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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朝田亩制度》全文
《天朝田亩制度》是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于1853年颁布的—个以解决土地问题为中心的全面的农民革命斗争纲领和社会改革方案,是太平天国的革命纲领。
它的基本内容是关于土地制度的。
它提出了“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的原则,决心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地上天国,从而根本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它规定“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
这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规定,表达了几千年来中国农民对土地的强烈愿望。
《天朝田亩制度》还规定“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这表明农民群众不仅要废除封建制度,而且幻想在维护小农经济的基础上,消灭剥削和贫困。
从总体来说,这一制度具有:①强烈的革命性:首先它继承和发展了历代农民起义的斗争思想,明确主张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形成系统的革命纲领,成为几千年来中国农民战争的最高峰;其次它从多方面冲击了封建礼教和纲常。
②空想性:平分土地在当时社会无法实现,后来太平天国被迫实行“照旧交粮纳税”,事实上承认了地主土地私有;其次绝对平均分配的圣库制度违背小生产者的本性,无法实现,也不能调动农民的革命积极性。
③落后性:此纲领把小农自然经济作为追求的理想化目标,实际上并没有超越封建主义的经济范畴。
正文·天朝田亩制度
凡一军:典分田二,典刑法二,典钱谷二,典入二,典出二,俱一正一副,即以师帅,旅帅兼摄。
当其任者掌其事,不当其事者亦赞其事。
凡一军一切生死黜陟等事,军帅详监军,监军详钦命总制,钦命总制次详将军、侍卫、指挥、检点、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奏天王,天王降旨,军师遵行。
功熏等臣世食天禄,其后来归从者,每军每家设一人为伍卒,有警则首领统之为兵杀敌捕贼,无事则首领督之为农耕田奉尚。
凡田分九等:其田一亩,早晚二季可出一千二百斤者为尚尚田,可出一千一百斤者为尚中田,可出一千斤者为尚下田,可出九百斤者为中尚田,可出八百斤者为中中田,可出七百斤者为中下田,可出六百斤者为下尚田,可出五百斤者为下中田,可出四百斤者为下下田。
尚尚田一亩当尚中田一亩一分,当尚下田一亩二分,当中尚田一亩三分五厘,当中中田一亩五分,当中下田一亩七分五厘,当下尚田二亩,当下中田二亩四分,当下下田三亩。
凡分田,照人口,不论男妇,算其家人口多寡,人多则分多,人寡则分寡,杂以九等,如一家六人分三人好田,分三人丑田,好丑各一半。
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此处不足,则迁彼处,彼处不足,则迁此处。
凡天下田,丰荒相通,此处荒则移彼丰处,以赈此荒处,彼处荒则移此丰处,以赈彼荒处。
务使天下共享天父上主皇上帝大福,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也。
凡男妇,每一人自十六岁以尚受田,多逾十五岁以下一半。
如十六岁以尚分尚尚田一亩。
则十五岁以下减其半分尚尚田五分;又如十六岁以尚分下下田三亩,则十五岁以下减其半分下下田一亩五分。
凡天下,树墙下以桑。
凡妇蚕绩缝衣裳。
凡天下,每家五母鸡,二母彘,无失其时。
凡当收成时,两司马督伍长,除足其二十五家每人所食可接新谷外,余则归国库,凡麦、豆、宁麻、布帛、鸡、犬各物及银钱亦然。
盖天下皆是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大家,天下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则主有所运用,天下大家处处平匀,人人饱暖矣。
此乃天父上主皇上帝特命太平真主救世旨意也。
但两司马存其钱谷数於簿,上其数於典钱谷及典出入。
凡二十五家中,设国库一,礼拜堂一,两司马居之。
凡二十五家中所有婚娶弥月喜事,俱用国库;但有限式,不得多用一钱。
如一家有婚娶弥月事给钱一千。
谷一百斤,通天下皆一式,总要用之有节,以备兵荒。
凡天下婚姻不论财。
凡二十五家中陶冶木石等匠,俱用伍长及伍卒为之,农隙治事。
凡两司马办其二十五家婚娶吉喜等事,总是祭告天父上主皇上帝,一切旧时歪例尽除。
其二十五家中童子俱日至礼拜堂,两司马教读备遗诏圣书、新遗诏圣书及真命诏旨书焉。
凡礼拜日,伍长各率男妇至礼拜堂,分别男行女行,讲听道理,颂赞祭奠天父上主皇上帝焉。
凡二十五家中力农者有赏,惰农者有詈罚。
或各家有争讼,两造赴两司马,两司马听其曲直。
不息,则两司马挈两造赴卒长,卒长听其曲直。
不息,则卒长尚其事於旅帅、师帅、典执法及军帅。
军帽会同典执法判断之。
既成狱辞,军帅又必尚其事於监军,监军次详总制、将军、侍卫、指挥、检点及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奏天王。
天王降旨,命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详核其事。
无出入,然后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直启天王主断。
天王乃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处决。
凡天下官民,总遵守十款天条,及遵命令尽忠报国者则为忠,由卑升至高,世其官。
官或违犯十款天条及逆命令受贿弄弊者则为奸,由高贬至卑,黜为农。
民能遵条命及力农者则为贤为良,或举或赏。
民或违条命及惰农者则为恶为顽,或诛或罚。
凡天下每岁一举,以补诸官之缺。
举得其人,保举者受赏;举非其人,保举者受罚。
其伍卒民,有能遵守条命及力农者,两司马则列其行迹,注其姓名,并自己保举姓名於卒长。
卒长细核其人於本百家中,果实,则详其人,并保举姓名於旅帅,旅帅细核其人於本五百家中。
果实,由尚其人,并保举姓名於师帅。
师帅实核其人於本二千五百家中。
果实,则尚其人,并保举姓名於军帅。
军帅总核其人於本军中,果实,则尚其人,并保举姓名於监军。
监军详总制,总制次详将军、侍卫、指挥、检点、丞相,丞相禀军师,军师启天王。
天王降旨调选天下各军所举为某旗,或师帅,或旅帅,或卒长、两司马、伍长。
凡滥保举人者,黜为农。
凡天下诸官三岁一升贬,以示天朝之公。
凡滥保举人及滥奏贬人者,黜为农。
当升贬年,各首领各保升奏贬其统属。
卒长细核其所统两司马及伍长,某人时有贤迹则列其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列其恶迹,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贬姓名於军帅:至若其人无可保升并无可奏贬者,则姑置其人不保不奏也。
旅帅细核其所统属卒长及各两司马、伍长,某人果有贤迹则列其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列其恶迹,详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贬姓名於师帅。
师帅细核其①所统属旅帅以下官,某人果有迹则列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列其恶迹,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贬姓名於军帅。
军帅将师帅以下官所保奏升贬姓名,并自己所保升奏贬某官姓名详於监军。
监军并细核其所统军帅,某人果有贤迹则列其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列其恶迹,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贬姓名钦命总制。
钦命总制并细核其所统监军,某人果有贤迹则列其贤迹,某人果有恶迹则列其恶迹,注其人,并自己保升奏贬姓名一同举於将军、侍卫、指挥、检点及丞相。
丞相禀军师。
军师将各钦命总制及各监军及各军帅以下官所保升奏贬各姓名直启天王主断。
天乃降旨主断,超升各钦命总制所保升各监军,其或升为钦命总制,或升为侍卫;谴谪各钦命总制所奏贬各监军,或贬为军帅,或贬为师帅。
超升各监军所保升各军帅,或升为监军,或升为侍卫;谴谪各监军所奏贬各军帅,或贬为师帅,或贬为旅帅、卒长。
超升各军帅所保升各官,或升尚一等,或升尚二等,或升军帅;谴谪各军帅所奏贬各官,或贬下一等,或贬下二等,或贬为农。
天王降旨,军师宣丞相,丞相宣检点、指挥、将军、侍卫、总制,总制次宣监军,监军宣各官一体遵行。
监军以下__官,俱是在尚保升奏贬在下,惟钦命总制一官,天王准其所统各监军保升奏贬钦命总制。
天朝内丞相、检点、指挥、将军、侍卫诸官,天王亦准其尚下互相保升奏贬,以剔尚下相蒙之弊。
至内外诸官,若有大功大熏及大奸不法等事,天王准其尚下不时保升奏贬,不必拘升贬之年。
但凡在尚保升奏贬在下,诬,则黜为农。
至凡在下保升奏贬在尚,诬,则加罪。
凡保升奏贬年列贤迹恶迹,总要有凭据方为实也。
凡设军,每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先设一军帅。
次设军帅所统五师帅。
次设师帅所统五旅帅,共二十五旅帅。
次设二十五旅帅各所统五卒长,共一百二十五卒长。
次设一百二十五卒长各所统四两司马,共五百两司马,次设五百两司马各所统五伍长,共二千五百伍长。
次设二千五百伍长各所统四伍卒,共一万伍卒。
通一军人数共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人。
凡设军以后,人家添多,添多五家,另设一伍长。
添多二十六家,另设一两司马。
添多一百零五家,另设一卒长。
添多五百二十六家,另设一旅帅。
添多二千六百三十一家,另设一师帅。
共添多一万三千一百五十六家,另设一军帅③。
未设军帅前,其师帅以下官仍归旧军帅统属;既设军帅,则割归本军帅统属。
凡内外诸官及民,每礼拜日听讲圣书①虔诚祭奠,礼拜颂赞天父上主皇上帝焉。
每七七四十九礼拜日,师帅、旅帅、卒长更番至其所统属两司马礼拜堂讲圣书,教化民,兼察其遵条命与违条命及勤惰。
如第一七七四十九礼拜日,师帅至某两司马礼拜堂,第二七七四十九礼拜日,师帅又别至某两司马礼拜堂,以次第轮,周而复始。
旅帅、卒长亦然。
凡天每一夫有妻子女约三、四口,或五、六、七、八、九口,则出一人为兵。
其余鳏、寡、孤、独、废疾免役,皆颁国库以养。
凡天下诸官,每礼拜日依职份虔诚设牲馔,奠祭礼拜,颂赞天父上主皇上帝,讲圣书,有敢怠慢者黜为农。
钦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