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 食货典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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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典》 食货典 第二 杜佑

食货二田制下水利田屯田田制下北齐后周隋大唐北齐给授田令,仍依魏朝。

每年十月普令转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听卖易。

文宣帝天保八年,议徙冀、定、瀛无田之人,谓之乐迁,於幽州宽乡以处之。

秦汉州郡则大,魏晋年代又远,改移分析,或未易知,以此要有解释。

近代制置,今多因习,则不假繁敘,他皆类此。

武成帝河清三年詔: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人农桑。

自春及秋,男子十五以上,皆布田亩。

蚕桑之月,妇女十五以上,皆营蚕桑。

孟冬,刺史听审邦教之优劣,定殿最之科品。

人有人力无牛,或有牛无人力者,须令相便,皆得纳种。

使地无遗利,人无游手。

又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內为公田。

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以下,逮於羽林武賁,各有差。

其外畿郡,华人官第一品以下,羽林武賁以上,各有差。

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

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

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

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

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

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

其田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

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关东风俗传曰:「其时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亙陌,贫无立锥之地。

昔汉氏募人徙田,恐遗垦课,令就良美。

而齐氏全无斟酌,虽有当年权格,时蹔施行,爭地文案有三十年不了者,此由授受无法者也。

其赐田者,谓公田及诸横赐之田。

魏令,职分公田。

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芻秣。

自宣武出猎以来,始以永赐,得听卖买。

迁鄴之始,滥职眾多,所得公田,悉从货易。

又天保之代,曾遥压首人田,以充公簿。

比武平以后,横赐诸贵及外戚佞宠之家,亦以尽矣。

又河渚山泽有可耕垦肥饶之处,悉是豪势,或借或请,编户之人不得一垄。

纠赏者,依令,口分之外知有买匿,听相纠列,还以此地赏之。

至有贫人,实非賸长买匿者,苟贪钱货,诈吐壮丁口分,以与纠人,亦既无田,即便逃走。

帖卖者,帖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钱还地还,依令听许。

露田虽復不听卖买,卖买亦无重责。

贫户因王课不济,率多货卖田业,至春困急,轻致藏走。

亦有懒惰之人,虽存田地,不肯肆力,在外浮游。

三正卖其口田,以供租课。

比来频有还人之格,欲以招慰逃散。

假使蹔还,即卖所得之地,地尽还走,虽有还名,终不肯住,正由县听其卖帖田园故也。

广占者,依令,奴婢请田亦与良人相似。

以无田之良口,比有地之奴牛。

宋世良天保中献书,请以富家牛地先给贫人,其时朝列,称其合理。

」宋孝王撰。

后周文帝霸政之初,创置六官。

司均掌田里之政令。

凡人口十以上宅五亩,口七以上宅四亩,口五以下宅三亩。

有室者田百四十亩,丁者田百亩。

隋文帝令,自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

多者至百顷,少者至四十亩。

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

並课树以桑榆及枣。

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

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至五品则为田三顷,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

外官亦各有职分田。

又给公廨田以供用。

开皇九年,任垦田千九百四十万四千二百六十七顷。

隋开皇中,户总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

按定垦之数,每户合垦田二顷余也。

开皇十二年,文帝以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眾,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

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

其狭乡,每丁纔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

至大业中,天下垦田五千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四十顷。

按其时有户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三十六,则每户合得垦田五顷余,恐本史之非实。

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田广一步、长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为顷。

自秦汉以降,即二百四十步为亩,非独始於国家,盖具令文耳。

国家程式虽则具存,今所存纂录,不可悉载,但取其朝夕要切,冀易精详,乃临事不惑。

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给,老男、篤疾、废疾各给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各给口分田三十亩,先永业者,通充口分之数。

黄、小、中、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废疾、寡妻妾当户者,各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二十亩。

应给宽乡,並依所定数;若狭乡新受者,减宽乡口分之半。

其给口分田者,易田则倍给。

宽乡三易以上者,仍依乡法易给。

其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县公若职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顷,职事官从三品二十顷,侯若职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顷,伯若职事官从四品各十顷,子若职事官正五品各八顷,男若职事官从五品各五顷,上柱国三十顷,柱国二十五顷,上护军二十顷,护军十五顷,上轻车都尉十顷,轻车都尉七顷,上骑都尉六顷,骑都尉四顷,驍骑尉、飞骑尉各八十亩,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

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给,兼有官爵及勋俱应给者,唯从多,不並给。

若当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狭乡者,並即回受,有賸追收,不足者更给。

诸永业田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

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三年种毕。

乡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树充。

所给五品以上永业田,皆不得狭乡受,任於宽乡隔越射无主荒地充。

即买荫赐田充者,虽狭乡亦听。

其六品以下永业,即听本乡取还公田充,愿於宽乡取者亦听。

应赐人田,非指的处所者,不得狭乡给。

其应给永业人,若官爵之內有解免者,从所解者追。

即解免不尽者,隨所降品追。

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给,自外及有赐田者並追。

若当家之內有官爵及少口分应受者,並听回给,有賸追收,其因官爵应得永业,未请及未足而身亡者,子孙不合追请也。

诸袭爵者,唯得承父祖永业,不合別请。

若父祖未请及未足而身亡者,减始受封者之半给。

其州县界內所部受田,悉足者为宽乡,不足者为狭乡。

诸狭乡田不足者,听於宽乡遥受。

应给园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给一亩,每三口加一亩,贱口五口给一亩,每五口加一亩,並不入永业口分之限。

其京城及州郡县郭下园宅,不在此例。

诸京官文武职事职分田:一品一十二顷,二品十顷,三品九顷,四品七顷,五品六顷,六品四顷,七品三顷五十亩,八品二顷五十亩,九品二顷,並去京城百里內给。

其京兆、河南府及京县官人职分田亦准此。

即百里外给者亦听。

诸州及都护府、亲王府官人职分田:二品一十二顷,三品一十顷,四品八顷,五品七顷,六品五顷,京畿县亦准此。

七品四顷,八品三顷,九品二顷五十亩。

镇戍关津岳瀆及在外监官五品五顷,六品三顷五十亩,七品三顷,八品二顷,九品一顷五十亩。

三卫中郎將、上府折冲都尉各六顷,中府五顷五十亩,下府及郎將各五顷,上府果毅都尉四顷,中府三顷五十亩,下府三顷,上府长史、別將各三顷,中府、下府各二顷五十亩。

亲王府典军五顷五十亩,副典军四顷,千牛备身左右、太子千牛备身各三顷。

亲王府文武官隨府出藩者,於在所处给。

诸军上折冲府兵曹二顷,中府、下府各一顷五十亩。

其外军校尉一顷二十亩,旅帅一顷,队正副各八十亩,皆於领侧州县界內给。

其校尉以下在本县及去家百里內领者不给。

诸驛封田皆隨近给,每马一匹给地四十亩。

若驛侧有牧田之处,匹各减五亩。

其传送马,每匹给田二十亩。

诸庶人有身死家贫无以供葬者,听卖永业田,即流移者亦如之。

乐迁就宽乡者,并听卖口分。

卖充住宅、邸店、碾磑者,虽非乐迁,亦听私卖。

诸买地者,不得过本制,虽居狭乡,亦听依宽制,其卖者不得更请。

凡卖买,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年终彼此除附。

若无文牒輒卖买,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诸以工商为业者,永业口分田各减半给之,在狭乡者並不给。

诸因王事没落外藩不还,有亲属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

身还之日,隨便先给。

即身死王事者,其子孙虽未成丁,身分地勿追。

其因战伤及篤疾废疾者,亦不追减,听终其身也。

诸田不得贴赁及质,违者财没不追,地还本主。

若从远役外任,无人守业者,听贴赁及质。

其官人永业田及赐田,欲卖及贴赁者,皆不在禁限。

诸给口分田,务从便近,不得隔越。

若因州县改易,隶地入他境及犬牙相接者,听依旧受。

其城居之人,本县无田者,听隔县受。

虽有此制,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有踰於汉成哀之闲。

又田令,在京诸司及天下州府县监、折冲府、镇戍、关津、岳瀆等公廨田、职分田,各有差。

诸职分陆田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並入后人,以后上者入前人。

其麦田以九月三十日为限。

若前人自耕未种,后人酬其功直;已自种者,准租分法。

其价六斗以下者,依旧定;以上者,不得过六斗。

並取情愿,不得抑配。

亲王出藩者,给地一顷作园。

若城內无可开拓者,於近城便给。

如无官田,取百姓地充,其地给好地替。

天宝中应受田一千四百三十万三千八百六十二顷十三亩。

按十四年有户八百九十万余,计定垦之数,每户合一顷六十余亩。

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垦田田数,都得百十余万顷。

水利田周秦汉后汉晋东晋宋后魏大唐魏文侯使李悝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万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

理田勤谨则亩益三斗,不勤则损亦如之。

地方百里之增减,輒为粟百八十万石。

必杂五种,以备灾害。

力耕数耘,收获如寇盗之至。

谓促遽之甚,恐为风雨损之。

还庐树桑,还,遶也。

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木实曰果,草实曰蓏。

茹,所食之菜。

畦,区也。

殖於疆埸。

至曾孙襄王,以史起为鄴令,起进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赋田之法,一夫百亩。

鄴独二百亩,是田恶也。

漳水在其旁,西门豹为鄴令不知用,是不知也。

」於是,遂引漳水溉鄴,以富魏之河內。

民歌之曰:「鄴有贤令兮为史公,决漳水兮灌鄴旁,终古泻卤兮生稻粱。

」泻卤,即斥卤也,卤,咸苦也,谓咸卤之地。

史记云西门豹引漳水溉鄴,误。

其后,韩闻秦之好兴事,欲疲之,无令东伐。

乃使水工郑国闲说秦,令凿涇水,自仲山西抵瓠口为渠,並蒲浪反北山,东注洛,三百余里,欲以溉田。

中作而觉,秦欲杀国,国曰:「始臣为闲,然渠成亦秦之利也。

」秦以为然,卒使就渠。

渠就,用注填閼之水,溉泽卤之地四万余顷,收皆亩一鍾。

於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命曰郑国渠。

閼读与淤同。

秦平天下,以李冰为蜀守,冰壅江水作堋,部用反。

穿二江成都中,双过郡下,以通舟船,因以溉灌诸郡,於是蜀沃野千里,号为陆海。

汉文帝以文翁为蜀郡太守,穿煎羊朱反口,溉灌繁田千七百顷,人获其饶。

武帝元光中,大司农郑当时言:「引渭穿渠,起长安,並南山下,至河三百余里。

渠下民田万余顷,又可得以溉田,益肥关中之地,得谷。

」天子以为然,令齐水工徐伯表,巡行表记之。

悉发卒数万人穿漕渠,三岁而通。

渠下民颇得以溉田矣。

其后,河东守番係请「穿渠引汾溉皮氏、汾阴下,引河溉汾阴、蒲阪下,皮氏,今龙门县地,属絳郡。

汾阴,今宝鼎县地。

蒲阪,今河东县地。

並属河东郡。

度可得五千顷。

五千顷故尽河壖弃地,民茭牧其中耳,今溉田之,度可得谷二百万石以上」。

天子以为然,发卒数万人作渠田。

数岁,河移徙,渠不利,则田者不能偿种。

久之,河东渠田废,与越人,令少府以为稍入。

时越人有徙者,以田与之,其租税入少府也。

稍,渐也。

其入未多,故谓之稍。

其后庄熊羆言:「临晋民即今冯翊县也。

愿穿洛以溉重泉以东万余顷重泉在今冯翊郡界,今有干坑,即熊羆之所穿渠。

故恶地。

诚\得水,可令亩十石。

」於是为发卒万余人穿渠,自征音惩引洛水至商顏下。

征在冯翊,即今郡之澄城县。

商顏,今冯翊县界。

岸善崩,洛水岸。

乃凿井,深者四十余丈。

往往为井,井下相通行水。

水颓以绝商顏,下流曰颓。

东至山岭十余里闲。

井渠之开自此始。

穿渠得龙骨,故名曰龙首渠。

作之十余岁,渠颇通,犹未得其饶。

是时,用事者爭言水利。

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

而关中辅渠、灵軹引诸水,汝南、九江引淮,东海引鉅定泽名。

泰山下引汶水,皆穿渠为溉田,各万余顷。

佗小渠陂山通道,不可胜言。

自郑国渠起,至元鼎六年,百三十六岁,而倪宽为左內史,奏请穿凿六辅渠,在郑国渠之裏,今尚谓之辅渠,亦曰六渠。

以益溉郑国傍高仰之田。

素不得郑国之溉灌者。

仰谓上向。

帝曰:「农,天下之本也。

泉流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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