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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文公二年八月丁卯,大事於太庙。
《公羊传》曰:"大事者何?大也。 大者何?合祭也。 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於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梁传》同。 杨氏曰:愚按此谓大合毁庙与未毁庙之主於太祖之庙而祭之也"。"
◎右大
△朱子《周大图》"见书1397页缺一个表"
祭於祖,则祝迎四庙之主"疏曰:,合祭祖。 太祖当之年,则祝迎高、曾、祖、祢四庙而於太祖庙祭之。 天子祭,则迎六庙之主。 今言迎四庙者,举诸侯言也"。
主出庙入庙。
必跸"跸,止行也。 疏曰:主,谓木主,群庙之主也。 出庙者,谓出己庙而往太祖庙。 入庙,谓从太祖庙而反还入己庙。 若在庙院之外,当主出入之时,必须跸止行人。 《曾子问》"天子直礻勺,,尝,"直,音特。 春一礻勺而已,不,以物无成者不殷祭。 卢植曰:春特,余时。 程子曰:,合祭也。 诸侯亦祭。 只是祠、礻龠、尝、之祭为庙礼烦,故每年於四祭之中,三祭食於祖庙,惟春则祭诸庙也。 杨氏曰:程子之言正解释此章之义,其曰",合祭也。 只是礻龠、祠、尝、之祭为庙礼烦,故每年於四祭之中,三祭合食於祖庙,惟春则祭诸庙。" 此说推明时之本意,最为明白。 又曰"诸侯亦祭",则通下章诸侯,亦概可见矣"。
诸侯礻勺直"互明直礻勺文",一,直一,尝,"《王制》。 横渠张子曰:天子七庙,一日而行,则力不给,故礼有"一直一"之说。 特则祭一,则遍祭。 如春祭高祖,夏群庙,秋祭曾,冬又。 来春祭祖,夏又,秋祭祢,冬又。 杨氏曰:张子谓"礼有一特一之说",正解释此章。 但本章言礻勺、尝、三祭皆。 惟一时一,礼文残缺,指不分明,故张子不从其言,又别为之说,曰"春祭高祖,夏群庙,秋祭曾,冬又。 来春祭祖,夏又,秋祭祢,冬又。" 虽一直一之说若可通,但言特只祭一庙,而遗其余庙,恐於人情亦有所不安,不若前章程子之言简而意备也。 又春祠、夏礻龠、秋尝、冬,周时祭名,《诗》所谓"礻龠、祠、、尝,於公先王"是也。 此云礻勺、、尝、乃记礼者之误也。 详见《四时祭篇》。 又按:时,即四时礻龠、祠、、尝之祭,为特祭群庙礼烦,乃合高、曾、祖、祢之主於太祖之庙并祭之,故曰时"。
◎右时
△朱子《周时图》"见书1398页缺表"
朱子曰:"昭穆之不为尊卑说己见前。 其大,则始封以下以次相承,亦无差舛。 故张ロ以为四时常祀各於其庙,不偶坐而相临,故武王进居王季之位而不嫌尊於文。 王及合食乎祖,则王季、文王更为昭穆,不可谓无尊卑之序者是也。 但四时之,不兼毁庙之主,则右无昭而穆独为尊。 若两世室之主,则文常为穆,而武常为昭也。 故陆佃以为毁庙之主有不皆之时难之,而未见ロ之所以对也。 予窃以为以上世之次推之,一昭一穆固有定次,而其自相为偶亦不可易。 但其散居本庙各自为主而不相厌,则武王进居王季之位而不嫌尊於文王。 及其合食於祖,则王季虽迁,而武王自当与成王为偶,未可以遽进而居王季之处也。 文王之为穆,亦虚其所向之位而已,则虽北向,而何害其为尊哉?"作此图以见之。
问:朱子祭考妣之位如何?答曰:太祖东向,则昭穆之南北向者,当以西方为上。
则昭之位次,高祖西而妣东,祖西而妣东,是祖母与孙并列,於体为顺。
若余正父之说,则高祖东而妣西,祖东而妣西,则是祖与孙妇并列,於体为不顺。
彼盖据《汉仪》中有高祖南向,吕后少西,更不取证於经文,而独取《传》注中之一二执以为是,断不可回耳。
△《祭考妣位图》"见书1399页缺一个表"
杨氏曰:愚闻之师曰,祭有二。
《曾子问》曰"祭於祖,则祝迎四庙之主。"
;《王制》云天子"尝,",诸侯"尝,",此时祭之也。
《公羊传》曰"毁庙之主,陈於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此大毁庙、未毁庙之主而祭之也。
祭,惟有此二条,此外无余礼矣。
汉儒之论,又混、而并言之,何其纷纷多端也。
马融谓岁及坛单,及郊宗石室。
郑元谓,,则毁主、未毁主合祭於太祖;,则惟太王、王季以上,迁主祭於后稷之庙,文、武以下,若穆之迁主则祭於文王之庙,昭之迁主则祭於武王之庙。
何休谓祭不及功臣,则功臣皆祭。
及论之岁月,则皆援《公羊》"五年再殷祭"之说为据。
按祭年月,《经》无其文,惟《公羊》文二年大事於太庙,《传》云"太事者何?大也。 五年而再殷祭夫殷祭"。
乃大之祭也。
五年而再殷祭,谓三年一,五年再,犹天道三岁一闰,五岁再闰也。
於祭乎何与?
汉儒乃援此以证、相因之说。
为郑康成之说,则曰三年而,五年而。
为徐邈之说,则曰相去各三十月,三十月而,三十月而。
唐自睿宗以后,三年一,各自计年,不相通数,然至二十七年,凡五七。
其年夏讫,冬又当,而、同岁。
太常议曰:今太庙,各自数年,两歧俱下,通计,或比年频合,或同岁再序,或一之后并为再,或五年之内骤有三殷,求於礼经,颇为乖失。
国朝宗庙之祭,三年一以孟冬,五年一以孟夏,盖用郑康成之说。
其后有司又言,三年丧毕,遇则,遇则。
二说牾,不可稽考。
庆历初,乃用徐邈之说,每三十月而一。
后又以二祭各不相因,故熙宁八年既又,竟无一定之论。
推原其所以然,皆由混於,而皆以为合食於太祖也。
夫既混於,皆以为合食於太祖,则、无辨矣。
而又欲勉强穿凿,分别其所以不同,此所以纷纷多端而莫之一也。
知者,其祖之所自出,不兼群庙之主,而惟以其祖配之,则与异,不容混矣。
知大兼群庙之主,则自太祖而下,毁庙未毁庙之主皆合食於太祖矣。
又何坛单与郊宗石室之分乎?又何大王、王季合食於后稷,文、武以下分昭穆各祭於文、武二祧之分乎?,则功臣皆祭,即《司勋》所谓祭於大是也,谁谓祭功臣不与飨乎?知、之不同,则郑康成、徐邈之说皆非矣。
其间相因不相因之说皆无谓矣,又何同异得失之足论乎?
司尊彝凡四时之间祀,追飨、朝飨,用虎彝、隹彝,皆有舟。
其朝践用两大尊,其再献用两山尊,皆有。
诸臣之所昨也"隹,音诔。 大音泰。 郑司农云:追飨、朝飨,谓、也,在四时之间,故曰"间祀"大樽,太古之瓦樽。 山樽,山也。 《明堂位》曰,泰,有虞氏之樽也;山,夏后氏之樽。 元谓追飨,祭迁庙之主,以事有所请祷;朝飨,谓朝受政於庙。 《春秋传》曰"闰月不告朔犹朝於庙"。 隹,禺属,邛鼻而长尾,山亦刻而画之,为山之形。 禺,音遇。 刘,音隅。 邛,鱼丈反,又五刚反。 疏曰:"大樽,太古之瓦樽"者,此即有虞氏之大尊,於义是也,故皆以《明堂位》为证也。 云"隹,禺属邛鼻而长尾"者,案鸡彝、鸟彝相配皆为鸟,则虎彝、隹彝相配皆为兽,故《尔雅注》云隹似猕猴而大,黄黑色,尾长数尺,似獭,尾末有歧,鼻露向上,雨即自悬於树,以尾塞鼻,或以两指,今江东人亦取养之,为物捷健。 其虎彝、隹彝,当是有虞氏之尊,故郑注《尚书》云宗彝,宗庙之中郁尊,虞氏所用。 《春官》"
黄氏曰:先郑曰"追飨、朝飨,、也,在四时之间,故曰间祀。"
其说是。
赵伯循《春秋纂例》曰"《大传》‘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而以其祖配之。 ’"盖帝王立始祖之庙,犹谓未尽追远之义,故又推始祖所出之帝而追祀之。
"以其祖配之"者,谓於始祖庙祭之而便以始祖配,不兼群庙之主,谓其尊远不敢亵也。
《公羊传》曰"大事,也。 毁庙之主,皆陈於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於太祖。"
故谓之大事也。
然则,追祭其所自出,故为追飨;,群主皆朝於太祖而合食,故为朝飨。
《记》曰"丧之朝也,顺死者之孝心也。"
此朝之义。
后郑亦曰,追飨,追祭迁庙之主而曰有所请祷,非常礼也。
又曰,朝飨,月朔朝庙,於义通,然月月行之,何以谓之祀?
《礼运疏》云,祭之法,既备五齐、三酒,以实八樽。
祭在秋。
案《司樽彝》"秋尝冬,朝献用两著樽,馈献用两壶樽",则泛齐、醴齐各以著樽盛之,盎齐、醍齐、沈齐各以壶樽盛之,凡五樽也。
又五齐各有明水之樽,凡十樽也。
三酒、三樽,各加元酒,凡六樽也。
通彝盛明水,黄彝盛郁鬯,凡十有八樽。
故崔氏云大祭凡十八樽。
其明水、元酒陈之,各在五齐、三酒之上。
杨氏曰:愚按《礼运疏》云,《司樽彝》樽皆云"两",若、之祭,其齐既多,不得惟"两"而已。
盖五齐各加明水,当用十樽。
今云用"两大樽"、"两山尊",此《疏》之所以疑也。
然《司樽彝疏》己云"、则用当时樽,重用取足而已,则未尝以‘两’为拘也"。
所谓"重用取足"者,泛齐、醴齐各以大樽盛之,盎齐、醍齐各以山樽盛之,是五齐各用五樽也,五齐各加明水,合之而为十樽。
△《大九献图》若时,则所用彝樽,与《春祠夏礻龠秋尝冬》、《九献》两图同。
《礼运疏》:崔氏云,周礼大於太庙,则备五齐三酒。
朝践,王酌泛齐,后酌醴齐。
馈食,王酌盎齐,后酌醍齐。
朝献,王酌泛齐,因朝践之樽再献;后酌醍齐,因馈食之樽;诸侯为宾,则酌沈齐。
尸酢王与后,皆还用所献之齐。
宾长尸酢用清酒,加爵亦用三酒。
二彝虎彝盛明水,隹彝盛郁鬯。
五齐太樽盛泛齐,太樽盛醴齐,山樽盛盎齐,山樽盛缇齐,山樽盛沈齐。
王一献"用隹彝",后二献"用隹彝"。
朝践王三献"用太樽泛齐",后四献"用太樽醴齐"。
馈献王五献"用太樽盎齐",后六献"用山樽缇齐"。
朝献王七献"用朝践太樽泛齐"。
再献后八献"用馈献山樽缇齐"。
宾九献用山樽沈齐。
天府,凡国之玉镇大宝器藏焉。
若有大祭,则出而陈之。
既事,藏之"镇,珍忍反。 又音珍。 玉镇大宝器,玉瑞,玉器之美者,、陈之,以华国也。 《春官》"
大飨其王事与"与,音余。 盛其馔与贡,谓祭先王。 疏曰:"盛其馔"者,即三牲鱼腊笾豆是也。 "贡"者,则内金示和、龟为前列之属是也。 "谓祭先王"者,以有三牲鱼腊,则非祭天;以内金布庭实,又非飨宾,飨宾时无此庭实故也,知非朝而贡物者,以朝而贡物不名大飨。 《孝经》云,四海之内,各以其职来助祭,故知大飨是祭也。 以飨中最大,故称大飨",三牲鱼腊,四海九州之美味也。
笾豆之荐,四时之和气也"腊,音昔。 此馔,诸侯所献"。
内金,示和也"内,音纳。 此所贡也,内之,庭实先设之。 金从革,性和。 荆、扬二州贡金三品。 疏曰:知为庭实者,《左传》云庭实旅百,奉之以玉帛,故知金为庭实。 先云内金,故知先设金。 《禹贡》注:三品者,金、银、铜三色也"。
束帛加璧,尊德也"贡飨所执致命者,君子於玉比德焉。 疏曰,知束帛加璧,行飨之时所执致命者,觐礼文也。 云"君子於玉比德"者,谓诸侯执玉来贡,欲自勖励,以玉比德。 又示敬王,以玉比王"。
龟为前列,先知也"龟知事情者,陈於庭在前。 荆州纳、大龟。 疏曰,龟能豫知吉凶,故云知事情,所陈众物,龟最在前"。
金次之,见情也"见,贤遍反。 金,物。 金有两义,先入后设。 ,音照。 "金物"者,解经见情。 "两义"者,一示和,二见情。 "先入后设"者,此经先云内金示和,是先入,陈在龟后,是后设"。
丹、漆、丝、纩、竹、箭与众共财也"纩,音旷。 万民皆有此物。 荆州贡丹,兖州贡漆、丝,豫州贡纩,扬州贡┠。 ,大党反。 疏曰,此皆见於《禹贡》文也"。
其余无常货,各以其国之所有,则致远物也"其余谓九州夷服、镇服、蕃服之国。 《周礼》九州之外谓之蕃国,世一见,各以其所贵宝为挚"。
其出也,《肆夏》而送之,盖重礼也"出,谓诸侯之宾也,礼毕而出,作乐以节之。 《肆夏》,当为《陔夏》。 疏曰,大飨诸侯,则诸侯出入奏《肆夏》,此经是助祭之后,礼毕客醉而后出,宜奏《陔夏》,故燕礼、大射,宾出奏《陔夏》,明不失礼也。 《礼器》"。
大飨之礼,尚元酒而俎腥鱼,大羹不和,有遗味者矣"大飨祭先王,以腥鱼为俎,实不熟之,大羹肉氵音,不调以盐菜。 ,音而。 氵音,去及反。 疏曰:此皆质素之食,而大飨设之,人所不欲也。 然以其有德,质素其味可重,人爱之不忘,故云有遗味者矣。 《乐记》。 《大戴礼》曰:大飨,尚元樽,俎生鱼,先大羹,贵饮食之本也。 大飨,尚元樽而用酒食,先黍稷而饭稻梁,祭齐大羹而饱乎。 庶羞贵本而亲用也"。
《大司乐》凡乐,黄锺为宫,大吕为角,太蔟为征,应钟为羽。
路鼓路鼗,阴竹之管,龙门之琴瑟。
九德之歌,九韶之舞,於宗庙之中奏之。
若乐九变,则人鬼可得而礼矣"大,音泰。 蔟,七豆反。 征,张里反。 九韶,依字九音大,韶上昭反。 黄锺生於虚危之气,虚危为宗庙九德之歌。 《春秋传》所谓"六府三事谓之九功,九功之德皆可歌也"。 阴竹,生於山北者。 龙门,山名。 九韶,读当为大韶,字之误。 疏曰:宗庙不言时节者,天地自相对而言,至此宗庙无所对,谓祭也。 又分乐己见《四时祭礼》。 杨氏曰:大司乐,圜锺为宫之乐,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 与上文"乃奏黄锺,歌大吕,舞门,以祀天神"者不同。 则知圜锺为宫之乐,非冬日至祀昊天上帝则不得用矣。 函锺为宫之乐,夏日至於泽中之方丘奏之。 与上文"以祭地元"、"以祀四望"、"以祭山川"者不同,则函锺为宫之乐,非夏至祭后土地不得用也。 以此推之,黄锺为宫之乐,於宗庙之中奏之,与上文"以享先妣、以享先祖"者不同,则知於宗庙之中奏之者,谓大也。 故疏家引《公羊》"大事於太庙,大事者何?大也。" 其说为有据矣。 宗庙礼,、为大祭,、祀亦当用此乐也。 "
《思文》《天作》《清庙》《执竞》《维清》《武》《》
△右祭礼物乐舞
按杨氏《祭礼》,以《思文》以下六诗为祭之乐歌,盖本《通典》之说。
然以《序》考之,惟《天作》祀先王公,近於祭,而其他诗则皆非也。
盖朱文公之释《诗》,皆废《序》而自为之说,故其门人宗之。
然者,合祭太祖以下,所该甚广,则其诗之所赞颂者,亦不当专指一人,如《天作》如《执竞》,如《武》如《雍》,赞颂者广,则祭之时歌之可也。
至於《思文》专言后稷,《清庙》、《维清》专言文王,施之祭,则不类矣,恐当以《序》说为正。
前期十日"并见《四时祭礼》"
祭之前日,小史大祭祀读礼法,史以书叙昭穆之俎簋"读礼法者,大史与群执事。 此史,小史也。 疏曰:大祭祀,谓祭宗庙三年一之时,有尸主兼序昭穆俎簋也。 大史读礼法之时,小史则叙昭穆俎簋,当依礼法之节校比之,使不差错。 余并见《四时祭礼》"。
祭之日,酒正共五齐三酒,以实八樽"说见《祭九献图》,余并见《四时祭礼》"。
△九献
,用虎彝、隹彝,皆有舟"余并见《四时祭礼》。 《礼运》疏云,尸入室,乃作乐降神。 故《大司乐》云,凡乐,黄锺为宫,九变而致人鬼是也,乃灌。 故《书》云"王入太室"。 当之时,众尸皆同在太庙中,依次而灌,所灌郁鬯。 《小宰注》云,尸祭之、啐之,奠之,为一献也。 王乃出迎牲,后从灌,二献也。 "
朝践朝事之笾,其实、ナ、白、黑、形盐、无、鲍鱼、肃。
朝事之豆,其实韭菹、醢、昌本、麋、菁菹、鹿、茆菹、麋",芳弓反。 ナ,符文反。 肃,所求反。 ,乃兮反。 菁,作宁反,又音精。 茆,音卯。 麇,京伦反。 详见《祭物》"。
鲁祭周公,何以为牲,周公用白牡"白牡,殷牲也。 周公死,有王礼,谦不敢与文武同也。 不以夏黑牡者,嫌改周之文。 王,于况反",鲁公用も冈"も,息营反。 冈,音刚。 も冈,赤脊,周牲也。 鲁公以诸侯不嫌,故从周制,以脊为差",群公不毛"不毛,不纯色,所以降於尊祖。 《春秋》文公十三年《公羊传》"。
其朝践用两大樽"同樽彝。 余并见《四时祭礼》。 《礼运疏》云,迎牲而入至於庭,故《礼器》云"纳牲诏於庭"。 王亲执鸾刀启其毛,而祝以血毛告於室,故《礼器》云"血毛诏於室。" 凡牲,则庙各别牢,故《公羊传》云"周公白牡,鲁公も冈"。 案:《逸礼》云"毁庙之主,昭共一牢,穆共一牢",於是行朝践之事,尸出於室,太祖之尸坐於户西,南面,其主在右。 昭在东,穆在西,相对坐,主各在其右,故郑注《祭统》云"天子诸侯之礼,朝事,延尸於户外,是以有北面事尸之礼,祝乃取牲率燎於炉炭,入以诏神於室,又出以荐於主前"。 《郊特牲》云"诏祝於室,坐尸於堂"是也。 王乃洗肝於郁鬯而燔之,以制於主前,所谓制祭。 次乃升牲首於室中,置於北牖下。 后荐朝事之豆、笾,乃荐腥於尸主之前,谓之朝践。 即《礼运》"荐其血毛,腥其俎"是也。 王乃以玉爵酌太樽泛齐以献尸,三献也。 后又以玉爵酌太樽醴齐以亚献,四献也。 《礼器》"周旅酬六尸",疏曰"大多主,而唯云尸者,先儒与王肃并云毁庙无尸,但有主也。" "
馈献馈食之笾,共实枣、、桃、干{艹}、榛实。
馈食之豆,其实葵菹、蠃醢、脾析、{庳虫}醢、蜃、氐醢、豚拍、鱼醢",古栗字。 {艹},音老。 榛,侧巾反。 蠃,力禾反。 {庳虫},蒲佳反。 蜃,市轸反。 拍,音博。 详见《祭物》"。
鲁祭周公,何以为盛。
周公盛,鲁公焘,群公廪"盛,音成,粢盛也,在器曰盛。 盛者,新。 焘者,冒也,故上以新也。 廪者,连新於陈上,财令半相连耳。 此谓方祭之时,序昭穆之差。 疏曰,若其时祭,粢盛精凿,群公之馔,一何至此。 故知正是祭之时,序昭穆之差,降子尊祖故也。 《春秋》文公十三年《公羊传》。 馈献之樽,见前祭《九献图》。 余并见《四时祭礼》。 《礼运疏》云"乃退而合飨,至荐熟之时陈於堂"。 故《礼器》云"设馔於堂"。 乃后延尸入室,太祖东面,昭在南面,穆在北面,徙堂上之馔於室内坐前,祝以爵酌奠於馔南,故《郊特牲注》云"天子奠,诸侯奠角。" 即此之谓也。 既奠之后,又取肠间脂萧合馨芗,《郊特牲注》云"奠,谓荐熟时当此大合乐也。" 自此以前,谓之接祭。 乃迎尸入室,举此奠,主人拜以妥尸。 故《郊特牲》云"举角,拜妥尸"是也。 后荐馔献豆笾,王乃以玉爵酌山禁闭盎齐以献尸,为五献也。 后又以玉爵酌山樽缇齐以献尸,是六献也"。
朝献"朝献因朝践之樽。 见前图。 余并见《四时祭礼》。 《礼运疏》云,於是尸食十五饭讫,王以玉爵因朝践之樽泛齐以尸,为七献也。 故郑云"变朝践",云朝献樽相因也。 朝献,谓此王尸因朝践之樽也。 后乃荐,加豆笾。 尸酌酢主人,主人受嘏。 王所以献诸侯"。
再献其再献用两山樽"《司樽彝》"。
加笾之实,菱、芡、栗、脯、菱、芡、栗、脯。
加豆之实,芹菹、兔醢、深蒲、醢、菹、雁醢、┺菹、鱼醢"菱,音陵。 芡,音俭。 芹,音勤。 ,音台。 详见《祭物》"。
皆有,诸臣之所昨也"昨,读为酢,声之误也。 疏曰,尸酢宾长,即用樽。 三酒之中,清酒以自酢,不敢与王之神灵共酒樽故也。 余并见四时祭物。 《礼运疏》云,於是后以瑶爵因酌山樽醍齐以尸,为八献也。 郑注《司樽彝》云,变馈献为再献者,亦樽相因也。 再献后尸。 献,谓馈食时后之献也,於时王可以瑶爵献卿也。 诸侯为宾者,以瑶爵酌山樽沈齐以献尸,为九献。 九献之后,谓之加爵。 案: 《特牲》有三加,则天子以下加爵之数,依尊卑不止三加也。 故《特牲》三加爵,别有嗣子举奠。 《文王世子》诸侯谓之上嗣举奠亦当然。 崔氏以为后献皆用瑶爵,又以九献之外加爵用璧角、璧散。 今案《内宰》云,后献则赞瑶爵亦如之。 郑注云,瑶爵,谓尸卒食,王既尸,后亦献之,始用瑶爵,则后未尸以前不用也。 又郑注《司樽彝》云,王尸用玉爵,而再献者用璧角、璧散,可知此璧角、璧散则瑶爵也。 崔氏乃云正献之外,诸臣加爵用璧角、璧散。 其义非也"。
周旅酬六尸"使之相酌也。 后稷之尸,祭爵不受旅。 疏曰,谓祭时聚群庙之主於太祖后稷庙中,后稷在室西壁,东向,为祭爵之主尊,不与子孙为酬酢,余自文、武二尸,就亲庙中,凡六,在后稷之东,相对为昭穆,更相次序以酬也。 太多主而唯云六尸者。 先儒与王肃并云毁庙无尸,但有主也"。
曾子曰:周礼其犹醵与"醵,其庶反,又其约反。 合钱饮酒为醵,旅酬相酌似之。 也王居明堂之礼,中秋乃命国醵。 《礼器》"。
《通典》:将祭,前期十日之前夕,肆师告具,太宰、太宗、太史帅执事而卜日,既卜,司隶隶仆修除粪洒其庙。
将祭前夕,於太庙南门之外展牲,庖人告。
太宰视涤濯祭器。
掌次於庙门外之东,设主人及公卿以下次幕,其尸次兼设幄"《掌次》云:"凡祭祀,张其旅幕,张尸次。" 郑元云:"旅,众也。 公卿以下即位所祭祀之门外以待事,为之张大幕,尸则有幄。" 郑司农注云:"尸次,尸所居,更衣帐。" "次百司所供之物,皆至庙门外。
司徒奉牛牲,司马奉羊牲,司空奉豕牲,每庙各一牢"案《公羊》云:"周公白牡,鲁公も冈,群公不毛。" 是各牲也。 "司ピ氏以夫燧取明火於日以照馔,以鉴取明水於月以加五齐"欲得阴阳之洁气也。 加谓於上陈之"。
笾人陈四豆之实"谓朝事之笾,馈食之笾,加笾之实,羞笾之实,名物各具前《九献》条下。 "醢人掌四豆之实"谓朝事之豆,馈食之豆,加豆之实,羞豆之实,名物见前《九献》条下"。
醯人共五齑、七菹、醯酱等。
盐人共苦盐"颗盐",散盐"今海盐也"。
小史叙昭穆之俎簋。
酒正共五齐三酒,以实八樽。
司樽彝共彝、黄彝"《司彝》云:"秋尝冬,用彝黄彝。" 郑元云:"彝,画禾稼。 黄彝,黄目樽也。" 谓以黄金为目,设於樽上,以在秋,故用"。
幂人共画布巾以幂之。
烹人共鼎镬及太羹羹"镬,所以煮肉及鱼腊之器。 既熟,乃升於鼎"。
舍人共簋。
甸师氏共盛及萧茅"萧茅则纳於乡师,乡师得而束之,长五寸切之,以藉祭"。
凡后所陈荐玉、玉敦"对音"等物,皆九嫔共之。
献尸之瑶爵等,内宰共之。
天府陈国之玉镇太宝器,陈於东西序"即,《尚书》顾命者是也"。
九服内诸侯及夷狄等来助祭,所贡方物珍异等,皆陈庙庭。
其几筵,《司几筵》云"吉事变几"於室,馈食於堂,绎於礻方,每事易几,神事文,示新也""。
席皆以莞筵纷纯,加缫席画纯,加次席黼纯,左右玉几"纷,如绶有文而狭者。 缫席,削蒲,展之,编以五采,若今合欢矣。 画谓气。 次席,桃枝席,有次列成文"。
司服共,飨先王则兖冕,飨先公则冕。
尸服亦然。
凡百司所供之物,皆太史校数之,及教所当置处"《太史职》云"祭之日,执书以次位常"是"。
王所乘辂,鸡人呼晨,司乐宿悬等,一如圜丘。
其日夙兴,陈酒齐等室中,近北陈郁鬯,郁鬯之南陈明水,明水之南室户之内陈泛齐、醴齐、盎齐,室户之外堂上陈醍齐而已。
次堂下陈沈齐,沈齐之南陈元酒,元酒之南陈事酒、昔酒、清酒"此说取《礼运》"元酒在室,醴在户,粢醍在堂,澄酒在下"之意。 杨氏曰,愚按《四时祭礼》,其陈五齐之序亦当如是,但四时之祭陈之而不尽用,只用醴、盎二齐,惟祭并用五齐"。
於是大宗伯出高祖以下木主,守祧出先王先公祧主,皆入太祖后稷庙中於室中。
之奥西壁下,东面布太祖后稷位,尸在东,北面。
太祖之子於席前之北,南面,为昭。
次昭之子在南方北面相对,为穆。
以次而东,孙与王父并列,直至祢。
其尸各居木主之左,凡七尸"七尸者,《逸礼》文。 按《礼器》云"周旅酬六尸。" 郑元云,"后稷尸祭爵不受旅"是也。 杨氏曰,愚按祭礼有二,大则不至宣王为昭,皆南向;鞠至幽王为穆,皆北向。 如朱子《大图》。 时,则太祖后稷东向,二昭南向,二穆北向,世数迭迁,如朱子《时图》"。
用九献。
王服兖冕而入,奏《王夏》。
后服副衤韦,从王而入,则奏《齐夏》。
次尸入,奏《肆夏》"《祭统》云"君迎牲而不迎尸,别嫌也。" "。
王乃瓒酌彝郁鬯以授尸,尸受之,灌地祭之以降神,乃啐之,奠之,此为求神之始也。
此为一献"乐章歌九功之德,诗用《清庙》"。
次后以璋瓒酌黄彝之郁鬯以亚献尸,亦祭之,啐之,奠之,此为二献。
次奏黄锺为宫,大吕为角,太蔟为征,应锺为羽,路鼓路鼗,阴竹之管,龙门之琴瑟,九德之歌,九韶之舞,於宗庙之中奏之。
若乐九变,则人鬼可得而礼矣"人鬼则主后稷。 先奏是乐以致其神,然后合乐而祭焉。 路鼓,四面鼓也。 九德之歌,《春秋》所谓六府三事也。 九功之德皆可歌乐。 阴竹,生山北者。 龙门,山名。 九韶,当为大韶"。
前及乐,皆为求神,谓之二始"杨氏曰,愚按求神二始,谓及乐也。 但《通典》此章先述二献,后述大司乐,则先而乐后。 又按《大司乐》黄锺为宫,注云先奏是乐,以致其神而焉。 《礼运疏》亦云作乐降神乃灌,则乐先而后。 二说不同"。
以周人尚臭,故以鬯臭。
次王出迎牲,入,奏《昭夏》"《郊特牲》云: "既灌,然后迎牲。" "。
王亲牵牲,大夫赞,执币而从"《礼器注》云"纳牲於庭是也,当用币以告神而杀牲""。
乃以牲告庭,云博硕肥盾"《礼器》云"纳牲诏於庭"是也"。”
王乃亲执鸾刀,启其血毛"谓耳傍毛也",以授於祝。
祝入,告神於室,幽全之义也"《礼器》云"血毛诏於室"是也。 幽,谓血;全,谓色纯也"。
乃延太祖尸主,坐於室户外之西,南面,主在其右,亦南面。
昭在东,穆在西,相向而坐,主各在其右。
王乃亲射牲而杀之,以行朝事之礼。
乃延尸於户西,南面。
取牲率燎於炉炭,洗肝於郁鬯而燔之,入,以诏神於室,又出,以堕於主"堕,谓分减肝以祭主。 堕,音许志反"。
次乃升牲首於室中,置於北牖下"尊首,尚气"。
乃荐腥肉於尸主前,谓朝践之礼。
王乃以玉爵酌泛齐以献尸,谓之朝践之献。
凡三献也。
后於是荐朝事之笾豆,时堂上以大吕之调歌《清庙》之诗,堂下以黄锺之调作《大武之乐》。
奏《大武》之时,则歌《维清》及《大武》之诗"《诗序》云:"《维清》,奏象舞也。 奏《大武》也。" "
献后稷尸时,乐同降神,乐章则歌《思文》"《诗序》云:"《思文》,后稷配天也。" "。
献先王先公,则《大司乐》云"奏无射,歌夹锺,舞《大武》,以飨先祖。"
先王先公。
乐章则歌《天作》"《诗序》云:"《天作》,祀先王先公。" "。
献文王尸,歌《清庙》"《诗序》云:"《清庙》,祀文王。" "。
献武王尸,歌《执竞》"《诗序》云:"《执竞》,祀武王。" "。
乐同先王先公"凡歌,皆大司乐师瞽人登歌之"。
时后荐之后,遂以瑶爵酌著樽之醴齐以亚献。
凡四献也。
於是堂下乐作,时王从东阶而西酌以献尸,后则从西而东酌献尸"《礼器》云:"君西酌牺象,夫人东酌樽。 礼交动乎上,乐交应乎下。" "。
至将荐熟时,先以所荐之馔设於堂以告尸主"《礼器》云:"设祭乎堂。" 郑元云:"设馔於堂,乃人君之礼。" "。
时祝以爵酌奠於馔之右"郑元注《郊特牲》云:"天子奠爵。" "。
此时又率及黍稷於芗蒿,令臭阳达於墙室,既乃迎尸入室,各即席。
祝取向时所奠爵将祭之,祝乃诏王拜尸以安之,尸遂坐,祭酒,啐之,奠之。
於是王又以玉爵酌壶樽盎齐以献尸,谓之再献。
凡五献也。
时后荐馈食之笾豆,荐讫,乃以瑶爵酌壶樽醍齐以亚献。
凡六献也"每献作乐如初"。
尸乃食,食讫,王以玉爵酌朝践著樽之泛齐以尸,谓之朝献。
凡七献也"《司樽彝》云:"朝践用两著樽。" 注云:"变朝践为朝献,樽相因。" "。
后乃荐加事豆笾。
尸饮讫,授祝,祝酌清酒以授尸,尸以酢王,乃设酢席於户内"《司几筵》云:"祀先王,酢席亦如之。" 郑元注云:"尸卒食,王之,卒爵,祝受之。 又祝授尸,尸以酢王,於是席王於户内。 后及诸臣致爵乃设席。" 杨氏曰:"愚按《礼运疏》及《通典》皆云王尸讫,后乃荐加事豆笾,则后荐豆笾当王尸节。 又按《笾人疏》云,此加笾当尸食后,王尸,后亚王尸於时荐之,则后荐豆笾当后尸节。 二说不同。" "。
於是后以瑶爵酌壶樽醍齐以献尸,谓之再献。
凡八献也"郑元注《司樽彝》云:"王尸之后,后酌亚献。" "。
尸乃酢后,后饮酢酒。
次诸臣为宾酌壶樽沈齐以备卒食三献。
凡九献"《司樽彝注》云:"王及后各四,诸臣一,祭之正也。" "。
大祝乃设馔於庙门外之西室之索祭,名为礻方"《郊特牲》云"索祭,祝於礻方"是也。 缘此处生平待宾客之处,故广求"。
既九献,王乃冕而总干戚,率群臣,王在东,舞《大武》乐皇尸"所谓入佾"。
又皮弁而舞《大夏》,兼作六代之乐,遂行加爵,为旅酬之始"《礼器》云"周旅酬六尸"是也"。
加爵者,谓太子"所谓上嗣举奠"乃三公之长一人,九卿之长一人,用璧角酌沈齐,各行一加爵"按少牢、特牲之祭,加爵但止於三也。 通前凡十二献,亦得於天数也。 《明堂位》云"加以璧散、璧角"也"。
然后、胞"上,详眷反。 下,音炮"、翟、阍等皆有所赐予。
於来日又祭,名为绎,亦谓之礻方"《尔雅》云:"绎,又祭也。" 《春秋》云:"壬午犹绎。" 杜注云"先日辛己有事於太庙"是也。 又郑元注《礼器》云:"礻方,祭明日之绎祭也。 谓之礻方者,以於庙门之傍,因名焉。" "其礼,先设馔於庙门外之西室,而事尸於堂。
其祭室之礼简,而事尸礼大,以孝子求神非一处也,不知神之所在,於彼乎,於此乎。
△右九献
杨氏曰:愚按《特牲馈食礼》贾疏云"天子大,十有二献"。
夫宗庙祭礼,莫重於大,恐未必止於九献。
《周官》诸公九献,诸侯七献,见於《行人》。
诸侯长十有再献,见於《掌客》。
注云"诸侯长,九命作伯者也。 献,公侯以下如其命数。"
以诸侯长十有再献推之,则大十有二献,礼亦宜然。
但其礼既亡,节文无所考据。
《礼运疏》及《通典》所述九献,大略著之於篇,庶几可以见礼之梗概。
贾疏"十有二献"之说,今并存之,以待作者。
传:文公二年,大事於太庙,跻僖公"跻,升也。 僖公,闵公庶兄,继闵而立,庙坐宜次闵下,今升在闵上,故书而讥之"。
左氏曰,逆祀也。
於是夏父弗忌为宗伯"夏,户雅反。 疏曰小宗伯掌建国之神位,辨庙祧之昭穆。 诸侯之官所掌亦当然也",尊僖公,且明见曰:"吾见新鬼大,故鬼小"新鬼僖公,既为兄,死时年又长。 故鬼闵公,死时年少。 弗忌明言其所见",先大后小,顺也。 跻圣贤,明也"又以僖公为圣贤"。 明顺,礼也。 君子以为失礼,礼无不顺。 祀,国之大事也,而逆之,可谓礼乎?子虽齐圣,不先父食久矣"先,悉荐反,下“不先"同。 齐,肃也。 臣继君,犹子继父"。
故禹不先鲧"鲧,禹父",汤不先契"契,汤十三世祖",文、武不先不",知律反。 不,后稷子"。
宋祖帝乙,郑祖厉王,犹上祖也"帝乙,微子父。 厉王,郑桓公父。 二国不以帝乙、厉王不肖而犹尊尚之"。
是以《鲁颂》曰:春秋匪解,享祀不忒。
皇皇后帝,皇祖后稷"解,佳卖反。 忒,他得反。 忒,差也。 皇皇,美也。 后帝,天也。 《诗》颂僖公郊祭上天,配以后稷"。”
君子曰礼,谓其后稷亲而先帝也"先称帝也"。
《诗》曰:"问我诸姑,遂及伯姊。"
君子曰,礼谓其姊亲而先姑也。
《公羊传》曰:"大事者何?大也"详见前"。"
"跻者何?升也。 何言乎升僖公。"
"讥逆祀也。 其逆祀奈何?先祢而后祖也"升,谓西上。 后祖者僖公以臣继闵公,犹子继父,故闵公桓文公亦犹祖也。 自先君言之,隐、桓及闵、僖,各当为兄弟,顾有贵贱耳。 自继代言之,有父子君臣之道,此恩义逆顺,各有所施也。 《梁传》同。 《国语·鲁语》夏父弗忌为宗,弗忌,鲁大夫。 宗,宗伯。 ,将跻僖公,宗有司曰〈宗有司,宗官司事臣也〉:“自元王以及主癸莫若汤〈元王,契也。 主癸,汤父也,〉自稷以及王季莫若文、武,商、周之也,未尝跻汤与文、武,为不逾也〈不使相逾〉"。 杨氏曰:《春秋》书大事於太庙,谓大也。 大与时不同。 《国语》云",将跻僖公"。 《梁传》云"著尝曰,曰尝,皆指时言之,非也""。”
定公八年冬十月,从祀先公"从,顺也。 先公,闵公、僖公也。 将正二公之位次"。
左氏曰,顺祀先公而祈焉"阳虎将作大事,欲顺祀以取媚"。
《通典》:古者天子诸侯三年丧毕,皆先祖之神而飨之。
以生有庆集之忄,死亦应备合食之礼。
缘生以事死,因天道之成而设之飨,皆合先祖之神而飨之。
虞夏先王崩,新王元年二年丧毕而。
三年春特礻龠,夏特,秋特尝,冬特。
四年春特礻龠,夏,秋尝,冬。
每岁皆然,以终其代。
"高堂隆云:"丧以奇年毕则亦常在奇年,偶年毕则亦常在偶年。" "殷先王崩,新王二年丧毕而。
三年春特,夏特礻龠,秋特尝,冬特。
四年春特,夏礻龠,秋尝,冬"岁奇偶如虞夏。 按殷改虞夏春礻龠曰,又改为礻龠。 按《郊特牲》"春秋尝",则殷祭"。
周制,天子诸侯三年丧毕,礻覃祭之后,乃於太祖,来年春於群庙",毁庙未毁庙皆合升於太祖。 ,则不及亲庙。 但文、武以下毁主,依昭穆於文武庙中祭之,王季以上於后稷庙祭之,知先后者,约《春秋》鲁僖公、定公、宣公皆八年而,以再殷祭推之"。
尔后五年再殷祭一一"所以丧必有此者,为后再殷之祭本也。 丧毕之,之本。 明年之,之本。 故从此后各自数,每至三年,则各为之,故得五年再殷祭。 因以法五岁再闰,天道大成也",以夏,以秋"《诗·宫·传》云"诸侯再则不礻勺,秋则不尝,唯天子兼之"是也。 崔灵恩云: "以夏者,以审谛昭穆,序列尊卑,夏时,阳在上,阴在下,尊卑有序,故大次第而祭之,故者谛也,弟也。 以秋者,以合聚群生,其礼最大,必秋时万物成熟,大合而祭之,故者合也。 " 右杨氏《祭礼》只分大、时为二,而不言四代之制,且不言祭之时,盖以经无明文,不敢臆说。 而《通典》则备言之,盖《通典》取郑康成所注《礼记》为说。 而康成又约《春秋》所书为说,大概皆臆说也。 是以先儒多排之。 然自郑注既行,而后之有国者多本之以定宗庙之祭矣,故具载《通典》所述,而列诸儒之论於左方。 赵氏曰,《王制》春礻勺夏,郑注以为夏时礼,《祭统注》谓夏殷礼。 《祭义》春秋尝,注以为春者,夏殷礼。 周以为殷祭,更名春祭曰祠。 《郊特牲》又注曰当为礻龠。 夫《礼记》诸篇,或孔门之末流弟子所撰,或是汉初诸儒私撰之,以求购金,皆约《春秋》为之。 见《春秋》於庄公,遂以为时祭之名。 见《春秋》惟两度书"闵二年五月吉於庄公,今之三月。 僖八年七月於太庙,今之五月也",所以或谓之春祭,或谓之夏祭,各自著书,不相符会,理可见也。 而郑元不达其意,故注《郊特牲》云“当为礻勺"《祭义》与《郊特牲》同。
《祭统》及《王制》则云"此夏殷时礼也。"
且《祭统》篇末云成王追念周公,赐之重祭,郊社、尝是也,何得云夏殷礼哉?《王制》"诸侯礻勺则不,则不尝,尝则不,则不礻龠。"
撰此篇者,亦缘见《春秋》中唯有、、尝三祭,谓鲁唯行此三祭,故云耳。
若信如郑注,诸侯每岁皆朝,即远国来往须历数时,何独废一时而已。
又须往来常在道路,如何守国理民乎"郑注虞、夏之制,诸侯岁朝,废一时祭"?《公羊传》"五年而再殷祭"。
《大宗伯注》曰"五年再殷宗,一一"。
又云"、,俱殷祭。 ,则於太祖列群庙之主。 ,则於文、武庙各迎昭穆之主。"
夫太庙之有祭,象生有族食之义,列昭穆,齿尊卑。
今乃分昭穆各於一庙,有何理哉?若信有此理,五庙、七庙有虚主,《曾子问》篇中何得不该?盖儒者无以分别、之异,强生此义也。
僖公三十三年,《左氏传》曰"、尝、於庙"。
盖左氏见《春秋》经前后记祭,唯有此、尝、三种,以为祭名尽於此。
但按经文,不识经意,所以云尔。
又昭公十五年於武宫,二十五年於襄公,定公,八年於僖公,亦左氏见经书於庄公,以为诸庙合行之,故妄云於武宫、僖公、襄公,皆妄引文而祭耳。
问者曰,若谓三年丧毕之殷祭,则晋人云"以寡君之未祀"何也?答曰,此左氏之妄也。
左氏见经文吉于庄公,以为丧毕当,而不知此本鲁礼,不合施于他国。
左氏亦自云鲁有乐,宾祭用之。
即明诸国无可知,是左氏自相违背,亦可见矣。
林氏曰,事有出于一时之陋见,行之数千百载,莫有悟其非者,良可叹也!
夫之说,诸儒聚讼久矣。
论年之先后,则谓之先三而后三"郑康成,高堂隆",或谓先二而后三"徐邈"。
辩祭之小大,则或谓大于"郑康成",或谓大于"五肃",或谓一祭而二名,礼无差降"贾逵,刘歆"。
又或谓以夏不以春,以冬不以秋。
矛盾相攻,卒无定论。
此皆置而勿辩。
其可深责者,始为私见陋说,召诸儒之纷纷者,其郑氏之失欤,郑氏之说曰,鲁礼三年丧毕而于太祖,明年春于群庙,自尔以后,五年而再盛祭。
一一,周礼废绝久矣。
僖公薨,文公即位,二年秋八月大事于太庙。
大事,也。
推此是三年丧毕而于太祖也。
明年春,虽无正文,约僖公、定公八年皆有文可知。
盖以文公二年,则知僖、宣二年亦皆有。
则明年是三年春。
四年、五年、六年秋,是三年。
更加七年、八年并前为五年,故于群庙也。
自后三年一,五年一,呜呼!郑氏不知《春秋》固妄为此说,后学又不察,固为所惑也。
当春秋时,诸侯僭乱,无复礼制,鲁之祭祀,皆妄举也。
诸侯而郊上帝、始祖,罪也。
大夫而旅泰山、舞《八佾》,罪也。
《春秋》常事不书,其书者,皆悖礼乱常之事。
故书郊者九,书者二,与夫大事一,有事二,二,尝一之类,无非记其非常,俾后世以见其非,奈何反以为周礼而足法乎?使鲁之祭祀如周之礼,则《春秋》不书矣。
据僖公以三十二年冬十二月薨,至文公二年秋八月丧制未毕,未可以也,而乃大事焉,一恶也。
跻僖公,二恶也。
彼有二恶,《春秋》讥之,郑氏乃谓三年丧毕而于太祖者,果礼邪!又曰明年春。
经无三年祭之文,何自知之?徒约僖公、宣公八年皆有而云,愈缪也。
鲁之设祭,何常之有,圣人于其常,又不书之,何得约他公之年以足文公,而见三年之与五年而再殷祭乎?使文公二年不因跻僖公,则《春秋》不书大事,使僖公八年不因用致夫人,则《春秋》不书,又何准邪?况宣公八年经书有事于太庙,则是常祭也,而以为何邪?诚为祭,经不得谓之有事。
且闵公二年,《春秋》书夏月吉于庄公,是鲁常以二年即矣,何待三年与八年乎?闵有文而不之据,宣无文而妄据之,傅会可见也。
不然,鲁至僖公而始书三望,岂他公皆不望乎?至成公而后书用郊,岂他公皆不郊乎?桓公一岁而再,十二公而唯一尝,又可以为法乎?取乱世之典,以为治世之制,郑氏岂知《春秋》哉!区区一郑氏不足责,后世诸儒波荡而从之,历代祀典咸所遵用,益可悲也。
夫其论之制既谬,至其言祭之时亦非矣。
《春秋》书大事于秋八月,而彼此为冬。
书闵公之于夏四月,书僖公之于秋七月,而彼一以为夏。
既本鲁礼以行祀典,而又不用其时,是自戾也。
故曰事有出于一时之陋见,行之数千百岁莫有悟其非者,之说是也。
虽然鲁祀诚非矣,先王之制可得闻乎?曰孟子之时有闻周礼之详矣,矧加秦火之酷乎!夫子曰"多闻阙疑",郑氏惟不知"阙疑"之理,乃妄说以惑世,况又效其尤邪。
故求之圣经,之文不详,所可知者,尊而卑矣。
礼不王不,或问之说,夫子答以不知,讥鲁僖僭也。
《春秋》之法,所讥在祭则书其祭名,不然则否。
书郊、书望,则所讥在郊、望与也。
若文公之,则讥其短丧逆祀,不在于,故曰大事而已。
何者?者,其祖之所自出。
王者立始祖之庙,未足以尽追远尊先之义。
故近推祖所出之君而追祀之,则谓之。
有虞氏、夏后氏皆黄帝,以其祖颛,帝之所出也。
商人、周人皆喾,以其祖契,文王之所出也。
,天子之中。
诸侯无礼,鲁用之,僭也。
若夫,则合食而忆。
毁庙未毁庙之主,皆合食于太祖,非惟天子有,诸侯亦得也。
详二祭之名,则尊而卑,可谓明矣。
先儒据郑氏说,率以大于,是以诸侯之祭加天子之祭,可乎?考之经籍,之文可知者此尔,盖其礼之大者。
至于年数之久远,祭时之先后,则经无所据,学者当阙其疑不可据汉儒臆论也。
若世有圣君贤臣,达礼之情,观时变通,而为之制可矣。
何必胶柱而不知变乎!苟徒以郑氏之误说,鲁人僭礼之典,以为百代常行,则恐为后世知《春秋》者笑也。
杨氏曰,自汉以来,宗庙之礼不合古制者,其失有二:混为一事,一失也;轻宗庙而重原庙,二失也。
其一曰,、之礼不同,王者既立始祖之庙,又推始所自出之帝,而以始祖配之,所谓也。
合群庙之主于始祖之庙,而设殷祭,所谓也。
先儒皆知为殷祭矣,而又兼以为殷祭,其说何从始乎?盖自成王念周公有大勋劳,赐以郊,重祭圣人,已叹其非礼。
然鲁之有,特祭于周公之庙,崦上及于文王,以文王者,周公之所出也。
其后闵公二年,僭用礼合先祖,叙昭卑劣穆,用致夫人于庙,而礼始与混淆而无别。
《春秋》常事不书,特书闵公、僖公两者,记失礼之始也。
文公二年,大事于太庙,跻僖公。
《公羊传》曰:"大事者何?大也。"
谓大合毁庙、未毁庙之主于太祖之庙而祭之也。
天子有,诸侯亦有,于文公乎何讥?讥其逆祀,跻僖公也。
郑康成乃谓、皆为鲁礼。
夫谓为鲁礼,可也,鲁之有,行于周公之庙已非礼矣。
况僭而行之于庄公之宫,又于太庙,以致妾母,可以谓之礼乎?,宗庙之大祭也。
故惟礼为盛。
观《明堂位》之言可见。
闵、僖窃之盛礼,以侈一时之美观,犹周公庙有八佾,其后窃而用之于季氏之庭,此圣人之所深恶也。
况三年丧毕而吉祭,此礼也,闵公丧未毕,窃之盛礼,以行吉祭。
合先祖,叙昭穆,此礼也,僖公窃之盛礼,以致夫人。
、之混,自此始也。
郑氏不能推本寻源,以辩、二礼之异,正闵、僖僭之罪,以明《春秋》之意,反取《春秋》之所深讥者,以明先王、之正礼。
又妄称、皆为殷祭,三年一,五年一,二礼常相因并行,且多为说以文之。
按郑注《王制》及《春官·大宗伯·诗·殷颂》,皆为鲁礼三年丧毕而于太祖,明年春于群庙,自尔以后五年而再殷祭,一一。
愚始读郑氏三注,意其必有昭然可据之实,及考其所自来,则曰一一之说出于《春秋》鲁礼及纬书。
夫溺于纬书之伪,而不悟其非,此郑氏之蔽惑,不足责也。
谓出于《春秋》鲁礼者,并无事实可证,乃悟以僖公之、文公之二事,穿凿傅会,以文致其说而已。
夫、二礼,其源各异,本不相因。
僖公之未尝因乎,文公之未尝关乎也。
今其说曰,文公二年既有,则僖公二年亦必有;僖公八年既有,则文公八年亦必有。
事之本无,既牵合影射以为有,盖欲明僖公之前有,文公之为证矣,又地增宣公八年之以明之,谓僖、宣八年皆有,放于《春秋》。
宣公八年有事于在庙,未尝有文,乃郑氏驾虚词以多其证。
此其妄二也。
文二年《公羊传》云"五年而再殷祭。"
所谓五年再殷祭者。
谓三年一,五年再。
犹天道三年一闰,五年再闰也。
郑氏乃引之以为三年一,五年一之证。
此莽莽其妄三也。
二年至八年,相去凡七年,与五年再殷祭之数不合也,则为之说曰鲁礼三年丧毕而于太祖,明年春于君庙,自尔以后五年而再殷祭。
夫谓三年丧毕而于太祖可也,明年春于群庙,何所据而为是说乎?强添此事于五年再殷祭之前,直欲以掩五年、七年不合之数尔。
后之儒者知其不可,则为之说曰丧毕之,之本,明年之,之本。
此其为说若巧矣,惜乎!其似是而实非也。
此其妄四也。
且后世之所以信郑氏者,以其所据者《春秋》也。
而郑氏所据者,乃是以无为有,驾虚为实,取闵、僖僭窃之礼,以明先五、之正礼。
既三注其说于经,又以此说推演为《志》,注疏盈溢,文不胜繁,故观者莫辩,诸儒靡然而从之,是皆求其说于郑注之中,未尝以经而考注之真伪也。
王肃最为不信郑氏,亦也为五年殷祭之名,不亦误乎。
自郑氏之说立,混于,而之礼遂亡;混于,而之礼亦紊。
夫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见于《大传》,见于《小记》,见于《丧服》、《子夏传》,非不甚明。
《祭法》首述虞、夏、殷、周四代已行之礼,又信而有证,固有国家者所当讲明而举行也。
自汉以来,世之儒者,皆置之而不论,其故何哉?盖后之文者,皆求其说于三年一,五年一之中,而不求之于其祖之所自出。
皆由汉儒混于,而遂至于不知有,此礼之所由亡也,可不惜哉!汉儒既以、皆为鲁礼,又以、同为殷祭,于、之本原已失之矣。
又欲寻流逐末,欲辩、之名所以不同,是故马融谓大小",三年大及郊宗┙。 ,岁及坛单"。
郑玄谓大小",毁主、未毁主合于太祖。 ,叭毁主合食,未毁则名祭于其庙"。
贾逵、刘歆谓一祭二名。
纷纷异同得失不能相远,最是郑氏多为之说,附经而行,其汩经为尤甚。
于是礼为所混,历代所行,众说纷错,岁月先后,拘牵缠绕,而礼亦不得其正,是之礼,亦从此而紊矣。
故曰混、为一事,其失一也"轻宗庙重原庙说,见《宗庙门》"。
又曰:愚按郑氏注《王制》、《春官·大宗伯》及《诗·殷颂》,皆云鲁礼三年丧毕而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及注《鬯人》"庙用修",又云始自馈食始。
信如是言,则丧毕而有,之前又有,自馈食始也。
以丧礼考之,大祥、礻覃皆有此祭,犹是丧祭也。
丧毕则有吉祭,未闻丧毕既有吉祭之,前又有吉祭之也。
自郑氏注有此说,魏卞后、唐睿宗之丧,皆礻覃后有,丧毕有,明年春有。
国朝治平二年,同知太常礼院吕夏卿亦建此议,谓之小。
后之儒者,意在尊信圣经,不知经无其文,乃郑氏说也。
若如疏家谓郑氏用《梁》"练而坏庙"之说,尔时木主新入庙,祭之,此尤非也。
,吉祭也,练而迁庙之时遽行吉祭,尤无是理。
案:、之制,礼经无明文,而汉儒之释经者,各以意言之,其说莫详於郑氏。
而其支离,亦莫甚於郑氏。
故先儒皆不以为然,如赵氏、林氏、杨氏之言,辨说析详明,己无余蕴。
然其所诋訾者,大概有四:三年一,五年一,一也;混、为一事,二也;以为丧服即吉之祭,三也;以为时祭,四也。
夫三年一,五年一,经无其文。
盖纬书之说。
若混、为一事,则郑氏据鲁之僭礼,妄作而以为周礼,先儒言之详矣。
至於以为丧服即吉后之祭为非,则愚以为《王制》言三年之丧不祭,唯祭天地社稷为越绋而行事。
然则丧服未除,宗庙诸祭尽废,非特、也。
《左传》言"而作主,特祀於主。 尝於庙。"
然则丧服既除,宗庙诸祭尽举,亦非特、也。
以是观之,则郑注所谓鲁礼三年丧毕而於太祖,明年春於群庙,恐只是泛指丧毕则可以吉祭而言,未见其即以、为丧毕之祭也。
如丧毕之祭,则礼谓之。
然左氏所谓"特祀於主"者,先儒注释以为祀新主於寝,则不及群庙也。
《仪礼·士虞礼》载祭祝文曰:
"孝子某,孝显相,夙兴夜处,小心畏忌,不惰其身,不宁。 用尹祭"脯曰尹祭"。 嘉荐普淖,普荐溲酒。 尔皇祖某甫,以齐尔孙某甫,尚飨。"
则亦有告祭於庙之礼。
但《仪礼》所言乃士礼,若国家之礼,则、时飨之外,必别有一祭之礼,而经文无可考,至鲁则始以为,而礼之失自此始矣。
先儒议康成之释、,病其据鲁之失礼以为周礼。
然鲁自以为,祭而康成自谓三年丧毕,於太祖,则其意乃以为,本不以为,实未尝专以鲁为据也。
盖者,合祭也。
大,则以巳毁庙之主合於太祖而祭之。
时,则以未毁昭穆庙之主合於太祖而祭之。
至於,则亦是以新主合於旧主而祭之。
然则以训祭,亦未为不可。
而所谓明年春於群庙,则自是吉祭矣。
故愚以为康成所谓三年丧毕於太祖,明年於群庙,本非据鲁礼而言,未可深訾也。
特不当以《春秋》所书而遥推其、之年,则为无据而臆说耳。
若之,又为时祭。
则《王制》"天子祭,诸侯一直一"之说,《左传》"尝於庙"之说,所载晋人言"寡君未祀"之说,皆指时祭而言,无缘皆妄。
盖有二名,有大之,《大传》所谓"礼,不王不,王者其祖之所自出,而以祖配之,"《礼运》所谓"鲁之郊非礼也"是也。
有时之,《祭义》所谓"春秋尝",《王制》所谓"天子,诸侯一直一是也。 赵伯循必以为非时祭之名,因不信郑氏而并诋《礼记》、《左传》,其意盖谓只是大,无所谓时。 然之名义,他不经见,惟《礼记》详言之耳。 赵氏所言,亦是因“不王不"之说,"鲁郊非礼"之说,见得为天子之大祀,故不可以名时祭。
然《大传》、《礼运》,《礼记》也;《王制》、《祭义》,亦《礼记》也。
今所本者《大传》、《礼运》,所诋者《王制》、《祭法》,是据《礼记》以攻《礼记》也。
至於"尝於庙"一语,虽《左氏》所言,然其所载昭公十五年於武宫,二十五年於襄公,定公八年於僖公,襄公十六年晋人曰"寡君之未祀",则皆当时之事,今赵氏皆以为左氏。
见经中有於庄公一事,故於当时鲁国及他国之祭祀,皆妄以为,则其说尤不通矣。
安有鲁国元无此祭,晋人元无此言,而凿空妄说乎?盖鲁伯禽尝受郊之赐,则鲁国后来所行之,其或为大,或为时,亦未可知也。
至於左氏所谓"尝於庙",晋人所谓"寡君未祀",则时之通行於天子诸侯者,非止鲁国行之而已,恐难侪之郊望而例以僭目之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