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链接:
九五查询
古籍史书
老黄历
免责说明:本站内容全部由九五查询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4 95c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九五查询(95cx.com)鄂ICP备2022010353号-6
免责说明:本站内容全部由九五查询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4 95c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九五查询(95cx.com)鄂ICP备2022010353号-6
○军器
《周官》:鼓人掌教六鼓四金之音声,以节声乐,以和军旅,以正田役,以{卉鼓}鼓鼓军事"大鼓谓之{卉鼓},长八尺"。
凡军旅,夜鼓{鼓蚤}。
"{鼓蚤},夜戒守鼓也。 《司马法》:"曰昏鼓四通为大{鼓蚤},夜半一通为晨戒,旦鸣五通为发句"。 句,伏其反"。
军动则鼓其众"动旦行"。
司常掌九旗之物名,各有属,以待国事。
日月为常,交龙为,通帛为旃,杂帛为物,熊皮为旗,鸟隼为,龟蛇为,全羽为┸,析羽为旌"物名者,所画异物则异名也。 属,谓徽识也,《大传》谓之徽号,今城门仆射所被及亭长著绛衣,皆其旧象。 通帛为大赤,后周正色,无饰。 杂帛者,以帛素饰,其侧白,殷之正色,全羽、析羽,皆五采,系之於┸旌之上,所谓注旄於干首也。 凡九旌之帛,皆用绛"。
及国之大阅,赞司马颁旗物,王建太常,诸侯建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师都建旗,州里建,县鄙建,道车载┸,ヵ车载旌"仲冬教大阅,司马主其礼。 自王以下治民者,旗画成物之象。 王画日月,象天明也。 诸侯画交龙,一象其升朝,一象其下复也。 孤卿不画,言奉王之政教而已。 大夫士杂帛,言以先王正道佐职也。 师都,六卿六遂大夫也。 谓之师都,都,民所聚也。 画熊虎者,乡遂出军赋,象其守猛莫敢犯也。 州里、县鄙、乡遂之官,互约言之。 鸟集象其勇捷也,龟蛇象其扑难辟害也。 道车,象路也,王以朝夕燕出入。 ヵ车,木路也,王以田以鄙。 全羽、析羽,五色象其文德也。 大阅,王乘戎路,建太常焉。 玉路、金路不出"。
皆画其象焉。
官府各象其事,州里各象其名,家各象其号"事、名、号者,徽识所以题别众臣、树之於位,朝各就焉。 《觐礼》曰: "公、侯、伯、子、男,皆就其而立,此其类也。 或谓之事,或谓之名,或谓之号,异外、内也。 三者,旌旗之细也。" 《士丧礼》曰:"为铭各以其物。 亡则以缁长半幅赭末,长终幅,广三寸,书名於末,此盖其制也。 徽识之书,则云某某之事,某某之名,某某之号,今大阅礼,象而为之。 兵凶事,若有死事者,亦当以相识也。" 杜子春云:"画当为书,"元谓画,画气也。 异於在国军事之饰。 疏云:上云旌旗之大者,此言旌旗之细者,官府在朝,是内,州里家在外,故云异外、内也。 某某之事,如《天官》大宰之下,某甲之事;某某名,如某乡之下,某甲之名某某号,如某家之下某甲之号也,在朝及在军缀之於身,亦如此。 今大阅礼象而为之,此在军之旌缀其身,大小象铭旌及在朝者为之也"。
司兵掌五兵、五盾,各辨其物与其等,以待军事"五盾,干橹之属。 其名未尽闻也。 等,谓功治上下。 郑司农云:"五兵者,戈、殳、戟、酋矛、夷矛。" 疏曰:"《祭统》:朱干、玉戚,以舞《大武》。" 《秦诗》:"蒙伐有苑"注云:"伐,中干。" 《左氏传》:"建大车之轮以为橹。" 而当一队,则有朱干、中干及橹,闻其三者,二者未闻。 善为上等,治谓粗恶者为下等"。
及授兵,从司马之法以颁之。
及其受兵输,亦如之。
及其用兵,亦如之"从司马之法令,师、旅、卒、两,人数所用多少也。 兵输,谓师还,有司还兵也。 用兵,谓出给卫守"。
军事,建车之五兵,会同亦如之"车之五兵,郑司农所云是也。 步卒之五兵,则无夷矛,而有弓矢"。
司戈盾掌戈盾之物而颁之"分与授用"。
祭祀,授旅贲殳,故士戈盾,授舞者兵亦如之"亦颁之也。 故士,王族故士也,与旅贲当事则卫王也。 殳如杖,长寻有四尺"。
军旅会同,授贰车戈盾,建乘车之戈盾,授旅贲及虎士戈盾"乘车,王所乘车也。 军旅则革路,会同则金路",及舍,设藩盾,行则敛之"舍,止也。 藩盾,盾可以藩卫者,如今扶苏欤"。
司弓矢掌六弓四弩八矢之法,辨其名物,而掌其守藏与其出入"法曲直长短之数"。
中春献弓弩,中秋献矢ゅ"弓弩成於和,矢ゅ成於坚。 ゅ,盛矢器也,以兽皮为之"。
及其颁之,王弓、弧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者;夹弓、庾弓以授射犴侯鸟兽者;唐弓、大弓以授学射者、使者、劳者"王、弧、夹、庾、唐、大六者,弓异体之名。 往体寡、来体多曰王、弧;往体多、来体寡曰夹、庾;往来体若一曰唐、大。 甲革,革甲也。 《春秋传》曰:"蹲甲而射之。" 质,正也,树椹以为射正。 射甲与椹,试弓习武也。 犴侯五十步,及射鸟兽,皆近射也。 近射用弱弓,则射大侯用王、弧,射参侯用唐、大矣。 学射者弓用中,后习强弱则易也。 使者、劳者弓,亦用中,远近可也。 劳者勤劳王事,若晋文侯、文公受弓矢之赐者。 椹,张林反。 庾,或作庚",其矢ゅ皆从其弓"从弓数也。 每弓一ゅ百矢"。
凡弩,夹、庾利攻守,唐、大利车战、野战"攻城垒者与其自守者相迫近,弱弩发疾也,车战野战进退非强则不及。 弩无王、弧,恒服弦,往体少者使矢不疾。 疏曰:"服弦:若弓用则服弦,不用则弛弦,惟弩则用与不用,一张之后竟不弛,故云常服弦也。 若然常服弦,用弱者以其强,弓久不弛则就弦,弱则随体不就弦也,又王、弧往体少、使之常服弦,则使矢不疾,故不用也。" "。
凡矢:
枉矢、矢利火射,用诸守城车战,杀矢、钅侯矢用诸近射田猎,矢、矢用诸弋射,恒矢、庳矢用诸散射"此八矢者,弓弩各有四焉。 枉矢、杀矢、矢、恒矢、弓所用;矢、钅侯矢、矢、庳矢,弩所用也。 枉矢者,取名变星,飞行有光,今之飞矛是也,或谓之兵矢。 矢象焉,二者皆可结火以射敌。 守城、车战,前微重,后微轻,行疾也。 杀矢,言中则死,钅侯矢象焉,钅侯之言侯也。 二者皆可以司侯。 射敌之近者及禽兽,前尤重,中深而不可远也。 结缴谓矢之。 ,高也。 矢象焉。 之言,弗刂也。 二者皆可以弋飞鸟。 弗刂,罗之也。 前微重,后微轻,行不低也。 《诗》云:"弋凫与雁。" 恒矢,安居之矢也,庳矢象焉。 二者皆可以散射也,谓礼射及习射也,前后订其行平也。 凡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后。 杀矢之属,参分一在前,二在后。 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后。 桓矢之属,轩周中所谓志也。 郑司农云:"庳矢读为人罢短之罢。" 元谓庳读如Φ病之Φ,庳之言伦比。 疏曰:"枉矢之属,以变星取名飞行有光也。 矢同五分者,以物称镞在前重而后轻,故二在前,三在后。 其发远,利火射,亦曰兵矢。 田矢同杀矢之属,中而必毙。 钅侯矢同。 三分一在前,二在后,前尤重而发迟,利射近,矢之属,以弋高七分,三分在前,而四分在后,前虽重,后微轻、故发必高,利弋射。 恒矢之属,以常服,矢庳矢同,四分均,其发必平,散射用之矣""。
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规,诸侯之弓,合七而成规,大夫合五而成规,士合三而成规。
句者谓之弊弓"体往来之衰也。 往体寡,来体多则合多;往体多,来体寡则合少而圜。 弊,犹恶也。 句者恶,其直者善矣。 疏曰:"此皆据角弓及张不被弦而合之。 从合九、合七、合五、合三,降杀以雨,故言衰也。 多合者,往体寡、来体多。 据王、弧:合少而圜者、往体多,来体寡。 据夹、庾、唐、大,在此二者中,故不言。 句之至极无过合三。 合三之外,虽别言句者,还指合三者言耳"。 凡师役、会同,颁弓弩,各以其物从授兵甲之仪"物,弓弩、矢ゅ之属"。 田弋,克笼ゅ矢。 共矢"笼,竹ゅ也。 矢不在ゅ者,为其相绕乱,将用乃共之",凡亡矢者,敕用则更"更,偿也。 用而弃之则不责偿"。 缮人掌王之用弓、弩、矢、ゅ、、弋、抉、拾"郑司农云:“抉者,所以纵弦也,拾者,所以引弦也。 《诗》云:‘抉拾既次。 ’"元谓抉挟矢时所以持弦饰也,著右手巨指。 《士丧礼》曰:抉用正王棘,若释棘,则天子用象骨与《韦鬲》著在臂里,以韦为之。 疏曰:"弓矢选大善者入,缮人以共王用。 《大射礼》:大射正授弓,小臣授矢,天子礼缮人授受之。" ",掌诏王射"告王当射之节",赞王弓矢之事"授之,受之"。
凡乘车,克其笼ゅ,载其弓弩"充笼ゅ以盛矢",既射则敛之"敛,藏之也",无会计"士败多少,不计,以王所用也"。
槁人掌受财於职金,以赍其工"赍工者,给市财用之直。 赍音咨,后同"。
弓六物,为三等;弩四物,亦如之"三等者,上、中、下。 人各有所宜,《弓人职》曰:"弓长六尺六寸谓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长六尺三寸谓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长六尺谓之下制,下士服之。" 弩及矢ゅ长短之制未问"。
矢八物,皆三等;ゅ亦如之。
春献素,秋献成"矢ゅ,春作秋成",书其等以飨工"郑司农云: "书工功拙高下之等以制其飨食也。" 元谓飨酒肴劳之也。 上工作上等,其飨厚;下工作下等,其飨薄。 劳,力报反"。
乘其事,试其弓弩,以下上其食而诛赏"郑司农云:"乘,计也,计其事之成功也,故书试为考。" 元谓考之而善,则上其食尤善,又赏之。 否者反此。 试音考,出注下。 上,时掌反,注同也"。
乃入功於司弓矢及缮人"功,成"。
凡赍财与其出入皆在槁人,以待会而考之,亡者阙之"皆在槁人者,所赍工之财及弓弩、矢ゅ出入,其簿书人藏之。 阙,犹除也。 弓弩、矢ゅ弃亡者除之,计今见在者"。
《考工记》:车有六等之数。
车轸四尺,谓之一等;弋必六尺有六寸,既建而,崇於轸四尺,谓之二等;人长八尺,崇於戈四尺,谓之三等;殳长寻有四尺,崇於人四尺,谓之四等;车戟常崇於殳四尺,谓之五等;酋矛常有四尺,崇於戟四尺,谓之六等"此兵车之制。 注,见《车战门》"。
冶氏为杀矢,刃长寸,围寸;铤十之,重三垸"杀矢与戈戟异齐而同其工,似补脱误在此也。 杀矢,用诸田猎之矢也。 铤,读如"麦秀铤"之铤。 郑司农云:"铤,箭足入中者也。" 垸,量名,读为丸。 铤,徒顶反。 垸音丸。 齐,才细反。 ,古老反"。
戈广二寸,内倍之,胡三之,援四之"戈,今句孑戟也。 或谓之鸡鸣,或谓之拥颈。 内,谓胡以内接必者也,长四寸。 胡六寸,援八寸。 郑司农云:"援,直仞物也。" 胡,其子:句,古侯反。 下,句兵同。 必音秘"。
已倨则不入,已句则不决,长内则折前,短内则不疾"戈,句兵也,主於胡也。 已倨,为胡微直而邪多也,以啄人则不入;已句,为胡曲多也,以啄人则创不决。 胡之曲直,锋木必横,而取圜於磬折。 前,谓援也。 内长则援短,援短则曲於磬折。 曲於磬折,则引之与胡并钩。 内短则援长,援长则倨於磬折。 倨於磬折,则引之不疾。 邪,自嗟反。 啄,丁角反。 横,刘华孟反,又如字。 折之设反"。
是故倨句外博"博,广也。 倨之外,胡之里也。 句之外,胡之表也。 广其本以除四病而便用也,俗谓之曼胡、似此。 便,婢面反。 曼,莫干反",重三锊"郑司农云:"锊,量名也,读为刷。" 元谓许叔重《说文解字》云,锊,锾也,今东莱称或以大半两为钧。 十钧为环,环重六两大半两,锾、锊似同矣,则三锊为一斤四两。 ,色劣反,又音劣,或音环。 锾,户关反,又於眷反。 称,尺证反",戟广寸有半寸,内三之,胡四之,援五之,倨句中矩,与刺重三锊"戟,今三锋戟也。 内长四寸半,胡长六寸,援长七寸半。 三锊者,胡直中短,言正方也。 郑司农云:刺,谓援也。 元谓刺者,著必直前,如蹲者也。 戟胡,横贯之胡。 中矩,则援之外句磬折。 与,音余。 疏云:"戈,二刃刺兵也。" 郑云:"句兵者,言其句曲广二寸者,据胡宽狭;内倍之者,据胡下柄入处之长;胡三之据胡之长;援四之,据最上刺刃之长。" 林云:‘广者,戈之通身必径二寸也。 内者,胡以下接柄者也,其长四寸。 胡者,旁出之一锋也,其长六寸。 援者,刃之向上者也,其长八寸。 ’凡戟而无刃。 秦晋谓之矛。 汉时戈戟为一,故郑以戟解戈,以其胡之势曲似鸡鸣,故谓之鸡鸣,以其曲故谓之拥颈,此经论戈之所用主於胡,故言胡之四疾之事。 已句,太直也,已倨,太曲也。 皆论胡之势。 已,皆为太。 胡之下曰内。 戈蹲处太长,则胡以上之援与胡句相病,如磬之折,则不可以刺也。 前,即上也。 胡之上亦曰前,故谓之折前言其前,磬折不可用也。 内若太短,则胡以上之援必过长,过长则胡缩而援出多,下重上轻,则用之不快便。 倨言胡之上,句言胡之下。 倨与句皆有外广,上下近本处皆增之,使宽广自然合於磬折,而无上四疾矣。 戟,铁身,广一寸半,内长四寸半,胡四之,则六十,援五之,则七寸半。” "。
桃氏为剑,腊广二寸有半寸"腊,谓两刃。 腊,力阖反。 《疏》:"两面各有刃也。" ",两从半之"郑司农云:谓两脊两面杀趋锷。 疏云:"剑面通广二寸半,其两从中分各一半也。 从自脊中而分两边也。" "。
以其腊广为之茎围,长倍之"郑司农云:"茎,谓剑夹,人所握钅覃以上也。" 元谓茎在夹中者,茎长五寸"。
中其茎,设其后"郑司农云:"谓穿之也。 元谓从中以,稍大之也,后大则於把易制",参分其腊广,去一以为首,广而围之"首围,其径一寸,三分寸之二。 疏云:“茎,剑夹中人所把处,其围五寸,长一尺,以一尺茎之中分之,下一半稍大也。 后者下一半也。 首,剑把接刃处。 其围得一寸,三分寸之二,首不圆,故曰广而围之。" "。
身长五其茎长,重九锊,谓之上制,上士服之;身长四其茎长,重七锊,谓之中制,中士服之;身长三其茎长,五锊,谓之下制,下士服之"上制:长三尺,重三斤十二两;中制:长二尺五寸,重二斤十四两,三分两之二;下制:长二尺,重二斤一两,三分两之一,今匕首也。 人各以其形貌大小带之。 此士,谓国勇士之士,能用五兵者也。 疏:"身者去剑柄而言之也。 茎长一尺,上制之剑长五尺,中制长四尺,下制长三尺,上、中、下士,以人材之短长言之,非命士也。 随人之短长服,欲人与器相得也。" "。
函人为甲,犀甲七属,兕甲六属,合甲五属"属,读如灌注之注,谓上旅下旅札续之数也。 革坚者札长。 郑司农云:"合甲,削革里肉,但取其表合以为甲。" 属,之树反,及注同,合,如字,旧音ト,注同"。
犀甲寿百年,兕甲寿二百年,合甲寿三百年"革坚者又支久"。
凡为甲,必先为容"服者之形容也。 郑司农云: "容,谓象式"",然后制革"裁制札之广袤",权其上旅与其下旅,而重若一"郑司农云:"上旅,谓要以上;下旅,谓要以。" 下,要於遥反,下亦同"。
以其长为之围"围,谓札要广厚"。
凡甲,钅不{手}则不坚,已敝则桡"郑司农云:"钅,钅革也。 挚,谓质也。 钅革大熟,则革敝无强,曲桡也。" 元谓{手}之言,致也。 锻,丁乱反。 挚音至,大音太,刘:菟饿反。 致,直置反,下同"。
凡察革之道,视其钻空,欲其{宛心}也"郑司农云:"{宛心},小孔貌,{宛心},读为‘宛彼北林’之宛。" 钻,作官反。 空音孔,又如字,下同。 {宛心},於阮反,或云:司农云"郁"";视其里欲其易也"无败也。 易,以豉反,下同。 音秽,本或作秽"视其朕,欲其直也"郑司农云:"朕谓革制。" 朕,直忍反";之欲其约也"郑司农云:"谓卷置中也。 《春秋传》曰: ‘甲而见见子南’音羔。 刘,古道反,卷,眷勉反,下文同";举而视之,欲其丰也"丰,大";衣之欲其无《齿介》也"郑司农云:“《齿介》,谓如齿《齿介》。" 衣,於既反。 《齿介》,户界反"。
视其钻空而{宛心},则革坚也;视其里而易,则材更也;视其朕而直,则制善也;之而约,则周也;举之而丰,则明也;衣之无《齿介》则变也"周,密致也。 明,有光耀。 郑司农云:更,善也。 变,随人身便利。” 更,音庚。 便,婢面反。 疏曰:属,如注,取注著之意。 上旅之中及下旅之中,皆有札续。 一叶为一札。 七节、六节、五节其数也。 革坚者札长,即下文五属之合。 甲寿三百年者也。 老学曰:"革脆则札短而节多,七属是也。 革坚则札长而节少,五属是也。 寿之长短亦如之。 疏:凡造衣甲,须称形大小长短而为之,故为人形容以制革也。 上旅,腰以上为甲衣;下旅,腰以下为甲裳。 据一札之上,先量上下之长。 乃以长中围之一匝。 如此,则长短广狭相称。 挚,谓熟之至极。 革恶则孔大,革善则孔小。 人之齿《齿介》,前不齐,札叶参差,与之相似,故以为喻。 锻,炼皮不至於熟,则不坚韧也。 太熟,则桡曲软弱也。 钻孔者,钻穿而为孔,孔小,则坚而难坏也。 易者,皮里治去得净洁也。 朕,缝也。 缝路皆直,则制作之善也。 ,藏也。 卷而藏之,约束易紧,则是制作密致而周也。 举,举起也。 丰,大也。 卷时小,举起时大,札叶相续处皆分明可观也。 衣之无《齿禺》不齐处,则於人便利也。 变,便也。 " 矢人为矢,钅侯矢参分,矢三分:一在前,二在后"参订而平者,前有铁,重也。 司弓矢职:“当为杀。" 郑司农云:"一在前,谓箭中铁茎居三分杀一以前。" "。
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后"铁差短小也。 兵矢,谓枉矢、矢也,此二矢亦可以田。 田矢,谓矢"。
杀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后"铁又差短小也。 司弓矢职:"杀当为。" "。
参分其长而杀其一"矢长三尺,杀其前一尺,令趣镞也。 疏曰:"三分其矢之前,以衡平之。 一分在前,二分在后,则得其半。 所以如此者,以镞在首,差重也。 此欲镞头轻重得宜。 或太重太轻,则於射时有节病也。 以此推之,则镞箭之重,正得之重三分之一也。 钅侯矢、矢皆然。 兵矢、田矢以五分均之,其镞铁比钅侯矢、杀矢又少轻,杀矢比钅侯铁又差短小,之入镞处必减削少许,所谓杀其一也。" ",五分其长而羽其一"羽者六寸",以其厚,为之羽深"读为,谓矢,古文假借字,厚之数未闻"。
水之,以辨其阴阳"辨,犹正也。 阴沈而阳浮",夹其阴阳,以设其比,夹其比以设其羽"夹其阴阳者,弓矢比在两旁,弩矢比在上下,设羽於四角。 郑司农云:"此谓括也。" ",参分其羽以设其刃"刃二寸",则虽有疾风,亦弗之能惮矣"郑司农云:"谓风不能惊惮箭也。" 疏曰:"五分其长羽其一",以下,论箭也。 长三尺,设羽处六寸。 为矢,其厚能几?况羽又设之四旁?若谓其深必如其厚,则无可容之处,亦言大略而已。 竹有上下,上阳下阴。 以水试之,浮者为上,沈者为下。 比者,之两旁。 阳左阴右,比在其左右。 比必左上有一线稍高。 羽有四夹,其比而置之四角也。 比,括也。 在之末,羽则设於四角,弓弩矢同。 注:中分比之两旁上下者,以用时有横竖之别也。 弓用时竖,则比见共两旁;弩用时横,则比见其上下,此就弦言之也。” "。
刃长寸,围寸;铤十之,重三垸"刃长寸,脱二字。 铤一尺。 铤,直顶反"。
前弱则亻免,后弱则翔,中弱则纾。
中强则扬,羽丰则迟,羽杀则《走》"言羽之病,使矢行不正。 亻免,低也。 翔,回顾也。 纾,曲也。 扬,飞也。 丰,大也。 《走》,旁掉也"。
是故夹而摇之,以视其丰杀之节也"今人以指夹矢卫是也";桡之,以视其鸿杀之称也"桡,搦其。 桡,乃孝反。 称,尺证反。 搦,女角反"。
凡相,欲生而搏。
同搏,欲重;同重,节欲疏;同疏,欲"相,犹择也。 生,谓无瑕蠹也。 搏,谓圜也。 郑司农云:"欲,欲其色如也。" 疏:"注:刃长脱二字。 知脱二字者,据上三分其羽以设其刃。 若刃一寸,则羽三寸,矢一尺五寸,便太短,明知脱二字也。" 老学曰:"刃长寸之脱二字,即上文设其刃注云刃上二寸也。 铤十之,注为一尺,即上文经云三分其长而杀其一,故为一尺也。" 自亻免至《走》,既言羽与之病,故欲以两手指夹其羽而摇之,以知羽之病状:以手搦其,以知之病状。 相,生则不用枯竹,搏则欲其圆。 圆同,则择其重者用之;重同,则择其节之疏者用之;疏同,则择其坚栗者用之:此择之法也”"。
庐人为庐器,戈必六尺有六寸,殳长寻有四尺,车戟常、酋矛常有四尺,夷矛三寻"必,犹柄也。 八尺曰寻,倍寻曰常。 酋、夷,长短名。 酋之言。 遒也。 酋近夷长也。 庐,力吴反,下同。 必音秘。 殳音殊。 酋,在由反,或子由反。 沈,悬有反"。
凡兵无过三其身,过三其弗能用也,而无已,又以害人"人长八尺与寻齐。 进退之度三寻,用兵力之极也。 而无已,不徒止耳"。
故攻国之兵欲短,守国之兵欲长。
攻国之人众,行地远,食饮饥,且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短;守国之人寡,食饮饱,行地不远,且不涉山林之阻,是故兵欲长"言罢羸宜短兵,壮健宜长兵。 罢音皮,羸,劣皮反"。
凡兵,句兵欲无弹,刺兵欲无,是故句兵卑,刺兵搏"句兵,戈戟属。 刺兵,矛属。 故书弹,或作但,或作绢。 郑司农云:"但读为弹丸之弹。 弹,谓棹也。 绢,读为ぉ邑之ぉ。 ぉ,谓桡也。 卑读为鼓鼙之鼙。" 元谓亦棹也,谓若井中虫之。 齐人为柯斧柄为卑,则卑,隋圜也。 搏,圜也"。
兵同强,举围欲细,细则校;刺兵同强,举围欲重,重欲傅人,傅人则密,是故侵之"改句言,容殳无刃。 同强,上下同也。 举,谓手所操。 郑司农云:"校读为绞而婉之绞。 重欲傅人,谓矛柄之大者在人手中者,侵之,能敌也。" 元谓校,疾也。 傅,近也。 密,审也,正也。 人手操细以击则疾,操重以刺则正。 然则为矜,句兵坚者在后,刺兵坚者在前"。
凡为殳,五分其长,以其一为之被而围之。
参分其围,去一以为晋围。
五分其晋围,去一以为首围。
凡为酋矛,参分其长,二在前、一在后而围之。
五分其围,去一以为晋围。
参分其晋围,去一以为刺围"被,把中也。 围之,圜之也,大小未闻。 凡矜、八觚。 郑司农云:"晋,谓矛戟下铜也。 刺,谓矛刃也。" 元谓晋读如王大圭之。 矜所捷也。 首,殳上蹲也,为戈戟之矜。 所围如殳。 夷矛如酋矛"。
凡试庐事,置而摇之,以视其也;灸诸墙,以视其桡之均也,横而摇之,以视其劲也"置,犹树也。 灸,犹柱也。 以柱两墙之,免而内之,本末胜负可知也。 正於墙,墙た。 柱,如主反,下同。 た,所立反,本又作た,又作た同"。
六建既备,车不反覆,谓之国工"六建,五兵与人也。 反覆,犹轩周。 覆,芳复反,注同。 周音周。 疏曰:此经所云,柄之长短,皆通刃为尺数。 八尺曰寻。 殳长寻有四尺,一丈二尺也。 倍寻曰常。 车戟常,一丈六尺也,酋矛常有四尺,倍寻为一丈六尺,加四尺为二丈也。 夷矛三寻,三八二丈四尺也。 夷为长,开口引声:酋为短,合口促声,害人自累也。 句兵,戈戟之属,太长则执之而战掉也。 刺兵,矛之属。 欲无,者,桡弱而易折也。 搏,训圜。 捭训隋圜,谓侧方而去楞也。 击,以殳长丈二而无刃可以击打人。 同强者,本末俱坚也。 举者,手执处,其围欲细,细即小,而滑用之快疾也。 刺兵,手执处欲稍重,重,则大於上下矣,必上下稍轻,用之附人,附人则可侵刺也。 殳长丈二尺五分,取一得二尺四寸,为把处而圜之也。 殳於手把处,其柄之下有铜,是为晋。 三分被之,围去一取二,为铜之围以插地而立也。 首围,谓上头。 上头宜稍细也。 刺围,刺刃之围,二前一后,言其长也。 柄之大小则不可知。 三分其下,之四寸而去其一,则刺围有二寸六分以上也。 矜,即柄,凡矜皆八觚,即柄也。 植而摇之,则知其桡与否也,柱之墙,则知其强弱均与不均也。 平执而摇之,知其劲与否也。 六建,五兵与人建在车上"。
弓人为弓,取六材必以其时"取以冬,取角以秋,丝漆以夏,筋胶未闻。 疏曰:"仲冬斩阳木《月令》:‘仲冬,伐木取竹箭。 ’注云:‘坚成之极’,冬善於夏也。 角,秋杀者厚,故用秋。 夏时丝熟,夏漆犹良""。
六材既聚,巧者和之。
"聚,犹具也。 疏曰:"聚。 巧者,弓人之工也。 和,则液角治筋之类。" "
也者,以为远也;角也者,以为疾也;筋也者,以为深也;胶也者,以为和也;丝也者,以为固也;漆也者,以为受霜露也"六材之力,相得而足。 疏曰:"善则射可远;角善则去速。 筋传束之则深固,非浅深之深;和者欲得其宜;固欲其不坏;受霜露则易坏,故漆必欲尽其善也。" "。
凡取之道七:柘为上,意次之,桑次之,橘次之,木瓜次之,荆次之,竹为下"郑司农云:"意读如亿。 《尔雅》曰:‘丑意,又曰桑,山桑。 ’《国语》曰:‘弧其服。 ’"疏曰:"意音益,今人不识此木"。 凡相,欲赤黑而阳声,赤黑则乡心,阳声则远根"阳,犹清也。 木之类近根者奴。 疏曰:赤黑之色则不嫩,向心,不近皮也。 阳声则清,近根则老,其声必不清;叩之而清,必不老也"。 凡析,射远者用,射深者用直"郑司农云:“,谓形势。 假令木性自曲,则当反其曲以为弓,故曰审曲面势。" 元谓曲势则宜薄,薄则力少;直则可厚,厚则力多。 疏曰:"析以下,说弓力多少之事。 弓弱则宜射远,若夹庾之类,用势者弓弱也;弓直则宜射深,若王弧之类,用直者弓直也。" "。
居之道,栗不,则弓不发"郑司农云:"栗,谓以锯剖析。 读为移。 谓邪行绝理者,弓发之所从起。" 元谓栗读为裂。 疏云:"居,谓居处解析弓之法,栗,皆谓以锯剖析弓之时不邪失理,则弓后不发伤也。 ,郑司农谓如之,,即耕也,取破之义。 栗,郑谓如榛栗之栗,亦取破之义"。 凡相角,秋《杀闪》者厚,春《杀闪》者薄,稚牛之角直而泽,老牛之角纟而昔"郑司农云: “纟读为扌,徒展反。 昔读为错,谓牛角角理交错也。" 《杀闪》,色黠反"。
疾险中"牛有久病,则角里伤",瘠牛之角无泽"少润气",角欲青白而丰末"丰,大也"。
夫角之本,蹙於[A103]而休於气,是故柔。
柔故欲其也,白者,之征也"蹙,近也。 休,读为煦。 郑司农云:"欲其形之自曲,反以为弓。" 元谓色白则。 [A103],万老反,本又作脑。 疏云:"凡相角:以秋对春,以老对稚。 秋杀者角厚肉少,春杀者角薄肉多。 稚牛角直而润泽,老牛角理粗错,然不润泽也。 角欲青白而丰末者,此说角之势也,角之木近於[A103],则得和煦之义於[A103],是故柔,柔故欲其形之自曲,反是为也,然后以为弓"。 夫角之中,恒当弓之畏。 畏也者必桡,桡,故欲其坚也。 青也者,坚之征也"故书畏,或作威。 杜子春云:“威,谓弓渊。 角之中央,与渊相当。" 元谓畏读如隈,乌回反。 疏曰:"此说角之坚也。 畏,为曲隈之义。 角之中央其用於弓也,常在曲隈处隈处。 张时必桡动也。 若不坚则易折,故欲其色青。" "。
夫角之末,远於[A103]而不休於气,是故脆。
脆,故欲其柔也。
丰末者,柔之征也"末之大者,[A103]气及煦之。 脆,七岁反"。
角长二尺有五寸,三色不失理,谓之牛戴牛。
"三色:本白、中青、末丰。 郑司农云:"牛戴牛,角直一牛。" 疏云:"末不丰则柔,柔则不脆。 性生气所不及,则其角未尖小而脆矣。 二尺五寸,大牛之角也。 其三色不失常理,则此角之直又有一牛之用也,故曰牛戴牛。" "凡相胶:
欲朱色而昔。
昔也者,深瑕而泽,纟而搏廉。
"搏,圜也。 廉,瑕严利也。 "
鹿胶青白,马胶赤白,牛胶火赤,鼠胶黑,鱼胶饵,犀胶黄"皆谓煮用其皮,或用角。 饵,色如饵",凡之类不能方"郑司农云:"谓胶善戾。" 昵,为《黍日》。 《黍日》,黏也。 疏曰:"朱色,则惟牛胶火赤,自余非纯赤,则牛胶为善。 纟者,有纟理也。 搏廉者,胶之性,皆搏圜也。 廉、瑕二者俱是严利之状。 诸胶惟鹿用皮,亦用角,自余皆用皮,凡黏之物,皆不能比,此六胶,言他胶皆不可用也。 比,方也""。
凡相筋:欲小简而长,大结而泽。
小简而长,大结而泽,则其为兽必剽,以为弓,则岂异於其兽"剽,疾也。 郑司农云:"简读为扌然登捭之扌。" 元谓读如简札之简,谓筋条也"?筋欲敝之敝"嚼之当熟",漆欲测"测,犹清也",丝欲沉"如在水中时色",得此六材之全,然后可以为良"全,无瑕病。 良,善也。 疏云:"小简者,竹简一片为一札,此筋条亦有简别也。 此筋之兽剽疾,为弓亦剽疾,故云岂异於其兽。 筋之椎竹嚼,欲得劳敝,故熟。 测,从水,义取漆为良也。 丝之干燥时,还如在水氵东之色为善。" "。
凡为弓,冬析,而春液角,夏治筋,秋合三材"三材:胶、丝、漆。 液,读为驿"。
寒奠体"奠,读为定。 至冬胶坚,内之檠中。 定,往来体。 檠,音景",冰析氵爵"大寒中,下於檠中复纳之。 氵爵,子召反"。
冬析则易"理滑致。 易,以豉反",春液角则合"合,读为洽",夏治筋则不烦"烦,乱",秋合三材则合"合,坚密也"。
寒奠体则张不流"流,犹移也",冰析氵爵则审环"审,犹定也",春被弦,则一年之事"期岁乃可用",析必伦"顺其理也",析角无邪"亦正之",斫目必荼"荼,读为舒。 舒,徐也。 目,节目",斫目不荼,则及其大也,筋代之受病",犹久也"。
夫目也者必强,强者在内而摩其筋。
夫筋之所由と,恒由此作"摩,犹隐也。 と,读为车と之と。 元谓と,绝起也,昌廉反。 疏曰:上言弓之材,此言为弓之道。 冬时坚凝,可取而分析之,破削以为用。 春气融和,则渍液其角。 夏气热则筋易柔,故以治之。 、角、筋,须胶、漆、丝之三材乃合,则秋是作弓之时,故以合胶、漆、丝之三材也。 冬寒胶坚而牢,故纳之檠中,定往来体。 又以大寒冰盛之时析氵爵,而纳於檠中。 氵爵,漆也。 水寒凝之时,辨析其漆,虽其干稍迟,而漆愈坚,则坚固也。 体势既定,则张而用之,必不流动,犹谚云作走作审。 环者,漆其四边,可以回环而审定也。 自冬析,至寒定体、冰析氵爵之后,次年之春,方可被弦。 则一弓之成,整整一年事也。 如攻坚木,先其易者,后其节目,必徐之义也。 筋在弓皆为角为力,必须筋相得。 今弓有节目,角力不得其所,则不用力,故筋代角受病。 凡有节目必坚强,削治不得其道,而以筋束之。 在坚者在筋之内必摩动之,筋被摩动,则必绝起矣。 と音苫,犹车之と帷,筋之绝起似之"。
故角三液,而再液"重治之使相称"。
厚其{如巾}则木坚,薄其{如巾}则需"需谓不充满。 {如巾},读为需,谓弓中裨"。
是故厚其液而节其{如巾}"厚,犹多也。 节,犹也",约之不皆约,疏数必侔"不皆约,缠之缴不相次也,皆约则弓{如巾}。 侔,犹均也",斫挚必中,胶之必均"挚之言致也。 中,犹均也";斫挚不中,胶之不均,则及其大也,角代之受病。
夫怀胶於内而摩其角,夫角之所由挫,恒由此作"不均,则角蹴折也。 疏曰:"{如巾}为弓中裨者,造弓之法。 弓虽用整木,仍於上裨之,乃得调也。 其裨助者厚,则其木愈坚;其裨助者薄,则木易弱,视之亦不肥满也。 约之,谓以丝胶横缠之,不次比为之。 疏数必侔,约之多少,须稀疏必均也。 斫A21厚薄必调均为之。 施胶亦均,不得偏厚也。 自此以下,说弓之隈里施胶之事。 云摩其角,谓不均而有高下则摩其角。 大甚久。 若斫挚不得中,用胶不均节,则角常代一弓之材,而先受病也。 胶在角内,若有厚薄,则角必为之摩动。 角被摩动,则必挫折其角,蹴折常常因此而起也。" "。
凡居角,长者以次需"当弓之隈也,长短各称其,短者居箫"。
恒角而短,是谓逆桡,引之则纵,释之则不校"恒,读为ㄌ,或作恒,古邓反,桓,竟也。 竟其角而短於渊,引之,角纵不用力者,若欲反挠然。 校,疾也,既不用力,放之又不疾。 校,古卯反"。
恒角而达,譬如终绁,非弓之利也"达,谓长於渊,若达於箫头。 绁,弓《韦必》。 角过渊接,则送矢太疾,若见绁於《韦必》矣。 弓有《韦必》者,为发弦时备顿伤。 《诗》云:"竹《韦必》绲。" 绁,息列反。 疏曰:"角长二尺二寸为善,则造弓之工,必以次需而用之。 需,求也。 长短各称其。 若短者居箫。 箫,谓两头,则长者自然在隈内。 恒,竟也。 竟角而短者,谓充满弓之两傍,而不及两端,则桡其弓,而势必逆。 挽弓之人欲引此弓,则其角纵而不受力,弛放而去,则不能校疾也。 竟其角而充满渊之两旁,又达过於箫头,是角太长也。 角既过长,则引发之时,譬於此弓长在绁中放不去也。 绁,弓《韦必》,藏弓之物也。" 疏云:"以竹为《韦必》,发弦时,裨於弓之背上,又绳横系之,使相著《韦必》,与弓为力,备顿伤也。" 送矢太疾之说,《疏》无此义"。
今夫茭解中有变焉,故校"郑司农云:"茭,读为敫,谓弓檠也。 校,读为绞。" 元谓茭读为,户卯反。 茭解,谓接中也。 变,谓箫臂用力异。 校,疾也";於挺臂中有付焉,故剽"挺,直也。 付,侧骨。 剽,亦疾也。 郑司农云:"剽,读为漂。" 拊,方辅反"。
恒角而达,引如终绁,非弓之利"重明达角之不利,变譬为引,字之误。 疏曰:"今夫,记人别起义端也。 茭解中,谓弓隈与弓箫角接之处。 变者,异也,谓弓箫与臂用力之异也。 引之则臂中用力,放矢则箫用力,其用力各异,则矢去疾为绞,挺为直,直臂中,谓弓把处。 有付,付谓侧骨在弓把处两傍,与弓为力,以骨坚强,故剽疾也。 下文重明达角之不利。 绁,藏弓者,别作一片竹向上,札以助弓,只短在弓隈间,不满两头。 林云:上言角短者只四句,下言角长,则纟由绎发明,且重言之,谓茭解中之用力异。 延中之有附,皆人用力处。 若角长过於箫,则人用力,而弓为之引放之,如终年在弓绁之上为所牵制,而不可用,非弓之利也。 故终绁非弓之利,凡再言之"。 挢欲孰於火而无赢,挢角欲孰於火而无覃,引筋欲尽而无伤其力,鬻胶欲孰而水火相得。 然则居旱亦不动,居湿亦不动"赢,过孰也。 覃,炙烂也。 不动者,谓弓也。 桥,居兆反。 覃,音潜。 鬻,音章吕反"。 苟有贱工,必因角之湿以为之柔。 善者在外,动者在内。 虽善於外,必动於内,虽善亦弗可以为良矣。 "苟,愉也。 湿,犹生也。 愉,吐侯反。 疏曰:“挢以下,明料理、角、筋、胶四者得与不得所之事,不言漆丝者,用力少故不言也。 挢,矫揉也。 筋以束缚之,牵引必尽者,谓其紧也。 又不可至於伤损,损则无力也。 煮胶於水,不可过多;火不可过猛。 、角、筋、胶用火尽善如此,则弓在燥湿,皆不可伤动也。 因角之湿者,谓其用火未熟也。 未熟则角外虽干,而内犹湿,即矫揉而用之,以此为柔而易揉也。 善在外者,谓皮干也。 动在内者,里未熟也。 外虽干而易损,动者在内,虽弓成亦若尽善,而用之必易败,故曰弗可以为良也。" "
凡为弓,方其峻而高其付,长其畏而薄其敝,宛之无已,应"宛,谓引之也。 引之不休止,常应弦,言不罢需也。 峻,谓肃也。 敝,读为蔽,谓弓人所握持者。 畏,乌回反。 宛,於阮反。 应读如应对之应"。
下付之弓,末应将兴"末,犹萧也。 兴,犹动也,发也。 弓付卑,箫应弦,则付将动。 卑音婢"。
为付而发,必动於《杀闪》"《杀闪》,接,下色界反",弓而羽《杀闪》,末应将发"羽,读为扈。 扈,缓也。 接中动则缓,箫箫应弦则角将发。 疏曰:"峻者,弓之箫头也。 付者,手之中手把处也。 箫头必方,手把处必高。 畏者,弓之曲隈处也,必须稍长。 敝与蔽同。 手把处有物蔽之,不可太厚,故欲其薄。 宛者,引而放之也。 峻方付高,隈长敝薄,则随引而应,其应无已,谓其愈射愈好也。 其不便利者,弓之付处若下而不高,则箫头每引而起。 兴者,起也。 弓隈未应,而箫头先应,则用之不便利也。 弓之箫为付不高而先发,则於弓之接处必有伤动。 《杀闪》者,弓之接中也。 弓之接中若有伤动,则必有缓弱之病。 接中既缓弱,所以引之则萧头常先应而发也。 末,箫头也。 上言将兴,此言将发。 发,亦兴也"。 弓有六材焉,维强之,张如流水"无难易也"。 维体防之,引之中参"体,谓内之於檠中。 定其体,防,深浅所止。 谓体者定。 张之弦居一尺,引之又二尺"。 维角常之,欲宛而无负弦,引之如环。 释之无失体,如环"负弦,辟戾也。 负弦则不如环,如环,亦谓无难易。 郑司农云:"常读如A22。” 音,直庚反"。
材美,工巧,为之时,谓之参均;角不胜,不胜筋,谓之参均。
量其力有三均,均者三,谓之九和"有三,读为又参,量其力。 又,参均者,谓若胜一石,加角而胜二石,被筋而胜三石,引之中三尺。 假令弓力胜三石,引之中三尺。 弛其弦,以绳缓擐之,每加物一石,则张一尺,故书胜或作称。 郑司农云:"当言称,谓之不参均。" 元谓不胜无负也。 胜音升"。
九和之弓,角与权,筋三侔,胶三锊,丝三邸,漆三《臾斗》,上工以有余,下工以不足"权,平也。 侔,犹等也。 角既平,筋而又与等也。 锊,锾也。 邸、《臾斗》,轻重未闻。 锊音劣。 《臾斗》,羊主反。 锾音环。 疏曰:"六材惟以为强。 外五材,当依而有,以为本,故指为强。 得所,则以制五材,故强弱得所,而张如流水也。 体,谓纳之檠中,而往来体定也。 防,浅深所止者,王、弧,往体寡,来体多。 弛之五寸,张之一尺五寸。 夹庾,往体多,来体寡。 弛之一尺五寸,张之五寸。 唐、大往来体若一。 弛之一尺,张之亦一尺也。 此是防之深浅所止。 云体定张之,弦居一尺,引之又二尺,此据唐大、中者而言。 余四者弛之张之虽多少不同,及其引之皆三尺,以其矢长三尺,须满故也。 撑,正也。 置角於隈中,既正,则引之,而弓体不辟戾,无负弦,而如环也。 放矢后,无失体,得如环然。 林云:“前言引之如环者,张开时也。 此言体如环者,既弛之后,弓之全体复如环也。" 参均注:"弓未成时,未有角,称之胜一石后,又按,角胜二石,后更被筋称之,即胜三石。 引之中三尺者,初空后加角,后被筋。 一石、二石、三石,引之皆三尺,也若不张之,别以一条绳系两箫,乃加物一石,张一尺,二石张二尺,三石张三尺,则与前三、角、筋,力各一石也。 九和之弓,轻重相参,不可妄加减。 与锊为一物,皆是六两太半两也。" 林云:"角、、筋三者,并材美工巧为之,得三时,各有三均,为九和。 角与和,即角不胜之意,角、、筋、胶、丝、漆等物,工之巧者用之而有余,拙者物具而不足也。" "。
为天子之弓,合九而成规;为诸侯之弓,合七而成规;大夫之弓,合五而成规;士之弓,合三而成规"材长则句少也"。
弓长六尺有六寸,谓之上制,上士服之;弓长六尺有三寸,谓之中制,中士服之;弓长六尺,谓之下制,下士服之"人各以其形貌大小服此弓。 疏曰:"此据角弓形不张而言。 六弓为三等:王、弧往寡来多,当天子弓;唐、大往来若一,当诸侯弓;夹、庾往多来寡,当大夫弓。 若士合三成规,则六弓之外,敝恶之弓也。 通有四等:然大射与乡射,大夫、士同射,五十步侯又同用夹、庾,无事用合。 三成规者,材良则句少,据王、弧及唐、大以上而言之也。 以弓有长短三等,人亦有长短三等而,言取其弓与人称之事,长者为上士,次者为中士,短者为下士,非命士也。" "。
凡为弓,各因其君之躬,志虑血气"又随其人之情性"。
丰肉而短,宽缓以荼,若是者为之危弓,危弓为之安矢;骨直以立,忿以奔,若是者为之安弓。
安弓为之危矢"言损赢济不足。 危、奔,犹疾也。 骨直,谓强毅。 荼、读为舒,假借字。 肉,如字。 ,音势"。
其人安,其弓安,其矢安,则莫能以速中,且不深"速,疾也。 三舒不能疾而中,言矢行短也,中又不能深。 中,音丁仲反"。
其人危,其弓危,其矢危,则莫能以愿中"愿,悫也。 三疾不能悫而中,言矢行长也。 长,谓过去。 疏曰:"此经以下说君之躬与志虑,弓之所宜者也。 危弓则夹、庾,为弱者而言;安弓王、弧之类,为强者而言。 危矢据恒矢,安矢据杀矢者也。 丰肉、宽缓是不足,则危弓济之;危弓为赢,则以安矢损之。 骨直、忿执是赢,则安弓损之。 安弓是不足,则以危矢济之。 以安危损益,即於射事为可。 此三安而无损益固不可,三危无损益亦不可。 矢行长谓去者,危弓、危矢谓夹、庾恒矢之属,皆射远,兼人且危躁,故矢行长过去也。 上文据人形为弓,此据人性志虑,据在心血气,据言与举动。" 林云:"制弓而随人之身可也。 今欲随其性之缓急而分之,此古人之事,其意未可晓,今无此法也。" "。
往体多,而来体寡,谓之夹、庾之属,利射侯与弋"射远者用。 夹庾之弓,合五而成规,侯非必远。 顾执弓者材必薄,薄则弱,弱则矢不深中,侯不落。 大夫士射侯,矢落不获。 弋,缴射也。 缴,诸若反"。
往体寡,来体多,谓之王弓之属,利射革与质"射深者用直。 此又直焉,於射坚宜也。 王弓合九而成规,弧弓亦然。 革,谓干盾。 质,木椹。 天子射侯,亦用此弓,《大射》曰:中离维纲,扬触困复,君则释获,其余则否。 "椹,张林反"。 往体来体若一,谓之唐弓之属,利射深"射深用直。 唐弓合七而成规,大弓亦然。 疏曰:“射远者用,谓审曲面。 夹、庚反张。 多随曲势向外,弱则射远不能深,射近亦不能深,故射近侯用之但射侯不落而己弓材弱故也。 按《大射》云: ‘中离维纲,扬触困复,君则释获,众则否’,是以大夫士矢落不获,故不得用唐、大之等也。 《司弓矢》云:‘夹、庾以授射犴侯鸟兽者’,犴侯鸟兽,则射侯与弋也。 彼注近射用弱弓。 如此,则射大侯者用王、弧。 射大侯,天子诸侯用之;射参侯者,用唐、大,大夫用之。 射犴侯者,用夹、庾,士用之。 射深者,用直,此即《司弓矢》王、弧之弓,以授射甲革椹质者。 注云:天子射侯,亦用此弓,不言者举射革与质,有上文弱弓射近可参考,故不言可知也。 中,谓中侯也。 离维纲,离,犹过也,丽也。 维,谓射侯与左右舌一幅。 两相及角,亦以纲维持之,而系於柱。 纲谓左右舌上畔下畔,以一大纲绳各系於其柱上以射侯。 其纲皆出布一幅一寻,谓之为纲。 扬触,谓中他物扬而触侯。 困复,谓矢至不著而还复之反也。 如此五者,君则释获,余则否。 臣不得获,惟中乃可释获。 射深用直,此即《司弓矢》唐、大之属以授学射者、使者、劳者。" 林曰:"往者,弛放时也;来者,开张时也。 夹、庾,往体多者弛时直,来体寡者张时甚曲也。 此弓必劲,故可射栖鹄之侯,而射鸟雀。 往寡,弛时曲也;来多,张时弦长也。 此弓性不劲,只可射革质而已。 往来若一,则张弛之时,勾曲之体相似,不劲不缓。" 老学曰:"今按:注疏家以夹、庾为弱弓,林乃以为劲弓,不可晓。 盖注疏解往来体不明,今详上疏语,注体多处为夹、庾反张,多随曲势向外,弱则射远不能深,如此,则反张谓往体也,多谓曲多也。 今林氏乃谓往体多者,弛时直正与疏说相反,并与经文夹、庾之本说而反之。 上注云,材良则句少,亦谓劲弓也。 今林於王弓之属章内,以为此弓不劲,如此,则天子射王弓,而反得不材之弱弓也,可乎?当考。 愚意:往谓向外,来谓向内。 多寡恐是曲之多寡,凡弓向外曲多,则向内曲少,必不能满引及矢之长三尺为弱弓矣。 是谓往体多、来体寡。 其强者反是。 未知然否。" "。
大和无氵爵,其次,筋力皆有氵爵而深;其次,有氵爵而疏;其次,角无氵爵"大和,尤良者也。 深,谓氵爵在中决,两边无也。 角无氵爵,谓隈里"。
合氵爵,若背手文"弓表里氵爵合处,若人合手,背文相应。 郑司农云:"如人手背文理也。" 背,补内反"。
角环氵爵,牛筋ナ氵爵糜筋斥蠖氵爵"ナ,实也。 斥蠖,屈虫也疏曰:"九和之弓,六材俱善,其体,故无氵爵,不用漆也。 其次,筋角有氵爵而深者,筋在背,角在隈,皆有氵爵,但深在中央,两边无也。 其次,有氵爵而疏者,以上参之,此谓两边亦有,但疏之不皆有也。 其次,角无氵爵,谓隈里无氵爵,箫头及背有之。 合氵爵,谓弓表里氵爵漆相合之处,若人合手,背上文理相应。 角环氵爵,谓隈里氵爵文如环然。 牛筋ナ氵爵者,谓弓背用牛筋之漆如麻子文,若用糜筋,其氵爵文一如斥蠖也"。 和弓击摩"和,犹调也。 击,拂也。 将用弓,必先调之,拂之,摩之。 《大射礼》曰:“小射正授弓,大射正以袂顺左右隈,上再下一。" 上,时掌反"
覆之而角至,谓之句弓"句,於三体材敝恶,不用之弓也。 覆,犹察也,谓用射而察之。 至,犹善也。 但角善则矢虽疾而不能远。 覆,孚服反。 句,九具反,或音钩";覆之而至,谓之侯弓"射侯之弓也。 又善,则矢疾而远"。
覆之而筋至,谓之深弓"射深之弓也。 筋又善,则矢既疾而远又深。 疏曰:"和弓,《大射》云:‘大射正以袂顺左右隈’,谓以左手横之时,上隈向右,下隈向左,而上再下一,拂去尘乃授与君也。 覆弓,谓弓有六材,角、、筋,用力多,特言之。 若二者全善,则为尤良。 若一善者为敝、二善者为次,今此先察一善者。 至谓若筋不善,直角可以为句弓,此敝恶不用之弓,弓尤弱,虽疾不能射远也。 察次弓者,非直角至兼善谓之射侯之弓,则上。 夹、庾利近,射与弋言矢疾而远,对上句弓疾而不远以及侯者也筋至则三善者也。 上文:唐、大射深,王、弧三善亦射深,举中以是上也。" "。
秦始皇二十六年,初并天下,收天下兵聚咸阳,销以为钟钅、金人十二。
汉高帝时,萧何治未央宫,立武库,以藏兵器。
中尉属官有武库令丞,少府属官有若卢、考工室令丞"《百官表》注云: "若卢,主藏兵器;考工主作器械。" "。
武库精兵所聚,故以丞相子为令。
《地理志》:河南、南阳、济南、泰山、颍川、河内、蜀、广汉等郡,皆有工官。
徐氏曰:"按汉时工官虽在外郡,而所作器械,实输京师,故武帝边兵不足,乃发武库工官兵以赡之也。"
八年,令贾人毋得操兵乘骑马。
文帝时,从晁错之说,募民徙塞下,以便为之高城深堑,且蔺石,布渠答"如淳曰:"蔺石,城上雷石也。" 苏林曰:"渠答,铁蒺藜也。" "。
错言兵事曰:"今匈奴地形技艺与中国异,上下山阪,出入溪涧,中国之马弗与也;险道倾仄,且驰且射,中国之骑弗与也;风雨罢劳,饥渴不困,中国之人弗与也:此匈奴之长技也。 若夫平原易地,轻重突骑,则匈奴之众易挠乱也;劲弩长戟,射疏及远,则匈奴之弓弗能格也;坚甲利刃,长短相杂,游弩往来,什伍俱前,则匈奴之兵弗能当也;材官驺发,矢道同的,则匈奴之革笥木荐弗能支也;下马地斗,剑戟相接,去就相薄,则匈奴之足弗能给也;此中国之长技也。 匈如之长技三,中国之长技五。 陛下又兴数十万之众,以诛数万之匈奴,众寡之计,以一击十之术也。 虽然,兵,凶器;战,危事也。 以大为小,以强为弱,在亻免仰之耳。 夫以人之死争胜,跌而不振,则悔之亡及也。 帝王之道,出於万全。 今降胡、义渠、蛮夷之属来归谊者,其众数千,饮食长技与匈奴同,可赐之坚甲絮衣,劲弓利矢,益以边郡之良骑。 令明将能知其习俗和辑其心者,以陛下之明约将之。 即有险阻,以此当之;平地通道,则以轻车材官制之。 两军相为表里,各用其长技,衡加之以众,此万全之术也。"
武帝征伐,边兵不足,乃发武库工官兵以赡之。
丞相公孙弘奏言,禁民不得挟弓弩。
侍中吾邱寿王言其不便,上从之。
弘奏言:"民不得挟弓弩。 十贼广弩,百吏不敢前"张晏曰:“广音郭。" 师古曰:"引满曰广。" ",盗贼不辄伏辜,免脱者众,害寡而利多,此盗贼所以蕃也。
禁民不得挟弓弩,则盗贼短兵,短兵接则众者胜。
以众吏捕寡贼,其势必得。
盗贼有害无利,则莫犯法,刑错之道也。
臣愚以为禁民毋得挟弓弩便。
"上下其议:寿王对曰:“臣闻古者作五兵,非以相害,以禁暴讨邪也"师古曰: “五兵,谓矛、戟、弓、剑、戈。" "。
安居则以制猛兽而备非常,有事则以设守卫而施行陈。
秦兼天下,废王道,立私议,灭《诗》、《书》而首法令"师古曰:"以法令为首。" ",去仁恩而任刑戮"师古曰:"去,除也。" ",堕名城,杀豪桀"师古曰:"堕,毁也。 音火规反。" ",销甲兵,折锋刃。
其后,民以Θ梃相挞击"师古曰:"扰摩田之器也马过梃大杖也。" 音忧,之累反,梃音大鼎反",犯法滋众,盗贼不胜"师古曰:"滋,益也。 不胜,言不可胜也。" ",至於赭衣塞路,群盗满山,卒以乱亡。
故圣王务教化而省禁防,知其不足恃也。
《礼》曰:‘男子生,桑弧蓬矢以举之,明示有事也"师古曰:"有四方御之事也。" ",’孔子曰:‘吾何?射乎?’大射之礼,自天子降及庶人,三代之道也。
《诗》云:‘大侯既抗,弓矢斯张,射夫既同,献尔发功"抗,举也。 射夫,众射者也。 同,同耦也。 言既举大侯,又张弓矢,分耦而射,则献其发矢中的之功也"’,言贵中也。
愚闻圣王合射以明教矣,未闻弓矢之为禁也。
且所为禁者,为盗贼之以攻夺也。
攻夺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奸之於重诛固不避也。
臣恐邪人挟之而吏不能止,良民以自备而抵法禁,是擅贼威而夺民救也。
窃以为无益於禁奸,而废先王之典,使学者不得习行其礼,大不便。”
书奏,上以难丞相弘。
弘诎服焉。
昭帝始元五年,罢天下马弩关"注:汉法:弩十石以上不得出关"。
成帝阳朔三年,颍川铁官徒申屠圣等杀长吏,盗库兵。
阳嘉三年,广汉男子郑躬等攻官寺,篡囚徒,盗库兵。
永始三年,山阳铁官徒苏令等反,盗库兵。
哀帝发武库兵,前后十辈,送董贤及乳母王阿舍。
母将隆奏言:"武库兵器,天下公用。 国家武备,缮治造作,皆度大司农钱。 汉家边吏职在拒寇,亦赐武库兵,皆任其事,然后蒙之。 臣请收还武库。"
汉制:诸侯王不得私作兵器。
江都王建闻淮南、衡山王阴谋,恐一日发,为所并,逐作兵器、铸将军、都尉印,遣人通越。
胶东康王闻淮南王谋反,私作兵车、镞矢战守之备。
燕王旦反,诈言受武帝诏,得领库兵,饬武备。
后汉:武库令主兵器,属金吾;考工令主作兵器弓弩刀铠之属,成则传金吾入武库。
魏、晋一遵汉制。
武帝泰始五年,鲜卑树机能攻陷凉州,令司马督马隆往讨之。
隆请自至武库选仗,武库令与忿争。
御史中丞劾奏隆,隆曰:"臣将毕命战场,武库令乃给以魏时朽仗,非陛下所以使臣之意也。"
帝乃命惟隆所取。
夏主赫连勃勃以叱于阿利领将作大匠。
阿利性巧而残忍,凡造兵器成呈之工人,必有死者。
射甲不入则斩弓人,入则斩甲匠,凡杀工匠数千,由是器物皆精利。
唐府兵之法,人具弓一、矢三十、刀一,其介胄戎具,皆藏於库,所有征行则给之。
番上宿卫者,给弓矢横刀而已。
太宗尝谓太子少师萧曰:"朕少好弓矢,得良弓十数,自谓无以加,近以示弓工,乃曰,‘皆非良材’。 朕问其故,工曰:‘木心不正,则脉理皆斜,弓虽劲而发矢不直’,朕始悟向者辨之未精也。 朕以弓矢定四方,识之犹未能尽,况天下之务,其能遍知乎!"
唐初,置军器监。
贞观六年废,并入少府监。
开元初,以军器使为监,领弩、甲二坊。
其后又罢,隶少府监,加少监一员以统之。
以后废并不常。
开元十一年,置北京军器库,二十六年废,依旧为甲坊。
元宗天宝末,天子以中原太平,修文教,废武备,销锋镝,以弱天下豪杰。
於是挟军器者有辟,畜图谶者有诛,习弓矢者有罪。
不肖子弟为武官者,父兄摈之不齿。
唯边州置重兵,中原乃苞其戈甲,示不复用,人至老不闻战声。
六军诸卫之士皆市人白徒,富者贩缯采、食粱肉,壮者角抵、拔河、翘木、杠铁,日以心斗。
及北方盗起,股栗不能授甲。
德宗贞元元年,诏枪甲之属,不畜私家。
宪宗元和元年,敕京城内无故於街衢中带戎仗及聚射者治罪。
六年,京兆尹王播奏:"诸县、军、镇放牧人等不得带弓、箭、刀、剑器仗。"
从之。
晋天福二年,敕禁诸道不得擅造器甲。
开运元年,命诸道州、府,点集乡兵,率以税户七家共出一卒,兵仗器械,共力营之。
宋太祖皇帝开宝三年,诏:"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畜军器。 军士素能自备技击之器者,寄掌於本军之司,俟出征,陈牒以请。 品官准法听置御盗之用。"
八年,将平江南,颇以简稽军实为务,京师所造兵器,十日一进,谓之旬课。
上亲阅之,制作精绝,尤为犀利。
其国工之署有南北二作坊、弓弩院,诸州有作院,皆役工徒,限其常课。
南、北作坊,岁造涂金脊铁甲、素甲、浑铜甲、墨漆皮甲、铁身皮副甲、锁礻詹兜鍪、金钱朱漆皮马具装、铁钢朱漆皮马具装、钱剑、大剑、手剑、金枪、根枪、本枪、掉刀钅屈、银花皮器械箭叉、弩箭{胡}簏、弓箭袋、皮立弩、桩床子弩,凡三万二千。
弓弩院岁造角色弓、白桦弓、虎翼弩、马黄弩、床子弩、白皮器械、水獭皮器械、旗帜弩、桩铠弓、弩箭、弦镞等凡千六百五十余万。
诸州岁造黄桦黑漆弓弩、麻背弓、素皮器械、环子背枪、素木枪、黑漆木枪、朱红木枪、金漆竹枪,银装、铜装等剑、竹箭、木箭、皮甲、兜鍪、铁甲叶、箭镞等凡六百十余万。
又南、北作坊及诸州别造兵幕、甲袋、坊衫、钲鼓、炮砂、锅铡、行槽、锹、、钅兼、斧等,谓之什物,以备军行之用。
凡诸兵器置五库以贮之。
尝令试床子弩於近郊外,矢及七百步。
又令别造千步弩试之,矢及三里,戎具精劲,近古未有。
王氏《挥麈录》:"承平时,扬州郡治之东庑,扃锁屋数,上有建隆元年朱漆金书牌云:‘非有缓急,不得辄开。 ’宣和元年,盗起浙西,诏以童贯提师讨之。 道出淮南,见之,焚香再拜,启视之,乃弓弩各千,爱护甚至,俨然如新。 贯命弦以试之,其力比之后来过倍,而制作精妙,不可及。 士卒皆叹服。 施之於用,以致成功,此盖太祖皇帝亲征李重进时所留者。 仰知经武之略,明见於二百年之前,圣哉帝也。"
仁宗天圣四年,诏减诸路岁造兵器之半。
又诏作坊造锥枪一万五千,给秦、渭、环、庆、延州、镇戎军。
康定元年,诏江南、淮南州、军,造纸甲三万,给陕西坊域弓手。
又诏河东强壮习弩者听自置,户四等以下官给之。
庆历二年,赐河北义勇兵弓弩箭材各一百万。
四年,赐延路总管风羽子弩箭三十万。
五年,诏诸路所储兵械悉报三司,三司岁具须知以闻,仍约为程式预颁之。
嘉八年,诏:"士庶之家,所藏兵器,非法所许者,限一月送官。 敢匿,听人告捕。"
神宗熙宁元年,命入内副都知张若水等料简弓弩而增修之,若水进所造神臂弓。
神臂弓,弩类也。
始民李宏献之,以为身,檀为肖,以铁为橙子枪头,铜为马面牙发,麻绳札丝为弦。
弓之身三尺有二寸,弦长二尺五寸,箭木羽长数寸。
帝阅试之,射二百四十余步,入榆木半。
帝甚善之。
於是神臂弓始用,而他弓矢弗能及。
二年,命河北州、军凡戎器分三等奏闻。
其后诏诸路各遣官分州库藏甲兵器亦为三等如沿边三路,而川、陕不与。
六年,置军器监,总内外军器之政。
置判一人、同判一人。
属有丞、主簿,有管当公事。
先时,军器领於三司,至是罢之,一总於监。
凡产材州,置都作院。
凡天下知军器监利害者听诣监陈述,於是吏民献器械法式者甚众。
是岁,又置内弓箭南库,而军器监奏,遣使以利器颁诸路作院为式焉。
时帝颇欲利戎器,而患有司苟简。
王探知帝意,奏疏曰:"汉宣帝号中兴贤主,而史官所叙,独以为技巧工匠精於元、成之时。 然则此虽有司之事,而上系朝廷之政。 方今外御两边之患,内虞盗贼之变,而天下岁课弓弩、甲胄之类,入充武库之积以千万数,乃无一坚好精利实可以为武备者。 臣尝观於诸州作院,至有兵匠之少而拘市人以备役,所作之器,但形质具而已矣。 武库吏亦唯计其多寡之数藏之,未有责其实用者,故所积虽多,大抵敝恶耳。 夫为政如此,而犹欲抗威决胜,外慑夷狄之强犷,内沮奸凶之窃发,臣愚未见其可也。 臣私计其便,莫若更制法度,敛数州之作,而聚以为一处,若今钱监之比,每监择知工事之臣,使专於其职。 且募天下之良工散为匠师,而朝廷内置工官以总制其事,察其精窳而赏罚之,则人人务胜,不加责而皆精矣。 闻今武库太祖时所为弓尚有可弦如新者,而近世所造,往往不可用,有以见法禁之张弛异也。 昔者垂为共工,而历代资其竹矢,然则所以为至治,此其一事也。"
帝纳说。
时军器监制器下一,材用滋耗,於是诏下以常制选官驰往州县,根牛皮角筋,能令数羡,次第加奖。
是岁,始造箭曰狼牙箭、鸭嘴箭、出尖四楞箭、一插刃凿子箭,凡四色推行之。
哲宗元元年,诏:"三路既罢保甲团教,其器甲各送官官即收之,勿得以破损拘民整治。"
又诏太仆少卿高遵惠,会工部及军器监内外作坊及诸州都作院工器之数,以要切军器立为岁课,务得中道,非要切,并权任勿造。
於是数年之,督责少弛,不复以戎器为事矣。
徽宗崇宁初,臣僚言,元以来,因循废弛,兵不犀利。
诏复令诸路都作院创造修治,官吏考察,一如熙宁之时。
又有都大提举内外制造军器所之名。
宣和时,岁岁督责军器,率用御笔处分,工造不巳,而较数常阙,缮修无虚岁,每称敝坏。
大扌氏中外相应,一以虚文,上下相蒙,驯致靖康之祸。
靖康汹汹、兵仗皆缺,诏书屡下,严立刑赏,而卒亦无补。
勤王之兵,经过郡县,随身军器若马甲、神臂弓、箭枪牌之属,於市肆饭邸博易熟食,或名寄顿,其实弃遗逃役。
高宗建炎初,内库造作,累年兵械山积,而诸军各除戎器。
祖宗时,御前军器所役兵有万,全军匠三千七百人,东西作坊工匠五千人。
绍兴初,役兵才千人。
久之,增至千六百余人,又於诸道增差二千九百余人。
二十六年,诏见役工匠宜减免,江、浙、福建诸州所发物料皆蠲之。
有司奏,物料以三分为率,减一分;工匠以二千人、杂役以五百人为额。
建炎中,以大阉董悫提举军器,未逾年,罢之。
绍兴五年,始隶工部,后复以中人典领。
其调度程品,工部军器监有不得预闻者。
三十年,工部侍郎言,非祖宗建官正名之意,请得隶属稽考之。
诏依条检察。
孝宗初,复以内省都知李绰为之。
张震为御史,力论其不然,乃命复隶工部。
绍兴四年,提举军器所言:"得旨,依御宝封样造甲。 每季进呈讫,送纳枢密院。 甲样系四等,甲叶计用一千八百二十五片,表里磨锃一般光细。 内一等披膊叶五百四片,每片重二钱六分;一等甲身叶子三百三十二片,每片重四钱七分;一等腿裙鹘尾叶子六百七十九片,每片重四钱五分;一等头鍪帘叶子三百一十片,每片重二钱五分。 并头鍪一,杯子、眉子共重二斤一两,及皮线结头事件重五斤一十二两五钱一分。 每副共重四十九斤一十二两。 今若须叶子每个依元定分两,如或重或轻,若皆不用,恐枉费铁炭工力,乞将上件新降样甲叶子分两轻重品扌答穿举,每副成全共重四十五斤至五十斤,通融造作,庶几功料易为趁办。"
诏:"依,不得过五十斤。"
十九年,宰执言:"春秋教使臣效用踏射克敌弓,乞依格推恩。"
上曰:
"克敌效最为强劲,虽被重甲,亦须洞彻。 若得万人习熟,何可当也。"
淳熙,淮东总领朱言:"镇江一军,系韩世忠部曲。 世忠造克敌弓,以当虏骑之冲突,其发则可以洞重甲,最为利器。 前后屡以此取胜,虏至今畏之。 今久不经用,损失废弛,取会见管弩手八千八百四十二人,每人合用两张,内一张日逐上教,一张准备出战,共用一万七千六百八十四张,乞行下做造,凑及元额。"
从之。
淳熙六年,建康府留守陈俊卿言:"闻殿前司及诸路都统司自隆兴二年以后,诸军所管军匠逐时造甲,至今十五六年,想亦稍备。 兼闻御前军器所有工匠三千五百人,若以百工造一甲,日可得三十五甲,岁可得万副。 以十五年计之,今不啻十四五万甲矣。 及建康行宫见桩管精甲数万副,又诸州新造甲至年终计之,亦可得二三万副。 除三司及诸路都统司外,乞令有司实加检括,总计所造之数,若稍足用,宜候将来诸州造甲数足日,於常年合纳甲叶铁炭之类,岁量与裁减,此亦宽民力之一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