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志第三十五 律历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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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志第三十五 律历十五 脱脱、阿鲁图等

干道四年,礼部员外郎李焘言:"《统元历》行之既久,与天不合,固宜;《大衍历》最号精微,用之亦不过三十余年,后之欲行远也难矣。 抑历未差,无以知其失;未验,无以知其是。 仁宗用《崇天历》,天圣至皇佑四年十一月日食,二历不效,诏以唐八历及宋四历参定,皆以《景福》为密,遂欲改作。 而刘羲叟谓:“《崇天历》颁行逾三十年,所差无几,讵可偶缘天变,轻议改移?"又谓:"古圣人历象之意,止于敬授人时,虽则预考交会,不必吻合辰刻,或有迟速,未必独是历差。"

乃从羲叟言,复用《崇天历》。

羲叟历学为宋第一,欧阳修、司马光辈皆遵用之。

《崇天历》既复用,又十三年,治平二年,始改用《明天历》,历官周琮皆迁官。

后三年,验熙宁三年七月月食不效,乃诏复用《崇天历》,夺琮等所迁官。

熙宁八年,始更用《奉元历》,沉括实主其议。

明年正月月食,遽不效,诏问修历推恩者姓名,括具奏辨,得不废。

识者谓括强辨,不许其深于历也。

然后知羲叟之言然。

愿申饬历官,加意精思,勿执今是。

益募能者,熟复讨论,更造密度,补治新历。”

缘焘尝承诏监视测验,值新历太阴、荧惑之差,恐书成所差或多,见讥能者,乃诏诸道访通历者。

久之,福州布衣阮兴祖上言新历差谬,荆大声不以白部,即补兴祖为局生。

初,新历之成也,大声、孝荣共为之。

至是,大声乃以太阴九道变赤道别演一法,与孝荣立异于后。

秘书少监、崇政殿说书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等言:"承诏于御史台监集局官,参算明年太阴宿度,笺注御览诣实。 今大声等推算明年正月至月终九道太阴变赤道,限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具稿成,至正月内,臣等召历官上台,用浑仪监验疏密。"

从之。

五年,国子司业兼权礼部侍郎程大昌、侍御史单时,秘书丞唐孚、秘书郎李木言:"都省下灵台郎充历算官盖尧臣、皇甫继明、宋允恭等言:‘厥今更造《干道新历》,朝廷累委官定验,得见日月交食密近天道,五星行度允协躔次,惟九道太阴间有未密。 搜访能历之人补治新历,半年未有应诏者,独荆大声别演一法,与刘孝荣《干道历》定验正月内九道太阴行度。 今来二法皆未能密于天道,《干道》太阴一法与诸历比较,皆未尽善。 今撮其精微,撰成一法,其先推步到正月内九道太阴正对在赤道宿度,愿委官与孝荣、大声验之。 如或精密,即以所修九道经法,请得与定验官更集孝荣、大声等同赴台,推步明年九道太阴正对在赤道宿度,点定月分定验,从其善者用之。 ’大昌等从大声、孝荣所供正月内太阴九道宿度,已赴太史局测验上中旬毕,及取大声、孝荣、尧臣等三家所供正月下旬太阴宿度,参照览视,测验疏密,尧臣、继明、允恭请具今年太阴九道宿度。 欲依逐人所请,限一月各具今年太阴九道变黄道正对赤道其宿某度,依经具稿,送御史台测验官不时视验,然后见其疏密。"

裴伯寿上书言:

孝荣自陈预定丁亥岁四月朔日食、八月望月食,俱不验。

又定去年二月望夜二更五点月食九分以上,出地复满。

臣尝言于宰相,是月之食当食既出地,《纪元历》亦食既出地,生光在戌初二刻,复满在戌正三刻。

是夕,月出地时有微云,至昏时见月已食既,至戌初三刻果生光,即食既出地可知;复满在戌正三刻,时二更二点:臣所言卒验。

孝荣言见行历交食先天六刻,今所定月食复满,乃后天四刻,新历谬误为甚。

其一曰步气朔,孝荣先言气差一日,观景表方知其失,此不知验气者也。

臣之验气,差一二刻亦能知之。

《纪元》节气,自崇宁间测验,逮今六十余载,不无少差,苟非测验,安知其失?凡日月合朔,以交食为验,今交食既差,朔亦弗合矣。

其二曰步发敛,止言卦候而已。

其三曰步日躔,新历乃用《纪元》二十八宿赤道度,暨至分宫,遽减《纪元》过宫三十余刻,殊无理据。

而又赤道变黄道宿度,娄、胃二宿顿减《纪元》半度。

在术则娄、胃二宿合二十八度,娄当十二度太,今新历娄作十二度半,乃弃四分度之一。

室、轸二宿虚收复多,少数变宿,分宫既讹,是以干道己丑岁太阳过宫差误。

其四曰步晷漏,新历不合前史。

唐开元十二年测景于天下,安南测夏至午中晷在表南三寸三分,新历算在表北七寸;其铁勒测冬至午中晷长一丈九尺二寸六分,新历算晷长一丈四尺九寸九分,乃差四尺二寸七分,其谬盖若此。

其五曰步月离,诸历迟疾、朏朒极数一同,新历朏之极数少朒之极数四百九十三分,疾之极数少迟之极数二十分,不合历法。

其六曰步交会,新历妄设阳准、阴准等差,盖欲苟合已往交食,其间复有不合者,则迁就天道,所以预定丁亥、戊子二岁日月之食,便见差违。

其七曰步五星,以浑仪测验新历星度,与天不合。

盖孝荣与同造历人皆不能探端知绪,乃先造历,后方测验,前后倒置,遂多差失。

夫立表验气,窥测七政,然后作历,岂容掇拾绪余,超接旧历,以为新术,可乎?

新历出于五代民间《万分历》,其数朔余太强,明历之士往往鄙之。

今孝荣乃三因万分小历,作三万分为日法,以隐万分之名。

三万分历即万分历也。

缘朔余太强,孝荣遂减其分,乃增立秒,不入历格。

前古至于宋诸历,朔余并皆无秒,且孝荣不知王处讷于万分增二,为《应天历》日法,朔余五千三百七,自然无秒,而去王朴用秒之历。

臣与造《统元历》之后,潜心探讨复三十余年,考之诸历,得失晓然。

诚假臣演撰之职,当与太史官立表验气,窥测七政,运算立法,当远过前历。

诏送监视测验官详之,达于尚书省。

时谈天者各以技术相高,互相诋毁。

谏议大夫单时、秘书少监汪大猷、国子司业权礼部侍郎程大昌、秘书丞唐孚、秘书郎李木言:"《干道新历》,荆大声、刘孝荣同主一法,自初测验以至权行施用,二人无异议。 后缘新历不密,诏访求通历者,孝荣乃讼阮兴祖缘大声补局生,自是纷纷不已。 大声官以判局提点历书为名,乃言不当责以立法起算。 不知起历授时,何所凭据。 且正月内五夜,比较孝荣所定五日并差,大声所定五日内三日的中,两日稍疏。 继伯寿进状献术,时等将求其历书上台测验,务求至当,而大声等正居其官,乃饰辞避事,测验弗精。 且大声、孝荣同立新法,今犹反复,苟非各具所见,他日历成,大声妄有动摇,即前功尽废。 请令孝荣、大声、尧臣、伯寿各具干道五年五月已后至年终,太阴五星排日正对赤道躔度,上之御史台,令测验官参考。"

诏从之。

六年,日官言:"比诏权用《干道历》推算,今岁颁历于天下,明年用何历推算?"诏亦权用《干道历》一年。

秋,成都历学进士贾复自言,诏求推明荧惑、太阴二事,转运使资遣至临安,愿造新历毕还蜀,仍进《历法九议》。

孝宗嘉其志,馆于京学,赐廪给。

太史局李继宗等言:"十二月望,月食大分七、小分九十三。 贾复、刘大中等各亏初、食甚分夜不同。"

诏礼部侍郎郑闻监李继宗等测验。

是夜,食八分。

秘书省言,灵台郎宋允恭、国学生林永叔、草泽祝斌、黄梦得、吴时举、陈彦健等各推算日食时刻、分数异同。

乃诏谏议大夫姚宪监继宗等测验五月朔日食。

宪奏时刻、分数皆差舛,继宗、泽、大声削降有差。

太史局春官正、判太史局吴泽等言:"干道十年颁赐历日,其中十二月已定作小尽,干道十一年正月一日注:癸未朔,毕干道十一年正月一日。 《崇天》、《统元》二历算得甲申朔,《纪元》、《干道》二历算得癸未朔,今《干道历》正朔小余,约得不及进限四十二分,是为疑朔。 更考日月之行,以定月朔大小,以此推之,则当是甲申朔。 今历官弗加精究,直以癸未注正朔,窃恐差误,请再推步。 于是俾继宗监视,皆以是年正月朔当用甲申。 兼今岁五月朔,太阳交食,本局官生瞻视到天道日食四分半:亏初西北,午时五刻半;食甚正北,未初二刻;复满东北,申初一刻。 后令永叔等五人各言五月朔日食分数并亏初、食甚、复满时刻皆不同。 并见行《干道历》比之,五月朔天道日食多算二分少强,亏初少算四刻半,食甚少算三刻,复满少算二刻已上。 又考《干道历》比之《崇天》、《纪元》、《统元》三历,日食亏初时刻为近;较之《干道》,日食亏初时刻为不及。 继宗等参考来年十二月系大尽,及十一年正月朔当用甲申,而太史局丞、同判太史局荆大声言《干道历》加时系不及进限四十二分,定今年五月朔日食亏初在午时一刻。 今测验五月朔日食亏初在午时五刻半,《干道历》加时弱四百五十分,苟以天道时刻预定干道十二年正月朔,已过甲申日四百五十分。 大声今再指定干道十一年正月合作甲申朔,十年十二月合作大尽,请依太史局详定行之。"

五月,诏历官详定。

淳熙元年,礼部言:"今岁颁赐历书,权用《干道新历》推算,明年复欲权用《干道历》。"

诏从之。

十一月,诏太史局春官正吴泽推算太阳交食不同,令秘书省敕责之,并罚造历者。

三年,判太史局李继宗等奏:"令集在局通算历人重造新历,今撰成新历七卷,《推算备草》二卷,校之《纪元》、《统元》、《干道》诸历,新历为密,愿赐历名。"

于是诏名《淳熙历》,四年颁行,令礼部、秘书省参详以闻。

淳熙四年正月,太史局言:"三年九月望,太阴交食。 以《纪元》、《统元》、《干道》三历推之,初亏在攒点九刻,食二分及三分已上;以新历推之,在明刻内食大分空,止在小分百分中二十七。 是夜,瞻候月体盛明,虽有云而不翳,至旦不见亏食,于是可见《纪元》、《统元》、《干道》三历不逮新历之密。 今当预期推算淳熙五年历,盖旧历疏远,新历未行,请赐新历名,付下推步。"

礼部验得孟邦杰、李继宗等所定五星行度分数各有异同。

继宗云:六月癸酉,木星在氐宿三度一十九分。

邦杰言:夜昏度瞻测得木星在氐宿三度半,半系五十分,虽见月体,而西南方有云翳之。

继宗云:是月戊寅,木星在氐宿三度四十一分;邦杰言:四望有云,虽云间时露月体,所可测者木星在氐宿三度太,太系七十五分。

继宗云:庚辰土星在毕宿三度二十四分,金星在参宿五度六十五分,火星在井宿七度二十七分;邦杰言:五更五点后,测见土星入毕宿二度半,半系五十分,金星入参宿六度半,火星入井宿八度多三分。

继宗云:七月辛丑,太阴在角宿初度七十一分,木星在氐宿五度七十六分;邦杰言:测见昏度太阴入轸宿十六度太,太系七十五分,木星入氐宿六度少,少系二十五分。

孝宗曰:"自古历无不差者,况近世此学不传,求之草泽,亦难其人。"

诏以《淳熙历》权行颁用一年。

五年,金遣使来朝贺会庆节,妄称其国历九月庚寅晦为己丑晦。

接伴使、检详丘辨之,使者辞穷,于是朝廷益重历事。

李继宗、吴泽言:"今年九月大尽,系三十日,于二十八日早晨度瞻见太阴离东浊高六十余度,则是太阴东行未到太阳之数。 然太阴一昼夜东行十三度余,以太阴行度较之,又减去二十九日早晨度太阴所行十三度余,则太阴尚有四十六度以上未行到太阳之数,九月大尽,明矣。 其金国九月作小尽,不当见月体;今既见月体,不为晦日。 乞九月三十日、十月一日差官验之。"

诏遣礼部郎官吕祖谦。

祖谦言:"本朝十月小尽,一日辛卯朔,夜昏度太阴躔在尾宿七度七十分。 以太阴一昼夜平行十三度三十一分,至八日上弦日,太阴计行九十一度余。 按历法,朔至上弦,太阴平行九十一度三十一分,当在室宿一度太。 金国十月大尽,一日庚寅朔,夜昏度太阴约在心宿初度三十一分。 太阴一昼夜亦平行十三度三十一分,自朔至本朝八日为金国九日,太阴已行一百四度六十二分,比之本朝十月八日上弦,太阴多行一昼夜之数。 今测见太阴在室宿二度,计行九十二度余,始知本朝十月八日上弦,密于天道。"

诏祖谦复测验。

是夜,邦杰用浑天仪法物测验,太阴在室宿四度,其八日上弦夜所测太阴在室宿二度。

按历法,太阴平行十三度余,行迟行十二度。

今所测太阴,比之八日夜又东行十二度,信合天道。

十年十月,诏:甲辰岁历字误,令礼部更印造,颁诸安南国。

继宗、泽及荆大声削降有差。

十二年九月,成忠郎杨忠辅言:"《淳熙历》简陋,于天道不合。 今岁三月望,月食三更二点,而历在二更二点;数亏四分,而历亏几五分。 四月二十三日,水星据历当夕伏,而水星方与太白同行东井间,昏见之时,去浊犹十五余度。 七月望前,土星已伏,而历犹注见。 八月未弦,金已过氐矣,而历犹在亢。 此类甚多,而朔差者八年矣。 夫守疏敝之历,不能革旧,其可哉!忠辅于《易》粗窥大衍之旨,创立日法,撰演新历,不敢以言者,诚惧太史顺过食布非。 恃刻漏则水有增损、迟疾,恃浑仪则度有广狭、斜正。 所赖今岁九月之交食在昼,而《淳熙历》法当在夜,以昼夜辨之,不待纷争而决矣。 辄以忠辅新历推算,淳熙十二年九月定望日辰退乙未,太阴交食大分四、小分八十五,晨度带入渐进大分一、小分七;亏初在东北,卯正一刻一十一分,系日出前;食甚在正北,辰初一刻一十分;复满在西北,辰正初刻,并日出后。 其日日出卯正二刻后,与亏初相去不满一刻。 以地形论之,临安在岳台之南,秋分后昼刻比岳台差长,日当先历而出,故知月起亏时,日光已盛,必不见食。 以《淳熙历》推之,九月望夜,月食大分五、小分二十六,带入渐进大分三、小分四十七;亏初在东北,卯初三刻,系攒点九刻后;食甚在正北,卯正三刻后;复满在西北,辰正初刻后,并在昼。"

礼部乃考其异同,孝宗曰:"日月之行有疏数,故历久不能无差,大抵月之行速,多是不及,无有过者。 可遣台官、礼部官同验之。"

诏遣礼部侍郎颜师鲁。

其夜戌正二刻,阴云蔽月,不辨亏食。

师鲁请诏精于历学者与太史定历,孝宗曰:"历久必差,闻来年月食者二,可俟验否?"

十三年,右谏议大夫蒋继周言,试用民间有知星历者,遴选提领官,以重其事,如祖宗之制。

孝宗曰:"朝士鲜知星历者,不必专领。"

乃诏有通天文历算者,所在州、军以闻。

八月,布衣皇甫继明等陈:"今岁九月望,以《淳熙历》推之,当在十七日,实历敝也。 太史乃注于十六日之下,徇私迁就,以掩其过。 请造新历。"

而忠辅乞与历官刘孝荣及继明等各具己见,合用历法,指定今年八月十六日太阴亏食加时早晚、有无带出、所见分数及节次、生光复满方面、辰刻、更点同验之,仰合干象,折衷疏密。

再请今年八月二十九日验月见东方一事,苟见月余光,则其日不当以为晦也。

又今年九月十六日验月未盈一事,苟见月体东向之光犹薄,则其日不当为望也。

知晦望之差,则朔之差明矣。

必使气之与朔无毫发之差,始可演造新历。

付礼部议,各具先见,指定太阴亏食分数、方面、辰刻,定验折衷。

诏师鲁、继周监之。

既而孝荣差一点,继明等差二点,忠辅差三点,乃罢遣之。

十四年,国学进士会稽石万言:

《淳熙历》立元非是,气朔多差,不与天合。

按淳熙十四年历,清明、夏至、处暑、立秋四气,及正月望、二月十二月下弦、六月八月上弦、十月朔,并差一日。

如卦候、盈、虚、没、灭、五行用事,亦各随气朔而差。

南渡以来,浑仪草创,不合制度,无圭表以测日景长短,无机漏以定交食加时,设欲考正其差,而太史局官尚如去年测验太阴亏食,自一更一点还光一分之后,或一点还光二分,或一点还光三分以上,或一点还光三分以下,使更点乍疾乍徐,随景走弄,以肆欺蔽。

若依晋泰始、隋开皇、唐开元课历故事,取《淳熙历》与万所造之历各推而上之于千百世之上,以求交食,与夫岁、月、日、星辰之着见于经史者为合与否,然后推而下之,以定气朔,则与前古不合者为差,合者为不差,甚易见也。

然其差谬非独此耳,冬至日行极南,黄道出赤道二十四度,昼极短,故四十刻,夜极长,故六十刻;夏至日行极北,黄道入赤道二十四度,昼极长,故六十刻,夜极短,故四十刻;春、秋二分,黄、赤二道平而昼夜等,故各五十刻。

此地中古今不易之法。

至王普复位刻漏,又有南北分野、冬夏昼夜长短三刻之差。

今《淳熙历》皆不然,冬至昼四十刻极短、夜六十刻极长,乃在大雪前二日,所差一气以上;自冬至之后,昼当渐长,夜当渐短,今过小寒,昼犹四十刻,夜犹六十刻,所差七日有余;夏至昼六十刻极长、夜四十刻极短,乃在芒种前一日,所差亦一气以上;自夏至之后,昼当渐短,夜当渐长,今过小暑,昼犹六十刻,夜犹四十刻,所差亦七日有余;及昼、夜各五十刻,又不在春分、秋分之下。

至于日之出入,人视之以为昼夜,有长短,有渐,不可得而急与迟也,急与迟则为变。

今日之出入增减一刻,近或五日,远或三四十日,而一急一迟,与日行常度无一合者。

请考正《淳熙历》法之差,俾之上不违于天时、下不乖于人事。

送秘书省、礼部详之。

皇甫继明、史元寔、皇甫迨、庞元亨等言:"石万所撰《五星再聚历》,乃用一万三千五百为日法,特窃取唐末《崇元》旧历而婉其名尔。 《淳熙历》立法乖疏,丙午岁定望则在十七日,太史知其不可,遂注望于十六日下,以掩其过。 臣等尝陈请于太史局官对辨,置局更历,迄今未行。 今考《淳熙历经》则又差于将来。 戊申岁十一月下弦则在二十四日,太史局官必俟颁历之际,又将妄退于二十三日矣。 法不足恃,必假迁就,而朔望二弦,历法纲纪,苟失其一,则五星盈缩、日月交会、与夫昏旦之中星、昼夜之晷刻,皆不可得而正也。 浑仪、景表,壶漏之器,臣等私家无之,是以历之成书,犹有所待。 国朝以来,必假创局而历始成,请依改造大历故事,置局更历,以祛太史局之敝。"

事上闻,宰相王淮奏免送后省看详,孝宗曰:"使秘书省各司同察之,亦免有异同之论。"

六月,给事中兼修玉牒官王信亦言更历事,以为历法深奥,若非详加测验,无以见其疏密。

乞令继明与万各造来年一岁之历,取其无差者。

诏从之。

十二月,进所造历。

淮等奏:"万等历日与淳熙十五年历差二朔,《淳熙历》十一月下弦在二十四日,恐历法有差。"

孝宗曰:"朔岂可差?朔差则所失多矣。"

乃命吏部侍郎章森、秘书丞宋伯嘉参定以闻。

十五年,礼部言:"万等所造历与《淳熙历》法不同,当以其年六月二日、十月晦日月不应见而见为验,兼论《淳熙历》下弦不合在十一月二十四日,是日请遣官监视。"

诏礼部侍郎尤袤与森监之。

六月二日,森奏:"是夜月明,至一更二点入浊。"

十月晦,袤奏:"晨前月见东方。"

孝宗问:"诸家孰为疏密?"周必大等奏:"三人各定二十九日早,月体尚存一分,独忠辅、万谓既有月体,不应小尽。"

孝宗曰:"十一月合朔在申时,是以二十九日尚存月体耳。"

十六年,承节郎赵涣言:"历象大法及《淳熙历》,今岁冬至并十二月望,月食皆后天一辰,请遣官测验。"

诏礼部侍郎李巘、秘书省邓驲等视之。

巘等请用太史局浑仪测验,如干道故事,差秘书省提举一员专监之。

诏差秘书丞黄艾、校书郎王叔简。

绍熙元年八月,诏太史局更造新历颁之。

二年正月,进《立成》二卷、《绍熙二年七曜细行历》一卷,赐名《会元》,诏巘序之。

绍熙四年,布衣王孝礼言:"今年十一月冬至,日景表当在十九日壬午,《会元历》注乃在二十日癸未,系差一日。 《崇天历》癸未日冬至加时在酉初七十六分,《纪元历》在丑初一刻六十七分,《统元历》在丑初二刻二分,《会元历》在丑初一刻二百四十分。 迨今八十有七年,常在丑初一刻,不减而反增。 《崇天历》寔天圣二年造,《纪元历》崇宁五年造,计八十二年。 是时测景验气,如冬至后天乃减六十七刻半,方与天道协。 其后陈得一造《统元历》,刘孝荣造《干道》、《淳熙》、《会元》三历,未尝测景。 苟弗立表测景,莫识其差。 乞遣官令太史局以铜表同孝礼测验。"

朝迁虽从之,未暇改作。”

庆元四年,《会元历》占候多差,日官、草泽互有异同,诏礼部侍郎胡纮充提领官,正字冯履充参定官,监杨忠辅造新历。

右谏议大夫兼侍讲姚愈言:"太史局文籍散逸,测验之器又复不备,几何而不疏略哉!汉元凤间,言历者十有一家,议久不决,考之经籍,验之帝王录,然后是非洞见。 元和间,以《太初》违天益远,晦朔失实,使治历者修之,以无文证验,杂议蜂飨起,越三年始定。 此无他,不得儒者以总其纲,故至于此也。 《周官》冯相氏、保章氏志日月星辰之运动,而冢宰实总之。 汉初,历官犹宰属也。 熙宁间,司马光、沉括皆尝提举司天监,故当是时历数明审,法度严密。 乞命儒臣常兼提举,以专其责。"

五年,监察御史张岩论冯履唱为诐辞,罢去。

诏通历算者所在具名来上。

及忠辅历成,宰臣京镗上进,赐名《统天》,颁之,凡《历经》三卷,《八历冬至考》一卷,《三历交食考》三卷,《晷景考》一卷,《考古今交食细草》八卷,《盈缩分损益率立成》二卷,《日出入晨昏分立成》一卷,《岳台日出入昼夜刻》一卷,《赤道内外去极度》一卷,《临安午中晷景常数》一卷,《禁漏街鼓更点辰刻》一卷,《禁漏五更攒点昏晓中星》一卷,《将来十年气朔》二卷,《己未庚申二年细行》二卷,总三十二卷。

庆元五年七月辛卯朔,《统天历》推日食,云阴不见。

六年六月乙酉朔,推日食不验。

嘉泰二年五月甲辰朔,日有食之,诏太史与草泽聚验于朝,太阳午初一刻起亏,未初刻复满。

《统天历》先天一辰有半,乃罢杨忠辅,诏草泽通晓历者应聘修治。

开禧三年,大理评事鲍澣之言:"历者,天地之大纪,圣人所以观象明时,倚数立法,以前民用而诏方来者。 自黄帝以来,至于秦、汉,六历具存,其法简易,同出一术。 既久而与天道不相符合,于是《太初》、《三统》之法相继改作,而推步之术愈见阔疏,是以刘洪,祖冲之之减破斗分,追求月道,而推测之法始加详焉。 至于李淳风、一行而后,总气朔而合法,效干坤而拟数,演算之法始加备焉。 故后世之论历,转为精密,非过于古人也,盖积习考验而得之者审也。 试以近法言之:自唐《麟德》、《开元》而至于五代所作者,国初《应天》而至于《绍熙》、《会元》,所更者十二书,无非推求上元开辟为演纪之首,气朔同元,而七政会于初度。 从此推步,以为历本,未尝敢辄为截法,而立加减数于其间也。 独石晋天福间,马重绩更造《调元历》,不复推古上元甲子七曜之会,施于当时,五年辄差,遂不可用,识者咎之。 今朝廷自庆元三年以来,测验气景,见旧历后天十一刻,改造新历,赐名《统天》,进历未几,而推测日食已不验,此犹可也。 但其历书演纪之始,起于唐尧二百余年,非开辟之端也。 气朔五星,皆立虚加、虚减之数;气朔积分,乃有泛积、定积之繁。 以外算而加朔余,以距算而减转率,无复强弱之法,尽废方程之旧。 其余差漏,不可备言。 以是而为术,乃民间之小历,而非朝廷颁正朔、授民时之书也。 汉人以谓历元不正,故盗贼相续,言虽迂诞,然而历纪不治,实国家之重事。 愿诏有司选演撰之官,募通历之士,置局讨论,更造新历,庶几并智合议,调治日法,追迎天道,可以行远。"

澣之又言:"当杨忠辅演造《统天历》之时,每与议论历事,今见《统天历》舛近,亦私成新历。 诚改新历,容臣投进,与太史、草泽诸人所着之历参考之。"

七月,澣之又言:"《统天历》来年闰差,愿以诸人所进历,令秘书省参考颁用。"

秘书监兼国史院编修官、实录院检讨官曾渐言:"改历,重事也,昔之主监事者,无非道术精微之人,如太史公、洛下闳、刘歆、张衡、杜预、刘焯、李淳风、一行、王朴等,然犹久之不能无差。 其余不过递相祖述,依约乘除,舍短取长,移疏就密而已,非有卓然特达之见也。 一时偶中,即复舛戾。 宋朝敝在数改历法。 《统天历》颁用之初,即已测日食不验,因仍至今置闰遂差一月,其为当改无疑。 然朝廷以一代钜典责之专司,必其人确然着论,破见行之非,服众多之口,庶几可见。 按干道、淳熙、庆元,凡三改历,皆出刘孝荣一人之手,其后遂为杨忠辅所胜。 久之,忠辅历亦不验,故孝荣安职至今。 绍熙以来,王孝礼者数以自陈,每预测验,或中或不中;李孝节、陈伯祥本皆忠辅之徒;赵达,卜筮之流;石如愚献其父书,不就测验晷景,止定月食分数,其术最疏;陈光则并与交食不论,愈无凭依。 此数人者,未知孰为可付,故鲍澣之屡以为请。 今若降旨开局,不过收聚此数人者,和会其说,使之无争。 来年闰差,其事至重。 今年八月,便当颁历外国,而三数月之间急遽成书,结局推赏,讨论未尽,必生诋訾。 今刘孝荣、王孝礼、李孝节、陈伯祥所拟改历,及澣之所进历,皆已成书,愿以众历参考,择其与天道最近且密者颁用,庶几来年置闰不差。 请如先朝故事,搜访天下精通历书之人,用沉括所议,以浑仪、浮漏、圭表测验,每日记录,积三五年,前后参较,庶几可传永久。"

渐又言:"庆元三年以后,气景比旧历有差,至四年改造新历未成时,当颁五年历,乃差官以测算晷景、气朔加时辰刻附《会元历》颁赐。 今若颁来年气朔,既有去年十月以后、今年正月以前所测晷景,已见天道冬至加时分数,来年置闰,比之《统天历》亦已不同,兼诸所进历并可参考。 请速下本省,集判局官于本省参考,使澣之覆考,以最近之历推算气朔颁用。"

于是诏渐充提领官,澣之充参定官,草泽精算造者、尝献历者与造《统天历》者皆延之,于是《开禧》新历议论始定。

诏以戊辰年权附《统天历》颁之。

既而婺州布衣阮泰发献《浑仪十论》,且言《统天》、《开禧》历皆差。

朝廷令造木浑仪,赐文解罢遣之。

嘉定三年,邹淮言历书差忒,当改造。

试太子詹事兼同修国史、实录院同修撰兼秘书监戴溪等言,请询渐、澣之造历故事。

诏溪充提领官,澣之充参定官,邹淮演撰,王孝礼、刘孝荣提督推算官生十有四人,日法用三万五千四百。

四年春,历成,未及颁行,溪等去国,历亦随寝。

韩侂冑当国,或谓非所急,无复敢言历差者,于是《开禧历》附《统天历》行于世四十五年。

嘉泰元年,中奉大夫、守秘书监俞丰等请改造新历。

监察御史施康年劾太史局官吴泽、荆大声、周端友循默尸禄,言灾异不及时,诏各降一官。

臣僚言:"颁正朔,所以前民用也。 比历书一日之间,吉凶并出,异端并用,如土鬼、暗金兀之类,则添注于凶神之上犹可也,而其首则揭九良之名,其末则出九曜吉凶之法、勘昏行嫁之法,至于《周公出行》、《一百二十岁宫宿图》,凡闾阎鄙俚之说,无所不有。 是岂正风俗、示四夷之道哉!愿削不经之论。"

从之。

二年五月朔,日食,太史以为午正,草泽赵大猷言午初三刻半日食三分。

诏著作郎张嗣古监视测验,大猷言然,历官乃抵罪。

嘉定四年,秘书省著作郎兼权尚左郎丁端祖请考试司天生。

十三年,监察御史罗相言:"太史局推测七月朔太阳交食,至是不食。 愿令与草泽新历精加讨论。"

于是泽等各降一官。

淳佑四年,兼崇政殿说书韩祥请召山林布衣造新历。

从之。

五年,降算造成永祥一官,以元算日食未初三刻,今未正四刻,元算亏八分,今止六分故也。

八年,朝奉大夫、太府少卿兼尚书左司郎中兼敕令所删修官尹涣言:"历者,所以统天地、侔造化,自昔皆择圣智典司其事。 后世急其所当缓,缓其所当急,以为利吾国者,惟钱谷之务;固吾圉者,惟甲兵是图,至于天文、历数,一切付之太史局,荒疏乖谬,安心为欺,朝士大夫莫有能诘之者。 请召四方之通历算者至都,使历官学焉。"

十一年,殿中侍御史陈垓言:"历者,天地之大纪,国家之重事。 今淳佑十年冬所颁十一年历,称成永祥等依《开禧》新历推算,辛亥岁十二月十七日立春在酉正一刻,今所颁历乃相师尧等依《淳佑》新历推算,到壬子岁立春日在申正三刻。 质诸前历,乃差六刻,以此颁行天下,岂不贻笑四方!且许时演撰新历,将以革旧历之失。 又考验所食分数,《开禧》旧历仅差一二刻,而李德卿新历差六刻二分有奇,与今颁行前后两历所载立春气候分数亦差六刻则同。 由此观之,旧历差少,未可遽废;新历差多,未可轻用。 一旦废旧历而用新历,不知何所凭据。 请参考推算颁行。"

十二年,秘书省言:"太府寺丞张湜同李德卿算造历书,与谭玉续进历书颇有抵牾,省官参订两历得失疏密以闻。 其一曰:玉讼德卿窃用《崇天历》日法三约用之。 考之《崇天历》用一万五百九十为日法,德卿用三千五百三十为日法,玉之言然。 其二曰:玉讼积年一亿二千二十六万七千六百四十六,不合历法。 今考之德卿用积年一亿以上。 其三曰:玉讼壬子年六月,癸丑年二月、六月、九月,丙辰年七月置闰皆差一日。 今秘书省检阅林光世用二家历法各为推算。 其四曰:德卿历与玉历壬子年立春、立夏以下十五节气时刻皆同,雨水、惊蛰以下九节气各差一刻。 其五曰:德卿推壬子年二月乙卯朔日食,带出已退所见大分八;玉推日食,带出已退所见大分七。 辰当壁宿度,同。 其六曰:德卿历斗分作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分二十八秒,玉历斗分作三百六十五日二十四分二十九秒,二历斗分仅差一秒。 惟二十八秒之法,起于齐祖冲之,而德卿用之。 使冲之之法可久,何以历代增之?玉既指其谬,又多一秒,岂能必其天道合哉!请得商□鹤推算,合众长而为一,然后赐名颁行。"

十二年,历成,赐名《会天》,宝佑元年行之,史阙其法。

咸淳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冬至,至后为闰十一月。

既已颁历,浙西安抚司准备差遣臧元震言:

历法以章法为重,章法以章岁为重。

盖历数起于冬至,卦气起于《中孚》,十九年谓之一章,一章必置七闰,必第七闰在冬至之前,必章岁至、朔同日。

故《前汉志》云:"朔旦冬至,是谓章月。"

《后汉志》云:"至、朔同日,谓之章月。"

"积分成闰,闰七而尽,其岁十九,名之曰章。"

《唐志》曰:"天数终于九,地数终于十,合二终以纪闰余。"

章法之不可废也若此。

今所颁庚午岁历,乃以前十一月三十日为冬至,又以冬至后为闰十一月,莫知其故。

盖庚午之闰,与每岁闰月不同;庚午之冬至,与每岁之冬至又不同。

盖自淳佑壬子数至咸淳庚午,凡十九年,是为章岁,其十一月是为章月。

以十九年七闰推之,则闰月当在冬至之前,不当在冬至之后。

以至、朔同日论之,则冬至当在十一月初一日,不当在三十日。

今以冬至在前十一月三十日,则是章岁至、朔不同日矣。

若以闰月在冬至后,则是十九年之内止有六闰,又欠一闰。

且一章计六千八百四十日,于内加七闰月,除小尽,积日六千九百四十日或六千九百三十九日,约止有一日。

今自淳佑十一年辛亥章岁十一月初一日章月冬至后起算,十九年至咸淳六年庚午章岁十一月初一日当为冬至,方管六千八百四十日。

今算造官以闰月在十一月三十日冬至之后,则此一章止有六闰,更加六闰除小尽外,实积止六千九百十二日,比之前后章岁之数,实欠二十八日。

历法之差,莫甚于此。

况天正冬至乃历之始,必自冬至后积三年余分,而后可以置第一闰。

今庚午年章岁丙寅日申初三刻冬至,去第二日丁卯仅有四分日之一,且未正日,安得遽有余分?未有余分,安得遽有闰月?则是后一章之始不可推算,其谬可知矣。

今欲改之,有简而易行之说。

盖历法有平朔,有经朔,有定朔。

一大一小,此平朔也;两大两小,此经朔也;三大三小,此定朔也。

今正以定朔之说,则当以前十一月大为闰十月小,以闰十一月小为十一月大,则丙寅日冬至即可为十一月初一,以闰十一月初一之丁卯为十一月初二日,庶几递趱下一日置闰,十一月二十九日丁未始为大尽。

然则冬至既在十一月初一,则至、朔同日矣;闰月既在至节前,则十九年七闰矣。

此昔人所谓晦节无定,由时消息,上合履端之始,下得归余于终,正谓此也。

夫历久未有不差,差则未有不改者。

后汉元和初历差,亦是十九年不得七闰,历虽已颁,亦改正之。

顾今何靳于改之哉!元震谓某儒者,岂欲与历官较胜负?既知其失,安得默而不言邪!

于是朝廷下之有司,遣官偕元震与太史局辨正,而太史之词穷,元震转一官,判太史局邓宗文、谭玉等各降官有差。

因更造历,六年,历成,诏试礼部尚书冯梦得序之;七年,颁行,即《成天历》也。

德佑之后,陆秀夫等拥立益王,走海上,命礼部侍郎邓光荐与蜀人杨某等作历,赐名《本天历》,今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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