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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学皆隶国子监。
国子生,以京朝七品以上子孙为之,初无定员,后以二百人为额。
太学生,以八品以下子弟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
及三舍法行,则太学始定置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
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试补外舍,斋长、谕月书其行艺于籍。
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
季终考于学谕,次学录,次正,次博士,后考于长贰。
岁终会其高下,书于籍,以俟复试,参验而序进之。
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
凡公试,初场经义,次场论策。
试上舍,如省试法。
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业俱优,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优一平为中等,以俟殿试;俱平若一优一否为下等,以俟省试。
元佑间,置广文馆生二千四百人,以待四方游士试京师者。
律学生无定员,他杂学废置无常。
崇宁建辟雍于郊,以处贡士,而三舍考选法乃遍天下。
于是由州郡贡之辟雍,由辟雍升之太学,而学校之制益详。
凡国子以奏荫恩广,故学校不预考选,其得入官赐出身者,多由铨试。
初,国子监因周旧制,颇增学舍,以应荫子孙隶学受业。
开宝八年,国子监上言:"生徒旧数七十人,奉诏分习《五经》,然系籍者或久不至,而在京进士、诸科,常赴讲席肄业,请以补监生之阙。"
诏从之。
景德间,许文武升朝官嫡亲附国学取解,而远乡久寓京师,其文艺可称,有本乡命官保任,监官验之,亦听附学充贡。
仁宗时,士之服儒术者不可胜数。
即位初,赐兖州学田,已而命藩辅皆得立学。
庆历四年,诏曰:"儒者通天、地、人之理,明古今治乱之原,可谓博矣。 然学者不得骋其说,而有司务先声病章句以拘牵之,则吾豪隽奇伟之士,何以奋焉?士有纯明朴茂之美,而无学学养成之法,使与不肖并进,则夫懿德敏行,何以见焉?此取士之甚敝,而学者自以为患。 夫遇人以簿者,不可责其厚也。 今朕建学兴善,以尊子大夫之行;更制革敝,以尽学者之才。 有司其务严训导、精察举,以称朕意。 学者其进德修业,无失其时。 其令州若县皆立学,本道使者选部属官为教授,员不足,取于乡里宿学有道业者。"
由是州郡奉诏兴学,而士有所劝矣。
天章阁侍讲王洙言:"国子监每科场诏下,许品官子投状试艺,给牒充广文、太学、律学三馆学生,多致千余。 就试试已,则生徒散归,讲官倚席,但为游寓之所,殊无肄习之法。 居常听讲者,一二十人尔。"
乃限在学满五百日,旧已尝充贡者止百日。
本授官会其实,京朝官保任,始预秋试,每十人与解三人。
凡入学授业,月旦即亲书到历。
如遇私故或疾告、归宁,皆给假,违程及期月不来参者,去其籍。
后谏官余靖极言非便,遂罢听读日限。
初立四门学,自八品至庶人子弟充学生,岁一试补。
差学官锁宿、弥封校其艺,疏名上闻而后给牒,不中式者仍听读,若三试不中,则出之。
未几,学废。
时太学之法宽简,而上之人必求天下贤士,使专教导规矩之事。
安定胡瑗设教苏、湖间二十余年,世方尚词赋,湖学独立经义治事斋,以敦实学。
皇佑末,召瑗为国子监直讲,数年,进天章阁侍讲,犹兼学正。
其初人未信服,谤议蜂起,瑗强力不倦,卒以有立。
每公私试罢,掌仪率诸生会于首善,雅乐歌诗,乙夜乃散。
士或不远数千里来就师之,皆中心悦服。
有司请下湖学,取其法以教太学。
神宗尤垂意儒学,自京师至郡县,既皆有学。
岁时月各有试,程其艺能,以差次升舍,其最优者为上舍,免发解及礼部试而特赐之第。
遂专以此取士。
太学生员,庆历尝置内舍生二百人。
熙宁初,又增百人,寻诏通额为九百人。
四年,尽以锡庆院及朝集院西庑建讲书堂四,诸生斋舍、掌事者直庐始仅足用。
自主判官外,增置直讲为十员,率二员共讲一经,令中书遴选,或主判官奏举。
生员厘为三等:始入学为外舍,初不限员,后定额七百人;外舍升内舍,员二百;内舍升上舍,员百。
各执一经,从所讲官受学,月考试其业,优等上之中书。
其正、录、学谕,以上舍生为之,经各二员;学行卓异者,主判、直讲复荐之中书,奏除官。
始命诸州置学官,率给田十顷赡士。
初置小学教授。
帝尝谓王安石曰:"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所着经,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
八年,颁王安石《书》、《诗》、《周礼义》于学官,是名《三经新义》。
元丰二年,颁《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斋各五楹,容三十人。
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
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一舍试,补上舍生,弥封、誊录如贡举法;而上舍试则学官不预考校。
公试,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升内舍;内舍生试入优、平二等,升上舍:皆参考所书行艺乃升。
上舍分三等。
学正增为五人,学录增为十人,学录参以学生为之。
岁赐缗钱至二万五千,又取郡县田租、屋课、息钱之类,增为学费。
初,以国子名监,而实未尝教养国子。
诏许清要官亲戚入监听读,额二百人,仍尽以开封府解额归太学,其国子生解额,以太学分数取之,毋过四十人。
哲宗时,初置在京小学,曰:"就傅"、"初筮",凡两斋。
复取太学额百人还开封府。
先是,开封解额稍优,四方士子多冒畿县户,又隶太学不及一年不该解试者,亦往往冒户。
礼部按旧制,凡试国子监者,先补中广文馆生,乃投牒求试。
元佑七年,遂依仿其法,立广文馆生。
惟开封府元解百人许自试,其尝取诸科二百、国子额四十者,皆以为本馆解额。
遇贡举年试补馆生,中者执牒诣国子监验试,凡试者十人取一,开封考取亦如之。
绍兴元年,罢广文馆,其额悉复还之开封府、国子监。
元佑新令,罢推恩之制。
绍圣初,监察御史郭知章言:"先帝立三舍法,以岁月稽其行实,故入上舍而中上等者,得不经礼部试,特命以官。 责备而持久,故其得也难,诱掖激劝,莫善于此。 宜复元丰法,以广乐育之德。"
又请三学补外舍生,依元丰令一岁四试。
于是诏:"太学生悉用元丰制推恩,上等即注官者,岁毋过二人;免礼部试者,每举五人而止;免解试者二十人而止。 仍计数对除省试发解额,其元佑法勿用。 诸三舍升补等法,悉推行旧制。"
三年,三省言:"元佑试补太学生不严,苟务多取,后试者无阙可拨,宜遵元丰初制,虽在籍生亦重试。"
乃诏在籍生再试,许取三分,创求补者半之;惟上舍生及是年充贡员内舍、外舍先自元丰补入者免再试,余非再试而中者皆降舍。
蔡京上所修《内外学制》,始颁诸天下。
元符元年,诏许命官补国子生,毋过四十人。
凡太学试,令优取《二礼》,许占全额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经。
复置《春秋》博士。
二年,初令诸州行三舍法,考选、升补,悉如太学。
州许补上舍一人,内舍二人,岁贡之。
其上舍附太学外舍,试中补内舍生,三试不升舍,遣还其州。
其内舍免试,至则补为外舍生。
诸路选监司一员提举学校,守贰董干其事。
遇补试上、内舍生,选有出身官一人,同教授考选,须弥封、誊录。
三年,太学试补外舍改用四季,学官自考,不誊录,仍添试论一场。
崇宁元年,宰臣请:"天下州县并置学,州置教授二员,县亦置小学。 县学生选考升诸州学,州学生每三年贡太学。 至则附试,别立号。 考分三等:入上等补上舍,入中等补下等上舍,入下等补内舍,余居外舍。 诸州军解额,各以三分之一充贡士。 开封府留五十五额,解士人之不入学者,余尽均给诸州,以为贡额。 外官子弟亲戚,许入学一年,给牒至太学,用国子生额解试。 州给常平或系省田宅充养士费,县用地利所出及非系省钱。"
三年,始定诸路增养县学弟子员,大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
凡州县学生曾经公、私试者复其身,内舍免户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户法。
命将作少监李诫,即城南门外相地营建外学,是为辟雍。
蔡京又奏:"古者国内外皆有学,周成均盖在邦中,而党庠、遂序则在国外。 臣亲承圣诏,天下皆兴学贡士,即国南郊建外学以受之,俟其行艺中率,然后升诸太学。 凡此圣意,悉与古合。 今上其所当行者:太学专处上舍、内舍生,而外学则处外舍生。 今贡士盛集,欲增太学上舍至三百人,内舍六百人,外舍三千人。 外学为四讲堂、百斋,斋列五楹,一斋可容三十人。 士初贡至,皆入外学,经试补入上舍、内舍,始得进处太学。 太学外舍,亦令出居外学。 其敕、令、格、式,悉用太学见制。 国子祭酒总治学事,外学官属,司业、丞各一人,稍减太学博士、正、录员归外学,仍增博士为十员,正、录为五员,学生充学谕者十人,直学二人。"
三舍生皆由升贡,遂罢国子监补试。
又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立考选法,凡奉祠及仕而解官或需次者,悉许入内、外学。
任子不系州土,随所寓入学,仍别斋居处,别号试考。
曾升补三舍生,后从献助得官,其入学视任子法。
凡任子,不问文武,须隶学满一年,始得求试。
乃诏取士悉由学校升贡,其州郡发解及试礼部并罢。
自是,岁试上舍,悉差知举,如礼部试。
五年,着令:凡县学生隶学已及三月,不犯上二等罚,听次年试补州学外舍,是名"岁升"。
开封祥符生员,即辟雍别为斋,教养、升进如县学法。
愿入邻县学者听。
惟赤县校试,主以博士。
每岁正月,州以公试上舍及岁升员,一院锁宿,分为三试。
其公试,上舍率十取其六为中格;中格已,以其名第自上而下参考察之籍;既在籍,又中选,即六人之中取其四,以差升舍。
其岁升中选者,得补外舍生。
开封属县附辟雍别试,中者入辟雍充外舍。
隶学三年,经两试不预升贡,即除其籍,法涉太严。
今令三年内三经公试不预选,两经补内舍、贡上舍不及格,且曾犯三等以上罚,若外舍,即除籍罢归县,内舍降外舍,已尝降而私试不入等,若曾犯罚,亦除籍,再赴岁升试。
凡州学上舍生升舍,以其秋即贡入辟雍,长吏集阖郡官及提学官,具宴设以礼敦遣,限岁终悉集阙下。
自川、广、福建入贡者,给借职券,过二千里给大将券,续其路食,皆以学钱给之。
如有孝弟、睦姻、任恤、忠和,若行能尤异为乡里所推,县上之州,免试入学。
州守贰若教授询审无谬,即保任入贡,具实以闻,不实者坐罪有差。
太学试上舍生,本虑与科举相并,试以间岁。
今既罢科举,又诸州岁贡士,其改用岁试。
每春季,太学、辟雍生悉公试,同院混取,总三百七十四人。
以四十七人为上等,即推恩释褐;一百四十人为中等,遇亲策士许入试;一百八十七人为下等,补内舍生。
凡上等上舍生暨特举孝弟行能之士,不待廷试推恩者,许即引见释褐。
上舍仍先以试文卷进入,得可乃引赐。
若上舍已该释褐恩,而贡入在廷试前一年者,须在学又及半年,不犯上二等罚,乃得注官。
凡贡士入辟雍外舍,三经试不与升补,两经试不入等,仍犯上三等罚者,削籍再赴本州岁升试,是名"退送"。
即内舍已降舍,而又一试不与,或两犯上四等罚者,亦如外舍法退送。
太学外舍生巳预考察者,许再经一试,以中否为留遣,余升降、退送悉如辟雍法。
凡有官人不入学而愿试贡士者,不以文、武、杂出身,悉许之,惟赃私罪废人则否。
应试者,随内外附贡士公试,皆别考,率以七人取一人。
即预贡者,与辟雍春试贡士通考。
中选入上等者,升差遣两等,赐上舍出身;文行优者,奏闻而殊擢之。
中等俟殿试,下等补内舍,不隶学,需再试。
已仕在官而愿试者,悉准此制。
凡在外官同居小功以上亲,及其亲姊妹女之夫,皆得为随行亲,免试入所任邻州郡学。
其有官人愿学于本州者,亦免试,升补悉如诸生法,混试同考,惟升舍不侵诸生额,自用七人取一。
若中者多,即以溢额名次理为考察。
若所亲移替,愿改籍他州学者听。
太学上、内舍既由辟雍升入,又已罢科举,则国子监解额无所用,尽均拨诸府、诸州解额,三分之,以为三岁贡额,并令有司均定以闻。
太学旧制,止分立优、平二等,自今欲令辟雍、太学试上舍中程者,皆参用察考,以差升补。
其考察试格,悉分上、中、下三等。
贡士则以本州升贡等第,太学内舍则以校定等第。
每上舍试考已定,知举及学官以中试之等参验于籍,通定升绌高下,两上为上,一上一中及两中为中,一上一下及一中下、两下为下。
若两格名次等第适皆齐同,即以试等压考察之格,余率以是为差,仍推其法达之诸州。
凡内外私试,始改用仲月,并试三场,试论日仍添律义。
凡考察悉准在学人数,每内舍十人取五,外舍十人取六,自上而下分为三等籍,以俟上舍考定而参用之。
是岁,贡士至辟雍不如令者,凡三十有八人,皆罢归,而提学官皆罚金。
建州浦城县学生,隶籍者至千余人,为一路最,县丞徐秉哲特迁一官。
初立八行科,诏曰:"学以善风俗,明人伦,而人材所自出也。 今法制未立,殆无以厉天下。 成周以六行宾兴万民,否则威之以不孝、不弟之刑。 近因稽周法,立八行、八刑,颁之学校,兼行惩劝,庶几于古。 士有善父母为孝,善兄弟为悌,善内亲为睦,善外亲为姻,信于朋友为任,仁于州里为恤,知君臣之义为忠,达义利之分为和。 凡有八行实状,乡上之县,县延入学,审考无伪,上其名于州。 州第其等,孝、悌、忠、和为上,睦、姻为中,任、恤为下。 苟备八行,不俟终岁,即奏贡入太学,免试补为上舍。 司成以下审考不诬,申省释褐,优命之官;不能全备者,为州学上等上舍,余有差。"
八刑则反八行而丽于罪,各以其罪名之。
县上其名于州,州稽于学,毋得补弟子员。
然品目既立,有司必求其迹以应令,遂有牵合琐细者。
自元佑创经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辞艺,间取礼部试黜之士,附寘恩科,当时固已咎其无所甄别。
及八行科立,则三舍皆不试而补,往往设为形迹,求与名格相应。
于是两科相望几数十年,乃无一人卓然能自着见者,而八行又有甚敝。
盖后世欲追古制,而不知风俗教化之所从出,其难固如此夫。
开封始建府学,立贡士额凡五十,而士子不及三百,尽额而取,则涉太优,欲稍裁之。
诏:"王畿立学,若不优诱使进,何以首善?其常解五十勿阙。"
大观元年,诏愿兼他经者,量立升进之法。
大抵用本经决去取,而兼经所中等第特为升贡。
每岁附公试院而别异其号,每十五人取一人,分上、中、下等,别榜示之,唱名日,甄别奏闻,与升甲,皆优于专经者。
异时内外学官阙,皆得在选。
县学生三不赴岁升试及三赴岁升试而不能升州学者,皆除其籍。
诸路宾兴会试辟雍,独常州中选者多,州守若教授俱迁一官。
政和四年,小学生近一千人,分十斋以处之,自八岁至十二岁,率以诵经书字多少差次补内舍。
若能文,从博士试本经、小经义各一道,稍通补内舍,优补上舍。
又诏:"学校教养额少,则野有遗士,应诸路学校及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
七年,试高丽进士权适等四人,皆赐上舍及第,遣归其国。
时宰臣留意学校,因事究敝,有司考阅防闲益密。
先是,礼部上《杂修御试贡士敕令格式》,又取旧制凡关学政者,分敕、令、格、式,成书以上。
用给事中毛友言,初试补入县学生,并帘试以别伪冒。
徽宗崇尚老氏之学,知兖州王纯乞于《御注道德经》注中出论题,范致虚亦乞用《圣济经》出题。
宣和元年,帝亲取贡士卷考定,能深通《内经》者,升之以为第一。
三年,诏:"罢天下州县学三舍法,惟太学用之课试。 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 太学官吏及州县尝置学官,凡元丰旧制所有者皆如故,其辟雍官属及宗学并诸路提举学事官属并罢,内外学悉遵元丰成宪。"
七年,诏:"政和中尝命学校分治黄、老、庄、列之书,实失专经之旨,其《内经》等书并罢治。"
崇宁以来,士子各徇其党,习经义则诋元佑之非,尚词赋则诮新经之失,互相排斥,群论纷纷。
钦宗即位,臣僚言:"科举取士,要当质以史学,询以时政。 今之策问,虚无不根,古今治乱,悉所不晓。 诗赋设科,所得名臣,不可胜纪,专试经义亦已五纪。 救之之术,莫若遵用祖宗成宪。 王安石解经,有不背圣人旨意,亦许采用。 至于老、庄之书及《字说》,并应禁止。"
诏礼部详议。
谏议大夫兼祭酒杨时言:"王安石着为邪说,以涂学者耳目,使蔡京之徒,得以轻费妄用,极侈靡以奉上,几危社稷。 乞夺安石配飨,使邪说不能为学者惑。"
御史中丞陈过庭言:"《五经》义微,诸家异见,以所是者为正,所否者为邪,此一偏之大失也。 顷者指苏轼为邪学,而加禁甚切;今已弛其禁,许采其长,实为通论。 而祭酒杨时矫枉太过,复诋王氏以为邪说,此又非也。"
诸生习用王学,闻时之言,群起而诋詈之,时引避不出,斋生始散。
诏罢时祭酒。
而谏议大夫冯澥、崔鶠等复更相辨论,会国事危,而贡举不及行矣。
建炎初,即行在置国子监,立博士二员,以随幸之士三十六人为监生。
绍兴八年,叶綝上书请建学,而廷臣皆以兵兴食贵运为辞。
十三年,兵事稍宁,始建太学,置祭酒、司业各一员,博士三员,正、录各一员,养士七百人:上舍生三十员,内舍生百员,外舍生五百七十员。
凡诸道住本州学满一年,三试中选,不犯第三等以上罚,或不住学而曾两预释奠及齿于乡饮酒者,听充弟子员。
每岁春秋两试之,旋命一岁一补,于是多士云集,至分场试之。
俄又诏三年一试,增至千员,中选者皆给绫纸赞词以宠之。
每科场四取其一。
自外舍有月校,而公试入等曰内舍;自内舍有月校,而舍试入等曰上舍;凡升上舍者,皆直赴廷对。
二十七年,立定制:春季放补,遇省试年改用孟夏。
旧,太学遇覃恩无免解法,孝宗始创行之。
在朝清要官,许牒期亲子弟作待补国子,别号考校。
如太学生遇有期亲任清要官,更为国子生,不预校定、升补及差职事,惟得赴公、私试,科举则混试焉。
淳熙中,命诸生暇日习射,以斗力为等差,比类公、私试,别理分数。
自中兴以来,四力之士,有本贯在学公据,皆得就补。
帝始加限节,命诸路州军以解试终场人数为准,其荐贡不尽者,令百取六人赴太学,谓之"待补生";其住本学及游学之类,一切禁止。
元丰旧制,内舍生校定,分优、平二等。
优等再赴舍试,又入优,则谓之两优释褐,中选者即命以京秩,除学官。
至是,始令先注职官,代还,注职事官,恩例视进士第二人。
旧校定岁额五六分为优选者,增为十分矣。
光宗初,公试始令附省场别院。
绍熙三年,礼部侍郎倪思请复混补法,命两省、台谏杂议可否。
于是吏部尚书赵汝愚等合奏曰:"国家恢儒右文,京师、郡县皆有学,庆历以后,文物彬彬。 中兴以来,建太学于行都,行贡举于诸郡,然奔竟之风胜,而忠信之俗微。 亦惟荣辱升沉,不由学校;德行道艺,取决糊名;工雕篆之文,无进修之志;视庠序如传舍,目师儒如路人;季考月书,尽成文具。 今请重教官之选,假守贰之权;仿舍法以育材,因大比以取士;考终场之数,定所贡之员;期以次年,试于太学。 其诸州教养、课试、升贡之法,下有司条上。"
思议遂寝。
四年,诏国子监试中、上等小学生,比类诸州待补中选之额,放补一次。
宁宗庆元、嘉定中,始两行混补。
于是增外舍生为千四百员,内舍校定,不系上舍试年分,以八分为优等。
又以国子生员多伪滥,命行在职事官期亲、厘务官子孙乃得试补。
嘉定十四年,诏自今待补百人取三人。
旧法,自外舍升内舍,虽有校试,必公试合格,乃许升补。
盖私试皆学官自考,而公试则降敕差官。
至是,岁终许取外舍生校最优者一人升内舍。
理宗复百取六人之制。
绍定二年,以待补生自外方来参斋者,间有鬻帖伪冒之弊。
遂命中选之人,召升朝保官二员批书印纸,仍命州郡守倅结罪保明,比照字迹无伪,方许帘引注籍;犯者治罪,罚及保官。
五年,以省试下第及待补生之群试于有司者,有请托贿求之弊,学官考文,有亲故交通之私,命今后两学补试,并从庙堂临时选差,即令入院;凡用度,则用国子监供给学官事例。
未几,监察御史何处久又言:"宜遵旧制,以武学、宗学补试,并就两学于大院排日引试,有亲嫌人依避房法。 且士子试卷颇多,考官颇少,期日既迫,费用不敷。"
乃增给用度,仍添差考官五员。
宝佑元年,复命分路取放补试员数,以免远方士子道路往来之费及都城壅并之患。
三年,复试于京师。
度宗咸淳二年正月,幸太学,谒先圣,礼成,推恩三学:前廊与免省试,内舍、上舍及已免省试者与升甲;起居学生与泛免一次,内该曾经两幸人与补上州文学,如愿在学者听。
其在籍诸生,地远不及趁赴起居者,三学申请乞并行泛免一次,命特从之。
凡诸生升舍在幸学之前者,方许陈乞恩例。
七年正月,以寿和圣福皇太后两上尊号,推恩三学,在斋生员并特与免解赴省一次。
九年,外舍生晏泰亨以七分三厘乞理为第三优,朝命不许,遂申严学法,今后及八分者方许岁校三名,如八分者止有一人,而援次优、三优之例者,亦须止少三、二厘,方可陈乞特放,庶不尽废学法,当亦不过一人而止。
律学。
国初置博士,掌授法律。
熙宁六年,始即国子监设学,置教授四员。
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各处一斋。
举人须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学听读而后试补。
习断按,则试按一道,每道叙列刑名五事或七事;习律令,则试大义五道,中格乃得给食。
各以所习,月一公试、三私试,略如补试法。
凡朝廷有新颁条令,刑部即送学。
其犯降舍殿试者,薄罚金以示辱,余用太学规矩,而命官听出宿。
寻又置学正一员,有明法应格而守选者,特免试注官,使兼之,月奉视所授官。
后以教授一员兼管干本学规矩,仍从太学例给晚食。
元丰六年,用国子司业朱服言,命官在学,如公试律义、断案俱优,准吏部试法授官;太学生能兼习律学,中公试第一,比私试第二等。
政和间,诏博士、学正依大理寺官除授,不许用无出身人及以恩例陈请。
生徒犯罚者,依学规;仍犯不改,书其印历或补牒,参选则理为阙失。
建炎三年,复明法新科,进士预荐者听试。
绍兴元年,复刑法科。
凡问题,号为假案,其合格分数,以五十五通分作十分,以所通定分数,以分数定等级:五分以上入第二等下,四分半以上入第三等上,四分以上入第三等中。
以曾经试法人为考官。
五年,以李洪尝中刑法入第二等,命与改秩,中书驳之。
赵鼎谓:"古者以刑弼教,所宜崇奖。"
高宗曰:"刑名之学久废,不有以优之,则其学绝矣。"
卒如前诏。
后议者谓得解人取应,更不兼经,白身得官,反易于有官试法。
乃命所试断案、刑名,全通及粗通以十分为率,断及五分、《刑统》义文理全通为合格,及虽全通而断案不及分数者勿取。
仍自后举兼经。
十五年,罢明法科,以其额归进士,惟刑法科如旧。
二十五年,四川类省始附试刑法。
淳熙七年,秘书郎李巘言:"汉世仪、律、令同藏于理官,而决疑狱者必傅以古义。 本朝命学究兼习律令,而废明法科;后复明法,而以三小经附。 盖欲使经生明法,法吏通经。 今所试止于断案、律义,断案稍通、律义虽不成文,亦得中选,故法官罕能知书。 宜令习大法者兼习经义,参考优劣。"
帝曰:"古之儒者,以儒术决狱,若用俗吏,必流于刻。"
乃从其奏,诏自今第一、第二、第三场试断案,每场各三道,第四场大经义一道,小经义二道,第五场《刑统》律义五道。
明年,命断案三场,每场止试一道,每道刑名十件,与经义通取,四十分以上为合格,经义定去留,律义定高下。
宁宗庆元三年,以议臣言罢经义,五年又复。
嘉定二年,臣僚上言:"试法设科,本以六场引试,后始增经义一场,而止试五场,律义又居其一,断案止三场而已,殊失设科之初意。 且考试类多文士,轻视法家,惟以经义定去留,其弊一也。 法科欲明宪章,习法令,察举明比附之精微,识比折出入之错综,酌情法于数字之内,决是非于片言之间。 比年案题字多,专尚困人,一日之内,仅能誊写题目,岂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 刑法考官不过曾中法科丞、评数人,由是请托之风盛,换易之弊兴,其弊三也。 今请罢去经义,仍分六场,以五场断案,一场律义为定。 问题稍减字数,而求精于法律者为试官,各供五六题,纳监试或主文临时点定。 如是,谳议得人矣。"
从之。
六年,以议者言法科止试《刑统》,是尽废理义而专事法律,遂命复用经义一场,以《尚书》、《语》、《孟》题各一篇及《刑统》大义,通为五场。
所出经题,不必拘刑名伦类,以防预备,以断案定去留,经义为高下,仍禁杂流入赀人收试。
八年,罢四川类试刑法科。
初,凡试法科者,皆取撰成见义挟入试场。
理宗淳佑三年,令刑部措置关防,其考试则选差大理丞、正历任中外有声望者,不许止用新科评事未经作县之人。
逮其试中,又当仿省试、中书覆试之法,质以疑狱,观其谳笔明允,始与差除。
时所立等第,文法俱通者为上,径除评事;文法粗通者为次,与检法;不通者驳放。
度宗咸淳元年,申严选试之法,凡引试刑法官,命题一如《绍兴式》。
八年,以试法科者少,特命考试命题,务在简严,毋用长语。
有过而愿试者,照见行条法,除私罪应徒、或入己赃、失入死罪并停替外,作犯轻罪者,与放行收试。
或已经三试终场之人,已历三考,赴部参注,命本部考核元试,果有所批分数,不须举状,与注外郡刑法狱官差使一次,庶可激厉诱掖。
格法,试法科者,批及八分,方在取放之数。
咸淳末,有仅及二分以上者,亦特取一名,授提刑司检法官,宽以劝之也。
初,宗学废置无常。
凡诸王属尊者,立小学于其宫。
其子孙,自八岁至十四岁皆入学,日诵二十字。
其已授环卫官、有学艺得召试迁转者每有之,然非有司常试,乃特恩也。
熙宁十年,始立《宗子试法》。
凡祖宗袒免亲已受命者,附锁厅试;自袒免以外,得试于国子监。
礼部别异其卷而校之,十取其五,举者虽多,解毋过五十人。
廷试亦不与进士同考。
年及四十、尝累举不中,疏其名以闻而录用之。
其官于外而不愿附各路锁试,许谒告试国子监。
崇宁初,疏属年二十五,以经义、律义试礼部合格,分二等附进士榜,与三班奉职,文优者奏裁。
其不能试及试而黜者,读律于礼部,推恩与三班借职,勿着为令。
及两京皆置敦宗院,院皆置大、小学教授,立考选法,如《熙宁格》出官,所莅长贰或监司有二人任之,乃注授。
后又许见在任者,于本任附贡士试。
大观三年,宗子释褐者十二人。
宗学官,须宗子中上舍第且有行者,方始为之。
四年,诏:"宗子之升上舍,不经殿试,遽命之官,熙宁法不如是。 其依贡士法,俟殿试补入上、中等者,唱名日取裁。"
后又定上等赐上舍及第,中等赐出身,授官有差。
凡隶学,有笃疾若亲老无兼侍者,大宗正察其实,罢归。
宣和二年,诏罢量试出官之法。
绍兴二年,帝初策士及宗子于集英殿。
五年,初复南省试。
十四年,始建宗学于临安,生员额百人:大学生五十人,小学生四十人,职事各五人。
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
在学者皆南宫、北宅子孙,若亲贤宅近属,则别选馆职教授。
初,行在宗室试国子监者,有官锁厅,七取其三;无官应举,七取其四;无官袒免亲取应,文理通为合格,不限其数;而外任主宫观、岳庙试干转运司者,取放之额同进士。
十五年,命诸路宗室愿赴行在试者,依熙宁旧制,并国子监请解;不愿者,依崇宁通用贡举法,所以优国族也。
孝宗登极,凡宗子不以服属远近、人数多寡,其曾获文解两次者,并直赴廷试,略通文墨者,量试推恩。
习经人本经义二道,习赋人诗赋各一首,试论人论一首,仍限二十五岁以上,合格,第一名承节郎,余并承信郎。
曾经下省人,免量试,推恩。
四川则附试于安抚制置司。
于是入仕者骤逾千人。
隆兴元年,诏量试不中、年四十以上补承信郎,展三年出官,余并于后举再试。
四月,御射殿引见取应省试第一人,赐同进士出身,第二、第三人补保义郎,余四十人承节郎,七人承信郎。
凡宗室锁厅得出身者,京官进一秩,选人比类循资;无官应举得出身者,补修职郎;濮、秀二王下子孙中进士举者,更特转一秩。
干道五年,命宗室职事随侍子弟许赴国子监补。
六年,臣僚上言:"神宗朝,始立教养、选举宗子之法。 保义至秉义,锁试则与京秩,在末科则升甲,取应不过量试注官,所以宠异同姓,不与寒畯等也。 然曩时向学者少,比年隽异者多,或冠多士,或登词科,几与寒士齐驱;而入仕浸烦,未知裁抑,非所以示至公也。"
于是礼部请锁厅登第者,旧于元官上转行两官,自今止依元资改授,余准旧制。
十二年,右正言胡卫请:"自今宗室监试,无官应举,照锁厅例七取其二;省试则三举所放人数如取应例,立为定额。"
从之。
宁宗嘉定四年,诏锁厅应举,省试第一名,殿试唱名授官日,于应得恩例外,更迁一秩。
九年,以宫学并归宗庠,教授改为博士、宗谕。
十四年,命前隶宫学近属,令附宗学公、私试,中选者与正补宗学生,近属子孙年十五以下者,许试小学生。
复置诸王宫大、小学教授一员。
宗学解试依太学例取放,每举附国子监发解所,异题别考。
理宗宝庆二年,以锁厅宗子第一名若搢学深《春秋》,秀出谱籍,与补保义郎,特赐同进士出身,仍换修职郎。
端平元年,命宗子锁厅应举解试,凡在外州军,或寄居,或见任随侍,及见寓行在就试者,各召知识官委保正身,国子监取其宗子出身、训名、生长左验,以凭保收试,仍于试卷家状内具保官职位、姓名,以防欺诈。
淳佑二年,建内小学,置教授二员,选宗子就学。
宝佑元年五月,特、正奏名进士宗子必晃等二人特授保义郎,若瑰等二十九人承节郎,敕略曰:"必晃等取应及选,咸补右阶,盖欲诱之进学,而教以入仕也。 其毋以是自画焉。"
度宗咸淳元年,以锁厅应举宗子两请,举人遇即位赦恩,并赴类试。
其曾经覆试文理通者,照例升等;文理不通及未经覆试者则否;第五等人特与免铨出官。
九年,凡无官宗子应举,初生则用乳名给据,既长则用训名。
其赴诸路漕司之试,有一人前后用两据、印二卷者。
至是,命漕司并索乳名、训名各项公据,方许收试,以杜奸弊。
武举、武选。
咸平时,令两制、馆阁详定入官资序故事,而未及行。
仁宗时,法置武学,既而中辍。
天圣八年,亲试武举十二人,先阅其骑射而试之,以策为去留,弓马为高下。
神宗熙宁五年,枢密请建武学于武成王庙,以尚书兵部郎中韩缜判学,内藏库副使郭固同判,赐食本钱万缗。
生员以百人为额,选文武官知兵者为教授。
使臣未参班与门荫、草泽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马应格,听入学,习诸家兵法。
教授纂次历代用兵成败、前世忠义之节足以训者,讲释之。
愿试阵队者,量给兵伍。
在学三年,具艺业考试等第推恩,未及格者,逾年再试。
凡试中,三班使臣与三路巡检、砦主,未有官人与经略司教队、差使,三年无过,则升至大使臣,有两省、待制或本路钤辖以上三人保举堪将领者,并兼诸卫将军,外任回,归环卫班。
科场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监、文官转运判官以上各奏举一人,听免试人学。
生员及应举者不过二百人。
春秋各一试,步射以一石三斗,马射以八斗,矢五发中的;或习武伎,副之策略,虽弓力不及,学业卓然:并为优等,补上舍生,毋过三十人。
试马射以六斗,步射以九斗,策一道,《孙》、《吴》、《六韬》义十道,五通补内舍生。
马步射、马战应格,对策精通、士行可称者,上枢密院审察试用;虽不应格而晓术数、知阵法、智略可用,或累试策优等,悉取旨补上舍;武艺、策略累居下等,复降外舍。
先是,枢密院修《武举试法》,不能答策者,答兵书墨义。
王安石奏曰:"三路义勇艺入三等以上,皆有旨录用,陛下又欲推府界保甲法于三路,则武力之人已多。 近以学究一科,从诵书不晓理废之,而武举复试墨义,则亦学究之流,无补于事。 先王收勇力之士,皆属于车右者,欲以备御侮之用,则记诵何所施?"于是悉从中书所定。
凡武举,始试义、策于秘阁,武艺则试于殿前司,及殿试,则又试骑射及策于庭。
策、武艺俱优为右班殿直,武艺次优为三班奉职,又次借职,末等三班差使、减磨勘年。
策入平等而武艺优者除奉职,次优借职,又次三班差使、减磨勘年,武艺末等者三班差使。
八年,诏武举与文举进士,同时锁试于贡院,以防进士之被黜而改习者,遂罢秘阁试。
又以《六韬》本非全书,止以《孙》、《吴》书为题。
元丰元年,立《大小使臣试弓马艺业出官法》:第一等,步射一石,矢十发三中,马射七斗,马上武艺五种,《孙》、《吴》义十通七,时务边防策五道文理优长,律令义十通七,中五事以上免短使、减一任监当,三事以上免短使、升半年名次,两事升半年,一事升一季;第二等,步射八斗,矢十发二中,马射六斗,马上武艺三种,《孙》、《吴》义十通五,策三道成文理,律令义十通五,中五事免短使、升半年,三事升半年,两事升一季,一事与出官;第三等,步射六斗,矢十发一中,马射五斗,马上武艺两种,《孙》、《吴》义十通三,策三道成文理,律令义十通三,计算钱谷文书五通三,中五事升半年,三事升一季,两事与出官。
其步射并发两矢,马射发三矢,皆着为格。
四年,罢试律义。
七年,止试《孙》、《吴》书大义一场,第一等取四通、次二等三通、三等二通为中格。
元佑四年,诏解试、省试增策一道。
崇宁间,诸州置武学。
立《考选升贡法》,仿儒学制,其武艺绝伦、文又优特者,用文士上舍上等法,岁贡释褐;中等仍隶学俟殿试。
凡试出官使臣,仍赴殿前司呈试。
诸州武士试补,不得文士同一场。
马射三上垛,九斗为五分,八斗为四分,七斗为三分。
九斗、八斗、七斗再上垛及一上垛,视此为差,理为分数。
马射一中帖当两上垛,一中的当两中帖。
旧制,武举三年一试,命官不过三十余人,后增额,以每贡者三人即取一以升上舍,积迭增展,遂至百人入流,比文额太优。
大观四年,诏自今贡试上舍者,取十人入上等,四十人入中等,五十人入下等,皆补充武学内舍,人材不足听阙之,余不入等者,处之外舍。
大抵以弓马程文两上一上、两中一中、两下一下相参以为第。
凡州教谕,须州都监乃得兼,吏部取武举、武士上舍出身者。
政和三年,以隶学者众,凡经三岁校试而不得一与者,除其籍。
宣和二年,尚书省言:"州县武学既罢,有愿隶京城武学者,请用元丰法补试。 旧制,不入学而从保举以试者,附试武学外舍,通取一百人。 偕上舍生发解。 今既罢科举,请依元丰法奏举,岁终集阙下,免试补外舍生,赴次年公试。 其春选升补推恩,依大观法。"
靖康元年,诏诸路有习武艺、知兵书者,州长贰以礼遣送诣阙,毋限数,将亲策而用之。
建炎三年,诏武举人先经兵部验视弓马于殿前司,仍权就淮南转运司别场附试《七书》义五道,兵机策二首。
绍兴五年,帝御集英殿策武举进士,翌日阅试骑射,策入优等与保义、承节郎,平等承信郎,其武艺不合格者,与进义校尉。
川、陕宣抚司类省试武艺合格人并补官。
十二年,御试,正奏名,策入优等承节郎,平等承信郎、进义校尉;特奏名,平等进义校尉,各展磨勘有差。
十六年,始建武学。
兵部上《武士弓马及选试去留格》,凡初补入学,步射弓一石,若公、私试步骑射不中,即不许试程文,其射格自一石五斗以下至九斗,凡五等。
二十六年,帝见武学颓弊,因谕辅臣曰:"文武一道也,今太学就绪,而武学几废,恐有遗才。"
诏兵部讨论典故,参立新制。
凡武学生习《七书》兵法、步骑射,分上、内、外三舍,学生额百人,置博士一员,以文臣有出身或武举高选人为之;学谕一员,以武举补官人为之。
凡补外舍,先类聚五人以上附私试,先试步射一石弓,不合格不得试程文,中格者依文士例试《七书》义一道。
其内舍生私试,程文三在优等,弓马两在次优,公试入等,具名奏补。
试上舍者,以就试人三取其一,以十分为率,上等一分,中等二分,下等七分,仍以三年与发解同试。
凡内舍补上舍,以上舍试合格入等与行艺相参,两上者为上等,一上一中或两中及一上一下为中等,一中一下或两下、一上一否为下等,仍不犯第三等罚、士行可称者,具名奏补。
二十七年,御试第一名赵应熊武艺绝伦,又省试第一,特与保义郎、阁门祗候。
二十九年,修立武举入官资格;命武举人自今依府监年数免解。
孝宗隆兴元年御试,得正奏名三十七人。
殿中侍御史胡沂言:"唐郭子仪以武举异等,初补右卫长史,历振远、横塞、天德军使。 国初,试中武艺人并赴陕西任使。 又武举中选者,或除京东捉贼,或三路沿边,试其效用,或经略司教押军队、准备差使,今率授以榷酤之事,是所取非所用,所用非所学也。 请取近岁中选人数,量其材品、考任,授以军职,使之习练边事,谙晓军旅,实选用之初意也。"
干道二年,中书舍人蒋芾亦以为言,请以武举登第者悉处之军中。
帝以问洪适,适对曰:"武举人以文墨进,杂于卒伍非便也。"
帝曰:"累经任者,可以将佐处之。"
是岁,以登极推恩,武举进士比文科正奏名例,第一名升一秩为成忠郎,第二、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
五年,兵部请外舍有校定人,参考榜上等者,候满一年,私试四入等及不犯三等以上罚,或有校定而参考在中下等,候再试参考入中等,听升补外舍生,赴公试。
旧,除射亲许试五等弓外,步射、马射止许试第三等以下弓,程文虽优而参考弓马分数难以对入优等;自今许比上舍法,不以马、步、射亲,并通试五等。
吏部言:"武举比试、发解、省试三场,依条以策义考定等第,具字号,会封弥所,以武艺并策义参考。 今比试自依旧法,其解、省两场,请依文士例,考定字号,先具奏闻,拆号放榜。"
从之。
初命武学生该遇登极覃恩,曾升补内舍或在学及五年曾经公、私试中人,并令赴省。
是岁廷试,始依文科给黄牒,榜首赐武举及第,余并赐武举出身。
其年,颁武举之法。
令四川帅臣、宪、漕、知州军监及寄居侍从以上各举武士一员,兴元府、利阆金洋阶成西和凤州各三员,拔其尤者送四川安抚司,解试类省,并如文科。
淳熙元年,议者请:"武学外舍生有校定公试合格,令试五等弓马,与程文五等相参,入中上等者,据阙升补,余俟再试入等升补。"
从之。
帝御幄殿,引见正奏名,呈试武艺。
二年,以武科授官与文士不类,诏自今第一人补秉义郎,堂除诸司计议官,序位在机宜之上;第二、第三人保义郎,诸路帅司准备将领,代还,转忠翊郎;第四、第五人承节郎,诸路兵马监押,代还,转保义郎:皆仿进士甲科恩例。
四年,以文科状元代还,例除馆职,亦召武举榜首为阁门舍人。
五年,始立武学国子额,收补武臣亲属;其文臣亲属,愿附补者亦听。
七年,初立《武举绝伦并从军法》:凡愿从军者,殿试第一人与同正将,第二、第三名同副将,五名以上、省试第一名、六名以下并同准备将;从军以后,立军功及人材出众者,特旨擢用。
帝曰:"武举本求将帅之材,今前名皆从军,以七年为限,则久在军中,谙练军政,他日可备委任。"
八年,命特奏名补官,展减磨勘有差。
九年,议者以为从军之人,率多养望,不屑军旅。
诏自今职事勤恪者,从主帅保奏升差,懈惰者按劾。
光宗绍熙元年,武臣试换文资,南渡以前许从官三人荐举,绍兴令敦武郎以下听召保官二人,以经义、诗赋求试,其后太学诸生久不第者,多去从武举,已乃锁厅应进士第。
凡以秉义或忠翊皆换京秩,恩数与第一人等。
后以林颖秀言:"武士舍弃弓矢,更习程文,褒衣大袖,专做举子。 夫科以武名,不得雄健喜功之士,徒启其侥幸名爵之心。"
于是诏罢锁厅换试。
宁宗即位,复其制,庆元五年,命两淮、京西、湖北诸郡仿兵部及四川法,于本道安抚司试武士,合格者,赴行在解试,别立字号,分项考校,拨十名为解额,五名省额。
理宗绍定元年,命武举进士避亲及所举之人止避本厅,令无妨嫌官引试,若合格,则朝廷别遣官复试。
淳佑九年,以北兵屡至,命极边、次边一体收试,仍量增解额五名、省额二名。
是岁,武举正奏名王时发已系从军之人,充殿前司左军统领,既登第,换授,特命就本职上与带"同"字,以示优厚劝奖。
度宗咸淳六年,命礼部贡院于武举进士平等每百人内,取放待补十人,绝伦每百人内,取待补十三人。
算学。
崇宁三年始建学,生员以二百一十人为额,许命官及庶人为之。
其业以《九章》、《周髀》及假设疑数为算问,仍兼《海岛》、《孙子》、《五曹》、张丘建夏侯阳算法并历算、三式、天文书为本科。
本科外,人占一小经,愿占大经者听。
公私试、三舍法略如太学。
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将仕郎为次。
大观四年,以算学生归之太史局,并书学生入翰林书艺局,画学生入翰林图画局,医学生入太医局。
绍兴初,命太史局试补,并募草泽人。
淳熙元年春,聚局生子弟试历算《崇天》、《宣明》、《大衍历》三经,取其通习者。
五年,以《纪元历》试。
九年,以《统元历》试。
十四年,用《崇天》、《纪元》、《统元历》三岁一试。
绍熙二年,命今岁春铨太史局试,应三全通、一粗通,合格者并特收取,时局生多阙故也。
嘉定四年,命局生必俟试中,方许转补。
理宗淳佑十二年,秘书省言:"旧典以太史局隶秘省,今引试局生不经秘书,非也。 稽之于令,诸局官应试历算、天文、三式官,每岁附试,通等则以精熟为上,精熟等则以习他书多为上,习书等则以占事有验为上。 诸局生补及二年以上者,并许就试。 一年试历算一科,一年试天文、三式两科,每科取一人。 诸同知算造官阙有试,翰林天文官阙有试,诸灵台郎有应试补直长者,诸正名学生有试问《景佑新书》者,诸判局阙而合差,诸秤漏官五年而转资者,无不属于秘书;而局官等人各置脚色,遇有差遣、改补、功过之类,并申秘书。 今乃一切自行陈请,殊乖初意。 自今有违令补差,及不经秘书公试补中者,中书执奏改正,仍从旧制,申严试法。"
从之。
书学生,习篆、隶、草三体,明《说文》、《字说》、《尔雅》、《博雅》、《方言》,兼通《论语》、《孟子》义,愿占大经者听。
篆以古文、大小二篆为法,隶以二王、欧、虞、颜、柳真行为法,草以章草、张芝九体为法。
考书之等,以方圆肥瘦适中,锋藏画劲,气清韵古,老而不俗为上;方而有圆笔,圆而有方意,瘦而不枯,肥而不浊,各得一体者为中;方而不能圆,肥而不能瘦,模仿古人笔画不得其意,而均齐可观为下。
其三舍补试升降略同算学法,惟推恩降一等。
自初置及并罢年数,悉同算学。
画学之业,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鸟兽,曰花竹,曰屋木,以《说文》、《尔雅》、《方言》、《释名》教授。
《说文》则令书篆字,着音训,余书皆设问答,以所解义观其能通画意与否。
仍分士流、杂流,别其斋以居之。
士流兼习一大经或一小经,杂流则诵小经或读律。
考画之等,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态形色俱若自然,笔韵高简写工。
三舍试补、升降以及推恩如前法。
惟杂流授官,止自三班借职以下三等。
医学,初隶太常寺,神宗时始置提举判局官及教授一人,学生三百人。
设三科以教之,曰方脉科、针科、疡科。
凡方脉以《素问》、《难经》、《脉经》为大经,以《巢氏病源》、《龙树论》、《千金翼方》为小经,针、疡科则去《脉经》而增《三部针灸经》。
常以春试,三学生愿与者听。
崇宁间,改隶国子监,置博士、正、录各四员,分科教导,纠行规矩。
立上舍四十人,内舍六十,外舍二百,斋各置长谕一人。
其考试:第一场问三经大义五道;次场方脉试脉证、运气大义各二道,针、疡试小经大义三道,运气大义二道;三场假令治病法三道。
中格高等,为尚药局医师以下职,余各以等补官,为本学博士、正、录及外州医学教授。
绍兴中,复置医学,以医师主之。
翰林局医生并奏试人,并试经义一十二道,取六通为合格。
干道三年,罢局而存御医诸科,后更不置局而存留医学科,令每举附省闱别试所解发,太常寺掌行其事。
淳熙十五年,命内外白身医士,经礼部先附铨闱,试脉义一场三道,取其二通者赴次年省试,经义三场一十二道,以五通为合格,五取其一补医生,俟再赴省试升补,八通翰林医学,六通祗候,其特补、荐补并停。
绍熙二年,复置太医局,铨试依旧格。
其省试三场,以第一场定去留,墨义、大义等题仿此。
补道职,旧无试,元丰三年始差官考试,以《道德经》、《灵宝度人经》、《南华真经》等命题,仍试斋醮科仪祝读。
政和间,即州、县学别置斋授道徒。
蔡攸上《诸州选试道职法》,其业以《黄帝内经》、《道德经》为大经,《庄子》、《列子》为小经。
提学司访求精通道经者,不问已命、未仕,皆审验以闻。
其业儒而能慕从道教者听。
每路于见任官内,选有学术者二人为干官,分诣诸州检察教习。
《内经》、《道德经》置博士,《圣济经》兼讲。
道徒升贡,悉如文士。
初入官,补志士道职,赐褐服,艺能高出其徒者,得推恩。
道徒术业精退,州守贰有考课殿最罪法。
陈州学生慕从道教,逾月而道徒换籍,殆与儒生相半。
有宋瑀者,愿改道徒内舍,献《神霄玉清万寿宫雅》一篇,特换志士,俟殿试。
由是长倅以下受赏有差,其诱劝之重如此。
宣和二年,学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