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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制
神宗即位之初,总治平之兵一百十六万二千,而禁军步骑六十六万三千。
帝患兵冗不继,始议销并,乃亲制选练之法,靡不周悉。
其立军之制,非新经科简,即团并有余,或特创名,或因旧额增损,指挥之数无常焉。
熙宁元年,诏诸路监司察州兵拣不如法者按之,不任禁军者降厢军,不任厢军者免为民。
先是陈升之建议,卫兵四十以上稍不中程者量减请衣粮,徙之淮南。
吕公弼上言,以为既使之去本土又减其常廪,於人情未安。
且事体甚大,难遽行也。
司马光亦言其不便,曰:‘在京禁军及其家属,率皆生长京师,亲姻联布,安居乐业,衣食县官日久。
年四十五未为衰老,尚任征役,一旦别无罪负,削廪远徙,是横遭降配也。
沙汰既多,人情惶惑,大致愁怨。
虽国家既承平,纪纲素张,此属忄匈忄匈,亦无能为患。
然诏书一下,万一有道路流言,惊动百姓,朝廷欲务省事,复为收还,则顿失威重,向后不复可号令骄兵。
若遂推行,则众怨难犯,梁室分魏博之兵,致张彦之乱,此事之可鉴者也。
且国家竭天下之财,养长征兵士,本欲备御边陲。
今淮南非用武之地,而多屯禁军,坐费衣食,是养无用之兵,诸无用之也。
也又使边陲常无事则已,异日或小有警急,主兵之臣,必争求益兵。
京师之兵既少,必须使者四出,大加召募,广为拣选,将数倍多於今日所退之兵。
旧兵尚请衣粮,而新兵更添衣粮。
是弃已教阅经战之兵,而收市井川亩之人,本欲减冗而冗兵更多,本欲省大费而大费更广,窃恐非计之得也。
臣愚伏愿朝廷且依旧法,每岁拣禁军有不任征战者减充小分,小分复不任执役者,放令听其自便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者尚占名籍,虚费衣粮。
人情既安於所习,皆无怨嗟;国家又得其力用,不为虚设。
冗兵既去,大费自省。
兹事系国家安危,不敢不言。
’右正言李常亦言其不便。
从之。
七月,手诏:"拣诸路半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为大分;五十以上愿为民者,听之。"
旧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犹不即许也。
至是免为民者甚众,冗兵由是大省。
二年,诏并废诸军营。
陕西马步军营三百二十七,并为二百七十,马军额以三百人,步军以四百人。
其后,总兵之拨并者,马步军五百四十五营,并为三百五十五。
而京师之兵,类皆拨并畿甸诸路,及厢军皆会总畸零,各定以常额。
凡并营,先为缮新其居室,给迁徙费。
军校溢员者,以补他军之阙,或随所并兵入逐指挥,依职高下同领。
先时,军营皆有额。
皇格:马军满四百、步军满五百人为一营。
承平日久,兵制浸弛,额存而兵阙,马一营或止数十骑,兵一营或不满一、二百。
既不成部分,而将校猥多,赐予廪给十倍士卒,递迁如额,不敢少损。
帝患之,乃诏并废诸营,尝谓辅臣曰:"天下财用,朝廷稍加意,则所省不可胜计。 乃者销并军营,计减军校十将以下三千余人,除二节赐予及亻兼从廪给外,计一岁所省,为钱四十五万缗,米四十万石,纟由绢二十万疋,布三万端,马藁二百万。 庶事若此,邦财可胜用哉!"初,帝议并营,大臣皆以为兵骄已久,遽并之,必召乱。
帝不听,独王安石赞帝力行之。
自熙宁至元丰,岁有废并甚众。
三年,枢密院文彦博等上在京开封府界及京东等路禁军数,帝亦自内出治平中兵数参照,顾问久之,遂诏殿前司:"虎翼除水军一指挥外,六十指挥,各以五百人为额,总三万四百人。 在京增广勇五指挥,共二千人。 开封府府界定六万二千人,京东五万一千二百人,两浙四千人,江东五千二百人,江西六千八百人,湖南八千三百人,湖北万二千人,福建四千五百人,广南东、西千二百人,川陕三路四千四百人为额。 在京其余指挥,并河东、陕西、京西、淮南路前已拨并,其河北以人数尚多,须后命。"
是月,诏河北禁军,以七万为额。
初,河北兵籍,比诸路为多。
其沿边者,悉仰给三司,言事者屡请损其数,因拨并畸零,立额为七万。
以京东土地饶沃,租赋有余,於是增置武卫军,严其训练之法,不数年皆为精兵。
至是分隶河北四路。
后又以三千人戍扬、杭州、江军府,以议言东南兵募寡,而盗贼多故也。
其后又团结诸军,置将分领,谓之将云。
八月,帝手诏:"仓吏给军粮,例有亏减,出军之家,侵牟益甚,岂朕所以爱养兵卒之意?自今给粮,毋损其数。 三司具为令。"
於是严河仓乞取减刻罪赏,而兵粮每石及十斗,士卒欢呼。
十二月,诏行保甲法。
畿内之民,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选为众所服者为都保正,又以人为之副。
应主客户两丁以上,选一人为保丁。
附保,两丁以上有余力,丁壮勇者亦附之,内家赀最厚、材力过人者亦充保丁。
兵器弊禁者听习。
每一大保夜轮五人警盗。
凡告捕所获,以赏格从事。
同保犯强盗、杀人、放火、强奸、掠人、传习妖教、造畜蛊毒,知而不告,依律伍保法。
余事千已,又非敕律所听纠,皆毋得告,虽知情亦勿坐。
若於法类保合坐罪者乃坐之。
其居停强盗三人,经三日,保邻虽不知情,科失觉罪。
逃移、死绝,同保不及五家,并地保。
有自外入保者,收为同保,户数足则附之,俟及十家,则别为保,置牌以书其户数姓名。
遣官先行畿甸,既就绪,遂推之五路,以遍於天下。
王安石欲变募兵而行保甲,帝从其议。
帝尝言节财用,安石对以减兵最急。
帝曰:"比庆历时,数已甚减矣。"
因举河北、陕西兵数,虑募兵太少,又训练不精。
安石曰:"精训练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习兵,则兵可省。 臣屡言,河北旧为武人割据,内抗朝廷,外敌四邻,亦有御奚、契丹者,兵储不外求而足。 今河北户口蕃息,又举天下财物奉之,常苦不足,以当一面之夷狄,其施设乃不如武人割据时。 此无他,惟能专用其民故也。 臣以为倘不能理兵,稍复古制,则中国无富强之理。 陛下若欲去数百年募兵之弊,则宜果断,立法制令,本末备具,不然,无补也。"
帝曰:"制而用之,在法当预立条制,以渐推行可也。"
安石又曰:"陛下以为柴世宗能辟土疆、服天下者何也?"帝曰:"世宗非能果断乎?"安石曰:"是也。 世宗能使兵威复振,非但高平之战能斩樊爱能等而已,天下盗贼、杀人亡命者,皆募以为禁军。 史臣以为当时孤子寡妇,见仇雠而不敢校,后悔之莫有贷者。 臣以为史官不足以知世宗,世宗非悔也。 方中国兵弱,以为非募此辈不足以胜诸僭伪之国。 及所募已足,则法不可久弛,故不复贷其死,此乃定计数於前,必事功於后,岂以为悔也?世宗募盗贼、杀人亡命者以为禁卫,不以为虞,诚有帝王威略故也。 今当平世,发义勇入卫,有爵赏禄为劝利,而乃更忧其为变,岂笃论哉?大抵世人习见募兵,而不见民兵之事,故一闻此议,则不能无骇。 然募之法不变,乃实可忧也。"
彦博等又以为士兵难使千里出戍。
安石曰:
"前代征琉球,讨党项,岂非府兵乎?"帝曰:"募兵专於战守,故或可恃;至民兵,则兵农其业相半,可恃以战守乎?"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战守。 臣以为募兵与民兵无异,顾所用将帅何如尔。"
一日,帝批:"陈留县见行保甲,每十人一小保,中三人或五人须要弓箭,县吏督责,无者有刑。 又每保令置鼓,人置一鼓,费钱不少。 至有质衣而买弓箭者,可见贫乏艰於出备,可速指挥禁戢。"
安石曰:"民贫宜有之。 抑民使置弓箭,则法所弗许也。 往者冬阅及巡检番上,唯就用官弓矢而已,不知百姓何故至於质衣也。 然自生民以来,兵农为一,男子生则以桑弧蓬矢射四方,明弓矢者男子之所有事。 盖耒耜以养生,弓矢以免死,皆凡民所宜自具,自古未有造耒耜、弓矢以给百姓者也。 然则,虽使百姓置弓矢未为过。 第陛下忧恤百姓甚至,故今立法一听民便尔。 且府界素多群盗,攻劫杀掠,一岁之间,至二百伙,逐伙皆有赏钱,备赏之人,即今保丁也。 方其备赏之时,岂无卖易衣服以纳官赏者?然人皆以为赏钱宜出於百姓。 夫出钱之多不足以止盗,而保甲之能止盗,其效已见於今日,则虽令民出少钱以置器械,未有损也。"
帝曰:"赏钱,人所习惯,则安之如自然;不习惯,则不能无怨。 如河决坏民产,民不怨;决河以坏民产,则怨矣。"
四年,始诏畿内保丁肄习武事。
岁农隙,所隶官期日於要便村都试骑步射,并以射中亲疏远近为等。
骑射校其用马,有余艺而愿试者,听之。
第一等保明以闻,引见於庭,天子亲阅试之,命以官使。
第二等免当年春夫一月、马藁四十、役钱二千。
本户无可免,或所免不及,听移他户而受其直。
第三等、四等,视此有差。
即艺未精愿来阅试者,听。
五年,知制诰、判司农寺曾布言:"近日保户数以状诣县,愿分番隶巡检司习武伎,提点司以闻朝廷及司农寺,而未敢辄议。"
於是诏:"主户保丁愿上番於巡检司者,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月给口粮、薪菜钱,分番巡警。"
又诏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检司之法。
始行保甲。
初,以捕盗贼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至四年,始诏畿内保丁肄习武事,定其赏罚,然犹番上也。
至五年因曾布之说,始令分番隶巡检司、尉司云。
枢密院言:"在京系役兵士,旧额一万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见阙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拣得足,即不须外路勾抽,以免不习水土、冻馁道涂之患。 欲於在京及府界、京东、西、河北招少壮兵,止供在京工役,不许臣僚差占,不过期年,可使充足。 对减在外招募之数,桩管所减粮赐上京,应省司之用。"
从之。
诏:"禁军俸钱至五百而亡满七日者斩。"
旧制满三日者死。
初执政议更法请满十日,帝令以七日。
六年,诏开封府畿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农寺,右付其县,凡追胥、阅试、肄习则出契。
是月,又诏行於永兴、秦凤、河北东、西、河东五路,唯每上番。
余路止相保任,毋习武艺。
内荆湖、川、广沿边者,可肄武事,令监司度之。
后惟全部土丁、邕钦洞丁、广东枪手改为保甲者则肄焉。
十二月,乃罢河北西路强壮、沿边弓箭社常系籍番上巡守者。
初,开封府畿、五路保甲及五万人,二年一解发,诣京师阅试命官,开封府、畿十人,五路七人。
八年,诏开封府畿及一万人,五路有一万,五千人,各许解发一人。
初,保甲隶司农,八年,改隶兵部,增同判一、主簿二、当公事十,分按诸州,其政令则听於枢密院。
七年,始诏总开封府畿、京东西、河北路兵分置将、副。
自河北始,自第一将以下共十七将,在河北四路;自第十八将以下共七将,在府畿;自第二十五将以下共九将,在京东;自第三十四将以下共四将,在京西。
合为三十七。
而延、环庆、泾原、秦凤、熙河又自列将。
其在延者九,在泾原者十一,在环庆者八,在秦凤者五,在熙河者九。
合为四十二。
八年,又诏增置马军十三指挥,分京东、西两路。
又募教阅忠果十指挥,在京西,额各五百人,其六在唐、邓,其四在蔡、汝。
元丰二年,又增置士兵勇捷两指挥於京西,额各四百人,唐州方城为右第十一,汝州襄城为左第十二。
凡马军十三指挥,忠果及土军共十二指挥。
四年,诏团结东南路诸军亦如畿京法,共十三将。
自淮南始,东路为第一,西路为第二,两浙西路为第三,东路为第四,江南东路为第五,西路为第六,荆湖北路为第七、南路潭州为第八,全、邵、永州应援广西为第九,福建路为第十,广南东路为第十一,西路桂州为第十二,邕州为第十三。
总天下为九十二将,而延五路又有汉蕃弓箭手,亦各附诸将而统隶焉。
凡诸路将各置副一人,东南兵三十人以下唯置单将;凡将副皆选内殿崇班以上、尝历战阵、亲民者充之,亦诏监司奏举;又各以所将兵多寡,置部将、队将、押队、使臣各有差;又置训练官次诸将佐;春秋都试,择武力士,凡千人选十人,皆以名闻,而待旨解发,其愿留乡里者勿强遣,此将兵之法也。
五代承唐藩镇之弊,兵骄而将专,务自封殖,横猾难制。
祖宗初定天下,惩创其弊,分遣禁旅,戍守边地,率一二年而更,欲使往来道路,足以习劳苦,南北番戍,足以均劳佚,故将不得专其兵,而兵亦不至骄惰。
及承平既久,方外郡国,合为一家,无复如曩时之难制,而禁旅更戍,尚循其旧,新故相仍,交错旁午,相属於道。
议者以为更番迭戍,无益於事,徒使兵不知将,将不知兵,缓急恐不可恃。
神宗即位,慨然更制,部分诸路将兵,总隶禁旅,使兵知其将,将练其士卒,平居训厉择,无复出戍,外有事而后遣焉,谓之将兵。
元丰二年,以兖、郓、齐、济、滨、棣、德、博民饥,募为兵,以补开封府界、京东、西将兵之阙。
又诏:"在京俸钱七百以下,选募马步军万五千人;开封府界及本路共选募义兵保甲四万人;如泾原五千人不足,於秦凤路选募。"
四年,诏:五路义勇,悉改为保甲。
上曰:"河东修义勇强壮法。 又令团集保甲,如何?"安石对曰:"义勇须隐括丁数。 若因团集保甲,即一动而两业就。 今既遣官隐括义勇,又别遣官团结保甲,即一事分为两事,恐民不能无扰。"
上曰:"保甲不可代正军上番不?"安石曰:"俟其习熟,然后上番。 然东兵技艺亦弗能优於义勇、保甲,臣观广勇、虎翼兵固然。 今为募兵者,大抵皆偷惰顽猾、不能自振之人。 为农者,皆朴力一心听令之人。 以此校之,则缓急莫如民兵可用。"
冯京曰:"太祖征伐天下,岂必用农兵?"安石曰:"太祖时接五代,百姓困极,公侯多自军中起,故豪杰以从军为利。 今百姓安业乐生,而军中不复有如乡时拔起为公侯者,即豪杰不复在军,而应募者大抵皆偷惰不能自振之人而已。"
帝曰:"兵之强弱在人。 五代兵弱,至世宗而强。"
安石曰:"世宗所收,亦皆天下强梁之人,此其所以强也。"
帝卒从安石议。
帝曰:"保甲、义勇有刍粮之费,当预为之计。"
安石曰:"当减募兵,取其费供之。 所供保甲之费,才养兵十之一二。"
帝曰:"畿内募兵之数已减於旧。 强本之势,未可悉减。"
安石曰:"既有保甲代其役,即不须募兵。 今京师募兵,逃死停放,一季乃数千,但勿招填,即为可减。 然今厢军既少,禁兵亦不多。 臣愿早训练民兵。 民兵成,则募兵当减矣。"
是年,府界、河北、河东、陕西路会校保甲,都保凡三千三百六十六,正长、壮丁凡六十九万一千九百四十五。
岁省旧费缗钱一百六十六万一千四百八十三,岁费缗钱三十一万三千一百六十六,而团教之赏,为钱一百万缗有奇不与焉。
凡集教、团教成,岁遣则谓之提举按阅,率以近臣挟内侍往赏钱,给按格令从事。
诸路皆以番次艺成者先按阅,率五六岁一遍。
独河东以金帛不足以赏,乃至十一岁。
上。
诏晋人勇悍,俗尚武事,又介居二虏之间,讲劝宜不可后,其加赐缗钱十五万焉。
其系籍义勇、保甲及民兵"熙宁九年之数",合七百一十八万二千二十八人。
八年四月,哲宗嗣位,宣仁太后临朝,知陈州司马光上疏,乞罢保甲。
光疏曰:"兵出民间,虽云古法,然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民甚多,三时务农,一时讲武,不妨稼穑。 百两司马以上,皆选贤士大夫为之,无侵渔之患,故卒乘辑睦,动则有功。 今籍乡村人民,二丁取一以为保甲,授以弓弩,教之战陈,是农民半为兵也。 三四年来,又令河北、河东、陕西置都教场,无问四时,每五日一教。 特置此使者比监司,专切提举,州县不得干预。 每一丁教阅,一丁供送,虽云五日,而保正长以泥堋除草为名,日聚教场,得赂则纵,不则留之,是三路耕耘收获稼穑之业几尽废也。 自唐开元以来,民兵法坏,戍守战功,尽募长征兵士,民间何尝习兵夫兵?夫兵者凶器,圣人不得已而用之。 国家承平百有余年,四夷顺服,戴白之老不识兵革,一旦畎亩之人忽皆戎服执兵,奔驱满野,耆旧叹息以为不祥。 事既草创,调发无法,比户骚然,不遗一家。 又巡检、指使,按行乡村,往来如织。 保正、保长,依倚弄权,坐索供给,多责赂遗,小不副意,妄加鞭挞,蚕食行伍,不知纪极。 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肌削骨,无以供亿,愁苦困弊,靡所投诉,流移四方,襁负盈路。 又朝廷时遣使者,遍行按阅,所至犒设赏赉,縻费金帛,以巨万计。 此皆鞭挞平民铢两丈尺而敛之,一旦用之如粪土。 而乡村之民,但劳苦役,不感恩泽。 於农民之劳既如彼,国家之费又如此,终何所用哉?若使之捕盗贼,卫乡里,则何必如此之多?若使之戍边境,征戎狄,戎狄之民,以骑射为业,以攻战为俗,自幼及长,更无他务;中国之民,生长太平,服田力穑,虽复授以兵械,教之击刺,在教场之中坐作进退,有似严整,必若使之与戎狄相遇,填然鼓之,鸣镝始交,其奔北溃败可以前料,决无疑也,是犹驱群羊而战豺狼也。 当是时,岂不误国事乎?又悉罢三路巡检下兵士及诸县弓手,皆易以保甲。 令主簿兼县尉,但主城市以里;其乡村盗贼,悉委巡检,兼掌巡按保甲教阅,朝夕奔走,犹恐不办,何暇逐捕盗贼哉?及保甲中往往有自为盗者,亦有乘保马行劫者。 然则设保甲、保马本欲除盗,又更资盗也。 自教阅保甲以来,河东、陕西、京西盗贼已多,至敢白昼公行,入县镇,杀官吏。 官军追讨,经历岁月,终不能制。 况三路未至大饥,而盗贼已昌炽如此,万一遇数千里之蝗旱,而失业饥寒、武艺成就之人,所在蜂起以应之,其为国家之患,可胜言哉!此非小事,不可以忽。 夫夺其衣食,使无以为生,是驱民为盗也;使比屋习战,劝以官赏,是教民为盗也。 又撤去捕盗之人,是纵民为盗也。 谋国如此,果为利乎,害乎?且乡者干进之士,说先帝以征伐四夷、开边拓土之策,故立保甲、户马、保马等法。 近者登极赦书节文云:“应沿边州军,仰逐处长吏并巡检、使臣、钤辖、兵士及边上人户不得侵扰外界,务要静守疆场,勿令骚扰。"
此盖圣意欲惠绥殊方,休息中国。
华夷之人,孰不归戴,然则保甲、户马复何所用哉?今虽罢户马,宽保马,而保甲犹存者,盖未有以其利害之详奏闻者也。
臣愚以为宜悉罢保甲使归农,召提举官还朝,量逐县户口,每五十户置弓手一人,略依沿边弓箭手法,许荫本户田二顷,悉免其税役。
除出贼地分严加科罚,及令出赏钱外,共贼发地分,更不立三限科校,但令捕贼给赏。
若获贼数多及能获强恶贼人者,各随功大小迁补职级,或补班行,务在优假弓手,使人劝募。
本县乡村户有勇力武艺者投充,计即保甲中有勇力武艺者必多愿应募。
者一人阙额,有二人以上争投者,即委本县令尉选武艺高强者充。
武艺衰退者,许他人指名与之比较,若武艺胜於旧者,即令充替。
其被替者,更不得荫田。
如此,则不必教阅,武艺自然精熟。
一县之中,其壮勇者既为弓手,其羸弱者虽使为盗,亦不能为患。
仍委本州及提点刑狱常按察,令佐有取舍不公者,严行典宪。
若召募不足,即且於乡村户上依旧条权差,候有投名者即令充替。
其余巡检兵士、县尉弓手、耆长壮丁逐捕盗贼,并乞依祖宗旧法。
五月,以司马光为门下侍郎。
光欲申前说,枢密院先进呈,乞罢团教。
光再奏,寻蔡确执不行。
监察御史,王岩叟等极言之。
十月,诏提举府界、三路保甲官并罢,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点司兼领所有保甲,止冬教三月。
又诏逐县监教官并罢,委令佐监教。
岩叟言:"臣初以保甲之法,行之累年,朝廷固已知人情之所共苦,而前日下诏蠲疾病,汰小弱,释第五等之田不及二十亩者,省一月之六教而为三日之并教,甚大惠也。 然其司常存,其患终在。 朝廷知教民以为兵,而不知其教之太苛而民不能堪;知刖为一司以总之,而不知扰之太烦而民以生怨。 教之以为用也,而使之至於怨,则恐一日用之有不如吾意者矣,不可不思也。 民之言曰,教法之难不足以为苦也,而羁縻之虐有甚焉;羁縻不足以为苦也,而鞭笞之酷有甚焉;鞭笞不足以为苦也,而诛求之无已有甚焉;方耕方耘而罢,方而去,此羁縻之所以为苦也。 其教也,保长得笞之,保正又笞之,巡检之指使与巡检者又交挞之,提举司之指挥与提司之当公事者又互鞭之,提举之官长又鞭之,一有逃避,县令又鞭之。 人无聊生,每相与言曰,恨不死尔,此鞭笞之所以为甚苦也。 创袍、市巾、买弓、修箭、添弦、换包指、治鞍辔、盖凉棚、画象法、造队牌、缉架、僦倚卓、团典纸墨、看听人雇直、均菜缗、纳楷粒之类,其名百出,不可胜数。 故其父老之谚曰:“儿曹空手,不可以入教场",非虚语也。
都副两保正、大小两保长,平居於家,婚姻丧葬之问遗,秋成夏熟,丝麻麦之邀求,遇於城市,一饮一食之责望,此迫於势而不敢不致者也。
一不如意,则以艺不应法为名,而捶辱之无所不至。
又所谓巡检者、指使者,多由此徒以出,贪而冒法,不顾后祸,有逾於保正、保长者,此诛求之所以为甚苦也。
又有逐养子、出赘婿、再嫁其母、而兄弟析居以求免者,有毒其目、断其指、灸烙其肌肤以自致於残废而求免者,有尽室以逃而不归者,有委老弱於家而保丁自逃者。
保丁者逃,则法当督其家出赏钱十千以募之。
使其有所出,当未至於逃;至於逃,则困穷可知。
而督取十千,何可以得?故县县常有数十百家老弱嗟咨於道路,哀诉於公庭。
如臣之愚,且知不忍,使陛下仁圣知之,当如何也?又保丁之外,平户之家,凡有一马,皆令借供。
逐场教骑,终日驰骤,往往至於肌羸残坏而就毙,谁复敢言?或其主家偶因出处,一误借供,遂有追呼笞责之苦。
又或其家官捕督迫,不得已而易之,则有抑令还取之苦,故人人以有马为祸。
此皆提举司官吏倚法以生事,重为百姓之扰也。
臣窃惟古者未尝不教民以战也,而不闻其有此。
何则?因人之情而为之法耳。
夫缘情以推法,则愈久而愈行;倚威以行令,则愈严而愈悖。
此自然之理也。
兽穷则搏,人穷则诈。
自古及今,未有穷其下而能无危者也。
臣观保甲一司,上下官吏,无毫爱百姓之意,故百姓视其官司不啻虎狼,积愤衔怨,人人所同。
比者保丁执指使,逐巡检,攻提举司当官,大狱相继,今犹未已。
虽民之愚,顾岂忘父母妻子之爱,而喜为犯上之恶以取祸哉?盖激之至於此极尔。
臣以为激而益深,安知其发有不甚於此者?情状如此,不可不先事而虑,以保大体为安静计。
夫三时务农,一时讲武,先王之通制也。
臣愚以为一月之间并教三日,不若一岁之终并教一月。
农事既毕,无他用心,人自安於讲武而无憾。
遂可罢提举司,废巡教官,一以隶州县,而俾逐路安抚司总之。
每俟冬教,则安抚司旋择教官,分诣诸邑,与令佐同教於地下。
一邑分两番当一月。
起教则与正长论阶级,罢教则与正长不相谁何。
而百姓获优游以治生,无终年遁逃之苦,无侵渔苛虐之患,无争陵犯上之恶矣。
且武事不废,威声亦全,岂不易而有功哉?”又乞罢三路提举保甲钱粮司,又乞罢提举教阅司。
又乞罢每岁分保甲为两番,於十一、十二两月上教,不必分作四番,且不必自京师遣官视教,只乞令安抚司差那使臣为便。
并从之。
元元年,殿中侍御史吕陶言:"伏见保甲之法,虽已改更,犹有二弊未便於民。 其一,为罢去二十亩已下免教指挥,令五等户有三丁者皆赴冬教一月。 缘民之贫富,不系丁之多少,而教与不教,则有幸与不幸。 今田有百亩,家有二丁,则免教是谓之幸。 田有十亩,家有三丁,则赴教是谓之不幸,此贫富力役大为不均。"
於是诏府界、三路保甲人户五等已下,地土不及二十亩者,虽三丁以上,并免教。
按籍民为兵,古法也,虽唐府兵犹然。
今熙宁之保甲,则无益而有害。
言其无益者,则曰田亩之民,不习战斗,不可以代募兵;言有害者,则曰贪污之吏,并缘渔猎,足以困百姓。
然民之未谙者,可以教练而能,而吏之为奸者,则虽加之禁戢,而不能止。
故元诸贤,议更化理而首欲罢此者,以其厉民也。
今观吕陶之言,以为民之贫富,不系丁之多少,而教与不教,有幸与不幸,遂令人户五等以下、地土不及二十亩者,虽三丁以上并免教。
然则岂贫者不堪为兵,独富者堪为兵乎?盖所取必五等以上,与田及二十亩者,非取其堪为兵也,特以其稍有资力,堪充污吏之诛求耳。
盖介甫所行,刻核亟疾之意多,惨怛忠利之意少。
故助役虽良法,保甲虽古法,而皆足以病民。
元之初,苛刻小人用事,中外未能尽去,知保甲之当罢,而第释五等之田不及二十亩者,是犹纟兄臂而谕以徐,日攘鸡而易以月。
法既不能尽革,而又不能摈弃斥绝,其奉法之人,则姑少加末减,裁量以杀其毒,以纾久困之百姓可也。
以是为经武强兵之图不,亦悖乎!
尚书右仆射司马光乞罢诸路将官,乃诏陕西、河东、广南将兵不出戍他路,其余河北差近里一将更赴河东,而诸路逐将与不隶将之兵,并更互出戍,稍省诸路钤辖及都监员,仍以将官兼都监职事,卒不能尽罢将副。
光疏曰:"窃见国朝以来置总管、钤辖、都监、监押为将帅官,凡州县有兵马者,其长吏未尝不兼同管辖,盖知州即一州之将,知县即一县之将故也。 先帝欲征伐四夷,患诸州兵官不精勤训练,士卒懈弛,於是有建议者,请分河北、陕西、河东、京东、京西等路诸军若千人为一将,别置将官,使之专功训练。 其逐州总管以下及知州、知县,皆不得关预。 及其有差使,量留羸弱下军及剩员以充本州官白直及诸般差使。 其余禁军,皆制在将官,专事教阅。 臣愚以为职事修举,在於择人,不在设官。 苟得其人,虽总管等皆能训练士卒;不得其人,虽将官亦何所为。 况今之将官,即向之为总管者也。 岂为总管等则不能举职,为将官乃能举职乎?此徒变易其名,无益事实;非惟无益,兼复有害。 凡设官分职,当上下相维,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纪纲乃立。 今为州县长吏及总管,等官而於所部士卒,有不相统摄、不得差使,殆如路人者。 至於仓库守宿、街市巡逻,亦俱乏人。 虽於条许差将下兵士,而州县不能直差,须牒将官,将官往往占护不肯差拨,万一有非常之变,州县长吏何以号令其众,制御奸宄哉? 又言:“窃见近年灾伤,盗贼颇多,州郡全无武备,长吏侍卫军单寡,禁旅尽属将官,多与州郡争衡,长吏势力远出其下,万一如李顺、王伦、王均、则之寇,乘间窃发,攻陷郡县,岂不为朝廷忧?又:祖宗以来,诸军少曾在营,常分番出戍,盖欲使之劳筋骨、知艰难、轻去其家,且习山川险阻也。 自置将以来,苟非全将起发,然后与将官偕行,其余常在本营,饮食游嬉,养成骄惰,岁月滋久,不可复用。 又:每将下各有部队将、训练官等一二十人,而州又自有总管、钤辖、都监、监押,设官重衤复,虚费禄廪,此天下知兵者皆知其非。 臣愚欲乞尽罢诸路将官,其禁军各委本州长吏与总管、钤辖、都监等,如未置将已前,使州郡平居武备有余,然后缓急可责以守死。"
八年,知定州苏轼上疏,乞存恤河北弓箭社增修条约。
不报。
轼疏言:"臣窃见北虏久和,河朔无事。 沿边诸郡,军政少弛。 将骄卒惰,缓急恐不可用。 武艺军装,皆不逮陕西、河东远甚。 虽据即目边防事势,三五年间必无警急。 然居安虑危,有国之常备,事不素讲,难以应猝。 今者河朔沿边诸军,未尝出征,终年坐食,理合富强。 臣近遣所辟幕官李之仪、孙敏行亲入诸营,按视曲折,审知禁军大率贫窘,妻子赤露饥寒,十有六七,屋舍大坏,不庇风雨。 体问其故,盖是将校不肃,敛掠乞取,坐放债负,习以成风。 将校既先违法不公,则军政无缘修举,所以军人例皆饮博逾滥。 三事不止,虽是禁军,不免寒饿,既轻犯法,动辄逃亡,此岂久安之道?臣自到任,渐次申严军法,逃军盗贼,已觉衰少,年岁之间,庶革此风。 然臣窃谓沿边禁军缓急终不可用,何也?骄惰既久,胆力耗惫,虽近戍短使,辄与妻孥泣别,被甲持兵,行数十里,即便喘汗。 臣若加严训练,昼夜勤习,驰骤坐作,使耐辛苦,则此声先驰,北虏疑畏,或致生事。 臣观祖宗以来,沿边要地,屯聚重兵,止以壮国威而消敌谋,盖所谓先声后实,形格势禁之道耳。 若进取深入,交锋两阵,犹当杂用禁旅。 至於平日保境,备御小寇,即须专用极边土人。 此古今不易之论也。 晁错与汉文帝画备边策,不过二事:其一曰徙远方以实空虚;其二曰制边县以备敌。 宝元、庆历中,赵元昊反。 屯兵四十余万,招刺宣毅、保捷二十五万人,皆不得其用,卒无成功。 范仲淹、刘沪、种世衡等,专务整辑番汉熟户弓箭手,所以封殖其家,砥砺其人者非一道。 藩篱既成,贼来无所得,故元昊服臣。 今河朔西路被边州军,自澶渊讲和以来,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不论家业高下,户出一人。 又自相推择家赀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社副、录事,谓之头目。 带弓而锄,佩剑而樵,出入山坂,饮食长技与北虏同。 私立赏罚,严於官府,分番巡逻,铺屋相望,若透漏北贼,及本土强盗不获,其当番人皆有重罚。 遇其警急,击鼓集众,顷刻可致千人。 器甲鞍马,常若寇至。 盖亲戚坟墓所在,人自为战,虏甚畏之。 先朝名臣帅定州者如韩琦、庞籍,皆加意拊循其人,以为爪牙耳目之用。 而籍又增损其约У赏罚,奏得仁宗皇帝圣旨,见今具存。 昨於熙宁六年行保甲法,准当年十二月四日圣旨,强壮、弓箭社并行废罢。 又至熙宁七年再准正月十九日中书子,圣旨:应两地供输人户,除元有弓箭社、强壮并义勇之类并依旧存留外,更不编排保甲。 看详上件两次圣旨,除两地供输村分方许依旧置弓箭社,其余并合废罢。 虽有上件指挥,公私相承,元不废罢,只是令弓箭社两丁以上人户,兼充保甲,以至遂捕本界及化外盗贼,并皆驱使弓箭社人户,向前用命捉杀。 见今州县,全藉此等寅夜防托,灼见弓箭社实为边防要用,其势决不可废。 但以兼充保甲之故,召集追呼,劳费失业,今虽名目具存,责其实用,不逮往日。 臣窃谓陕西、河东弓箭手,官给良田,以备甲马。 今河朔沿边弓箭社,皆是人户祖业田产,官无丝毫之给,而捐躯捍边,器甲鞍马,与陕西、河东无异。 苦乐相辽,未尽其用。 近日霸州文安县及真定府北寨,皆有北贼惊劫人户,捕盗官吏,拱手相视,无如之何,可以验禁军弓手,皆不得力。 向使州县逐处皆有弓箭社人户致命尽力,则北贼岂敢轻犯边寨,如入无人之境?臣已戒饬本路将吏,申严赏罚,加意拊循其人,辄复拾用庞籍旧奏约束,稍加增损,别立条目。 欲乞朝廷立法,少赐优异,明设赏罚,以示惩劝。 今已密切会到本路极边定保两州、安肃广信顺安三军,边面七县一寨,内管自来团结弓箭社五百八十八村,六百五十一伙,共计三万一千四百一十一人。 若朝廷以为可行,立法之后,更敕将吏,常加拊循,使三万余人分番昼夜巡逻,盗边小寇来即抢获,不至狃忄犬,以生戎心。 而事皆循旧,无所改作,虏不疑畏,无由生事。 有利无害,较然可见。"
奏上,不报。
是月再奏,又不报。
右东坡所奏,元不曾施行。
然疏中所言,可以知当时北边军政之弛。
中天之祸,有由来矣。
所言禁军,大率贫窘;将校不肃,敛掠乞取,坐放债负,习以成风,则知当时虽所募长征之兵,衣食仰给於县官者,犹不能不为将校所渔猎,况籍民之有田亩者以为保甲,贪官污吏,宁无诛求乎?绍圣初,枢密院建言:"往时军士犯法,诏许将官一面决遣,以故事无留滞。 自州县官预军事以来,动多牵制,不得自在。 今后欲仍旧法,及诸军除转排补并隶将司,州县毋得辄有所预。 其非屯驻所在,当俟将副巡历决之,余委训练官行焉。"
诏从之。
至是州县拱手听其所为,兵将愈骄,无复可用矣。
元符二年,御史中丞章奏乞教习保甲月分,差官按试。
曾布言:"保甲固当教习,然陕西、河东连年进筑城寨,调发未已,河北连被水灾,流民未复,以此未可督责训练。 熙宁中教保甲,臣在司农,正当此职事。 是时司农官亲任其事,督责检察极精密,县令有抑令保甲置衣装之类非理骚扰者,亦皆冲替,故人莫敢不奉法。 其后乃令上番。"
至十一月,蔡卞劝上复行畿内保甲教阅法,帝屡以督曾布。
是日,布进呈畿内保丁总二十六万,熙宁中教事艺者凡七万,因言:"此事固当讲求,然废罢巳十五年,一旦复行,与事初无异,当以渐推行,则人不至惊扰。 若便以元丰成法一切举行,当时保甲存者无几,以未教习之人,便令上番及集教,则人情汹汹,未易安也。 熙宁中,施行,亦有渐。 容臣讲求施行次第。"
退以语卞,卞殊以为不快。
按王介甫尝言,终始言新法便者曾布也。
若保甲之事,则其时布判司农寺,条画多出其建请,然绍圣之时,布独不欲复行,何也?盖其事繁扰,奉行不得其人,则徒足以困百姓,而实无益於军实。
彼章、蔡卞之徒,但欲假绍述之说以遂其私,略不顾生民之休戚,布在当时,视群小犹为彼善於此者欤。
徽宗崇宁四年,枢密院言:"比者京畿保甲投八百七十一牒乞免教阅,又二百三十余牒遮枢密张康国马首诉焉。"
乃诏京畿、三路保甲并於农隙时教阅,其月教指挥勿行。
政和时,诸路团成保甲六十一万余人。
十月,尚书省言:"今所在逃军聚集至以千数,小则惊动乡邑,大则公为劫盗。 累降指挥,许其首身,或令投换,终未革绝。 神宗皇帝以将不知兵,兵不知将,故分兵隶将。 统兵官司,凡兵之事,无所不总,则逃亡走死,岂得不任其责? 今见行敕令,未有将官与人员任责之法,致兵将不加存恤,劳役其身,至於逃避,而任职之人,略不加罪。 近日熙河一路逃者几四万,将副人员坐视故纵而不问,且军中有长行节级人员、将校,什长相统,同营相依,上下相制,岂得至其逋亡,漫不省察?况招军既立赏格,则逃走安可无禁?今参详修立赏罚十数条。"
并从之。
七月,洪中孚为熙河兰湟路转运使。
先是枢密院创招崇威、宁锐两军"三年十月二日",中孚自河东入觐,帝问新兵教阅就绪否。
中孚曰:"教阅,易事也。 臣不知艺祖取天下之兵与神考所分将兵曾无减损,若未尝减损,似不须增,盖兵贵简练不贵多。 今遽增二军,所费至广。 臣不知献议者於经费之外别有措置,或只仰给朝廷也。"
帝愕然曰:"初议增兵,未尝议费,可即罢去。"
中孚曰:"惰游之卒,不复安於南亩。 今一旦罢遣,强者聚而为盗,弱者转徙,则重为朝廷忧。 不若使填诸营阙;无阙,听於额外收管,不一二年尽矣。"
帝称善。
政和二年,广西都钤司奏:"广西两将额一万三百余人,事故逃亡,於湖南北、江东西寄招,缘诸路以非本职,多不用心。 今兵阙六分,乞本路、邻路有犯徒并杖以下情重之人,取问犯人,除配沙门岛、广南远恶并犯强盗凶恶、杀人放火、事干化外并依法外,余并免决刺填。"
从之。
宣和三年,知婺州扬应试言:
"诸郡屯戍,当隶守臣。 兵民之任一,然后号令不二。 不然,将骄卒横,侵夺细民,气压州郡,有不胜其忧者。"
於是诏自今令隶守臣。
居无何,复诏曰:"将兵自当遵将官条教,其除前隶守臣指挥。"
其后江、浙盗起,攻陷州邑,东南将兵,望风逃溃,无复能战。
又事平之后,童贯奏言:"东南三将,类皆孱弱,全不知战,虚费粮廪,骄惰自恣。 平时主领占差营私,大半皆习工艺。 遂致寇恣横行,毒流一方,重费经画。 今事平之后,当添将增兵,镇遏绥驭。 然大抵南人怯弱,素失训练,终不堪战。 今欲於内郡别置三将,并随京畿将分接续排置,使陕西军更互戍守,庶几东南可得实战之士,於计为便。"
诏从之。
四年三月,臣僚上言:"伏见近者招刺阙额禁军,枢密院立限十遽,以数万人而期一月,道路汹汹相怖,云诸军捉人刺人以补阙额,率教人驱一壮夫,且曳且殴,百姓叫呼,或指求免。 日者,金明池人大和会,忽遮门大索,但长身少年,牵之而去,云‘充军’。 致卖蔬茹者不敢入城,行旅市人下逮奴隶,皆藏避恐惧,事骇见闻。 今国家暇,必欲招填禁军,当明示法令,赉以金帛,捐财百万,则十万人应募矣。 捉人於途,实伤国体,乞亟行禁止。 有已强刺涅之人释遣之,以释忧疑。"
诏:"如有非愿之人,速行改正。"
臣僚言:"逃卒所在有之。 当祖宗时,军律甚严,若在戌还家,当役避事,必有辕门之戮。 今既宥其罪,且许投换,不制於什伍之长。 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宽自首之期。 臣恐逃亡得计,其弊滋甚。 乞除恩赦外,不轻与限,使知限之不可为常,稍有畏惧。"
从之。
五年,手诏:"访闻保甲法行既久,州县玩习弛废,保丁开收既不以实,保长役使又不得时。 如修鼓铺、饰粉壁、守败船、沿道路、给夫役、催税赋之类,科率骚扰不一,遂使寇盗奇邪,无复纠禁讥察,良法美意,浸成虚文。 可令尚书省於诸路提刑或提举平官内,各路委选一员,令专一督责逐县令佐,将系籍人丁开收取实,选择保正长,各更替如法,使钤束保丁,递相觉察,毋得舍无赖作过之人,遇有盗贼,昼时追捕,若有过致藏匿者,许人告首,仍具条揭示。"
钦宗靖康元年,诏:"诸路州军二税课利,先行桩办军兵合支每月粮料、春冬衣赐,数方许别行支散官吏请给等。 禁军月粮,并免坐仓。"
自艺祖兵制,内则三司,外则漕台,岁赋禁军钱粮之赐取足,经常廪给,皆有定数。
或因屯戍之劳,调发之费,则谓之特支;或战士有功,将吏有劳,随事犒劳,则谓之军赏,皆无定数。
若夫诸军阙额,未即招填,则拘其俸廪,别作桩备上供,入内府,隶枢密院。
自祖宗以来如此,而特盛於熙宁间。
其后诏内外马步军,自今更不封桩,而次年复依旧法封桩,大率诸军司告乏,则暂从其请,或稍优足,则封桩如旧,久之事益讹。
宰路专权,则阙额归朝廷;枢势重,则阙额复还密院,其来久矣。
崇宁、大观时,皆为朝廷取用。
政和间,郑居中为枢密,复争去。
然密院又自用,未始入内帑也。
内帑则更无考察,兵政财用,日益淆敝,患在不能守祖宗规模而已。
诏守令募州县乡村土豪为队长,各自募其亲识邻里以行。
及五十人以上,先与进义副尉,三百人以上与承信郎,募文武官习武勇者为统领。
行日,所发州军授以器甲,人给粮半月,地里远者,所至州县接续批支。
京畿辅郡兵马制置使司言:"诸路召募敢勇、效用,每名先给钱三千,赴本司试验给据讫,支散银绢激赏。 若监司、知通、令佐并应有官人,能召到敢勇、效用事艺高强及二百人以上者,乞与转一官,每加二百人依此。 或监司、郡守、州县官以下应缘军期事件,稍有稽缓,并依军法。"
从之。
又诏:"闻希赏之人,抑勒强募。 自今并取情愿,敢有违戾,当议重罚。 毋得将不堪出战及已系军籍者一例充募。"
又诏:"募武举及第有材武方略,或有战功、曾经战阵,及经边任大小使臣不以罪犯己发未叙,及武学有方略智谋,及曾充弓马所子弟,及诸色有胆勇敢战之人,并许赴亲征行营司。"
方兵盛时,年五十以上皆汰为民。
及销并之久,军额废阙,则六十以上,复收为兵矣。
自元丰而后,民兵日盛,募兵日衰,其募兵阙额,则收其廪给,以为民兵教阅之费。
元以降,民兵亦衰。
崇宁、大观以来,蔡京用事,兵弊日滋,至於受逃亡、收配隶犹恐不足。
政和之后,久废补,军士死亡之余,老病者徒费金,少健者又多冗占,阶级既坏。
纪律遂亡。
童贯握兵,势倾内外,凡遇阵败,耻於人言,第言逃窜。
河北将兵,十无二三,往往多是住招,故为阙额,以其封桩,为上供之用。
陕右诸路,兵亦无几。
种师道将兵入援,止得万五千而已。
靖康之初,召募益急,多市井亡赖及操瓢行乞之人,固尝申抑招之令。
明减克之罚,重末作之禁,严窜亡之罪,至於画一之诏,哀矜痛切,亦已无及。
为童蔡者乌得不任其咎哉?六月,河北制置使刘奏:"近制置种师中领军到榆次,失利,兵马溃散,师中不知存在。 奉圣旨,师中下应统制、将佐、使臣等,并与放罪。 臣契勘用兵失主将,统制、将佐并合行军法。 军法行,则人以主将为重,缓急必须护救。 若不行军法,缓急之际,争先逃遁,主将如路人,略不顾恤。 近年以来,高永年陷殁,一行将佐及中军将、提辖等并不曾行军法,继而刘法陷殁,今又种师中死军。 夫两军相遇,势力不加,血战而败,士卒痛有伤折,或失主将,亦无可言者。 榆次之战,顷刻而溃,统制、将佐、使臣走出者十已八九,中伤者十无一二,独师中不出。 或谓师中抚御少恩,纪律不严,然师中忠义许国,受命即行,遇敌奋不顾身,古之忠臣,未见其比。 师中初闻右军接战已,即自遣发军马传呼应援,时召诸将,已无在者。 至贼兵犯营,师中犹未肯上马。 使师中有偷生之心,闻初败即行,亦必得出。 使诸将忧失主帅受军法,亦必戮力相救,或能破敌。 今一军才,诸将便不顾主帅,相继而遁,意谓全军溃散,必难以尽行军法。 诸将初出,犹有惧色,既闻放罪,遂皆释然。 朝廷以太原之围未解,末欲穷治。 今师旅方兴,深恐无所惩艾,遇敌必不用命。 欲乞特降指挥,应种师中下一行统制、将佐并先次施行,依已得指挥,令依旧军前自效。 如能用命立功,即与免罪。 今后非立战功,虽该恩赦,不得叙复。 仍乞降诏优异褒赠师中,以为忠义死事之劝。"
诏:"种师中下统制、将佐并各付降五官,仍令刘开具职位、姓名申尚书省,余依奏。"
十月枢密院奏:"召募有材武勇锐及胆勇人并射猎生户。"
从之。
时京城四壁共十万人,黄旗满市。
应募者悉庸丐寒乞之人,全无斗志。
何用王健募奇兵,操瓢行乞羸劣之人,皆跃然应募,仓卒未就纪律。
奇兵乱,殴王健,杀使臣数十人,内前大扰。
王宗氵楚斩渠魁数人,乃定。
及出战,为铁骑所冲,望风奔溃,歼焉。
是时守御司寄姓名得官者甚多,如术人柳彦辅,姓谢姓丁人皆冒故旧。
小人布衣补官,不问能否,与官告数十道,使之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