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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谳"平反"
虞舜,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过也。 灾,害也。 肆,缓。 贼,杀也。 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怙奸自终,当刑杀之"。
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辜,罪也。 经,常也。 "
《周官》,小司寇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辟,法也。 丽,附也。 故书"付"作"附",附犹著也":一曰议亲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宗室有罪先请是也。" "二曰议故之辟"故谓旧知也",三曰议贤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廉吏有罪先请是也。" 元谓:"贤,有德行者。" ",四曰议能之辟"能谓有道艺者。 《春秋传》曰:"夫谋而鲜过,惠训不倦者,叔向有焉。 社稷之固也,犹将十世宥之,以劝能者;今一不免其身,以弃社稷,不亦惑乎!"",五曰议功之辟"谓有大勋劳立功者",六曰议贵之辟"郑司农云:"若今时吏墨绶有罪先请是也。" ",七曰议勤之辟"谓憔悴以事国",八曰议宾之辟"谓所不臣者。 三恪二代之后欤"。
以三刺断庶民狱讼之中"中谓罪正所定":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刺,杀也。 三讯罪定则杀之。 讯,告也。 疏曰:"群臣,士以上。 群吏,府史胥徒庶人在官者。 万民,民有德行不仕者。" "。
听民之所刺宥以施上服下服之刑"宥,宽也。 民言杀,杀之;言宽,宽之。 上服,劓、墨也。 下服,宫、刖也"。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以求民情断其狱讼之中也。 三刺法见前"。
有旨无简不听"简,诚也。 有其意无其诚者,不论以为罪",附从轻"附,施刑也。 求出之使从轻",赦从重"虽是罪可重,犹赦之"。
疑狱,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小大,犹轻重。 已行故事曰比"。
《君陈》,王曰:"君陈,殷民在辟,予曰‘辟’,尔惟勿辟;予曰‘宥’,尔惟勿宥:惟厥中。"
穆王《吕刑》,上刑轻下服,下刑重上服,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惟齐非齐,有伦有要"事在上刑而情轻,则服下刑,舜之"宥过无大",《康诰》所谓"大罪非终"是也。 事在下刑而情重,则服上刑,舜之"刑故无小",《康诰》所谓"小罪非眚"是也。 若诸罚之轻重,亦皆有权焉。 权者,进退推移,以求其轻重之宜也。 刑罚世轻世重者,《周礼》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随时而为轻重者也。 轻重诸罚有权者,权一人之轻重也;刑罚世轻世重者,权一世之轻重也。 惟齐非齐者,法之权也;有伦有要者,法之经也。 言刑罚虽惟权变是,而齐之以不齐焉,至其伦要所在,盖有截然而不可紊者矣。 此两句总结上意也"。
《大戴礼》,刑法者,御人之衔勒也。
吏者,辔也。
刑者,策也。
天子,御者;内史、太史,左右手也。
古者以法为衔勒,以官为辔,以刑为策,以人为手,而御天下。
公家不畜刑人,大夫不养,士遇之途不与之言,屏诸四方,唯其所如,不及以政,不欲生之故也。
又曰刑不上大夫者,古之大夫有坐不廉污秽者,则曰"簋不饰";淫乱男女无别者,则曰"帷薄不修";罔上不忠者,则曰"臣节未著";罢软不胜任者,则曰"下官不职";干国之纪者,则曰"行事不请"。
此五者,大夫定罪名矣,不忍斥然以正呼之。
是故大夫之罪,其在五刑之域者,闻有谴发,则自冠缨,盘水加剑,造乎阙而自请罪,君不使有司执缚牵而加之也。
其有大罪者,闻命则北面跪而自裁,君不使人ㄏ引而刑杀之也,曰:"子大夫自取之耳!吾遇子有礼矣。"
是曰刑不上大夫。
汉高帝七年,制诏御史:"狱之疑者,吏或不敢决,有罪者久而不论,无罪者久系不决。 自今以来,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以其罪名当报之"谓处断也"。 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亦当报之。 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传所当比律令以闻。"
文帝时,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
时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
於是使骑捕之,属廷尉。
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
上怒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下公共之也。 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 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 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天下皆用法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上良久曰:"廷尉当是也。"
其后人有盗高庙座前玉环,得,帝怒,下廷尉治。
释之按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当弃市。
上大怒曰:"人无道,乃盗先帝器!吾属廷尉者,欲置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
释之免冠顿首谢曰:
"法如是足也。 且罪等,然逆顺为基。 今盗宗庙器而族之,假令愚民取长陵一А土,陛下且何以加其法乎?"帝乃白太后,许之。
孝景中五年,诏:"诸狱疑,若虽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厌者,辄谳之。"
后元年诏曰:"狱,重事也。 人有智愚,官有上下。 狱疑者谳有司。 有司所不能决,移廷尉。 有令谳而后不当,谳者不为失"师古曰:“假令谳讫,其理不当,所谳之人不为罪失。" "。
欲令治狱者务先宽。”
时廷尉上囚访年继母陈论杀访年父,访年因杀陈,依律,杀母以大逆论,帝疑之。
武帝时年十二,为太子,在旁,帝命问之。
太子答曰:"夫继母如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比之於母。 今继母无状,手杀其父,则下手之日,母恩绝矣。 宜与杀人者同,不宜与大逆论。"
从之。
文帝时,诏除收孥相坐法。
景帝时,诏:"高年、鳏寡、幼弱、孕妇、师、侏儒有罪当鞫系者。 颂系之。"
"并详见《刑制门》"
武帝时,儿宽为廷尉史,以古法义决疑狱,张汤甚重之。
时上方向文学,汤决大狱,欲傅古义,乃请博士弟子治《尚书》、《春秋》,补廷尉史。
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
而深刻吏多为爪牙用者,依於文学之士。
宣帝时置廷平,季秋后请谳。
时上常幸宣室,斋居而决事。
"详见《刑制门》"
成帝诏:"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习律令者议减死刑及可蠲除约省,者令较然易知,条奏。"
"详见《刑制门》"
沛县有富家翁,赀三千余万,小妇子年才数岁,顷失其母。
父无亲近,其女不贤。
翁病困,思念恐争其财,儿必不全,因呼族人为遗书,令悉以财属女,但遗一剑,云儿年十五,以还付之。
其后果不肯与,儿诣郡自言求剑。
时太守何武得其条辞,因录女及婿,省其手书,顾谓掾吏曰:"女性强梁,婿复贪鄙。 畏残害其儿,又计小儿得此财不能全护,故且与女,实寄之耳,不当以剑与之。 夫剑者,所以决断限,年十五者,智力足以自居。 度此女、婿必不复还其剑,当关县官,县官或能证察,得见申展。 此凡庸何能思虑弘远如是哉!"悉取财以与子。
曰:"敝女恶婿,温饱十岁,亦以幸矣。"
论者大服武。
薛宣为丞相时,弟循为临令,后母常随循居官。
宣迎后母,循不遣。
后母病死,循去官持服。
宣谓循三年服少能行之者,兄弟相不可"者,执意不同,犹如色之杂"。
循遂竟服,繇是兄弟不和。
后宣免丞相,加特进。
久之,哀帝即位,博士申咸给事中,亦东海人,毁宣不供养行丧服,薄於骨肉,前以不忠孝免,不宜复封列侯在朝省。
宣子况为右曹侍郎,数闻其语,赇客杨明,钦令创咸面目,使不居位"创谓伤之"。
会司隶缺,况恐咸为之,遂令明钦遮斫咸宫门外,断鼻唇,身八创。
事下有司议,御史中丞众等议"史失众姓"奏曰:"况朝臣,父故宰相,封列侯,不相敕承教化,而骨肉相疑,咸受循言以谤毁宣,咸所言皆宣行迹,众人所共见,公家所宜闻。 况知咸给事中,恐为司隶举奏宣,而公令明等迫切宫阙,要遮创戮近臣於大道人众中,欲以鬲塞聪明,杜绝论议之端"鬲与隔同。 杜,塞也"。 桀黠无所畏忌,万众ん讠华,流闻四方,不与凡人忿怒争斗同。 臣闻敬近臣,为近主也。 礼,下公门,式路马"过公门则下车,见路马则抚式,盖崇敬也。 式,车前横木",居处畜产且犹敬之。 《春秋》之义,意恶功遂,不免於诛"遂,成也。 言举意不善,虽成功犹加诛",上浸之原不可长也"浸,近也。 伤戮大臣,有所逼近也。 浸,亦作侵,犯也,其义两通。 长音竹两反"。 况首为恶,明手伤,功意俱恶"手伤人为功,使人伤人为意",皆大不敬,明当以重论,及况皆弃市。"
廷尉直议曰:"律曰:‘斗以刃伤人,完为城旦,其贼加罪一等,与谋者同罪。 ’诏书无以诋欺成罪"诋,毁也,丁礼反"。 传曰:‘遇人不以义而见《疒只》者,与《疒只》人之罪钧,恶不直也"以杖手殴击,破其皮,肿起青黑,伤无创瘢者,律谓之《疒只》。 遇人不以义为不直,虽见殴罪同殴也。 《疒只》音枳。 音鲔"。 ’咸厚善循,而数称宣过恶,流闻不谊,不可谓直言"咸为循而毁宣,是不义而不直"。 况以故谋伤咸,计谋已定,后闻置司隶,因前谋而趣明"趣读曰促",非以恐咸为司隶故造谋也。 本争私变,虽於掖门外伤咸道中,与凡人争斗无异。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古今之通道,三代所不易也。 孔子曰:‘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至於刑罚不中,而人无所措手足"措置也"。 ’今以况为首恶,明手伤为大不敬,公私无差。 《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原谓寻其本"。 原况以父见谤发忿怒,无他大恶。 加诋欺,辑小过成大辟,陷死刑,违明诏,恐非法意,不可施行。 圣王不以怒增刑。 明当以贼伤人不直"以其受财",况与谋者皆爵减完为城旦"以其身有爵级,故得减罪而为完也。 况身及同谋之人,皆从此科"。"
帝以问公卿。
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以中丞议是,自将军以下至博士议郎皆是廷尉。
况竟减死罪一等,徙敦煌。
宣坐免为庶人,归故乡。
定陵侯淳于长坐大逆诛,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
及长事发,丞相方进、大司空何武议曰:"令,犯法者各以发时律令论之"此其引令条之文也。 发时,谓其犯法之时"。 明有所讫也"讫止"。 长犯大逆时,乃始等见为妻,已有当坐之罪,与身犯法无异。 后乃弃去,於法无以解"解,免也"。 请论。"
廷尉孔光议,以为:"大逆无道,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欲惩后犯法者也"惩,创止之"。 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 长自未知当罪大逆之法,而弃去乃始等,或更嫁,义已绝,而欲以为长妻论杀之,名不正,不当坐。"
有诏光议是。
王尊为美阳令,美阳女子告:"假子以我为妻,妒笞我。"
尊验问,辞伏。
曰:"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言非常刑名,造杀戮之法"。"
乃使骑吏五人射杀之。
哀帝时,廷尉梁祖与丞相长史、御史中丞及五二千石杂治东平王狱"为息夫躬等诬告不道事",时冬月未尽二旬,而祖心疑冤,狱有饰辞,奏欲传之长安"传谓移其事也"更下公卿覆治。
天子以为祖等皆见上体不平,外内顾望,操持两心,幸逾冬,无讨贼疾恶主雠之意,制诏免祖等皆为庶人。
后数月大赦,丞相王嘉荐祖等明习治狱,又封还益董贤户事,上发怒,召嘉诣尚书责问。
光禄大夫孔光等希旨劾嘉迷国罔上不道,请召嘉诣廷尉诏狱。
嘉竟死狱中。
永信少府猛等十人以为:"圣王断狱,必先原心定罪,探意立情,故死者不抱恨而入地,生者不衔怨而受罪。 明主躬圣德,重大臣刑辟,广延有司议,欲使海内咸服。 嘉罪名虽应法,圣王之於大臣,在舆为下,御坐则起"师古曰:“解在《翟方进传》。" ",疾病视之无数,死则临吊之,废宗庙之祭,进之以礼,退之以义,诔之以行"师古曰:"言大臣之死,积累其行而为诔也。 诔者,累德行之文。" "。
按嘉本以祖等为罪,罪恶虽著,大臣括关械、裸躬就笞"师古曰:"括,结也。 关,贯也。 裸,露也。" ",非所以重国褒宗庙也。
今春月寒气错缪,露霜数降,宜示天下以宽和。
臣等不知大义,唯陛下察焉。”
有诏假谒者节,召丞相入廷尉诏狱。
使者既到府,掾史涕泣,共和药进嘉,嘉不肯服。
主簿曰:"将相不对理陈冤,相踵以为故事"师古曰:“踵由蹑也。" ",君侯宜引决。
"师古曰:"令自裁也。" "。”
使者危坐府门上"师古曰:"以逼促嘉也。" "主簿复前进药,嘉引药杯以击地,谓官属曰:"丞相幸得备位三公,奉职负国,当伏刑都市以示万众。 丞相岂儿女子邪,何谓咀药而死"师古曰:"咀,嚼也,音才汝反。 ""!"嘉遂装出,见使者再拜受诏,乘吏小车,去盖不冠,随使者诣廷尉。
廷尉收嘉丞相、新甫侯印绶,缚嘉载致都舡诏狱。
上闻嘉生自诣吏,大怒,使将军以下与二千石杂治。
吏诘问嘉,嘉对曰:"按事者思得实。 窃见祖等前治东平王狱,不以为不当死,欲关公卿,示重慎;置驿马传囚,不得逾冬月,诚不见其外内顾望阿附为验。 复幸得蒙大赦,祖等皆良善吏,臣窃为国惜贤,不私此三人。"
狱吏曰:"苟如此,则君何以为罪犹当?有以负国,不空入狱矣。"
吏稍侵辱嘉,嘉喟然天叹曰"师古曰:"读作仰。" ":
"幸得充备宰相,不能进贤退不肖,以是负国,死有余责。"
吏问贤不肖主名,嘉曰:"贤,故丞相孔光、故大司空何武,不能进;恶,高安侯董贤父子,佞邪乱朝,而不能退。 罪当死,死无所恨。"
嘉系狱二十余日,不食欧血而死。
后汉制,治书侍御史二人,选明法律者为之。
凡天下诸谳疑事,掌以法律当其是非。
明帝永平十四年,楚王英以谋逆废徙自杀。
时穷治楚狱,遂至累年。
其辞语相连,自京师亲戚、诸侯、州郡豪杰及考案吏,阿附坐死、徙者以千数,而系狱者尚数千人。
颜忠、王平辞引隧乡侯耿建、朗陵侯臧信、泽侯邓鲤、曲成侯刘建。
建等辞未尝与忠、平相见。
是时上怒甚,吏皆惶恐,诸所连及,率一切陷入,无敢以情恕者。
侍御史寒朗心伤其冤,试以建等物色独问忠、平,而二人错愕不能对。
朗知其诈,乃上言:"建等无奸,专为忠、平所诬,疑天下无辜,类多如此。"
帝曰:"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对曰:"忠、平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虚引,冀以自明。"
帝曰:"即如是,何不早奏?"对曰:"臣恐海内别有发其奸者。"
帝怒曰:"吏持两端,促提下棰之!"左右方引去,朗曰:"愿一言而死。"
帝曰:"谁与共为章?"对曰:"臣独作之。"
上曰:"何以不与三府议?"对曰:"臣自知当必族灭,不敢多污染人。"
上曰:"何故族灭?"对曰:"臣考事一年,不能穷尽奸状,反为罪人讼冤,故知当族灭。 然臣所以言者,诚冀陛下一觉悟而已。 臣见考囚在事者,咸共言妖恶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无后责。 是以考一连十,考十连百。 又公卿朝会,陛下问以得失,皆长跪言:‘旧制,大罪祸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归舍,口虽不言而仰屋窃叹,莫不知其多冤,无敢为陛下言者。 臣今所陈,诚死无悔。"
帝意解,诏遣朗出。
后二日,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
时天旱,即大雨。
马后亦以楚狱多滥,乘为帝言之,帝恻然感悟,夜起彷徨,由是多所降宥。
任城令汝南袁安迁楚郡太守,到郡不入府,先往案楚王英狱事,理其无明验者,条上出之。
府丞、掾史皆叩头争,以为"阿附反虏,法与同罪,不可"。
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当坐之,不以相及也。"
遂分别具奏,帝感悟,即报许,得出者四百余家。
肃宗初,陈宠为尚书,宠以帝新即位,宜改前世苛俗,上疏言:"宜隆先王之道,荡涤烦苛之法,轻薄楚,以奉天心。"
帝纳宠言,诏有司绝钻钻诸惨酷之科,解妖恶之禁,除文致之请谳五十余事,定著於令。
宠曾祖父咸,成哀以律令为尚书,性仁恕,常戒子孙曰:"为人议法,当依於轻,虽有百金之利,慎无予人重比。"
王莽时谢病,收敛其家律令书文,壁藏之。
宠明习法家,少为郡吏,辟司马鲍昱府,转为辞曹,掌天下狱讼。
其所平决,无不厌服众心。
撰《辞讼比》七卷,决事科条,皆以事类相从。
宠子忠为廷尉正,司徒刘凯举忠明习法律,擢拜尚书。
忠自以世典刑法,用心务在宽详。
初,父宠在廷尉,上除汉法溢於《甫刑》者,未施行。
忠略依宠意为二十三条,为《决事比》,以省请谳之敝。
元和三年,廷尉郭躬条诸重文可从轻者四十一事奏之,事皆施行,著於令。
明帝时,奉车都尉窦固出击匈奴,骑都尉秦彭为副。
彭在别屯而辄以法斩人,固奏彭专擅,请诛之。
帝问郭躬曰:"军征,校尉一统於督"督谓大将"。 彭无斧钺,何得杀人?"躬曰:"一统於督,谓在部曲也"《前汉书音义》曰:“大将军行有五部,部有曲。" "。
今彭专军别将,有异於此。
兵事呼吸,不容先关督帅。
且汉制戟即为斧钺"有衣之戟曰"。”
帝从躬议。
又有兄弟共杀人者,帝以兄不训弟,故报兄重"报,论也。 重,死刑"而减弟死。
中常侍孙章宣诏,言两报重,尚书奏章矫制,罪当腰斩。
帝问郭躬,躬曰:"法令有故、误,章传令之谬,於事为误,误者於文则轻,当罚金。"
帝曰:"章与囚同县,疑其故也。"
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诗·小雅》。 如砥,贡赋平。 如矢,赏罚均"。 ’‘君子不逆诈’。 且王法天,刑不可以委曲生意。"
帝善之。
躬父弘,习《小杜律》"《前书》,杜周断狱深刻,子延年亦明法律。 对父故言小也"太守寇恂以弘为决曹掾,断狱至三十年,用法平。
诸为弘所决者,退无怨情,郡内比之东海于公。
躬少传父业,讲授徒众常数百人。
后为郡吏,辟公府。
元和初,为廷尉。
躬家世掌法,务在宽平,及典理官,决狱断刑,多依矜恕。
梁人取后妻,后妻杀夫,其子又杀之。
孔季彦返鲁过梁,梁相曰:"此子当以大逆论。 礼,继母如母,是杀母也。"
季彦曰:"言如母,则与亲母不等,欲以义督之也。 昔文姜与杀鲁桓,《春秋》去其姜氏,《传》曰:‘绝不为亲,礼也。 ’绝不为亲,即凡人尔。 且夫手杀重於知情,知情犹不得为亲,则此下手之时,母名绝矣。 方之古义,是子宜以非司寇而擅杀当之,不得为杀母而论以逆也。"
梁相从其言。
和帝即位。
初,建初中,有人侮辱人父者,而其子杀之,肃宗贳其死刑而降宥之,自后因以为比。
是时遂定其议,以为轻侮法。
张敏议曰:"夫轻侮之法,先帝一切之恩,不有成科班之律令也。 夫《春秋》之义,子不报雠,非子也。 而法令不为之减者,以相杀路不可开故也。 今义者得减,妄杀者有差,使执宪之吏得设巧诈,非所以遵‘在鬼不争’之义。 又轻侮之比,浸以繁滋,至有四五百科,转相顾望,弥复增甚,难以垂之万载。 可下三公、廷尉蠲除其。"
议寝不省。
敏复上疏曰:"臣伏见孔子垂经典,皋陶造法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为非也。 未晓轻侮之法将以何禁?必不能使不相轻侮,而更开相杀之路,执宪之吏复容其奸枉。 愿陛下考寻利害,广令平议。"
和帝从之。
永元十六年,诏一切囚徒於法疑者勿决,以奉敕令。
安帝即位,邓太后临朝。
初,肃宗时,断狱皆以冬至之前,自后论者互多异。
太后诏公卿以下会议。
鲁恭议曰:"夫王者之作,因时为法。 孝章皇帝深惟古人之道,助三正之微,定律著令,冀承天心,顺物性命,以致时雍。 然后变改以来,年岁不熟,价常贵,人不宁安。 小吏不与国同心者,率入十一月得死罪贼,不问曲直,便即格杀,虽有疑罪,不复谳正。 一夫吁嗟,王道为亏,况於众乎?《易》十一月‘君子以议狱缓死’。 可令疑罪使详其法,大辟之科,尽冬月乃断。 其立春在十二月中者,勿以报囚如故事。"
后卒施行。
吴为胶东太守,安邱男子母邱长与母俱行市,道遇醉客辱其母,长杀之而亡,捕得之。
呼长谓曰:"子母见辱,人情所耻。 然孝子忿必虑难,动不累亲。 今若背亲逞怒,白日杀人,赦若非义,刑若不忍,将如之何?"长以械自系"在手曰械",曰:"国家制法,囚身犯之。 明府虽加哀矜,恩无所施。"
问长"有妻子乎?"对曰:"有妻未有子。"
即移安邱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孕。
至冬尽行刑,长泣谓母曰:"负母应死,当何以报吴君乎?"乃指而吞之,含血言曰:"妻若生子,名之‘吴生’。"
因投纟而死"谓以绳为纟,投之而缢"。
按:此即所谓遭侮辱而杀人者,肃宗时贳其死刑,和帝时除之。
故吴疑此狱,且容其投纟以死而不明正典刑,盖犹在可议之列也。
献帝建安时,应劭删定律令"见《刑制门》"。
初,安帝时,河人尹次、颍川人史玉皆坐杀人当死,次兄初及玉母军并诣官曹求代其命,因缢而物故。
尚书陈忠以为罪疑从轻,议活次、玉。
劭后追之曰:"夫时化则刑重,时乱则刑轻,《书》曰‘刑罚世轻世重’,此之谓也。 今次、玉以清时逞其私憾,阻兵安忍,︹尸道路。 朝恩在宽,幸至冬狱,而初、军愚狷,妄自投毙。 昔召忽亲死子纠之难,而孔子曰‘经於沟渎,人莫之知。 ’晁氏之父非错刻峻,自陨其命,班固亦云‘不如赵母指括以全其宗’。 传曰‘仆妾感慨而致死者,非能义勇,顾无虑耳"言无计虑"’。 夫刑罚威狱,以类天之震杀戮也;温慈和惠,以放天之生殖长育也。 故春一草枯则为灾,秋一木华亦为异。 今杀无罪之初、军,而活当死之次、玉,其为枯华,不亦然乎?陈忠不详制刑之本,而信一时之仁,遂广引八议求生之端。 夫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岂有次、玉当罪之科哉?若乃小大以情,原心定罪,此为求生,非谓代死可以生也。 败法乱政,悔其可追。"
凡有《议》三十篇,皆此类。
魏文帝时,有大女刘朱,过"陟瓜反"子妇酷暴,前后三妇自杀,论朱减死,输作尚方,因是下怨毒杀人减死之令。
按:所谓怨毒杀人者,盖行凶之人遭被杀之人苦毒,故不胜其怨愤,起而杀之。
今刘朱之事,史不言子妇有悖逆其姑之迹,则非怨毒杀人也。
要之,姑过其妇,妇因过而自杀,非姑手杀之,则可以免死。
但以为怨毒,则史文不明,未见其可坐以此律耳。
齐王时,司马师辅政,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
母邱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族兄ダ通表乞其命,诏听离婚。
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
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没为官婢,以赎芝命。
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曰:"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他族,降父母之服,所以明外成之节也。 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夫党见诛又随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女既产育,则他族之母,无辜受戮,伤孝子之心。 且男既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独婴戮於二门。 臣以为:在室,宜从父之诛;既醮,可随夫之罚。"
於是诏改定律令。
晋惠帝之时,政出群下,每有疑狱,各出私情,刑法不定,狱讼繁滋。
尚书裴、刘颂上疏论之。
见《刑制门》)
元帝承制江左,时主簿熊远上书,以为:"军兴以来,处事不用律令,竞作新意,临事立制,朝作夕改,至於主者不敢任法,每辄开谘,非为政之体也。 愚谓凡为议者,皆当引律令经传,不得直以情言,无所依准,以亏旧典。 若开塞随宜,权道制物,此是人君之所得行,非臣子所宜专用也。"
成帝时,廷尉奏殿中帐施吏邵广盗官幔二帐,合布三十匹,有司正刑弃市。
广二子,宗年十三,年十一,黄幡挝登闻鼓乞恩,辞求自没为奚官奴,以赎父命。
尚书官朱映议以为:"天下之人,无子者少,一事遂行,便成永制,惧死罪之刑,於此而弛。"
时议者以广为钳徒,二儿没入,既足以惩,艾使百姓知父子之道,圣朝有垂恩之仁,可特听减广死罪为五岁刑,宗等付奚官为奴,而不为永制。
尚书右丞范坚之曰:"自淳朴浇散,刑辟乃作,刑之所以止刑,杀之所以止杀。 虽时有赦过宥罪,议狱缓死,未有行不忍而轻易典刑者也。 且既许宗等,宥广死罪,若复有宗比而不赎父者,岂得不摈绝人伦,同之禽兽邪!按主者今奏云,唯听宗等而不为永制。 臣以为王者之作,动关盛衰,笑之,尚慎所加。 今之所以宥广,正以宗等耳。 人之爱父,谁不如宗?今既许宗之请,将来诉者,何独匪人!特听之意,未见其益;不以为例,交兴怨ゥ。 此为施一恩於今,而开万怨於后也。"
从之。
宋文帝元嘉七年,剡县人黄初妻赵打息载妻王死。
后遇赦,王有父母及息男称法徙赵二千外。
司徒左长史傅隆议曰:"礼律之兴,盖本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堕,非从地出。 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於载,即载之於赵,虽云三代,合之一体,未有分者也。 称虽创巨痛深,固无雠祖之义,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也。 若云称可杀赵,当何以处载?若父子孙祖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罚、皋陶立法之本旨也。 向使石厚之子、日之孙,砥锋挺锷,不与二祖同戴天日,则石昔、宅侯何得纯臣於国、孝义於家矣!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二千里外。 ’不施父子孙祖明矣。 赵当避王周功千里外耳。 令云:‘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随,听之。 ’此又大通情礼,因亲以教爱者也。 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 载行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赵虽内愧终身,称当沈痛没齿,孙祖之义不得绝,事理固然。"
孝武於元嘉中出镇历阳,沈亮行参征虏将军事,人有盗发冢者,有罪所近村人,与符伍遭劫不赴救同坐。
亮议曰:"寻发冢之情,事止窃盗,徙以侵亡犯死,故同之严科。 夫穿掘之侣,必衔枚以晦其迹;劫掠之党,必ん呼以威其事。 故起凶赫者易,应潜深密者难。 知且山原为无人之乡,邱垅非常涂所践,至於防救,不得比之村乡。 督实劾名,理与劫异,则符伍之坐,居宜降矣。 又结罚之科,虽有同符之限,而无远近之断。 若不域之以界,则数步之内,与千里之外,便应同罹其责。 防人之禁,不可不慎,夫止非之宪,宜当其律。 愚谓相去百步内赴告不时者,一岁刑,自此以外,差不及咎。"
孔渊之大明中为尚书比部郎。
时安陆应城县人张江陵与妻吴共骂母黄,黄忿恨自缢死,遇赦。
律文:"子杀伤殴父母,枭首;骂詈,弃市;妇谋杀夫之父母,亦弃市。 遇赦,免刑补冶。"
江陵骂母,母以之自裁,重於伤殴。
若同杀科则疑重,同殴伤及骂制则疑轻。
准制,唯有於父母遇赦犹枭首,无骂母致死遇赦之科。
渊之议曰:"夫题里逆心,仁者不入,名且恶之,况乃人事。 故殴伤咒诅,法所不原,詈之致尽,则理无可宥。 罚有从轻,盖疑失善,求之文旨,非此之谓。 江陵虽遇赦恩,故合枭首。 妇本以义,爱非支属,黄之所恨,情不在吴,原死补冶,有枉正法。"
诏如渊之议。
吴兴余杭人薄道举为劫。
劫制,同籍周亲补兵。
道举从弟代公、道生等并为大功亲,则应在补谪之例,法以代公等母存为周亲,则子宜随母补兵。
何承天议曰:"寻劫制,同籍周亲补兵,大功不在此例。 妇人三从,即嫁从夫,夫死从子。 今道举为劫,若其叔尚在,制应补谪,妻子营居,固其宜也。 但为劫之时,叔父已殁,代公、道生并是从弟,大功之亲,不合补谪。 今若以叔母为周亲,令代公随母补兵,既违大功不谪之制,又失妇人三从之道。 由於主者守周亲之文,不辨男女之异,远嫌畏负,以至此疑,惧非圣朝恤刑之旨。 谓代公等母子并宜见原。"
吴兴武康县人王延祖为劫,父睦以告官。
新制,凡劫身斩刑,家人弃市。
睦既自告,於法有疑。
时尚书何叔度议曰:"设法止奸,本於情理。 非谓一人为劫,阖门应刑,所以罪及同产,欲开其相告,以出造恶之身。 睦父子之至,容可悉共逃亡,而割其天属,还相缚送,螫毒在手,解腕求全,於情可愍,理亦宜宥。 使凶人不容於家,逃刑无所,乃大绝根源也。 睦既纠送,则余人无应复告,并合赦之。"
沛郡相县唐赐,往北村朱起母彭家饮酒,还,得病,吐蛊虫十余枚。
临死语妻张,死后刳腹出病。
死后,张手自破视,五脏悉糜碎。
郡县以张忍行剖,赐子副又不禁止,事起赦前,法不能决。
按律,伤死人,四岁刑,妻伤夫,五岁刑,子不孝父母,弃市。
并非科例。
三公郎刘勰议:"妻痛遵往言,儿识不及理,考事原心,非存忍害,谓宜哀矜。"
吏部尚书顾凯之议曰:"法,移露尸犹为不道,况在妻子,而忍行凡人所不行。 不宜曲通小情,当大理为断,谓副不孝,张同不道。"
诏如凯之议也。
梁武帝天监三年,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
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
是时法官虞僧虬启称:"按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 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 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
诏流於交州。
后魏太武制,论刑者,部主言状,公车鞫辞,而三都决之。
当死者,定案奏闻。
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刑之。
诸州囚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真君中,以有司断法不平,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依经义论决。
孝文帝时,吏民犯他法者,帝率宽之,疑罪奏谳,多减死徙边,岁以千计。
宣武帝景明中,冀州人费羌皮母亡,家贫无以葬,卖七岁女子与张回为婢。
回转与梁之定而不言状。
按律,掠人、和卖为奴婢者死。
回故买羌皮女,谋以转卖,依律处绞刑。
诏曰:"律称‘和卖人者死’,谓两人诈取他财。 羌皮卖女,告回称良,张回利贱,知良公买。 诚于律俱乖,而各非诈。 然回转卖之日,应有迟疑,而决从真卖,於情固可处绞刑。"
三公郎中崔鸿议曰:"按律:卖子,一岁刑,五服内亲属,在尊长者死,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 盖以天性难夺,支属易遗,又尊卑不同,故殊以死刑。 且买者於彼,无天性支属,罪应一例。 明知是良,决便真卖,因此流漂,家人不知,追赎无踪,永沈贱隶,按其罪状,与掠无异。"
太保、高阳王雍议曰:"检回所买,保证明然,处以和掠,实为乖当。 律云:‘谋杀人而发觉者流,从者五岁刑;已伤及杀而还苏者死,从者流;已杀者斩,从而加功者死,不加者流。 ’详沈贱之与身死,流漂之与腐骨,一存一亡,为害孰甚?然《贼律》杀人,有首从之科,盗人、卖买,无唱和差等。 谋杀之与和掠,同是良人,应为准例。 所以不引杀人减之,降从强盗之一科。 纵令谋杀之与强盗,俱得为例,而以从轻。 其义安在?又云:‘知人掠盗之物而故买者,以随从论。 ’此明禁暴掠之源,遏奸盗之本,非谓买之於亲尊之手,而同之於盗掠之愆。 窃谓五服相卖,俱是良人,所以容有等差之罪者,明去掠盗理远,故从亲疏为差级,尊卑为轻重。 依律:‘诸共犯罪者,皆以发意为首。 ’明卖买之元有由,魁末之坐宜定。 若羌皮不云卖,则回无买心,则羌皮为首,回为从可也。 且既一为婢,卖与不卖,俱非良人,何必以不卖而可原,转鬻为难恕?张回之愆,宜鞭一百。 卖子葬亲,孝诚可美,而表赏之议未加,刑罚之科已及,恐非敦风化之谓。"
诏曰:"羌皮卖女葬母,孝诚可嘉,便可特原。 张回虽买之於父,不应转卖,可刑五岁。"
河东郡人李怜坐行毒药,按以死坐。
其母诉称:"一身年老,更无周亲,例合上请。"
检籍不谬。
及怜母身亡,州断三年服终后乃行决。
主簿李阳曰:"按《法例律》:‘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无成人子孙,旁无周亲者,具状上请。 流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之例。 ’且怜既怀耽毒之心,母在犹宜阖门投畀,况今已死,给假殡葬,足示仁宽,不合更延。 可依律处斩,流其妻子。"
诏从之。
神龟中,兰陵公主驸马都尉刘辉,坐与河阴县人张智寿妹容妃、陈庆和妹惠猛奸乱,殴主伤胎,遂逃。
门下处奏:"容妃、惠猛,各入死刑。 智寿、庆和,并以知情不加防限,处以流坐。"
诏曰:"容妃、惠猛恕死,髡鞭付宫,余如奏。"
崔纂执曰:"伏见旨募若获辉者,职人赏二阶,白身人听出身进一阶,厮役免役,奴婢为良。 按辉无叛逆之罪,未可募同反者。 夫王者理天下,不为喜怒增减,不由亲疏改易。 按《斗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五岁刑;殴杀及爱憎而故杀者,各减一等。 ’虽王姬下降,贵殊常妻,然人妇之孕,不得非子。 又依初平四年先朝旧格:‘诸刑流及罪死者,皆首末判定,然后处决。 ’且事必因本,若以辉逃避,便应悬处,未有舍其首罪而成其末愆。 按容妃等,罪止奸私,律处不越刑坐,何得同宫振之罪,齐奚官之役?按智寿口诉,妹人,已生二女,是他家之母,他人之妻。 昔魏晋末除五族之刑,有免子戮母之坐。 谓在室之,谓: ‘在室之女,从母父之刑,已醮之妇,从夫家之戮。 ’律许周亲相隐,法奸私之鬼,岂得使同气证之。 按律,奸罪无相缘之坐。 不可借失辉之忿,加兄弟之刑夫刑。 夫刑人於市,与众弃之,爵人於朝,与众共之,明不私於天下也。"
右仆射游肇等奏如纂言。
诏曰:‘辉悖法乱理,罪不可纵,厚赏征募,必冀擒获。
容妃、惠猛与辉私乱。
因此耽惑,主致非常。
此而不诛,将何惩肃!智寿、庆和,初不防禁,招引刘辉,共成淫鬼,败风秽化,岂得同於常人?且古有造狱,宁复一归大理。
而尚书理本,约言所属,弗究悖法之浅深,不详损化之多少,有孤执宪,殊乖任寄。
崔纂可免郎,都坐尚书,悉夺禄一时。”
隋文帝以用律者多致春驳,罪同论异,诏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按覆,事尽然后上取奏裁。
仁寿十五年,制:"死罪者,三奏而后决。"
唐制,天下疑狱谳,大理寺不能决,尚书省众议之,录可为法者送秘书省。
奏报诸疑狱,法官执见不同者,得为异议,不得过三。
太宗即位,其年九月"武德九年未改元"盛开选举,或有诈为资荫者,上令自首,不首者死。
俄有诈伪事泄,大理少卿戴胄断流。
上曰:"朕下敕,不首者死。 今断流,是示天下以不信。 卿欲卖狱乎?"胄曰:"陛下当,即杀之,非臣所及。 既付所司,臣不敢亏法。"
上曰:"卿自守法,而令我失信邪?"胄曰:"法者,国之所以布大信於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发耳。 陛下发一朝之忿而许杀之,既而不可而之於流,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 若顺忿违信,臣窃为陛下惜之。"
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之,朕何忧也。"
贞观元年,同州人房任统军於岷州,以谋反伏诛,任兄强从坐当死。
旧条,兄弟分后,荫不相及,连坐俱死;祖孙配流。
帝令百官详议。
房元龄等定议曰:"按礼,孙为王父尸。 按令,祖有荫孙之义。 然则祖孙亲重而兄弟属轻,应重反流,合轻反死,据礼论情,深未为惬。 请定律,祖孙与兄弟缘坐,俱配流。 其以恶言犯法不能为害者,情状稍轻,兄弟免死,配流为允。"
从之。
帝欲止奸贪,遣人以财物试之。
有司门令史受馈绢一匹,上怒,将杀之,民部尚书裴矩谏曰:"此人受赂,诚合重诛。 但陛下以物试之,即行枉法,所谓陷人於罪,恐非导德齐礼之义。"
上纳其言。
二年,大理少卿胡演进每月囚帐,上览焉,问曰:"其罪亦有情可矜容者,皆以律断?"对曰:"原情宥罪,非臣下所敢。"
上谓侍臣曰:"古人云:‘鬻棺者欲岁之疫。 ’匪欲害人,利於售棺故尔。 今法司覆理一狱,心求深刻,欲成其考。 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奏曰:"但选良善平恕人断狱,允当者赏之,即奸伪自息。"
上善之。
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狱,大理丞张蕴古以为好德病狂瞀,法不当坐。
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为相州刺史,故蕴古奏不以实。
太宗怒,遽斩蕴古,既而大悔,诏"死刑虽令即决,皆三覆奏。"
久之,谓群臣曰:"死者不可复生。 决囚虽三覆奏,而顷刻之,何暇思虑?自今二日五覆奏。 决日,尚食勿进酒肉,教坊太常辍教习;诸州死罪三覆奏,其日亦蔬食,务合礼彻乐、减膳之意。"
然自蕴古之死,法官以失出为戒,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法稍密。
帝以问大理卿刘德威,对曰:"律,失入减三等,失出减五等。 今失入无辜,而失出为大罪,故吏皆深文。"
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
自此吏亦持平。
十八年九月,茂州童子张仲文忽自称天子,口署其流辈数人为官司,大理以为指斥乘舆,虽会赦犹斩。
太常卿摄刑部尚书韦挺奏:"仲文所犯,止当妖言,今既会赦,准法免死。"
上怒挺曰:"去十五年,怀州人吴至浪入先置钩陈,口称天子,大理、刑部皆言指斥乘舆,咸断处斩。 今仲文称妖,乃同罪异罚,卿作福於下而归虐於上邪!"挺拜谢趋退。
自是宪司不敢以闻。
数日,刑部尚书张亮复奏:"仲文请依前以妖言论。"
上谓亮曰:"韦挺不识刑典,以重为轻,朕当时怪其所执,不为处断,卿今日复为执奏,不过欲自取刚正之名耳。 曲法要名,朕所不取。"
亮默然就列。
上因谓之曰:"尔无恨色,而我有猜心,夫人君含容,屈在於我。 可申君所请,屈我所见,其仲文宜处以妖言。"
帝尝因录囚谓侍臣曰:"反逆有二:兴师动众,一也;恶言犯法,二也。 轻重固异,而钧谓之反,连坐皆死,岂定法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