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书 志第十三 礼四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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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书》 志第十三 礼四之四 魏收

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有祖母之丧,欲服齐衰三年,以无世爵之重,不可陵诸父,若下同众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正。

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袁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议:"嫡孙后祖,持重三年,不为品庶生二,终德宜先诸父。"

太常卿刘芳议:"案丧服乃士之正礼,含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时复下同庶人者,皆别标显。 至如传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庙。 世儒多云,嫡孙传重,下通庶人。 以为差谬。 何以明之?《礼稽命征》曰:‘天子之元士二庙,诸侯之上士亦二庙,中、下士一庙。 ’一庙者,祖祢共庙。 《祭法》又云庶人无庙’。 既如此分明,岂得通于庶人也?传重者主宗庙,非谓庶人祭于寝也。 兼累世承嫡,方得为嫡子嫡孙耳。 不尔者,不得继祖也。 又郑玄别变除,云为五世长子服斩也。 魏晋以来,不复行此礼矣。 案《丧服经》无嫡孙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为长子三年,嫡孙期。 《传》及注因说嫡孙传重之义。 今世既不复为嫡子服斩,卑位之嫡孙不陵诸叔而持重,则可知也。 且准终德资阶,方之士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复,无斯礼。 考之旧典,验之今世,则兹范罕行。 且诸叔见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服期为允。"

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 何以论之?自大夫以上,每条标列,逮于庶人,含而不述,比同士制,起后疑也。 唯有庶人为国君,此则明义服之轻重,不涉于孙祖。 且受国于曾祖,废疾之祖父,亦无重可传,而犹三年,不必由世重也。 夫霜感露濡,异识咸感,承重主嗣,宁甄寝庙,嫡孙之制,固不同殊。 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袭,末代僭妄,不可以语通典。 是以《春秋》讥于世卿,《王制》称大夫不世,此明训也。 《丧服》,《经》虽无嫡孙为祖三年正文,而有祖为嫡孙者,岂祖以嫡服己,己与庶孙同为祖服期,于义可乎?服祖三年,此则近世未尝变也。 准古士官不过二百石已上,终德即古之庙士也。 假令终德未班朝次,苟曰志仁,必也斯遂。 况乃官历士流,当训章之运,而以庶叔之嫌,替其嫡重之位,未是成人之善也。"

芳又议:"国子所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 本亦不谓一篇之内全不下同庶人,正言嫡孙传重,专士以上。 此《经》、《传》之正文,不及庶人明矣。 戴德《丧服变除》云:‘父为长子斩,自天子达于士。 ’此皆士以上乃有嫡子之明据也。 且承重者,以其将代己为宗庙主,庙主了不云寝,又其证也。 所引大夫不世者,此《公羊》、《谷梁》近儒小道之书,至如《左氏》、《诗》、《易》、《论语》皆有典证,或是未寤。 许叔重《五经异义》云,今《春秋公羊》、《谷梁》说卿大夫世位,则权并一姓,谓周尹氏、齐崔氏也。 而古《春秋左氏》说卿大夫皆得世禄。 《传》曰‘官族’,《易》曰‘食旧德’,旧德,谓食父故禄也。 《尚书》曰:‘世选尔劳,予不绝尔善。 ’《诗》云:‘惟周之士,不显奕世。 ’《论语》曰:‘兴灭国,继绝世。 ’国谓诸侯,世谓卿大夫也。 斯皆正经及《论语》士以上世位之明证也,士皆世禄也。 八品者一命,斯乃信然。 但观此据,可谓睹其纲,未照其目也。 案晋《官品令》所制九品,皆正无从,故以第八品准古下士。 今皇朝《官令》皆有正从,若以其员外之资,为第十六品也,岂得为正八品之士哉?推考古今,谨如前议。"

景邕等又议:"《丧服》正文,大夫以上,每事显列,唯有庶人,含而不言。 此通下之义,了然无惑。 且官族者,谓世为其功;食旧德者,谓德侯者世位;兴灭国,继绝世,主谓诸侯卿大夫无罪诛绝者耳。 且金貂七毦,杨氏四公,虽以位相承,岂得言世禄乎?晋太康中,令史殷遂以父祥不及所继,求还为祖母三年。 时政以礼无代父追服之文,亦无不许三年之制,此即晋世之成规也。"

尚书邢峦奏依芳议。

诏曰:"嫡孙为祖母,礼令有据,士人通行,何劳方致疑请也。 可如国子所议。"

延昌二年春,偏将军乙龙虎丧父,给假二十七月,而虎并数闰月,诣府求上。

领军元珍上言:"案《违制律》,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龙虎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依律结刑五岁。"

三公郎中崔鸿驳曰:"三年之丧,二十五月大祥。 诸儒或言祥月下旬而禫,或言二十七月,各有其义,未知何者会圣人之旨。 龙虎居丧已二十六月,若依王、杜之义,便是过禫即吉之月。 如其依郑玄二十七月,禫中复可以从御职事。 《礼》云:‘祥之日鼓素琴。 ’然则大祥之后,丧事终矣。 既可以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若如府判,禫中鼓琴,复有罪乎?求之经律,理实未允。"

下更详辨。

珍又上言:"案《士虞礼》,三年之丧,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礻覃。 郑玄云‘中犹间也’,‘自丧至此,凡二十七月’。 又《礼》言:‘祥之日鼓素琴。 ’郑云:‘鼓琴者,存乐也。 ’孔子祥后五日,弹琴而不成,十日而成笙歌。 郑注与《郑志》及逾月可以歌,皆身自逾月可为。 此谓存乐也,非所谓乐。 乐者,使工为之。 晋博士许猛《解三验》曰:案《黍离》、《麦秀》之歌,《小雅》曰“君子作歌,惟以告哀",《魏诗》曰"心之忧矣,我歌且谣"。

若斯之类,岂可谓之金石之乐哉?是以徒歌谓之谣,徒吹谓之和。

《记》曰:‘比音而乐之,及干戚羽毛谓之乐。

’若夫礼乐之施于金石,越于声音者,此乃所谓乐也。

至于素琴以示终、笙歌以省哀者,则非乐矣。

《间传》云:大祥除衰,杖而素缟麻衣,大祥之服也。

《杂记》注云:‘玄衣黄裳,则是禫祭,黄者,未大吉也。

’《檀弓》云:‘祥而缟,是月禫,徙月乐。

’《郑志》:赵商问,郑玄答云:祥谓大祥,二十五月。

是月禫,谓二十七月,非谓上祥之月也。

徙月而乐。

许猛《释六征》曰:乐者,自谓八音克谐之乐也。

谓在二十八月,工奏金石之乐耳。

而驳云:‘大祥之后,丧事终矣。

’脱如此驳,禫复焉施?又驳云:‘禫中鼓琴,复有罪乎?’然禫则黄裳,未大吉也,鼓琴存乐,在礼所许。

若使工奏八音,融然成韵,既未徙月,不罪伊何!又驳云:‘禫中既得从御职事,求上何为不可?’检龙虎居丧二十六月,始是素缟麻衣,大祥之中,何谓禫乎?三年没闰,理无可疑。

麻衣在体,冒仕求荣,实为大尤,罪其焉舍!又省依王、杜禫祥同月,全乖郑义。

丧凶尚远,而欲速除,何匆匆者哉?下府愚量,郑为得之。

何者?《礼记》云:‘吉事尚近日,凶事尚远日。

’又《论语》云:‘丧与其易宁戚。

’而服限三年,痛尽终身。

中月之解,虽容二义,尚远宁戚。

又检王、杜之义,起于魏末晋初。

及越骑校尉程猗赞成王肃,驳郑禫二十七月之失,为六征三验,上言于晋武帝曰:‘夫礼国之大典,兆民所日用,岂可二哉。

今服礻覃者各各不同,非圣世一统之谓。

郑玄说二十七月禫,甚乖大义。

臣每难郑失,六有征,三有验,初未能破臣难而通玄说者。

’如猗之意,谓郑义废矣。

太康中,许猛上言扶郑,《释六禫》,《解三验》,以郑禫二十七月为得,猗及王肃为失。

而博士宋昌等议猛扶郑为衷,晋武从之。

王、杜之义,于是败矣。

王、杜之义见败者,晋武知其不可行故也。

而上省同猗而赞王,欲亏郑之成轨,窃所未宁。

更无异义,还从前处。”

鸿又驳曰:"案三年之丧,没闰之义,懦生学士,犹或病诸。 龙虎生自戎马之乡,不蒙稽古之训,数月成年,便惧违缓。 原其本非贪荣求位,而欲责以义方,未可使尔也。 且三年之丧,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 郑玄以中为间,王、杜以为是月之中。 郑亦未为必会经旨,王、杜岂于必乖圣意。 既诸儒探赜先圣,后贤见有不同,晋武后虽从宋昌、许猛之驳,同郑禫议,然初亦从程猗,赞成王、杜之言。 二论得否,未可知也。 圣人大祥之后,鼓素琴,成笙歌者,以丧事既终,余哀之中,可以存乐故也。 而乐府必以干戚羽毛,施之金石,然后为乐,乐必使工为之。 庶民凡品,于祥前鼓琴,可无罪乎?律之所防,岂必为贵士,亦及凡庶。 府之此义,弥不通矣。 鲁人朝祥而暮歌,孔子以为逾月则可矣。 尔则大祥之后,丧事之终,鼓琴笙歌,经礼所许。 龙虎欲宿卫皇宫,岂欲合刑五岁。 就如郑义,二十七月而禫,二十六月十五升、布深衣、素冠、缟纰及黄裳、彩缨以居者,此则三年之余哀,不在服数之内也。 衰绖则埋之于地,杖则弃之隐处,此非丧事终乎?府以大祥之后,不为丧事之终,何得复言素琴以示终也。 丧事尚远日,诚如郑义。 龙虎未尽二十七月而请宿卫,实为匆匆,于戚之理,合在情责。 便以深衣素缟之时,而罪同杖绖苫块之日,于礼宪未允。 详之律意,冒丧求仕,谓在斩焉草土之中,不谓除衰杖之后也。 又龙虎具列居丧日月,无所隐冒,府应告之以礼,遣还终月。 便幸彼味识,欲加之罪,岂是遵礼敦风,爱民之致乎?正如郑义,龙虎罪亦不合刑,匆匆之失,宜科鞭五十。"

三年七月,司空、清河王怿第七叔母北海王妃刘氏薨,司徒、平原郡开国公高肇兄子太子洗马员外亡,并上言,未知出入犹作鼓吹不,请下礼官议决。

太学博士封祖胄议:"《丧大记》云:期九月之丧,既葬饮酒食肉,不与人乐之;五月三月之丧,比葬,饮酒食肉,不与人乐之;世叔母、故主、宗子,直云饮酒食肉,不言不与人乐之。 郑玄云:‘义服恩轻。 ’以此推之,明义服葬容有乐理。 又《礼》:‘大功言而不议,小功议而不及乐。 ’言论之间,尚自不及,其于声作,明不得也。 虽复功德,乐在宜止。"

四门博士蒋雅哲议:"凡三司之尊,开国之重,其于王服,皆有厌绝。 若尊同体敌,虽疏尚宜彻乐。 如或不同,子姓之丧非嫡者,既殡之后,义不阙乐。"

国子助教韩神固议:阙"夫羽旄可以展耳目之适,丝竹可以肆游宴之娱,故于乐贵县,有哀则废。 至若德俭如礼,升降有数,文物昭旂旗之明,锡鸾为行动之响,列明贵贱,非措哀乐于其间矣。 谓威仪鼓吹依旧为允。"

兼仪曹郎中房景先驳曰:"案祖胄议以功德有丧,鼓吹不作;雅哲议齐衷卒哭,箫管必陈,准之轻重,理用未安。 圣人推情以制服,据服以副心,何容拜虞生之奠于神宫,袭衰麻而奏乐。 大燧一移,衰情顿尽,反心以求,岂制礼之意也。 就如所言,义服恩轻,既虞而乐,正服一期,何以为断?或义服尊,正服卑,如此之比,复何品节?雅哲所议,公子之丧非嫡者,既殡之后,义不阙乐。 案古虽有尊降,不见作乐之文,未详此据,竟在何典?然君之于臣,本无服体,但恩诚相感,致存隐恻。 是以仲遂卒垂,笙龠不入;智悼在殡,杜蒉明言。 岂大伦之痛,既殡而乐乎?又神固等所议,以为笳鼓不在乐限,鸣铙以警众,声笳而清路者,所以辨等列,明贵贱耳,虽居哀恤,施而不废。 粗而言之,似如可通,考诸正典,未为符合。 案《诗》‘云钟鼓既设’,‘鼓钟伐鼛’,又云‘于论鼓钟,于乐辟雍’。 言则相连,岂非乐乎?八音之数,本无笳名,推而类之,箫管之比,岂可以名称小殊,而不为乐。 若以王公位重,威饰宜崇,鼓吹公给,不可私辞者,魏绛和戎,受金石之赏,钟公勋茂,蒙五熟之赐;若审功膺赏,君命必行,岂可陈嘉牢于齐殡之时,击钟磬于疑祔之后?寻究二三,未有依据。 国子职兼文学,令问所归,宜明据典谟,曲尽斟酌,率由必衷,以辨深惑。 何容总议并申,无所析剖,更详得失,据典正议。"

秘书监、国子祭酒孙惠蔚,太学博士封祖胄等重议:"司空体服衰麻,心怀惨切,其于声乐,本无作理,但以鼓吹公仪,致有疑论耳。 案鼓吹之制,盖古之军声,献捷之乐,不常用也。 有重位茂勋,乃得备作。 方之金石,准之管弦,其为音奏,虽曰小殊,然其大体,与乐无异。 是以《礼》云:‘鼓无当于五声,五声不得不和。 ’窃惟今者,加台司之仪,盖欲兼广威华,若有哀用之,无变于吉,便是一人之年,悲乐并用,求之礼情,于理未尽。 二公虽受之于公,用之非私,出入声作,亦以娱己。 今既有丧,心不在乐,笳鼓之事,明非欲闻,其从宁戚之义,废而勿作。 但礼崇公卿出入之仪,至有趋以采齐,行以肆夏,和銮之声,佩玉之饰者,所以显槐鼎之至贵,彰宰辅之为重。 今二公地处尊亲,仪殊百辟,鼓吹之用,无容全去。 礼有悬而不乐,今陈之以备威仪,不作以示哀痛。 述理节情,愚谓为允。"

诏曰:"可从国子后议。"

清河王怿所生母罗太妃薨,表求申齐衰三年。

诏礼官博议。

侍中、中书监、太子少傅崔光议:"《丧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母。 《传》曰:‘先君余尊之所厌,不得过大功。 ’《记》:‘公子为其母练冠麻衣源缘,既葬除之。 ’《传》曰:‘何以不在五服中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 ’此皆谓公侯枝子,藉父兄以为称,其母本妾,犹击之于君,不得以子贵为夫人者也。 至如应、韩启宇,厥母固自申内主之尊;凡、蒋别封,其亲亦容尽君妣之重,若然,便所谓周公制礼而子侄共尊。 汉世诸王之国,称太后,宫室百官,周制京邑,自当一傍天子之式,而不用公庶之轨。 魏氏已来,虽群臣称微,然尝得出临民土,恐亦未必舍近行远,服功衰与练麻也。 罗太妃居王母之尊二十许载,两裔籓后,并建大邦,子孙盈第,臣吏满国,堂堂列辟,礼乐备陈,吉庆凶哀宜称情典。 则不应傍之公第,仍拘先厌。 愚谓可远准《春秋》子贵之文,上祔周汉侯王之体,成母后之尊,蠲帝妾之贱,申疏丧之极慕,拟功练之轻悲。 诚如此:则三年之丧,无乖于自达;巨创之痛,有遂乎在中,宁成过哀,情礼俱允。"

时议者不同,诏服大功。

时又疑清河国官从服之制,太学博士李景林等二十一人议:"按《礼》文,君为母三年,臣从服期。 今司空自为先帝所厌,不得申其罔极。 依《礼》大功,据丧服厌降之例,并无从厌之文。 今太妃既舍六宫之黎,加太妃之号,为封君之母,尊崇一国。 臣下固宜服期,不得以王服厌屈,而更有降。 礼有从轻而重,义包于此。"

太学博士封伟伯等十人议:"案臣从君服,降君一等。 君为母三年,臣则期。 今司空以仰厌先帝,俯就大功,臣之从服,不容有过。 但礼文残缺,制无正条,窃附情理,谓宜小功。 庶君臣之服,不失其序,升降之差,颇会礼意。"

清河国郎中令韩子熙议:

谨案《丧服大功章》云:公之庶昆弟为其母妻。

《传》曰:"何以大功?先君余尊之所厌,不敢过大功也。"

夫以一国之贵,子犹见厌,况四海之尊,固无申理。

顷国王遭太妃忧,议者援引斯条,降王之服。

寻究义例,颇有一途。

但公之庶昆弟,或为王,或为大夫。

士之卑贱,不得仰匹亲王,正以余厌共同,可以夺情相拟。

然士非列土,无臣从服,今王有臣,复不得一准诸士矣。

议者仍令国臣从服以期,嚣昧所见,未晓高趣。

案《不杖章》云:为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

《传》曰:"父母、长子,君服斩,妻则小君,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服斩。"

《传》所以深释父卒为祖服斩者,盖恐君为祖期,臣亦同期也。

明臣之后期,由君服斩。

若由君服斩,然后期,则君服大功,安得亦期也?若依公之庶昆弟,不云有臣从期。

若依为君之父母,则出应申三年。

此之二章,殊不相干,引彼则须去此,引此则须去彼。

终不得两服功期,浑杂一图也。

议者见余尊之厌不得过大功,则令王依庶昆弟;见《不杖章》有为君之父母,便令臣从服以期。

此乃据残文,守一隅,恐非先圣之情,达礼之丧矣。

且从服之体,自有伦贯,虽秩微阍寺,位卑室老,未有君服细绖,裁逾三时,臣著疏衰,独涉两岁。

案《礼》,天子诸侯之大臣,唯服君之父母、妻、长子、祖父母,其余不服也。

唯近臣阍寺,随君而服耳。

若大夫之室老,君之所服,无所不从,而降一等。

此三条是从服之通旨,较然之明例。

虽近臣之贱,不过随君之服,未有君轻而臣服重者也。

议者云,礼有从轻而重,臣之从君,义包于此。

愚谓《服问》所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直是《礼记》之异,独此一条耳。

何以知其然?案《服问》,《经》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

而《大传》云:从服有六,其六曰"有从轻而重"。

《注》曰:"公子之妻,为其皇姑。"

若从轻而重,不独公子之妻者,则郑君宜更见流辈广论所及,不应还用《服问》之文,以释《大传》之义。

明从轻而重,唯公子之妻。

臣之从君,不得包于此矣。

若复有君为母大功,臣从服期,当云有从轻而重,公子之妻为其皇姑;为母大功,臣从服期。

何为不备书两条,以杜将来之惑,而偏著一事,弥结今日之疑。

且臣为君母,乃是徒从,徒从之体,君亡则已。

妻为皇姑,既非待从,虽公子早没,可得不制服乎?为君之父母妻子,君已除丧而后闻丧,则不税,盖以恩轻不能追服。

假令妻在远方,姑没遥域,过期而后闻丧,复可不税服乎?若姑亡必不关公子有否,闻丧则税,不计日月远近者,则与臣之从君,聊自不同矣。

又案,臣服君党,不过五人,悉是三年,其余不服。

妻服夫党,可直五人乎?期功以降,可得无服乎?臣妻事殊,邈然胡越,苟欲引之,恐非通例也。

愚谓臣有合离,三谏待决;妻无去就,一醮终身。

亲义既有参差,丧服固宜不等。

故见厌之妇,可得申其本服;君屈大功,不可过从以期。

所以从麻而齐,专属公子之妻;随轻而重,何关从服之臣。

寻理求途,傥或在此。

必以臣妻相准,未睹其津也。

子熙诚不能远探坟籍,曲论长智,请以情理校其得失。

君遭母忧,巨创之痛;臣之为服,从君之义。

如何君至九月,便萧然而即吉;臣犹期年,仍衰哭于君第。

创巨而反轻,从义而反重。

缘之人情,岂曰是哉?侍中崔光学洞今古,达礼之宗,顷探幽立义,申三年之服。

虽经典无文,前儒未辨,然推例求旨,理亦难夺。

若臣服从期,宜依侍中之论;脱君仍九月,不得如议者之谈耳。

嬴氏焚坑,《礼经》残缺,故今追访靡据,临事多惑。

愚谓律无正条,须准傍以定罪;礼阙旧文,宜准类以作宪。

礼有期同缌功,而服如齐疏者,盖以在心实轻,于义乃重故也。

今欲一依丧服,不可从君九月而服周年;如欲降一等,兄弟之服,不可以服君母。

详诸二途,以取折衷,谓宜麻布,可如齐衰,除限则同小功。

所以然者,重其衰麻,尊君母;蹙其日月,随君降。

如此,衰麻犹重,不夺君母之严;日月随降,可塞从轻之责矣。

XXB尚书李平奏,以谓:"《礼》,臣为君党,妻为夫党,俱为从服,各降君、夫一等。 故君服三年,臣服一期。 今司空臣怿自以尊厌之礼,夺其罔极之心,国臣厌所不及,当无随降之理。 《礼记大传》云‘从轻而重’,郑玄注云‘公子之妻为其皇姑’。 既舅不厌妇,明不厌者,还应服其本服。 此则是其例。"

诏曰:"《礼》有从无服而有服,何但从轻而重乎?怿今自以厌,故不得申其过隙,众臣古无疑厌之论,而有从轻之据,曷为不得申其本制也。 可从尚书及景林等议。"

寻诏曰:"比决清河国臣为君母服期,以礼事至重,故追而审之。 今更无正据,不可背章生条。 但君服既促,而臣服仍远。 礼缘人情,遇厌须变服。 可还从前判,既葬除之。"

四年春正月丁已夜,世宗崩于式干殿。

侍中、中书监、太子少傅崔光,侍中、领军将军于忠与詹事王显,中庶子侯刚奉迎肃宗于东宫,入自万岁门,至显阳殿,哭踊久之,乃复。

王显欲须明乃行即位之礼。

崔光谓显曰:"天位不可暂旷,何待至明?"显曰:"须奏中宫。"

光曰:"帝崩而太子立,国之常典,何须中宫令也。"

光与于忠使小黄门曲集奏置并官行事。

于是光兼太尉,黄门郎元昭兼侍中,显兼吏部尚书,中庶子裴俊兼吏部郎,中书舍人穆弼兼谒者仆射。

光等请肃宗止哭,立于东序。

于忠、元昭扶肃宗西面哭十数声,止,服太子之服。

太尉光奉策进玺绶,肃宗跽受,服皇帝兗冕服,御太极前殿。

太尉光等降自西阶,夜直群官于庭中北面稽首称万岁。

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太尉、清河王怿表曰:"臣闻百王所尚,莫尚于礼,于礼之重,丧纪斯极。 世代沿革,损益不同,遗风余烈,景行终在。 至如前贤往哲,商榷有异。 或并证经文,而论情别绪;或各言所见,而讨事共端。 虽宪章祖述,人自名家,而论议纷纶,理归群正。 莫不随时所宗,各为一代之典,自上达下,罔不遵用。 是使叔孙之仪,专擅于汉朝;王肃之礼,独行于晋世。 所谓共同轨文,四海画一者也。 至乃折旋俯仰之仪,哭泣升降之节,去来阃巷之容,出入闺门之度,尚须畴谘礼官,博访儒士,载之翰纸,著在通法。 辩答乖殊,证据不明,即诋诃疵谬,纠劾成罪。 此乃简牒成文,可具阅而知者也。 未闻有皇王垂范,国无一定之章;英贤赞治,家制异同之式。 而欲流风作则,永贻来世。 比学官虽建,庠序未修,稽考古今,莫专其任。 暨乎宗室丧礼,百僚凶事,冠服制裁,日月轻重,率令博士一人轻尔议之。 广陵王恭、北海王颢同为庶母服,恭则治重居庐,颢则齐期垩室。 论亲则恭、颢俱是帝孙,语贵则二人并为蕃国,不知两服之证,据何经典。 俄为舛驳,莫有裁正。 懿王昵戚,尚或如斯。 自兹已降,何可纪极。 历观汉魏,丧礼诸仪,卷盈数百。 或当时名士,往复成规;或一代词宗,较然为则。 况堂堂四海,蔼蔼如林,而令丧礼参差,始于帝族,非所以仪刑万国,缀旒四海。 臣忝官台傅,备位喉脣,不能秉国之钧,致斯爽缺。 具瞻所诮,无所逃罪。 谨略举恭、颢二国不同之状,以明丧纪乖异之失。 乞集公卿枢纳,内外儒学,博议定制,班行天下。 使礼无异准,得失有归,并因事而广,永为条例。 庶尘岳沾河,微酬万一。"

灵太后令曰:"礼者为政之本,何得不同如此!可依表定议。"

事在《张普惠传》。

神龟元年九月,尼高皇太后崩于瑶光寺。

肃宗诏曰:"崇宪皇太后,德协坤仪,征符月晷,方融壶化,奄至崩殂。 朕幼集荼蓼,夙凭德训,及翕虣定难,是赖谟谋。 夫礼沿情制,义循事立,可特为齐衰三月,以申追仰之心。"

有司奏:"案旧事,皇太后崩仪,自复魄敛葬,百官哭临,其礼甚多。 今尼太后既存委俗尊,凭居道法。 凶事简速,不依配极之典;庭局狭隘,非容百官之位。 但昔经奉接,义成君臣,终始情礼,理无废绝。 辄准故式,立仪如别。 内外群官,权改常服,单衣邪巾,奉送至墓,列位哭拜,事讫而除。 止在京师,更不宣下。"

诏可。

十一月,侍中、国子祭酒、仪同三司崔光上言:"被台祠部曹符,文昭皇太后改葬,议至尊、皇太后、群臣服制轻重。 四门博士刘季明议云:‘案《丧服》,《记》虽云“改葬缌",文无指据,至于注解,乖异不同。

马融、王肃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郑及三重。

然而后来诸儒,符融者多,与玄者少。

今请依马、王诸儒之议,至尊宜服缌。

案《记》:"外宗为君夫人,犹内宗。"

郑注云:"为君服斩,夫人齐衰,不敢以亲服至尊也。"

今皇太后虽上奉宗庙,下临朝臣,至于为姑,不得过期,计应无服。

其清河、汝南二王母服三年,亦宜有缌,自余王公百官,为君之母妻,唯期而已,并应不服。

’又太常博士郑六议云:‘谨检《丧服》并中代杂论,《记》云:"改葬缌。"

郑注:"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 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故服缌。"

三年者缌,则期已下无服。

窃谓郑氏得服缌之旨,谬三月之言。

如臣所见,请依康成之服缌,既葬而除。

’愚以为允。”

诏可。

二年正月二日元会,高阳王雍以灵太后临朝,太上秦公丧制未毕,欲罢百戏丝竹之乐。

清河王怿以为万国庆集,天子临享,宜应备设。

太后访之于侍中崔光,光从雍所执。

怿谓光曰:"宜以经典为证。"

光据《礼记》"缟冠玄武,子姓之冠",父母有重丧,子不纯吉。

安定公亲为外祖,又有师恩,太后不许公除,衰麻在体。

正月朔日,还家哭临,至尊舆驾奉慰。

《记》云:"朋友之墓,有宿草焉而不哭。"

是则朋友有期年之哀。

子贡云:夫子丧颜渊,若丧子而无服,丧子路亦然。

颜渊之丧,馈练肉,夫子受之,弹琴而后食之。

若子之哀,则容一期,不举乐也。

孔子既大练,五日弹琴,父母之丧也。

由是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

心丧三年,由此而制。

虽古义难追,比来发诏,每言师、祖之尊。

是则一期之内,犹有余哀。

且《礼》,母有丧服,声之所闻,子不举乐。

今太后更无别宫,所居嘉福,去太极不为大远。

鼓钟于宫,声闻于外,况在内密迩也。

君之卿佐,是谓股肱,股肱或亏,何痛如之!智悼子丧未葬,杜蒉所以谏晋平公也。

今相国虽已安厝,裁三月尔,陵坟未干。

怿以理证为然,乃从雍议。

孝静武定五年正月,齐献武王薨,时秘凶问。

六日,孝静皇帝举哀于太极东堂,服齐衰三月。

及将窆,中练。

齐文襄王请自发丧之月,帝使侍中陆子彰举诏,三往敦喻,王固执,诏不许。

乃从薨月。

太祖天赐三年十月,占授著作郎王宜弟造兵法。

高宗和平三年十二月,因岁除大傩之礼,遂耀兵示武。

更为制,令步兵陈于南,骑士陈于北,各击钟鼓,以为节度。

其步兵所衣,青赤黄黑别为部队。

盾槊矛戟相次周回转易,以相赴就。

有飞龙腾蛇之变,为函箱鱼鳞四门之陈,凡十余法。

跽起前却,莫不应节。

陈毕,南北二军皆鸣鼓角,众尽大噪。

各令骑将六人去来挑战,步兵更进退以相拒击,南败北捷,以为盛观。

自后踵以为常。

高祖太和十九年五月甲午,冠皇太子恂于庙。

丙申,高祖临光极堂,太子入见,帝亲诏之。

事在《恂传》。

六月,高祖临光极堂,引见群官。

诏"比冠子恂,礼有所阙,当思往失,更顺将来。 礼古今殊制,三代异章。 近冠恂之礼有三失,一,朕与诸儒同误,二,诸儒违朕,故令有三误。 今中原兆建,百礼惟新,而有此三失,殊以愧叹。 《春秋》,襄公将至卫,以同姓之国,问其季几,而行冠礼。 古者皆灌地降神,或有作乐以迎神。 昨失作乐。 至庙庭,朕以意而行拜礼,虽不得降神,于理犹差完。 司马彪云,汉帝有四冠:一缁布,二进贤,三武弁,四通天冠。 朕见《家语》《冠颂篇》,四加冠,公也。 《家语》虽非正经,孔子之言与经何异。 诸儒忽司马彪《志》,致使天子之子,而行士冠礼,此朝廷之失。 冠礼朕以为有宾,诸儒皆以为无宾,朕既从之,复令有失。 孔所云‘斐然成章’,其斯之谓。"

太子太傅穆亮等拜谢。

高祖曰:"昔裴頠作冠仪,不知有四,裴頠尚不知,卿等复何愧。"

正光元年秋,肃宗加元服,时年十一。

既冠,拜太庙,大赦改元。

官有其注。

舆服之制,秦汉已降,损益可知矣。

魏氏居百王之末,接分崩之后,典礼之用,故有阙焉。

太祖世所制车辇,虽参采古式,多违旧章。

今案而书之,以存一代之迹。

乘舆辇辂:龙辀十六,四衡,毂朱班,绣轮,有雕虬、文虎、盘螭之饰。

龙首衔扼,鸾爵立衡,圆盖华虫,金鸡树羽,蛟龙游苏。

建太常十有二游,画日月升龙。

郊天祭庙则乘之。

干象辇:羽葆,圆盖华虫,金鸡树羽,二十八宿,天阶云罕,山林云气、仙圣贤明、忠孝节义、游龙、飞凤、朱雀、玄武、白虎、青龙、奇禽异兽可以为饰者皆亦图焉。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助祭郊庙则乘之。

大楼辇:辀十二,加以玉饰,衡轮雕彩,与辇辂同,驾牛二十。

小楼辇:辀八,衡轮色数与大楼辇同,驾牛十二。

天子、太皇太后、皇太后郊庙,亦乘之。

象辇:左右凤凰,白马,仙人前却飞行,驾二象。

羽葆旒苏,龙旗旌旍麾,其饰与干象同。

太皇太后、皇太后助祭郊庙之副乘也。

马辇、重级,其饰皆如之。

缋漆直辀六,左右騑驾。

天子籍田、小祀时,则乘之。

卧辇:其饰皆如之。

丹漆,驾六马。

游观辇:其饰亦如之。

驾马十五匹,皆白马朱髦尾。

天子法驾行幸、巡狩、小祀时,则乘之。

七宝旃檀刻镂辇:金薄隐起。

马辇:天子三驾所乘,或为副乘。

缁漆蜀马车:金薄华虫隐起。

轺轩:驾驷,金银隐起。

出挽解合。

步挽:天子小驾游宴所乘,亦为副乘。

金根车:羽葆,旒,画辀轮,华首,彩轩交落,左右騑。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助祭郊庙,籍田先蚕,则乘之。

长公主、大贵、公主、封君、诸王妃皆得乘,但右騑而已。

太祖初,皇太子、皇子皆鸾辂立乘,画辀龙首,朱轮绣毂,彩盖朱裹,龙旌九游,画云楱。

皇子封则赐之,皆驾驷。

又有轺车:缁漆,紫宪朱裹,驾一马,为副乘。

公安车:缁漆,紫盖朱裹,画辀,朱雀、青龙、白虎,龙旗八游,驾三马。

轺车与王同。

候车:与公同。

七游,紫盖青里,驾二马。

副车亦如之。

子车:缁漆,草蠡文,六游,皁盖青裹,驾一马。

副车亦如之。

阙及公、侯、子陪列郊天,则乘之。

宗庙小祀,乘轺轩而已。

至高祖太和中,诏仪曹令李韶监造车辂,一遵古式焉。

太祖天兴二年,命礼官捃采古事,制三驾卤簿。

一曰大架,设五辂,建太常,属车八十一乘。

平城令、代尹、司隶校尉、丞相奉引,太尉陪乘,太仆御从。

轻车介士,千乘万骑,鱼丽雁行。

前驾,皮轩、阘戟、芝盖、云罕、指南;后殿,豹尾。

鸣葭唱,上下作鼓吹。

军戎、大祠则设之。

二曰法驾,属车三十六乘。

平城令、代尹、太尉奉引,侍中陪乘,奉车都尉御。

巡狩、小祠则设之。

三曰小驾,属车十二乘。

平城令、太仆奉引,常侍陪乘,奉车郎御。

游宴离宫则设之。

二至郊天地,四节祠五帝,或公卿行事,唯四月郊天,帝常亲行,乐加钟悬,以为迎送之节焉。

天赐二年初,改大驾鱼丽雁行,更为方陈卤簿。

列步骑,内外为四重,列标建旌,通门四达,五色车旗各处其方。

诸王导从在钾骑内,公在幢内,侯在步槊内,子在刀盾内,五品朝臣使列乘舆前两厢,官卑者先引。

王公侯子车旒麾盖、信幡及散官构服,一皆纯黑。

肃宗熙平元年六月,中侍中刘腾等奏:"中宫仆刺列车舆朽败。 自昔旧都,礼物颇异,迁京已来,未复更造。 请集礼官,以裁其制。"

灵太后令曰:"付尚书量议。"

太常卿穆绍,少卿元端,博士郑六、刘台龙等议:"案《周礼》王后之五辂:重翟锡面朱总,厌翟勒面缋总,安车雕面鹥总,皆有容盖;翟车贝面组总,有握;辇车,组輓,有翣,羽盖。 重翟,后从王祭祀所乘,厌翟,后从王宾飨诸侯所乘;安车,后朝见于王所乘;翟车,后出桑则乘;辇车,后宫中所乘。 谨以《周礼》圣制,不刊之典,其礼文尤备。 孔子云‘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以其法不可逾。 以此言之,后王舆服典章,多放周式。 虽文质时变,辂名宜存,雕饰虽异,理无全舍。 当今圣后临朝,亲览庶政,舆驾之式,宜备典礼。 臣等学缺通经,叨参议末,辄率短见,宜准《周礼》备造五辂,雕饰之制,随时增减。"

太学博士王延业议:"案《周礼》,王后有五辂,重翟以从王祠,厌翟以从王飨宾客,安车以朝见于王,翟车以亲桑,辇车宫中所乘。 又《汉舆服志》云:秦并天下,阅三代之礼,或曰殷瑞山车,金根之色,殷人以为大辂,于是始皇作金根之车。 汉承秦制,御为乘舆。 太皇太后、皇太后皆御金根车,加交络、帷裳,非法驾则乘紫罽軿车,云虡文画辀,黄金涂五末,盖爪,在右騑,驾三马。 阮谌《礼图》并载秦汉已来舆服,亦云:金根辂,皇后法驾乘之,以礼婚见庙;乘辂,后法驾乘之以亲桑;安车,后小驾乘之以助祭;山軿车,后行则乘之;绀罽軿车,后小行则乘之,以哭公主、邑君、王妃、公侯夫人;入阁舆,后出入阁、宫中小游则乘之。 晋《先蚕仪注》:皇后乘云母安车,驾六鬼。 案周、秦、汉、晋车舆仪式,互见图书,虽名号小异,其大较略相依拟。 金根车虽起自秦造,即殷之遗制,今之乘舆五辂,是其象也,华饰典丽,容观庄美。 司马彪以为孔子所谓乘殷之辂,即此之谓也。 案《阮氏图》,桑车亦饰以云母,晋之云母车即是,一与周之翟车其用正同。 安车既名同周制,又用同重翟。 山軿车,案《图》饰之以紫。 绀罽軿车,虽制用异于厌翟,而实同用。 于今入阁舆与辇,其用又同。 案《图》,今之黑漆画扇辇,与周之辇车其形相似。 窃以为秦减周制,百事创革,官名轨式,莫不殊异。 汉魏因循,继踵仍旧,虽时有损益,而莫能反古。 良由去圣久远,典仪殊缺,时移俗易,物随事变。 虽经贤哲,祖袭无改。 伏惟皇太后睿圣渊凝,照临万物,动循典故,贻则后王。 今辄竭管见,稽之《周礼》,考之汉晋,采诸图史,验之时事,以为宜依汉晋:法驾,则御金根车,驾四马,加交络帷裳;御云母车,驾四马,以亲桑;其非法驾则御紫罽軿车,驾三马;小驾则御安车,驾三马,以助祭;小行则御绀罽軿车,驾三马,以哭公主、王妃、公侯夫人;宫中出入,则御画扇辇车。 案旧事,比之《周礼》,唯阙从王飨宾客及朝见于王之乘。 窃以为古者诸侯有朝会之礼,故有从飨之仪。 今无其事,宜从省略。 又今之皇居,宫掖相逼,就有朝见,理无结驷,即事考实,亦宜阙废。 又哭公主及王妃,《周礼》所无,施之于今,实合事要。 损益不同,用舍随时,三代异制,其道然也。 又金根及云母,驾马或三或六,访之《经礼》,无驾六之文。 今之乘舆,又皆驾四,义符古典,宜仍驾四。 其余小驾,宜从驾三。 其制用形饰,备见图志。"

司空领尚书令任城王澄、尚书左仆射元晖、尚书右仆射李平、尚书齐王萧宝夤、尚书元钦、尚书元昭、尚书左丞卢同、右丞元洪超、考功郎中刘懋、北主客郎中源子恭、南主客郎中游思进、三公郎中崔鸿、长兼驾部郎中薛悦、起部郎中杜遇、左主客郎中元韡、骑兵郎中房景先、外兵郎中石士基、长兼右外兵郎中郑幼儒、都官郎中李秀之、兼尚书左士郎中朱元旭、度支郎中谷颖、左民郎中张均、金部郎中李仲东、库部郎中贾思同、国子博士薛祯、邢晏、高谅、奚延、太学博士邢湛、崔瓚、韦朏、郑季期、国子助教韩神固、四门博士杨那罗、唐荆宝、王令俊、吴珍之、宋婆罗、刘燮、高显邕、杜灵俊、张文和、陈智显、杨渴侯、赵安庆、贾天度、艾僧、吕太保、王当百、槐贵等五十人,议以为:"皇太后称制临朝,躬亲庶政,郊天祭地,宗庙之礼,所乘之车,宜同至尊,不应更有制造。 《周礼》,魏晋虽有文辞,不辨形制,假令欲作,恐未合古制,而不可以为一代典。 臣以太常、国子二议为疑,重集群官,并从今议,唯恩裁决。"

灵太后令曰:"群官以后议折中者,便可如奏。"

太祖天兴元年冬,诏仪曹郎董谧撰朝觐、飨宴、郊庙、社稷之仪。

六年,又昭有司制冠服,随品秩各有差,时事未暇,多失古礼。

世祖经营四方,未能留意,仍世以武力为事,取于便习而已。

至高祖太和中,始考旧典,以制冠服,百僚六宫,各有差次。

早世升遐,犹未周洽。

肃宗时,又诏侍中崔光、安丰王延明及在朝名学更议之,条章粗备焉。

熙平元年九月,侍中、仪同三司崔光表:"奉诏定五时朝服,案北京及迁都以来,未有斯制,辄勒礼官详据。"

太学博士崔瓚议云:"《周礼》及《礼记》,三冠六冕,承用区分,璅玉五彩,配饰亦别,都无随气春夏之异。 唯《月令》有青旗、赤玉、黑衣、白辂,随四时而变,复不列弁冕改用之玄黄。 以此而推,五时之冠,《礼》既无文,若求诸正典,难以经证。 案司马彪《续汉书舆服》及《祭祀志》云:迎气五郊,自永平中以《礼谶》并《月令》迎气服色,因采元始故事,兆五郊于洛阳。 又云五郊衣帻,各如方色。 又《续汉礼仪志》:立春,京都百官,皆著青衣,服青帻。 秋夏悉如其色。 自汉逮于魏晋,迎气五郊,用帻从服,改色随气。 斯制因循,相承不革,冠冕仍旧,未闻有变。 今皇魏宪章前代,损益从宜。 五时之冠,愚谓如汉晋用帻为允。"

灵太后令曰:"太傅博学,洽通多识,前载既综朝仪,弥悉其事,便可谘访,以决所疑。"

二年九月,太傅、清河王怿、给事黄门侍郎韦延祥奏:"谨案前敕,制五时朝服,尝访国子议其旧式。 太学博士崔瓚等议:‘自汉逮于魏晋,迎气五郊,用帻从服,改色随气。 斯制因循,相承不革,冠冕仍旧,未闻有变。 今皇魏宪章前代,损益从宜。 五时之冠,谓如汉晋用帻为允。 ’尚书以礼式不经,请访议事,奉敕付臣,令加考决。 臣以为帝王服章,方为万世则,不可轻裁。 请更集礼官下省定议,蒙敕听许。 谨集门下及学官以上四十三人,寻考史传,量古校今,一同国子前议。 帻随服变,冠冕弗改。 又四门博士臣王僧奇、蒋雅哲二人,以为五时冠冕,宜从衣变。 臣等谓从国子前议为允。"

灵太后令曰:"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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