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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禁凡一十八条「疏」议曰:卫禁律者,秦汉及魏未有此篇。
晋太宰贾充等,酌汉魏之律,隨事增损,创制此篇,名为卫宫律。
〔一〕自宋洎于后周,此名並无所改。
至於北齐,將关禁附之,更名禁卫律。
隨开皇改为卫禁律。
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
但敬上防非,於事尤重,故次名例之下,居诸篇之首。
58诸阑入太庙门及山陵兆域门者,徒二年;阑,谓不应入而入者。
「疏」议曰:太者,大也。
庙者,貌也。
言皇祖神主在於中,故名「太庙」。
山陵者,三秦记云:「秦谓天子坟云山,汉云陵,亦通言山陵。
」言高大如山如陵。
兆域门者,孝经云:「卜其宅兆。
」既得吉兆,周兆以为塋域。
皆置宿卫防守,应入出者悉有名籍。
不应入而入,为「阑入」,各得二年徒坐。
其入太庙室,即条无罪名,依下文「庙减宫一等」之例,减御在所一等,流三千里。
若无故登山陵,亦同太庙室之坐。
〔二〕越垣者,徒三年。
太社,各减一等。
守卫不觉,减二等;守卫,谓持时专当者。
「疏」议曰:不从门为「越」。
垣者,墙也。
越太庙、山陵垣者,各徒三年。
越太社垣及阑入门,皆减太庙一等。
「守卫」,谓军人於太庙、山陵、太社防守宿卫者,若不觉越垣及阑入,各减罪人罪二等。
守卫,谓防守卫士昼夜分时专当者,非持时者不坐。
主帅又减一等。
主帅,谓亲监当者。
「疏」议曰:「主帅」,谓领兵宿卫太庙、山陵、太社三所者。
但当检校即坐,不限官之高下。
又减守卫人罪一等,唯坐亲监当者。
故纵者,各与同罪。
余条守卫及监门各准此。
「疏」议曰:「故纵者」,谓知其不合入而听入,或知越垣而不禁,並与犯法者同罪。
余条守卫宫殿及诸防禁之处,皆有监门及守卫,故纵不觉,得罪各准此。
59诸阑入宫门,徒二年。
阑入宫城门,亦同。
余条应坐者,亦准此。
「疏」议曰:宫门皆有籍禁,不应入而入者,得徒二年。
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阑入得罪並同。
余条应坐者,亦准此宫门得罪,谓「越垣」及「防禁违式」、「冒代」之类。
殿门,徒二年半。
持仗者,各加二等。
仗,谓兵器杵棒之属。
余条称仗准此。
「疏」议曰:太极等门为殿门,阑入者,徒二年半。
持仗各加二等,谓將兵器、杵棒等阑入宫门,得徒三年;阑入殿门,得流二千里。
兵器,谓弓箭、刀之类。
杵棒,或铁或木为之皆是,故云「之属」。
余条,谓下文「持仗及至御在所者」,并「持仗强盗者」,並准此。
入上閤內者,绞;若有仗卫,同阑入殿门法。
其宫內诸门,不立籍禁而得通內者,亦准此。
「疏」议曰:上閤之內,谓太极殿东为左上閤,殿西为右上閤,其门无籍,应入者准敕引入,阑入者绞。
若有仗卫者,上閤之中,不立仗卫,內坐唤仗,始有仗入。
其有不应入而入者,同阑入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里。
「其宫內诸门,不立籍禁」,谓肃章、虔化等门,而得通內,而輒阑入者,並得绞罪。
若有仗卫,亦同殿门法。
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
迷误者,上请。
「疏」议曰:谓持仗入上閤及通內诸门,并不持仗而至御在所者,各斩。
迷误,谓非故阑入者,上请听敕。
即应入上閤內,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阑入论;「疏」议曰:应入上閤內者,谓奉敕唤仗,隨仗引入者,得带刀子之属。
若仗不在內而持寸刃入者,即以阑入论。
若非兵器、杵棒之属,止得绞刑;持仗者,斩。
仗虽入,不应带横刀而带入者,减二等。
「疏」议曰:仗虽入上閤內,不应带横刀而輒带入者,减罪二等,合徒三年。
即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
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议曰:御膳所,谓供御造食之处,其门亦禁。
不应入而入者,流三千里。
阑入禁苑者,徒一年。
禁苑,谓御苑,其门有籍禁。
御膳以下阑入,虽即持杖及越垣,罪亦不加。
60诸阑入者,以踰閾为限。
至閾未踰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內递加一等。
「疏」议曰:閾者,谓门限。
阑入之人,行至门限未踰过,若至宫门,得杖八十。
宫內人不应入殿门,至殿门閾未踰者,杖九十。
殿內宿卫人至上閤閾未踰者,杖一百。
其越殿垣者,绞;宫垣,流三千里;皇城,减宫垣一等;京城,又减一等。
「疏」议曰:越过殿垣者,无问出入,俱至绞刑。
宫垣,流三千里。
皇城,谓朱雀等门之垣,合徒三年。
京城,谓明德等门之垣,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
61诸於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皆有籍。
其无籍应入者,皆引入。
其无籍,不得人引,而诈言有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
守卫不知冒名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內递加一等。
「疏」议曰:守卫,谓持时专当,亲主籍者。
应入者,唱名始过。
不知冒名情者,不识其人,无心私许,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內,递加一等。
但云「不知冒情」,不云「不知无籍诈入」者,但冒承人名,有所凭据,人难识尽,是故罪轻。
无籍而入者,准「阑入不觉故纵」法。
62诸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內,流三千里;殿內,绞。
「疏」议曰:宿卫者,谓大將军以下、卫士以上,以次当上,宿卫宫殿。
上番之日,皆据籍书。
若「以非应宿卫人」,谓非诸卫大將军、军人以外,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內,並流三千里;殿內,並绞。
若以应宿卫人谓已下直者。
自代及代之者,各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宿卫人,谓诸卫所管应入宫殿上番者。
注云「谓已下直者」,未当上番人之色,自代及代之者,彼此各以阑入罪论。
阑入之罪,一准上法。
主司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
主司,谓应判遣及亲监当之官。
余条主司准此。
「疏」议曰:主司,谓折冲府及诸卫判兵之官。
不觉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减所犯人罪二等;若知相代之情而听行者,各与同罪。
若冒代之事从府而来,即以府官所由为首,余官节级为从坐;卫官不觉,递减府官一等。
如相冒之罪由卫,〔三〕即以卫官所由为首,余官节级为罪;府司不坐。
及亲监当之官者,诸卫当上人兵,各有本部主帅,虽从別团配隶,亦是监当之限。
余条主司准此者,谓一部律內,但言主司,並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
63诸因事得入宫殿而輒宿及容止者,各减阑入二等。
「疏」议曰:因事得入宫殿者,谓朝参、辞见、迎输、造作之类。
不合宿者而輒宿,及容止所宿之人,各减阑入罪二等:在宫內,徒一年;殿內,徒一年半。
即將领人入宫殿內,有所迎输、造作,门司未受文牒而听入及人数有剩者,各以阑入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议曰:將领人入宫殿,有所迎出;有所输送,「造作」,谓宫內营造:门司皆须得牒,然后听入。
若未受文牒而輒听入,及所入人数有剩者,门司各以阑入论。
若入上閤內及御在所,应至死者,门司各加役流。
將领主司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
入者知,又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疏」议曰:將领主司,谓领人迎输、造作。
知门司未受文牒及人数有剩,而领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宫內,徒一年半;殿內,徒二年;入上閤內及至御在所,流三千里。
「入者知,又减五等」,称「又」者,谓减將领者罪五等。
不知情入者,不坐。
问曰:「將领主司知者,减阑入罪一等。
」不言不知。
若有不知而领入者,合得何罪?
答曰:上条:「冒名相代,各以阑入罪论,主司不觉减二等。
」注云:「余条主司准此。
」明將领主司不知,得减知情二等。
上既有例,故不生文。
64诸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虽有长籍,但当下直而輒入者:各减阑入五等。
「疏」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入宫殿者,皆著门籍。
若未著门籍而輒入;或「虽有长籍」,谓宿卫长上人,虽一日上,两日下,皆有长籍,当下之日未合入宫殿,但当下直而輒入:各减阑入罪五等。
即宿次未到而輒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又减二等。
「疏」议曰:即宿次未到者,谓应供奉之官及內官当直,各有宿次。
其宿次未到而輒宿;及籍在东门而从西门入者,依令:「非应从正门入者,各从便门著籍。
」假如西门有籍而从东门入,或侧门有籍而从正门入:各又减罪二等,谓减阑入罪七等。
65诸在宫殿內作罢而不出者,宫內,徒一年;殿內,徒二年;御在所者,绞。
辟仗应出而不出者,亦同。
「疏」议曰:在宫殿內作罢者,丁夫、杂匠之徒作了。
其有应出不出者,宫內,徒一年;殿內,徒二年;御在所者,绞。
若有辟仗应出者,並即须出,有不出者,得罪与御在所同。
问曰:在宫殿內及御在所,作罢不出,律有正文。
若在上閤內不出,律既无文,若为处断?
答曰:上閤之內,例与辟仗所同。
应出不出,此条无文者,为上文注云:「辟仗应出不出,与御在所同。
」上閤內有宫人,同御在所,合绞;御不在,又无宫人,减二等。
不觉及迷误者,上请。
「疏」议曰:营作之所,院宇或別,不觉眾出,或迷误失道,错向別门,非故不出,皆得上请。
將领主司知者,与同罪;不知者,各减一等。
辟仗主司搜人不尽者,各准此。
「疏」议曰:將领主司,谓领人入者。
若知有人不出,不即言者,与不出人同罪。
其不知有人不出者,〔四〕各减一等,谓御所、宫殿內各得减一等。
「辟仗主司」,谓领人搜索辟仗者。
其辟仗內有人不出,各准將领主司之罪,故云「各准此」。
若於辟仗內误遗兵仗者,杖一百。
弓、箭相须,乃坐。
「疏」议曰:辟仗之內,人皆出尽,所有兵器,亦不合留。
或有误遗兵仗者,合杖一百。
兵仗之法,应须堪用。
或遗弓无箭,或遗箭无弓,俱不得罪,故云「弓、箭相须,乃坐」。
问曰:误遗弩弓无箭,或遗箭无弩,或有楯而无矛,各得何罪?
答曰:「弓箭相须,乃坐。
」弩箭无弓,与常箭不別。
有弩弓无箭,亦非兵仗之限。
楯则独得无用,亦与有弓无箭义同。
〔五〕
66诸登高临宫中者,徒一年;殿中,加二等。
「疏」议曰:宫殿之所,皆不得登高临视。
若视宫中,徒一年;视殿中,徒二年。
若於宫殿中行御道者,徒一年;有横道及门仗外越过者,非。
「疏」议曰:宫殿中当正门为「御道」,人臣並不得行。
其在宫殿中及宫城中而行御道者,各徒一年。
若有横道,殿前即有横阶,殿內亦有横道;殿门、宫门內外立仗之处,仗外虽无横道:越过者无罪。
宫门外者,笞五十。
误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嘉德等门为宫门,顺天等门为宫城门。
准例,宫城门有犯,与宫门同。
今云「宫门外」者,即顺天门外行御道者,得笞五十。
「误者,各减二等」,谓从殿中至宫门外,误行御道者,各得减二等。
其登高临宫、殿中有误者,亦减罪二等。
67诸宿卫人被奏劾者,本司先收其仗,违者徒一年。
谓在宫殿中直者。
「疏」议曰:「宿卫人」,谓卫士已上、诸卫大將军以下。
有犯法被奏劾者,「本司」,谓当卫主司及主帅等,先收其杖。
违而不收者,得徒一年。
本司及主帅,各以所管应收仗而不收者一人得罪。
谓在宫殿中当上直者,宫外宿不在此限。
68诸应出宫殿,而门籍已除,輒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文禁止,籍虽未除,不得輒入宫殿,犯者,各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出宫殿,谓改任、〔六〕行使、假患、番下、事故等,依令「门籍当日即除」。
门籍已除,其人輒留不出;虽无假患等事及被告劾,已有文牒令禁止,籍虽未除,皆不得輒入宫殿,如有犯者:各以阑入论。
69诸犯阑入宫殿,非御在所者,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
入上閤內,有宫人者,不减。
「疏」议曰:诸条称阑入宫殿得罪者,〔七〕其宫殿之所,御若不在,各得减阑入罪一等;虽是宫殿,见无宫人,又得减罪一等。
假若在外诸宫,有宿卫人防守而阑入,合徒一年之类。
若入上閤內,有宫人,虽非御在所,亦合绞;无宫人处,亦减二等。
即虽非阑入,輒私共宫人言语,若亲为通传书信及衣物者,绞。
「疏」议曰:文云「虽非阑入」,即是得应入宫之人,不得私与宫人言语。
其亲为通传书信、衣物者,谓亲於宫人处,领得书信、衣物將出及將外人书信、衣物付与宫人讫者,並得绞坐。
70诸宿卫人已配仗卫,而官司輒回改者,杖一百。
若不依职掌次第,擅配割及別驱使者,罪亦如之。
「疏」议曰:依式:「卫士以上,应当番宿卫者,皆当卫见在长官,割配於职掌之所,各依仗卫次第坐立。
」此即职掌已定。
若官司无故輒回改者,合杖一百。
应须回改者,不坐。
若不依职掌次第而擅配隶,乖於式文及將別处驱使者,亦各杖一百。
其有私使,计庸重者,从重论。
71诸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若勘符不合而为开者,流二千里;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绞;
「疏」议曰:「奉敕以合符夜开宫殿门」,依监门式:「受敕人具录须开之门,并入出人帐,宣敕送中书,中书宣送门下。
其宫內诸门,城门郎与见直诸卫及监门大將军、〔八〕將军、中郎將、郎將、折冲、果毅內各一人,俱诣閤覆奏。
御注听,即请合符门钥。
监门官司先严门仗,所开之门內外並立队,燃炬火,对勘符合,然后开之。
」符虽合,不勘而开者,徒三年。
若勘符不合,即合执奏。
不奏而为开者,流二千里。
其不承敕而擅开闭者,俱合绞罪。
若错符、错下键及不由钥而开者,杖一百;即应闭忘误不下键,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徒一年。
「疏」议曰:「若错符」,谓非所开闭之符。
「及错下键」,谓不依常法。
「及不由钥而开」,谓不用钥而得开者。
此三事,各合杖一百。
即应闭,忘误不下键及应开,毁管键而开者,各徒一年。
谓牝者为管,牡者为键。
其皇城门,减宫门一等。
京城门,又减一等。
「疏」议曰:皇城门,谓朱雀等门,从「合符夜开」以下,得罪各减宫门一等。
其京城门,谓明德等门,亦从「合符夜开」以下,得罪各减皇城门一等。
即宫殿门闭讫,而进钥违迟者,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每经一宿,又加一等;宫门以外,递减一等。
其开门出钥迟,又各递减进钥一等。
「疏」议曰:依监门式:「驾在大內,宫城门及皇城门钥匙,每去夜八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
京城门钥,每去夜十三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
」〔九〕违此不进,是名「进钥违迟」。
殿门杖一百,经宿加一等,合徒一年;每经一宿,又加一等,既无罪止之文,加至流三千里。
宫门以外递减一等者,即宫门及宫城门进钥违迟,亦合杖九十,经宿杖一百,每经一宿又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皇城门杖八十,罪止徒二年半;京城门杖七十,罪止徒二年。
其开门出钥迟者,依监门式:「宫城门及皇城门,四更二点出钥开门。
京城门,四更一点出钥开门。
」〔一0〕违式出钥迟者,各递减进钥一等,即是殿门杖九十,宫门及宫城门杖八十,皇城门杖七十,京城门杖六十。
驾在大明、兴庆宫及东都,进请钥匙,依式各有时刻,违者並依此科罪。
72诸於宫殿门虽有籍,皆不得夜出入。
若夜入者,以阑入论;无籍入者,加二等;即持仗入殿门者,绞。
夜出者,杖八十。
「疏」议曰:於宫殿门有籍之人,唯合昼日入出,若因夜开闭而輒入者,以阑入论。
无籍夜入者,加二等。
即持仗入殿门者,绞;有籍、无籍等。
夜出宫殿门,俱杖八十。
若得出入者剩將人出入,各以其罪罪之;被將者知情各减一等,不知情不坐。
「疏」议曰:谓奉敕听入出之人,剩將人入出者,各以其罪罪之:有籍者,以阑入论;无籍者,加二等;將出者,杖八十。
「被將者知情」,谓被將之人,知剩將之情,各减前所將罪一等。
不知情者,不坐。
73诸向宫殿內射,谓箭力所及者。
宫垣,徒二年;殿垣,加一等。
箭入者,各加一等;即箭入上閤內者,绞;御在所者,斩。
「疏」议曰:射向宫垣,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
箭入者,宫內,徒二年半;殿內,徒三年。
即箭入上閤內者,绞。
「御在所者斩」,谓御在所宫殿。
若非御在所,各减一等;无宫人处,又减一等。
皆谓箭及宫、殿垣者。
若箭力应及宫、殿而射不到者,从「不应为重」。
不应及者,不坐。
问曰:何以知是御在所宫殿?
答曰:向宫垣射得徒二年,殿垣徒二年半,准其得罪,与「阑入」正同。
上条:「阑入宫、殿,非御在所,各减一等。
无宫人,又减一等。
」即验车驾不在,又无宫人,阑入上閤者合徒三年。
此条箭入上閤绞,御在所斩,得罪既同「阑入」,明为御在宫中。
御若不在,皆同上条减法:箭入宫中,徒一年半;殿中,徒二年;入上閤內,徒三年。
放弹及投瓦石者,各减一等。
亦谓人力所及者。
「疏」议曰:放弹及投瓦石,比箭罪轻。
放向宫垣,徒一年半;向殿垣,徒二年。
入宫內,徒二年;殿內,徒二年半;入上閤內及御在所,流三千里。
是为「各减一等」。
「亦谓人力所及者」,据弹及投瓦石及宫殿方始得罪,如应及不到,亦从「不应为重」上减一等。
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
「疏」议曰:射及放弹,若投瓦石,有杀伤人者,以故杀伤论:杀人者,斩;伤人者,加斗杀伤一等。
即宿卫人,於御在所误拔刀子者,绞;左右並立人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
「疏」议曰:宿卫人常执兵仗,得带刀子。
若在御所者,非敕遣用,不得輒拔刀子。
其有误拔者,绞。
左右並立人,见其误拔,皆须执捉。
不即执捉者,流三千里。
若有別敕处分令用及仗內赐食者,不坐。
但举宿卫人为例者,明余人在御所亦不得误拔刀子。
其有误拔及傍人不即执捉,一准宿卫人罪。
74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冲三卫仗者,徒二年。
谓入仗、队间者。
「疏」议曰:车驾行幸,皆作队仗。
若有人冲入队间者,徒一年;冲入仗间,徒二年。
其仗卫主司依上例:故纵与同罪,不觉减二等。
误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若有人误入队间,得杖九十;误入仗间,得徒一年。
若畜产唐突,守卫不备,入宫门者,杖一百;冲仗卫者,杖八十。
「疏」议曰:「畜产唐突」,谓走逸入宫门。
守卫不备者,杖一百。
入宫城门,罪亦同。
若入殿门,律更无文,亦同宫门之坐。
冲仗卫者,杖八十。
仗卫者,在宫殿及驾行所,得罪並同。
75诸宿卫人,应上番不到及因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疏」议曰:宿卫人应上番而不到,及因得假而违者,一日笞四十,三日加一等,满十九日合杖一百。
若过杖一百,五日加一等,罪止徒二年。
计三十四日,即当罪止。
问曰:假有宿卫人,番期五日未满,因一日假,遂违不上,为当止得四日违罪,唯復累至罪止而科?答曰:番期有限,限內有故须请假,日满即须赴番。
违假不上,准日科断。
其人四日之外,即当下直,下日不劳请假,岂合计日累科。
四日之外,明知不坐。
又问:应上不到,因假而违者,並罪止得徒二年。
若准三十四日罪止,便是月番之外。
今解下番之日不坐,恐理未尽?
答曰:依式:「三卫去京二千里外,六十日上;岭南为季上。
」三十四日罪止,为包远道生文。
校勘记〔一〕名为卫宫律「卫宫」原误倒。
按:晋书刑法志:「因事类为卫宫、违制。
」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郎条注及通典一六三载晋律篇目亦同。
今据乙。
〔二〕亦同太庙室之坐「庙」原脱,据文化本补。
按:上云「其入太庙室」。
〔三〕如相冒之罪由卫「如」原讹「知」,据至正本、岱本、宋刑统改。
〔四〕其不知有人不出者「者」原在「知」下,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乙改。
〔五〕亦与有弓无箭义同「与」原讹「共」,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六〕谓改任「改任」原讹「故住」,文不可解,据文化本改。
按: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所著唐令拾遗,载有日本养老令宫卫令,其第一条亦作「改任」。
养老令係仿唐令,可为佐证。
〔七〕诸条称阑入宫殿得罪者「诸」原讹「请」,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
〔八〕城门郎与见直诸卫及监门大將军「郎」原讹「即」,据唐六典门下省城门郎条注改。
〔九〕宫城门及皇城门钥匙每去夜八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京城门钥每去夜十三刻出闭门二更二点进入按:此引式文恐有讹误,唐六典门下省城门郎条注云「宫城皇城钥匙,每日入前五刻出闭门,一更二点进入」,「京城门钥匙,每日入前十四刻出闭门,二更一点进入」。
〔一0〕宫城门及皇城门四更二点出钥开门京城门四更一点出钥开门按:此引式文恐有讹误,唐六典门下省城门郎条注作:宫城、皇城门「五更一点出开门」,京城门「四更一点出开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