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三十一·乐考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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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通考》 卷一百三十一·乐考四 马端临

○历代制造律吕

黄帝使伶伦取竹於ㄍ溪之谷,断两节间而吹之,以为黄锺之宫,制十二以听凤凰之鸣,其雄鸣六,雌鸣六"详及注见后卷"。

《周官》:"太师掌六律六同,以合阴阳之声。 阳声:黄锺、太蔟、姑洗、蕤宾、夷则、无射;阴声:大吕、应锺、南吕、函锺、小吕、夹锺。 皆文之以五声,播之以八音。"

典同掌六律六同之各,以辨天地、四方、阴阳之声,以为乐器。

"故书同作铜。 郑司农云:"阳律以竹为管,阴律以铜为管。 竹,阳也;铜,阴也。 各顺其性。" 康成谓"律,述气者也。 同,助阳宣气与之同,皆以铜为之。" "

凡为乐器,以十有二律为之数度,以十有二声为之齐量"数度,广长也。 齐量,侈之所容"。

凡和乐亦如之"和,谓调其故器也"。”

汉文帝令丞相北平侯张苍始定律历。

太史公《律书》曰:"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一禀於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 其於兵械尤所重,故云‘望敌知吉凶,闻声效胜负’,百王不易之道也。 武王伐纣,吹律听声,推孟春以至於季冬,杀气相并,而音尚宫"《兵书》云: “夫战,太师吹律,合商则战胜,军事张强;角则军扰多变,失士心;宫则军和,主卒同心;征则将急数怒,军士劳;羽则兵弱少威焉。" "。

同声相从,物之自然,何足怪哉?云云高祖有天下,三边外畔。

大国之王虽称蕃辅,臣节未尽。

会高祖厌苦军事,亦有萧、张之谋,故偃武一休息,羁縻不备。

历至孝文即位,将军陈武等议曰:‘南越、朝鲜"《正义》曰:"潮仙二音。 高丽平壤城本汉乐浪郡王俭城,即古朝鲜地,时朝鲜王满据之也。" "自全秦时内属为臣子,后且拥兵阻,选蠕观望"音卖反。 选音思兖反。 蠕音昔兖反○《索隐》曰:蠕音软。 选蠕,谓动身欲有进取之状也"。

高祖时,天下新定,人民小安,未可复兴兵。

今陛下仁惠抚百姓,恩泽加海内,宜及士民乐用,征讨逆党,以一封疆。

’孝文曰:‘朕能任衣冠"《正义》曰:"朕音而禁反。" ",念不到此。

会吕氏之乱,功臣宗室共不羞耻,误居正位,常战战栗栗,恐事之不终。

且兵凶器,虽克所愿,动亦耗病,谓百姓远方何?又先帝知劳民不可烦,故不以为意。

朕岂自谓能?今匈奴内侵,军吏无功,边民父子荷戈日久,"《正义》曰:"荷音何我反。" "朕常为动心伤痛,无日忘之。

今未能销距,愿且坚边设候,结和通使,休宁北陲,为功多矣,且无议兵。

’故百姓无内外之繇,得息肩於田亩,天下殷富,粟至十余钱,鸣鸡吠犬,烟火万里,可谓和乐者乎!”又曰:"文帝时,会天下新去汤火,人民乐业,因其欲然,能不扰乱,故百姓遂安。 自年六七十翁亦未尝至於市井,游敖嬉戏如小儿状。 孔子所谓有德君子者邪!"

永嘉陈氏曰:"律吕之法,起於黄帝氏;律吕之说,定於太史公。 知黄帝氏之法,而不知太史公之说,则难於制律;知太史公之说,而未知黄帝氏之法,则虽未能制律,而不害其为律矣。 何者?黄帝使伶伦取ㄍ谷之竹,制十二之管,吹阳律以候凤,吹阴律以拟凰,而十二律之法由是而定,信乎起於黄帝氏者也。 黄帝氏之法虽存,而太史公之说未出,则天下之人虽知律之不可阙於乐,而不知所以制律之本;虽知律之不可废於度、量、衡,而不达所以制律之意。 本不知而意不达,则虽断竹铸铜,定形穴窍,区区用上党之黍分其长短,而较其合否,穷日夜之力以为之,未见其能定也。 然则太史公之说果安在哉?盖太史公之为律书也,其始不言律而言兵,不言兵之用而言兵之偃,及言兵之偃,而於汉之文帝尤加详焉。 既曰陈武请伐朝鲜,而文帝以谓愿且坚边设候,结和通使,由是而天下富庶,鸡鸣狗吠,烟火万里,可谓和乐者矣。"

又曰:"文帝之时,能不扰乱,由是而百姓遂安,耆老之人不至市廛,游敖嬉戏如小儿状。 呜呼!若太史公者,可谓知制律之时,而达制律之意者也。 何则?当文帝时,偃兵息民,结和通使,而天下安乐,则民气欢洽,阴阳协和,而天地之气亦随以正。 苟制度以候之,其气之相应自然,知吾律之为是;其气之不合自然,知吾律之为非。 因天地之正气,以定一代之正律。 律有不可定者乎!古人所谓天地之气合以生风,天地之风气正,而十二律定,殆谓是欤。 然则律吕之说,岂非定於太史公者哉!"

武帝正乐,置协律之官,以李延年为协律都尉。

元帝时,郎中京房知五音、六十律之数。

上使韦元成问房乐府。

房对:"受学於故小黄令焦延寿。 六十律相生之法:以上生下,皆三生二;以下生上,皆三生四。 阳下生阴,阴上生阳。 终於中吕,而十二律毕矣。 中吕上生执始,执始下生去灭。 上下相生,终於南事,六十律毕矣。 夫十二律之变至於六十,犹八卦之变至於六十四也。 宓羲作《易》,纪阳气之初,以为律法。 建日冬至之声,以黄锺为宫,太蔟为商,姑洗为角,林锺为征,南吕为羽,应锺为变宫,蕤宾为变征"《月令章句》曰:“以姑洗为角,南吕为羽,则征浊也。" ",此声气之元,五音之正也。

故各终一日。

其余以次运行,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商征以类从焉。

"《月令章句》曰:"律,率也,声之管也。 上古圣人本阴阳,别风声,审清浊,而不可以文载口传也。 於是始铸金作锺,以主十二月之声,然后以效升降之气。 锺难分别,乃截竹为管,谓之律。 律者,清浊之率法也。 声之清浊,以长短为制。" "《礼运篇》曰:‘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此之谓也。”

房又曰:"竹声不可以调度,故作准以定数。 准之状如瑟,长丈而十三弦,隐间九尺,以应黄锺之律九寸。 中央一弦,下有画分寸,以为六十律清浊之节。"

其术施行於史官候部用之。

截管为律,吹以考声,列以物气,道之本也"前书注曰:章帝时,零陵文学奚景於泠道县舜祠下得白玉。 古以玉作"。

术家以其声微而体难知,其分数不明,故作准以代之。

准之声明畅易达,分寸又粗。

然弦之缓急清浊,非管无以正也。

均其中弦,令与黄锺相得,按画以求诸律,无不如数而应者矣。

《朱子语录》:"文蔚问:《国语》云:律者立均出度。 韦昭注云:‘均谓均锺,木长七尺,系之以弦。 不知其制如何?’曰:‘均只是七均,如以黄锺为宫,便以林锺为征,太蔟为商,南吕为羽,姑洗为角,应锺为变宫,蕤宾为变征。 这七律自为一均,其声自相谐应,古人要合声,先须吹律,使众声皆合,律方可用。 后来人想不解去逐律吹得。 京房始有律准,乃是先做下一个母子,调得正了,后来只依此为准。 《国语》谓之均,梁武帝谓之通。 其制十三弦,一弦是全律,黄锺只是散声。 又自黄锺起,至应锺有十二弦,要取甚声,用柱子来逐弦分寸,上柱定取声、立均之意,本是如此。 ’"

平帝元始中,王莽秉政,征天下通知锺律者百余人,使羲和刘歆典领条奏,言之最详。

一曰备数,二曰和声,三曰审度,四曰嘉量,五曰权衡。

参伍以变,错综其数,稽之於古今,效之於气物,和之於心耳,考之於经传,咸得其实,靡不协同。

数者,一、十、百、千、万也,所以算数事物,顺性命之理也。

《书》曰:"先算其命","师古曰:"《逸书》也。 言王者统业,先立算数以命百事也。" "本起於黄锺之数,始於一而三之,三三积之"孟康曰:"黄锺,子之律也。 子数一。 太极元气含三为一,是以一数变而为三也。" ",历十二辰之数,十有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而五数备矣"孟康曰:"初以子一乘丑三,余则转因其成数以三乘之,历十二辰,得是积数也。 五行阴阳变化之数备於此也。" "。

其算法用竹,径一分,长六寸,二百七十一枚而成六觚,为一握"苏氏曰:"六觚,六角也。 度角至角,其度一寸,面容一分,算九枚,相因之数有十,正面之数实九,其表六九五十四,算中积凡得二百七十一枚。" "。

径象干律黄锺之一,而长象坤吕林锺之长"张晏曰:"林锺长六寸。" 韦昭曰:"黄锺管九寸,十分之一,得其一分。" "。

其数以《易》大衍之数五十,其用四十九,成阳六爻,得周流六虚之象"孟康曰:"以四十九成阳六爻为干,干之策数二百一十六,以成六爻,是为周流六虚之象也。" "。

夫推历生律"张晏曰:"推历十二辰以生律吕也。" "制器,规圜矩方,权重衡平,准绳嘉量"张晏曰:"准,水平。 量知多少,故曰嘉。" ",探赜索隐,钩深致远,莫不用焉。

"师古曰:"赜亦深也。 索,亦求也。" "度长短者不失毫"孟康曰:"毫,兔毫也,十亳为。" 师古曰:"度音大角反。" ",量多少者不失圭撮"应劭曰:"圭,自然之形,阴阳之始也。 四圭曰撮,三指撮之也。" 孟康曰:"六十四黍为圭。" 师古曰:"撮音仓括反。" ",权轻重者不失黍累"孟康曰:"音蠡。" 应劭曰:"十黍为,十为一铢。" 师古曰:"音来曳反,此字读亦音累绁之累。" "。

纪於一,协於十,长於百,大於千,衍於万,其法在算术。

宣於天下,小学是则。

职在太史,羲和掌之。

声者,宫、商、角、征、羽也。

五声之本,生於黄锺之律"详见后卷《锺律篇》"。

律十有二,其法皆用铜。

职在太乐,太常掌之。

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所以度长短也。

职在内官"内官,署名。 《百官表》之: "内官长丞,初属少府,中属主爵,后属宗正。" ",廷尉掌之"法度所起,故属廷尉"。

量者,龠、合、升、斗、斛也,所以量多少也。

职在太仓,大司农掌之。

权衡者,衡,平也,权,重也。

衡所以任权而均物平轻重也。

职在大行,鸿胪掌之"平均曲直,齐一远近,故在鸿胪。 度、量、衡,详见下卷本门"。

凡律度量衡用铜者,名自名也"取铜之名,以台於同也",所以同天下,齐风俗也。

铜为物之至精,不为燥湿寒暑变其节,不为风雨暴露改其形,介然有常,有似於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铜也。

用竹为引者,事之宜也"引长十丈,高一分,广六分,唯竹篾柔而坚为宜耳"。

后汉肃宗元和元年,待诏候锺律殷彤上言:"官无晓六十律以准调音者。 故待诏严崇具以准法教子男宣,宣通习。 愿召宣补学官,主调乐器。"

诏从之。

太史丞弘试十二律,其二中,其四不中,其云不知何律,宣遂罢。

自此律家莫能为准施弦,候部莫知复见。

灵帝熹平六年,东观召典律者太子舍人张光等问准意。

光等不知,归阅旧藏,乃得其器,形制如房书,犹不能定其弦缓急也。

音不可书以时人,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故史官能辨清浊者遂绝。

其可以相传者,唯太榷常数及候气而已。

夫五音生於阴阳,分为十二律,转生六十,皆所以纪斗气,效物类也。

天效以景,地效以响,即律也。

阴阳和则景至,律气应则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陈八音,听乐均,度晷景,候锺律,权土灰,放阴阳。

冬至阳气应,则乐均清,景长极,黄锺通,土灰轻而衡仰;夏至阴气应,则乐均浊,景短极,蕤宾通,土灰重而衡低"《淮南子》曰:"水胜故夏至湿,火胜故冬至燥。 燥故灰轻,湿故灰重。" "。

进退於先后五日之中,八能各以候状闻,太史封上。

效则和,否则占"《易纬》曰:"冬至人主不出宫,寝兵,从乐五日,击黄锺之磬。 公卿大夫列士之意得,则阴阳之晷如度数。 夏至之日,如冬至之礼。 冬至之日,树八尺之表,日中视其晷。 晷如度者其岁美,人民和顺。 晷不如度者则岁恶,人民多讹言,政令为之不平。 晷进则水,晷退则旱。 进一尺则日食,退一尺则月食。 月食则正臣下之行,日食则正人主之道。" "。

候气之法,为室三重,户闭,涂衅必周密布缇缦。

室中以木为案,每律各一,内卑外高,从其方位,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内端"葭莩出河内",案历而候之,气至者灰去。

其为气所动者其灰散,人及风所动者其灰聚。

殿中候,用玉律十二。

惟二至乃候。

灵台用竹律六十。

候曰如其历"《月令章句》曰:"古之为锺律者,以耳齐其声。 后不能,则假数以正其度,度数正则音亦正矣。 锺以斤而尺寸中所容受升斗之数为法,律亦以寸分长短为度,故曰黄锺之管长九寸,径三分,围九分,其余皆补短,虽大小围数无增减。 以度量者可以文载口传,与众共知,然不如耳决之明也。" "。

魏武帝时,杜夔精识音韵,为雅乐郎中。

令铸铜工柴玉有巧思,多所造作,为时人所知。

夔令玉铸锺,其声均清浊多不如法,数毁改作。

玉甚餍之,谓夔清浊任意,诉於魏武,取所铸锺,杂参更试,然后知夔为精妙,而玉之谬也。

晋武帝时,张华、荀勖校魏杜夔所造锺律,其声乐多不谐合,乃出御府古今铜竹律二十五,铜尺、铜斛七具,校减新尺,短夔尺四分,因造十有二笛。

笛具五音,以应京房之术。

笛体之音,皆各用蕤宾、林锺之角,短则又倍之。

二笛八律而后成,去四分之一,而以本宫管上行度之,则宫穴也。

因宫穴,以本宫征管上行度之,则征穴也。

各以其律展转相因,随穴疏密,所宜置之。

或半之,或四之,以调律吕,正雅乐,正会殿庭作之,自谓宫商克谐,然论者谓勖为暗解"初勖常於路逢赵贾人牛铎。 及掌乐事,律吕未谐,曰:"得赵人牛铎则谐矣。" 遂下郡国,悉送牛铎,果得谐矣"。

时阮咸善达八音,论者谓之神解。

咸常心讥勖新律声高,以谓高近哀思,不合中和。

每公会作乐,勖自以为远不及咸,常意咸谓之不调,以为异己,乃出咸为始平相。

后有田夫耕於野,得周玉尺,勖以校己所理锺石丝竹,皆短校一米,於此伏咸之妙。

宋元嘉中,太史钱乐之以为京房六十律,上下相生,终於南事,乃因京房南事之余,更生三百律。

至梁博士沈重锺律议曰:"《易》以三百六十策当期之日,此律历之数也。 《淮南子》云:‘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为六十音,因而六之,故三百六十音以当一岁之日。 律历之数,天地之道也。 ’此则自古而然矣。"

重乃依《淮南》本数,用京房之术求之,得三百六十律。

各因月之本律,以为一部。

以一部律数为母,以一中气所有日为子,以母命子,随所多少,各一律所建日辰分数也。

以之分配七音,则建日冬至之声,黄锺为宫,太蔟为商,林锺为征,南吕为羽,姑洗为角,应锺为变宫,蕤宾为变征。

五音七声,於斯和备。

其次日建律,皆依次类运行。

当日者各自为宫,而宫征亦以次从。

以考声征气,辨识时序,万类所宜,各顺其节。

自黄锺终於壮进,一百五十律,皆三分损一以下生。

自依行终於亿兆,二百九律,皆三分益一以上生。

唯安运一律为终,不生。

其数皆取黄锺之实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本,以九三为法,各除其实,得寸分及小分,余皆委之。

即各其律之长也。

其律部,则上生下生宫征之次也。

今略其名次云。

黄锺一部,三十四律"每律直三十四分日之三十一"。

大吕一部、二十七律"每律直一日及二十七分日之三"。

大蔟一部,三十四律。

夹锺一部,三十四律。

姑洗一部,三十四律。

中吕一部,二十七律。

蕤宾一部,二十七律。

林锺一部,三十四律。

夷则一部,二十七律。

南吕一部,三十四律。

无射一部,二十七律。

应锺一部,二十八律。

梁武帝素善锺律,详悉旧事,遂自制定礼乐,又立为四器,名之为通。

通受声广九寸,宜声长九尺,临岳高一寸二分。

每通皆施三弦:一曰元英通:应锺弦,用一百四十二丝,长四尺七寸四分差强;黄锺弦,用二百七十丝,长九尺;大吕弦,用二百五十二丝,长八尺四寸三分差弱。

二曰青阳通:太蔟弦,用二百四十丝,长八尺,夹锺弦,用二百二十四丝,长七尺五寸弱;姑洗弦,用一百四十二丝,长七尺一寸一分强。

三曰朱明通:中吕弦,用一百九十九丝,长六尺六寸六分弱;蕤宾弦,用一百八十九丝,长六尺三寸二分强;林锺弦,用一百八十丝,长六尺。

四寸四曰白藏通:夷则弦,用一百六十八丝,长五尺六寸二分弱;南吕弦,用一百六十丝,长五尺三寸二分大强,无射弦,用一百二十九丝,长四尺九寸九分强。

因以通声,转推月气,悉无差违,而还相得中。

又制为十二笛:黄锺笛长三尺八寸,大吕笛长三尺六寸,太蔟笛长三尺四寸,夹锺笛长三尺二寸,姑洗笛长三尺一寸,中吕笛长二尺九寸,蕤宾笛长二尺八寸,林锺笛长二尺七寸,夷则笛长二尺六寸,南吕笛长二尺五寸,无射笛长二尺四寸,应锺笛长二尺三寸,用笛以写通声,引古锺玉律并周代古锺,并皆不差。

於是被以八音,施以七声,莫不和韵。

后魏孝明帝神龟元年,有陈仲孺自江南归魏,颇闲乐事,请依前汉京房立准,以调八音。

有司问,仲孺言:"前被符问:‘京房准定六十律之后,虽有器存,晓之者鲜。 至后汉嘉平末,张光等犹不能定弦之缓急,声之清浊,仲孺授自何师,出何典籍而云能晓?’答曰:仲孺在江左之日,颇爱琴,又尝览司马彪所撰《续汉书》,见京房准术,成数昭然。 而张光等不能定。 仲孺不量庸昧,窃有意焉,遂竭愚思,钻研甚久。 虽未能测其机妙,至於声韵,颇有所得。 度、量、衡、历,出自黄锺,虽造管察气,经史备存,但气有盈虚,黍有巨细,差之毫,失之千里。 自非管应时候,声验吉凶,则是非之源,谅亦难定。 此则非仲孺浅识所敢闻之。 至於准者,本以代律,取其分数,调校乐器,则宫商易辨。 若尺寸小长,则六十宫商相与微浊;若分数加短,则六十征羽类皆小清。 至於清浊相宣,谐会歌管,皆得应合。 虽积黍验气,取声之本,清浊谐会,亦须有方。 若闲准意,则辨五声清浊之韵;若善琴术,则知五调调音之体。 参此二途,以均乐器,则自然应和,不相夺伦。 如不练此,必至乖谬。 按后汉顺帝阳嘉二年冬十月,行礼辟雍,奏应锺,始复黄锺作乐,器随月律。 是谓十二之律必须次第为宫,而商角征羽以类从之。 寻调声之体,宫商宜浊,征羽宜清,若依公孙崇上以十二律声,而云还相为宫,清浊悉足,非唯未练五调调器之法,至於五声次第,自是不足。 何者?黄锺为声气之元,其管最长,故以黄锺为宫,太蔟为商,林锺为征,则一任相顺。 若均之八音,犹须错采众声,配成其美。 若以黄锺为宫,大吕为商,蕤宾为征,则征浊而宫清,虽有其韵,不成音曲。 若以夷则为宫,则十二律中唯得取中吕为征,其商角羽并无其韵。 若以中吕为宫,则十二律内全无所取。 何者?中吕为十二之穷,变律之首。 依京房书,中吕为宫,乃以去灭为商,执始为征,然后方韵。 而崇乃以中吕为宫,犹用林锺为商,黄锺为征,何由可谐?仲孺以为调和乐器,文饰五声,非准不妙。 若如严嵩父子,心赏清浊,是以为难。 若依按见尺作准,调弦缓急,清浊可以意推耳。 但音声精微,史传简略,旧《志》唯云准形如瑟十三弦,隐九尺,以应黄锺九寸。 调中一弦,令与黄锺相得。 按画以求其声,遂不辨准须柱以不?求柱有高下,弦有粗细,余十二弦复应若为?致令搅者迎前拱手。 又按房准九尺之内若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分,一尺之内为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又复十之,是为准一寸之内亦为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分。 然则於准一分之内,乘为二千分,又为小分,以辨强弱,中至促,虽离朱之明,犹不能穷而分之。 虽然,仲孺私曾考验,但前中柱,使入常准尺分之内,相生之韵,已自应合。 然分数既微,器宜精妙。 其准平面直,须如停水。 其中弦一柱,高下须与二头临岳一等,移柱上下之时,不使离弦,不得举弦。 又中弦粗细,须与琴宫相类。 中弦须施轸如琴,以轸调声,令与黄锺一管相合。 中弦下依数出六十律清浊之节。 其余十二弦,须拖柱如筝。 又凡弦皆须素张,使临时不动,则於中弦按画一周之声,度著十二弦上。 然后依相生之法,以次运行,取十二律之商征。 既定,又依琴五调调声之法,以均乐器。 其调以宫为主,清调商为主,平调以角为主。 然后错采众声,以文饰之,方如锦绣。 自上代以来,消息调准之方,并史文所略,出仲孺愚思。 若事有乖此,声则不和。 仲孺寻之分数,精微如彼;定弦急缓,艰难若此。 而张光等亲视掌其事,尚不知藏中有准。 既未识其器,又安能施弦也?且燧人不师资而习火,延寿不束以变律,故云‘知之者欲教而无从,心达者体知而无师’。 苟有毫所得,皆关心抱,岂必要经师授然后寻奇哉!但仲孺自省庸浅,才非赡足,正可粗识音韵,才言其理致耳。"

时尚书萧宝夤又奏:"金石律吕,制度调均,自古以来,鲜或通晓。 仲孺虽粗述,而学不师授,云出己心。 又言旧器不任,必须更造,然后克谐。 上违用旧之旨,轻欲制造。 臣窃思量,不合依许。"

诏曰:"礼乐之事,盖非常人能明,可如所奏。"

北齐神武霸府田曹参军信都芳世号知音,能以管候气,仰观色。

常与人对语,则指天曰:"孟春之气至矣。"

人往验管,而飞灰巳应。

每月所候,言皆无爽。

又为轮扇二十四埋地中,以测二十四气。

每一气感,则一扇自动,他扇并住。

与管灰相应,若合符契。

隋文帝开皇二年,诏求知音之士,参定音乐。

沛国公郑译言:"考寻乐府锺石律吕,皆有宫、商、角、征、羽、变宫、变征之名。 七声之内,三声乖应,每常求访,终莫能通。 初周文帝时,有龟兹人曰苏婆,从突厥皇后入国,善胡琵琶。 听其所奏,一均之中有七声。 因而问之,答云:‘父在西域,称为知音。 代相传习,调有七种。 ’以其七调,勘校七声,宜若合符。 一曰‘婆力’,华言平声,即宫声也。 二曰‘鸡识’,华言长声,即商声也。 三曰‘沙识’,华言质直声,即角声也。 四曰‘沙侯加滥’,华言应声,即变征声也。 五曰‘沙腊’,华言应和声,即征声也。 六曰‘般赡’,华言五声,即羽声也。 七曰‘侯利Ψ’,华言斛牛声,即变宫声也。"

译音习而弹之,始得七声之正。

然其就此七调,又有五旦之名,旦作七调。

以华言译之,旦者则谓之‘均’也。

其声亦应黄锺、大蔟、林锺、南吕、姑洗五均,以外七律,更无调声。

遂因其所捻琵琶,弦柱相饮为均,推演其声,更立七均。

合成十二,以应十二律。

律有七音,音律一调,故成七调十二律,合八十四调,旋转相交,尽皆和合。

仍以其声考校大乐所奏,林锺之宫,应用林锺为宫,乃用黄锺为宫;应用南吕为商,乃用太蔟为商;应用应锺为角,乃取姑洗为角,故林锺一宫七声,三声并戾。

其十一宫七十七音,例皆乖越,莫有通者。

又以编悬有八,因作八音之乐。

七声之外,更立一声,谓之应声。

译因作书二十余篇,明其旨趣。

至是译以其书宣示朝廷,并立议正之。

有万宝常者,妙达锺律,遍解八音。

常与人方食,论及声调。

时无乐器,因取前食器及杂物以箸扣之,品其高下,宫商毕备,谐於丝竹。

文帝后召见,问郑译所定音乐可否,对曰:"此亡国之音,岂陛下之所宜闻!"遂极言乐声哀怨淫放,非雅正之音,请以水尺为律,以调乐器。

上遂从之。

遂造诸乐器,其声率下於译调二律。

并撰《乐谱》六十四卷,论八音旋相为宫之法,改丝移柱之变,为八十四调,百四十四律,变化终於千八声。

时人以《周礼》有旋宫之义,自汉魏以来,知音者皆不能通,见宝常时创立其事,皆哂之。

至是,试令为之,应手成曲,无所凝滞,见者莫不嗟异。

於是损益乐器,不可胜纪,其声雅淡,不为时所好,太常善声者多排毁之。

又太子洗马苏夔译曰:"《韩诗外传》所载乐声感人,及《月令》所载五音所中,并皆有五,不言变宫、变征。 又《左氏》所云:‘七音六律,以奉五声。 ’准此而言,每应宫立五调,不闻更加变宫、变征二调为七调。 七调之作,所出未详。"

译答曰:"周有七音之律。 《汉书》、《律历志》:天地人及四时,谓之七始。 黄锺为天始,林锺为地始,太蔟为人始,是为三始。 姑洗为春,蕤宾为夏,南吕为秋,应锺为冬,是为四时。 四时三始,是以为七。 今若不以二变为调曲,则是冬夏声阙,四时不备。 是故每宫须立七调。"

於是众从译议。

译又与夔俱云:"按今乐府黄锺,乃以林锺为调首,失君臣之义;清乐黄锺宫以小吕为变征,乖相生之道。 今请推黄锺宫以黄钟为调首,清乐去小吕,还用蕤宾为变征。"

众皆从之。

夔又与译议,欲黍立分,正定律吕。

时以音乐久不通,译、夔等一朝能为之,以为乐声可定。

而何妥旧以学闻,推为儒首。

帝素不悦学,不知乐,妥又耻已宿儒不逮译等,欲沮坏其事,乃立议非十二律还相为宫,曰:"经文虽道旋相为宫,恐是直言其理,亦不通随月用调,是以古来不取。 若依郑元及司马彪,须用六十律方得和韵。 今译惟取黄锺之正宫,兼得七始之妙义,非止金石谐韵,亦乃иね不繁,可以享百神,可以合万舞矣。"

而又非其七调之义,曰:"近代书记所载,缦乐鼓琴吹笛之人,多云‘三调’。 三调之声,其来久矣。 请存三调而已。"

时牛弘总知乐事,不能精究音律。

宝常又修洛阳旧典,言幼学音律,师於祖孝征,知其上代修调古乐。

周之壁た,殷之崇牙,悬八用七,尽依《周礼》备矣。

所谓正声,又近前汉之乐,不可废也。

是时竞为异议,各立朋党,是非之理,纷然淆乱。

或欲各令修造,待成,择其善者而从之。

妥恐乐成,善恶易见,乃请张乐试之。

遂先说曰:"黄钟者,以象人君之德。"

及奏黄锺之调,帝曰:"洋洋乎雅,甚与我会。"

妥因陈用黄锺一宫,不假余律。

帝大悦,班赐妥等修乐者。

自是译等议寝。

帝又遣毛爽及蔡子元、于普明等以候节气,依古:

於三重密屋之内,以木为案,十有二具。

每取律吕之管,随十二辰位,置於案上,而以土埋之,上平於地。

中实葭莩之灰,以轻缇素覆律。

口每地气至,与律冥符,则灰飞冲素,散出於外。

而气应有早晚,灰飞有多少,或初入月其气则应,或至中下旬气始应者,或灰飞出三五夜而尽,或终一月才飞少许者。

帝异之,问牛弘。

弘对曰:"灰飞半出为和气,灰全出为猛气,吹灰不能出为衰气。 和气应者其政平,猛气应者其臣纵,衰气应者其君暴。"

帝之,曰:"臣纵君暴,其政不平,非月别而有异也。 今十二月律,於一岁内,应并不同,安得暴君纵臣若斯之甚也?"弘不能对。

致堂胡氏曰:"音五尔。 而律吕十有二,犹十二支而配十干,所以变而不穷也。 律吕,阴阳也,阙一则不和矣。 宫为君,商为臣,角为民,征为事,羽为物。 今独奏黄锺而不用余音,是有君而无臣,无民,无事,无物,其为君也不亦亢乎! 何妥,佞人也,逢迎周宣立五后者。 隋文岂不知之?而命以典乐,妥能探其主猜防克忌之微,而尊隆君道,寓意於黄锺。 帝果悦而从之,遂使古乐尽废,后世无所考焉。 其害岂不甚哉!且礼乐历数,有国之大事也。 王泽灭息,易学不传;有欲议礼,则纷如聚讼;有欲修乐,则谄承君意;有欲正历,则必请杀异已者。 竟不能复三代之正,况欲行先王之道乎!夫论事莫验於成败之效。 万宝常妙达锺律,乐声雅淡,必近古矣,而为苏威父子所抑。 及太常乐成,宝常闻之曰:‘亡国之音也。 淫厉而哀,天下将尽矣。 ’不二十年而其言验。 向使隋文以五音不可偏废折何妥、郑译、牛弘之徒,而专委宝常制作,虽不能救隋之亡,而先代正音,必不至泯绝於隋世矣。 虽然,宝常知乐之声音,而未知乐之道也。 如知乐之道,则其将死当以其书授之好乐者,使传於后,而以不遇遂焚其书,无广博易良油然和乐之心,故曰不知乐之道也。"

唐高祖初受禅,未遑改创乐府,尚用隋氏旧文。

至武德九年,始命太常少卿祖孝孙正雅乐。

孝孙以梁、陈旧乐杂用吴、楚之音,周、齐旧乐多涉胡戎之伎,於是斟酌南北,考以古音,作大唐雅乐。

以十二月各顺其月,旋相为宫,制十二和之乐,合三十二曲,八十有四调"《周礼》有旋宫之义,亡绝巳久,莫能知之,一朝复古,自孝孙始也"。

太宗贞观初,张文收善音律,常览萧吉《乐谱》,以为未甚详悉,乃取历代沿革,截竹为十二律吹之,备尽旋宫之义。

太宗召文收於太常,令与少卿祖孝孙参定雅乐。

太乐有古锺十二,近代唯用其七,余有五锺,仍号哑锺,莫能通者。

文收吹律调之,声皆响彻,时人咸服其妙。

寻授协律郎。

及孝孙卒,文收复采《三礼》,更加革,依《周礼》祭昊天上帝以圜锺为宫"详见《乐门》"。

雅乐既成,文收复请重正余乐。

帝不许,曰:"朕闻人和则乐清。 隋末丧乱,虽改音律而乐不和。 若百姓安乐,金石自谐矣。"

文收既定乐,复铸铜律三百六十,皆藏於太乐署。

总章中,润州得玉磬以献。

张文收扣其一,曰:"是晋某岁闰月造者,得月数当十三,今阙其一,於黄锺东九尺掘必得焉。"

下州求之,如言而得。

裴知古,武太后朝以知音直太常,路逢乘马者,闻其声,窃云:"此人当坠马。"

好事者随观之,行未半里,马惊,堕地死。

尝观人迎妇,闻妇玉声,曰:"此妇人不利姑。"

是日,姑有疾,竟亡。

其知音皆此类也。

近代言乐,卫道弼为最,天下莫能以声欺者。

曹绍夔次之。

夔、弼皆为太乐令,享北郊,监享御史有怒於夔,欲以乐不和为之罪,杂扣锺声,使夔ウ名之无误者,由是反叹服。

又洛阳有僧房中磬日夜自鸣。

僧以为怪,惧而成疾,求术士百方禁之,终不能已。

绍夔素与僧善,来问疾,僧寻以告。

俄击斋锺,磬复作声。

绍夔笑曰:"明日可设盛馔,当与除之。"

僧虽不信绍夔言,冀其或效,乃具馔以待,绍夔食讫,出怀中错,钅虑磬数处而去,声遂绝。

僧苦问其所以,绍夔云:"此磬与锺律合,故击彼此应。"

僧大喜,疾亦愈。

肃宗时,山东人魏延陵得律一,因中官李辅国献之,云:"太常诸乐调皆下,不合黄锺,请悉制诸锺磬。"

帝以为然,乃悉取太常诸乐器入於禁中,更加磨划,凡二十五日而成。

御三殿观之,以还太常。

然以汉律考之,黄锺乃太蔟也,当时议者以为非是。

周世宗显德六年,枢密使王朴上疏,曰:"臣闻乐作於人心,成声於物,声气既和,反感於人心者也。 所假之物,大小有数。 九者,成数也,是以黄帝吹九寸之管,得黄锺之声,为乐之端也。 半之,清声也。 倍之,缓声也。 三分其一以损益之,相生之声也。 十二变而复黄锺,声之总数也。 乃命之曰十二律。 旋迭为均,均有七调,合八十四调,播之於八音,著之於歌颂。 将以奉天地,事祖宗,和君臣,接宾旅,恢政教,厚风俗,以其功德之形容告於神明,俾百代之后知邦国之所由行者也。 宗周而上,率由斯道,自秦而下,旋宫声废。 洎东汉虽有太子丞鲍邺兴之,亦人亡而音息,无嗣续之者。 汉至隋垂十代,凡数百年,所存者黄锺之宫一调而已。 十二律中,唯用七声,其余五调谓之哑锺,盖不用故也。 唐太宗有知人之明,善复古道,乃用祖孝孙、张文收考正雅乐,而旋宫八十四调复见於时,在悬之器,方无哑者。 所以知太宗之道与三五同功焉。 安史之乱,京都为墟,器之与工,十不存一,所用歌奏,渐多纰缪。 逮乎黄巢之余,工器俱尽,购募不获,文记亦亡,集官酌详,终不知其制度。 时有太常博士殷盈孙,按《周官》、《考工记》之文,铸钟十二,编钟二百四十。 处士萧承训校定石磬,今之在悬者是也。 虽有乐器之状,殊无相应之和。 逮乎伪梁、后唐,历晋与汉,皆享国不远,未暇及於礼乐。 至於十二钟,不问声律宫商,但循环而击之,编钟、编磬徒悬而巳。 丝、竹、匏土仅七声,作黄锺之宫一调,亦不和备,其余八十四调於是乎泯灭。 乐之缺坏,无甚於今。 陛下天纵文武,奄宅中区,思复三代之风,临视乐悬,亲自考听,知其亡失,深动上心,乃命中书舍人窦俨参详太常乐事,不逾月调品八音,粗加和会。 以臣曾学律历,宣示古今乐录,令臣讨论。 臣虽不敏,敢不奉诏。 遂依周法,以黍校定尺度,长九寸,虚径三分,为黄锺之管,与见在黄锺之声相应。 以上下相生之法推之,得十二律管。 以为众管至吹,用声不便,乃作律准十三弦,宣声长九尺,张弦各如黄锺之声。 以第八弦六尺,设柱如林锺;第三弦八尺,设柱为太蔟;第十弦五尺三寸四分,设柱为南吕;第五弦七尺一寸三分,设柱为姑洗;第十二弦四尺七寸五分,设柱为应锺;第七弦六尺三寸三分,设柱为蕤宾;第二弦八尺四寸四分,设柱为大吕;第九弦五尺六寸三分,设柱为夷则;第四弦七尺五寸一分,设柱为夹锺;第十一弦五尺一分,设柱为无射;第六弦六尺六寸八分,设柱为中吕;第十三弦四尺五寸,设柱为黄锺之清声。 十二声中,旋用七声为均,为均之主者,惟宫也,征、商、羽、角、变宫、变征次焉。 发其均主之声,归乎本音之律,七声迭应而不乱,乃成其调。 均有七调,声有十二均,合八十四调,歌奏之曲,由之出焉。 旋宫之声久绝,一日而补,出臣独见,恐未详悉,望下中书门下,集百官及内外知音者较其得失,然后依调制曲。 八十四调,曲有数百,今见存者九曲而已,皆谓之黄锺之宫声。 其余六曲,错杂诸调,盖传习之误也。 唐初虽有旋宫之乐,至於用曲,多与礼文相违。 既不敢用唐为则,臣又懵学独力,未能备究古今,亦望集多闻知礼乐者,上本古典,下顺常道,定其义理,於何月行何礼,合用何调曲,声数长短,几变几成,议定而制曲,方可久长行用。 所补雅乐旋宫八十四调,并所定尺,所吹黄锺管、所作律准,谨并上进。"

乃诏尚书省集百官详议。

兵部尚书张昭等议於太常寺:"命太乐令贾峻奏王朴新法黄锺调七均,音律和谐,不相凌越。 其余十一管诸调,望依新法教习,以备礼寺施用。"

从之。

宋太祖皇帝以雅乐声高,诏有司重加考正。

时判太常寺和岘上言:"古圣设法,先立尺寸作为律吕,三分损益,上下相生,取合其音,谓之形器。 但以尺寸长短,非书可传,故黍,求为准的。 后代试之,或不符会。 西京铜望臬可校古法,即今司天台影表铜臬下石尺是也。 及以王朴所定尺比较,短於石尺四分,作乐声之高,盖由於此。 况影表测於天地,则管律可以准绳。"

上乃令依古法以造新尺,并黄锺九寸之管,命工人校其声,果下於朴所定管一律。

又内出上党羊头山黍累尺校律,亦相符合。

由是重法十二律管,雅乐和畅。

仁宗时,冯元等上新修《景广乐记》。

时邓保信、阮逸、胡瑗等亦奏造锺律,诏翰林学士丁度等取保信、逸、瑗等锺律详考得失。

度等上议:"以为黍有圆长、大小,而保信所用者圆黍,又首尾相衔,逸等上用大者,故再考之即不同。 尺既有差,故难以定钟、磬。 谨详古今之制,自晋至隋,黍之法,但求尺裁管,不以权量参校,故历代黄锺之管容黍之数不同。 惟后周掘地得古玉斗,据斗造律,兼制权量,亦不同周、汉制度。 故《汉制》有备数、和声、审度、嘉量、权衡之说,悉起於黄锺。 今欲器数之制参伍无失,则《班志》积分之法为近。 逸等以大黍尺、小黍实龠,自戾本法。 保信今尺以圆黍之,及首尾相衔,又与实龠之黍再成尺不同。"

又言:"岁有丰俭,地有肥尧,就令一岁之中,一境之内,取黍校验,亦复不齐。 是盖天物之生,理难均一,古之立法,存其大概耳。 故前代制尺,非特黍,必求古雅之器以参校焉。 晋泰始十年,荀公曾等校定尺度,以调锺律,是谓晋之前尺。 公曾等以古物七品勘之,一曰姑洗玉律,二曰小吕玉律,三曰西京铜望臬,四曰金错望臬,五曰铜斛,六曰古钱,七曰建武铜尺。 当时以公会尺揆校古器,与本铭尺寸无差,前史称其用意精密。 《隋志》所载诸代尺度,十有五等,然以晋之前尺为本,以其与姬周之尺、刘歆铜斛尺、建武铜尺相合。 窃惟周、汉二代,享年永久,圣贤制作,可取则焉。 而隋氏铸毁金石,典正之物,罕复存者。 夫古物之有分寸,明著史籍,可以酬验者,惟有汉钱而已。 周之圜法,历载旷远,莫得而详。 秦之半两,实重八铢;汉初四铢,其文亦曰半两。 孝武之世,始行五铢,下尽隋朝,多以五铢为号。 既历代尺度屡改,故小大轻重鲜有同者。 又盗铸既多,不必皆中法度,但当校其首足、肉好、长广、分寸,皆合正史者用之。 然有唐享国三百年,其制度法度,虽未逮周、汉,亦可谓治安之世。 今朝廷必求尺度之中,当依汉钱分寸。 若以为太祖膺图受禅,创制垂法,尝诏和岘等用影表尺典修金石,七十年,荐之郊庙,稽古唐制,以示诒谋,则可且依景表旧尺,俟有妙达锺律之学者,俾考正之,以从周、汉之旧可也。"

乃诏罢其议。

宋祁、田况荐益州进士房庶晓音,祁上其《乐书补亡》三卷,召诣阙。

庶自言:"尝得古本《汉志》,云:‘度起於黄锺之长,以子黍中者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锺之长,一为一分。 ’今文脱‘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来,黍为尺以制律,是律生於尺,尺非起於黄锺也。 且《汉志》云:‘一为一分’者,盖九十分之一,后儒误以一黍为一分,其法非是。 当以黍中者一千二百实管中,黍尽,得九十分,黄锺之长,九寸加一以为尺,则律定矣。"

直秘阁范镇是之,乃为言曰:"照以纵黍尺,管空径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瑗以横黍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径三分四六毫,是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 今庶所言,实千二百黍於管,以为黄锺之长,就取三分以为空径,则无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说为是。 盖黍为尺,始失之於《隋书》,当时议者以其容受不合,弃而不用。 及隋平陈,得古乐器,高祖闻而叹曰:‘华夏旧声也!’遂传用之。 至唐祖孝孙、张文收,号称知音,不能更造尺律,止沿隋之古乐,制定声器。 朝廷久以锺律未正,屡下诏书,博访群议,冀有所获。 今庶所言,以律生尺,诚众论所不及,请如其法,试造尺律,更以古器参考,当得其真。 乃诏王洙与镇同於修制所如庶说造律、尺、龠:律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龠径九分,深一寸;尺起黄锺之长加十分,而律容千二百黍。 初,庶言太常乐高古乐五律,比律成,才下三律,以为今所用黍,非古所谓一稃二米黍也。 尺比横黍所者长一寸四分。 庶又言:“古有五音,而今无正征音。 国家以火德王,征属火,不宜阙。 今以旋相五行相生法,得征音。"

又言:"《尚书》‘同律、度、量、衡’,所以齐一风俗。 今太常、教坊、钧容及天下州县,各自为律,非《书》同律之义。 且古者帝王巡狩方岳,必考礼乐同异,以行诛赏。 谓宜颁格律,自京师及州县,毋容辄异,有擅高下者论之。"

帝召辅臣观庶所进律、尺、龠,又令庶自陈其法,因问律吕旋相为宫事,令撰图以进。

其说以五正、二变配五音,迭相为主,衍之成八十四调。

旧以宫、征、商、羽、角五音,次第配七声,然后加变宫、变征二声以足之。

庶推以旋相之法,谓五行相戾非是,当改变征为变羽,易变为闰,随音加之,则十二月各以其律为宫,而五行相生,终始无穷,诏以其图送详定所。

庶又论吹律以听军声者,谓以五行逆顺,可以知吉凶,先儒之说略矣。

是时瑗、逸制乐有定议,乃补庶试秘书省校书郎,遣之。

镇又上书曰:"陛下制乐,以事天地、宗庙,以扬祖宗之休,兹盛德之事也。 然自下诏以来,及今三年,有司之论,纷然未决,盖由不议其本而争其末也。 窃惟乐者,和气也。 发和气者,声音也。 声音之生,生於无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传其法,俾后人参考,然后无形之声音得而和气可导也。 有形者,黍也,律也,尺也,龠也,也,斛也,算数也,权衡也,钟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然后为得,今皆相戾而不相合,则为非是矣。 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无形之声音其和,安可得哉?谨条十者非是之验,惟裁择焉!按《诗》‘诞降嘉种,维维丕’。 诞降者,天降之也。 许慎云:‘,一稃二米。 ’又云:‘一二米。 ’后汉任城县产黍三斛八斗,实皆二米,史官载之,以为嘉瑞。 又古人以黍为酒者,谓之鬯。 宗庙降神,惟用一尊,诸侯有功,惟赐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贵也。 今黍取之民者,动至数斛,丕皆一米,河东之人谓之黑禾。 设有真黍,以为取数至多,不敢送官,此黍为非是,一也。 又按先儒皆言空径径三分,围九分,长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积实八百一十分。 今律空径三分四六毫,围十分三八毫,是围九分外大其一分三八毫,而后容千二百黍,除其围广,则其长止七十六分二矣。 说者谓四六毫为方分,古者以竹为律,竹形本圆,而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为非是,二也。 又按《汉书》,分、寸、尺、文、引本起黄锺之长。 又云九十分黄锺之长者,据千二百黍而言也。 千二百黍之施於量,曰黄锺之龠;施於权衡,则曰黄锺之重;施於尺,则曰黄锺之长。 今遗千二百之数,而以百黍为尺,又不起於黄锺,此尺之为非是,三也。 又按《汉书》言龠,其状似爵,爵谓爵盏,其体正圆。 故龠当圆径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积实八百一十分,与律分正同。 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算也,此龠之非是,四也。 又按《周礼》法:方尺,圆其外;深尺,容六斗四升。 方尺者,八寸之尺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 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别?按《周礼》:‘壁羡度尺,好三寸以为度。 ’尺壁羡之制,长十寸,广八寸,同谓之度尺。 以为尺,则八寸、十寸俱为尺矣。 又《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十四寸为步。 ’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 同谓之周尺者,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 故知以八寸尺为A14之方,十寸尺为之深,而容六斗四升。 千二百八十龠也。 积实一百三万六千八百分。 今方尺,积千寸,此之非是,五也。 又按《汉书》斛法:方尺圆其外,容十斗,旁有焉。 当隋时,汉斛尚在,故《隋书》载其铭曰:‘律嘉量斛,方尺圆其外,九五毫,幂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 ’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 又按算法,圆分谓之径围,方谓之方斜,所谓‘径三、围九、方五、斜七’是也。 今圆分而以方法算之,此算数非是,七也。 又按权衡者,起千二百黍而立法也。 周之,其重一钧,声中黄锺;汉之斛,其重二钧,声中黄锺。 、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轻重者,欲见薄厚之法,以考其声也。 今黍之轻重未真,此权衡为非是,八也。 又按:‘凫氏为钟:大十分,其鼓,以其一为之厚;小钟十分,其钲,以其一为之厚。 ’今无大小厚薄,而一以黄锺为率,此钟之非是,九也。 又按:‘磬氏为磬,倨句一钜有半,其博为一,股为二,鼓为三。 ’盖各以其律之长短为法也。 今亦以黄锺为率,而无长短薄厚之别,此磬之非是,十也。 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易见者也。 使其一不合,则未可以为法,况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其无形之声者不可得而和也。 请以臣章下有司,问黍之二米与一米孰是?律之空径三分与三分四六毫执是?律之起尺与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圆制与方制孰是?之方尺圆其外,深尺与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圆其外,旁九五毫与方尺深尺六寸二分孰是?算数之以圆分与方外孰是?权衡之重以二米黍与一米孰是?钟磬依古法有大小、轻重、长短、薄厚而中律与不依古法而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后制龠、合、升、斗、、斛以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后下诏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后可以为量、为钟磬;量与钟磬合於律,然后可以为乐也。 今尺律本末未定,而详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费,无虑千万计矣。 此议者所以云云也。 然议者不言有司论议依违不决,而顾谓作乐为过举。 又言,当今宜先政令而礼乐非所急,此臣之所尤惑也。 倘使有司合礼乐之论,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亲临决之,顾於政令不已大乎。"

元初,镇用房庶律法,上所定乐,下诏褒美。

杨杰言:"按《尔雅》:‘黑黍;丕,一稃二米。 ’法律有用黍之文,无用丕之说,以为必得丕然后制律,未之前闻也。 镇所造铜量:斛在上,斗在下;左耳为升,右耳上为合,下为龠。 上三下二,与汉制符矣。 《汉志》:‘量,声中黄锺,始於黄锺,而反覆焉。 ’孟康曰:‘反斛声中黄锺,覆斛亦中黄锺之宫。 ’臣叩镇所造铜量,其声不与黄锺合,则非汉制也。 黄帝命伶伦断竹节两,听凤之鸣以为律吕,此造律之本也。 初无用黍之法,至汉制乃有用黍之制。 镇以为世无真黍,乃用大府尺以为乐尺,而又下一律有奇,其实下旧乐三律矣。 其可用乎!’镇乐律卒不行。 司马光君实与范镇景仁往反论锺律书君实书云:“蒙示房生尺法,云生尝得古本《汉书》云,度起於黄锺之长,以子黍中者,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度之九十分。 黄锺之长,一为一分。 今文误脱‘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故自前世以来,黍为尺,纵置之则太长,横置之则太短。 今新尺横置之不能容一千二百黍,则大其空径四六毫,是以乐声太高。 又尝得开元中笛及方响,校太常乐下五律,教坊乐下三律,皆由儒者误以一黍为一分,其法非是,不若以一千二百黍实管中,随其短长断之,以为黄锺九寸之管九十分,其长一为一分,取三分以度空径,数合则律正矣。 景仁比来盛称此论,以为先儒用意皆不能到,可以正积古之谬,一世之惑。 光窃思之,有所未谕者凡数条,敢书布陈。 若景仁教之。 景仁曰:‘房生家有《汉书》,异於今本。 ’夫按黍求尺,其来久矣。 生所得书,不知传於何世,而相承积谬,由古至今,更大儒甚众曾不寤也。 又,其书既云积一千二百黍之广,何必更云‘一黍之起’,此四字者将安施设?刘子骏、班孟坚之书,不宜如此冗长也。 且生欲以黍实中,乃求其长,何得谓之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孔子称‘必也正名乎’,必若所云,则为新尺一丈二尺,得无求合其术而更戾乎?景仁曰:‘度、量、权衡皆生於律者也。 ’今先黍为尺,而后制律,返生於度与黍,无乃非古人之意乎!光谓不然。 夫所谓律者,果何如哉! 乡使古之律存,则龠其声而知声,度其长而知度,审其容而知量,校其轻重而知权衡。 今古律已亡矣,非黍无以见度,非度无以见律。 律不生於度与黍,将何从生邪;夫度、量、,衡所以佐律而存法也。 古人所谓制四器者以相参校。 以为三者虽亡,苟其一存,则三者从何推也。"

又谓:"后世器或坏亡,故载之於书,形之於物。 夫黍者自然之物,有常不变者也,故於此寓法焉。 今四器皆亡,不取於黍,将安取之?凡物之度其长短则谓之度,量其多少则谓之量,称其轻重则谓之权衡。 然量有虚实,衡有低昂,皆易差而难精等之,不若因度求律之为审也。 房生今欲先取容一龠者为黄锺之律,是则律生於量也,量与度皆非律也,舍彼用此,将何择焉?景仁曰:‘古律法空径三分,围九分。 今新律空径三分四六毫,此四六毫者何从出邪?’光谓不然。 夫径三分围九分者,数家言其大要耳。 若以密率言之,径七分者,围二六有二分也。 古之为数者,患其空积微之太烦,则上下辈之所为三分者,举成数而言耳。 四六毫不及半分,故弃之也。 又律管至小,而黍粒体圆,其中岂无负戴死空之处?而欲责其丝忽不差邪!景仁曰:‘生一千二百黍积实於管中以为九寸,取其三分以为空径,此自然之符也。 ’光按: 量法,方尺之量所受一斛,此用黍之法校之则合矣。 若从生言,度法变矣,而量法自如,则一斛之物,岂能满方尺之量乎!景仁曰:‘量权衡皆以一千二百黍为法,何得度法独用一黍?’光按:黄锺所生凡有五法:一曰备数;二曰和声;三曰审度;四曰嘉量;五曰权衡。 量与衡据其容与其重,非千二百不可。 至於度法,止於一黍为分,无用其余。 若数与声,则无所事黍矣,安在其必以一千二百为之定率也!景仁曰:‘生云今乐太高。 ’太常黄锺当古之中吕,不知生所谓中吕者果后夔之中吕邪,开元之中吕邪!若开元之中吕,则安知今之太高,非昔之太下邪!笛与方响,里巷之乐,庸工所为,岂能尽得律吕之正?今欲取以为法,考定雅乐,不亦难乎!此皆光之所大惑也。"

景仁复书曰:"一君实曰,《汉书》传於世久矣,更大儒甚众庶之家,安得善本而有之?是必谬为脱文以欺於镇也。 是大不然,镇岂可欺哉!亦以义理而求之也。 《春秋》夏五之阙文,《礼记》、《玉藻》之脱简,后人岂知其阙文与脱简哉?亦以义理而知之也。 犹镇之知庶也,岂可逆谓其欺而置其理义哉!又云:‘一黍之起,刘子骏、班孟坚之书为冗长者。 夫古者有律矣,未知其长几何,未知其空径几何,未知其容受几何,岂可直以一千二百黍置其哉!宜起一黍积而至一千二百然后满,故曰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其法与文势皆当然也,岂得为冗长乎?若如君实之说,以尺生律,《汉书》不当先言本起黄锺之长,而后论用黍之法也。 若尔,是子骏、孟坚之书不为冗长,而反为颠倒也。"

又云:"积一千二百黍之广,是为新尺一丈二尺者,君实之意,以积为排积之积,广为一黍之广而然邪!夫积者,谓积於管中也,广者,谓所容之广也。 《诗》云:‘乃积乃仓’,孟康云:‘空径之广’是也。"

又云,"径三分围九分者,数家之大要不及半分则弃之也。 今者,三分四六毫,其围十分三八毫,岂得谓不及半分而弃之哉?《汉书》曰:‘律容一龠,得八十一寸’,谓以九分之围,九寸之长,九九而八十一也。 今围分之法既差,则新尺与量未必是也。 如欲知庶之量与尺合,姑试验之乃可。"

又云:"权衡与量,据其容与其重,必千二百黍而后可。 至於尺法,止於一黍为分,无用其余,若以生於一千二百,是生於量也。 且夫黍之施於权衡则由黄锺之重,施於量则由黄锺之龠,施於尺则由黄锺之长,其实皆一千二百也。 此皆《汉书》正文也,岂得谓一黍而为尺邪?岂得谓尺生量邪?"又云:"庶言太常乐太高,黄锺当古之中吕,不知中吕者果后夔之中吕邪,开元之中吕邪?若开元之中吕,则安知今之太高,非昔之太下者,此正是不知声者之论也,无复议也。"

又云:"方响与笛,里巷之乐,庸工所为,不能尽得律吕之正者,是徒知古今乐器之名为异,而不知律与声之同也。 亦无复议也。 就使得其真黍,用庶之法,制为律吕,无忽微之差,乃黄帝及仲尼也。 岂直后夔、开元之云乎?《书》曰:‘律和声。 ’方舜之时,使夔典乐,犹用律而后能和声。 今律有四六毫之差,以为然,而欲以求乐之和,以副朝廷制作之意,其可得乎!其可得乎!"君实书又曰:"近於梦得处,连得所赐两书,且云铸周汉斛已成,欲令光至颍昌就观。 周室既衰,礼缺乐弛,典章亡逸,畴人流散,律、度、量、衡不存乎世,《咸》、《夏》、《韶》、《护》不传乎人,重以暴秦焚灭六籍、乐之要妙,存乎声音,其失之甚易,求之甚难。 自汉以来,诸儒取诸胸臆,以臆度古法,牵於文义,拘於名数,校竹管之短长,计黍粒之多寡,竞无形之域,讼无证之廷,迭相否臧,纷然无已。 虽使后夔复生,不能决矣。 彼周出於《考工记》,事非经见,是非固未得而知,如汉斛者,刘歆为王莽为之,就使其器尚存,亦不足法,况景仁复改其形制,恐徒役心费铜炭而已。"

按:古人言律为万事本,度量衡皆由焉。

律以和声,度以审度,量以嘉量,衡以权衡。

度有长短,量有小大,衡有轻重,虽庸愚之人,皆能知之。

至律之於声,或雅或淫,或和或乖,则虽贤哲之士不能遽晓。

盖四者之中,议律为难,度或长或短,量或小或大,衡或轻或重,三物皆生民日用不可阙者。

然以四海九州观之,未有千里而同一度量衡者也;以古往今来观之,未有千年而同一度量衡者也。

盖随世立法,随地从宜,取其於用,而初无害於事,固不必尽同也。

至律则差之丝忽,不能以谐声。

声不谐,不足以为乐;乐不和,不足以致治。

盖四者之中,制律为尤难。

是以古人之於律,或求之於丝竹,伶伦之管,京房之准是也。

或求之於金石,编钟、编磬、钟、ね磬之属是也。

虽曰假器物以求之,然心之精微,口不能授;性所解悟,笔不能书。

假如有人与后夔、伶伦并世而生,亦岂能尽得其叶律和声之法乎?后之儒者病乐之不和,议欲更律。

而更律之法,或取之黍,或求之古之度量。

然黍之法,汉制特以较度、量、衡,所谓黄锺之长,黄锺之龠,黄锺之重云者,特以明三物之与律相表里耳,未尝专言黍以为律也。

至於古之度与量,则周、汉斛,与魏、晋以来尺十有五种,相去且千年,其流传至於今者,是乎非乎,不可得而详也。

倘其果为古器,则不知造此器,之时其与虞朝之时,同律、度、量、衡,周王之考制度,果无纤毫之差乎!亦不可得而详也。

而方伥伥然於千百载之后,搜求古雅之器於荒邱古墓之中,而自以为得之,盖亦疏矣。

盖律疏矣。

盖律、度、量、衡,虽曰相为表里,然至易晓者度、量、衡也,至难知者律也;随时而变易屡易,而无害於事者,度、量、衡也"假如古者度短、量小、衡轻,后世度长、量大、衡重,则当其或短、或小、或轻之时多取之,或长、或大、或重之时少取之,而敛散同此一器,何害於事乎?周取民之制什一,汉取其五,秦取其大半,盖病在於重敛,不必大其器也"。

一定而不易,易则害於乐者,律也。

今失其难者,而反取则於其易者;失其不可易者,而反取则於其屡易者,何哉?窃以为必欲制,必如杜夔、荀勖、阮咸、张文收之徒,自有宿悟神解"如听牛铎而知其可以谐音,听玉磬而知其为闰月所造之类",而后可以语此。

如其不然,或专求之於,黍或专求之於周、汉、斛、魏尺之属,毋异刻舟而寻剑也。

李照、胡瑗、房庶之说,皆以黍求律者也。

范蜀公力主房庶之说,以为照以纵黍尺管,空径三分,容黍千七百三十则太长;瑗以横黍尺管,容黍一千二百,而空径三分四六毫则太短,皆以尺生律,不合古法。

今庶所言,实千二百黍,於管以为黄锺之长就三分,以为空径则无容受不合之差,校前二说为是。

累千百言,大要不过如此。

愚请得而诘之!夫古人之制律,管皆有分寸,如十二律:管径三分,围九分,黄锺之管长九寸,自大吕以下以次降杀是也。

然则欲制律,必先定分寸,而古今之分寸不可考矣。

是以《隋书》因汉制之说,以一黍为一分,则是十黍为一寸。

分寸既定,然后管之径围可定;管之径围既定,然后律之长短可定。

瑗与照虽有纵横之异,然以黍定分,以黍之分定管之径围则一也。

今庶既尽辟纵横之说,而欲以是千二百黍乱实之管中,随其短长断之,以为黄锺九寸之管,取三分以度空径。

则不知庶之所谓空径三分之管,既非纵黍之分,复非横黍之分,则以何为分乎?未有分寸不先定,而可以制律者。

如庶之所谓分,既非纵黍,复非横黍,则必别有一物为度以起分,倘别有一物为度以起分,则只须以其三分为径,以九十分其长为黄锺之管,而律本不因於黍矣。

何烦实黍於管,又何烦於《汉书》中增益八字以求合千二百黍之数乎?此愚所以未敢以为通论也。

律以竹为管,然竹有大小,其大者容千二百不能以寸;其小者不及千二百黍而盈尺矣。

故必先以黍为分度之三分为径,然后实以千二百黍,则九十分其长为黄锺之管矣。

愚虽不能晓锺律,窃意古人以黍定律,其法如此。

徽宗崇宁三年正月,方士魏汉津言:"禹以声为律,以身为度。 用左手中指三节三寸,谓之君指,裁为宫声之管;又用第四指三节三寸,谓之臣指,裁为商声之管;又用第五指三节三寸,谓之物指,裁为羽声之管。 第二指为民、为角,大指为事、为征,民与事,君臣治之,以物养之,故不用为裁管之法。 得三指合之为九寸,即黄锺之律定矣。 黄锺定,余律从而生焉。 又中指之径围乃容盛也,则度、量、权、衡皆自是出而合矣。"

又曰:"有太声,有少声。 太者,清声,阳也,天道也;少者,浊声,阴也,地道也;中声,人道也。 宜用第三指为法。 先铸九鼎,诸锺均弦裁管为一代乐。"

从之。

刘炳主乐事,建白:"太、少不合儒书,请罢太、少议,以《太史公书》黄锺八寸七分为中声奏之。"

因请帝指时止用中指,不用径围为容盛之法,遂为正声之律十二,中声之律十二,清声之律四,凡二十有八。

玉尺二,金尺一,长於王朴尺二寸一分,和岘尺一寸八分,弱阮逸等尺一寸七分,短於邓保信尺三分,弱太府布帛尺四分;量大於汉、魏,而小於隋;权衡之制,黄锺所容为十二铢,得太府四钱二分;又曰:"十二律统一岁,一律统一月。 一月之律:六宫、六商、六角、六征、六羽、太、少各居其三。 总十二律,宫、商、角、征、羽各七十有二,凡三百有六十。 古者天地四方咸有灾变,则参酌岁气运谱以调之,故木运临卯,火运临午,土运临四季,金运临酉,水运临子,此谓岁会气之平也。 非其位则邪,当其位则正。 未至而至为太过,至而不至为不及、故圣人持五运之政犹权衡也,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损之,不足补之。 以调鼎则有法,以调乐则有术。 事微则祭本方之鼎,而运本均之谱;事逆则祭克制之鼎,而运克制之谱。"

政和末,蔡京引沈宗尧为大晟府典乐。

宗尧复申汉津太、少之议,时京子攸提举大晟府。

又奏田为为典乐,宗尧愤之,令乐工断黄锺二,一倍之,一半之,绐为曰:"此太、少律也。"

为信之,以白攸。

攸因执以为是,遂不用刘炳中声八寸七分,而正用九寸。

又为一律长尺有八寸曰太声,一律长四寸有半曰少声,乃有三黄锺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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