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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输市易和买
《周官》:泉府掌以市之征市,敛布之不售,货之滞於民用者,以其贾买之物揭而书之,以待不时而买者。
买者各从其抵,都鄙从其主,国人郊人从其有司,然后予之。
凡赊者,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无过三月。
凡民之货者,与其有司辨而授之,以国服为之息。
"注见《钱币考》"。
水心叶氏曰:"熙宁大臣慕周公之理财,为市易之司,以夺商贾之赢,分天下以债,而取其什二之息,曰:‘此周公泉府之法也。 ’天下之为君子者,又从而争之曰:‘此非周公之法也,周公不为利也。 ’其人又从而解之曰:‘此真周公之法也。 圣人之意、《六经》之书,而后世不足以知之。 ’以此嗤笑其辨者。 然而其法行而天下终以大敝,故今之君子真以为圣贤不理财,言理财者必小人而后可矣。 夫泉府之法,敛市之不售,货之滞於民用者,以其贾买之,其余者祭祀、丧纪皆有数,而以国服为之息。 若此者,真周公所为也。 何者?当是时,天下号为齐民,未有特富者也。 开阖、敛散、轻重之权一出於上,均之田而使之耕,筑之室而使之居,衣食之具,无不毕与。 然而祭祀、丧纪犹有所不足,则取於常数之外。 若是者,周公不与,则谁与之?将无以充其用而恤之也,则民一切仰上而其费无名,故赊而贷之,使以日数偿,而以其所服者为息。 且其市之不售,货之滞於民用者,民不足於此,而上不敛之,则为不仁。 然则二者之法,非周公谁为之?盖三代固行之矣。 今天下之民不齐久矣,开阖、敛散、轻重之权不一出於上,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也,而遽夺之,可乎?夺之可也,嫉其自利而欲为国利,可乎?呜呼!居今之世,周公固不行是法矣。 夫学周公之法於数千岁之后,世异时殊,不可行而行之者,固不足以理财也。 谓周公不为是法,而以圣贤之道不出於理财者,是足为深知周公乎?且使周公为之,固不以自利,虽百取而不害,而况其尽与之乎?然则奈何君子避理财之名,苟欲以不言利为义,坐视小人为之,亦以为当然而无怪也!徒从其后频蹙而议之,厉色而争之耳。 然则仁者固如是邪!"
愚论见《钱币考》。
汉武帝元封元年,置均输官。
桑弘羊以诸官各自市相争,物以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
置平准於京师,都受天下委输。
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
大农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则卖之,贱则买之。
如此,富商大贾亡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跃。
故抑天下之物,名曰"平准"。
天子以为然而许之,一岁之中,诸均输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
是时,岁小旱,上令百官求雨。
卜式言曰:"县官当食租衣税而已,今弘羊令吏坐市列,贩物求利,烹弘羊,天乃雨。"
昭帝时,霍光辅政,令郡国举贤良文学之士,使丞相、御史相与语人疾苦。
文学曰:"理人之道,防淫佚之原,广教道之端,抑末利而开仁义,无示以利,然后教化可兴,而风俗可移也。 今郡国有均输,与人争利,散敦厚之朴,成贪鄙之行,是以百姓就本寡而趋末众。 夫末修则人侈,本修则人懿,懿则财用足,侈则饥寒生。 愿罢均输以进本退末。"
大夫曰:"匈奴背叛,数为寇暴,备之则劳中国,不备则侵盗不止。 先帝哀边人之愁苦,为虏所俘,乃修鄣塞,饰烽燧,屯戍以备之。 边用不足,故置均输,蕃货长财,以助边费。 今议者欲罢之,是内空府库之财,外乏执备之用,罢之不便。 夫国有沃野之饶,而不足於食者,器械不备也;有山海之货,而不足於财者,商工不备也。 陇、蜀之丹砂毛羽,荆、扬之皮革骨象,江南之楠梓竹箭,燕、齐之鱼盐毡裘,兖、豫河之漆丝,养生奉终之具也,待商而通,待工而成。 故圣人作为舟楫之用,以通川谷;服牛驾马,以达陵陆;致远穷深,所以交庶物而便百姓也。"
文学曰:"有国有家者,不患贫而患不安。 故天子不言多少,诸侯不言利害,大夫不言得失,蓄仁义以风之,励德行以化之,是以近者亲附,远者说德。 王者行仁政,无敌於天下,恶用费哉! 夫导人以德,则人归厚;示人以利,则人俗薄。 俗薄则背义而趋利,趋利则百姓交於道而接於市。 夫排困市井,防塞利门,而民犹为非,况上为之利乎?传曰: ‘诸侯好利则大夫鄙,大夫鄙则士贪,士贪则庶人盗。 ’是开利孔为人罪梯也。 夫古之赋税於人也,因其所工,不求其拙,农人纳其,工女效其织,今释其所有,责其所无,百姓贱卖货物,以便上求。 者郡国或令作布絮,吏恣留难,与之为市。 吏之所入,非独济、陶之缣,蜀、汉之布也,亦人之所为耳。 行奸卖平,农人重苦,女工再税,未见输之均也。 县官猥发,阖门擅市,则万人并收,并收则物腾跃,腾跃则商贾牟利。 自市则吏容奸,豪而富商积货储物,以待其急。 轻贾奸吏,收贱以取贵,未见准之平也。 盖古之均输,所以齐劳逸而便贡输,非以为利而贾物。"
大夫曰:"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物贡输,往来烦难,物多苦恶,不偿其费。 故郡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曰‘均输’。 开委府於京师,以笼货物,贱则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牟利,故命曰‘平准’。 准平则民不失职,均输则人不劳,故平准、均输,所以平万物而便百姓也。 古之立国家者,开本末之涂,通有无之用,故《易》曰:‘通其变,使人不倦。 ’故工不出则农用乏,商不出则宝货绝。 农用乏则不殖,宝货绝则财用匮。 故均输所以通委财而周缓急,是以先帝开均输以足人财。 王者塞人财,禁关市,执准守时,以轻重御人,丰年则贮积以备乏绝,凶年岁俭则行币物,流有余而拯不足。 往者财用不足,战士或不得禄,今山东被灾,赖均输之蓄,仓廪之积,战士以奉,饥人以振。 故均输之蓄,非所以贾万人而专奉兵师之用,亦所以振困乏而备水旱也。 古之贤圣,理家非一室,富国非一道,理家养生必於农,则舜不甄陶,而伊尹不为庖。 故善为国者,以末易本,以虚易实。 今山泽之材,均输之藏,所以御轻重而役诸侯也。"
先公曰:"今按桑大夫均输之法,大概驱农民以效商贾之为也。 然农民耕凿,则不过能输其所有,必商贾懋迁,乃能致其所无。 今驱农民以效商贾,则必释其所有,责其所无,如贤良文学之说矣。 太史公《平准书》云‘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此说疑未明。 班孟坚采其语曰‘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而相灌输’,此说涣然矣。 盖作‘如异时’三字,是谓驱农民以效商贾之为也。 东莱吕氏尊迁抑固,是以取《书》而不用《志》语。 然义理所在,当惟其明白者取之,是以《通鉴》取《志》语云。"
水心叶氏曰:"《平准书》直叙汉事,明载聚敛之罪,比诸书最简直。 然观迁意,终以为安宁变故,质文不同,山海轻重,有国之利。 按《书》‘懋迁有无化居’,周讥而不征,《春秋》通商惠工,皆以国家之力,扶持商贾,流通货币,故子产拒韩宣子,一环不与,今其词尚存也。 汉高祖始行困辱商人之策,至武帝乃有算船、告缗之令,盐铁、榷酤之入,极於平准,取天下百货居之。 夫四民交致其用而后治化兴,抑末厚本,非正论也。 使其果出於厚本而抑末,虽偏,尚有义,若后世但夺之以自利,则何名为抑?恐此意迁亦未知也。"
王莽篡位,於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
莽有所兴造,必欲依古经文。
刘歆言周有泉府之官,收不售,与欲得,即《易》所谓"理财正辞,禁民为非"者也。
莽乃下诏曰:"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乐语》,《乐元语》。 河献王所传,道五均事。 言天子取诸侯之书以立五均,则市无二贾,四民常均",传记各有斡焉。 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
遂於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各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淄、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称师。
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余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
工商采金银铜连锡、登龟取贝者,皆自占司市钱府,顺时气而取之。
诸取众物鸟兽鱼鳖百虫於山林水泽及畜牧者,嫔妇蚕桑织纺绩补缝,工匠医卜及他方技商贩贾人坐肆列里区谒舍"居处所在为区。 谒舍,今客舍",皆各自占所为於其所在之县官,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为贡。
敢不自占,占不以实,尽没入所采取,而作县官一岁。
诸司市尝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他所。
众民卖买五布帛丝绵之物,周於民用而不售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无令折钱。
万物昂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
其贾低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庾,积也。 积物待贵"。
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
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受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
按:古人立五均以均市价,立泉府以收滞货而时其买卖,皆所以便民也。
所谓"国服为息"者,乃以官物赊贷与民,则取其息耳。
今莽借五均、泉府之说,令民采山泽者、畜牧者、纺织者,以至医巫技艺,各自占所为,而计其息,十一分之一,以其一为贡,则是直攫取之耳,周公何尝有此法乎?噫!古人之立法,恶商贾之趋末而欲抑之;后人之立法,妒商贾之获利而欲分之。
东汉章帝时,尚书张林上言:"宜自交趾、益州上计吏往来,市珍宝,收采其利,武帝所谓均输也"谓租赋并雇运之直,官总取而官转输於京,曰均输"。"
诏议之。
尚书仆射朱晖曰:"按《王制》,天子不言有无,诸侯不言多少,食禄之家不与百姓争利。 今均输之法与贾贩无异,非明主所宜行。"
帝不从。
其后用度益奢。
齐武帝永明中,天下米布帛贱,上欲立常平仓,市积为储。
六年,诏出上库钱五千万,於京师市米,买丝绵绫绢布"详见《籴门》"。
唐德宗时,赵赞请置常平官,兼储布帛,於两都、江陵、成都、扬、汴、苏、洪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缗,下至十万,积米、粟、布、帛、丝、麻,贵则下价而出之,贱则加估而收之,并榷商贾钱,以赡常平本钱。
帝从之。
属军用迫蹙,亦随而耗竭,不能备常平之数。
德宗时,宫中取物於市,以中官为宫市使,置"白望"数十百人,以蓝敝衣、绢帛,尺寸分裂酬其直。
又索进奉门户及脚价钱,有赍物入市而空归者。
每中官出,沽浆卖饼之家皆彻肆塞门。
谏官御史言其,而中官言京师百姓赖宫市以养,帝以为然。
顺宗即位乃罢之。
按:"京师百姓赖宫市以养"之语,出於中官之口。
此辈逢君之恶,岂能顾义理之是非,生民之休戚。
然王莽之五均,介甫之易市,亦皆以为便百姓而行之,且举《周官》泉府之法以缘饰其事,然则名为效周公,而识见乃此阉之流耳!
宋太宗皇帝太平兴国七年,诏:"应剑南东西、川峡路从前宫市及织锦绮、鹿胎、透背、六铢、欹正、龟壳等,宜令诸州自今只织买绫、罗、绸、绢、布、木绵等,余并罢之。"
宋朝如旧制,调绢、绸、布、丝、绵,以供军需,又就所产折科、和市。
其纤丽之物,则东京有绫锦院"初,平蜀得锦工百人,始置院,所织有锦绮、鹿胎、花罗、绉、绫纟。 咸平初,尝停织机百余,令织绢",西京、真定府、青益梓州亦有场院,主织锦绮、鹿胎、透背"潭州旧有绫锦务,淳化四年废",江宁府、润州有织罗务"江宁岁无定额,润州万匹。 又婺州岁买万。 润州务旧十二日为一匹,王子与制置江淮,匹减一日,岁终不如数,至被笞。 景德三年,诏复旧",梓州有绫绮场"又溢州市买院亦织熟色绫,及彭锦汉蜀眉陵简遂资荣普州、怀安军皆织大小绢、欹正、花纱。 大名府、贝沧德博棣杭越湖婺州和市小绫。 庐、寿州折科小绫。 干德四年,蓬州请以租丝配民织绫,给其工直,诏不许。 旧济州有机户十四,岁受直织绫,宝三年,诏廪给者送阙下,余罢之。 湖州亦有织绫务,太平兴国中,从转运使熊延吉之请,停务,女工五十人悉纵之。 至道元年,杭州置织务,岁市诸州丝给其用,后罢"。
又毫州市绉纱,大名府织绉"庐、寿州亦折科白",青、齐、郓濮、淄、潍、沂、密、登、莱、衡、永、全州市平纟"庐寿濠泗和泰光州、高邮涟水军亦折科官纟"。
又东京榷货务岁入中平罗、小绫各万匹,以供服用及岁时赐与。
诸州折科、和市,皆无常数,唯内库所需,则有司下其数,充足而止。
淳化五年,又诏:"官中买物有元不出产处,毋得抑配扰民。"
大中祥符三年,河北转运使李士衡言:"本路岁给诸军帛七十万,民罕有缗钱,常预假於豪民,出倍称之息,及期则输赋之外,先偿逋欠,以是工机之利愈薄。 请令官司预给帛钱,俾及时输送,则民获利而官亦足用。"
从之,仍令优予其直。
自是,诸路亦如之。
或蚕事不登,则许以大小麦折纳,仍免其仓耗及头子钱。
吴氏《能改斋漫录》曰:"本朝预买绸绢,谓之和买绢。 按:《玉壶清话》与《渑水燕谈》二书,皆以为始於祥符初。 因王旭知颍州,时大饥,出府钱十万缗,与民约曰:‘来年蚕熟,每贯输一缣。 ’谓之和买,自尔为例。 而《渑水燕谈》又以为其后李士衡行之陕西,民以为便,今行天下,於岁首给之。 然予按范蜀公《东斋记事》称是太宗时马元方为三司判官,建言方春乏绝时,预给库钱贷之,至夏秋令输绢於官。 预买绸绢,盖始如此。 以三书考之,当以范说为是,盖范尝为是官耳。 予读诗人袁陟世弼所为墓志,序其当仁宗时,为太平州当涂知县。 且言江南和市绸绢,豫给民钱,郡县或以私惠人,而不及农者,当涂尤甚,世弼所为条约,细民始均得之,乃知太宗之所以惠爱天下多矣。 而其后以盐代钱,以为缣直。 又其后也,盐亡而额存,然后知《左氏》所谓‘作法於凉’,其说不诬矣。"
国初,凡官所需物,多有司下诸州,从风土所宜及民产厚薄而率买,谓之"科率"。
开宝三年,令天下诸州,凡丝、绵、绸、绢、麻、布、香药、毛翎、箭、皮革、筋角等,所在约支二年之用,不得广有科市,以致烦民。
淳化五年,诏诸州科买物非风土所出,多课民转市於他处,及调役飞挽不均者,件析以闻,当议均减。
止斋陈氏曰:"和、预买始於太平兴国七年,然折钱未有定数,如转运使辄加重,诏旨禁绝之。 熙宁理财,多折见钱,而诸郡犹有添起贯陌不等之,朝廷随即行遣。 今之困民,莫甚於折帛,而预、和市尤为无名之敛。 然建炎初行折帛,亦止二贯,户部每岁奏乞指挥,未为常率。 四年为三贯省,绍兴二年为三贯五百省,四年为五贯二百省,五年七贯省,七年八贯省。 至十七年,有旨稍损其价,两浙绸绢每匹七贯文,内和买六贯五百文,绵每两四百文,江东路绸绢每匹六贯文,则科折之重,至此极矣,不可不务宽之也。 皇中,诏曰:“三司岁下诸路科买,多出仓猝,故物价翔踊伤民。 其度民所堪,先期告戒,若府库有备,勿复收市。"
嘉三年,枢密副使张屏请罢民科率及营造不急之物,其库务物之阙供者,在所以官分售之。
於是置减省司於三司,命韩绛、陈升之等总其事。
自是,多所裁损矣。
初,京师有杂买务、杂买场,以主禁中贸易。
景中,尝诏须库物有缺,乃听市於杂买务。
皇中,帝谓辅臣曰:"国朝惩唐宫市之,置务以京朝官、内侍参主之,以防侵扰,而近岁非所急物一切收市,扰人甚矣。"
乃申景之令,使皆给实直。
其后内东门市民物,或累岁不偿钱,有司请自今悉开杂买务,以见钱市之;内出金帛欲易钱者,旧付杂卖场,至是又悉请送左藏库计直易钱,诏皆可之。
至嘉中,复诏金帛付杂卖场,以三司判官监视,平估以售,毋抑配小民。
英宗治平四年,三司言:"在京糯米有余蓄,请令发运司损和籴数五十万石,市金帛上京,储之榷货务,备三路军需。"
从之。
神宗熙宁三年,御史程颢言:"京东漕司王广渊,和买绸绢,增数抑配,率钱千课绢一匹,其后和买并税绢,匹皆输钱一千五百。"
诏条析以闻。
时王安石右广廉颢言不行。
祖宗时官市布帛,依时直以济用度,其有预给直,俾偕岁赋以输公上,谓之和、预买。
然价轻而物重,民力浸困,其后官不给直而赋取益甚矣。
时右正言李常亦言:"广廉以陈汝羲所进羡余钱五十余万缗,随和买绢钱分配,於常税折科放买外,更取二十五万缗。 请以颢言付有司行之。"
不从。
七月,以京东预买绸绢并息钱五十万缗赐常平场司。
按:熙宁初,王介甫秉政,专以取息为富国之务。
然青苗则春散秋敛,是以有赊贷之息;市易则买贱卖贵,是以有贸易之息。
至於和买,则官以钱买民之绸绢而已,息钱恶从出?盖当时言利小人如王广廉辈,以千钱配民,课绢一匹,其后匹绢令输钱一千五百,是假和买绸绢之名,配以钱而取其五分之息,如明道所言,可见其刻又甚於青苗矣。
元丰四年,遣李元辅变运川陕西路司农物帛。
中书言:"物帛至陕西,择省样不合者贸之,籴粮储於边,期以一年毕。"
五年,户部上其数,凡八百十六万一千七百八十四两,三百四十六万二千缗有奇。
均输、市易熙宁二年,制置三司条例司言:"今天下财用无余,典领之官拘於法,内外不相知,盈虚不相补。 诸路上供,岁有常数。 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赢;年俭物贵,难以供亿而不敢不足。 远方有倍蓰之输,中都有半价之鬻,徒使富商大贾乘公私之急,以擅轻重敛散之权。 今发运使实总六路之赋入,而其职以制置茶、盐、矾、酒税为事,军储国用,多所仰给,宜假以钱货,资其用度,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之。 凡籴买税敛上供之物,皆得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令预知中都帑藏年支见在之定数,所当供办者,得以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 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而制其有亡,以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 庶几国用可足,民财不匮。"
诏令本司俱条例以闻,而以发运使薛向领均输平准事,赐内藏钱五百万缗、上供米三百万石。
时议虑其为扰,多以为非。
向既董其事,乃请置官设属,帝曰:"兹事鼎新,脱有纷纭,须朝廷坚主之,使得自择其属。 若委以事而制於朝廷,是教玉人雕琢也。"
向於是辟刘忱、卫琪、孙、张穆之、陈倩为属,又请有司具六路岁所当上供之数、中都岁所用及见储度可支岁月,凡当计置几何,皆预降付有司。
从之。
权开封府推官苏轼言:"均输立法之初,其说尚浅,徒言徙贵就贱,用近易远。 然而广置官属,多出缗钱,豪商大贾皆疑而不敢动,以为虽不明言贩卖,然既已许之变易,变易既行而不与商贾争利,未之闻也。 夫商贾之事,曲折难行,其买也先期而予钱,其卖也后期而取直,多方相济,委曲相通,倍称之息,由此而得。 今官买是物,必先设官置吏,簿书廪禄,为费已厚;非良不售,非贿不行,是以官买之价比民必贵,及其卖也,复如前,商贾之利,何缘而得?朝廷不知虑此,乃捐五百万缗以予之,此钱一出,恐不可复。 纵使其薄有所获,而征商之额,所损必多矣。"
谏官李常论均输不便。
他日,帝语宰执曰:"朕问常何以名均输,常言买贱卖贵而已。 朕谕以《禹贡》纳粟、纳秸,此即均输之意,岂买贱卖贵哉!"王安石曰:"常所言乃平准,非均输也。 盖常亦不晓均输之名耳。"
帝复以手诏褒谕薛向,然均输后讫不能成。
元丰二年,帝因论薛向建京师买盐钞法无成事,语侍臣曰:"新进之人轻议更法,其后见法不可行,犹遂非惮改。 均输之法,如齐之管仲、汉之桑弘羊、唐之刘晏,其智仅能推行,况其下者乎?朝廷措置终始,所当重惜,虽少年所不快意,然於国计甚便,姑静以待之。"
熙宁五年,诏曰:"天下商旅物货至京,多为兼并之家所困,宜出内藏库钱帛,选官於京师置市易务。"
先是,有魏继宗者,自称草泽,上言:"京师百货所居,市无常价,贵贱相倾。 富能夺,贫能与,乃可以为天下。"
於是中书奏:"在京师市易务监官二,提举官一,句当公事官一。 许召在京诸行铺牙人充本务行人,牙人内行人令供通已所有,或借他人产业金银充抵当,五人已上充一保。 遇有客人物货出卖不行愿卖入官者,许至务中投卖,句行人、牙人与客人平其价,据行人所要物数,先支官钱买之;如愿折博入官物者,亦听以抵当物力多少,许令均分赊请。 相度立一限或两限送纳价钱,若半年纳,即出息一分,一年纳,即出息二分,以上并不得抑勒。 若非行人见要物,而实可以收蓄变转,亦委官司折博收买,随时估出卖,不得过取利息。 其三司诸司库务年计物,若比在外科买省官私烦费,即亦一就收买。"
故降是诏。
又以赞善大夫、户部判官吕嘉问提举在京市易务,仍赐内藏库钱一百万缗、京东市钱八十七万缗为市易本钱,其余合有交钞及折博物令三司应副。
时三司起请市易十三条,其一云"兼并之家较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务觉察,三司按治,"御批削去此条。
七月,上谕王安石:"闻市易极苛细,人皆怨谤,如榷货鬻冰则民鬻雪者皆不售,市梳朴则梳朴贵,市脂麻则脂麻贵。"
安石皆辩解之,以为鬻冰由园苑,梳朴为兼并者欲占,脂麻以不稔,自当贵耳。
上又谓:"市易鬻果,太烦碎,罢之如何?安石曰:“立法当论有害於人与否,不当以烦碎废也。"
七年,诏权三司使曾布、翰林学士吕惠卿同究诘市易事。
先是,帝出手诏付布,谓市易司市物,颇害小民之业,众言喧哗。
布乃引监市易务魏继宗之言,以为吕嘉问多取息以千赏,商旅所有者尽收,市肆所无者必索,率贱市贵鬻,广裒赢余,是挟官府为兼并也。
王安石具奏,明其不然,乃更令惠卿偕布究诘之。
布即上行人所诉,并疏惠卿奸欺状,且言:"臣自立朝以来,每闻德音,未尝不欲以王道治天下,今市易之为虐,固已凛凛乎架、除陌之事矣。 嘉问奏:‘近差官往湖南贩茶,陕西贩盐,两浙贩纱,皆未敢计息。 ’臣以为如此政事,书之简牍,不独唐、虞、三代所无,历观秦、汉以来衰乱之世,恐未之有也。"
五月,乃诏章、曾孝宽即军器监鞫布所究市易事,又令户房会财赋数,与布所陈异,而吕嘉问亦以杂买务多入月息钱不觉,皆从公坐有差。
未几,布礻职,与嘉问皆出守郡,魏继宗仍夺秩勒停。
初,市易之建,布实预之。
后揣帝意有疑,遂急治嘉问,而惠卿与布有宿怨,故卒挤之,而市易如故。
九年,中书言市易息钱并市利钱,总收百三十三万二千缗有奇,诏吕嘉问等推恩有差。
自后凡二年一较。
十年,定上界本钱以七百万缗为额,不足,以岁所收息益之;其贷内帑钱,岁偿以息二十万缗。
元丰二年,诏市易旧法听人赊钱,以田宅或金银为抵当,无抵当者,三人相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罚钱百分之二。
贪人及无赖子弟多取官货,不能偿积息,罚愈滋,囚系督责,徒存虚数,实不可得。
於是都提举市易王居卿建议,以田宅金银抵当者减其息,无抵当徒相保者不复给;自元丰二年正月一日以前,本息之外所罚钱悉蠲之,凡数十万缗;负本息者延其半年。
众议颇以为惬。
按:均输、市易、皆建议於熙宁之初,然均输卒不能行,市易虽行之而卒不见其利,何也?盖均输之说始於桑弘羊,均输之事备於刘晏。
二子所为虽非知道者所许,然其才亦有过人者。
盖以其阴笼商贩之利,潜制轻重之权,未尝广置官属,峻立刑法,为抑勒禁制之举,迨其磨以岁月,则国富而民不知,所以《史记》、《唐书》皆亟称之,以为后之言利者莫及。
然则薛向之徒,岂遽足以希其万一?
宜其中道而废也。
然所谓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则夫祖宗时以赋税而支移、折变,以茶盐而入中粮草,即其事矣。
苟时得能吏以斡运之,使其可以裕国而不至困民,岂非理财之道?固不必亲行贩易之事,巧夺商贾之利而后为均输也。
介甫志於兴利,苟慕前史均输之名,张官置吏,废财劳人,而卒无所成,误矣。
至於市易,则假《周官》泉府之名,袭王莽五均之迹,而下行黠商豪家贸易称贷之事,其所为又远出桑、刘之下。
今观其法制,大概有三:结保贷请,一也;契要金银为抵,二也;贸迁物货,三也。
是三者,桑、刘未尝为之,然自可以富国,则其才岂后世所能及?然贷息、抵当、贸迁之事,使富家为之,假以岁月,岂不获倍蓰千万之利?今考之熙宁五年赐内藏库及京东路钱为市易本,共一百八十七万缗,至九年,中书言市易息钱并市利钱仅总收百三十三万二千缗有奇。
呜呼!以县官而下行黠商豪家之事,且贸迁图利,且放偿取息,以国力经营之,以国法督课之,至使物价腾踊,商贾怨ゥ,而孳孳五年之,所得子本盖未尝相称也,然则是岂得为善言利乎!桑、刘有知,宁不笑人地下?又按:郑介夫熙宁六年进《流民图》,状言自市易法行,商旅顿不入都,竞由都城外径过河北、陕西,北客之过东南者亦然。
盖诸门皆准都市易司指挥,如有商货入门,并须尽数押赴市易司卖,以此商税大亏。
然则市易司息钱所获,盖不足以补商税之亏矣。
熙宁三年,王韶置秦凤市易司於古渭城。
六年,置两浙市易司於杭州,又置夔路市易司於黔州。
十二月,置成都市易司。
八年,置广州市易司,又置郓州市易司。
熙宁六年,详定行户利害所言:"乞约诸行利入厚薄纳免行钱,以禄吏与免行户祗应。 自今禁中买卖,并下杂卖场、杂买务,仍置市易估市物之低昂,凡内外官司欲占物价,则取办焉。"
皆从之。
郑侠奏议跋云:"京城诸行,以计利者上言云,官中每所需索,或非民用物,或虽民用物,或少缺,率皆数倍其价收买供官。 今立法,每年计官中合用之物,令行人众出钱,官为预收买,准备急时之用,如岁终不用即出卖,不过收二分之息,特与免行。 所贵於行人不至於急时枉用数倍之价,至於破坏锓本。 此法固善,若要深合民心,上等行人多出,中等助之,下等贫乏特与免,官中只取足用,无冀其余,则善矣。 洎至立法,更不辨上、中、下之等,一例出钱,富者之幸,贫者之不幸,其不愿者固多,而愿者少矣。 才立法,随有指挥:元不系行之人,不得在街市卖坏钱纳免行钱人争利,仰各自诣官投充,行人纳免行钱,方得在市卖易,不赴官自投行者有罪,告者有赏。 此指挥行,凡十余日之,京师如街市提瓶者必投充茶行,负水担粥以至麻鞋头之属,无敢不投行者。 因献丞相书言及是,又黎东美之前得子细陈述,相次闻已有指挥,些少擎负贩卖者免投行,然已逾万缗之数。 三月二十七日圣旨所先放,乃此免行钱也。"
元丰三年,诏免行月纳钱不及百者皆除之,凡除八千六百五十四人。
哲宗元元年,外内监督市易及功场净利钱,许以所入息并罚钱比计,若及官本者并释之。
绍兴四年,复置市易务,唯以钱交市,收息毋过二分,勿令贷请。
元符三年,市易务改名平准务。
哲宗绍圣元年,户部言两浙蚕丝薄收,今岁和买并税绸绢,请令四等下户输钱,易左帑等绸绢用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尚书省言预买钱多,人户愿请比岁例增给。
诏诸路提举司假本司剩利钱,同漕司来岁市绸绢,计纲赴京。
左司员外郎陈言:"预买之息,重於常平数倍,人皆以为苦,何谓愿请? 今复创增,虽名济乏,实聚敛之术。"
大观元年,以坊郭户预买,有家至千匹或四五百匹者,令诸路漕司详度以闻。
政和元年,臣僚言:"两浙因绍圣中王同老之请,和买并税绸绢匹有头子钱,又收市倒钱四十,例外约增数万缗,以分给典吏等,多者千余缗,少者五百缗。"
於是诏罢市利钱。
政和六年,成都路官户预买许减其半,后河北诸路皆如之。
既而臣僚言二浙官户猥多,请均和、预之数,乃照旧尝全利者如旧。
七年,诏:"和、预买绢本以利民,比或稍偿杂物,或徒给虚券,为民害多。 其令漕司会一路之数,分下州县经画,不以钱而以他物,不以正月而以他月给者,以违制论。"
高宗建炎三年,车驾初至杭州,朱胜非为相。
两浙运副王琮言:"本路上供、和买绸绢,岁为一百一十七万匹,每匹折纳钱两千,计三百五万缗省,以助国用。"
诏许之。
东南折帛钱自此始。
折帛、和买,非古也。
国初二税输钱米而已,咸平三年,始令州军以税钱、物力科折帛绢,而於夏科输之,此夏税折帛之所从始也。
大中祥符九年,内帑发下三司预市绸绢,时青、齐绢匹直八百,绸六百,官给钱率增二百,民甚便之,自后稍行之四方。
宝元后改给盐七分、钱三分,崇宁三年,钞法既变,盐不复支,三分本钱亦无。
九月,御笔:"朕累下宽恤之诏,而迫於经费,未能悉如所怀。 今闻江南和、预买绢,其尤甚,可下江、浙减四分之一,以宽民力,仍见钱,违之法。"
二年,户部请诸路上供丝帛并半折钱如两浙例,於是左相吕颐浩视师,右相秦桧奏从之。
江、淮、闽、广、荆湖折帛钱自此始。
时江、浙、湖北、夔路岁额绸三十九万匹,江南、川、广、湖南、两浙绢二百七十三万匹,东川、湖南绫罗纟七万匹,四川、广西路布七十七万匹,成都府锦绮千八百余匹,皆有奇。
神武右军统制张俊置到产业,乞蠲免应干和买等事"绍兴四年",诏特依。
后省言:"国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广,粒米寸帛,悉出民力。 陛下哀悯元元,权俾士大夫及勋戚之家与编户一等科敷,盖欲宽民力,均有无。 今俊独得免,则当均在余户,是使为俊代输也,人心谓何?兼方今大将不止俊一人,使各援此例求免,何以拒之?望命有司检会官户科敷及和、预买等见行条法,札俊使知。"
诏令以次官书行。
后省又言:"从俊之请,则恩加於将帅而害及於编户,望收还前诏,乃所以安俊。"
其命遂寝。
越数年,俊乞免岁输和买绢"俊时为少傅、淮西宣抚使",三省拟本岁特赐俊绢五千匹,庶免起例。
上以示俊,因谕之曰:"诸将皆无此,独汝欲开例,朕固不惜,但恐公议不可。 汝自小官,朕拔擢至此,须当自饬,如作小官时,乃能长保富贵,为子孙之福。"
俊惶悚力辞赐绢。
俊喜殖产,其罢兵而归,岁收租米六十万斛。
右司谏王晋言:"军兴以来,费用百出,州县科敷,有不能免,已诏官户并同编户,所以宽下民也。 诸寺院之多产者,类请求贵臣改为坟院,冀免科敷,朝廷优礼大臣,特从所请。 然官户既不免,坟院岂缘官户得免哉!况今前宰执员数不少,所在僧徒,侥幸干请,使庄产多者独免,则合科之物归之下户,非官户同编户之意也。"
诏户部申严行下。
诏诸路宪臣州县已未支还和买本钱实数来上,初,魏工在考功,建言州县和、预买绢不给本钱,乞就折民应纳役钱,使官无受给之,民无请给之劳。
寻下转运、常平司议,冬十月,两浙转运司言:"本路岁用和买本钱七十三万余缗,无可那拨。"
而常平司言:"此钱既充和买,则役人无以给之。"
其议遂止。
按:折帛元出於和买。
其始也,则官给钱以买之;其后也,则官不给钱而白取之;又其后也,则反令以每匹之价折纳见钱,而谓之折帛。
倒置可笑如此,则官价之不给久矣,今乃甫诏诸路宪臣州县已未支和买本钱实数来上,岂其时上之人元未知邪?或官吏肆为欺蔽,复以和买名色妄有支破邪?魏工之说固为当理,然役钱者,应纳之物也;折帛者,横取之物也。
官惟其乏钱,是以不免横取於民,若其可蠲,则自当明蠲横取之折帛钱,正不必以应纳之役钱比折也。
四年十一月,初令江、浙民户悉纳折帛钱。
六年,两浙转运使李迨始取婺秀湖州、平江府岁计宽剩钱二十二万八千缗有奇,依折帛钱条限起发。
十七年,诏减折帛钱,江南每匹为六千,两浙七千,和买六千五百;绵,江南每两三百,两浙四百,自来年始。
孝宗干道四年,宰执进呈度支郎官刘师尹奏:"江、浙四路折帛钱,绍兴初年立价折纳,至十一年顿增一倍。 十二年九月赦书止令折十之一,十五年又诏两浙夏税绸绢匹减一贯,和预买减一贯二百,江东西减两贯。 缘州县不尽遵依,暗有增添,乞裁减以宽民力。"
上曰:"朕未尝妄用一毫,只为百姓,可从之。"
冬十有二月甲辰,诏两浙、江东西路干道五年夏税、和买折帛钱,并权与减半输纳一年,如州县过取一文以上,许人户诣检、鼓院进状陈诉。”
淳熙十一年,臣僚言浙东和买绍兴路偏重,浙西临安府偏重。
寻论两浙漕臣钱冲之、临安守臣张杓条奏。
又言:"和买科取,人皆规避,田愈多则折户愈不一。 其始也,敷及上户而中户不与;其后也,上户巧为规避而中户不得免。 干道二年,每物力户二十一千敷和买一匹,至淳熙七年,十五千敷一匹,数年后可知也。 其皆由不以田亩均敷,其害至此,惟平江一郡和买皆亩均,故民之诡名少。 望先自浙东西行以亩均敷之法,则民不偏受其害。"
汪义端言:"若和买用亩头均敷,则上户顿减而下户顿增。 盖下五等人户元不预和买,但每丁有丁绢,有丁绵,有丁盐钱,今又以亩头均受上户和买,则是以一小民之身,些小薄瘠之产,而纳数项之税赋。 合将逐县浮财物力,只照旧例均敷於四等以上为是。"
光宗绍熙元年,臣僚言:"广德军两县物力不多,而和、预买绢乃二万六千余匹,视他郡十倍其数,民何以堪?户部看详,绍兴三年已减一万一千一百余匹,后因守臣胡彦国於经界时妄复元数,民不胜困,於是江东运副林岍奏,增复之数姑减一半,漕司通融,代纳三分之一,余二分倚阁。 今本部更与抱认一分,余一分令本军措置。"
从之。
三年,臣僚言:"今日取民已重,未能蠲除,使之均平,民亦无怨。 然有甚不均者,夏税和买之有折帛,官户则多纳本色;秋米之有加耗,官户则止纳正数,和籴非正赋,不得已而取之,乃止敷民户而不及官户。 夫有官君子,居位食禄,正宜率先乡里,以应公上之需,乃恃势自私如此,不均孰甚焉!望申严诸州县,应折变、加耗、科敷之类,官民户并一概输纳,违许内外台劾奏。"
从之。
秘书郎孙逢吉言:"和买为民白著之赋,虽正月给散本钱之法尚载令甲,而人户钞旁亦有见钱请给之文,然上下皆知其为文具也。 中兴之初,绢价暴增,匹至十贯,高宗念下户重困,乃令上户输绢,下户输钱,於是有折帛之名,匹折六贯或七贯。 和议既定,物帛梢贱又令输绸者以八分折钱,输绢者以三分折钱,余输本色,遂为定制。 朝廷以经费之故,未能裁损,州县又於此外苛取,民力安得不重困哉!"
侍御史林大中论江、浙四路和买之,略谓:"今日东南所入之数,较之祖宗时已不啻数倍,掌计之人倘循中制取之,一岁之入自足以给一岁之用。 苟为国敛怨,所得少而所失多矣。"
时东南诸路岁起绸三十九万匹"浙东上供八万,淮衣、福衣八千。 浙西上供九万二千,淮衣万六千。 江东上供九万,淮、福衣二万七千。 江西上供五万二千,淮、福衣万五千。 湖北上供三百。 皆有奇",绢二百六十六万匹"浙东上供四十三万六千,淮、福衣五万三千,天申大礼八千。 浙西上供三十八万一千,淮、福衣十三万八千,天申大礼万匹。 江东上供四十万六千,淮、福衣十三万九千,天申大礼八千。 江西上供三十万四千,淮、福衣六万七千,天申大礼八千已上。 皆有奇。 淮东天申大礼五万九百五十,淮西大礼三千七百,湖南天申大礼四百,广东天申大礼四千六百,广西天申大礼六千五百",绫罗纟三万余匹"浙西绫八千七百,婺州罗二万,湖南平纟三千"。
其淮、福衣及天申大礼与绫罗绸总五十二万匹有奇,皆起正色。
其绸绢二百五十六万余匹,约折钱一千七百余缗,而绵不与焉。
叶应诏条奏言:"何谓和买之患也?自州县而后至於民,民犹怨州县而后又於朝廷,和买则正取之民而已。 固以二税为常赋也,岂宜使经用有不足,於二税之内而复有所求哉?经用不足,则大正其名实可也。 承平已前,和买之患尚少,民有以乏钱而须卖,官有以先期而便民。 今也举昔日和买之数委之於民,使与夏税并输,民自家力钱之外,浮财营运,生生之具悉从折计。 且若此者,上下皆明知其不义,独困於无策而莫之敢蠲耳!陛下断然出命以号天下,曰:‘自今并罢和买之为上供者所用绸绢,惟军衣未可裁损,其他宫禁、官吏时节支赐,格令之所应与者,一切不行可也。 ’和买既罢,取民之名正,义声畅於海内矣。"
又曰:"何谓折帛之患?支移、折变,昔者之事固多矣,而今莫甚於折帛。 折帛之始,以军兴,绢价大踊至十余千,而朝廷又方乏用,於是计臣始创为折帛,其说曰‘宽民而利公’。 其后绢价即平,而民之所纳折帛钱乃三倍於本色,既有夏税折帛、又有和买折帛。 且本以有所不足於夏税,而和买以足之,今乃使二者均折,於事何名而取何义乎?其事无名,其取无义,平居自治其国且不可,而况欲大有为於天下乎!虽然,折帛之为钱多矣,所资此以待用者广矣,陛下必钩考其凡目,而后可以有所是正。 若经、总制钱不减,和买、折帛不罢,舍目睫之近而游视於八荒,此方、召不能为将,良、平不能为谋者也。"
宁宗嘉泰二年,判建康府吴琚奏:"本府在城、上元、江宁两县,昨因兵火,遂将营运和买绵绢数,在外三县内句容除元额外,增绢二千一十九匹、绵二万一百六十两。 继尝请减於朝,而时相无田土在句容"谓秦桧",独不与减。 今欲与尽减续增之绵,永除下邑偏重之害,本府自行承认减数。"
并可。
嘉定十一年夏五月,臣僚言:"鄱阳为邑,经界之初,税钱额管八千六百四十二贯有奇,每税钱一百文,敷和买六尺四寸八分有畸,吏缘为奸,有增益积,至嘉定九年,遂及七尺五寸六分。 又且见寸收尺,谓之‘合零就整’,去年复顿增三寸。 以最小崇德一乡言之,嘉定九年,分额管五百贯文有奇,敷和买绢九百三十余匹,去年只管九百四十贯有奇,乃增至九百五十五匹,可知其他。 乞明诏有司,痛为革绝。"
从之。
市舶互市宋初,承周制,与江南通市。
干德二年,不许商旅涉江,於建阳、汉阳、蕲口置三榷署,通其交市。
开宝三年,徙建安榷署於扬州。
及江南平,榷署仍旧置,专掌茶货。
互市者,自汉初与南粤通关市,其后匈奴和亲,亦与通市。
后汉与乌桓、北单于、鲜卑通交易。
后魏之宅中夏,亦於南陲立互市。
隋、唐之际,常交戎夷,通其贸易。
开元定令,载其条目。
后唐复通北戎互市。
此外,高丽、回鹘、黑水诸国,亦以风土所产与中国交易。
右宋《三朝国史·食货志》略言历代互市之概,今录於此。
开宝四年,置市舶司於广州,以知州兼使,通判兼判官。
止斋陈氏曰:"是时,市舶虽始置司,而不以为利。 淳化二年,始立抽解二分,然利殊薄。 元丰始委漕臣觉察拘拦,已而又置官望舶,而泉、杭、密州皆置司。 崇宁置提举,九年之,收置一千万矣。 政和四年,施述奏:‘市舶之设,元符以前虽有,而所收物货十二年至五百万。 崇宁经画详备,九年之内收至一千万。 ’其后废置不常,今惟泉、广州提举官如故。"
北蕃在太祖时,虽听缘边市易,而未有官署。
太平兴国二年,始令镇、易、雄、霸、沧州各置榷务,命常参官与内侍同掌,辇香药、犀象及茶与交市。
后有范阳之师,乃罢不与通。
端拱元年,复诏许互市。
二年,复禁之。
淳化二年,置榷如旧制,寻复罢。
景德初,通好北戎,乃复於雄霸州、安肃军置三榷场。
凡官鬻物如旧,而增绵、漆器、粳糯,所入有钱、银、布、羊、马、橐驼,岁获四十余万。
东夷、西戎、南蛮溪洞,皆听与边人市易。
景德四年,夏州纳款,於保安军置榷场,以缯帛、罗绮易羊、马、牛、驼、玉、毡毯、甘草,以香药、瓷漆器、姜桂等物易蜜蜡、麝脐、毛褐、羚羊角、砂、柴胡、苁蓉、红花、翎毛,非官市者听与民交易。
仁宗时,诏杭、明、广三州置市舶司,海舶至者,视所载十算其一而市其三。
海舶岁入象犀、珠玉、香药之类,皇中,总其数五十三万有余。
陕西榷场二,天圣中,并代路亦请置场和市,许之。
及元昊反,即诏陕西、河东绝其互市,废保安军榷场。
后又禁陕西并边主兵官与属羌交易。
久之,元昊请臣,数遣使求复互市。
庆历六年,从其请,复为置场於保安、镇戎二军,岁售马二千匹、羊万口。
继言驱羊马至,无放牧之地,为徙保安军场於顺宁寨。
既而番商卒无至者,朝廷亦不诘。
英宗治平四年,河东经略司言夏人丐通和市。
初,夏人攻庆州大顺城,诏罢岁赐,禁边民毋得私贸易。
至是,上章谢罪,复许之。
神宗熙宁八年,市易司请假奉宸库象、犀、珠直二十万缗,於榷场贸易,至明年终偿其直,从之。
九年,诏立与化外人私相贸易罪赏法,河北漕司请也。
河北四榷场,自治平四年,其物货专掌於三司之催辖司,而度支赏给案判官置簿督之。
至是,以私贩者众,故有是命。
哲宗元元年,杭、明、广三州市舶,是年收钱、粮、银、香、药等五十四万一百七十三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支二十三万八千五十六缗、匹、斤、两、段、条、个、颗、脐、只、粒。
五年,刑部言贾人由海道往外蕃,请令以贾物名数并所诣之地,报所在州召保,得参带兵器或违禁及可造兵器物,官给以文凭。
若擅乘船由海入界河及住高丽、新罗、登州境者,罪以徒,住北界者加等。
宣和七年,以度僧牒给舶司为折博本,广南、福建、两浙五百至三百各有差。
高宗绍兴二年,邕州守臣言大理请入贡。
上谕大臣,令卖马可也,进奉可勿许。
臣僚言:"邕、钦、廉三州与交趾海道相连,亡赖之徒掠卖人口贩入其国,贸易金香以小平钱为约。"
诏监司、守ヘ巡捕觉察。
四年,诏川陕即永康军、威茂州置博易场,移广西买马司於邕管,岁捐金帛,倍酬其直。
然言语不通,一听译者高下其手,吏因缘为奸,非守ヘ廉明则幸滋甚。
凡蛮人将以春二月市马,必先遣数十骑至寨,谓之"小队",如先失其心,则马不至矣。
言者谓当厚其缯采,待以恩礼。
十二年,盱眙军建榷场,置官监,准平搭息不得过三分,兑卖入官别搭息;与北官博易,应造军器之物及犬马等并禁。
其淮西、京西、陕西榷场如之。
於是,沿淮上下,东自扬、楚,西际光、寿,禁止私渡,凡南客贩到草末茶,止许本场折博,不得令南北客相见,北使所过有博易者,许接送伴使应副。
十九年,罢国信所博易。
二十四年,诏四川茶马复置黎州在城,及雅州碉门、灵门两寨博易场"详见《茶考》"。
二十九年,诏存盱眙军榷场外,余并罢。
建炎元年六月,诏:"市舶多以无用之物枉费国用,取悦权近。 自今有以笃褥香指环、玛瑙、猫儿眼睛之类博买前来,及有亏蕃商者,皆重其罪,今提举按察。 惟宣赐臣僚象笏、犀带,取材舶司,每令拣选堪用者起发。"
凡舶舟之来,最大者为独樯舶,能载一千婆兰,胡人谓三百斤为一婆兰也。
次曰牛头舶,比独樯得三之一。
次三木舶,次料河舶,递得三之一也。
绍兴十七年十一月,诏三路舶司,蕃商贩到龙脑、沈香、丁香、白豆蔻四色,并抽解一分,余数依旧法。
先是,十四年抽解四分,蕃商诉其太重故也。
上因问御史台检法张阐:"舶岁入几何?"阐奏:"抽解与和买,岁计之约得二百万缗。"
上云:"即此即三路所入,皆常赋之外,未知户部如何收附,如何支使。"
令辅臣取实数以闻。
隆兴二年,臣僚言:"熙宁初,创立市舶以通货物。 旧法抽解有定数,而取之不苛,纳税宽其期,而使之待价,怀远之意实寓焉。 迩来抽解名色既多,兼迫其输纳,使之货滞而价减,所得无几,恐商旅不行,乞下市舶司约束。"
从之。
既而市舶司条具利害,谓:"抽解旧法十五取一,其后十取其一。 又后,择其良者,如犀、牙十分抽二,又博买四分;真珠十分抽一,又博买六分。 舶户惧抽买数多,所贩止是粗色杂物。 照得象牙、珠犀比他货至重,乞十分抽一之外,更不博买。 且三路舶船,各有司存,旧法召保给据起发,回日各於发舶处抽解,近缘两浙舶司申请随便住舶变卖,遂坏成法,乞下三路照旧法施行。 兼商贾由海道兴贩,其或有盗贼、风波、逃亡者,回期难以程限,乞令召物力户充保,自给公凭日为始,若在五月内回舶,与优饶抽税;如满一年内,不在饶税之限;满一年之上,许从本司根究,责罚施行;若有透漏,元保物力户同坐。"
从之。
见任官将钱寄附纲首客旅过蕃买物者有罚,舶至,抽解和买入官外,违法抑买,许蕃商越诉,计赃坐罪。
国家三路舶司岁入固不少,然金银铜铁,海舶飞运,所失良多,而铜钱之泄尤甚,民用日以枵。
法禁虽严,奸巧愈密,商人贪利而暮夜贸迁,黠吏受赇而纵释莫问,其卒不可禁矣。
六年,诏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船,抽解物货累价及五万贯补助以上者补官有差,监官推赏。
其后监官等止将海商入蕃兴贩,便作招诱计数,该赏者多而发到香货下色者皆充数纽估,乃诏舶司相度措置,毋容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