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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阙名"七"
◇星历申送史馆奏"长兴三年,司天台"奉中书门下牒,令逐年申送史馆十一曜细行历,并周天行度、祥变等。
当司旧例,祗申星曜事件,不载占言。
"《五代会要》十九"
◇定十都督府额奏"长兴三年四月,中书六下"
天下旧有八大都督府,按《十道图》,以灵州为首,陕、幽、扬、潞、镇、徐等州为次。
其魏镇巳程式为七府,兼具员内。
越、杭、福、潭等州,亦相次升为都督会府。
望以十都督府为额,仍据升降次第,以陕为首,余依旧制。
"《五代会要》十九"◇定四大都护额奏"长兴三年四月,中书门下"
据《十道图》,有大都护,除单于、北庭等储久不置外,今具员内节度使中,见有两员外守安北都护、安东都护。
今请只以四大都护为定额,仍以安东大都护为首。
"《五代会要》二十四"◇武成庙从祀英贤设遵豆奏"长兴三年五月,礼院"
礼院检《郊祀录》,释奠武成王庙,中祀例祭以少牢,其配座十哲,见今行释奠之礼。
伏自丧乱已来,废四壁英贤之祭。
今准帖,为国子博士蔡同文奏,武成王庙四壁英贤,请各设一豆一爵祀享者。
当司今详《郊祀录》,武成王从祀诸英贤,各笾二,实以粟、黄牛脯;豆二,实以菜菹、鹿醢;簋各一,实以黍、稷饭,酒爵一。
礼文所设,无一豆一爵之仪。
"《五代会要》卷三"◇修撰功臣列传奏"长兴四年正月十一日,史馆"当馆先奉敕修撰《功臣列传》,元奏数九十二人,馆司分配见在馆官员修撰。
其间亦有不是中兴以来功臣,但据姓名,便且分配修撰。
将求允当,须在品量。
其间若实是功臣中兴社稷者,须校其功勋大小,德业轻重,次第纂修,排列先后。
今请应不是中兴以来功臣,泛将行状送馆者,若其间事有与正史、实录列传内事相连络者,则请令附在纪传内,简略书出。
其无功於国,无德於人,但述履行身名,或述小才末伎,傥无可以垂训者,并不在编修之限。
伏以自有史传以来,历代咸有著述,皆存定制,不可更张。
如《前汉》止述萧、曹、绛、灌之流,《后汉》但书寇、邓、耿、贾之例,并同翼戴,咸共匡扶,爵号功臣,先为列传。
其余宗室、外戚、文苑、儒林、游侠、逸人、循吏、酷吏之属,名目甚众,各有篇题,并随其次第撰述。
其大恶大善之人,有善若周、孔、夷、齐,恶若敦、玄、莽、卓,亦各特为著撰,不附传纪编修。
或为世家,或为列传,盖欲取监前代,垂则后人,不可雷同,请令区别。
其功臣未纳到行状者,馆司见更催促,候到即更分配修撰。
大凡行状,皆是门人故吏叙述,多有虚饰文华,今请此后所纳行状,并须直书功业,不得虚文饰词。
其已纳到行状合著撰者,仍请委修撰官略其浮辞,采其实事。
"《五代会要》十八"
◇修史规程奏"长兴四年正月十一日史馆"
当馆承前修史事例,应合编录文书,分配在馆修撰直馆官员,逐人纪述。
内修撰一员,充判馆事,自余修撰外,应馆中著述及诸色公事,都专主掌。
监修宰臣通判,前修撰、直馆等,其间勤恪者著述不闲,怠惰者自因循度日,只藉馆中扬历,以资身事进趋,或别除官,或因出使,便将自己分合撰史籍,送付后人。
后人效尤,依前懈惰,积迭不了公事,为弊滋多。
须设规程,庶远景和败。
谨具起请如左:自判馆、修撰已下,见充职及此后充馆,请以二周年为限。
据在职馆中文书繁简,逐季分配纂修,如月未满,公事未阙,即当馆给与公凭,仍旋申中书门下,请别商量。
其职限内,遇本官本省署有递迁,请不妨其序进,即请令依前充职,终其月限,并请不许未终职限,特更除官。
如职限满,有公事未了,不计几月,请不别与除官及差使,并与递迁本官。
其旷职甚者,仍请量事殿罚。
如据所分配文书修撰外,别能采访得皇后、功臣事实,及诸色合编集事,著撰得史传,堪入国史者,请量其课绩,别加酬奖。
如当馆於职限满官员中,籍令充职者,则旋具奏闻,乞就加升陟。
应此日已前曾充馆职,配过文书,除丁忧官员,则请与均分代修撰。
其未了别除官者,所欠文书,不计多少,并与令本官修撰,速须了毕。
其今日已前旷惰之过,特乞矜容。
起今后若更将已前未了公事,迁延不速修撰了者,则别具奏闻,仰候圣裁。
"《五代会要》十八"◇正押衙设省职奏"长兴四年正月,三司使"
当省有诸道盐铁转运使额,职员极多。
见有左右都押衙及客司通引,今欲从正押衙设省职,为转迁之序,正押衙、同押衙、衙前兵马使、讨击副使、衙前虞候、衙前子弟者。
"《五代会要》二十四"
◇试举人定制奏"长兴四年二月十六日,礼部"今后试举人日,请令皇城司公干人,於省门外听察叫呼称屈,及知贡院有幸门者,引赴皇城司勘问。
如是的实虚妄,请严加科断。
兼今年放榜后及第人看毕,便缀行五凤楼前,列行舞蹈谢恩讫,赴国学谢先师。
然后与知贡举相识期集,祗候敕命,兼过堂及过枢密院。
又旧例,侵晨张榜后,知贡院官及考试官已下便出,请今年张榜后,知贡举官并考试官至晚出。
奉敕:宜令敕下后於朝堂谢恩,即赴国学。
其试举人日,宜令御史台差人,听其放榜日知贡举官送出,自此永为定制。
及第举人过枢密院,宜不施行。
"《五代会要》二十三"◇别凿洛河引漕船奏"长兴四年三月三日,三司"
洛河水运,自洛日至京,往来牵船下卸,皆是水运牙官每人管定四十石。
今洛岸至仓门稍远,牙官运转艰难,近日例多逃走。
今欲於少河北岸,别凿一湾,引船直至仓门下卸,其工欲於诸军亻兼人内差借。
"《五代会要》二十七"
◇判官考校州县奖罚奏"长兴四年五月,中书"
准天成元年五月二十七日敕,诸使府两税征科,详断刑狱,校官吏考课,合是观察判官专判。
其一州诸县征科,纠辖提举,合是录事参军本职。
今后观察判官、录事参军校量所属州县官吏,据每年征科程限,刑狱断遣,户口增减,据州县申报,子细磨勘诣实,然后於本官牒内,据事件收竖。
如官吏考课一一事实,其判官、录事参军后考满日并与酬奖,别加职任。
如考课不实,亦行殿罚。
如有水旱灾伤处,许奏听敕旨。
"《册府》六百三十六"◇太子诸王见师傅礼奏"长光四年七月三日,太常寺"奉敕详定太子诸王见师、傅礼如左:
一、准《开元礼》,皇太子与师、傅、保相见前一日,尉卫设次於宫门外道,西南向;伶官展轩悬於庭。
其日,诸卫所部屯门列仗,典谒设师、傅、保位于西阶之西,东向;三少位次之,少退,俱东向,北上。
师、傅、保及三少至宫门,通事舍人引帅、傅、保就次。
左庶子奏中严,伶官师工人入就位。
通事舍人引师、傅、保及三少立于正殿门西,差退,俱东向。
左庶子奏外办。
皇太子著常服以出,侍卫如常,《承和》乐作。
至东阶下,西向立,乐止。
通事舍人引师、傅、保及三少入,乐作。
就位,乐止。
皇太子再拜,师、傅以下答拜。
若三少见时,则三少先拜。
通事舍人引师、傅以下出,乐作。
出门,乐止。
左庶子跪奏,称「臣某言礼毕」。
一、又准《礼阁新仪》,皇太子受册后,前二日,尚舍设次于崇明门外,南向,又设师、傅、保、中书门下文武百官,东西相向,以北为上。
宫臣及皇亲陪其后。
次左庶子奏「外备」。
中官褰帘,皇太子常服出次,南向立,侍从如常仪。
次中书门下就北向位再拜讫。
礼官赞,皇太子再拜讫。
中书门下班首一人前进贺讫,复位,再拜。
皇太子答贺讫,又再拜。
皇太子揖中书门下讫,相次退。
通事舍人、礼官赞,皇太子再拜。
师、傅等少避位讫。
师、傅为班首者一人进贺讫,复位,再拜。
皇太子答贺讫,又再拜。
皇太子揖,师、傅退出。
内侍奉引皇太子就座,南向座讫,通事舍人引文武宫臣三品以下入,就北向,重行异位立定。
奉礼曰「再拜讫」。
左庶子一人进,跪奏:「具官臣某等言贺讫。
」复位,皆再拜,各班分东西序立。
奉礼曰「再拜」。
在位官皆再拜讫。
左庶子少前跪奏:「具官臣某言礼毕。
」近侍垂帘,皇太子降座,宫臣侍卫仗散如仪。
一、准《会要》,贞观十七年,上谓房元龄曰:「太子三师,以德导人者也。
若理由礼卑,则太子无所取则。
」於是诏令撰三师仪注。
太子出殿门迎,先拜三师,三师答拜。
每门让,三师坐,太子乃坐。
与三师书,前「名惶恐」,后「名惶恐再拜」。
右据太常礼院状。
谨检开元故事,《礼阁新仪》及《会要》分析如前。
其师、傅见亲王,不同皇太子见师、傅。
臣请师、傅、亲王对拜揖,各退。
"《五代会要》卷四"◇逐年书考校优劣奏"长兴四年九月尚书考功"
今年五月中,翰林学士程逊所上封事内,请自宰相、百执事、外镇节度使、剌史,应系公事官,逐年书考,校其优劣。
以前件考课,究寻台阁,深远岁年,若议与行,宜凭往制,具申中书门下。
宰臣判:设官分职,各有所司。
本司自合将条格故实参详,更检寻远敕条奏,定为悠久。
缘本司公事,遂检寻《唐书》《六典》《会要》《考课令》书考第。
"《册府》六百三十六"
◇见天下兵马大元帅礼奏"长兴四年九月中书门下"
秦王加天下兵马大元帅,自历朝以来,无天下兵马大元帅公事仪注。
或专一面之权,或总诸道之司,仪注规程,公事条目,载详故实,未见明文。
臣等谨沿近事,伏见招讨使总管,兼受副使已下橐庭礼。
今望今诸道节度使已下,凡带兵权者,见元帅,阶下具军礼,参见皆申公状。
其带使相者,初相见亦以军礼,一度已后,客礼相见。
应天下诸军务公事,元帅府行帖指挥。
其判六军诸卫事,其行公牒往来。
其元帅府所置官属,补授军职,则委元帅奏请。
"《五代会要》二十四"
◇祧迁献祖奏"应顺元年正月,中书门下"太常以大行山陵毕庙。
今太庙见享七室:高祖、太宗、懿祖、昭宗、献祖、太祖、庄宗。
大行升,礼合祧迁献祖,请下尚书省集议。
"《五代会要》卷二"
◇御明堂比正至奏"清泰元年四月,中书门下"
皇帝以五月朔御明堂受朝,三日夏至祀皇地祗。
前日奏告献祖室,不坐,比正至。
是日有祀事,则次日受朝。
今祀在五鼓前,质明行礼毕,御殿在始旦后。
请比例行之。
"《五代会要》卷五"
◇册拜王公车辂法物奏"清泰元年六月,中书门下"
据太常礼院申,册拜王公,如在京城,所司备卤簿审辂法物,皇帝临轩行册礼;如在外镇,正衙命使押册赴本州行礼。
车辂法物,故事不出都城,礼无明文。
今制命幽州赵德钧封北平王,青州房知温封东平王,皆备礼册命。
其合用车辂法物,在兵部,在常、太仆寺,请载往本州,行礼后,送纳本司。
"《五代会要》卷四"
◇窃盗议定赃罪奏"清泰元年九月,大理寺"
所用法书窃盗条,准建中年,赃满三匹已上决杀,不及三匹量情决杖。
本朝以量情之文不定,诏御史中承龙敏等议,赃满三匹。
准旧法,一匹已上决徒一年半,一匹已下量罪以杖。
大理寺又以量罪之文不定,申奏集寺重议。
今议定,赃满一匹徒二年半;不及一匹徒一年半,不得财杖七十。
"《五代会要》卷九"
◇请差官详议循资格奏"清泰元年九月,吏部三铨"所用循资格,先经详定,然自次府司录参军已下,无品第入官处,寻帖格式,参详添入。
又以经卑,不敢添注,请差官详议。
"《册府》六百三十三"
◇前任节度使缀班奏"清泰元年十一月,御史台"
前任节度、防御团练使、剌史、行军副使,近仪五日一度内殿起居皆缀班,序立元系班簿,虽曰便殿起居,其遇全班起居时,亦合缀班。
"《五代会要》卷六"
◇朝拜诸陵奏"清泰二年正月,宗正寺"
北京永兴、长宁、建极三陵,应州遂、衍、奕三陵,准曹州温陵例,下本州府官朝拜;雍、坤、和、徽四陵,太常、宗正卿朝拜。
"《五代会要》卷四"◇明宗魏皇后上谥奏"清泰二年二月,中书门下"
臣闻汉昭帝承祚御历,奉尊谥于云阳;魏明帝继体守文,思外家于甄馆。
而皆追崇徽称,飨朝廷,克隆敬本之文,式叶爱亲之道。
臣等又览国史,窃见元宗皇帝母曰昭成皇后宝氏,代宗皇帝母章敬太后吴氏,始嫔朱邸,俄元宫,鸿图既属于明君,尊号咸追于圣母。
伏以鲁国夫人发祥沙麓,贻[A134]河洲。
三母最贤,周母允成于天统;四妃有子,唐后先启于帝基。
仰惟当宁之情,弥轸寒泉之思,久虚殷荐,虑损皇猷。
臣等谨上尊谥曰宣显皇太后,请依昭成、章敬二皇太后故事,择日备礼册命。
又臣等伏闻先太后旧陵未先祠,则都下难崇别庙,既追尊谥,合创宫。
按汉朝故事,园寝不在王畿,或就陵所更立寝祠。
今商量上谥后,权立享庙,以申告献,配之礼,请俟他年。
"《五代会要》卷一"
◇避御史上一字奏"清泰二年五月,中书门下"
御名上一字与诸王相连,按太宗、元宗庙故事,人臣诸王合避相连字,改从单。
"《五代会要》卷四"◇试进士依旧例奏"清泰二年九月,礼部贡院"
奉长兴二年二月敕,进土引试,早入晚出。
今请依旧例,进士试杂文,并点门入省,经宿就试。
"《五代会要》二十二"◇科目事宜奏"清泰二年九月,礼部贡院"
奉长兴元年敕,进士、五经、九经、明经、五科童子外,谙色科目并停。
缘由有明算、道举人,今欲施行。
又奉长兴三年正月敕:每落第举人,免取文解。
今后欲依元敕格,请并再取解,十月十五日到省毕,违限不牧。
又奉天成四年敕,诸色举人入试前五日纳试纸,用中书印印讫,付贡院司。
缘五科所试场数极多,旋印纸锁宿内,中书往来不便,请祗用当司印。
"《五代会要》二十三"
◇明堂受朝大事不坐奏"清泰二年十二月,太常礼院"
来年正月元日,合御明堂受朝贺,其日上辛,祀昊天上帝於南郊。
依礼,大事不坐。
"《五代会要》卷五"
◇请详酌现行法律奏"清泰三年,中书门下"
剌史位列公侯,县令为人父母,只合倍加乳哺,岂可自致疮痍?一昨张宗裔胥吏讼论,合当极典,法司据律,罪止徒流。
向来此法极严,才可存其躯命,即一二十年不复还乡。
却缘近日赦宥稍频,迁易所数,致其凶物,不顾严刑。
臣窃惟立法稍严,则人不敢犯,其见行法律,望下所司,更加详酌。
"《册府》六百一十三"
◇今古服制令式不同奏"清泰三年三月,太常礼院"据尚书兵部侍郎马缟上疏言:「古礼嫂叔无服,盖推而远之。
案《五礼精义》,贞观十四年魏征等议,亲兄弟之妻请服小功五月。
今所司给假差谬为大功九月。
」太常博士段禺称:「自来给假,元依令式,若云违古,不独嫂叔一条。
旧为亲姨服小功,令式今服大功;为亲舅旧服小功,今服大功;妻父母缌服,今服小功;为女婿为外甥缌服,今并服小功。
此五条,在令式与古不同,未审依马缟所奏,为复且依令式。
」"《五代会要》卷八"
◇封赠三代降等奏"天福二年四月,中书六下"
准二月二十六日敕,内外臣寮亡父母、祖父母,据品秩未封赠者与封赠,已封赠三代更加恩命。
按旧制,一品官亡父已上三代,约其子官品等降一等,亡母追封国号,祖母已上第降一等。
"《五代会要》十四"
◇宣示赦书德音奏"天福二年四月,中书"
准《翰林忐》,凡赦书、德音、立后、建储、行大诛讨、拜免三公宰相、命将制书,并使白麻书,不使印。
双日起草,候开门钥入而后进呈。
至只日,百僚立班于宣政殿,枢密使引案,自东上阁门出。
若拜免宰相,即便付通事舍人,余付中书门下,并通事舍人宣示。
若机务急速,亦使双日,甚速者,虽休假亦追班定时示。
"《五代会要》十三"◇买卖使八十陌钱奏"天福二年七月十二月,度支"
三京、邺都并诸道州府市肆买卖所使见钱等,每有条章,每陌八十文。
近访间在京及诸道街坊市肆人户,不顾条章,皆将短陌转换长钱,但恣欺罔,殊无畏忌。
若少要约,转启幸门。
请更腊降指挥,乃傍示管界州府镇县军人、百姓、商旅等,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
兼令巡司、厢界节级、所由点检觉察。
如有无知之辈,依前故违,辄将短钱兴贩,便仰收捉,委逐州府柳项收禁勘责。
所犯人,准条奏处断讫申奏。
其钱尽底没纳入官。
"《五代会要》二十七"
◇选差马步判官奏"大福二年九月,吏部"长兴四年五月五日敕:应诸道州府都虞候司判官,先指挥令於州县前资之中,簿尉判司之内,选差勾当二年,行有廉谨,理无党偏,即委本道奏闻,请行酬奖者。
近日马步判司,多是差摄官充,马步判官奏荐,须於前资正官判司簿尉中,精选明练公法性行端正者,方可任使,满二周年后无道阙者,与减三选,仍委木道州府一例给与公凭。
如只欠三选已下者,仍便给与文解赴选。
今日已前,有前资正官充马步判官,并准此。
所有诸道州府,应今日已前已差摄试官充马步判官,勾当已及三年,无遗阙者,亦宜令本州府给与公凭,仍便申奏。
更四年后,给与文解赴选,比拟初官。
其今日己前摄试官,见充职有过一周年者,宜令待满二年日,准上处分。
如未及一周年者,宜令逐道州府敕到后便别差前资正官停替,不在给与公凭者。
伪清泰二年三月二十四日敕,停废前资摄正官充马步判官,前件敕已经封锁不行者。
"《册府》六百三十三"
按:《册府》作清泰三年九月,《五代会要》二十一所收节文,作天福二年九月。
今考其年月,当以《会要》为正。
◇谢贺上表准贞元制奏"天福二年十月,中书门下"
按《礼阁新仪》,贞元二年十月七日御史台奏,每月庆贺及诸上表,并合上公行之。
制可。
今后凡有谢贺上表,望并准元敕上公行之。
如三公阙,令仆已下行之。
中书门下别贡表章。
"《五代会要》卷四"◇职事官觐省及给装束假奏"天福二年十一月,中书门下"
按《六典》,尚书吏部,凡职事官,应觐省及称病,不得过程,谓身有疾病满百日,若所亲疾病满二百日,及当时解官,申省以闻。
其应待人材用灼然要藉驱使者,得带官侍养。
及准杂令,诸外官援给装束假,去所授官一千里内者四十日,二千里内者五十日,三千里内者六十日,四千里内七十日,过四千里八十日,并除程。
其假内欲赴仕者听之。
若有事须早还者,不用此令。
若京官身先在外者,装束假减外官之半。
"《五代会要》二十"◇改更漏刻错误奏"天福三年二月,司天台"
臣等准《漏刻经》云:「漏刻之制,起自轩辕,所以上揆天时,下著人事。
是故日行有南北,晷漏有长短,以黄道去极之度,而求漏刻日移之变。
」夫中星昼夜一百刻,分为十二时,每时有八刻三分之一。
假令符天以六十分为一刻,一时有八刻二十分,四刻十分为正前,四刻十分为正后,二十分中必为时正。
上古以来,皆依此法。
自唐室将季,黄巢犯京,既失旧经,漏刻无准。
伏以见行漏刻,自午初四刻,元称已时,已入未时,犹打午正。
若不改更,终成错误。
今欲每时初打一刻,至四刻后正时正牌,打八刻终一时,后一时却从初起。
即上同往古,下验将来。
奉敕:「宜依。
令本司集寮属讨定奏闻者。
」
臣等据诸家历数及《太霄论》《漏刻》等经,皆以昼夜百刻分为十二时,每时有八刻三分之一,凡一时宜打一刻起於时初,八刻终於时正。
近取到水秤较验,方知见行漏刻差误。
假令以午刻为例,从午时五刻上行,作午时一刻,侵至未时四刻,始满八刻,方终午时。
此则午未两时,中各取半,合为一时也。
自日出后,至日入以来,时刻皆如此例相侵,伏乞改正。
从时初打一刻,至四刻后进正牌,八刻终为一时。
后时却从初起,时辰自正,晷漏无差。
"《五代会要》卷十"
按:《全文》所收中无奉敕云云十五字,故分而为二,《会要》合为一首。
◇日变依旧礼奏"天福四年七月庚子朔,中书门下"
谨案旧礼,日有变,天子素服避殿,太史以所司救日于社,陈五兵、五鼓、五麾,东戟南牙,西弩北,中央置鼓,服从其位。
百职废务,素服守司,重列于廷,每等异位,向日而立,明复而止。
今所司法物,咸不能具,去岁正旦日蚀,唯谨藏兵杖,皇帝避正殿素服,百官守司,今且欲依旧礼施行。
"《五代会要》卷十"
◇制皇帝受命宝奏"天福三年六月,中书门下"
准敕制皇帝受命宝。
今按唐贞观十六年,太宗文皇帝刻之玄玺,白玉为螭首,其文曰:「皇帝景命,有德者昌。
」"《五代会要》十三"
◇韩延嗣合斩奏"大福三年八月,大理寺"左街史韩延嗣为百姓李延晖卫者,本街使连喝不住,欧击致死。
准律,斗欧者原无杀心,因相关欧而杀者,依故杀人者斩。
其韩延嗣准律合斩。
《刑法统类》节文:绞刑,决重杖一百处死。
"《五代会要》卷九"
◇旌表门闾令式奏"大福四年闰七月,尚书户部"李自伦义居六世,准敕旌表门闾,当司元无令式,只先自登州义门王仲昭六代同居,其旌表有厅事步栏,前列屏树、乌头,正门阀阅一丈二尺,二柱相去一丈,柱端安氏桶漆黑,号乌头,筑双阏一丈,柱乌头之南三丈七尺,夹街十有五步槐柳成列。
今举此为例,又不载令文。
敕:王仲昭正厅乌头门等事,既非故实,恐紊彝章,宜从令式,只表门闾。
於李自伦所居之前,量地之宜,高其外门,安绰楔。
门外左右各建一台,高一丈二尺,广狭方正,称台之形,亏以白泥,四隅染赤。
行列树植,随其事力,同籍课役,一准令文。
"《五代会要》十五"
按:《全文》九百七十五所收《请定旌表门闾式议》,与此不同。
◇时政记付史馆奏"天福四年十一月,史馆"
按唐长寿二年右丞姚奏,帝王谟训,不可阙文,其仗下所言军国政事,令宰臣一人撰录,号《时政记》。
至唐明宗朝,又委端明殿学士撰录,逐季送付史馆。
伏乞遵行者,宜令宰臣一员撰述。
"《五代会要》十八"
◇重定正冬朝会奏"天福四年十二月,太常礼院"
奉敕,约《开元礼》重定正冬朔会。
按《开元礼》,三品以上升殿,群臣在下。
请法近礼,依内归列坐。
据《开元礼》,称贺后,皇帝载通天冠,服绛纱袍;百官朝服侍坐,解剑履于乐府之西北。
今京邑新造,殿廷隘狭,请皇帝冠乌纱巾,服赭黄袍;百寮具公服。
俟朝堂宏敞,即举旧仪。
二舞鼓吹《熊罴》之乐,工师乐器等事,因久废不可卒备。
请且设九部乐,用教坊伶人。
"《五代会要》卷五"
◇公主出降废书函礼奏"天福五年二月,太常礼院"
长安公主以三月出降。
按唐德宗朝礼仪使颜真卿议,婚用诞马,在礼无文。
《周礼》:「诸侯以璋聘女。
」《礼》云:「玉以比德。
」今请驸马都尉加以璋,郡主之婿加元,以工用马。
书函之礼,出自近代,事无正经,请废之勿用。
"《五代会要》卷二"
◇县令犯赃连坐府州奏"天福五年六月二十日,详定院"
准《刑法统类》大中二年正月敕:「天下州府官吏犯赃,皆递相蒙比,不肯发明,纵有申闻,百无一二。
自今后,管内县令有犯赃事发,州府不举者,连坐录事参军。
录事参军有赃犯事发,剌史不举者,连坐剌史。
剌史有赃犯事发,观察使不举者;连坐廉使。
」又准大中二年二月十七日刑部起请:「今后县令有犯赃,录事参军不举;录事参军有赃犯,观察使不举;其所司奏听敕旨。
」臣等参详,设县司本典知情,并同罪;告事人放三年租税差徭,仍将放免数却配盖藏罪。
其录事参军不举者,请减县令所犯罪二等。
"《五代会要》二十"◇正冬二节朝会旧仪制度奏"天福五年七月,详定院"
先奉敕:「正冬二节朝会旧仪礼节、乐章、二舞、行列等事,宜差太常卿崔、御史中丞窦贞固、刑部侍郎吕琦、礼部侍郎张允,与太常寺官一一详定。
」今检讨典经,具述制度。
按《礼》云:「天子以德为车,以乐为御。
」「大乐与天地同和,大乐与天地同节。
」又曰:「安上治民,莫善於礼,移风易俗,莫善於乐。
」书云:「夫乐在耳曰声,在目曰容,声应乎耳,可以听知,容藏于心,难以貌睹。
」故圣人假於羽旄,以表其容,发扬蹈厉,以见其意,声容和合,则大乐备矣。
又按《义镜》,问:「鼓吹十二按,合於何所?」答曰:「《周礼》鼓人掌六鼓四金,汉朝乃有黄门鼓吹。
」崔豹《古今注》云:「因张骞使西域,得《摩诃兜勒》一曲,李延年增之,分为二十八曲。
梁置鼓吹清商令二人,唐又有摇鼓、金钲、大鼓、长鸣、歌箫、笳笛,合为鼓吹十二按,大享会则设於悬外。
此乃是设二舞及鼓吹十二按之由也。
」
今议一从令式,排列教习。
文舞郎六十四人,分为八佾,佾八人。
左手妨签,《礼》云:「苇签,伊耆氏之乐也。
」又《周礼》有签师,教国子。
《尔雅》曰:「签如笛,三孔而短,大者七孔,谓之产。
」历代以文舞所用,凡用签六十有四。
右手执翟,《周礼》所谓羽舞也。
《书》曰:「舞千羽于两阶。
」翟,山雉也,以雉羽分析连攒而为之。
二人执纛前引,数於舞人之外。
舞人冠进贤冠,服黄纱袍,白纱中单,皂领标,白练衤盍裆,白布大口,革带,乌皮履,白布袜。
武舞郎六十四人,分为八佾。
左手执千。
千,也,今之旁牌,所以翳身也。
其色赤,中画兽形,故谓之朱千,《周礼》所谓兵舞。
取其武象,用六十有四。
右手执戚。
戚,斧也,上饰以玉,故谓之玉戚。
二人执旌前别,旌似旗而小,绛色,画升龙。
二人执鼗鼓,二人执铎。
《周礼》有四金之奏,其三曰金铎,以通鼓,形如大铃,仰而振之。
金钅享二,每钅享二人举之,一人奏之。
《周礼》四金之奏,其一曰金钅享,以和鼓,铸铜为之,其色黑,其形圆若碓头,上大下小,高三尺六寸有六分,围二尺四寸,上有伏虎之形,旁有耳,兽形衔环。
二人执铙以次之。
《周礼》四金之奏,其二曰金铙以止鼓,如铃无舌,摇柄以鸣之。
二人执相在左,《礼》云:「理乱以相。
」状如小鼓,用皮为表,实之以糠,拊这以节乐。
二人执雅在右,《礼》云:「讯疾以雅。
」以木为之,状如漆桶,掩口,大二围,长五尺六寸,以羊皮鞔之,旁有二纽,髹画,殿辞而出,以器筑地,明行不失节。
武舞人服锦,平巾帻,金支弼丝布大袖,弼丝衤两裆甲,金饰白练衤盍裆,锦腾蛇起梁带,豹文大口布,乌皮靴。
工二十,数在舞人之外,武弁朱鞲,革带,乌皮履,白练衤盍裆,白布袜。
殿廷加鼓吹十二。
案《义镜》云:「常设毡案,以毡为状也。
今请制大床十二,床容九人眠,作歌乐,其床为熊罴虎豹腾倚之状以承之,象百兽率舞之意。
分置於建鼓之外,各三案,每案羽葆鼓一,大鼓一,金钅享一,歌二人,箫二人,笳二人。
十二案,乐工一百有八人,舞一百三十有二人,取年十五已上,弱冠已下,容止端正者充。
其歌曲名号、乐章词句,请中书条奏,差官修择。
"《五代会要》卷六"
◇大行升奏"天福七年七月,太常礼院"
国朝见享四庙:靖祖、肃祖、睿祖、宪祖。
今大行皇帝将行升,按《会要》:唐武德元年立四庙于长安,至贞观九年。
高祖神尧皇帝崩,命有司祥议庙制,议者以高祖神主并旧四室庙。
今先皇帝神主,请同唐高祖升。
"《五代会要》卷二"
◇上高祖谥册差官祭告奏"晋天福七年八月,中书门下"
山陵礼仪使状:高祖尊号、谥及庙号,伏准故事,将启殡宫前,择日命太尉率百僚奉谥册,告天於圜丘毕,奉谥册跪读於灵前,此累朝之制。
盖以天命尊极,不可稽留。
今所上高祖圣文章武明德孝皇帝尊谥宝册,伏缘去洛京地远,宝册难以往来,当司详酌,伏请只差官生洛京祭告南郊太庙,其日中书门下文武百官立班,中书令、侍中升灵坐前读宝册,行告谥之礼。
今从敕牒所司择日,申请官员行事,伏请奏闻宣下者。
"《五代会要》卷一"
◇诸仓纳耗本色折钱奏"天福八年五月十五日,三司"
天下今后诸仓,请据人户元纳耗二升,内一升依旧送纳本色,充备鼠省耗折;一升即令衾送纳价钱两文足,与元纳钱八文足,共一十文足,充备仓夫斗袋人夫及诸色吃食、纸笔、铺衬、盘缠支费。
"《五代会要》二十七"
◇司封合行事作奏"天福十二年九月,尚书司封"
当司合行事件如后:皇太后三代祖母,并追封国太夫人。
皇太子三代外祖母、宗室郡国王曾祖亡母,亦追封畎夫人。
中书门下二品及平章事、在朝正一品官、使相曾祖母祖母亡,并追封国太夫人;如母在,叙母为国太夫人,妻为国夫人"己上并在中书施行"。
东宫一品、尚书省二品、不带平章事留守节度使祖母,并许追封郡太夫人止;如母在,叙封母为郡太夫人,妻为郡夫人止。
如曾任皇朝将相,已经追封三代祖父母及已封国太夫人者,依旧施行。
东宫二品、西班二品、尚书省三品、御史大夫、中书门下侍郎、太常卿亡母,并追封郡太夫人止;如母在,叙封为郡太夫人,妻为夫人止。
如曾任皇朝将相,已经追封三代、两代祖父母及已封国太夫人者,依旧施行。
应致仕官如未致仕日曾任五品已上正官封者,与据品秩施行,嫡母、正室即许封叙,如非嫡、继及正室,不在论请封叙之限。
应诸色官请与母、妻叙封,须候官阶齐即得。
如官及所封官高,并许施行。
臣等详本司前后敕条,凡母皆加太字,存殁并同。
此即是父殁,母存即叙封,进封内加太字,母殁追封,亦加太字,故云存殁并同,若是父在,据敕格不载为母加太字之文。
若以近敕,因子贵与父命官,父自有官,即妻从夫品,可以封妻。
父在,不合以其子荫加母太字。
若虽有因子之官,其品尚卑,未得荫妻,叙封亦不合用子荫之限。
"《五代会要》十四"
按:此首后五行,自「叙封进封内加太字」以下九十余字,见《全文》九百七十五《封母加太字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