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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刑虞舜,金作赎刑"金,黄金。 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
《周官》,职金掌受士之金罚、货罚入於司兵"给治兵及工直也。 货,泉贝也。 罚,赎也。 《书》曰"金作赎刑"是也"。
穆王《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
刑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
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
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
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注并见《刑制门》"。
蔡氏曰:"《舜典》之‘金作赎刑’,盖官府学校鞭扑之刑尔。 夫刑莫轻於鞭扑,入於鞭扑之刑,而又情法犹有可议者,则是无法以治之,故使之赎,特不欲遽释之也。 五刑之宽,惟处以流;鞭扑之宽,方许其赎。 今穆王赎法,则皆及五刑,虽大辟亦许其赎免矣。 汉张敞以讨羌兵食不继,建为入赎罪之法,初亦未尝及夫杀人及盗之罪,而萧望之等犹以为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恐开利路,以伤治化。 曾谓唐虞之时而有是赎法哉?"愚论见《刑制门》。
汉惠帝元年,令民有罪得买爵三十级以免死罪"应劭曰:"一级直钱二千,凡为六万,若令赎罪入三十疋缣矣。" 师古曰:"令出买爵之钱以赎罪。" "。
孝文时,纳晁错之说,募民入粟塞下,得以除罪。
武帝天汉四年,令死罪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
时大司农陈藏钱经用,赋税既竭,不足以奉战士。
有司请令民得买爵、赎禁锢、免赃罪。
宣帝时,西羌反,遣师征之京兆尹张敞议:"国兵在外,吏民并给转输,田事颇废,虽羌虏已破,来春民食必乏,县官度不足以振之。 愿令各诸有罪,非盗、受财、杀人及犯法不得赦者,皆得以差入此八郡赎罪"差,次也。 八郡者,陇西以北,安定以西"。 务益致以豫备百姓之急。"
事下有司,左冯翊萧望之等以为不可,乃止。
望之等言:"今欲令民量粟以赎罪,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壹也。 人情,贫穷,父兄囚执,闻出财得以生活,为人子弟者将不顾死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救亲戚。 一人得生,十人以丧,如此,伯夷之行坏,公绰之名灭。 政教一倾,虽有周召之佐,恐不能服。 古者藏富於民,不足则取,有余则与。 《诗》曰‘爰及矜人,哀此鳏寡’,上惠下也。 又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下急上也。 今有西边之役,民夫作业,虽户赋口敛以赡其困乏"师古曰:“率户而赋,计口而敛也。" ",古之通义,百姓莫以为非。
以死救生,恐未可也"师古曰:"子弟竭死以救父兄,令其生也。" "。
陛下布德施教,教化既成,尧舜亡以加也。
今议开利路以伤既成之化,臣窃痛之。”
於是天子复下议两府。
丞相、御史以难问张敞,敞曰:"少府、左冯翊所言,常人之所守耳。 昔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百姓犹不加赋,而军用给。 今羌虏一隅小夷,跳梁於山谷,汉但令罪人出财减罪以诛之,其名贤於烦扰良民,横兴赋敛也"师古曰:“横音胡孟反。" "。
又诸盗及杀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赎;首匿、见知纵、所不当得为之属,议者或颇言其法可蠲除"师古曰:"以其罪轻而法重,故常欲除此条科。" ",今因此令赎罪,其便明甚,何化之所乱?《甫刑》之罚,小过赦,薄罪赎"师古曰:"吕侯为周穆王司寇,作赎刑之法,谓之《吕刑》。 后改为甫侯,故又称《甫刑》。" ",有金选之品"应劭曰:"选音刷,金铢两名也。" 师古曰:"音刷是也。 字本作锊,锊即锾也,其重十一铢二十五分铢之十三,一曰重六两。 《吕刑》曰:‘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非刂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 ’是其品也。" ",所从来久矣,何贼之所生?敞备皂衣二十余年"如淳曰: "虽有五时服,至朝皆著皂衣。" ",尝闻罪人赎矣,未闻盗贼起也。
窃怜凉州被寇,方秋饶时,民尚有饥乏,病死於道路,况至来春将大困乎!不早虑所以振救之策,而引常经以难,恐后为重责。
常人可与守经,未可与权也。
敞幸得备列卿,以辅两府为职,不敢不尽愚。”
望之、复︹对曰:"先帝圣德,贤良在位,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永惟边竟之不赡"师古曰:“惟,思也。 竟读曰境。 其下亦同。" ",故《金布令》甲曰"师古曰:"《金布》者,令篇名也。 其上有府库金钱布帛之事,因以名篇。 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 "‘边郡数被兵,离饥寒"师古曰:"离,遭也"",夭绝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给其费"师古曰:"同共给之也。 自此以上,《令甲》之文。" "’,固为军旅卒暴之事也"师古曰:"卒读曰猝。 言此令文专为军旅猝暴而施设。" "。
闻天汉四年,常使死罪人入五十万钱减死罪一等,豪︹吏民请夺假,"师古曰:"音士得反。" "
至为盗贼以赎罪。
其后奸邪横暴,群盗并起"师古曰:"横音胡孟反。" ",至攻城邑,杀郡守,充满山谷,吏不能禁,明诏遣绣衣使者以兴兵击之"师古曰: "军兴之法也。" ",诛者过半,然后衰止。
愚以为此使死罪赎之败也,故曰不便。”
时丞相、魏相御史大夫丙吉亦以为羌虏且破,转输略足相给,遂不施敞议。
元帝时,贡禹上疏,请除赎罪之法。
禹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赏善罚恶,不阿亲戚,罪白者伏其诛"师古曰:“白,明也。" ",疑者以与民"师古曰:"罪疑从轻也。" ",亡赎罪之法,故令行禁止,海内大化,天下断狱四百,与刑措亡异。
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辟地广境数千里,自见功大威行,遂从耆欲"师古曰:"从读曰纵。 耆读曰嗜。" "。
用度不足,乃行一切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者补吏,是以天下奢侈,官乱民贫,盗贼并起,亡命者众。
郡国恐伏其诛,则择便巧史书习於计簿能欺上府者,以为右职"师古曰:"上府谓所属之府。 右职,高职也。" ";奸轨不胜则,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以苛暴威服下者,使居大位"师古曰:"操,持也。 切,刻也。 操音干高反。" "。
故亡义而有财者显於世,欺谩而善书者尊於朝"师古曰:"谩,诳也。 谩音慢,又武连反。" ",讠孛逆而勇猛者贵於官。
"师古曰:"讠孛,乱也,音布内反。" "故俗皆曰:‘何以孝弟为?财多而光荣。
何以礼义为?史书而仕宦?何以谨慎为?
勇猛而临官。
’故黥劓而髡钳者犹复攘臂为政於世,行虽犬彘,家富势足,目指气使,是为贤耳"师古曰:"动目以指物,出气以使人。" "。
故谓居官而置富者为雄桀,处奸而得利者为壮士,兄劝其弟,父勉其子,俗之坏败,乃至於是!
察其所以然者,皆以犯法得赎罪,求士不得真贤,相守崇财利"师古曰:"相,诸侯相也。 守,郡守也。 崇,尚也。" ",诛不行之所致也。
今欲兴至治,致太平,宜除赎罪之法。
相守选举不以实,及有赃者,辄行其诛,亡但免官"师古曰: "不止免官而已。" ",则争尽力为善,贵孝弟,贱贾人,进真贤,举实廉,而天下治矣。”
后汉光武建武二十九年,令天下罪囚殊死以下及徒各减本罪一等,其余赎罪输作有差。
明帝即位,诏罪囚中二千石下至黄绶,贬秩赎论者,悉皆复秩还赎。
又诏天下亡命殊死以下,听得赎论:死罪入缣二十疋,右趾至髡钳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舂至司寇作三疋。
其未发觉,诏书到日先自告者,半入赎。
八年,诏犯罪亡命者赎罪各有差。
十五年,诏亡命殊死以下赎:死罪缣四十疋,右趾及城旦舂十疋,全城旦至司寇五疋;犯罪未发觉,诏书到日自告者,半入赎。
十八年,诏天下亡命自殊死以下赎:死罪缣三十疋,右趾、髡钳以下各有差。
肃宗建初七年,诏亡命赎:死罪入缣二十疋,余各有差。
永元六年,廷尉陈宠言:"今律令赎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於《甫刑》者七十九事"详见《刑制门》"。"
顺帝汉安二年,令罪囚殊死以下出缣赎,各有差;其不能入赎者,遣诣临光县居作二岁。
桓帝建和三年,诏死罪及亡命以下赎,各有差。
灵帝建宁元年,令天下系囚未决入缣赎,各有差。
熹平三年六年,光和三年、中和四年俱有此令。
桥元乞天下"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以财宝,开张奸路"。
诏下其章。
魏明帝改士庶罚金之令,男听以罚代金。
太和四年,令罪非殊死听赎各有差。
魏律,赎刑十一,赎金六。
晋《新律》,意善功恶,以金赎之。
金等不过四两。
梁武帝依周、汉故事,有罪者赎。
其科:凡在官身犯,罚金。
鞭扑杖督之罪,悉入赎停罚。
其台省令史、士卒欲赎者,听之。
五岁刑笞二百,收赎绢,男子六十疋。
又有四岁刑,男子四十八疋。
又有三岁刑,男子三十六疋。
又有二岁刑,男子二十四疋。
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
赎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
赎髡钳五岁刑笞二百者,金一斤十二两,男子十四疋。
赎四岁刑者,金一斤八两,男子十二疋。
赎三岁刑者,金一斤四两,男子十疋。
赎二岁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
罚金十二两者,男子六疋。
罚金八两者,男子四疋。
罚金四两者,男子二疋。
罚金二两者,男子一疋。
罚金一两者,男子二丈。
女子各半之。
五刑不简,正於五罚,五罚不服,正於五过,以赎论。
故为此十四等之差。
将吏以上及女子应有罚者,以罚金代之。
致堂胡氏曰:"按《舜典》五刑之目,一曰‘象以典刑’,二曰‘鞭作官刑’,三曰‘扑作教刑’,四曰‘金作赎刑’,五曰‘怙终贼刑’何为设赎?谓罪之疑者也。 三代相承,至周穆王,其法尤密,乃有罚锾之数,皆为疑刑也。 鞭施於官,盖胥吏徒隶也。 扑施於教,盖学校夏楚也。 是则鞭重而扑轻,鞭以痛惩,扑以愧耻而已。 夫当官典刑教,临时之用,有何可疑,而使赎乎?无疑而赎,则顽者肆,怠者纵,法不严而人易犯,其末流乃至於惟赎之利,变乱正刑,其弊有不可胜言者。 且使士流与卒伍同条,岂‘刑不上大夫’之义乎? 案:《虞书》言“金作赎刑"而已,九峰蔡氏则以为赎特为鞭扑轻刑设,五刑本无赎法,而以穆王赎锾之事为非;致堂胡氏则以为赎本为五刑之疑者,而鞭扑轻刑,则无赎法。
二论正相反。
然以《书》之本文考之,固未见其专为五刑设或专为鞭扑设也。
愚尝论之,五刑,刑之大者,所以惩创其罪愆;鞭扑,刑之小者,所以课督其慵怠。
五刑而许之论赎者,盖矜其过误之失,《书》所谓"罪疑惟轻",所谓"五刑之疑有赦"是也。
鞭扑而许其论赎者,盖养其愧耻之心,《记》所谓"刑不上大夫",东坡所谓"鞭挞一行,则豪杰不出於其间",故士之刑者不可用,用者不可刑是也。
二者皆圣人忠厚之意也。
天监三年,诏以"金作权典,宜在蠲息"。
於是除赎罪之科。
十一年,复开赎罪之科。
陈存赎罪之律。
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二年,余一年赎。
若公坐过误,罚金。
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
一岁刑,无官亦赎论。
后魏起自朔方,其初刑法甚峻,死罪致多,后乃令当死者,其家献金、马以赎。
北齐律,赎罪旧有金,皆代以中绢。
死百疋,流九十二疋,刑五岁七十八疋,四岁六十四疋,三岁五十疋,二岁三十六疋。
各通鞭笞论。
一岁无笞,则通鞭二十四疋。
鞭杖每十,赎绢一疋。
无绢之乡,皆准绢收钱。
自赎笞十以上至死,又为十五等之差。
当加减次,如正决法。
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
犯罚绢一疋及杖十以上,皆各为罪人。
后周制,其赎杖刑五,金一两至五两。
赎鞭刑五,金六两至十两。
赎徒刑五,一年金十二两,二年十五两,三年一斤二两,四年一斤五两,五年一斤八两。
赎流刑,一斤十二两。
赎死刑,金二斤。
妇人当笞者,听以赎论。
应赎金者,鞭、杖十,收中绢一疋。
流、徒者,依限岁收绢十二疋。
死罪者百疋。
其赎刑,死罪五旬,流刑四旬,徒刑三旬,鞭刑二旬,杖刑一旬。
限外不输者,归於法。
贫者请而免之。
隋志,官品第九以上犯罪者,听赎。
应赎者,皆以铜代绢。
铜一斤为负,负十为殿。
笞十者铜一斤,加至杖百则十斤。
徒一年,赎铜二十斤,每等加铜十斤,三年则六十斤。
流千里,赎铜八十斤,每等则加铜十斤,三千里则百斤。
绞、斩二死刑,皆赎铜百二十斤。
炀帝即位,以文帝禁网深刻,每加减降,然斗秤皆小旧二倍,其赎铜亦加二倍为差,其实不异开皇旧制。
唐元宗天宝六载敕节文:"其赎铜如情愿纳钱,每斤一百二十文。 若久负官物、应征正赃及赎物无财,以备官役折庸,其物虽多,止限三年。 一人一日,折绢四疋。 若会恩旨,其物合免者,停役。 僖宗干符三年,敕:“应残疾笃疾犯徒、流罪,或是连累,即许征赎;如身犯罪,不在免限。 其年十五以下者,准律文处分。"
晋天福六年,尚书刑部员外郎李象奏:"请今后凡是散官,不计高低,若犯罪不得当赎,亦不得上请详定院覆奏。 应内外文武官,有品官者自依品官法,无品官有散试官者,应内外带职廷臣宾从、有功将校等,并请同九品官例。 其京都军巡使及诸道州府衙前职员、内外杂任镇将等,并请准律,不得上请当赎。 其巡司、马步司判官,虽有曾历品官者,亦请同流外职。 准律,杖罪已下,依决罚例,徒罪已上,仍依当赎法。"
宋太祖皇帝开宝四年,大理正高继申上言:"准《刑统》,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亲属犯罪,各有等用荫减赎。 伏恐年代已深,子孙不肖,为先祖曾有官品,不畏宪章。 欲请自今犯罪人用祖、父亲属荫减赎者,即须祖、父曾任望朝官,据品秩得使;前代官,即须有功及国,有惠及民,为时所推,官及三品,方得上请。"
从之。
端拱二年,诏:"诸州民犯薄罪,或入金以赎,长吏得以任情而轻重,自今后并决杖遣之,不得以赎论。"
真宗景德二年,审刑院、大理寺上折杖赎金条:犯加役流而下,一罪先发,已经论罚,余罪后发,又计前杖科决。
上以细民肤革荐伤,殊非哀矜之意,诏申定其制,止赎金以满余数;若情理凶恶者,即复决杖。
仁宗庆历三年,诏曰:"先王用法简约,使人知禁而易从。 后代设茶、盐、酒税之禁,夺民厚利,刑用滋章。 今之《编敕》,皆出律外,又数改更,官吏且不能晓,百姓安得闻之?而一陷於理,身体肤以之毁伤,父母妻子以之离散,情虽可哀,法不得赎。 岂礼乐之化未行,而专用刑罚之敝欤?孔子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汉文帝使天下人入粟於边,以受爵免罪,而几於刑措。 其后京师之钱累百巨万,太仓之粟陈陈相因。 其议科条有非著以律者,或细民难知,或人情不免,或冒利犯禁,或奢侈违令,或过误可闵之类,别为赎法。 乡民以麦,市人以钱帛。 使人重帛,免刑罚,则农桑自劝,富寿可期矣。"
诏下,论者以为富人皆得赎罪而贫者不能以自免,非朝廷用法之意。
不果行。
至和初,诏:"前代帝王后,尝仕本朝官不及七品者,祖父母、父母、妻子罪流以下,听赎。 虽不仕而尝被赐予者,有罪,非巨蠹,亦如之。"
神宗熙宁四年,前单州砀山县尉王存立言:"嘉中,同学究出身,以父坐事配隶,纳官赎自便,而乡县不免丁役,愿同举人例。"
诏复赐出身,仍注合入官。
中书言刑名未安者五条。
其四,令州县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为众所知者,给付身贴。
偶有犯令,情轻可恕者,特议赎罚;其不悛者,科决。
后竟不行。
○赦宥宽恤
虞舜,眚灾肆赦"眚,过。 灾,害也。 肆,缓也。 过而有害,当缓赦之"。
《周官》,司敕掌三敕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
壹剌曰讯群臣,再剌曰讯群吏,三剌曰讯万民"注见《刑制门》"。
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亡"郑司农云:"不识,谓愚民无所识,则宥之。 过失,若今律过失杀人,不坐死。" 元谓:"识,审也。 不审,若今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 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亡,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 "。
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愚。
"愚,生而痴童昏者。 郑司农云:"幼弱老耄,若今律令年未满八年、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 "
以此三法者求民情,断民中,而施上服下服之罪,然后刑杀"上服,杀与墨、劓;下服,宫、刖也。 司约职曰:"其不信者,服墨刑"。 凡行刑必先规识所刑之处,乃后行之"。
穆王《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其审克之"详见《刑制》及《赎刑门》"。
《王制》,疑狱,汛与众共之,众疑赦之。
管仲曰:"文有三侑,武无一赦。 赦者,先易而后难,久而不胜其祸;法者,先难而后易,久而不胜其福。 故惠者,人之仇雠也;法者,人之父母也。 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无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 夫盗贼不胜则良人危,法禁不立则奸邪烦。 故赦者,奔马之委辔也。"
楚陶朱公中子杀人系狱,乃令其长子赍千金遗楚王所信善庄生请之。
庄生入见楚王,言"某星宿某,独以德为可以除之。"
王乃使使者封三钱之库。
楚人告朱公长男曰:"王且赦。"
曰:"何以也?"曰:"每王且赦,常封三钱之府。 昨暮王使使封之"钱币至重,虑人或逆知故盗窃之,故以封库,备窃盗也"。"
朱公长男以为赦,弟固当出,重千金虚弃庄生,以为殊无短长也。
乃复见庄生,以为王且赦。
庄生乃还其金,羞为所卖,复入言王曰:"臣前言某星,王言欲修德报之。 今臣出,道路皆言陶之富人朱公之子杀人囚楚,其家多持金钱赂王左右,王非为楚国而赦,乃以朱公子故也。"
楚王大怒,令论杀朱公子,明日遂下赦令。
按:唐虞三代之所谓赦者,或以其情之可矜,或以其事之可疑,或以其在三赦、三宥、八议之列,然后赦之。
盖临时随事而为之斟酌,所谓"议事以制"者也。
至后世乃有大赦之法,不问情之浅深,罪之轻重,凡所犯在赦前,则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盗贼及作奸犯科者不诘。
於是赦遂为偏枯之物,长奸之门。
今观管仲所言及陶朱公之事,则知春秋战国时已有大赦之法矣。
秦二世元年,陈涉将周文兵至戏下,二世大惊,少府章邯曰:"盗已至,众︹,今发近县不及矣。 骊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
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免骊山徒、人奴产子,悉发以击楚军,大破之。
汉高帝二年正月,赦罪人。
六月,立太子,赦罪人。
五年正月,兵事毕,赦天下殊死以下。
六月,都长安,大赦天下。
六年,以豪杰未习法令故犯法,其赦天下。
九年正月丙寅前有罪殊死以下,皆赦之。
十一年正月,立代王,大赦天下。
七月,征央布,赦天下死罪以下,令从军。
十二年,帝崩,发丧,大赦天下。
右高帝在位十二年,凡九赦。
惠帝四年,皇帝冠,赦天下。
右惠帝在位七年,唯此一赦。
吕太后临朝称制,大赦天下。
六年,赦天下。
八年,遗诏大赦天下。
右吕后临朝八年,凡三赦。
文帝初即位,赦天下。
七年,赦天下。
十五年,郊见五帝,赦天下。
后四年,日食,赦天下。
右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凡四赦。
景帝元年,赦天下。
四年,赦天下。
中元年,赦天下。
五年,赦天下。
后元年,赦天下。
右景帝在位十六年,凡五赦。
武帝建元元年,赦天下。
元光元年,赦天下。
四年,地震,赦天下。
元朔元年,赦天下,与民更始。
三年,赦天下。
六年,赦天下。
元狩元年,赦天下。
三年,赦天下。
元鼎元年,赦天下。
五年,赦天下。
元封二年,甘泉产芝,赦天下。
五年,修封禅,赦天下。
天汉元年,赦天下。
三年,修封禅,赦天下。
太始元年,赦天下。
四年,修封,还,赦天下。
征和三年,赦天下。
后元元年,郊泰,赦天下。
右武帝在位五十五年,凡十八赦。
昭帝始即位,赦天下。
始元元年,赦天下。
四年,立皇后,赦天下。
元凤元年,赦天下。
二年,赦天下。
四年,赦天下。
六年,赦天下。
右昭帝在位十三年,凡七赦。
宣帝即位,大赦天下。
本始元年,凤凰集,赦天下。
四年,立皇后,赦天下。
地节二年,凤凰集,赦天下。
三年,立皇太子,赦天下。
元康二年,赦天下,与士大夫厉精更始。
神爵二年,凤凰甘露降集,赦天下。
四年,嘉瑞并见,赦天下。
五凤三年,娄蒙嘉瑞,赦殊死以下。
甘露二年,赦天下。
右宣帝在位二十五年,凡十赦。
元帝初元元年,大赦天下。
三年,地动,赦天下。
三年,白鹤馆灾,赦天下。
永光元年,赦天下。
二年二月,大赦天下。
六月,赦天下。
四年,赦天下。
建昭二年,赦天下。
四年,斩郅支,赦天下。
五年,赦天下。
右元帝在位十五年,凡十赦。
元帝时,匡衡上疏曰:"陛下躬圣德,开太平之路,闵愚吏民触法抵禁,比年大赦,使百姓得改行自新,天下幸甚。 臣窃见大赦之后,奸邪不为衰止,今日大赦,明日犯法,相随入狱,此始导之未得其务也。 盖保民者,‘陈之以德义’,‘示之以好恶’,观其失而制其宜,故动之而和,绥之而安。 今天下俗贪财贱义,好声色,上侈靡,廉耻之节薄,淫僻之意纵,纲纪失序,疏者逾内,亲戚之恩薄,婚姻之党隆,苟合徼幸,以身设利。 不改其原,虽岁赦之,刑犹难使错而不用也。"
成帝即位,大赦天下。
建始元年,火灾,大赦天下。
河平元年,赦天下。
阳朔二年,大赦天下。
四年,赦天下。
鸿嘉三年,赦天下。
永始元年,赦天下。
元延元年,赦天下。
绥和元年,大赦天下。
右成帝在位二十六年,凡九赦。
成帝时,王尊劾奏"丞相衡、御史大夫谭、知中书谒者令显等专权擅势,皆不道,在赦令前。 赦后,衡、谭举奏显"云云。
天子下御史问状。
劾奏尊"妄诋欺非谤赦前事"。
有诏左迁。
哀帝即位,大赦天下。
建平元年,赦天下。
二年六月,改元,赦天下。
元寿元年,大赦天下。
右哀帝在位六年,凡四赦。
平帝即位,诏有司无得举赦前往事。
平帝即位,大赦天下。
元始元年,日食,大赦天下。
四年,立皇后,大赦天下。
五年,帝崩,大赦天下。
右平帝在位五年,凡四赦。
帝即位,诏曰:"夫赦令者,将与天下更始,诚欲令百姓改行洁己,全其性命也。 往者有司多举奏赦前事,累增罪过,诛陷亡辜,殆非重信审刑,洒心自新之意也。 自今以来,有司毋得陈赦前事置奏上。 有不如诏书,为亏恩,以不道论。 定著令,布告天下,使明知之。"
△赦徒
文帝二年,民谪作县官及货种食未入、入未备者,皆赦之。
景帝中四年,赦作阳陵者。
死罪欲腐者许之。
武帝元封二年,封泰山,赦所过徒。
宣帝元康元年,凤凰集,赦天下徒。
五凤元年,赦徒作杜陵者。
元帝初元四年,祠后土,赦汾阴徒。
永光元年,幸甘泉,赦阳徒。
成帝建始二年,祀南郊,赦奉郊县及中都官而彡罪徒。
三年,赦天下徒。
河平四年,单于朝,赦天下徒。
阳朔元年,赦天下徒。
鸿嘉元年,幸初陵,赦作徒。
哀帝建平二年,赦天下徒。
平帝元始元年,赦天下徒。
二年,赦天下徒。
△别赦
汉高帝五年,遣使者赦田横。
八年,吏有罪未发觉者,赦之。
十年,太上皇崩,葬万年,赦栎阳囚死罪以下"臣瓒曰:"万年陵有栎阳县界。" "。
十二年,击卢绾居,去来归者,赦之。
惠帝六年八月,赦降。
"司马氏《大事记》"文帝三年七月,诏:济北吏民兵未至先自定,及以军城邑降者,皆赦之,复官爵。
与王兴居去来者,亦赦之。
八月,赦诸与兴居反者。
景帝三年,赦襄平侯及妻子当坐者。
六月,诏:吴王濞已灭,吏民当坐濞等及逋逃亡军者,皆赦之。
武帝建元元年,赦吴楚七国孥输在官者。
元光六年,赦雁门、代郡军吏不循法者。
元封四年,祭后土,赦汾阴、夏阳、中都死罪以下。
益州、昆明反,赦京师亡命,令从军。
太初二年,用事介山,祭后土,赦汾阴、安邑殊死以下。
昭帝元凤元年,赦燕王太子建、公主子文信及宗室子与燕主、上官桀等谋反父母同产当坐者,皆免为庶人。
其吏为桀等所诖误,未发觉在吏者,除其罪。
宣帝地节四年,诸为霍氏所诖误未发觉者,皆赦之。
元康二年,诸触讳在令前者,赦之。
后汉光武建武元年,大赦天下"即位"。
二年三月,大赦天下。
六月戊戌,大赦天下"立太子"。
三年正月,大赦天下。
六月壬戌,大赦天下。
四年正月,大赦天下。
五年正月,大赦天下。
七年四月,大赦天下"日食"。
中元元年,大赦天下"封禅"。
明帝永平二年,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皆赦除之"祀明堂"。
十年四月,大赦天下。
十五年四月,大赦天下,其谋反大逆及诸不应宥者,皆赦除之。
章帝建初三年,大赦天下"祀明堂"。
元和二年,大赦天下"祀明堂"。
时赦天下系囚在四月丙子以前减罪一等,勿笞,诣金城,而文不及亡命未发觉者。
郭躬上封事曰:"圣恩所以减死罪使戍边者,重人命也。 今死罪亡命无虑万人,又自赦以来,捕得甚众,而诏令不及,皆当重论。 伏惟天恩莫不荡宥,死罪已下并蒙更生,而亡命捕得独不沾泽。 臣以为赦前犯死罪而系在赦后者,可皆勿笞,诣金城,以全人命,有益於边。"
肃宗善之,即下诏赦焉。
和帝永元十一年,大赦天下。
十四年三月,大赦天下"临辟雍"。
元兴元年,大赦天下"改元"。
殇帝延平元年,大赦天下。
安帝永初元年,大赦天下。
三年正月,大赦天下"加元服"。
四年四月,大赦天下。
元和三年二月,大赦天下。
永宁元年,大赦天下"立太子"。
建光元年,大赦天下。
延光元年,大赦天下"改元"。
四年六月,大赦天下。
顺帝永建元年,大赦天下。
四年正月,大赦天下。
阳嘉元年,大赦天下。
三年五月,大赦天下。
永和三年四月,大赦天下。
汉安元年,大赦天下"改元"。
建康元年,大赦天下。
质帝即位,大赦天下。
本初元年六月,大赦天下。
桓帝建和元年,大赦天下。
二年,大赦天下"加元服"。
和平元年,大赦天下。
元嘉元年,大赦天下。
永兴元年,大赦天下。
永寿元年正月,大赦天下"改元"。
三年正月,大赦天下。
延熹元年六月,大赦天下。
三年正月,大赦天下。
四年六月,大赦天下。
六年三月,大赦天下。
八年三月,大赦天下。
九年六月,大赦天下。
灵帝建宁元年,大赦天下。
四年正月,大赦天下。
熹平元年五月,大赦天下。
二年二月,大赦天下。
三年二月,大赦天下。
四年五月,大赦天下。
五年四月,大赦天下。
六年正月,大赦天下。
光和元年三月,大赦天下。
二年四月,大赦天下。
五年正月,大赦天下。
四年四月,大赦天下。
五年正月,大赦天下。
六年三月,大赦天下。
中平元年十二月,大赦天下。
三年二月,大赦天下。
四年正月,大赦天下。
六年四月,大赦天下。
八月辛未,大赦天下。
献帝初平元年,大赦天下。
二年正月,大赦天下。
三年正月,大赦天下。
四年正月,大赦天下。
兴平元年正月,大赦天下。
二年正月,大赦天下。
建安元年正月,大赦天下。
二年正月,大赦天下。
光武时,吴汉言:"愿陛下谨勿赦而已。"
安帝永初中,尚书陈忠上言:"母子兄弟相代死者,听,赦所代者。"
从之。
王符《述赦篇》曰:"凡疗病者,必知脉之虚实,气之所结,然后为之方,故疾可愈而寿可长也。 为国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祸之所起,然后为之禁,故奸可塞而国可安也。 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於数赦赎。 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 何以明之哉?夫谨敕之人,身不蹈非,又有为吏正直,不避︹御,而奸猾之党横加诬言者,皆知赦之不久故也。 善人君子,被侵怨而能至阙庭自明者,万无数人;数人之中得省问者,百不过一;既对尚书而空遣去者,复十六七矣。 其轻薄奸宄,既陷罪法,怨毒之家冀其辜戮以解蓄愤,而反一概悉蒙赦释,令恶人高会而夸咤,老盗服臧而过门,孝子见雠而不得讨,遭盗者睹物而不可取,痛莫甚焉!夫养稂莠者伤禾稼,惠奸宄者贼良民。 《书》曰:‘文王作罚,刑兹无赦。 ’先王之制刑法也,非好伤人肌肤断人寿命也;贵威奸惩恶,除人害也。 故《经》称‘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诗》刺‘彼宜有罪,汝反脱之’。 古者惟始受命之君,承大乱之极,寇贼奸宄,难为法禁,故不得不有一赦,与之更新,颐育万民,以成大化。 非以养奸活罪放纵大贼也。 夫性恶之民,民之豺狼,虽得放宥之泽,终无改悔之心。 旦脱重梏,夕还囹圄,严明令尹,不能使其断绝。 何也?凡敢为大奸者,才必有过於众,而能自媚於上者也。 多散诞得之财,奉以谄谀之辞,以转相驱,非有第五公之廉直,孰不为顾哉?论者多曰:‘久不赦则奸宄炽而吏不制,宜数肆眚以解散之。 ’此未昭乱之本源,不察祸福之所生也。"
昭烈章武元年,即皇帝位,大赦。
后主元年,即位,大赦。
建兴十二年,丞相亮北征,卒於军中,师还,大赦。
延熙元年,立皇后,大赦。
九年秋,大赦。
大司农河南孟光责大将军费曰:"夫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 衰敝穷极,必不得已,然后乃可权而行之耳。 今主上仁贤,百僚称职,何有旦夕之急而数施非常之恩,以惠奸宄之恶?"谢之。
初,丞相亮时,有言公惜赦者,亮答曰:"治世以大德,不以小惠,故匡衡、吴汉不愿为赦。 先帝亦言:‘周旋陈元方、郑康成间,每见启告治乱之道悉矣,曾不语赦也。 若刘景、季玉父子,岁岁赦宥,何益於治!’"由是蜀人称亮之贤,知不及焉。
陈寿评曰:"诸葛亮为政,军旅数兴而赦不妄下,不亦卓乎!"致堂胡氏曰:"赦之无益於治道也,前贤言之多矣,而终不能革,至按以常典而行之於其,有吉庆、克捷、祥瑞、祈祷之事,则又赦焉。 不信二帝三王之法而循后世之制是何也?其说多矣。 始受命则赦,改年号则赦,获珍禽奇兽则赦,河水清则赦,刻章玺则赦,立皇后则赦,建太子则赦,生皇孙则赦,平叛乱则赦,开境上则赦,遇灾异则赦,有疾病则赦,郊祀天地则赦,行大典礼则赦。 或三年一赦,或比岁一赦,或一岁再赦三赦。 赦令之下也,有罪者除之,有负者蠲之,有滞者通之;或得以荫补子孙,或得以封爵祖考,大概如是而已耳。 明哲之君则赦希而实,昏乱之世则赦数而文。 希者尚按故事而不能尽去也,数者则意在邀福而归诸已也;实者有罪必除有负必蠲也,文者虽有是言而人不被其泽也。 复有奸宄擅权者,以急征暴赋多狱无罪归之上,而施行宽宥,布宣惠心,自我请之。 由是数者而论,赦为有益乎?为无益乎?人君诚以明哲自期而以昏乱为戒,则所谓按故事而释有罪者尚在所议。 故事有是有非,岂可尽循?罪人若审有罪,岂可尽贷有罪,岂可而贷?则善人奈何?甲杀乙而遇赦,乙巳不可复生,而甲得不死,以赦为偏枯者,此也。 若曰乙巳不辜而死矣,吾未知甲之果当杀之乎,抑疑似也,则援‘宁失不经’之文而赦之,以为从厚,而终不恤乙之无辜,以赦为偏枯者,此也。 百姓负租,或以旱,或以贫,或以已纳而不为之除籍,或为官司所抑,代人而输,其事非一。 每下赦令,未尝不蠲也,而百姓有‘黄纸放,白纸催’之言,自古如此。 则以著於甲令者曰:‘凡蠲旱税,不得过若干分。 ’而赦令则曰: ‘岁大旱,其尽蠲之。 ’百姓喜於尽蠲之文,而不知令甲之有限也,则相与怨其上曰:‘黄纸之放,特绐我耳!’此又偏枯之甚者也。 奸宄乱贼之人,知赦之可拟也。 则甫期而为奸宄乱贼之事,侥亻幸贷释,不可胜数矣。 亦或病其然,则下令曰:‘凡距赦若干日而杀人,是待赦也,不得以赦原。 ’先为远期焉。 而奸宄乱贼之人,有财可行,有力可援,有反可恃,有来可使。 一入囹圄,用是数者,迁延稽故,终以无事。 而捕寇之吏,被伤之主,发觉之人,往往反坐。 於是良善困於奸宄,闾里怵於乱贼,喑鸣饮气,无路伸吐,此又偏枯之甚者也。 灵帝行冠礼,大赦天下,而党人不与焉。 自是后凡五赦,而益增五族之锢,又五赦而黄巾起。 不得已,乃赦党人。 党人纵有罪,不轻於十赦之恶逆乎?况党人无罪,而愿忠於君,志除奸凶,以清天下者也;乃经十赦,不得已而后赦,此岂直偏枯而已! 举四肢皆废矣。 四肢尽废,头首兀然,其能不为人所ㄏ击曳挽而仆乎?於是董卓角之,袁绍掎之,曹操靡之。 献帝为所挟而不得赦,伏后为所弑而不得赦,二皇子为所弑而不得赦。 语赦至此,无益明矣。 明哲之君,监失而思得,舍非而从是,莫若兼用虞舜、《大易》、《吕刑》、《周官》之法,则虽旷岁而不一赦,一年而十百赦,无不可者。 舜之法曰‘眚灾肆赦’,谓有目病而害加乎人者也。 《大易》之法曰‘君子以赦过宥罪’,过误则直肆之,罪咎则稍宽之而已。 《吕刑》之法曰,五刑五罚之疑而不明者则赦,无疑则不赦矣。 周公之法曰,赦幼弱、老耄、{春心}愚,非此三者则不赦矣。 鲁国肆大眚,《春秋》非之以,其无谓而尽赦也。 取正乎孔子,略法乎虞、周、《大易》之训,则刑罚尽道,可以代天之春生秋杀矣。 夫吴汉,攻战之士也,临终献言,劝光武以勿赦;陈寿,於孔明有憾者也,而称誉不赦之卓。 况为天下国家者,可不如吴汉、陈寿之见乎!"
十二年四月,大赦。
十四年冬,大赦。
十七年春,大赦。
十九年,大赦。
二十年,大赦。
景耀元年,大赦"改元"。
四年冬,大赦。
六年,大赦"改元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