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 卷一百一·宗庙考十一

  1. 九五查询
  2. 古籍查询
  3. 文献通考
《文献通考》 卷一百一·宗庙考十一 马端临

○有虞氏黄帝"赵氏曰:虞氏祖颛顼,颛顼出於黄帝,则所谓"其祖之所自出""。

夏后氏亦黄帝"义同舜也"。

殷人喾"殷祖契,出自喾"。

周人喾"义与殷同"。

礼,不王不。

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而以其祖配之"自出,谓所系之帝"。

诸侯及其太祖"太祖,始受封君也。 赵伯循曰:诸侯有五庙,唯太庙百世不迁。 "及"者,言远祀之所及也。 不言""者,不王不,无所疑也。 不言""者,四时皆祭,故不言也",大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及其高祖"有、省,谓有功德,见省记也。 "干"者,逆上之意也。 言逆上及於高祖也。 杨氏曰:愚按天子有,诸侯祭及其太祖亦有,大夫无,惟有大功德见知於其君,乃得祭及高祖。 《仪礼·丧服·不杖期》章《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条《子夏传》曰:"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 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 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祖之所自出。" 杨氏曰:按《大传》及《子夏传》二章,皆言大夫祭祖,诸侯又上及其太祖,惟天子其祖之所自出,所谓"礼,不王不"也。 "按:郑氏注"其祖之所自出",以为王者之先祖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祖者后稷也,祖之所自出者,苍帝灵威仰也。

遂指以为亦祭天之礼,混於郊。

舍喾而言灵威仰,其说妖妄,支离特甚,先儒多攻之。

盖祖者,后稷也;祖之所自出者,帝喾也。

郊祀只及稷,而则上及喾,是宗庙之祀,莫大於。

故《祭法》先於郊,以其所祀之祖最远故耳,於祀天无预也。

至杨氏引《子夏传》以释"祖之所自出",其说尤为明畅云。

,大祭也"五年一大祭"。

绎,又祭也"疏云,知非祭天之者,以此文下云"绎,又祭也,为宗庙之祭。" 知此",大祭,"亦"宗庙之祭"也。 《尔雅》"。

《长发》,大也"《诗·殷颂》"。

朱子曰:《序》以此为大之诗,盖祭其祖之所出,而以其祖配也。

苏氏曰:大之祭,所及者远,故其诗历言商之先君,又及其卿士伊尹,盖与祭於者也。

《商书》曰"兹予大享于先王,尔祖其从与享之"是礼也,岂其起於商之世欤?今按大不及群庙之主,此宜为祭之诗,然经无明文,不可考也。

,太祖也"《周颂》"。

朱子曰:《祭法》"周人喾"。

又曰"天子七庙,三昭、三穆及太祖之庙而七"。

周之太祖,即后稷也,喾於后稷之庙,而以后稷配之,所谓"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者也。

《祭法》又曰周"祖文王",而《春秋》家说"三年丧毕,致新死者之主於庙,亦谓之吉"。

是祖一号而二庙,一名而二祭也。

今此《序》云"太祖",则宜为喾於后稷之庙矣,而其《诗》之词无及於喾、稷者。

若以为吉於文王,则与《序》已不协,而诗文亦无此意,恐《序》之误也。

此《诗》但为武王祭文王而彻俎之诗,而后通用於他庙耳。

陈氏曰:赵伯循谓祭不兼群庙之主,为其疏远不敢亵此殆未尝考之於经也。

《诗·颂·长发》大而歌"元王桓拨","相土烈烈",与夫武王之汤,中叶之太甲。

,太祖而歌皇考之武王,烈考之文王,则不兼群庙之说,其足信哉。

杨氏曰:愚按祭不兼群庙之主,此非赵伯循之臆说也。

《大传》云"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则不兼群庙之主,明矣。

《曾子问》云"祭其太庙,祝迎四庙之主。"

又云"非祭,则七庙五庙无虚主。"

《公羊传》云"大事者何?大也。 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

此皆指祭而言,并无一言说为殷祭,则不兼群庙之主又明矣。

是以朱子疑《长发》为大之诗,疑《为》武王祭文王而彻俎之诗,是盖以理决之,而不为诗《序所》惑也。

且《诗·颂·长发》·大但述元王以下,而上不及於所自出之帝;《》太祖,无一词及其喾、稷,而皆称述文王、武王,则安得谓之诗乎《诗·序》之不足信,於此尤可见矣。

按《尔雅》以为大祭,《祭法》序先於郊,夫子答或人之问,不敢易其对,而以为知其说者,於天下国家如指诸掌。

由是后之儒者以为祭中之至大者,而必推尊其所以大之说,故或以祖之所自出为天帝,其意必谓郊明堂犹祀天,,大祭也,岂止於祀祖而己乎?又以为并祀群庙之主,其意必谓犹并祀群庙,,大祭也,岂止於祀祖及祖之所自出而己乎?此二说者,赵伯循、杨信斋诸公辟之善矣。

至於大之外复有时,则见於《礼记》、《左传》者具有明文,而赵、杨二公独不以为然,其意亦必谓",大祭也",不当复以此名时祭。

然不知亦大祭,而亦有大、时之分,则何害其为一名而二祭乎?然则以为配天,以为合祀群祖,以为非时享,其意皆本於欲推尊祭之所以大,而不欲小之故耳。

△朱子周大图"见书1414页有一个表"

《司尊彝》:"凡四时之间祀、追享、朝享,用虎彝、隹彝,皆有舟。 其朝践用两大尊,其再献用两山尊,皆有。 诸臣之所酢也"郑司农云:追享,谓也。 黄氏曰:,追祭其所自出,故为追享。 详见《祭条》、《司尊彝注》杨氏曰:《司尊彝》云“几四时之间祀、追享、朝享",谓、也,所用尊彝皆同,则礼大略当如礼"。”

郊之事则有全",升也。 全其牲体而升之也。 《国语·周语》"。

天子郊之事,必自射其牲"牲,牛也。 《国语·楚语》"郊不过茧栗"角如茧栗。 同上。 王肃《圣证论》曰,昭王问观射父祀牲何及,对曰郊不过茧栗。 射父自谓天子之,特用茧栗之牲,不以为祀天也。 "

杨氏曰,愚按王肃以"用茧栗之牲,而非祀天",此言是矣。

但王肃又以"为殷祭",则与无异,而不知所谓者,其祖之所自出,亦未为得也。

愚谓祭天用も犊,天子诸侯,诸侯膳用犊,尊尊之义也。

者,其所自出之帝,尊而且远,亦用茧栗,尊之如天也。

祖考与天本一气,祖考近而亲,故以人道事之;所自出之帝尊而且远,故以天道事之也。

又按礼大略虽与礼同,然大则合毁庙、未毁庙之主而祭之。

又上及其祖之所自出,则又大於矣。

马融、王肃皆云"大小",此言是也。

郑元注经乃云"大小"。

贾逵、刘歆则云"一祭二名,礼无差降"。

彼盖不深考《大传》、《小记》之文与四代郊祖宗之义,但以、同为殷祭,而不知为祭其祖之所自出,所以徒为此纷纷也。

郑氏《志》曰,备五齐三酒,以四齐二酒;用六代之乐,用四代之乐。

贾公彦曰,十有二献,九献。

此盖注疏家溺於"大小"之说然也。

《尔雅》曰",大祭也"。

夫礻龠、祠、、尝、时、大,皆宗庙祭也。

《尔雅》特言为大祭,则大於可知矣。

《明堂位》言鲁"以礼祀周公於太庙,牲用白牡,樽用牺象、山,郁樽用黄目,灌用玉瓒大圭,荐用玉豆雕,爵用玉盏仍雕,加以璧散、璧角,俎用完{山厥}。"

其乐,则"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

此盖王礼也。

用之於周公之庙已为非礼,其后他庙遂僭用之。

如闵二年夏五月乙丑吉於庄公,僖八年秋七月於太庙用致夫人之类是也。

荀偃、士モ曰,鲁有乐,宾祭用之。

则不惟僭用之於祭,亦僭用之於享宾矣。

此何异鲁有佾舞《雍》彻,而其后亦用之於季氏之庭,三家之堂也。

故《春秋》特书二,所以讥僭礼之始也,而《注》、《疏》反引之以为先王之正礼,不亦误乎。

贾公彦曰,大十有二献,大於,其礼尤隆,至於献数,亦当同之,但礼文残缺,莫得而见节文之详尔。

成王以周公为有勋劳於天下,命鲁公世世祀周公,以天子之礼乐"同之於周,尊之也。 鲁公,谓伯禽也"。

季夏六月,以礼祀周公於太庙,牲用白牲,樽用牺象、山,郁樽用黄目,灌用玉瓒大圭,荐用玉豆、雕"息缓反",爵用玉盏仍雕,加以璧散、璧角,俎用完"若管反"{山厥}"居卫反",升歌《清庙》,下管《象》,朱干玉戚,冕而舞《大武》,皮弁素积,裼而舞《大夏》。

《昧》,东夷之乐也;《任》,南蛮之乐也,纳夷蛮之乐於太庙,言广鲁於天下也"季夏,建己之月也。 ,大祭也。 周公曰太庙,鲁公曰世室,群公称宫。 白牡,殷牲也。 樽,酒器也。 牺樽,以沙羽为画饰,象骨饰之。 郁鬯之器也,黄彝也。 灌,酌郁樽以献也。 瓒,形如盘,容五升,以大圭为柄,是谓圭瓒。 ,笾属也,以竹为之,雕刻饰其直者。 爵,君所进於户也。 仍,因也,因爵之形为之饰也。 加,加爵也。 散角,皆以璧饰其口也。 完俎有四足也,{山厥}为之距。 《清庙》,《周颂》也。 象,谓《周颂·武》也,以管播之。 朱干,赤大盾也。 戚,斧也。 冕,冠名也。 诸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也。 《大武》周舞也。 《大夏》,夏舞也。 《周礼》昧师,掌教《昧》乐。 《诗》曰"以雅以南,以不僭",广,大也。 疏曰,夏之季夏,非祭之月,故知是周之季夏。 牺象山,鲁得用天子之樽为牺,牛及象之形,凿其背以为樽。 山,谓夏后氏之樽。 荐,谓祭时所荐菹,醢之属。 ,形似,以竹为之,雕镂其柄。 盏,夏后氏之爵名。 加,谓尸入室馈食竟,主人酌醴齐尸,名为朝献;朝献竟,而夫人酌盎齐亚献,名为再献,又名为加。 於时荐加豆笾也。 此再献之时,夫人用璧角,《内宰》所谓瑶爵也。 其璧散者,夫人再献讫,诸侯为宾,用之以献尸,虽非正加,是夫人加爵之后,总而言之,亦得称加。 故此总云"加以璧散、璧角"。 先散后角,便文也。 完、{山厥},两代俎也。 虞俎名完。 完形四足如案,长二尺四寸,广一尺二寸,高一尺。 诸侯加气,天子牺饰之。 夏俎,名{山厥}。 {山厥}亦如完,而横柱四足,中央如距也。 贺云:直有脚曰完,加脚中央横木曰{山厥}。 升歌,升堂歌《清庙》。 下管,堂下吹管以播《象武》之诗。 朱干玉戚,赤盾柄而玉饰斧也。 "冕而舞《大武》"者,冕,衮冕也;《大武》,武王乐也;王著衮冕,执赤盾、玉斧而舞武王伐纣之乐也。 "皮弁素责,裼而舞《大夏》"者,皮弁,三王之服也;裼,见美也;《大夏》,夏禹之乐也;王又服弁,裼而舞夏后氏之乐也。 六冕,是周制,故用冕舞周乐。 皮弁,是三王服,故用皮弁舞夏乐也。 周乐是武,武质,故不裼;夏家乐文,文,故裼也。 若诸侯之祭,各服所祭之冕而舞。 故《祭统》云"诸侯之祭也,与竟内乐之。 冕而总千,率其群臣,以乐皇尸"是也。 《昧》,东夷之乐也。 《任》,南蛮之乐也者。 周公德广,非唯用四代之乐,亦为蛮夷所归,故赐奏蛮夷之乐於庭也。 唯言夷蛮,则戎狄从可知也"。

君卷冕立於阼,夫人副衤韦立於房中。

君肉袒迎牲於门,夫人荐豆笾。

卿大夫赞君,命妇赞夫人,各扬其职。

百官废职服大刑,而天下大服"衤韦,音辉。 袒,音诞。 副,首饰也。 《诗》云"副笄六珈"。 《周礼》"追师掌王后之首服"为副衤韦,王后之上服,唯鲁及王省之后夫人服之。 诸侯大夫则自プ翟而下。 赞,佐也。 命妇,於内则世妇也,於外则大夫之妻也。 祭祀,世妇以下佐夫人。 扬,举也。 大刑,重罪也。 天下大服,知周公之德,宜享此也。 珈,音加。 追,丁回反。 プ,羊昭反。 疏曰,明祀周公之时,君与夫人、卿、大夫、命妇行礼之仪。 尸初入之时,君待之於阼,夫人立於东房中。 鲁之太庙,如天子明堂也。 此文承上"祀周公"之下,知周公之德,宜享此也"。

闵公二年夏五月乙酉,吉於庄公"庄公丧制未阕时别立庙,庙成而吉祭又不於太庙,故详书以示讥"。

《左氏》曰"速也"。

《公羊》曰"言吉者未可以吉也。 何以书?讥始不三年也"。

《梁》曰"吉者,不吉是也。 丧事未毕而举吉祭,故非之也。"

"赵氏曰,鲁之用,盖於周公庙而上及文王,文王即周公之所自出也,故此祭唯得於周公庙为之。 闵公时,遂僭於庄公庙行之,亦犹因周公庙有八佾,季氏遂用之於私庭也。 以其不追配,故直言庄公而不言庄宫,明用其礼物耳,不追配文王也。 《春秋》书吉於庄公,讥其不当吉,又不当於庄也"。

僖公八年秋七月。

於太庙。

用致夫人",三年大祭之名。 太庙,周公庙。 致者,致新死之主於庙,而列之昭穆。 夫人淫而与杀,不薨於寝,於礼不应致,故书之。 杀,音试"。

《左氏》曰,"而致哀姜焉,非礼也。 凡夫人不薨於寝,不殡於庙,不赴於同,不於姑,则弗致也"寝,小寝也。 同,同盟。 将葬又不以殡过庙。 据《经》,哀姜薨,葬之文则为殡庙,赴同、姑,今当以不薨於寝,不得致也"。"

《公羊》曰"用者不宜用也,致者不宜致也"《梁传》二句同"。 用致夫人,非礼也"赵氏曰,讥其非时之,又讥致夫人也""孟献子曰,正月日至,可以有事於上帝,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

七月而,献子为之也"记鲁失礼所由也。 孟献子,鲁大夫仲孙蔑也。 鲁以周公之故,得以正月日至之后郊天,亦以始祖后稷配之。 献子欲尊其祖,以郊天之月对月之,非也。 鲁之宗庙,犹以夏时之孟月尔。 《明堂位》曰,季夏六月,以礼祀周公於太庙。 疏曰,献子言十一月建子冬至既祭上帝,故建午夏至亦可祖,以两月日至相对,故欲祭祖庙与天相对也。 故曰"七月日至,可以有事於祖"也。 此言非也。 凡大祭宜用首时,应於孟月。 於夏家是四月,於周为六月,故《明堂位》云"季夏六月以礼祀周公於太庙",是夏之孟月也。 献子舍此义,欲以此二至相当,以天对祖,殊失礼意。 《杂记》下。 赵氏曰,,本以夏之孟月,至孟献子乃以夏之仲月为之。 又曰,其年数或每年一行,或三年一行,未可知也"。

孔子曰,我观周道,幽厉伤之,吾舍鲁何矣!鲁之郊,非礼也,周公其衰矣"《礼运》"。

子曰:"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朱子曰,成王以周公有大勋劳,赐鲁重祭,故得於周公之庙,以文王为所出之帝,而周公配之。 然非礼矣。 灌者,方祭之始,用郁鬯之酒灌地以降神也。 鲁之君臣,当此之时,诚意未散,犹有可观。 自此以后,则浸以懈怠,而无足观矣。 盖鲁祭非礼,孔子本不欲观,至此而失礼之中又失礼焉,故发此叹也""。

或问之说,子曰:"不知也。 知其说者之於天下也,其如示诸斯乎。"

指其掌"朱子曰,先王报本追远之意莫深於,非仁孝诚敬之至,不足以与此,非或人之所及也。 而不王不之法,又鲁之所当讳者,故以不知答之。 "示"与"视"同。 指其掌,弟子记夫子言此而自指其掌,言其明且易也。 盖知之说,则理无不明,诚无不格,而治天下不难矣。 圣人於此,岂真有所不知也哉?《论语·八佾》"。

问之说,朱子曰:之意最深长,如祖考与自家身心未相辽绝,祭祀之理亦自易理会。

至如郊天祀地,犹有天地之显然者,不敢不尽其心。

至祭其始祖,己自大段阔远,难尽其感格之道。

今又推其始祖之所自出而祀之,苟非察理之精微,诚意之极至,安能与於此哉。

故知此则治天下不难也。

又曰,程先生说是,其祖之所自出,并群庙之主皆祭之;,则止自始祖而下,合群庙之主皆祭之。

所谓""之说恐不然,故《论语集解》中止取赵伯循之说。

问"之说,诸儒多作鲁跻僖公於闵公之上,昭穆不顺,故圣人不欲观之,如何?"曰:",是於始祖之庙,推所自出之帝,设虚位以祀之,而以始祖配,即不曾序昭穆,故周帝喾,以后稷配之。 王者有有,诸侯只有而无,此鲁所以为失礼也。"

杨氏曰,愚闻之师曰,郑氏以、皆为鲁礼,抑不知天子有有,诸侯有而无。

成王赐周公以礼,盖亦於周公之庙尔。

闵、僖二公窃之盛礼,以行吉祭致夫人。

《春秋》常事不书,特书闵、僖二者,恶僭窃之始也。

今乃据《春秋》书二以为鲁礼,可乎?又以、同为殷祭,抑不知者,合毁庙、未毁庙之主於太祖之庙而祭之,方谓之殷祭;者,其祖之所自出於始祖之庙,而以始祖配之,此祭不兼群庙之主,为其尊远不敢亵也。

今乃谓为殷祭可乎?惟其以、皆为鲁礼,又以、同为殷祭,故后之言者,皆求之於一、一之中,而不求於其祖之所自出,混於,而遂至於不知有,遂使二千年来国家大典礼为所汨坏,是谁之过与?然义理在人心,终不可埋没。

唐大历间,赵伯循作《春秋纂例》,独得其说於《大传》、《小记》、《祭法》之中,以破郑氏诸儒注疏之缪学,士大夫皆是之。

然其说未明於上也。

伏读《国朝会要》,元丰五年,神宗皇帝因论庙祭以为"者,本以审谛祖之所自出,故‘礼,不王不’,盖王者竭四海之有,以奉神明,力大可以及远,故於祖祢之外,又及其远祖,犹以为未足也,推而上之,及其祖之所自出。 自秦、汉以来,谱牒不明,莫知其祖之所自出,其礼固可废也。"

宰臣蔡确曰,诸儒议论纷纭,莫知之本意,圣训发明,非臣等所及。

神宗皇帝圣学高明,当时儒臣有能推广上意,寻绎古典以成之,则二千年己废之礼,可复举行於后世。

惜也!之说己明於上,而莫有能将顺之於下也。

或曰:"虞、夏、殷、周四代各有自出之帝,则礼可行也,后世如汉高祖崛起草野,五载而成帝业,非有所自出之帝,如虞、夏、商、周世系相承可考也,则宜何乎?"曰:木有本,水有源,人莫不有所自出之祖。

若论所自出之根源,则厥初生民之祖是也。

虞、夏、殷、周有所自出之帝,故报本追远之心,上及於黄帝、帝喾而止。

若报本追远之心未有所止,则必至於厥初生民之祖而后己。

是以程子《祭礼》有"冬至祭初祖"一条,以明孝子慈孙报本追远深长之思,仁孝诚敬无穷之念。

后来朱子又以初祖之祭似而不敢行。

夫程子未尝建议於朝,修定祭礼,所论冬至祭始祖一节,亦统言祭礼之大纲,未及於尊卑轻重隆杀之差也。

朱子以初祖之祭似而不敢行者,以"礼不王不"故也。

汉世既无太祖庙,又不及初祖,此不可以为法。

后之君子有能推明《大传》、《小记》之文,虞、夏、殷、周己行之礼,参之以程子、朱子精微之论,则礼可行,而古人甚盛之典复见於后世矣。

又曰:愚按礼经,唯礼为注疏汨坏最甚。

夫,王者之大祭。

王者既立始祖之庙,又推始祖所自出之帝,祀之於始祖之庙,而以始祖配之,见於《大传》、《小记》、《祭法》及《仪礼》、《子夏传》甚详且明如此。

郑康成见《祭法》文皆在郊上,率尔立论,谓大於郊,而以为祭天之名。

既又以地、宗庙亦是大祭,复指为祭地、祭宗庙之名。

且於《大司乐》注中立为三之说以实之,支离泛滥不可收拾,诸儒己辨其谬矣。

若夫以为祭宗庙似矣,但谓为时祭,又谓为殷祭,又与《大传》、《小记》、《祭法》大相违背,其故何哉?

盖以为时祭,此缘记礼者之误,郑氏不能察,而遂指为夏殷礼,赵氏己辨之矣。

唯以为殷祭,则其失己久,其混淆益甚,愚前己言之,今并列先儒之说於后,庶可参见。

汉元帝永光四年,罢郡国庙,诏将军、列侯、中二千石、诸大夫、博士议庙制。

韦元成等四十四人奏议曰:"礼,王者始受命,诸侯始封之君,皆为太祖。 以下,五庙而迭毁"迭,互也。 亲尽则毁",毁庙之主藏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言壹壹也"师古曰,殷,大也。 ,谛也。 壹,一祭之也。 ,合也"。 祭者,毁庙与未毁庙之主皆合食於太祖,父为昭,子为穆,孙复为昭,古之正礼也。 祭义曰:‘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 ’言如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为立庙,亲尽也。 立亲庙四,亲亲也。 亲尽而迭毁,亲疏之杀,示有终也"余见《宗庙门》。 ""

哀帝时,议毁庙。

刘歆以为"礼,去事有杀"去,除也。 杀,渐也,所例反",故《春秋外传》曰:‘日祭,月祀,时享,岁贡,终王。 ’祖祢则日祭,曾高则月祀,二祧则时享,坛单则岁贡,大则终王"服虔曰:“蛮夷,终王乃入助祭,各以其珍贡,以共大之祭也。" 师古曰:"每一王终,新王即位,乃来助祭。" "德盛而游广,亲亲之杀也;弥远则弥尊,故为重矣。

孙居王父之处,正昭穆,则孙常与祖相代,此迁庙之杀也。

圣人於其祖,出於情矣,礼无所不顺,故无毁庙"晋灼曰:"以情推子,以子况祖,得人心,礼何所违,故无毁弃不之主也。 谓下三庙废而为墟故也。" "。

自贡禹建迭毁之议,惠、景及太上寝园废而为墟,失礼意矣。”

《汉旧仪》:宗庙三岁一大祭,子孙诸帝以昭穆坐於高庙,诸隳庙神皆合食,设左右坐。

高祖南面,幄绣帐,堂上西北隅,帐中皆长一丈,广六尺,绣ブ厚一尺,著之以坐幄。

六寸,白银钅口器,每大牢中分之,右辨上帝,左辨上后。

尸俱。

俎余委肉。

穆东面,皆曲几,如高祖馔陈其右,尸各配其左,坐如祖妣之坐法。

太常道皇帝入北门,群臣陪位者,皆举手班辟及走逆首伏。

大鸿胪、大行令、九傧传曰:"起复位。"

而皇帝上堂盥,侍中奉觯酒从。

帝进拜谒,赞享曰:"嗣曾孙皇帝敬再拜前上卮酒。"

行,至昭穆之坐次上酒。

子为昭,孙为穆,各父子相对也。

毕,却西面坐,坐如乘舆坐。

赞享曰:"奉高祖赐赉。"

皇帝起再拜。

即席以太牢之左辨赐皇帝,如祠。

见夜半入行礼,平明上九卮毕卮,毕,群臣皆拜,因赐胙。

皇帝出,即更衣巾。

诏罢,当从者奉引皇帝。

按:《西汉书》未尝言之祀,惟《汉旧仪》载其制颇详。

又《韦元成传》载诸儒因议毁庙而及,其说并著於此。

然则以为五年之殷祭,以为祀天,以为并祭群庙,韦、刘诸人所言己如此,郑康成特袭其讹耳。

刘歆"大则终王"之说,是每王一世方一举礼,又与五年之说不合云。

光武建武十八年,幸长安,诏太常行礼於高庙,序昭穆。

父为昭,南向,子为穆,北向。

二十六年,有诏问张纯:"之礼不施行几年?宜据经典详为其制。"

纯奏:"《礼》,三年一,五年一。 《春秋传》曰:‘大者何? 合祭也。 毁庙之主,陈於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五年再殷祭。 ’汉旧制,三年一,毁庙主合食高庙,存庙主未尝合祭。 元始五年,诸王公列侯庙,会为祭。 又建武十八年亲幸长安,亦行此礼。 《记》说三年一闰,天气小备;五年再闰,天气大备。 三年一,五年一。 父为昭,南向,子为穆,北向。 父子不并坐,而孙从王父。 之为言谛,谛讠是昭穆尊卑之义也。 祭以夏四月,阳气在上,阴气在下,故正尊卑之义也。 祭以冬十月,五成熟,物备礼成,故合聚饮食也。 斯典之废,於兹八年,谓可如礼施行,以时定议。"

上难复立庙,遂以合祭高庙为常。

后以三年冬,五年夏之时,但就陈祭毁庙主而已,谓之殷。

太祖东面,惠、文、武、元帝为昭,景、宣帝为穆。

惠、景、昭三帝非殷祭时不祭。

自是、遂定"《志》及《张纯传》"。

章帝建初七年八月,饮酎高庙,祭光武皇帝、孝明皇帝。

甲辰,诏曰:"《书》云‘祖考来假’,明哲之祀。 予末小子,质又菲薄,仰惟先帝之情,前修祭,以尽孝敬。 朕得识昭穆之序,寄远祖之思。 今年大礼复举,加以先帝之坐,悲伤感怀。 乐以迎来,哀以送往,虽祭亡如在,而虚空不知所裁,庶或享之。 岂亡克谨肃雍之臣,辟公之相,皆助朕之依依。 今赐公钱四十万,卿半之,及百官执事各有差。"

按:"三年一,五年一"之说,先儒林氏、杨氏,皆以为郑康成因《春秋》文公二年有,僖公、定公八年有,遂依约想像而立为此说,盖以鲁僭乱之制定为周礼,以误后人。

然光武建武二十六年诏问张纯之礼,而纯奏"《礼》,三年一,五年一。"

然则其说久矣。

盖此语出於纬书,纬书起於元成之问,而光武深信之。

当时国家典礼,朝廷大事,多取决焉,故此制遂遵而行之。

康成盖以汉礼为周礼,非鲁礼也。

魏明帝太和六年,尚书难王肃以"《曾子问》唯於太祖,群主皆从,而不言,知不合食。"

肃答曰,以为"殷祭,群主皆合,举则可知也。"

袁准《正论》曰:"先儒或以为同,或以为异,然‘及坛单,及郊宗石室’,此所及近远之杀也。 《大传》曰:‘礼不王不。 ’诸侯不,降於天子也。 若同贯,此诸侯亦不得,非徒不也。"

武宣皇后太和四年六月崩,至六年三月,有司以今年四月告。

王肃议曰:"今宜以崩年数。 按《春秋》鲁闵公二年夏,於庄公。 是时之中,至二十五月大祥便,不复礻覃,故讥其速也。 去四年六月,武宣皇后崩,二十六日晚葬,除服即吉,四时之祭,皆亲行事。 今当计始除服日数,当如礼须到礻覃月乃。"

赵怡等以为皇帝崩二十七月之后,乃得。

王肃又奏:"如郑元言各於其庙,则无以异四时常祀,不得谓之殷祭。 以粢盛百物丰衍备具为殷之者,夫孝子尽心於事亲,致敬於四时,比时具物,不可以不备,无缘俭祭其亲,累年而后一丰其馔也。 夫谓殷者,因以祖宗并陈,昭穆皆列故也。 毁以为毁庙之主皆祭谓殷者,夫毁庙祭於太祖,而六庙独在其前,所不合宜,非事之理。 近尚书难臣以‘《曾子问》唯於太祖,群主皆从,而不言,知不合食。 ’臣答以为‘殷祭,群主皆合,举则可知也。 ’《论语》孔子曰:‘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 ’所以特者,以大祭,故欲观其成礼也。 大祭,独举,则亦可知也。 於《礼记》则以为大,於《论语》则以为盛,进退未知其可也。 汉光武时下祭礼以者毁庙之主皆合於太祖,者唯未毁之主合而己矣。 郑元以为者各於其庙。 原其所以,夏、商夏祭曰,然其殷祭亦名大。 《商颂·长发》,是大之歌也。 至周改夏祭曰礻勺,以唯为殷祭之名。 周公以圣德用殷之礼,故鲁人亦遂以为夏祭之名。 是以《左传》所谓‘於武宫’,又曰‘尝於庙’,是四时祀,非祭之也。 郑斯失矣。 至於经所谓者,则殷祭之谓,郑据《春秋》,与大义乖"按太和八年用王肃议"。"

袁准曰:"‘及坛单,及郊宗石室’,此所及远近之杀也。 《大传》曰‘礼不王不’,诸侯不,降杀於天子也。 若同贯,此诸侯亦不得也,然则大而小。 谓为殷祭者,大於四时,皆大祭也。 《国语》曰:‘郊不过茧栗,不过把握。 ’明最大,与郊同也。 《公羊传》曰: ‘大事者何?也,毁庙之主,陈於太庙,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乎太祖。 ’何谓也?曰:夫及坛单,则毁庙也,俱祭毁庙,但所及异耳。 所及则异,毁与未毁则同。 此论者所惑。 郑谓不同是也,谓不及毁庙则非也。 刘歆、贾逵同毁与未毁是也,不别远近则非也。"

东晋升平五年五月,穆帝崩,十月殷。

兴宁三年二月,哀皇帝崩,明帝太和元年五月,皇后庾氏崩"废帝海西公后也",十月殷"此哀皇帝再周之内,庾氏既葬之后殷也"。

太元二十一年十月应殷,其年九月孝武崩,至隆安三年国家大吉,乃循殷事。

元兴三年夏,应殷,太常博士徐干等议:"应用孟秋",进用孟冬时"孔安国云:自太和四年已后,殷祭皆用冬夏。 复详徐干议用孟秋,非失也"。

安帝义熙三年,当殷,御史中丞范泰议,以章后丧未一周,不应殷祠。

时从太常刘瑾议"小君之丧,不以废大礼"泰议曰:“今虽既之后得以尝,而无殷荐之比。 礼有丧荐废吉祭,祭新主於寝。 今不设别寝,既,遂祭於庙。 故四时尝,以寄追远之思,三年一,以习昭穆之序,义本各异。 三年丧毕,则合食太祖,过时而殷,无取於限三十月也。" 隆安之初,以丧而废矣。 瑾议曰:"臣寻升平己后殷祭,皆在周内。 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载,三十月辄殷,是依礼,五年再殷。 而泰言非当,若臣启不允,则责失奏弹。" "。”

初元帝元兴三年四月,不得殷祀,进用十月,若计常限,今当用冬;若更起端,则应四月。

时尚书奏从领司徒王谧议,反初四月为殷祠之始"谧议曰:"有非常之庆,有非常之礼。 殷祭旧准不差,至於义熙之庆,经古莫二,虽曰反正,理同受命。 愚谓履运惟新,於是乎始,宜用四月。" 太常刘瑾议:"殷无定日,考时致敬,且礼意尚简。 去年祠虽於日有差,而情典允备,宜仍以为正。" 徐干议:"三年一,五年一,经传经籍,不见补殷之文。" 著作郎徐广议:"若用三十月,今则应用四月,於时有殷而迁在冬。 从太元元年十月殷祠,若用常三十月,今则应用二年四月。 是追计辛未岁十月,未合六十月而再殷。" 刘涧之等议:"泰元元年四月应殷,而礼官堕失,逮用十月,本非正期,以失为始。" 尚书奏从谧议"。

博士陈舒表,三岁一闰,五年祭,八年又殷,两头如四,实不盈三。

又十一年殷,十四年殷,凡间含二,则十年四殷,与礼五年再殷,其议合矣。

博士徐禅议:"《春秋左氏传》曰:‘岁及坛单,终及郊宗石室。 ’许慎称旧说曰:‘终者,谓孝子三年丧终则於太庙,以致新死者也。 ’"徐邈议:"礼五年再殷,凡六十月,分中,每三十月殷也。"

太学博士曹述初难云:"三年之丧,其实二十有五月,则五年何必六十月。 礼,天子特礻勺,三时皆,虽有定年,而文无定月"按:《明堂位》“夏六月,以礼祀周公。" 则今之四月。 "七月月至,孟献子其祖,"则今之五月。 《春秋》文公二年"大事於太庙",则今之六月"。”

邈答曰:"五年再殷,象再闰,无取三年丧也。 ,三时皆可者,盖丧中则吉而,服终无常,故随所遇,唯春不,故曰特礻勺,非殷祀常也。 礼,大事有时日,故尝以时,况之重,无定月乎!"今据徐邈议,每三十月当殷祀"贺循《祭图》:太祖东向。 昭,北行,南向。 穆,南行,北向"。

宋制,殷祭皆即吉乃行。

武帝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奏傅亮议:"权制即吉,圣代宜耳"。

文帝元嘉六年,祠部定十月三日殷祀,十三礼"太学博士徐道娱议曰:"按之礼,三年一,五年再。 在四时,礼也。" 《周礼》"仲冬享"。 《月令》"季秋尝稻。" 晋以春曲沃,齐十一月尝太公,此并孟冬区分不共之明文矣。 寻殷祀重,祭荐礼轻。 轻尚异月,重宁反同?且"祭不欲数,数则黩"。 今隔旬频享,於礼为烦"。

孝武建元元年十一月,有司奏:"依旧令,今年十月是殷祠之月"领曹郎范义参议:“依永初三年例,须再周之外殷祭。 寻祭再周,来二年三月,若以四见殷,则犹在礻覃内。" 下礼官议正。 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按《礼》,三年丧毕,然后於太祖。 又云‘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 ’且不礻覃即祭,见讥於《春秋》。 求之古礼,丧服未终,故无享之义。 自汉以来,一从权制,宗庙朝聘,莫不皆吉。" 太学博士徐宏议:"三年之丧,虽从权制,再周祥变,犹服缟素,未为纯吉,无容以祭。 谓来年四月,未宜便殷,十月则允。" 太常丞朱膺之议:"《虞礼》云:‘中月而礻覃,是月也吉祭,犹未配。 ’谓二十七月既礻覃祭,当四时之祭日,则未以其妃配,哀未忘也。 推此,谓礻覃不得祭也,《春秋》闵公二年‘吉於庄公’。 郑注云:‘闵公心惧於难,务自尊大以厌其祸。 凡二十二月而除丧,又不礻覃。 ’明礻覃内不得也。 按旧说,三年丧毕,遇则,遇则。 郑元云:‘以孟夏,以孟秋。 ’今相承用十月,如宏所上《公羊》之文,亦以鲁闵因纪制耳,何必全许素冠。 行吉。 ‘郎中周景远参议:“永初三年九月十日,傅亮议曰‘权制即吉,圣代宜耳。 宗庙大礼,宜依旧古典。 ’则是皇宋开代成准。 谓徐宏、朱膺之议用来二年十月殷祀为允。" 诏可"。”

太明七年二月,有司奏:"四月应殷祠,若事中未得,用孟秋"领军长史周景远议:“按《礼记》云:‘天子尝。 ’则夏秋冬皆殷。 晋义熙初,仆射孔安国议‘自太和四年,相承殷祭,皆用冬夏。 ’又云‘永和十年至今五十余年,用三十月辄殷祀。 ’博士徐干扰《礼》难安国,又引晋咸康六年七月殷祠,是不专用冬夏。 时虽不从干议,而安国无以夺之。 今若以来年四月未得殷祀,迁用孟秋,於礼无违矣。" 诏可"。”

梁制,三年一,五年一,谓之殷祭。

以夏,以冬,皆以功臣配。

其仪颇同南郊。

尚书左丞何佟之议曰:"於首夏,物皆未成故为小,於秋冬,万物皆成其礼尤。 大司勋列功臣有六,皆祭於大,知尤大,乃及之也。 近代,并不及功臣,有乖典制,宜改。"

诏从之。

陈制,五年再殷。

殷,大而合祭也。

魏文帝太和十三年,诏公卿议王、郑言之是非。

尚书游明根言曰:"郑氏之义,者大祭之名。 大祭圜丘谓之者,审谛五精星辰也;大祭宗庙谓之者,审谛其昭穆,百官也。 圜丘常合不言,宗庙时故言。 斯则宗庙并行,圜丘一而已。 宜於宗庙俱行之礼。 二礼异,故名殊。 依《礼》,春废,特礻勺,於谛则,于尝、于则尝,不废三时,三时皆行之礼。"

中书监高闾又言:"祭圜丘与郑义同者,以为有虞黄帝,黄帝非虞在庙之帝,不在庙,非圜丘而何?又《大传》云祖其所自出之祖,又非在庙之文。 《论语》称‘自既灌以往。 ’《尔雅》称‘,大祭也’。 诸侯无礼,唯夏祭称,又非宗庙之。 鲁行天子之仪,不敢专行圜丘之,改殷之,取其名於宗庙,因先有,遂生两名。 其宗庙之祭,据王氏之义,而,止於一时,一时者,祭不欲数。 一岁三,愚以为过数。"

诏曰:"明根、闾等,据二家之义,论详矣。 至於事取折衷,犹有未允。 闾以为名,义同王氏,祭圜丘,事与郑同。 无非间然。 明根以郑氏同,两名两祭,并存并用,理有未俱。 据二义,一时、,而阙二时之礼,事有难从。 先王制礼,内缘人子之情,外协尊卑之序。 故天子七庙,数尽则毁,藏主於太祖之庙,三年而祭之。 代尽则毁,以示有终之义;三年而,以申追远之情。 既是一祭,分而两之,事无所据。 毁庙三年一,又有不尽四时,於礼为阙。 七庙四时常祭,则三年一祭,而又不究四时,於情为简。 王以为一祭,王义为长。 郑以圜丘为,与宗庙大祭同名,义亦为当。 今互取郑、王二义。 、并为一名,从王;是祭圜丘大祭之名,上下同用,从郑。 若以数则黩,五年一,改从。 五年一,则四时尽,以称今情。 则依《礼》文,先而后时祭。 便即施行,著之於令,永为代法。"

宣武帝景明中,秘书丞孙惠蔚上言:"魏明帝以景初三年正月崩,至废帝正始二年,积二十五晦为大祥。 有司以为礻覃在二十七月,到其年四月,依礼应。 王肃以为祥月,至其年二月,宜应祭。 虽各异议,至於丧毕之,明年之,其义一焉。 请取郑舍王,礻覃终此晦,来月中旬,礼应大。 六室宗┙,升食太祖。 明年春享,咸群庙。 自兹以后,五年为常。 又古之祭法,时并行,天子先后时,诸侯先时后。 此施古为当,在今则否。 且礼有升降,事有文质,时之制,圣人弗违。 当之月,宜减时祭。"

从之。

延昌四年正月,宣武帝崩,孝明即位。

三月,时议来秋七月应祭於太祖。

太常卿崔亮上言:"今宣武皇帝主虽入庙,然尝时祭,犹别寝室,至於殷,宜存古典。 按《礼》,三年丧毕,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 又按杜元凯云:‘卒哭而除,三年丧毕而。 ’魏武皇后以太和四年六月崩,其月既葬,除服即吉。 四月行事,而犹未。 王肃以为既除即吉,故特时祭,至於,宜存古礼。 高堂隆如肃议,於是停殷祭。 又仰寻太和二十三年四月,孝文帝崩,其年十月祭庙,景明元年七月於太祖,三年春於群庙。 亦三年乃。 准古礼及晋魏之议,并景明故事,愚谓来秋七月,祭应停,宜待三年终乃后。"

从之。

致堂胡氏曰:"宗庙之祭,莫重於。 而自汉以来,诸儒之论纷纭交错,诚如聚讼,莫得其要,则混然行之,不有达理真儒,择乎经训而折其衷,何以破古昔之昏昏,示后来之昭昭邪!真儒之言曰,天子,诸侯,大夫享,庶人荐,此尊卑之等也。 所以知天子者,以《礼》云‘礼,不王不’知之也。 所以知诸侯者,鲁侯国当用,而以赐天子礼乐,故《春秋》中有无,而孔子曰‘鲁之郊非礼也’,言诸侯不当用也。 者,合祭之名耳。 天子有所自出之帝,为东向之尊,余庙以昭穆合食於前,是之谓。 诸侯无所自出之帝,则合群庙之主而食於太庙,是之谓。 若其时其物,则视其所得用而隆杀之矣。 以此断,岂不明哉。"

按:以为共一祭而异名,以为合祭祖宗,审谛昭穆之义,汉儒之说也。

近代诸儒多不以为然,独致堂从之。

然《大传》"礼,不王不。 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而即继之曰:"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有大事省於其君,干及其高。"

其文意亦似共,只说一祭。

天子则谓之。

所谓"不王不",而祭则及其祖之所自出。

诸侯则不可以言,而所祭止太祖。

大夫、士又不可以言,必有功劳见知於君,许之,则千可及高祖。

盖共是合祭祖宗,而以君臣之故,所及有远近,故异其名。

所以鲁之祭者,即也。

若《大传》文"诸侯"之下更有一""字,则其义尤明。

后齐、如梁之制,每祭室一太牢,始以皇后预祭。

后周、则於太祖庙,亦以皇后预祭,其仪与后齐同。

隋二年一,以孟冬,迁主、未迁主合食於太祖之庙。

五年一,以孟夏,其迁主各食其所迁之庙,未迁之主各於其庙。

之日,则停时享,而陈诸瑞物及伐国所获珍奇於庙庭,及以功臣配享。

唐高宗上元三年十月当,而有司疑其年数。

太学博士史元璨等议,以为"新君丧毕而,明年而,自是之后五年而再祭,盖从去前五年,而常在后三年,常在后二年。 鲁宣公八年僖公,盖二年丧毕而,明年而,至八年而再。 昭公二十年,至二十五年又,此可知也。"

议者以元璨言有经据。

遂从之。

元宗开元六年,睿宗崩,丧毕而,明年而。

自是之后,、各自计年,不相通数,凡七五。

至二十七年,、并在一岁,有司觉其非,乃议:以为一一,五年再殷,宜通数。

而后置,岁数远近,二说不同,郑元用高堂隆先三而后二,徐邈先二后三。

而邈谓为二相去,为月六十,中分三十,置一焉。

此最为得,遂用其说。

由是一一,在五年之间,合於再殷之义,而置先后不同焉。

致堂胡氏曰:《礼记·大传》曰:"礼,不王不。 王者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 诸侯及其太祖,大夫、士省於其君,干及其高祖。"

是天子,诸侯、大夫、士之正文也。

终《大传》一篇,无舛驳於圣王之教者,此孔氏所传也。

《王制》乃汉儒刺经为之,出於孝文之世,其言舛驳於圣王之教者多矣,固非孔氏所传也。

以义类考之,、皆合食也。

故君子曰其所自出之帝为东向之尊,其余合食於前,此之谓;诸侯无所自出之帝,则於太祖庙合群庙之主而食,此之谓。

天子,诸侯,上下之杀也。

鲁诸侯何以得?成王追念周公有大勋劳於天下,赐鲁以天子礼乐,使用诸太庙,上祀周公,於是乎有。

所以《春秋》言不言也,此稽《大传》而折衷者也。

《王制》之文曰"春礻勺,夏。"

又曰,天子",尝,。"

又曰诸侯"一,直一"。

又曰"诸侯礻勺则不,则不尝"。

其言纷错淆乱,莫可按据。

郑氏不能辩正,又曲为之说,"春礻勺夏,乃夏殷祭名,周则改之,以为殷祭。"

且《王制》所载六官之事,皆周制也。

此惑於汉儒而不通义之一也。

又曰,天子诸侯之丧毕,合先君主於祖庙而祭之,谓之,此惑於汉儒不通义之二也。

又曰,天子先而后时祭,此惑於汉儒不通祭之三也。

又曰,鲁礼三年丧毕而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此惑於汉儒不通义之四也。

又曰,,殷祭也。

五年而再殷祭,一,一,此又自叛其说,不晓义之五也。

又曰,诸侯岁不,下天子也,此又不晓义之六也。

其释《大传》曰,其所自出,谓郊天也,此又断以己意不晓义之七也。

其失有七,而未尝折衷於孔子。

孔子曰"鲁之郊非礼也"。

则知诸侯无而当,天子无而有,岂不明白而易知乎。

后世惟《王制》之信,凭郑氏所释,而不考《祭法》、《大传》及孔子之言。

唐遂至夏、冬,始知其数而渎也,不亦失之远乎?天子诸侯之礼,若一与二之辨,岂可僭哉。

鲁受成王之赐,以臣僭君,孔子己深非之,况后世遵汉儒之谬,以君用臣,反不能知其失乎。

圣君监此,则一言而决矣。

天宝八载制:国家系本仙宗,业承圣祖。

自今以后,每并於太清宫圣祖前设位序正,上以明陟配之礼,钦若元宗,下以尽虔恭之诚,无违至道。

比来每缘,其常享则停,事虽於从宜,礼或亏於必备。

己后每缘,其常享无废,享以素馔,三焚香,以代三献。

致堂胡氏曰,唐非李聃之裔,而以聃为祖,孝子慈孙岂忍为也!使聃而果祖也,犹非所自出之帝,不得与合食之享。

况非其祖而加之祖考之上,是有两姓之庙也。

此唐世典礼之大失,而当时无一人言者。

君好谀而臣献谄,故虽以他人为祖,而终不得知,又况其余乎!

德宗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奏曰:"国家诞受天命,累圣重光,景皇帝始封唐公,实为太祖。 中间世数既近,在三昭三穆之内,故皇家太庙,惟有六室。 其弘农府君、宣光二祖,尊於太祖,亲尽则迁,不在昭穆之数。 著在礼志,可举而行。 开元中,加置九庙,懿、献二祖,皆在昭穆,是以太祖景皇帝未得居东向之尊。 今二祖己祧,九室惟序,则太祖之位,又安可不正。 伏以太祖上配天地,百代不迁而居昭穆,献、懿二祖,亲尽庙迁而居东向,征诸故实,有所未安。 请下百僚佥议。"

敕旨依。

礼,,太祖位於西而东向,其子孙列为昭穆,昭南向,而穆北向。

虽己毁庙之主,皆出而序於昭穆。

殷、周之兴,太祖世远,而群庙之主皆出其后,故其礼易明。

汉、魏以来,其兴也暴,又其上世微,故创国之君为太祖,而世近毁庙之主,皆在太祖之上,於是不得如古,而汉、魏之制,太祖而上毁庙之主,皆不合食。

唐兴,以景皇帝为太祖,而世近在三昭三穆之内,至,乃虚东向之位,而太祖与群庙列於昭穆。

代宗即位,元宗、肃宗而迁献祖、懿祖於夹室,於是太祖居第一室,得正其位而东向,而献、懿不合食。

建中二年,太学博士陈京请为献祖、懿祖立别庙,至则享。

礼仪使颜真卿议曰:"太祖景皇帝居百代不迁之尊,而之时,暂居昭穆,屈己以奉祖宗可也。"

乃引晋蔡谟议,以献祖居东向,而懿祖、太祖以下左右为昭穆。

由是议者纷然。

贞元七年,太常卿裴郁议,以"太祖百代不迁,献、懿二祖亲尽庙迁而居东向,非是。 请下百僚议。"

工部郎中张荐等议与真卿同。

太子左庶子李嵘等七人:"曰真卿所用,晋蔡谟之议也。 谟为‘禹不先鲧’之说,虽有其言,当时不用。 献、懿二祖,宜藏夹室,以合《祭法》‘远庙为祧’,而‘坛、单有祷则祭。 无祷则止’之义。"

吏部郎中柳冕等十二人曰:"《周礼》有先公之祧,迁祖藏於后稷之庙,其周未受命之祧乎?又有先王之祧,其迁主藏於文、武之庙,其周已受命之祧乎?今献祖懿、祖犹周先公也,请筑别庙以居之。"

司勋员外郎裴枢曰:"建石室於寝园,以藏神主,至之岁则祭之。"

考功员外郎陈京、同官县尉仲子陵皆曰:"迁神主於德明、兴圣庙。"

京兆少尹韦武曰:"则献祖东向,则太祖东向。"

十一年,左司郎中陆淳曰:"议者多矣,不过三而已。 一曰复太祖之正位,二曰并列昭穆而虚东向,三曰则献祖、则太祖,迭居东向而复正太庙之位为是。 然太祖复位,则献、懿之主,宜有所归:一曰藏诸夹室,二曰置之别庙,三曰迁於园寝,四曰於兴圣。 然而藏诸夹室则无享献之期,置之别庙则非《礼经》之文,迁於寝园则乱宗庙之仪,唯於兴圣为是。"

至十九年,左仆射姚南仲等献议五十七封,付都省集议。

户部尚书王诏等五十五人,请迁懿祖兴圣庙。

议遂定。

由是太祖始复东向之位。

四门博士韩愈献议曰:"今辄先举众议之非,然而申明其说。 一曰献、懿庙主宜永藏之夹室,臣以为不可。 夫者,合也,毁庙之主,皆当合食於太祖,献、懿二祖即毁庙主也,今虽藏於夹室,至之时,岂得不食於太庙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谓之合矣。 二曰献、懿庙主宜毁之瘗之,臣又以为不可。 谨按《礼记》,天子立七庙,一坛一单,其毁庙之主皆藏於祧庙,虽百代不毁,,则陈於太庙而享焉。 自魏、晋已降,始有毁瘗之议,事非经据,竟不可施行。 今国家德厚流光,创立九庙,以周制推之,献、懿二祖犹在坛单之位,况於毁瘗而不乎?三曰献、懿庙主宜各迁於其陵所,臣又以为不可。 二祖之祭於京师,列於太庙也,二百年矣。 今一朝迁之,岂惟人听疑,抑恐二祖之灵,眷顾依违不即享於下国也。 四曰献、懿庙主宜於兴圣庙而不,又以为不可。 《传》曰‘祭如在’。 景皇帝虽太祖,其於属乃献、懿之子孙也,今欲正其子东向之位,废其父之大祭,固不可为典矣。 五曰献、懿二祖宜别立庙於京师,臣又以为不可。 夫礼有所降,情有所杀,是故去庙为祧,去祧为坛,去坛为单,去单为鬼,渐而愈远,其祭益稀。 昔者鲁立炀宫,《春秋》非之,以为不当,取己毁之庙,既藏之主,而复筑宫以祭。 今之所议,与此正同。 又虽违礼立庙,至於也,合食,则无其所,废祭,则於义不通。 此五说者,皆所不可。 故臣博采前闻,求其折中,以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为帝。 又其代数已远,不复祭之,故太祖得正东向之位,子孙从昭穆之列。 礼所称者,盖以纪一时之宜,非传於后代之法也。 《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盖言子为父屈也。 景皇帝虽太祖也,其於献、懿则子孙也,当之时,献祖宜居东向之位,景皇帝宜从昭穆之列,祖以孙尊,孙以祖屈,求之神道,岂远人情?又常祭甚众,合祭甚寡,则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於伸孙之尊、废祖之祭,不亦顺乎!"

朱子《韩文考异》曰:今按韩公本意,献祖为始祖,其主当居初室,百世不迁。

懿祖之主,则当迁於太庙之西夹室,而太祖以下,以次列於诸室。

四时之享,则唯懿祖不与,而献祖、太祖以下各祭於其室。

室自为尊,不相降厌,所谓所伸之祭常多者也。

,则唯献祖居东向之位,而懿祖、太祖以下皆序昭穆,南北相向,於前所谓祖以孙尊,孙以祖屈,而所屈之祭,常少者也。

韩公礼学精深,盖诸儒所不及,故其所议独深得夫孝子慈孙报本反始,不忘其所由生之本意,真可为万世之通法,不但可施於一时也,程子以为不可漫观者,其谓此类也欤!但其文字简严,读者或未遽晓,故窃推之,以尽其意云。

贞元十二年,祭太庙。

近例,祭及亲拜郊,令中使引传国宝至坛所,昭示武功。

至是上以传国大事,中使引之非宜,乃令礼官一人,就内库监引领至太庙焉。

昭宗大顺元年,将行祭,有司请以三太后神主享於太庙,三后者,孝明太皇太后郑氏"宣宗母"、恭僖皇太后王氏"敬宗母"、正献皇太后韦氏"文宗母"。

三后之崩皆作神主,有故不当入太庙。

当时礼官建议,并置别庙,每年五享,三年一,五年一,皆於本庙行事,无奉神主入庙之文。

至是乱离之后,旧章散失,礼院凭《曲台礼》,欲以三太后享,太常博士殷盈孙献议非之"议见《后妃庙门》"。



友情链接: 九五查询  古籍史书  老黄历  
免责说明:本站内容全部由九五查询从互联网搜集编辑整理而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冒犯,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25 95c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九五查询(95cx.com)鄂ICP备202201035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