或小歉,失於豫备。 宜令诸州於所属县各置义仓,自今官所收二税,石别税一斗贮之,以备凶歉给与民。"

三年,诏民有欲借义仓粟充种食者,令州县即计口给计以闻,勿俟报;义仓不足,当发公廪者奏待报。

四年,诏曰:"诸州义仓,用振乏绝,颇闻重迭输送,未免劳烦,宜罢之。"

太宗端拱二年,置折中仓,许商人输粟,优其价,令执券抵江淮,给其茶、盐,每一百万石为一界,禄仕之家及形势户不得辄入粟。

淳化三年,京畿大穰,物价甚贱,分遣使臣於京城四门置场,增价以籴,令有司虚近仓以贮之,俟岁饥即减价粜与贫民。

五年,令诸州置惠民仓,如稍贵,即减价粜与贫民,不过一斛。

真宗咸平二年,於福建置惠民仓。

真宗景德三年,诏於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淮南、江南、两浙各置常平仓"惟沿边州郡则不置",以逐州户口多少,量留上供钱一二万贯,小州或二三千贯,付司农司系帐,三司不问出入,委转运使并本州委幕职一员专掌其事。

每岁秋夏加钱收籴,遇贵减价出粜,凡收籴比市价量增三五文,出粜减价亦如之,所减不得过本钱。

大率万户岁籴万石,止於五万石,或三年以上不经粜,即回充粮廪,别以新粟充数。

天禧四年,诏荆湖、川陕、广南并置常平仓。

又诏诸州通河及大路人烟繁处多籴,其僻在山险之处,止约本处主客户收籴。

咸平六年,出内府绫罗锦绮,计直百八十万,与河北转运使定价市鬻籴粟实边。

景德元年,内出银三十万付河北经度,贸易军粮。

自兵罢后,凡边州积可给三岁,即止市籴。

大中祥符初,连岁登稔,乃合河北、河东、陕西增籴,靡限常数。

初,河东既下,减其租赋。

是后,有司言其地沃民勤,多积,乃请每岁和籴,随常赋输送,其直多折色给之。

又京东西、河北、陕西切须粮食,则州县括民家所积粮市之,谓之"推置";取上户版籍,酌其输租而均籴之,谓之"对籴",皆非常制。

江、淮、湖、浙诸州置场和籴,以裨岁漕。

天圣三年,权三司使范雍言:"天下和买、和籴夏秋粮草,虽逐处开场,多被经贩行人小估价,例外面添钱收买。 候过时,乘宫中急市,即添价将籴买者中卖,致粮草怯弱,枉费官钱不少。 乞行下及早开场,依见卖时估,趁时籴买,不得容信作弊。"

又臣僚言:"入中诸般粮草准备军需,其中有所定物价高大,所入粮草低弱。 盖因逐处官员,自将收获职田及月俸余剩,或籴米买粗弱斗斛支籴,以互相容隐,致亏损官钱。 军人请得恶弱口粮,或形嗟怨。 乞严禁绝。"

从之。

陕西籴,岁预给青苗钱,自天圣中罢不复给。

河北旧有便籴之法,听民输粟边州,而京师给以缗钱,钱不足,即移文外州给之,又折以象牙、香药。

景德元年,三司请令河北有输藁入官者,准便籴粟麦例,给八分缗钱,二分象牙、香药,其广信、安肃、北平粟麦、悉以香药博籴,从之。

自有事二边,戍兵浸广,师行馈运,仰於博易,有司务优物估,以来输入。

仁宗留意兵食,发内藏库金帛以助籴者,前后不可胜数。

宝元中,出内库珠直缗钱三十万,以赐三司,因谕辅臣曰:"此无用之物,既不欲捐弃,不若散之民,收其直助边,亦可纾吾民之敛。"

神宗留意边备,务广储蓄。

熙宁五年,诏以银、绢各二十万赐河东经略安抚司,听人赊买,收本息封桩,以备边费。

自是,三路封桩,所给不可胜计,或取之三司,或取之市易务,或取之他路转运司,或赐常平钱,或鬻爵、给度牒,而出内藏钱帛不与焉。

元丰元年,诏:"河东路十三州岁给和籴钱八万余缗,自今罢之,以其钱付转运司市粮草。"

时三司户部副使陈安石言:"十三州二税三十九万二千余石,和籴八十二万四千余石,所以灾伤旧不除免,盖十三州税轻,又本路恃为边储,理不可阙。 其和籴,旧支钱、布相半,数既畸零,民病入州县之费,以钞贸易於市人,略不食半,公家实费,民乃得虚名。 欲自今罢支籴钱,岁支与沿边州郡市粮草封桩,遇灾伤,据民不能输数补填,如无灾伤,三年一免输。"

朝廷用其议。

五年,诏以开封府界、诸路封桩阙额禁军及淮、浙、福建等路剩盐息钱,并输籴便司为本。

寻诏瀛、定、澶等州各置仓,凡封桩,三司毋关预,委度支副使蹇周辅专其事。

结籴熙宁八年,刘佐体量川茶,因便结籴熙河路军储,得七万余石,诏运给焉。

未几,商人王震言:"结籴多散官或浮浪之人,有经年方输者。"

诏措置熙河财用孙迥究治以闻。

寄籴元丰二年,籴便粮草王子渊论纲舟利害因言:"商人入中,岁小不登,必邀厚价,故设内郡寄籴之法,以权轻重。"

籴熙宁八年,令中书计运米百万石费约三十七万贯,帝怪其多。

王安石因言:"籴非特省六七十万缗岁漕之费,且河北入中之价,权之在我,遇斗斛贵住籴,即百姓米无所粜,自然价损,非唯实边,亦免伤农。"

帝以为然,乃诏岁以米盐钱钞、在京粳米总六十万贯石,付都提举市易司贸易。

度民田入多寡,预给钱物,秋成,於澶州、北京及绿边籴粟麦封桩。

即物价踊,权止入中。

听籴便司兑用,须岁丰补偿。

均籴政和元年,童贯宣抚陕西奏行之,以人户家业田土顷亩均敷,上等则所均斛斗数多,下等数少。

五年,言者谓:"均籴之法推行往往不齐,故有其先桩本钱,已籴而不偿其直,或不度州县之力而敷数过多,有一户而籴数百石者。"

於是诏诸路毋辄均籴。

既而州县以和籴为名,裁价低下,转运司程督愈峻,科率倍於均籴之数,诏约止之。

博籴熙宁七年,诏河北转运、提举司置场,以常平及省仓岁用余粮,减直听民以丝、绵、绫、绢增价博买,后秋成博籴。

崇宁五年,诏陕西钱重物轻,委转运司措置,以银、绢、丝、绸之类博籴斛斗,以平物价。

兑籴熙宁九年,诏淮南常平司於麦熟州郡及时兑籴。

元二年,尝以岁丰麦贱,下诸路广籴,诏后价若与本相当,即许变转兑籴。

括籴元符元年,泾原经略使章请并边籴买,务榜谕民,毋得与公争籴,即官储有之,括索蓄家,量存其所用,尽籴入官。

按:古之国用,食租衣税而已,毋俟於籴也。

平籴法始於魏李悝,然丰则取之於民,歉则捐以济民,凡以为民而已,军国之用未尝仰此,历代因之。

自唐始以和籴充他用,至於宋而籴遂为军饷、边储一大事。

熙、丰而后始有结籴、寄籴、籴、均籴、博籴、兑籴、括籴等名,何其多也!推原其由,盖自真宗、仁宗以来,西北用兵,粮储缺乏,遂以茶盐货物召商人入中,而奸商黠贾遂至低价估货,高价入粟。

国家急仰军储,又法令素宽,致有此弊。

后来惩其弊,所以只籴之於民,而不复堕商人之计。

然至於计其家产而均敷之,量其蓄积而括索之,甚至或不偿其直,或强敷其数,则其为民病有不可胜言者。

盖始也官为商所亏,终也民又为官所亏,其失一也。

先是,常平仓领於司农寺。

景初,始诏诸路转运使与州长吏举所部官专主常平钱粟。

既而淮南转运使吴遵言:"本路丁口百五十万,而常平钱粟才四十余万,岁饥不足以救恤。 愿自经画为二百万,他毋得移用。"

从之。

不数年,常平积有余而兵食不足,乃命司农出常平钱百万缗助三司给军费。

久之,数移用,畜藏无几。

自景初畿内饥,诏出常平粟贷中下户,户一斛。

庆历中,诏京西发常平粟以赈贫民,自是,数以赈贷,而聚敛者或增旧贾以粜,欲以市恩,诏戒之。

又诏岁歉发以济饥者,不复督取。

然常平之积不厚,亦以出多入少故也。

自干德初置义仓,未久而罢。

明道二年,诏议复之,不果。

景中,集贤校理王琪上疏,行隋唐故事,请复置,大略谓"宜令五等以上户,随夏秋二税,二斗别输一升,随税以入,水旱减税则免输。 择便地别置仓贮之,领於转运使,今以一中郡计之,正税岁入十万石,则义仓岁得五千石。 推而广之,可备饥歉。 兼并之家占田广,则义仓所入多;中下之家占田狭,则义仓所入少。 及水旱赈给,则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中下之民实受其赐,损有余,补不足,天下之利。"

下其事会议,而议者异同。

遂诏止令上三等户输粟,已而复罢。

庆历初,贾黯又请立民社义仓,然牵於众论,终不果行。

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万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七石。

神宗熙宁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请:"以常平、广惠仓见在斗斛,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可通融转运司苗税及钱斛就便转易者,亦计兑换。 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愿豫给者听之。 令随税纳斗斛,半为夏料,半为秋料,内有愿请本色,或纳时价贵愿纳钱者,皆许从便。 如遇灾伤,许展至次料丰熟日纳。 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贷,则转运之家不得乘新陈不接以邀倍息。 又常平、广惠之物,收藏积滞,必待年凶物贵然后出粜,所及不过城市游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无,贵发贱敛,以广蓄积,使农人得以趋时赴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凡以为民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之意也。 欲量诸路钱多少,分遣官提举,仍先自河北、京东、淮南三路施行,有绪乃推之诸路。 其广惠仓除量留给老疾贫穷人外,余并用常平转移法。"

并从之。

时天下常平钱见在一千四百万贯、石。

诸路各置提举一员,以朝官为之,管句一员,京官为之,或共置二员,开封府界一员,凡四十一人。

按:青苗钱所以为民害者三:曰征钱也,取息也,抑配也。

今观条例司所请,曰随租纳斗斛,如以价贵愿纳钱者听,则未尝专欲征钱也。

曰凡以为民,公家无利其入,则未尝取息也。

曰愿给者听,则未尝抑配也。

盖建请之初,姑为此美言,以惑上听,而厌众论,而施行之际,实则不然也。

初,王安石欲行青苗法,条例司检详文字苏辙曰:"以钱贷民,使出息二分,本非为利。 然出纳之际,吏缘为奸,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 如此则鞭笞必用,州县多事矣。 唐刘晏掌国计,未尝有所假贷。 有尤之者,晏曰:‘使民侥幸得钱,非国之福;使吏倚法督责,非民之便。 吾虽未尝贷,而四方丰凶贵贱,知之未尝逾时。 有贱则籴,有贵必粜,以此四方无甚贵甚贱之病,安用贷为?’晏之言,则汉常平法耳,今推行此法,晏之功可立俟也。"

安石乃止。

会河北转运司当公事召议事,奏乞度牒数千道为本钱,於陕西转运司行青苗法,春散秋敛,与安石意合,请施之河北,安石遂行之四方。

苏辙以议不合罢。

熙宁二年,帝阅群臣奏,以仪鸾司官孙思道言坐仓事,善之。

坐仓者,以诸军余粮愿粜入官者计价支钱,复储其米於仓也。

诏条例司条例以闻,条例司请如嘉附令敷坐仓故事行之。

曾公亮谓支米有量数不同,难以立价。

帝曰:"家各有斗,人自知其所得之多寡,虽定价,庸何伤?然此法第以恤军班防监人可也。"

安石曰:"诚然。 今立价自一千至六百,过此则军人自粜,与民所定价亦平,更增数钱,未至伤民。 价钱贱於所定,则军人受惠矣。"

帝曰:"善。"

而司马光恐其动众,因经筵进对,为帝言之。

吕惠卿曰:"诸军粜石米,止得八百。 募其愿以一千粜之,何以致动众?"王亦曰:"外郡用钱四十,可致斗米至京师。 今京师乏钱,及用钱百坐仓籴一斗,此极非计。"

异日,帝又谓执政坐仓籴米何如?等皆起对曰:"坐仓甚不便,朝廷近罢之,甚善。"

帝曰:"未尝也。"

光曰:"坐仓之法,盖因小郡乏米,而库有余钱,故反就军人籴米,以给次月之粮,出於一时之急计耳。 今京师有七年之储,而府库无钱,更籴军人之米,使积久陈腐,其为利害,非臣所知也。"

惠卿曰:"今京师坐仓得米百万石,则减东南岁漕百万石。 转易为钱,以供京师,何患无钱?"光曰:"臣闻江淮之南,民乏钱,谓之钱荒。 而土宜粳稻,彼人食之不尽,若官不籴取,以供京师发泄,必甚贱伤农矣。 且民有米而官不用米,民无钱而官必使之出钱,岂通财利民之道乎?"

元符以后,又有低价抑籴之,诏禁之。

三年,诏:"青苗钱不许抑配。 令诸路提点刑狱官体量觉察禁止,敢沮遏愿请者,按罚亦如之。"

初,敕旨放青苗并听从便,而提举司务以多散为功。

又民富者不愿取,而贫者乃欲得之,即令随户等高下分配,又兼贫富相兼,十人为保,以富者为保首。

王广廉在河北,第一等给十五贯,第二等十贯,第三等五贯,第四等一贯五百,第五等一贯,民喧然以为不便。

而广廉入奏言民歌舞圣德,会言者交攻,朝廷不得已,乃降是诏。

判大名府韩琦言:"熙宁二年诏书,务在优民,不使兼并乘其急以邀倍息,皆以为民,公家无所利其入。 今乃乡村自第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坊郭有物业抵当者,依青苗例支借。 且乡村三等并坊郭有物业户,乃从来兼并之家也,今皆多得借钱,每借一千,令纳一千三百,则是官放息钱,与初抑兼并济困乏之意绝相违戾,欲民信服,不可得也。 且愚民一时借请则甚易,纳则甚难。 故自制下以来,官吏惶惑,皆谓若不抑散,则上户必不愿请,下户与无业客户或愿请,而将来必难催纳。 将来必有行刑督索,及勒干系书手、典押、耆户长同保人等均赔之患。 朝廷若谓陕西尝放青苗钱,官有所得而民以为便,此乃转运司因军诸有阙,自冬涉春雨雪及时,麦苗滋盛,决见成熟,行於一时可也。 今乃差官置司,以为每岁常行之法,而取利三分,岂陕西权宜之比哉?"上乃出琦奏示执政曰:"琦真忠臣,朕始谓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 且坊郭安得有青苗,而使者强与之乎?"王安石勃然曰:"苟从所欲,虽坊郭何害?"因难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所以助民,至於收息,亦周公遗法也。"

上终以琦说为疑,与安石问难,安石翌日遂称疾不出。

上谕执政罢青苗法,曾公亮、陈升之即欲奉诏,赵独欲俟安石出,令自罢之,连日不决。

上更以为疑。

安石再视事,入谢,上劳问曰:"青苗法,朕诚为众论所惑,今思此事,一无所害,极不过失陷少钱物耳,何足恤。"

安石曰:"但力行之,勿令小人故意坏法,如预买绸绢行之已久,亦何常失陷钱物?"安石既视事,持之益坚,人言不能入矣。

初,安石在告,曾公亮、陈升之等举行前诏,乃删去"得抑遏不散"之语。

安石复视事,志气愈悍,乃面责曾公亮等,公亮不能抗。

右谏议大夫司马光言:"彼言青苗钱不便者,大率但知所遣使者或年少位卑,倚势作威,陵轹州县,搔扰百姓,止论今日之害耳。 臣所忧乃在十年之后,非今日也。 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 富者智识差长,忧深思远,宁劳筋骨,恶衣菲食,终不肯取债於人,故其家常有嬴余而不至狼狈也。 贫者《告告》窳偷生,不为远虑,一醉日富,无复嬴余,急则取债於人,积不能偿,至於鬻妻卖子,冻馁填沟壑,而不知自悔也。 是以富者常借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 今县官乃自出息钱,以春秋贷民,民之富者皆不愿取,贫者乃欲得之,提举官欲以多散为功,故不问民之贫富,各随户等抑配与之。 富者与债仍多,贫者与债差少,多者至十五缗,少者不减千钱。 州县官吏恐以逋欠为负,必令贫富相兼,共为保甲,仍以富者为之魁首。 贫者得钱,随手皆尽,将来粟麦小有不登,二税且不能输,况於息钱,固不能偿,吏督之急,则散而之四方。 富者不去,则独偿数家所负,力竭不逮,则官必为之倚阁,春债未了,秋债复来。 历年浸深,债负益重,或值凶年,则流转死亡,幸而丰稔,则州县之吏并催积年所负之债,是使百姓无有丰凶,长无苏息之期也。 贫者既尽,富者亦贫,臣恐十年之外,富者无几何矣。 富者既尽,若不幸国家有边隅之警,兴师动众,凡粟帛军须之费,将谁从取之?臣不知今者天下所散青苗钱凡几千万缗,若民力既竭,加以水旱之灾,州县之吏果有仁心爱民者,安得不为之请於朝廷,乞因郊赦而除之?朝廷自祖宗以来,以仁政养民,岂可视其流亡转死而必责其所负,其势不得不从请者之言也,然则官钱几千万缗已放散而不反矣。 官钱既放散,而百姓又困竭,但使闾胥里长於收督之际有乞取之资,此可以谓之善计乎?且常平仓者,乃三代圣王之遗法,非独李悝、耿寿昌能为之也。 贱不伤农,贵不伤民,民赖其食而官收其利,法之善者无过於此,比来所以隳废者,由官吏不得其人,非法之失也。 今闻条例司尽以常平仓钱为青苗钱,又以其换转运司钱,是欲尽坏常平,专行青苗也。 国家每遇凶年,供军仓自不能足用,固无羡余以济饥民,所赖者只有常平仓钱耳。 今一旦尽作青苗钱散之,向去若有丰年,将以何钱平籴?若有凶年,将以何赡乎?臣窃闻先帝尝出内藏库钱一百万缗,助天下常平仓作籴本。 前日天下常平仓钱共约一千余万贯石,今无故尽散之,他日若思常平之法,复欲收聚,何时得及此数乎?臣以为散青苗钱之害犹小,而坏常平仓之害尤大也。"

条例司奏专疏驳韩琦所言,皆王安石自为之。

既而琦又言:"今蒙制置司以臣所言皆为不当。 看详疏驳,事件多删去臣元奏要切之语,曲为沮格,及引《周礼》“国服为息"之说,文其缪妄,将使无复敢言其非者。

且古今异宜,《周礼》所载不可施於今者,其事非一。

况今天下田税已重,又非《周礼》什一之法,更有农具、牛皮、盐钱、曲钱、鞋钱之类,凡十余件,谓之杂钱。

每夏秋起纳,官中更以绸绢斛斗低估价直,令民以此杂钱折纳。

又每岁散官盐与民,谓之蚕盐,折纳绢帛。

更有预备收卖绸绢,如此之类,不可悉举。

皆《周礼》田税什一之外加敛之物,取利已厚,伤农已深,柰何更引《周礼》"国服为息"之说,谓放青苗钱乃周公太平已试之法?此则诬圣典,蔽惑睿明,老臣得不太息而恸哭也!

且坊郭有物力人户,从来不曾见肯零籴常平仓斛斗者,此盖制置司以青苗为名,欲多借钱与坊郭有业之人,以望收利之多。

假称《周礼》太平已试之法,以为无都邑鄙野之限,以文其曲说,惟陛下深详其妄。

翰林学士范镇言:"陛下初诏云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提举司以户等给钱,皆令出三分之息,物议纷纷,皆云自古未有天子开课场者。"

王安石曰:"镇所言若非陛下略见《周礼》有此,则岂得不为愧耻。"

光又言:"青苗钱虽不令抑勒,而使者皆讽令抑配。 如开封府界十七县,惟陈留姜潜张敕榜县门及四门,听民自来,请则给之,卒无一人来请。 以此观之,十六县恐皆不免於抑勒也。"

知青州欧阳修言:"田野之民蠢然,安知《周官》泉府为何物,但见官中放债,每钱一百文要二十文利耳。 臣愚以为必若使天下晓然知非为利,则乞除去二分息,但纳本钱。"

又言:"夏料钱於春中散,犹是青黄不接之时,尚有可说。 若秋料於五月散,正是蚕麦成熟、人户不乏之时,何名济阙,直是放债取利耳。 若二麦不熟,则夏料尚欠,岂宜更秋料钱?以此而言,秋料可罢不散。"

中书言修擅止给青苗钱,欲下问罪,诏放罪,改知蔡州。

知亳州富弼亦坐论青苗移镇。

知山阴县陈舜俞不肯奉行,移状自劾曰:"方今小民匮乏,愿贷之人往往有之。 譬如孺子见饴蜜、孰不染指争食?然父母疾止之,恐其积甘生病。 故耆老戒其乡党,父兄诲其子弟,未尝不以贷贳为不善治生。 今乃官自出钱,诱以便利,督以威刑,非王道之举。 况正月放夏料,五月放秋料,而所敛亦在当月,百姓得钱便出息输纳,实无所利,是使民取青苗钱,乃别为一赋以之也。"

坐谪监南康盐酒税。

七年,上患常平官吏多违法,安石曰:"若常平稍多县分专置一主簿,令早入暮出,给纳役钱及常平,度不过置五百员,费钱三十万贯。 今岁收息至三百万,但费三十万,不为冗费也。"

上从之,至元元年罢。

帝以久旱为忧,翰林承旨韩维言:"畿县近日督青苗甚急,往往鞭挞取足,民至伐桑为薪以易钱。 旱灾之际,重罹此苦。"

帝颇感悟。

著作佐郎黄颜言:"给纳青苗钱,乞诏州县视年丰荒为给散多少,以元散数为额。"

七月,帝以诸路旱灾,常平司未能赈济,谕辅臣曰:"天下常平仓若以一半散钱取息,一半减价粜贵,使二者如权衡之相依,不得偏重,民必受赐。"

自是诏诸路州县,据已支见在钱通数,常留一半外,方得给散。

九年,诏司农寺自今两经倚阁常平钱人户,更不得支借钱斛。

帝谓"天下常平钱,十常七八散在民。 又连岁灾伤,倚阁迨半。 止务多给计息为功,不计督索艰难,岂惟亏失官物,兼百姓被鞭挞必众"故也。

十年,提举两浙路常平言:"灾伤累年,丁口减耗。 凡九年以前逃绝户已请青苗钱斛,见户有合摊填者乞需丰熟日理纳外,更有全甲户绝,输偿不足,或同甲内死绝,止存一二贫户难以摊纳者,更乞立法。"

从之。

元丰元年,诏:"常平仓钱,当输钱而愿入若金帛者,官立中价示民,物不尽其钱者足以钱,钱不尽其物者还其余直。 又听民以金帛易,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凡钱当给若粜,皆用九年诏书通取,留一半之余。"

六年,户部言:"准朝旨,诸路散敛常平物可自行法,至今酌三年敛散之中数,取一年为格,岁终较其增亏。 今以钱粮帛贯、石、匹、两定年额:散一千一百三万七千七百七十二,敛一千三百九十六万五千四百五十九。 比元丰三年散增二百一十四万八千三百四十二,敛增一百三万四千九百六十三;四年散增三百七十九万九千九百六十四,敛亏一百九十八万六千五百一十五。"

诏三年、四年散多敛少及散敛俱少处,户部下提举司具析以闻。

八年八月,诏给散青苗不许抑配,仍不立定额"时哲宗已即位"。

哲宗元元年二月,诏:"提举官累年积蓄钱财物,尽桩作常平仓钱物,委提点刑狱交割主管,依旧常平仓法。"

左正言朱光庭言:"天下青苗钱除支外,见在钱数尚多。 乞并用收籴可存留斛斗,凡遇丰年则添价以籴,遇岁饥则减价以粜,大饥则贷之,候丰岁输还,更不出息。"

门下侍郎司马光子言:"常平之法,公私两利。 此乃三代之良法也。 向者有因州县阙常平籴本钱,虽遇丰岁,无钱收籴。 又有官吏怠慢,厌籴粜之烦,虽遇丰岁,不肯收籴。 又有官吏不能察知在市斛斗实价,只信凭行人与蓄积之家通同作。 当收成之时,农人要钱急粜之时,故意小估价例,令官中收籴不得,尽入蓄积之家。 直至过时,蓄积之家仓廪盈满,方始顿添价例,中粜入官。 是以农夫粜,止得贱价,官中籴,常用贵价,厚利皆归蓄积之家。 又有官吏虽欲趁时收籴,而县申州,州申提点刑狱,提点刑狱司申司农寺取候指挥,比至回报,动涉累月,已至失时,价倍贵。 是致州县常平仓斛斗有经隔多年,在市价例终不及元籴之价,出粜不行,堆积腐烂者。 此乃法因人坏,非法之不善也。"

四月,诏再立常平钱给敛出息之法,限二月或正月以散及一半为额,民丝麦丰熟,随夏税先纳所输之半,愿并纳者止出息一分。

左司谏王岩叟、中丞刘挚、右司谏苏辙等交章言其非。

右仆射司马光子乞约束州县抑配青苗钱曰:"先朝初散青苗,本为利民,故当时指挥,立取人户情愿,不得抑配。 自后因提举官速要近功,务求多散,讽胁州县废格诏书,名为情愿,其实抑配。 或举县句集,或排门钞。 亦有无赖子弟谩昧尊亲,钱不入家;亦有他人冒名诈请,莫知为谁,及至追催,皆归本户。 朝廷深知其,故悉罢提举官,不复立额考校,访闻人情安便。 昨於四月二十六日有敕令给常平钱斛,限二月或正月,只为人户欲借者,及时得用。 又令半留仓库,半出给者,只为所给不得辄过此数。 又令取人户情愿,亦不得抑配,一遵前朝本意。 虑恐州县不晓朝旨本意,将谓朝廷复欲多散青苗钱,广收利息,句集抑配,督责严急,一切如向日置提举官时。 今欲续降指挥,令诸路提点刑狱司告示州县,并须候人户自执状纳保,赴县乞请常平钱之时,方得勘会,依条支给,不得依前句集钞,强行抑配。 仍仰提点刑狱常切觉察,如有官吏以此为法骚扰者,即时取勘施行,若提点刑狱不切觉察,委转运、安抚司觉察闻奏。"

从之。

录黄过中书省,舍人苏轼奏曰:"臣伏见免役之法已尽革去,而青苗一事乃独因旧,少加损益,欲行纟臂徐徐,月攘一鸡之道。 熙宁之法本不许抑配,而其言至此,今虽复禁其抑配,其害犹在也。 昔者,州县并行仓法,而受纳之际,十费二三,今既罢仓法,不免乞取,则十费五六,必然之势也。 又官吏无状,於给散之际,必令酒务设鼓乐倡优,或关扑卖酒牌,农民至有徒手而归者。 但每散青苗,即酒课暴增,此臣所亲见而为流涕者也。 二十年,因欠青苗,至卖田宅,雇妻女,溺水自缢者,不可胜数,朝廷忍复行之欤?臣谓四月二十六日指挥以散及一半为额,与熙宁之法初无小异,而今月二十日指挥,犹许人户情愿,未免於设法罔民。 便一时非理之私,而不虑后日催纳之患,三者皆非良法,相去无几也。 今者,已行常平粜籴之法,惠民之外,官亦稍利,如此足矣,何用二分之息,以贾无穷之怨!臣虽至愚,深为朝廷惜之。 欲乞特降指挥,青苗钱斛后更不给散,所有已请过者,候丰熟日,分作五年十料,随二税送纳。 或乞圣慈念其累岁出息己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户并与放免,庶使农民自此息肩,亦免后世有所讥议。 兼近日谪降吕惠卿告词云‘首建青苗,次行助役’,若不尽去其法,必致奸臣有词,流传四方,所损不细。 所有上件录黄,臣未敢书名行下。"

初,同知枢密院范纯仁以国用不足,建请复青苗钱,四月二十六日指挥,尽纯仁意。

时司马光方以疾在告,不与也,已而台谏共言其非,不报。

光寻具子,乞约束抑配,苏轼又缴奏,乞尽罢之。

光始大悟,遂力疾入对於帘前曰:"近者,不知是何奸邪劝陛下复行此事。"

纯仁失色立,不敢言。

青苗钱遂罢不复散。

按:元初,温公入相,诸贤并进用,革新法之病民者如救眉燃,青苗、助役其尤也。

然既曰罢青苗钱,复行常平仓法矣,未几而复有再给散出息之令,而其建请乃出於范忠宣。

虽曰温公在告,不预知,然公其时有奏,乞禁抑配,奏中且明及四月二十六日敕令给钱斛之说,则非全不预知也。

后以台谏交章论列,舍人不肯书黄,遂大悟而不复再行耳。

至於役法,则诸贤之是熙宁而主雇募者居其半,故差、雇二者之法,杂然并行;免役六色之钱,仍复征取。

然则诸贤虽号为革新法,而青苗、助役之是非可否,中盖未尝有一定之见,宜熙、丰之党后来得以为辞也。

然熙宁之行青苗也,既有二分之息,提举司复以多散为功,遂立各郡定额而有抑配之。

其行助役也,既取一分之宽剩,而复征头子钱,民输钱日多,而雇人给直日损,遂至宽剩积压。

此皆其极处。

至绍圣,国论一变,群奸唾掌而起,於绍述故事宜不遗余力。

然考其施行之条画,则青苗取息止於一分,且不立定额抑配;人户助役钱宽剩亦不得过一分,而蠲减先於下五等人户,则聚敛之意反不如熙宁之甚矣。

观元之再行青苗,复征六色役钱,则知兴利之途,虽君子不能尽窒之。

观绍圣之青苗取息,役钱宽剩皆止於一分,则知言利之名,虽小人亦欲少避之。

要之,以常平之储贵发贱敛,以赈凶饥,广畜储,其出入以粟而不以金,且不取息,亦可以惩常平积滞不散,侵移他用之,则青苗未尝不可行"晦之说如此"。

以坊场扑买之利及量征六色助役之钱,以资雇役,所征不及下户,不取宽剩,亦可以免当役者费用破家之苦,则助役未尝不可行"二苏之说如此"。

介甫狠愎,不能熟议缓行,而当时诸贤又以决不可行之说激之,群忄佥因得以行其附会谋进之计,推波助澜,无所不至,故其征利毒民,反出后来章、蔡诸人之上矣。

绍圣绍述之事,章为之宗主,然元时尝言:"保甲、保马一日不罢则有一日害。 如役法,熙宁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 今复以差代雇,当详议熟讲,庶几可行,而限止五日,其将益甚矣。"

其说不惟切中元之病,亦且深知熙、丰之非。

然则后来之所以攘臂称首者,正张商英所谓热荒要做官,而民之利病,法度之是非,未尝不了然中也,其奸人之雄欤!

绍圣二年,户部尚书蔡京乞下有司检会熙宁、元丰青苗条约,参酌增损,立为定制。

淮南转运副使庄公岳言:"自元罢提举官,钱为他司侵借,所存无几。 欲乞追还向所侵借,令当职官依限给散,以济乏阙,随夏秋税偿纳,勿立定额,自无抑民失财之。"

右承议郎董遵言:"青苗之制,乞岁收一分之息,给散本钱,不限多寡,各从人愿,仍勿推赏。 其出息至寡,则可以抑兼并之家;赏既不行,则可以绝邀功之吏。"

诏并送详定重修敕令所。

徽宗政和八年御笔:"常平敛散法利天下甚博,而比年以来,诸路欠阙,至未及散而遽取之,甚失神考制法之意。 令常平司恪遵条令,敛散必时,违者以大不恭论。"

宣和五年,诏:"州县每岁支常平钱,多是形势户请求,及胥吏诈冒支请。 令天下州县每岁散钱既毕,即揭示请人数目,逾月敛之,庶知为伪冒者得以陈诉。"

高宗建炎二年,臣僚言:"常平和籴,州县视为文具,以新易旧法也。 有损失蠹腐而未尝问,不许借贷法也。 有悉充他用用实无所储。"

诏委官遍行按视。

绍兴九年,宗丞郑鬲乞以常平钱於民输赋未毕之时,悉数和籴,即诏行之。

上因谕宰执曰:"常平法不许他用,惟时赈饥。 取於民者还以子民也。"

二十八年,赵令讠艮言:"州县义仓米积欠陈腐,乞出粜,及水旱灾荒,不拘检放,及七分便许赈济。"

沈该奏:"在法,义仓止许赈济,若出粜恐失初意。"

乃令量粜三之一,桩收价钱,次年收籴拨还。

孝宗干道八年,知台州唐仲友言:"鳏寡孤独、老幼疾病之人,乞依干道九年依例取拨常平义仓赈给。"

上命以常平米低价出粜,以义仓米赈济。

宁宗庆元四年,臣僚言:"州县受纳苗米,於法,义仓米合於当日支拨,而因循於州用,不复拨还;人户纳苗稍及分数,例多折纳价钱,其带义仓钱并不许拨,此因纳苗而失陷义仓也。 至如绍兴府人户就行在省仓送纳湖田米,其合纳义仓多不催理,此因湖田纳米而失陷也。 如淮、浙盐亭户纳盐以折二税,其合纳义仓多是不曾拘催,此因纳盐而失陷也。 常平失於兑换,因致陈损,此仓庾陈腐之也"常平米止许递留一年,以新纳秋苗换易支遣"。 常平专法,主管官替移,无拖欠失陷方与批书离任,今公然兑借,阳为自劾,更不补还,此州县兑移之也。 常平和籴合专置仓廒,今州县多因受纳,以收到出剩拨归常平仓,赢落价钱,此收籴官吏之也。 诸没官产业并户绝、僧、道田卖到钱数及亡僧衣钵法,当拘入常平,州县侵渔,鲜曾拨正,此出卖官产之也。 若乃吏胥之禄,合於免役钱内支给,而所催役钱,在州则主管官应副人情,在县佐以为公用。 已催之数既不以供支遣,又於方场钱内拨支,未尝入以为出。 如公吏差出,其本身初不请常平钱,乃诡名借请,或元非差出,而妄作缘故。 至於吏胥自有定额,今守ヘ视常平钱米为他司钱物,吏额日增,请给日广,常平司委而不问。 若夫借请,在法二分克纳,今或一例借欠,动至数百千,例不除克,此其不一也,倘不为之堤防惩革,则诸蓄日寡,荒政无备。 乞明诏诸路提举常平官讲求措置,亟去前,责令逐州每季以本州及属县收支常平义仓等钱米逐项细数,申常平司,不得泛言都数。 然后参照条法,逐一审订,稍有失收、失支,勒令填纳,或有情弊,必於法。"

嘉定十一年五月,臣僚言:"顷岁议臣有请计义仓所入之数,除负郭县就州输纳外,余令逐县置数,自行收受,非惟革州郡侵移之,抑亦省凶年转般之劳。 曩时州仓随苗带纳,同输一钞,今正苗输之州,义仓输之县,则输为两输,钞为二钞矣。 曩时鼠雀之耗蠹,吏卒之需求,一切倚办於正税,而义仓不预焉,今付之於县,既无正税,独有此色,耗蠹、需求又不能免矣。 於是议臣有请令人户义仓仍旧随正税,从便就州作一钞输纳,而州县复有侵移之。 臣闻绍兴初,台臣尝请通计一县之数,截留下户苗米,於本县纳,开禧初,议臣之请亦如之。 盖截留下户之税米,以补一县之义仓,其余上户则随正税而输之州;州得以补偿其截留下户之数,州不以为怨;县得此米,别项储之以备赈济,使穷民不致於艰食,则县不以为挠。 一举而三利得,此上策也。 惟是负郭之义仓则就州输送,自如旧制,至於属县之义仓则令丞同主之,每岁之终,令丞合诸乡所入之数,上之守贰;守贰合诸县所入之数,上之提举常平;提举常平合一道之数,上之朝廷。 令丞替移,必批印纸,考其盈亏,以议殿最。"

从之。

○社仓

淳熙八年十一月,浙东提举朱熹言:"干道四年间,建民艰食。 熹请於府,得常平米六百石,请本乡土居朝奉郎刘如愚共任赈济,夏受粟於仓,冬则加二计息以偿。 自后逐年敛散,或遇少歉,即蠲其息之半,大饥即尽蠲之。 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成仓廒,及以元数六百石还府,见管米三千一百石,以为社仓,不复收息,每石只收耗米三升,以故一乡四十五里,虽遇凶年,人不阙食。 请以是行於司仓。"

时陆九渊在敕令局,见之叹曰:"社仓几年矣,有司不复挂墙壁,所以远力无知者。"

遂编入《赈恤门》"凡借贷者十家为甲,甲推其人为之首,五十甲则本仓自择一公平晓事者为社首。 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结甲,其有藏匿逃军及作过无行止人,互相觉察。 及有税钱衣食不阙者,并不得入甲。 仍问人户愿与不愿入甲,开具一家大人若干口、小儿若干口,大人一石,小儿减半,五岁以下不预请,甲头加请一倍。 社首亲自审订虚实,取各人亲手押字,类聚齐备,赍赴本仓。 再自审其无,然后逐一排定,甲头写上都簿,明载某人借若干石,依正簿给,关与甲头收执请。 仍分两时支散,初当下田时。 次当耘耨时,秋禾成熟,还不得过八月三十日纳足,有湿恶不实者罚之"。

嘉定末,真德秀帅长沙行之。

然今所在州县有行之者,皆以熹之已行者为式,凶年饥岁,人多赖之。

然事久而,或主者倚公以行私,或官司移用而无可给,或拘纳息米而未尝除免,甚者拘催无异正赋。

良法美意,胥此焉失,必有仁人君子以公心推而行之,斯民庶乎其有养矣。

朱子《建安五夫社仓记》曰:"予惟成周之制,县都各有委积,以待凶荒,而隋、唐所谓社仓者,亦近古之良法也。 今皆废矣,独常平、义仓尚有古法之遗意,然皆藏於州县,所恩不过市井惰游辈,至於深山长谷力穑远输之民,则虽饥饿致死而不能及也。 又其为法太密,使吏之避事畏法者,视民之殍而不肯发,往往全其封,递相传授,或至累数十年不一訾省,一旦甚不获已,然后发之,则已化为浮埃聚壤而不可食矣。 夫以国家爱民之深,其虑岂不及此?然而未有所改者,岂不以里社不能皆可任之人,欲一听其所为,则恐其计私以害公,欲谨其出入,同於官府,则钩校靡密,上下相遁,其害又有甚於前所云者,是以难之而有弗暇耳。 又《金华社仓记》曰:“抑凡世俗所以病乎此者,不过以王氏之青苗为说耳。 以予观於前贤之论,而以今日之事验之,则青苗者,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 但其给之也,以金而不以;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其行之也,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 是以王氏能行之於一邑,而不能行之於天下。 子程子尝极论之,而卒不免悔其已甚而有激也。"

高宗绍兴,於江、浙、湖南博籴"博籴极边粮草,每岁自三司抛数下库务,先封桩紧便钞,然后召人入籴也。 所谓"紧便钞"谓水路紧便处紧便钞,谓上三山场榷务也",多者给官诰,少者给度牒。

於是或以钞引数多不售,而吏缘为奸,人情大扰。

於是减损其价,劝诱富实积粟之家,不拘官户、编户。

至於斗面加抬有禁,专斗乞取有禁,凡朝廷降金银钱帛和籴,而州县阻节不即支还者有罚。

四川有对籴米,谓如税户甲家当输百石,则又科籴百石,所输倍於正税,皆军兴后科配也。

绍兴八年,侍御史萧振言:"经制司籴米,一例抛降数目与诸州,如此则诸州不免抛下诸县,诸县科与百姓,是百姓年例又添一番科率。 经制一司张官置吏,止为收籴一事,如何抛与诸州?乞别选官置场收籴。"

从之。

十五年,诏禁州县减克价钱,横敛脚费,如盘量出剩,监官计剩数科罪。

十八年,户部奏免和籴,而命三总领置场籴之。

孝宗干道三年,诏州县只以本钱坐仓收籴,得强配於民。

四年,籴本不给度牒、关引,只降会子,品搭钱粮,每石价钱二贯五百文,又令人户自行量概。

凡江西、湖南民不便於关子,令两路缴回。

淳熙四年,诏四川旱伤处免籴。

上谕执政曰:"闻总司籴米皆散在诸处,万一军兴而屯驻处无米,临时岂不误事。 大抵赈粜未可岁循环,以备凶荒;桩积米须留於要害屯军所在,庶几军民皆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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