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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凡七条「疏」议曰:〔一〕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二〕稟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弛於国,笞捶不得废於家。
时遇浇淳,用有眾寡。
於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鷞鳩筮宾於少皞,金政策名於顓頊。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媿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三〕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謨: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銓,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銓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於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四〕汉书云:「削牘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於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併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復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於隋,相承不改。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鍾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润春云於品物,缓秋官於黎庶。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五〕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將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軫。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是以降纶言於台鉉,挥折简於髦彦,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討源,自枝穷叶,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1笞刑五:〔六〕笞一十。
赎铜一斤。
笞二十。
赎铜二斤。
笞三十。
赎铜三斤。
笞四十。
赎铜四斤。
笞五十。
赎铜五斤。
「疏」议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
言人有小愆,法须惩诫,故加捶挞以耻之。
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
故书云「扑作教刑」,即其义也。
汉文帝十三年,太仓令淳于意女緹縈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
帝悲其意,遂改肉刑:当黥者髡钳为城奴令舂,〔七〕当劓者笞三百。
此即笞、杖之目,未有区分。
笞击之刑,刑之薄者也。
隨时沿革,轻重不同,俱期无刑,义唯必措。
孝经援神契云:「圣人制五刑,以法五行。
」礼云:「刑者,侀也,成也。
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
」孝经鉤命决云:「刑者,侀也,质罪示终。
」然杀人者死,伤人者刑,百王之所同,其所由来尚矣。
从笞十至五十,其数有五,故曰「笞刑五」。
徒、杖之数,亦准此。
2杖刑五:杖六十。
赎铜六斤。
杖七十。
赎铜七斤。
杖八十。
赎铜八斤。
杖九十。
赎铜九斤。
杖一百。
赎铜十斤。
「疏」议曰:说文云「杖者持也」,而可以击人者歟?家语云:「舜之事父,小杖则受,大杖则走。
」国语云:「薄刑用鞭扑。
」书云:「鞭作官刑。
」犹今之杖刑者也。
又蚩尤作五虐之刑,亦用鞭扑。
源其滥觴,所从来远矣。
汉景帝以笞者已死而笞未毕,改三百曰二百,二百曰一百。
奕代沿流,曾微增损。
爰洎隨室,以杖易鞭。
今律云「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盖循汉制也。
3徒刑五:一年。
赎铜二十斤。
一年半。
赎铜三十斤。
二年。
赎铜四十斤。
二年半。
赎铜五十斤。
三年。
赎铜六十斤。
「疏」议曰:徒者,奴也,盖奴辱之。
周礼云「其奴男子入于罪隶」,又「任之以事,寘以圜土而收教之。
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此並徒刑也。
盖始於周。
4流刑三:二千里。
赎铜八十斤。
二千五百里。
赎铜九十斤。
三千里。
赎铜一百斤。
「疏」议曰:书云:「流宥五刑。
」谓不忍刑杀,宥之于远也。
又曰:「五流有宅,五宅三居。
」大罪投之四裔,或流之于海外,次九州之外,次中国之外。
盖始於唐虞。
今之三流,即其义也。
5死刑二:绞。
斩。
赎铜一百二十斤。
「疏」议曰:古先哲王,则天垂法,辅政助化,禁暴防奸,本欲生之,义期止杀。
绞、斩之坐,刑之极也。
死者魂气归於天,形魄归於地,与万化冥然,故郑注礼云:「死者,澌也。
消尽为澌。
」春秋元命包云:「黄帝斩蚩尤於涿鹿之野。
」礼云:「公族有死罪,罄之于甸人。
」故知斩自轩辕,绞兴周代。
二者法阴数也,阴主杀罚,因而则之,即古「大辟」之刑是也。
问曰:笞以上、死以下,皆有赎法。
未知赎刑起自何代?
答曰:书云:「金作赎刑。
」注云:「误而入罪,出金以赎之。
」甫侯训夏赎刑云:「墨辟疑赦,其罚百鍰;劓辟疑赦,其罚唯倍;剕辟疑赦,其罚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鍰;大辟疑赦,其罚千鍰。
」注云:「六两曰鍰。
鍰,黄铁也。
」晋律:「应八议以上,皆留官收赎,勿髡、钳、笞也。
」今古赎刑,轻重异制,品目区別,备有章程,不假胜条,无烦缕说。
6十恶:
「疏」议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標篇首,以为明诫。
其数甚恶者,事类有十,故称「十恶」。
然汉制九章,虽並湮没,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厥初,盖起诸汉。
案梁陈已往,略有其条。
周齐虽具十条之名,而无「十恶」之目。
开皇创制,始备此科,酌於旧章,〔八〕数存於十。
大业有造,復更刊除,十条之內,唯存其八。
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一曰谋\反。
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將,將而必诛。
」谓將有逆心,而害於君父者,则必诛之。
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
」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
为子为臣,惟忠惟孝。
乃敢包藏凶慝,將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注:谓谋\危社稷。
「疏」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司嗇。
君为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寧即时稔。
臣下將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將安恃。
不敢指斥尊号,故託云「社稷」。
周礼云「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谋\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闕。
「疏」议曰:此条之人,干纪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注: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闕。
「疏」议曰:有人获罪於天,不知纪极,?思释憾,將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闕。
宗者,尊也。
庙者,貌也。
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
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
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
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
其闕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闕。
」郭璞云:「宫门双闕也。
」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九〕悬刑象之法於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三曰谋\叛。
谓谋\背国从偽。
〔一0〕
「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將投蕃国,或欲翻城从偽,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
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一一〕
「疏」议曰:父母之恩,昊天罔极。
嗣续妣祖,承奉不轻。
梟镜其心,〔一二〕爱敬同尽,〔一三〕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恶逆」。
〔一四〕
注: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一五〕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
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
「恶逆」者,常赦不免,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
以此为別,故立制不同。
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
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緦麻;若夫承重,其妻於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
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並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
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
依礼,嫡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並不为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於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凡人。
又,妾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嫡母存,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
礼云:「所从亡,则已。
」〔一六〕此既从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
「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並同夫法。
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违约改嫁,自余相犯,並同凡人。
五曰不道。
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一七〕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
注: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
若三人之內,有一人合死及於数家各杀二人,唯合死刑,不入十恶。
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不入十恶。
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本罪合死者。
注:造畜蛊毒、厌魅。
「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一八〕堪以害人者:皆是。
即未成者,不入十恶。
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
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偽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
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別嫌明微,考制度,別仁义。
」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大不敬」。
注: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疏」议曰:大祀者,〔一九〕依祠令:「昊天上帝、五方上帝、皇地祇、神州、宗庙等为大祀。
」职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
若大祭、大享,並同大祀。
」神御之物者,谓神祇所御之物。
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
」造成未供而盗,亦是。
酒醴饌具及籩、豆、簠、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
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
人主以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託「乘舆」以言之。
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
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擬进,乃为御物。
」
注:盗及偽造御宝;
「疏」议曰:说文云:「璽者,印也。
」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襄公自楚还,及方城,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璽书,追而予之。
」是其义也。
秦汉以来,天子曰「璽」,诸侯曰「印」。
开元岁中,改璽曰「宝」。
本条云「偽造皇帝八宝」,此言「御宝」者,为摄三后宝並入十恶故也。
注: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
「疏」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法。
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注:若造御膳,误犯食禁;
「疏」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
」所司特宜敬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即是「不敬」。
注:御幸舟船,误不牢固;「疏」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擬供御,故曰「御幸舟船」。
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即入此条。
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
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不入「不敬」。
注:指斥乘舆,情理切害「疏」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
若使无心怨天,唯欲诬搆人罪,自依反坐之法,不入十恶之条。
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注: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
「疏」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敬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
制使者,谓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
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异财,若供养有闕;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
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注: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
「疏」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
诅犹祝也,詈犹骂也。
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恶逆」。
唯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问曰:依贼\盗律:「子孙於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
」然厌魅、祝诅,罪无轻重。
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
答曰:厌、祝虽復同文,理乃诅轻厌重。
但厌魅凡人,则入「不道」;若祝诅者,不入十恶。
名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然祝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
注: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异财,「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
而有异财、別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於兹並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
二事既不相须,违者並当十恶。
注:若供养有闕;
「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忠养之。
」〔二0〕其有堪供而闕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注: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
「疏」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
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
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
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並不入「不孝」。
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
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塤、箎,〔二一〕歌舞,散乐之类。
「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內,释去衰裳而著吉服者。
注: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
」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殞,擗踊号天。
今乃匿不举哀,或拣择时日者,並是。
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而诈称死者。
若先死而诈称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
谓谋\杀及卖緦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
」孝经云:「民用和睦。
」睦者,亲也。
此条之內,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
注:谓谋\杀及卖緦麻以上亲,
「疏」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緦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
若谋\杀期亲尊长等,杀讫即入「恶逆」。
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
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斗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
卖緦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
卖未售者,非。
注: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疏」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
」又云:「妻者,齐也。
」恐不同尊长,故別言夫号。
大功尊长者,依礼,男子无大功尊,唯妇人於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
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姊是也。
「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
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九曰不义。
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疏」议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
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注: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
「疏」议曰: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內」,〔二二〕於所事之主,名为「府主」。
国官、邑官於其所属之主,亦与府主同。
其都督、刺史,皆据制书出日;六品以下,皆据画讫始是。
「见受业师」,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
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杂犯。
注: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
「疏」议曰:「吏」,谓流外官以下。
「卒」,谓庶士、卫士之类。
此等色人,类例不少,有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並入「不义」。
官长者,依令:「诸司尚书,同长官之例。
」
注: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疏」议曰:夫者,妻之天也。
移父之服而服,为夫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即须号慟。
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违义,故俱为十恶。
其改嫁为妾者,非。
十曰內乱。
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瀆。
易此则乱。
」若有禽兽其行,朋淫於家,紊乱礼经,故曰「內乱」。
注:谓奸小功以上亲,
「疏」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著小功服而奸者。
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緦麻者,非。
谓外孙女於外祖父及外甥於舅之类。
注:父祖妾及与和者。
「疏」议曰:父祖妾者,有子、无子並同,媵亦是;「及与和者」,〔二三〕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並入「內乱」。
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
7八议:
「疏」议曰:周礼云:「八辟丽邦法。
」今之「八议」,周之「八辟」也。
礼云:「刑不上大夫。
」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也。
其应议之人,或分液天潢,或宿侍旒扆,或多才多艺,或立事立功,简在帝心,勋书王府。
若犯死罪,议定奏裁,皆须取决宸衷,曹司不敢与夺。
此谓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也。
以此八议之人犯死罪,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
一曰议亲。
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疏」议曰:义取內睦九族,外协万邦,布雨露之恩,篤亲亲之理,故曰「议亲」。
袒免者,据礼有五:高祖兄弟、曾祖从父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之四从兄弟是也。
注: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亲,「疏」议曰:太皇太后者,皇帝祖母也。
皇太后者,皇帝母也。
加「太」者,太之言大也,易称「太极」,盖取尊大之义。
称「皇」者,因子以明母也。
其二后荫及緦麻以上亲,緦麻之亲有四:曾祖兄弟、祖从父兄弟、父再从兄弟、身之三从兄弟是也。
注:皇后小功以上亲。
「疏」议曰:皇后荫小功以上亲者,降姑之义。
小功之亲有三:祖之兄弟、父之从父兄弟、身之再从兄弟是也。
此数之外,据礼內外诸亲有服同者,並准此。
二曰议故。
谓故旧。
「疏」议曰:谓宿得侍见,特蒙接遇歷久者。
三曰议贤。
谓有大德行。
「疏」议曰:谓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
四曰议能。
谓有大才艺。
〔二四〕
「疏」议曰:谓能整军旅,邪政事,盐梅帝道,师范人伦者。
五曰议功。
谓有大功勋。
「疏」议曰:谓能斩將搴旗,摧锋万里,或率眾归化,寧济一时,匡救艰难,铭功太常者。
六曰议贵。
谓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及爵一品者。
「疏」议曰:依令:「有执掌者为职事官,无执掌者为散官。
」爵,谓国公以上。
七曰议勤。
谓有大勤劳。
「疏」议曰:谓大將吏恪居官次,夙夜在公,若远使绝域,经涉险难者。
八曰议宾。
谓承先代之后为国宾者。
「疏」议曰:书云:「虞宾在位,群后德让。
」诗曰:「有客有客,亦白其马。
」礼云:「天子存二代之后,犹尊贤也。
」昔武王克商,封夏后氏之后於杞,封殷氏之后於宋,若今周后介公、隋后酅公,並为国宾者。
校勘记〔一〕议曰原脱,据全书体例及文苑英华七三五补。
以下凡脱「议曰」逕补不具校。
〔二〕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按:原自此句至「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每句或段后附有释文。
据顾广圻跋"以下简称顾跋",其文即此山貰冶子所著释文之一部分;又据沈家本唐律释文考,此山貰冶子释文「本为刑统而作,非为唐律注释」。
今併刪除,附后: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三才,解见前。
肇,始也。
万象,万物也。
左传,物生而后有象,有象而后有滋,有滋然后有数。
稟气含灵,人为称首。
天以二气、五行化生万物,气以成形,惟人也得其秀而最灵。
书太誓曰,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
谓稟受天地之气而含虚灵者,万物之中,惟人为先。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黎元,释见前。
树,立也。
周礼六官,冢宰掌邦治,司徒掌邦教,宗伯掌邦礼,司马掌邦政,司寇掌邦刑,司空掌邦土,而冢宰兼总六官。
司宰,谓冢宰也。
前汉志曰,刘向上疏曰: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
故律疏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仁、义、礼、智,根於道心,性也;喜、怒、哀、乐、爱、恶、欲,发於人心,情也。
圣贤存心养性,故其情发而中节,是为上智。
中人以下,不能率性,而踪恣其情,情之所发,皆是人慾,故为下愚。
庸者,庸常无能之人也。
沈,下沈也。
气之轻清者,上浮而为天;重浊者,下沈而为地。
人稟气之清者,则见识高明。
稟气之浊者,见识沈滯,不加澄汰之功,则其识愈下,所为必陷于罪戾矣。
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
文选石闕铭,区宇乂安。
区宇,天下也。
汉宣纪赞,枢机周密,品式俱备。
品式,犹言法度也。
此言犯法之人,大则为逆乱,小则违法制也。
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言前此未闻有不立制度,而可止乱息奸也。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
书大禹謨曰,刑期於无刑,民协於中,时乃功。
懋哉!注云,虽或行刑,以杀止杀,终无犯者。
刑罚不可弛於国,笞捶不得废於家。
弛,废也。
此譬喻治国之不可废刑罚,犹治家之不可无笞捶。
时遇浇淳,用有眾寡。
浇,薄也。
淳,厚也。
谓遇时俗之淳,则用刑少;遭时俗之薄,则用刑烦也。
於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
书序,伏牺氏王天下,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
注云,伏牺以前,未有文字,大事结大绳,小事结小绳。
易,坎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
尔雅,坎,律銓也。
此言盈坎疏源者,言律之在天下,如坎水之流行而可信也。
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书汤誥曰,肆台小子,將天命明威,不敢赦。
言国家所以轻刑罚,以明其威也。
礼记乐记曰,大礼与天地同节。
律疏云:「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
」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
易系辞曰,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河出图,洛出书,圣人则之。
易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
盖震为雷则威,离为电则明。
明而威,用刑之象也。
春秋符曰,霜者,刑罚之表也。
季秋霜始降,鹰隼击,王者顺天行诛,成肃杀之威。
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纆而存乎博爱,
惩,诫也。
文选君子行诗曰,君子防未然。
徽纆,释见表文。
言国家制刑,惩一而诫百,使之畏於未犯之先,不幸而丽於法,则宽平其徽纆,而心则主於博爱之仁也。
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晋刑法志曰,论其本意,盖有不得已而用之者焉。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
应劭曰,蚩尤作乱,不用帝命,遂作五虐之刑。
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昔者,太皞氏,即伏牺氏也,以龙纪,故为龙师而龙名;黄帝氏以云纪,故为云师而云名。
又,史记曰,黄帝,少典之子,姓公孙,名轩辕,官名云师。
注云,应劭曰,黄帝受命有云瑞,故以云纪事也。
春官为青云,夏官为红云,秋官为白云,冬官为黑云,中官为黄云。
今白龙、白云者,掌刑之官也。
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炎帝氏,即神农也,以火纪,故为火师而火名。
共工氏以水纪,故为水师而水名。
西,亦刑官。
鷞鳩筮宾於少皞,
左传昭公十七年,郯子曰,我高祖少皞挚之立也,凤鸟適至,故纪於鸟,为鸟师而鸟名。
下文:鷞鳩氏,司寇也。
注云,鹰也鷙,故为司寇,主盗贼\。
言筮宾,所以出师,以筮宾旅。
金政策名於顓頊。
家语五帝德篇曰,孔子"曰",顓頊,黄帝之孙也,昌意之子,"曰"高阳。
金政者,金属西方,亦司刑之官。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咸者,皆也。
天秩者,书皋陶謨曰,天秩有礼,自我五礼有庸哉。
即君之禄也。
典者,主也。
司者,管也。
宪者,法也。
言自白龙至金政之官,皆食君禄而主刑法也。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尚书序,伏牺、神农、黄帝之书,谓之三坟,言大道也。
周处风土记曰,击壤者,以木作之,前广后锐,长四尺三寸,其形如履,將戏,先侧一壤於地,遥於三四十步,以手中壤击之,中者为上部。
论衡曰,帝时,百姓无事,有五十之民击壤於涂,观者曰,大哉!"尧"之德也!击壤者曰,吾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凿井而饮,耕田而食,帝何力於我哉!言大道之时施教化,使民击壤謳歌,尚不违古以去刑法也。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
逮,及也。
唐,尧。
虞,舜。
简,要也,少也。
易系辞曰,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
论语曰,无为而治者,其舜也歟。
荀子解蔽篇曰,昔者,舜之治天下也,不以事詔而万物成。
言唐虞之时,教化通行,其事简少。
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媿其心,
周礼,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晋刑法志曰,五帝画象而民知禁。
舜典,象以典刑。
吴氏曰,图所用刑之象以示,使智愚皆知。
王氏曰,若周典垂刑象於象魏是也。
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言唐虞之时,其法甚多简略,但年代渐远,不可得而备知之也。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
理官者,齐职仪曰,大理,古官也。
唐虞以陶作士,理官也。
刘冯事始曰,舜以皋陶作士,乃理狱之官也。
书舜典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
故其法仅存,而往往见其大概也。
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謨:虞造律」是也。
虞书,皋陶矢厥謨。
謨,谋\也。
律者,训銓,训法也。
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一也。
尔雅释言曰,坎,律銓也。
郭璞注云,易坎卦主法,法、律皆所以銓量轻重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
此周易下系之辞也。
孔颖达疏曰,言圣人治理其财,用之有节;正定号令之辞,出之以理;禁约其民为非僻之事,勿使行恶事,谓之义。
义,宜也。
言以此行之,得其宜也。
故銓量轻重,依义制律。
銓者,平也。
书吕刑曰,上刑適轻,下服;下刑適重,上服。
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该说律意。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於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左传序曰,春秋者,鲁史记之名。
又曰,惩恶而劝善,非圣人孰能修之?经者,夫子之文章;传者,丘明之善志。
盖丘明受夫子之经,所谓传师所说。
又,子夏为礼经之传。
礼记经解曰,疏通知远而不诬,则深於书者也。
疏者,识也。
谓疏识於经,显彰其理而易通晓也。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史记杜周传,周为廷尉,其治大倣张汤,而"善"候伺,上所欲挤者,因而陷之;上所欲释者,久系待问而微见其冤状。
客有让周曰,君为天子决平,不循三尺法,三尺竹简书法律"按:此句乃注语窜入",专以人主意指为狱,狱者固如是乎?周曰,三尺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汉书云:「削牘为疏。
」故云疏也。
该说疏意。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三王,夏禹、殷汤、周文武。
肉刑,墨、劓、剕、宫、大辟。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
前汉书载刑法志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赭衣塞路,囹圄成市。
嗣,继也。
言秦之暴虐,难继三王之仁德也,去三皇之风化愈更悬远也。
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前汉武帝制曰,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
言去古浸远,淳士质朴之风离散,人多犯法为奸恶,故用刑伤肌犯骨以惩治之也。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周礼秋官司刑,掌五刑之法,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剕罪五百,大辟罪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书吕刑曰,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
前汉,严安上书曰,臣闻周有天下,其治二百余岁,成、康其隆也,刑措四十余年而不用。
及其衰也,亦三百余年。
故五百"按:当作伯"更起,五百"按:当作伯"常佐天子兴利除害,诛异禁邪,匡国內以尊天子。
五百"按:当作伯"既没,圣贤莫续,天子孤弱,号令不行,诸侯恣行,强凌弱,眾暴寡,田常篡齐,六卿分晋,並为战国,此民之始苦也。
言周衰之时,刑法严重;战国用刑,各殊制度也。
魏文侯师於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史记,魏文侯名都,师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今贼\盗律是也;二、贼\法,今诈偽律是也;三、囚法,今断狱律是也;四、捕法,今捕亡律是也;五、杂法,今杂律是也;六、具法,今名例律是也。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史记,商君者,卫之庶孽公子,名鞅,姓公孙氏。
鞅少好刑名之学,西入秦,事孝公,为相,封之商於十五邑,号为商君。
欲变法令,既具未布,乃立三丈木於市南门,募人有徙置北门者与十金。
人怪莫敢徙。
復令曰,能徙者与五十金。
一人徙之,輒与五十金,以明不欺。
其言改法为律者,谓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户者,户婚律。
兴者,擅兴律。
厩者,厩库律。
汉相萧何又撰户、兴、厩三篇,与前六篇共为九章之律。
魏因汉律为一十八篇,改汉具律为刑名第一。
魏志,刘劭字孔才,广平邯郸人也。
魏明帝即位,征拜骑都尉,与议郎庾嶷、荀詵等定科令,作新律十八篇。
晋命贾充等,增损汉、魏律为二十篇,於魏刑名律中分为法例律。
晋书,贾充字公閭,晋帝有詔改定律令,令贾充定法律,令与太傅郑冲等十四人典其事,就汉九章增十二篇,仍其族类,正其体号,改旧"按:当作具"律为刑名、法例,辨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賕、诈偽、水火、殴亡,因事类为宫卫、违制律,周官为诸侯律,合二十八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六百五十七言。
蠲其苛秽,存其清约,事从中典,归於益时。
宋齐梁及后魏,因而不改。
爰至北齐,併刑名、法例为名例。
后周復为刑名。
隋因北齐,更为名例。
唐因於隋,相承不改。
宋高祖刘裕,字德兴"按:当作舆"。
齐太祖萧道成,字绍伯。
梁高祖萧衍,字叔达。
陈高祖陈霸先,字兴国。
后魏圣武帝,讳詰汾。
北齐高欢,字贺六浑,渤海人也。
后周太祖文皇帝宇文泰,字黑闥,代郡武川人。
隋高祖文皇帝杨坚,弘农华阴人也。
唐高祖神圣"按:当作尧"皇帝李渊,其先陇西狄道人也。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名训为命,例训为比,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
但名因罪立,事由犯生,命名即刑应,比例即事表,故以名例为首篇。
第者,训居,训次,则次第之义,可得言矣。
一者,太极之气,函三为一,黄鍾之一,数所生焉。
名例冠十二篇之首,故云名例第一。
律音义曰,主物之谓名,统凡之为例。
法例之名既眾,要须例以表之,故曰名例。
汉作九章,散而未统。
魏朝始集罪例,号为刑名。
晋贾充增律二十篇,以刑名、法例揭为篇冠。
至北齐赵郡王叡等奏上齐律十二篇,併曰名例,后循而不改。
大唐皇帝以上圣凝图,英声嗣武,
皇帝,高宗也。
凝,固也。
图,基业也。
文选答临淄侯牋曰,流千载之英声。
嗣,继也。
武,踪也。
言高宗皇帝以上圣之资固其基业,以英雄之声誉继踪先祖。
润春云於品物,缓秋官於黎庶。
春云,以喻圣泽也。
文选褚渊碑文曰,春云等润。
品物,万物也。
易干卦曰,云行雨施,品物流形。
缓,宽也。
周易中孚卦曰,君子以议狱缓死。
秋官,掌刑之官也。
周礼秋官大司寇曰,乃立秋官,而掌邦禁。
黎庶,百姓也。
文选西都赋曰,膏泽洽于黎庶。
言霑圣泽於万物,宽刑官於百姓。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章程靡失,鸿纤备举,
文选奏弹曰,肃明典宪。
汉书曰,规模宏远。
汉高祖命张苍定章程。
诗传曰,大曰鸿,小曰雁。
鸿训为大。
纤者,细微也。
谓律內大小之刑,无不备举。
而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將为杖罚。
不有解释,触涂睽误。
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軫。
唐官有省、部、寺、监,刑部、大理寺俱掌刑。
县统于州。
流罪:自五百里"按:当作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罪:自一年、一年半至三年;杖:自一百至六十。
徒罪断於州,杖罪断於县。
谓律虽有定,而掌法之者各有所司,故所行或异。
若律文不以疏解释明白,则所触之涂则有乖睽差误也。
彝,常。
宪,法也。
隍,城之沟也。
文选,人若不得其所,若己纳之於隍。
兴,念也。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论语,道之以德,齐之以礼。
德礼犹晓与阳,刑罚犹昏与秋,言德礼与刑罚犹昏晓相须而成一昼夜,春阳与秋阴相须而成一岁也。
是以降纶言於台鉉,挥折简於旄彦,礼记緇衣篇曰,王言如丝,其出如纶;王言如纶,其出如綍。
以諭君之詔也。
春秋汉合孳曰,三公在天,法三台也。
易鼎卦曰,鼎,黄耳金鉉。
郑玄云,金鉉,諭明道能举君之官职也,以諭台相。
文选石闕铭曰,折简而禽庐九。
张铣注曰,折简,谓策书。
诗曰,髦士攸宜。
尔雅曰,美士为彦。
言天子降詔词於台相,挥折简在於髦彦之士也。
爰造律疏,大明典式。
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
诗我將篇曰,仪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方。
萧、贾遗文,谓汉萧何,晋贾充等所制篇章也。
沿波討源,自枝穷叶,文选陆士衡文赋曰,或以枝而振叶,或沿波而討源。
言律疏无不尽义。
甄表宽大,裁成简久。
甄,明也。
表,显也。
裁,制也。
书大禹謨曰,临下以简,御眾以宽。
言明显宽大之恩,制成简久之法。
譬权衡之知轻重,若规矩之得方圆。
荀子礼论篇曰,礼之於正国也,犹权衡之於轻重也,绳墨之於曲直也,规矩之於方圆也。
故权衡诚\悬,则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则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则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欺以诈偽。
迈彼三章,同符画一者矣。
史记,高祖入关,与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前汉,萧何为相,死,曹参代之,百姓歌曰,萧何为法,讲若画一;曹参代之,守而勿失。
载其清净,人以寧一。
〔三〕而往往概见下「往」原脱,据文化本及文苑英华七三五补。
〔四〕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前主所是著为律」与「后主所是疏为令」原误倒,据文化本乙正,与史记酷吏列传合。
〔五〕大理当其死坐「大」原讹「夫」,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及文苑英华七三五改。
〔六〕笞刑五按:至正本、岱本、律附音义「笞刑五」前有「五刑」二字。
〔七〕髡钳为城奴令舂按:汉书刑法志云「髡钳为城旦舂」,城旦舂为汉律刑名,此作「奴」者,盖唐人避睿宗讳改。
又,岱本、宋刑统作「髡钳为城旦令舂」,是又后人回改耳。
〔八〕酌於旧章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名例律疏残卷"以下简称伯三五九三"作「酌於旧典」。
〔九〕秋官正月之吉日按:自此七字至「案丧服制为夫曾」原为一页,张元济跋"以下简称张跋"称「是叶虽属补配」,则此页为別本可知也。
〔一0〕三曰谋\叛谓谋\背国从偽原「叛」下脱小注,而于另行作大字「注谓谋\背国从偽」,与全书体例不合,据敦煌写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名例律残卷"以下简称●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律附音义移正。
〔一一〕四曰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原「逆」下脱小注,据敦煌写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並参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补。
〔一二〕梟镜其心「镜」原避宋讳改作「鴟」,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岱本回改。
〔一三〕爱敬同尽「敬」原避宋讳改作「慕」,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回改。
〔一四〕故曰恶逆「逆」下原有「注」字,「注」下有双行小字「梟鴟犯翼祖庙讳改为鴟」,皆宋刻所增,今刪除。
〔一五〕夫之祖父母父母「母」下原衍「者」字,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並参敦煌写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刪。
〔一六〕所从亡则已「亡」下原有「者」字。
按:礼记丧服小记云「所从亡则已」,「者」字衍,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文化本刪。
〔一七〕支解人「支」上原衍「及」字,据敦煌写本●X一九一六、三一一六、三一五五,並参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刪。
下同。
〔一八〕乃传畜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作「乃传畜之」。
〔一九〕大祀者「祀」原脱,据敦煌写本伯三五九三、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补。
〔二0〕以其饮食而忠养之「忠」原作「敬」,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
按:礼记內则即作「忠」。
〔二一〕奏丝竹匏磬塤箎「丝竹」原误作小字并列,据至正本、文化本、岱本、宋刑统改正。
〔二二〕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帐內按:此引令文恐误。
通典三五引令作「凡王公以下及文武职事三品以上带勋官者,则给之」,唐六典兵部郎中员外郎条、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令文亦同。
〔二三〕及与和者「者」原脱,据文化本补。
按:本条律注即作「及与和者」。
〔二四〕谓有大才艺「艺」原作「业」,据唐六典刑部郎中员外郎条、通典一六五引改。
按:本卷「八议」疏文云「或多才多艺」,可证作「艺」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