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八十·经籍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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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 卷一百八十·经籍考七 马端临

○经"礼"

《汉艺文志》曰:帝王质文世有损益,至周曲为之防,事为之制"师古曰: "委曲防闲,每事为制也""。

故曰:"礼经三百,威仪三千"韦昭曰:《周礼》三百六十官也。 三百,举成数也。 臣瓒曰:礼经三百,谓冠、婚、吉、凶。 《周礼》三百,是官名也。 师古曰:“礼经三百,韦说是也。 威仪三千,乃谓冠、婚、吉、凶,盖《仪礼》是。" "。”

及周之衰,诸侯将逾法度,恶其害己,皆灭去其籍,自孟子时而不具,至秦大坏。

汉兴,鲁高堂生传《士礼》十七篇。

讫孝宣世,后苍最明。

戴德、戴圣、庆普皆其弟子,三家立於学官。

《礼古经》者,出於鲁淹中"苏林曰:里名也"及孔氏,学七十篇文相似,多三十九篇。

及《明堂阴阳》、《王史氏记》所见,多天子诸侯卿大夫之制,虽不能备,犹仓等推《士礼》而致於天子之说"师古曰:"与愈同。 愈,胜也。" 刘氏曰:"孔氏学七十篇,即安国所得壁中书也。 学七十,当作学十七,五十六篇除十七,正多三十九也。" "。

《隋经籍志》曰:汉初,有高堂生传十七篇,又有古经,出於淹中,而河间献王好古爱学,收集余烬,得而献之,合五十六篇,并威仪之事。

而又得《司马穰苴兵法》一百五十五篇,及《明堂阴阳》之记,并无敢传之者。

唯古经十七篇与高堂生所传不殊,而字多异。

自高堂生至宣帝时,后苍最明其业,乃为《曲台记》。

苍授梁人戴德,及德从兄子圣、沛人庆普,於是有大戴、小戴、庆氏三家并立。

后汉唯曹元传庆氏,以授其子褒。

然三家虽存并微,相传不绝。

汉末,郑玄传小戴之学,后以古经校之,取其於义长者作注,为郑氏学。

其《丧服》一篇,子夏先传之,诸儒多为注解,今又别行。

而汉时有李氏得《周官》,《周官》盖周公所制官政之法,上於河间献王,独阙《冬官》一篇。

献王购以千金不得,遂取《考工记》以补其处,合成六篇,奏之。

至王莽时,刘歆始置博士,以行於世。

河南缑氏杜子春受业於歆,因以教授。

是后马融作《周官传》,以授郑玄,玄作《周官注》。

汉初,河间献王又得仲尼弟子及后学者所记一百三十一篇,献之,时亦无传之者,至刘向考校经籍,检得一百三十篇,向因第而叙之。

而又得《明堂阴阳记》三十三篇、《孔子三朝记》七篇、《王氏史氏记》二十一篇、《乐记》二十三篇,凡五种,合二百十四篇。

戴德删其烦重,合而记之,为八十五篇,谓之《大戴记》;而戴圣又删大戴之书,为四十六篇,谓之《小戴记》。

汉末马融逐传小戴之学,融又足《月令》一篇、《明堂位》一篇、《乐记》一篇,合四十九篇;而郑玄受业於融,又为之注。

今《周官》六篇、古经十七篇、《小戴记》四十九篇,凡三种。

唯《郑注》立於国学,其余并多散亡,又无师说。

※《汉志》:凡《礼》十三家,五百五十五篇。

按三代之礼,其流传於汉世,《周官》、《仪礼》、《戴记》三书而已,《艺文志》所述皆三书也。

然其末则以《古封禅群祀》二十二篇、《封禅议对》十九篇、《汉封禅群祀》三十六篇、《议奏》三十八篇继之,而皆以为《礼》家。

按封禅,秦、汉之事,难厕其书於礼经之后,今析入《仪注》门。

凡削四家,一百一十五篇云。

《隋志》:一百三十六部,一千六百二十二卷"通计亡书,二百一十一部,二千一百八十六卷"。

《唐志》:六十九家,九十六部,一千八百二十七卷"失姓名七家,元行冲以下不注录十六家,一百九十五卷"。

《宋三朝志》:四十部,一千五十六卷"内十一部入《仪注》门"。

《宋两朝志》:三部,五十二卷"内一部入《仪注》门"。

《宋四朝志》:二十五部,三百六十七卷"内一部入《仪注》门"。

《宋中兴志》:六十四家,九十一部,一千二百六十五卷。

※《仪礼注》十七卷韩文公《读仪礼》:余尝苦《仪礼》难读,且又行於今者盖寡,沿袭不同,复之无由,考於今,诚无所用云,然文王、周公之法制具在於是。

孔子曰:"吾从周",谓其文章之盛也。

古书之存者希矣,百氏杂家尚有可取,况圣人之制度邪?於是掇其大要,奇辞奥旨著於篇,学者可观焉。

惜吾不及其时,揖让进退於其间。

呜呼,盛哉!

晁氏曰:《仪礼》十七篇,郑氏注。

西汉诸儒得古文礼凡五十六篇,高堂生传《士礼》十七篇,为《仪礼》,《丧服传》一卷,子夏所为。

其说曰:"《周礼》为本,圣人体之;《仪礼》为末,圣人履之。 为本则重者在前,故《宗伯》序五礼,以吉、凶、宾、军、嘉为次;为末则轻者在前,故《仪礼》先冠、婚,后丧祭。"

《朱子语录》:知看《仪礼》有绪,甚善。

此书虽难读,然多是重衤复伦类,若通,则其先后彼此展转参照,足以互相发明,久之自通贯也。

礼书如《仪礼》,尚完备如他书。

《仪礼》是经,《礼记》是解《仪礼》。

且如《仪礼》有《冠礼》,《礼记》便有《冠义》;《仪礼》有《昏礼》,《礼记》便有《昏义》;以至燕、射之礼,莫不皆然。

只是《仪礼》有《士相见礼》,《礼记》却无《士相见义》。

后来刘原甫补成一篇。

学《礼记》下言语,只是解他《仪礼》。

《仪礼》,不是古人预作一书如此。

初间只是以义起,渐渐相袭,行得好,只管巧,至於情文极细密,极周纟致处。

圣人见此意思好,故录成书。

今《仪礼》多是士礼。

如河间献王得《古礼》五十六篇,乃孔壁所藏之书,其中却有天子、诸侯礼,所以班固言"愈於推《士礼》以致天子、诸侯之礼。"

是班固作《汉书》时,其书尚在。

郑康成亦及见之,今注疏中有引援处,不知是甚时失了。

可惜!汉时,儒者专门名家,自一经之外,都不暇讲。

故先儒为圣经不亡於秦火,而坏於汉儒,其说亦好。

温公论景帝太子既亡,当时若立献王为嗣,则汉之礼乐制度必有可观。

陈振叔亦亻尽得见。

其说《仪礼》云:"此乃仪,更须有礼书。 《仪礼》只载行礼之威仪,所谓‘威仪三千’是也。 礼书如云‘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二’之类,是说大经处。 这是礼,须自有个文字。"

※《仪礼疏》五十卷晁氏曰:唐贾公彦撰。

齐黄庆、隋李孟η各有《疏义》,公彦删二疏为此书。

国朝尝诏邢是正之。

《朱子语录》曰:《仪礼疏》说得不甚分明。

先公《仪礼注疏》序曰:余生五十八年,未尝读《仪礼》之书。

一日,从败箧中得景德中官本《仪礼疏》四帙,正经、注语,皆标起止,而疏文列其下,盖古有明经学究专科,如《仪礼经注》,学者童而习之,不待屑屑然登载本文,而已熟其诵数矣。

王介甫《新经》既出,士不读书,如余之於《仪礼》者皆是也。

然不敢付之茫昧幽冥,将寻访本书传抄,庶几创通大义。

然余老矣,惧其费日力而卒无所补也。

长儿《跋》曰:"家有监本《仪礼经注》,可取而附益之,以便观览。"

意欣然,命之整缉,为九帙,手自点校,并取朱氏礼书与其门人高弟黄氏、杨氏诸家续补之,编分章析,条题要其上,遂为完书。

拊而叹曰:"兹所谓《仪礼》者欤!韩昌黎之言,岂欺我哉!其为书也,於奇辞奥旨中,有精义妙道焉;於纤悉曲折中,有明辨等级焉。 不惟欲人之善其生,且欲人之善其死;不惟致严於冠、昏、朝聘、乡射,而尤严於丧、祭。 后世徒以其推《士礼》而达之天子,以为残阙不可考之书。 徐而观之,一士也,天子之士与诸侯之士不同,上大夫与下大夫不同,等而上之,固有可得而推者矣。 周公之经,何制之备也!子夏之传,何文之奇也!康成之注,公彦之疏,何学之博也!小子识之。"

※《古礼》十七卷,《释文》一卷,《释误》三卷陈氏曰:永嘉张淳忠甫所校,干道中,太守章贡曾逮仲躬刻之。

首有目录一卷,载大、小戴、刘向篇第异同,以古监本、巾箱本、杭细本、严本校定,识其误而为之序,谓高堂生所传《士礼》尔。

今此书兼有天子、诸侯、卿大夫礼,决非高堂所传,其篇数偶同。

自陆德明、贾公彦皆云然,不知何所据也。

朱子曰:张淳云:"如刘歆所言,则高堂生所得,独为《士礼》。 而今《仪礼》乃有天子、诸侯、大夫之礼,居其大半,疑今《仪礼》非高堂生之书,但篇数偶同耳。"

此则不深考於刘说所订之误,又不察其所谓《士礼》者,特略举首篇以名之,其曰推而致於天子者,盖专指冠、昏、丧、祭而言,若燕、射、朝聘,则士岂有是礼而可推邪!

《朱子语录》曰:《仪礼》,人所罕读,难得善本。

而郑《注》贾《疏》之外,先儒旧说,多不复见,陆氏《释文》亦甚疏略。

近世永嘉张淳忠甫校定印本,又为一书,以识其误。

号为精密,然亦不能无舛谬。

张忠甫所校《仪礼》甚子细,然於目录中《冠礼》玄端处便错了。

但此本较他本为最胜。

又谓汉初未有《仪礼》之名,疑后学者见十七篇中有仪有礼,遂合而名之。

※《古礼经传通解》二十三卷《集传集注》十四卷

陈氏曰:朱熹撰。

以古十七篇为主,而取《大》、《小戴》及他书传所载系於礼者附入之。

二十三卷巳成书,阙《书数》一篇。

其十四卷草定,未删改,曰《集传集注》云者,盖此书初名也。

其子在刻之南康,一切仍其旧云。

《中兴艺文志》:熹书为《家礼》三卷、《乡礼》三卷、《学礼》十一卷、《邦国礼》四卷、《王朝礼》十四卷。

其曰《仪礼经传通解》者,凡二十三卷,熹晚岁所亲定,惟《书数》一篇缺而未补。

其曰《仪礼集传集注》者,即此书旧名,凡十四卷,为《王朝礼》,而《卜筮篇》亦阙。

熹所草定,未及删改。

《朱子语录》曰:《仪礼》,礼之根本,而《礼记》乃其枝叶。

《礼记》本秦汉上下诸儒解释《仪礼》之书,又有他书附益於其间。

今欲定作一书,先以《仪礼》篇目置於前,而附《礼记》於其后。

如《射礼》则附以《射义》,似此类巳得二十余篇。

若其余《曲礼》、《少仪》,又自作一项,而以类相从。

若《疏》中有说制度处,亦当采取以益之。

礼书异时必有两本,其据《周礼》,分经传,不多取《国语》杂书、迂僻蔓衍之说者,吾书也。

其黜《周礼》,使事无统纪;合经传,使书无间别;多取《国语》杂记之书,使传者疑而习者蔽,非吾书也。

《答应仁仲书》曰:前贤常患《仪礼》难读,以今观之,只是经不分章,记不随经,而注疏各为一书,故使读者不能遽晓。

今定此本,尽去诸弊,恨不得令韩文公见之也。

先公曰:愚按记不随经,注疏各为一书,读者不能遽晓,此犹古《易》之《彖》、《象》、《文言》、《系辞》各自为书,郑康成所以欲省学者两读,而为今《易》也。

文公於礼书之离者合之,於《易》书之合者离之,是亦学者所当知也。

※《古礼经传续通解》二十九卷陈氏曰:外府丞长乐黄直卿撰。

,晦庵之婿,号勉斋。

始,晦庵著礼书,《丧》、《祭》二礼未及伦次,以属续成之。

《朱子语录》:贺孙因问:"《祭礼》附《祭仪》,如说孝许多,如何来得?"曰:"便是祭礼难附。 兼《祭仪》前所说多是天子礼,若《仪礼》所存,唯《少牢馈食》、《特牲馈食礼》是诸侯大夫礼。 兼又只是有《馈食》。 若天子祭,便合有初间祭腥等事,如所谓‘建设朝事,燔燎膻芗’。 若附《仪礼》,此等皆无入头处。 意问欲将《周礼》中天子祭礼逐项作一总脑,以《礼记》附。 如疏中有说天子,皆编出。"

因云:"某巳衰老,其间合要理会文字,皆起得个头在。 及见其成与不见其成,皆未可知。 万一不及见此书之成,诸公千万勉力整理,得成此书,所系甚大。"

"古礼於今实是难行,当祭之时,献神处少,只说酌奠,卒祝、迎尸以后,都是人自食了。 主人献尸,尸又酢主人,酢主妇,酢祝及佐食宰、赞、众宾等,交相劝酬,甚繁且久。 所以季氏之祭,至於继之以烛。 窃谓后世有大圣人者作,与他整理一过,令人苏醒,不必一一如古人之繁,但放古人大意,简而易行耳。 温公《仪》人所惮行者,只为闲辞多,长篇浩翰,令人难读,其实行礼处无多。 某尝修《祭仪》,只就中间行礼处分作五六段,甚简易晓。 后被人窃去,亡之矣。 信斋杨氏序曰:昔文公朱先生既修《家》、《乡》、《邦国》、《王朝礼》,以《丧》、《祭》二礼属勉斋黄先生编之。 先生伏膺遗训,取向来《丧礼》稿本,精专修改。 书成,凡十有五卷。 复伏读,曰:大哉书乎!秦、汉而下未有也。 近世以来,儒生习诵,知有《礼记》,而不知有《仪礼》;士大夫好古者知有唐开元以后之《礼》,而不知有《仪礼》。 今因其篇目之仅存者,为之分章句,附传记,使条理明白而易考,后之言礼者有所据依,不至於弃经而任传,遗本而宗末。 王侯大夫之礼,关於纲常者为尤重,《仪礼》既阙其书,后世以来,处此大变者,咸幽冥而莫知其原,取具临时,沿袭鄙陋,不经特甚,可为慨叹。 今因《小戴·丧大记》一篇,合《周礼》、《礼记》诸书,以补其阙,而王侯大夫之礼,莫不粲然可考,於是《丧礼》之本末经纬,莫不悉备。 既而又念《丧礼》条目散阔,欲撰《仪礼·丧服图式》一卷,以提其要,而附古今沿革於其后。 草具甫就,而先生没矣。 呜呼!此千载之遗憾也。 先生所《祭礼》,本经则《特牲》、《少牢》、《有司彻》,《大戴礼》则《衅庙》"以上四卷未分章句,入注疏",所补者,则自天神地、百神宗庙,以至因事而祭者,如建国迁都、巡狩师田、行役祈禳,及祭服祭器。 事序始终,其纲目尤为详备。 先生尝为复言,《祭礼》用力甚久,规模已定,每取其书纟番阅而推明之,间一二条,方欲加意修定,而未遂也。 呜呼!《礼》莫重於《丧》、《祭》,文公以二书属之先生,其责任至不轻也。 先生於二书也,推明文王、周公之典,辨正诸儒异同之论,掊击后世蠹坏人心之邪说,以示天下后世,其正人心,扶世教之功至远也。 而《丧服图式》、《祭礼》遗稿,尚有未及订定之遗恨,后之君子有能继先生之志者,出而成之,是先生之所望也。 抑复又闻之先生曰:“始,余创二礼粗就,奉而质之先师,先师喜谓余曰:‘君所立《丧》、《祭》,礼规模甚善,他日取吾所编《家》、《乡》、《邦国》、《王朝礼》,其悉用此规模更定之。 ’"呜呼!是又文公拳拳之意,先生欲任斯责而卒不果也,岂不痛哉!同门之士,以复预闻次辑之略,不可以无言也,复因敬识其始末,以告来者。

《丧礼》一十五卷,前以缮写,《丧服图式》,今别为一卷,附於正卷帙之外,以俟君子,亦先生平日之志云。

又曰:嘉定己卯,《丧礼》始克成编,以次将修《祭礼》,即以其书稿本授复,曰子其读之。

盖欲复通知此书本末,有助纂辑也。

复受书而退,启缄伏读,皆古今天下大典礼,其关系甚重,其条目甚详,其经传异同。

注疏抵捂,上下数千百载间,是非淆乱,纷错甚众。

自此朝披夕阅,不敢释卷。

时在勉斋左右,随事咨问抄识,以待先生笔削。

不幸先生即世,遂成千古之遗憾。

日迈月征,今十余年,南康学宫旧有《家》、《乡》、《邦国》、《王朝礼》及张侯ж续刊《丧礼》,又取《祭礼》稿本并刊而存之,以待后之学者。

故四方朋友,皆有《祭礼》稿本,未有取其书而修定之者。

顾复何人,敢任其责。

伏自惟念齿浸衰,曩日幸有所闻,不可不及时传述。

窃不自揆,遂据稿本,参以所闻,稍加更定,以续成其书,凡十四卷云。

※《集释古礼》十七卷,《释宫》一卷,《纲目》一卷

陈氏曰:庐陵李如圭宝之撰。

绍兴癸丑进士,尝为福建抚。

《释宫》者,经所载堂室、门庭,今人所不晓者,一一释之。

《中兴艺文志》:《仪礼》既废,学者不复诵习,或不知有是书。

干道间有张淳始订其讹,为《仪礼识误》。

淳熙中李如圭为《集释》,出入经传,又为《纲目》,以别章句之指;为《释宫》,以论宫室之制。

朱熹尝与之校定礼书,盖习於礼者。

※《周礼》十二卷

晁氏曰:郑玄注。

汉武帝时,河间献王开献书之路,得《周官》,有五篇,失《冬官》一篇,乃募以千金,不得,取《考工记》以补其阙。

至孝成时,刘歆校理秘书,始得序列,著於《录》、《略》,为群儒排弃,歆独以为周公致太平之迹。

永平时,杜子春初能通其读,郑众、郑兴亦尝传受,康成皆引之,以参释异同云。

陈氏曰:按《艺文志》曰:"《周官经》六篇",本注云"王莽时歆置博士"。

颜师古曰"即今之《周官礼》也,亡其《冬官》,以《考工记》足之。"

愚尝疑《周礼》六典与《书·周官》不同,《周官》司徒掌邦教、敷五典、扰兆民;司空掌邦土、居四民、时地利。

二官各有攸司,盖自唐、虞九官,禹、契所职,则巳然矣。

今《地官》於教事殊略,而田野井牧、乡遂稼穑之事,殆皆司空职耳。

《周官》初无邦事之名,今所谓事典者,未知定为何事?书阙亡而以《考工记》足之,天下之事,止於百工而已邪?先儒固有疑於是书者,若林孝存以为武帝知《周官》末世渎乱不经之书,作十论七难以排弃之;何休亦以为六国阴谋之书。

甚者或谓刘歆附益以佐王莽者也。

惟郑康成博览,以为周公致太平之迹,故其学遂行於世。

愚按此书多古文奇字,名物度数,可考不诬,其为先秦古书,似无可疑。

愚所疑者,邦土邦事灼然不同,其他繁碎驳杂,与夫刘歆、王安石一再用之而乱天下,犹未论也。

玄之学出於扶风马融,而参取杜子春、郑大夫、郑司农之说。

子春,河南缑氏人,生汉末,至永平初尚在,年九十余,郑众、贾逵皆受业焉。

大夫者,河南郑兴少赣也。

司农者,郑众仲师,兴之子也。

融,字季长。

《朱子语录》曰:《周礼》一书好看,广大精密,周家法度在里许,但未敢令学者看。

此非是不可学,亦非是不当学,只为学有先后,先须理会自家身心合做底,学《周礼》自后一截事。

而今把来说看,还有一句干涉吾人身心上事否《周礼》规模,皆是周公做,但其言语是他人做。

如今时宰相提举敕令,岂是宰相一一下笔?有不是处,周公须与改。

至小可处,或未及改,或是周公晚年作此书。

某所疑者,但恐周公立下此法,不曾行得尽。

后世皆以《周礼》非圣人书,其间细碎处虽可疑,其大体直是非圣人做不得。

颖滨苏氏曰:言周公所以治周者,莫详於《周礼》,然以吾观之,秦、汉诸儒以意损益之者众矣,非周公之完书也。

何以言之?周之西都,今之关中也;其东都,今之洛阳也。

二都居北山之阳,南山之阴,其地东西长,南北短,短长相补,不过千里,古今一也。

而《周礼》王畿之大,四方相距千里,如画棋局;近郊远郊,甸地稍地,小都大都,相距皆百里,千里之方,地实无所容之,故其畿内远近诸法,类皆空言耳。

此《周礼》之不可信者一也。

《书》称武王克商,而反商政,列爵惟五,分土为三。

故《孟子》曰:"天子之制,地方千里,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 不能五十里,不达於天子,附於诸侯,曰附庸。"

郑子产亦云:"古之言封建者,盖若是。"

而《周礼》诸公之地方五百里,诸侯四百里,诸伯三百里,诸子二百里,诸男百里,与古说异。

郑氏知其不可,而为之说曰:"商野三等,武王增以子、男,其地犹因商之故。 周公斥大九州,始皆益之,如《周官》之法。 於是千乘之赋,自一成十里而出车一乘,千乘而千成,非公侯之国,无以受之。"

吾窃笑之。

武王封之,周公大之,其势必有所并,必有所徙。

一公之封,而子、男之国为之徒者十有六,封数大国,而天下尽扰,此书生之论,而有国者不为也。

《传》有之曰:"方里而井,十井为乘。"

故十里之邑而百乘,百里之国而千乘,千里之国而万乘,古之道也。

不然,百乘之家,为方百里,万乘之国,为方数圻矣,故无是也。

《语》曰:"千乘之国,摄乎大国之间。"

千乘,虽古之大国,而於衰周为小,然孔子犹曰"安见方六七十,如五六十而非邦也者",然则虽衰周,列国之强家,犹有不及五十者矣。

韩氏、羊舌氏,晋大夫也,其家赋九县,长毂九百,其余四十县,遗守四千,谓一县而百乘则可,谓一县而百里则不可,此《周礼》之不可信者二也。

王畿之内,公邑为井田,乡遂为沟洫。

此二者,一夫而受田百亩,五口而一夫为役,百亩而税之十一,举无异也。

然而井田自一井而上,至於一同而方百里,其所以通水之利者,沟、洫、浍三。

沟洫之制,至於万夫,方三十二里有半,其所以通水之利者,遂、沟、洫、浍、川五。

利害同而法制异,为地少而用力博,此亦有国者之所不为也。

楚掩为司马,町原防,井衍沃,盖平川广泽可以为井者井之,原阜堤防之间,狭不可井则町之"杜预以町为小顷町"。

皆因地以制广狭多少之异,井田沟洫盖亦然耳,非公邑必为井田,而乡遂必为沟洫,此《周礼》之不可信者三也。

三者既不可信,则凡《周礼》之诡异远於人情者,皆不足信也。

古之圣人因事立法,以便人者有矣,未有立法以强人者也。

立法以强人,此迂儒之所以乱天下也。

五峰胡氏曰:谨按孔子定《书·周官》,六卿,"冢宰掌邦治,统百官,均四海"者也。

今以刘歆所成《周礼》考之,太宰,"掌建邦之六典"。

夫太宰统五官之典,以为治者也,岂於五官之外,更有治典哉,则掌建六典,歆之妄也。

太宰之属六十,小宰也、司会也、司书也、职内也、职岁也、职币也。

是六官之所掌,辞繁而事衤复,类皆期会簿书之末,俗吏掊克之所为,而非赞冢宰,进退百官,均一四海之治者也。

古之君国子民者,以义为利,不以利为利,故百乘之家,不畜聚敛之臣;与其有聚敛之臣,宁有盗臣。

今《天官》有宰夫者,考郡都鄙县之治,乘其财用之出入,凡失财用物辟名者诛之,其足用长财善物者赏之。

夫君相守恭俭,不尚末作,使民务本,此足用长财之要也。

百官有司,谨守其职,岂敢逾越制度,自以足用长财为事?若刘歆之说,是使百官有司不守三尺,上下交征利,椎剥其民,以危亡其国之道,非周公致太平之典也。

古之王者,守礼寡欲,由义而行,无所忌讳,不畏灾患。

今《天官·甸师》乃曰:"丧事,代王受眚灾。"

此楚昭、宋景之所不为者也,而谓周公立以为训,开后王忌讳之端乎?

先王之制,凡官府次舍,列於库门之外,所以别内外,严贵贱也。

今宫正乃"比宫中之官府,次舍之众寡",又曰"去其奇邪之民",则是嫔妃、宫吏,众庶杂处,帘陛不严,而内外乱矣。

"宫伯,掌王宫之士庶子",郑玄以为诸吏之庶,宿卫王宫者也。

天子深居九重,面朝后市,谨之以门卫,严之以城郭沟池,环之以乡遂县都,藩之以侯甸男邦采卫,守之以夷蛮戎狄,周匝四垂,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

今周公乃於宫中置诸吏,又以其士庶子卫王宫,何示人不广,而自削弱如此也!王后之职,恭俭不妒忌,帅夫人嫔妇,以承天子、奉宗庙而已矣。

今内宰"凡建国,左右立市",岂后之职也哉。

"内小臣掌王后之命";"后有好事於四方,则使往。 有好令於卿大夫,则亦如之"。

"阍人掌守王宫中门之禁"。

说者以为二官奄者、墨者也。

妇人无外事,以贞洁为行。

若外通诸侯,内交群下,则将安用君矣。

夫人臣尚无境外之交,曾谓后而可乎?古者不使刑人守门,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遇诸涂,弗与之言。

周公作《立政》,戒成王以恤左右,缀衣、虎贲,欲其皆得俊之人。

今反以隐宫刑余近日月之侧,开乱亡之端乎?

寺人内竖,贱人,非所贵也。

女祝,掌宫中祷祠禳礻会之事。

夫祭祀之礼,天子、公卿、诸侯、大夫、士行之於外,后妃、夫人、嫔妇供祭服笾豆於内。

凡天地宗庙、山川百神,祀有典常,又安用此么么祷祠禳礻会於宫中?此殆汉世女巫执左道入宫中,乘妃姬争妒,与为厌胜之事耳,刘歆乃以为太宰之属,置於王宫,其诬周公也甚矣。

冢宰常以天下自任,故王者内嬖嫔妇敌於后,外宠庶孽齐於嫡,宴游无度,衣服无章,赐与无节,法度之废,将自此始,虽在内庭为冢宰者,真当任其责也。

若九嫔之妇法,世妇之宫具,女御之功事,女史之内政,典妇之女功,乃后夫人之职也,王安石以为统於冢宰,则王所以治内,可谓至公而尽正矣。

夫顺理而无阿私之谓公,由理而无邪曲之谓正,修身以齐家,此王者治国平天下之定理,所自尽心者也。

苟身不能齐家,而以付之冢宰,为王也悖理莫甚焉,又可谓之公正乎?噫!安石真奸人哉!四方贡职,各有定制,王者为天下主财,奉礼义以养天下,无非王者之财也,不可以有公私之异。

今大府乃有贰贡之余财,以供玩好之用,不几有如李唐之君受裴延龄之欺罔者乎!玉府,乃有王之金玉良货贿之藏,不几有如汉桓、灵置私库者乎!内府,乃有四方金玉齿革良货贿之献,而共王之好赐,不几有如李唐之君,受四方羡余之轻侮者乎!王之裘服,宜夫人嫔妇之任也,今既有司裘,又有缝人、屦人等九官,则皆掌衣服者也。

膳夫、酒正之职固不可废,又有腊人、盐人等十有六官,则皆掌饮食者也。

医师之职固不可废,又有兽医等五官,皆医事也。

帷幕次舍之事固不可废,而皂隶之所作也,亦置五官焉。

凡此,既不应冗滥如是,且皆执技以事上役於人者也,而以为"冢宰进退百官,均一四海"之属,何也?汉兴,经五伯七雄,圣道绝灭,大乱之后,陈平为相,尚不肯任廷尉内史之事,周公承文、武之德,相成王为太师,乃广置宫闱,猥亵衣服饮食技艺之官以为属,必不然矣。

其末则又有夏采之官焉,专掌王崩复土者也。

呜呼!安得是不祥之人哉!礼官临大变,一时行之可矣,乃预置官以俟王崩而行其职,何不祥之甚也。

太宰之属,六十有二,考之未有一官完善者,则五卿之属可知矣。

而可谓之经,与《易》、《诗》、《书》、《春秋》配乎!

按:《周礼》一书,先儒信者半,疑者半。

其所以疑之者,特不过病其官冗事多,琐碎而烦扰耳。

然愚尝论之,经制至周而详,文物至周而备,有一事必有一官,毋足怪者。

有如阉、阍、卜、祝,各设命官;衣、膳、泉、货,俱有司属。

自汉以来,其规模之琐碎,经制之烦密,亦复如此,特官名不袭六典之旧耳,固未见其为行《周礼》,而亦未见其异於《周礼》也。

独与百姓交涉之事,则后世惟以简易阔略为便,而以《周礼》之法行之,必至於厉民而阶乱,王莽之王田、市易,介甫之青苗、均输是也。

后之儒者,见其效验如此,於是疑其为歆、莽之伪书而不可行;或以为无《关雎》、《麟趾》之意,则不能行。

愚俱以为未然。

盖《周礼》者,三代之法也,三代之时,则非直周公之圣可行,虽一凡夫亦能行之;三代而后,则非直王莽之矫诈、介甫之执愎不可行,而虽贤哲亦不能行。

其故何也?盖三代之时,寰宇悉以封建,天子所治不过千里,公侯则自百里以至五十里,而卿大夫又各有世食禄邑,分土而治,家传世守。

民之服食日用,悉仰给於公上,而上之人所以治其民者,不啻如祖父之於其子孙,家主之於其臧获。

田土则少而授,老而收,於是乎有乡遂之官。

又从而视其田业之肥瘠,食指之众寡,而为之斟酌区画,俾之均平"如上地家七人之类是也"。

货财则盈而敛,乏而散,於是乎有泉府之官。

又从而补其不足,助其不给,或赊或货,而俾之足用。

所以养之者如此。

司徒之任,则自卿大夫、州长,以至闾胥、比长,自遂大夫、县正,以至里宰、邻长,岁终正岁,四时孟月,皆征召其民,考其德艺,纠其过恶,而加以劝惩。

司马之任,则军有将,师有帅,卒有长。

四时仲月,则有振旅治兵,茇舍大阅之法,以旗致民,行其禁令而加以诛赏。

所以教之者如此。

上下盖弊弊焉,察察焉,几无宁日矣。

然其事虽似烦扰,而不见其为法之弊者,盖以私土子人,痛痒常相关,脉络常相属,虽其时所谓诸侯卿大夫者,未必皆贤,然既世守其地,世抚其民,则自不容不视为一体;既视为一体,则奸弊无由生,而良法可以世守矣。

自封建变而为郡县,为人君者宰制六合,穹然於其上,而所以治其民者,则诿之百官有司、郡守县令。

为守令者,率三岁而终更,虽有龚、黄之慈良,王、赵之明敏,其始至也,茫然如入异境,积日累月,方能谙其土俗,而施以政令,往往期月之后,其善政方可纪,才再期而已及瓜矣。

其有疲懦贪鄙之人,则视其官如逆旅传舍,视其民如飞鸿土梗,发政施令,不过授成於吏手,既授成於吏手,而欲以《周官》之法行之,则事烦而政必扰,政扰而民必病。

教养之恩惠未孚,而追呼之苛娆巳极矣,是以后之言善政者必曰事简。

夫以《周礼》一书观之,成周之制未尝简也。

自土不分胙,官不世守,为吏者不过年除岁迁,多为便文自营之计。

於是国家之法制率以简易为便,慎无扰狱市之说,治道去太甚之说,遂为经国庇民之远猷。

所以临乎其民者,未尝有以养之也,苟使之自无失其养,斯可矣。

未尝有以教之也,苟使之自毋失其教,斯可矣。

盖壤土既广,则志虑有所不能周;长吏数易,则设施有所不及竟。

於是法立而奸生,令下而诈起,处以简靖,犹或庶几;稍涉繁伙,则不胜其渎乱矣。

昔子产听郑国之政,其所施为者,曰"都鄙有章,上下有服,田有封洫,庐井有伍"。

此俱《周官》之法也。

然一年而舆人诵之曰:"孰杀子产,吾其与之。"

三年而诵之曰:"子产而死,谁其嗣之!"按郑国土地褊小,其在后世则一郡耳。

夫以子产之贤智,而当一郡守之任,其精神必足以周知情伪,其念虑必足以洞究得失,决不至如后世承流宣化者之以苟且从事也。

而周制在当时亦未至尽隳,但未能悉复先王之旧耳。

然稍欲更张,则亦未能遽当於人心,必俟磨以岁月,然后昔之谤ゥ者转而为讴歌耳。

况贤不及子产,所莅不止一郡,且生乎千载之后。

先王之制久废,而其遗书仅存,乃不察时宜,不恤人言,而必欲行之乎,王介甫是也。

介甫所行,变常平而为青苗,诿曰"此《周官·泉府》之法也。"

当时诸贤极力争之,苏长公之言曰:"青苗虽云不许抑配,然其间愿请之户,必皆孤贫不济之人家。 若自有赢余,何至与官交易?此等鞭挞巳急,则继之逃亡;逃亡之余,则均之邻保。"

苏少公之言曰:"出纳之际,吏缘为奸法,不能禁钱入民手,虽良民不免非理费用。 及其纳钱,虽富民不免违限。 受责如此,则鞭笞必用,而州县多事矣。"

是皆言官与民赊贷之非便也。

盖常平者,籴粜之法也;青苗者,赊贷之法也。

籴粜之法,以钱与粟两相交易,似未尝有以利民,而以官法行之,则反为简便。

赊贷之法,捐钱以予民,而以时计息取之,似实有以济民,而以官法行之,则反为繁扰。

然籴粜之说始於魏文侯,常平之法始於汉宣帝,三代之时,未尝有此。

而赊贷之法,则《周官·泉府》明言之,岂周公经制,顾不为其简易者,而欲为其繁扰者乎?谓《周礼》为不可信之书,则《左氏传》言郑饥,子皮以子展之命饩国人粟,户一钟;宋饥,司城子罕请於平公,出公粟以贷。

使大夫皆贷,司城氏贷而不书;为大夫之无者贷,宋无饥人。

齐陈氏以家量贷,而以公量收之。

则春秋之时,官之於民,固有赊贷之事也。

虽当时未尝取二分之息,如青苗之为,然熙宁诸贤所言,非病其取息之多也,盖以为贫者愿贷,贷无之而不能偿,则亏官;富者不愿贷,抑配予之,而并令保任贫者,代偿所逋,则损民。

两无所益,固不若常平之交手相付,听从民便之,为简易两得也。

然左氏所述郑、宋、齐之事,谓之善政,以为美谈,未尝见其有熙丰之弊,何也?盖郑、宋、齐,列国也,其所任者,罕氏、乐氏、陈氏,则皆有世食禄邑,与之分土而治者也。

介甫所宰者,天下也;其所任者,六七少年,使者四十余辈,与夫州县小吏,则皆干进徇时之徒也。

然非郑、宋、齐之大夫尽贤,而介甫之党尽不肖也。

盖累世之私土子人者,与民情常亲,亲则利病可以周知,故法虽繁,而亦足以利民。

暂焉之承流宣化者,与民情常疏,疏则情伪不能洞究,故法虽简而犹惧其病民也。

以青苗赊贷一事观之,则知《周礼》所载,凡法制之琐碎烦密者,可行之於封建之时,而不可行之於郡县之后。

必知时变者,而后可以语通经学古之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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