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食货典 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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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食货典 第五 杜佑

食货五赋税中齐梁后魏北齐后周隋齐高帝初,竟陵王子良上表曰:「宋文帝元嘉中,皆责成郡县,孝武征求急速,以郡县迟缓,始遣台使,自此公役劳扰。

凡此辈使人,既非详慎,贪险崎嶇,以求此役。

朝辞禁门,情態即异,暮宿村县,威福便行,驱迫邮传,侮折守宰。

瞻郭睹境,飞下严符,但称行台,未明所督,摄总曹署,震惊郡邑。

深村远里,俄刻十催。

或尺布之逋,曲以当匹;百钱余税,且增为千。

誑云质作尚方,寄系东冶。

百姓骇迫,不堪其命。

恣意赃贿,无人敢言。

贫薄礼轻,即生谤讟。

愚谓凡诸检课,宜停遣使,明下符旨,审定期限,如有违越,隨事纠坐,则政有恒典,人无怨咨。

」子良又启曰:「今所在谷价虽和,室家飢嗛,苦簟反。

縑纊虽贱,駢门裸质。

而守宰务在裒刻,围桑品屋,以准貲课。

致令斩树发瓦,以充重赋,破人败产,要利一时。

东郡使人,年无常限,郡县相承,准令上直。

每至州台使命,切求县急,乃有畏失严期,自残躯命,亦有斩绝手足,以避徭役。

守长不务先富人,而唯言益国,岂有人贫於下而国富於上耶?又泉铸岁远,类多翦凿,江东大钱,十不一在。

公家所受,必须轮郭。

遂买本一千,加子七百,犹求请无地。

且钱布相半,为制永久,或闻长宰须令输钱,进违旧科,退容奸利,欲人康泰,岂可得乎!」又启曰:「诸赋税所应纳钱,不限大小,但令所在兼折布帛,若杂物是军国所须者,听隨价准直,不必尽令送钱。

於公不亏其用,在私实荷其渥。

昔晋氏初迁,江左草刱,绢布所直,十倍於今。

赋调多少,因时增减。

永初中,官布一匹,直钱一千,而人所输,听为九百。

渐及元嘉,物价转贱,私货则匹直六百,官受则匹准五百。

所以每欲优人,必为降落。

今入官好布,匹下百余,其四人所送者,犹依旧制。

昔为刻上,今为刻下,甿庶空俭,岂不由之。

救人拯弊,莫过减赋。

略其目前小利,取其长久大益,无患人貲不殷,国用不阜也。

」武帝时,豫章王嶷上表曰:「宋氏以来,州郡秩俸及杂供给,多隨土所出,无有定准。

夫理在夙均,政由一典。

伏寻郡县长尉俸禄之制,虽有定科,而其余资给,復由风俗,东北异源,西南各序,习以为常,因而弗变。

顺之则固匪通规,澄之则靡不入罪。

岂约法明章,先令后刑之谓也。

臣谓宜使所在,各条件公田秩俸迎送旧典之外,守宰相承,有何供课。

尚书精加勘覆,务存优衷,事在可通,隨宜颁下,四方永为恒制。

」帝从之。

自东晋寓居江左,百姓南奔者,並谓之侨人,往往散居,无有土著。

而江南之俗,火耕水耨,土地卑湿,无有蓄积之资。

诸蛮陬俚洞,霑沐王化者,各隨轻重收财物,以裨国用。

又岭外酋帅,因生口、翡翠、明珠、犀象之饶,雄於乡曲者,朝廷多因而署之,以收其利。

歷宋齐梁陈,皆因而不改。

其军国所须杂物,隨土所出,临时折课市取,乃无恒法定令。

列州郡县,制其任土所出,以为征赋。

其无贯之人,不乐州县编户者,谓之浮浪人,乐输亦无定数任量,惟所输终优於正课焉。

都下人多为诸王公贵人左右、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

官品第一第二佃客无过四十户,每品减五户,至第九品五户。

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

其典计,官品第一第二置三人,第三第四置二人,第五第六及公府参军、殿中监、监军、长史、司马、部曲督、关外侯、材官、议郎以上,一人,皆通在佃客数中。

官品第六以上,并得衣食客三人,第七第八二人,第九品及轝輦、跡禽、前驱、强弩司马、羽林郎、殿中冗从武賁、殿中虎賁、持椎斧武骑虎賁、持鈒色立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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