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食货典 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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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食货典 第六 杜佑

食货六赋税下大唐大唐武德元年,詔曰:「宗绪之情,义越常品,宜加惠泽,以明等级。

诸宗姓有官者,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职任者,不在徭役之限。

」二年制:每一丁租二石。

若岭南诸州则税米:上户一石二斗,次户八斗,下户六斗;若夷獠之户,皆从半输。

蕃人內附者,上户丁税钱十文,次户五文,下户免之;附经二年者,上户丁输羊二口,次户一口,下户三户共一口,凡水旱虫霜为灾,十分损四分以上免租,损六以上免租调,损七以上课役俱免。

六年三月令:天下户量其资产,定为三等。

至九年三月,詔: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

贞观二年四月,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以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

永徽五年二月敕:二年一定户。

龙朔三年秋七月制:卫士八等以下,每年五十八放令出军,仍免庸调。

武太后长安元年十月詔:天下诸州,王公以下,宜准往例税户。

至大历四年正月制,一例加税。

其见任官一品至九品,同上上至下下户等级之数,并寄田、寄庄及前资勋荫寄住家,一切並税。

盖近如晋宋土断之类也。

上上户四千,每等减五百,至下中七百,下下户至於五百。

开元八年二月,制曰:「顷者以庸调无凭,好恶须准,故遣作样,以颁诸州,令其好不得过精,恶不得至滥。

任土作贡,防源斯在。

而诸州送物,作巧生端,苟欲副於斤两,遂则加其丈尺,有至五丈为疋者,理甚不然。

阔尺八寸,长四丈,同文共轨,其事久行。

立样之时,已载此数。

若求两而加尺,甚暮四而朝三。

宜令所司简阅,有踰於比年常例、尺丈过多者,奏闻。

」二十二年五月敕:「定户之时,百姓非商户郭外居宅及每丁一牛,不得將入货财数。

其杂匠及幕士并诸色同类有番役合免征行者,一户之內,四丁以上,任此色役不得过两人;三丁以上,不得过一人。

」二十五年定令:「诸课户一丁租调,准武德二年之制。

其调绢絁布,並隨乡土所出。

绢絁各二丈,布则二丈五尺。

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其绢絁为疋,布为端,绵为屯,麻为綟。

若当户不成疋端屯綟者,皆隨近合成。

其调麻每年支料有余,折一斤输粟一斗,与租同受。

其江南诸州租,並回造纳布。

准令,布帛皆阔尺八寸、长四丈为疋,布五丈为端,绵六两为屯,丝五两为绚,麻三斤为綟。

诸丁匠不役者收庸,无绢之乡,絁布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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