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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宗受禅,崇上寿皇圣帝、寿成皇后暨寿圣皇太后尊号,寿皇乐用《干安》,寿圣、寿成乐用《坤安》,三殿庆礼,在当时侈为盛仪。
寻以礼部、太常寺言:"国朝岁飨上帝,太祖肇造王业,则配冬飨于圜丘;太宗混一区宇,则春祈谷、夏大雩、秋明堂俱配焉。 高宗身济大业,功德茂盛,所宜奉侑,仰继祖宗,以协先儒严祖之议,以彰文祖配天之烈。"
乃季秋升侑于明堂,奠币用《宗安》之乐,酌献用《德安》之乐,并登歌作大吕宫。
及加上高宗徽号,奉册、宝以告,用《显安》之乐。
绍熙元年,始行中宫册礼,发册于文德殿:皇帝升降御坐用《干安》之乐,持节展礼官出入殿门用《正安》之乐。
受册于穆清殿:皇后出就褥位用《坤安》,至位用《承安》,受册宝,用《成安》,受内外命妇贺就坐,用《和安》,内命妇进行贺礼,用《惠安》,外命妇进行贺礼用《咸安》,皇后降坐用《徽安》,归阁用《泰安》册、宝入殿门用《宜安》。
宋初立后,自景佑始行册命之礼。
元佑纳后,典章弥盛,而六礼发制书日,乐备不作,惟皇后入宣德门,朝臣班迎,鸣钟鼓而已。
崇宁中,乃陈宫架,用女工,皇后升降行止,并以乐为节。
至绍兴复制乐,以重祎翟,诏执色勿用女工,令太常止于门外设乐。
隆兴册礼时,则国乐未举,淳熙始遵用之,而绍熙敷贲旧典,于此特加详备。
绍兴乐奏仲吕宫,仲吕为阴;绍熙乐奏太簇宫,太簇为阳:用乐同而揆律异焉。
明年郊祀,太常耿秉奏:"致敬鬼神,以礼乐为本,乐欲其备,音欲其和。 今所用雷鼓之属,正所以祀天致神,而皮革虚缓,声不能振应;登歌、大乐乐器及乐舞工人冠服,有积岁久而损弊者,宜葺新之。 太常在籍乐工,不给于役,召募百姓,罕能习熟。 郊祀事重,其乐工亲扈乘舆,和乐雅奏,期以接天地、享祖宗,请优其日廪,以籍田司钱给之,乐艺稍精,仍加赏劝。 其缘托权要、送名充数者,严戢绝之。"
又言:"大礼前期,皇帝朝飨太庙,别庙内安穆、安恭皇后二室,前此系大臣分诣行事。 今既亲诣室稞,其酌献、升殿所奏乐曲,恐不相协,宜命有司更制。"
皆从之。
宁宗即位,孝宗升祔,祧僖祖,立别庙,礼官言:"僖祖既仿唐兴圣立为别庙,遇袷则即庙以飨,孟冬袷飨日,合先诣僖祖庙室行礼。 其乐舞欲依每岁别庙五飨设乐礼例,于僖祖添设登歌乐。 如僖庙行礼,就庙殿依次作登歌乐,其宫架乐则于太庙殿上通作。"
诏从之。
既而臣僚言:"皇帝因重明圣节,诣寿康宫上寿举乐,仰体圣主事亲尽孝之志,俯遂臣子尊君亲上之忱,此国家典礼之大者也。 检照典故,天申节赐御筵,在上寿次日。 今乃于前一日赐文武百僚宴,重明上寿,用乐攸始,而臣下听乐乃在君父之先,义有未安。"
遂命改用次日。
凡奉上册宝于慈福、寿康宫者,再备乐行礼,一用干道旧制。
寻御文德殿制册皇后,有司请设宫架之乐,依仪施行。
庆元六年瑞庆节,金使至,以执光宗、慈懿皇后丧,诏就驿赐御筵,并不作乐。
嘉定二年,明堂大飨,礼部尚书章颖奏:"太常工籍阙少,率差借执役。 当亲行荐飨,或容不根游手出入殿庭,非所以肃仪卫、严禁防也。 乞申绍兴、开禧已行禁令,不许用市井替名,显示惩戒,庶俾骏奔之人小大严洁,以称精禋。"
臣僚又奏:"郊祀登歌列于坛上,簉于上龛,盖在天地祖宗之侧也。 宫架列于午阶下,则百神所同听也。 夫乐音莫尚于和,今丝、竹、管、弦类有阙断,拊搏、佾舞,贱工、窭人往往垢玩猱杂,宜申严以肃祀事。"
皆俞其请。
至十四年,诏:"山东、河北连城慕义,殊俗郊顺,奉玉宝来献,其文曰‘皇帝恭膺天命之宝’,实惟我祖宗之旧。"
乃明年元日,上御大庆殿受宝,用鼓吹导引,备陈宫架大乐,奏诗三章:一曰《恭膺天命》,二曰《旧疆来归》,三曰《永清四海》,并奏以太簇宫。
理宗享国四十余年,凡礼乐之事,式遵旧章,未尝有所改作。
先是,孝宗庙用《大伦》之乐,光宗庙用《大和》之乐;至是,宁宗祔庙,用《大安》之乐。
绍定三年,行中宫册礼,并用绍熙元年之典。
及奉上寿明仁福慈睿皇太后册宝,始新制乐曲行事。
当时中兴六七十载之间,士多叹乐典之久坠,类欲搜讲古制,以补遗轶。
于是,姜夔乃进《大乐议》于朝。
夔言:
绍兴大乐,多用大晟所造,有编钟、镈钟、景钟,有特磬、玉磬、编磬,三钟三磬未必相应。
埙有大小,箫、篪、笛有长短,笙、竽之簧有厚薄,未必能合度,琴、瑟弦有缓急燥湿,轸有旋复,柱有进退,未必能合调。
总众音而言之,金欲应石,石欲应丝,丝欲应竹,竹欲应匏,匏欲应土,而四金之音又欲应黄钟,不知其果应否。
乐曲知以七律为一调,而未知度曲之义;知以一律配一字,而未知永言之旨。
黄钟奏而声或林钟,林钟奏而声或太簇。
七音之协四声,各有自然之理。
今以平、入配重浊,以上、去配轻清,奏之多不谐协。
八音之中,琴、瑟尤难。
琴必每调而改弦,瑟必每调而退柱,上下相生,其理至妙,知之者鲜。
又琴、瑟声微,常见蔽于钟、磬、鼓、箫之声;匏、竹、土声长,而金石常不能以相待,往往考击失宜,消息未尽。
至于歌诗,则一句而钟四击,一字而竽一吹,未协古人槁木贯珠之意。
况乐工苟焉占籍,击钟磬者不知声,吹匏竹者不知穴,操琴瑟者不知弦。
同奏则动手不均,迭奏则发声不属。
比年人事不和,天时多忒,由大乐未有以格神人、召和气也。
宫为君、为父,商为臣、为子,宫商和则君臣父子和。
征为火,羽为水,南方火之位,北方水之宅,常使水声衰、火声盛,则可助南而抑北。
宫为夫,征为妇,商虽父宫,实征之子,常以妇助夫、子助母,而后声成文。
征盛则宫唱而有和,商盛则征有子而生生不穷,休祥不召而自至,灾害不祓而自消。
圣主方将讲礼郊见,愿诏求知音之士,考正太常之器,取所用乐曲,条理五音,隐括四声,而使协和。
然后品择乐工,其上者教以金、石、丝、竹、匏、土、歌诗之事,其次者教以戛、击、干、羽、四金之事,其下不可教者汰之。
虽古乐未易遽复,而追还祖宗盛典,实在兹举。
其议雅俗乐高下不一,宜正权衡度量:
自尺律之法亡于汉、魏,而十五等尺杂出于隋、唐正律之外,有所谓倍四之器,银字、中管之号。
今大乐外有所谓下宫调,下宫调又有中管倍五者。
有曰羌笛、孤笛,曰双韵、十四弦以意裁声,不合正律,繁数悲哀,弃其本根,失之太清;有曰夏笛、鹧鸪,曰胡卢琴、渤海琴,沉滞抑郁。
腔调含糊,失之太浊。
故闻其声者,性情荡于内,手足乱于外,《礼》所谓"慢易以犯节,流湎以忘本,广则容奸,狭则思欲"者也。
家自为权衡,乡自为尺度,乃至于此。
谓宜在上明示以好恶。
凡作乐制器者,一以太常所用及文思所颁为准。
其它私为高下多寡者悉禁之,则斯民"顺帝之则",而风俗可正。
其议古乐止用十二宫:
周六乐奏六律、歌六吕,惟十二宫也。
"王大食,三侑。"
注云:"朔日、月半。"
随月用律,亦十二宫也。
十二管各备五声,合六十声;五声成一调,故十二调。
古人于十二宫又特重黄钟一宫而已。
齐景公作《征招》、《角招》之乐,师涓、师旷有清商、清角、清征之操。
汉、魏以来,燕乐或用之,雅乐未闻有以商、角、征、羽为调者,惟迎气有五引而已,《隋书》云"梁、陈雅乐,并用宫声"是也。
若郑译之八十四调,出于苏祗婆之琵琶。
大食、小食、般涉者,胡语;《伊州》、《石州》、《甘州》、《婆罗门》者,胡曲;《绿腰》、《诞黄龙》、《新水调》者,华声而用胡乐之节奏。
惟《瀛府》、《献仙音》谓之法曲,即唐之法部也。
凡有催衮者,皆胡曲耳,法曲无是也。
且其名八十四调者,其实则有黄钟、太簇、夹钟、仲吕、林钟、夷则、无射七律之宫、商、羽而已,于其中又阙太簇之商、羽焉。
国朝大乐诸曲,多袭唐旧。
窃谓以十二宫为雅乐,周制可举;以八十四调为宴乐,胡部不可杂。
郊庙用乐,咸当以宫为曲,其间皇帝升降、盥洗之类,用黄钟者,群臣以太簇易之,此周人王用《王夏》、公用《骜夏》之义也。
其议登歌当与奏乐相合:
《周官》歌奏,取阴阳相合之义。
歌者,登歌、彻歌是也;奏者,金奏、下管是也。
奏六律主乎阳,歌六吕主乎阴,声不同而德相合也,自唐以来始失之。
故赵慎言云:祭祀有下奏太簇、上歌黄钟,俱是阳律,既违礼经,抑乖会合。”
今太常乐曲,奏夹钟者奏阴歌阳,其合宜歌无射,乃或歌大吕;奏函钟者奏阴歌阳,其合宜歌蕤宾,乃或歌应钟;奏黄钟者奏阳歌阴,其合宜歌大吕,乃杂歌夷则、夹钟、仲吕、无射矣。
苟欲合天人之和,此所当改。
其议祀享惟登歌、彻豆当歌诗:
古之乐,或奏以金,或吹以管,或吹以笙,不必皆歌诗。
周有《九夏》,钟师以钟鼓奏之,此所谓奏以金也。
大祭祀登歌既毕,下管《象》、《武》。
管者,箫、篪、笛之属。
《象》、《武》皆诗而吹其声,此所谓吹以管者也。
周六笙诗,自《南陔》皆有声而无其诗,笙师掌之以供祀飨,此所谓吹以笙者也。
周升歌《清庙》,彻而歌《雍》诗,一大祀惟两歌诗。
汉初,此制未改,迎神曰《嘉至》,皇帝入曰《永至》:皆有声无诗。
至晋始失古制,既登歌有诗,夕牲有诗,飨神有诗,迎神、送神又有诗。
隋、唐至今,诗歌愈富,乐无虚作。
谓宜仿周制,除登歌、彻歌外,繁文当删,以合于古。
其议作鼓吹曲以歌祖宗功德:
古者,祖宗有功德,必有诗歌,《七月》之陈王业是也。
歌于军中,周之恺乐、恺歌是也。
汉有短箫铙歌之曲凡二十二篇,军中谓之骑吹,其曲曰《战城南》、《圣人出》之类是也。
魏因其声,制为《克官渡》等曲十有二篇;晋亦制为《征辽东》等曲二十篇;唐柳宗元亦尝作为铙歌十有二篇,述高祖、太宗功烈。
我朝太祖、太宗平僭伪,一区宇;真宗一戎衣而却契丹;仁宗海涵春育,德如尧、舜;高宗再造大功,上俪祖宗。
愿诏文学之臣,追述功业之盛,作为歌诗,使知乐者协以音律,领之太常,以播于天下。
夔乃自作《圣宋铙歌曲》:宋受命曰《上帝命》,平上党曰《河之表》,定维扬曰《淮海浊》,取湖南曰《沅之上》,得荆州曰《皇威畅》,取蜀曰《蜀山邃》,取广南曰《时雨霈》,下江南曰《望钟山》,吴越献国曰《大哉仁》,漳、泉献土曰《讴歌归》,克河东曰《伐功继》,征澶渊曰《帝临墉》,美仁治曰《维四叶》,歌中兴曰《炎精复》,凡十有四篇,上于尚书省。
书奏,诏付太常。
然夔言为乐必定黄钟,迄无成说。
其议今之乐极为详明,而终谓古乐难复,则于乐律之原有未及讲。
其后,朱熹深悼先王制作之湮泯,与其友武夷蔡元定相与讲明,反复参订,以究其归极。
熹在庆元经筵,尝草奏曰:"自秦灭学,礼乐先坏,而乐之为教,绝无师授。 律尺短长,声音清浊,学士大夫莫知其说,而不知其为阙也。 望明诏许臣招致学徒,聚礼乐诸书,编辑别为一书,以补六艺之阙。"
后修礼书,定为《钟律》、《乐制》等篇,垂宪言以贻后人。
盖宋之乐议,因时迭出,其乐律高下不齐,俱有原委。
建隆初用王朴乐,艺祖一听,嫌其太高,近于哀思,诏和岘考西京表尺,令下一律,比旧乐始和畅。
至景佑、皇佑间,访乐、议乐之诏屡颁,于是命李照改定雅乐,比朴下三律。
照以纵黍累尺,虽律应古乐,而所造钟磬,才中太簇,乐与器自相矛盾。
阮逸、胡瑗复定议,止下一律,以尺生律,而黄钟律短,所奏乐声复高。
元丰中,以杨杰条乐之疵,召范镇、刘几参定。
几、杰所奏,下旧乐三律,范镇以为声杂郑、卫,且律有四厘六毫之差,太簇为黄钟,宫商易位,欲求真黍以正尺律,造乐来献,复下李照一律。
至元佑廷奏,而诏奖之。
初,镇以房庶所得《汉书》,其言黍律异于他本,以大府尺为黄帝时尺,司马光力辨其不然。
镇以周釜、汉斛为据,光谓釜本《考工》所记,斛本刘歆所作,非经不足法。
镇以所收开元中笛及方响合于仲吕,校太常乐下五律,教坊乐下三律。
光谓此特开元之仲吕,未必合于后夔,力止镇勿奏所为乐。
光与镇平生大节不谋而同,惟钟律之论往返争议,凡三十余年,终不能以相一。
是时,濂、洛、关辅诸儒继起,远溯圣传,义理精究。
周惇颐之言乐,有曰:"古者圣王制礼法、修教化,三纲正,九畴叙,百姓大和,万物咸若,乃作乐以宣八风之气。 乐声淡而不伤,和而不淫。 淡则欲心平,和则躁心释。 德盛治至,道配天地,古之极也。 后世礼法不修,刑政苛紊,代变新声,导欲增悲,故有轻生败伦不可禁者矣。 乐者,古以平心,今以助欲;古以宣化,今以长怨。 不复古礼,不变今乐,而欲至治者,远哉!"
程颐有曰:"律者,自然之数。 先王之乐,必须律以考其声。 尺度权衡之正,皆起于律。 律管定尺,以天地之气为准,非秬黍之比也。 律取黄钟,黄钟之声亦不难定,有知音者,参上下声考之,自得其正。"
张载有曰:"声音之道与天地通,蚕吐丝而商弦绝,木气盛则金气衰,乃此理自相应。 今人求古乐太深,始以古乐为不可知,律吕有可求之理,惟德性深厚者能知之。"
此三臣之学,可谓穷本知变,达乐之要者矣。
熹与元定盖深讲于其学者,而研覃真积,述为成书。
元定先究律吕本原,分其篇目,又从而证辨之。
其黄钟篇曰:
天地之数始于一,终于十:其一、三、五、七、九为阳,九者,阳之成也;其二、四、六、八、十为阴,十者,阴之成也。
黄钟者,阳声之始,阳气之动也,故其数九。
分寸之数,具于声气之先,不可得而见。
及断竹为管,吹之而声和,候之而气应,而后数始形焉。
均其长,得九寸;审其围,得九分;积其实,得八百一十分。
长九寸,围九分,积八百一十分,是为律本,度量权衡于是而受法,十一律由是损益焉。
其《证辨》曰:古者考声候气,皆以声之清浊、气之先后求黄钟也。
夫律长则声浊而气先至,律短则声清而气后至,极长极短则不成声而气不应。
今欲求声气之中,而莫适为准,莫若且多截竹以拟黄钟之管,或极其短,或极其长,长短之内,每差一分而为一管,皆即以其长权为九寸,而度围径如黄钟之法焉。
更迭以吹,则中声可得;浅深以列,则中气可验。
苟声和气应,则黄钟之为黄钟者信矣。
黄钟信,则十一律与度量权衡者得矣。
后世不知出此,而惟尺之求。
晋氏而下,多求之金石;梁、隋以来,又参之秬黍;至王朴专恃累黍,金石亦不复考。
夫金石真伪固难尽信,而秬黍长短小大不同,尤不可恃。
古人谓‘子谷秬黍,中者实其钥’,是先得黄钟而后度之以黍,以见周径之度,以生度量权衡之数而已,非律生于黍也。
百世之下,欲求百世之前之律者,亦求之声气之元而毋必之于秬黍,斯得之矣。”
《黄钟生十一律篇》曰:
子、寅、辰、午、申、戌六阳辰皆下生,丑、卯、巳、未、酉、亥六阴辰皆上生。
阳数以倍者,三分本律而损其一也;阴数以四者,三分本律而增其一也。
六阳辰当位,自得六阴位以居其冲。
其林钟、南吕、应钟三吕在阴,无所增损;其大吕、夹钟、仲吕三吕在阳,则用倍数,方与十二月之气相应,盖阴阳自然之理也。
其《证辨》曰:"按《吕氏》、《淮南子》,上下相生,与司马氏《律书》、《汉前志》不同,虽大吕、夹钟、仲吕用倍数则一,然《吕氏》、《淮南》不过以数之多寡为生之上下,律吕阴阳错乱而无伦,非其本法也。"
《十二律篇》曰:
按十二律之实,约以寸法,则黄钟、林钟、太簇得全寸;约以分法,则南吕、姑洗得全分;约以厘法,则应钟、蕤宾得全厘;约以毫法,则大吕、夷则得全毫;约以丝法,则夹钟、无射得全丝。
约至仲吕之实十三万一千七十二,以三分之,不尽二算,其数不行,此律之所以止于十二也。
其《证辨》曰:"黄钟为十二律之首,他律无大于黄钟,故其正声不为他律役。 至于大吕之变宫、夹钟之羽、仲吕之征、蕤宾之变征、夷则之角、无射之商,自用变律半声,非复黄钟矣。 此其所以最尊而为君之象,然亦非人所能为,乃数之自然,他律虽欲役之而不可得也。 此一节最为律吕旋宫用声之纲领也。"
《变律篇》曰:
十二律各自为宫,以生五声二变。
其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六律,则能具足。
至蕤宾、大吕、夷则、夹钟、无射、仲吕六律,则取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六律之声,少下,不和,故有变律。
律之当变者有六: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
变律者,其声近正律而少高于正律,然后洪纤、高下不相夺伦。
变律非正律,故不为宫。
其《证辨》曰:"十二律循环相生,而世俗不知三分损益之数,往而不返。 仲吕再生黄钟,止得八寸七分有奇,不成黄钟正声。 京房觉其如此,故仲吕再生,别名执始,转生四十八律。 不知变律之数止于六者,出于自然,不可复加。 虽强加之,亦无所用也。 房之所传出于焦氏,焦氏卦气之学,亦去四而为六十,故其推律必求合此数。 不知数之自然,在律不可增,于卦不可减也。 何承天、刘焯讥房之病,乃欲增林钟已下十一律之分,使至仲吕反生黄钟,还得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数,则是惟黄钟一律成律,他十一律皆不应三分损益之数,其失又甚于房。 《律生五声篇》曰: 宫声八十一,商声七十二,角声六十四,征声五十四,羽声四十八。 按黄钟之数九九八十一,是为五声之原,三分损一以下生征,征三分益一以上生商,商三分损一以下生羽,羽三分益一以上生角。 至角声之数六十四,以三分之,不尽一算,数不可行,此声之数所以止于五也。 其《证辨》曰:“《通典》曰:‘黄钟为均,用五声之法以下十一辰,辰各有五声,其为宫商之法亦如之。 辰各有五声,合为六十声,是十二律之正声也。 ’夫黄钟一均之数,而十一律于此取法焉。 以十二律之宫长短不同,而其臣、民、事、物、尊卑,莫不有序而不相乱,良以是耳。 沉括不知此理,乃以为五十四在黄钟为征、在夹钟为角、在仲吕为商者,其亦误矣。 俗乐之有清声,略知此意。 但不知仲吕反生黄钟,黄钟又自林钟再生太簇,皆为变律,已非黄钟、太簇之清声耳。 胡瑗于四清声皆小其围径,则黄钟、太簇二声虽合,而大吕、夹钟二声又非本律之半。 且自夷则至应钟四律,皆以次而小其径围以就之,遂使十二律、五声皆有不得其正者。 李照、范镇止用十二律,则又未知此理。 盖乐之和者,在于三分损益;乐之辨者,在于上下相生。 若李照、范镇之法,其合于三分损益者则和矣,自夷则已降,其臣、民、事、物,岂能尊卑有辨而不相凌犯乎?晋荀勖之笛,梁武帝之通,皆不知而作者也。"
《变声篇》曰:
变宫声四十二,变征声五十六。
五声宫与商、商与角、征与羽相去各一律,至角与征、羽与宫相去乃二律。
相去一律则音节和,相去二律则音节远。
故角、徽之间,近征收一声,比征少下,故谓之变征;羽、宫之间,近宫收一声,少高于宫,故谓之变宫。
角声之实六十有四,以三分之,不尽一算,既不可行,当有以通之。
声之变者二,故置一而两,三之得九,以九因角声之实六十有四,得五百七十六。
三分损益,再生变征、变宫二声,以九归之,以从五声之数,存其余数,以为强弱。
至变征之数五百一十二,以三分之,又不尽二算,其数又不行,此变声所以止于二也。
变宫、变征,宫不成宫,征不成征,《淮南子》谓之"和谬",所以济五声之不及也。
变声非正声,故不为调。
其《证辨》曰:"宫、羽之间有变宫,角、征之间有变征,此亦出于自然,《左氏》所谓‘七音’,《汉前志》所谓“七始"是也。
然五声者,正声,故以起调、毕曲,为诸声之纲。
至二变声,则不比于正音,但可济其所不及而已。
然有五声而无二变,亦不可以成乐也。”
《八十四声篇》曰:黄钟不为他律役,所用七声皆正律,无空、积、忽、微。
自林钟而下,则有半声:大吕、太簇一半声,夹钟、姑洗二半声,蕤宾、林钟四半声,夷则、南吕五半声,无射、应钟为六半声。
中吕为十二律之穷,三半声也。
自蕤宾而下则有变律:蕤宾一变律,大吕二变律,夷则三变律,夹钟四变律,无射五变律,中吕六变律也。
皆有空、积、忽、微,不得其正,故黄钟独为声气之元。
虽十二律八十四声皆黄钟所生,然黄钟一均,所谓纯粹中之纯粹者也。
八十四声:正律六十三,变律二十一。
六十三者,九七之数也;二十一者,三七之数也。
《六十调篇》曰:
十二律旋相为宫,各有七声,合八十四声。
宫声十二,商声十二,角声十二,征声十二,羽声十二,凡六十声,为六十调,其变宫十二,在羽声之后、宫声之前;变征十二,在角声之后、征声之前:宫征皆不成,凡二十四声,不可为调。
黄钟宫至夹钟羽,并用黄钟起调、黄钟毕曲;大吕宫至姑洗羽,并用大吕起调、大吕毕曲;太簇宫至仲吕,并用太簇起调、太簇毕曲;夹钟宫至蕤宾羽,并用夹钟起调、夹钟毕曲;姑洗宫至林钟羽,并用姑洗起调、姑洗毕曲;仲吕宫至夷则羽,并用仲吕起调、仲吕毕曲;蕤宾宫至南吕羽,并用蕤宾起调、蕤宾毕曲;林钟宫至无射羽,并用林钟起调、林钟毕曲;夷则宫至应钟羽,并用夷则起调、夷则毕曲;南吕宫至黄钟羽,并用南吕起调、南吕毕曲;无射宫至大吕羽,并用无射起调、无射毕曲;应钟宫至太簇羽,并用应钟起调、应钟毕曲,是为六十调。
六十调即十二律也,十二律即一黄钟也。
黄钟生十二律,十二律生五声二变。
五声各有纪纲,以成六十调,六十调皆黄钟损益之变也。
宫、商、角三十六调,老阳也;其征、羽二十四调,老阴也。
调成而阴阳备也。
或曰:"日辰之数由天五、地六错综而生,律吕之数由黄钟九寸损益而生,二者不同。 至数之成,则日有六甲、辰有五子为六十日;律吕有六律、五声为六十调,若合符节,何也?"曰:"即所谓调成而阴阳备也。"
夫理必有对待,数之自然也。
以天五、地六合阴与阳言之,则六甲、五子究于六十,其三十六为阳,二十四为阴。
以黄钟九寸纪阳不纪阴言之,则六律、五声究于六十,亦三十六为阳,二十四为阴。
盖一阳之中,又自有阴阳也。
非知天地之化育者,不能与于此。
其《证辨》曰:"《礼运》:‘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 ’孔氏疏曰:‘黄钟为第一宫,至中吕为第十二宫,各有五声,凡六十声。 ’声者,所以起调、毕曲,为诸声之纲领,正《礼运》所谓‘还相为宫’也。 《周礼·大司乐》,祭祀不用商,惟宫、角、征、羽四声。 古人变宫、变征不为调,《左氏传》曰:‘中声以降,五降之后,不容弹矣。 ’以二变声之不可为调也。 后世以变宫、变征参而为八十四调,其亦不考矣。"
《候气篇》曰:
以十二律分配节气,按历而俟之。
其气之升,分、毫、丝、忽,随节各异。
夫阳生于《复》,阴生于《姤》,如环无端。
今律吕之数,三分损益,终不复始,何也?曰:"阳之升始于子,午虽阴生,而阳之升于上者未已,至亥而后穷上反下;阴之升始于午,子虽阳生,而阴升于上亦未已,至巳而后穷上反下。 律于阴则不书,故终不复始也。 是以升,阳之数,自子至巳差强,在律为尤强,在吕为差弱;自午至亥渐弱,在律为尤弱,在吕为差强。 分数多寡,虽若不齐,然而丝分毫别,各有条理,此气之所以飞灰,声之所以中律也。"
或曰:"《易》以道阴阳,而律不书阴,何也?"曰:"《易》尽天下之变,善恶无不备,律致中和之用,止于至善者也,以声言之,大而至于雷霆,细而至于蠛蠓,无非声也。 《易》则无不备也,律则写其所谓黄钟一声而已。 虽有十二律六十调,然实一黄钟也。 是理也,在声为中声,在气为中气,在人则喜怒哀乐未发与发而中节,此圣人所以一天人、赞化育之道也。"
其《证辨》曰:"律者,阳气之动,阳声之始,必声和气应,然后可以见天地之心。 今不此之务,乃区区于秬黍之纵横、古钱之大小,其亦难矣。 然非精于历数,则气节亦未易正。"
至于审度量、谨权衡,会粹古今,辨析尤详,皆所以参伍而定黄钟为中声之符验也。
朱熹深好其书,谓国家行且平定,中原必将审音协律,以谐神人。
受诏典领之臣,宜得此书奏之,以备东都郊庙之乐。
熹定《钟律》、《诗乐》、《乐制》、《乐舞》等篇,汇分于所修礼书中,皆聚古乐之根源,简约可观。
而《钟律》分前后篇,其前篇为条凡七:一曰十二律阴阳、辰位相生次第之图,二曰十二律寸、分、厘、毫、丝、忽之数,三曰五声五行之象、清浊高下之次,四曰五声相生、损益、先后之次,五曰变宫、变徽二变相生之法,六曰十二律正变、倍半之法,七曰旋宫八十四声、六十调之图。
其后篇为条凡六:一曰明五声之义,二曰明十二律之义,三曰律寸旧法,四曰律寸新法,五曰黄钟分寸数法,六曰黄钟生十一律数。
大率采元定所着,更互演绎,尤为明邃。
其《乐制》汇于王朝礼,其《乐舞》汇于祭礼,上下千载,旁搜远绍,昭示前圣礼乐之非迂,而将期古乐之复见于今,熹盖深致意焉。
其《诗乐篇》别系于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