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志第一百六 舆服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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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 志第一百六 舆服五 脱脱、阿鲁图等

诸臣服下 士庶人服

公服。

凡朝服谓之具服,公服从省,今谓之常服。

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

其制,曲领大袖,下施横襕,束以革带,帕头,乌皮靴。

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太宗太平兴国二年,诏朝官出知节镇及转运使、副,衣绯、绿者并借紫。

知防御、团练、刺史州,衣绿者借绯,衣绯者借紫;其为通判、知军监,止借绯。

其后,江淮发运使同转运,提点刑狱同知刺史州。

雍熙初,郊祀庆成,始许升朝官服绯、绿二十年者,叙赐绯、紫。

真宗登极,京朝官亦听叙,及东封、西祀赦书,京朝官并以十五年为限。

后每帝登极,亦如例。

景德三年,诏内诸司使以下出入内庭,不得服皂衣,违者论其罪;内职亦许服窄袍。

仁宗景佑元年,诏军使曾任通判者借绯,曾任知州者借紫。

庆历元年,龙图阁直学士任布言:"欲望自今赠官至正郎者,其画像许服绯,至卿监许服紫。"

从之。

嘉佑三年,诏三路转运使朝辞上殿日,与赐章服;诸路转运使候及十年,即与赐章服。

神宗熙宁元年,中书门下奏:"六品以上犯赃滥或私罪徒重者,不得因本品改章服。"

从之。

元丰元年,去青不用,阶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绯,皆象笏、佩鱼,九品以上则服绿,笏以木。

武臣、内侍皆服紫,不佩鱼。

假版官及伎术若公人之人入品者,并听服绿。

官应品而服色未易,与品未及而已易者,或以年格,或以特恩。

五年,诏六曹尚书依翰林学士例,六曹侍郎、给事中依直学士例,朝谢日不以行、守、试并赐服佩鱼;罢职除他官日,不带行。

徽宗重和元年,诏礼制局自冠服讨论以闻,其见服靴,先改用履。

礼制局奏:"履有絇、繶、纯、綦,古者舄履各随裳之色,有赤舄、白舄、黑舄。 今履欲用黑革为之,其絇、繶、纯、綦并随服色用之,以仿古随裳色之意。"

诏以明年正旦改用。

礼制局又言:"履随其服色。 武臣服色一等,当议差别。"

诏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饰,朝请郎、武功郎以下去繶,并称履;从义郎、宣教郎以下至将校、伎术官去繶、纯,并称履。

当时议者以靴不当用之中国,实废释氏之渐云。

中兴,仍元丰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绯,九品以上绿。

服绯、紫者必佩鱼,谓之章服。

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

若官卑而职高,则特许者有三:自庶官迁六部侍郎,自庶官为待制,或出奉使者是也。

又有以年劳而赐者,有品未及而借者。

升朝官服绿,大夫以上服绯,莅事至今日以前及二十年历任无过者,许磨勘改授章服,此赐者也。

或为通判者,许借绯;为知州、监司者,许借紫;任满还朝,仍服本品,此借者也。

又有出于恩赐者焉。

绍兴十二年九月,以皇太后回銮,诏承务郎以上服绯、绿,莅事至今日以前十七年者,并改转服色。

三十二年六月,孝宗即位,诏承务郎以上服绯、绿及十五年者,并许改转服色。

然计年之法,亦不轻许。

无出身人自年二十出官服绿日起理,服绯人亦自年二十服绯日起理,有出身人自赐出身日起理;内并除豁丁忧年、月、日不理外,历任无过者方许焉。

先是,殿中侍御史张震奏:"今日之弊,在于人有侥幸。 能革其俗,然后天下可治。 且改转服色,常赦自升朝官以上服绿,大夫以上服绯,莅事及二十年,方得改赐。 今赦自承务郎以上服绯、绿及十五年,便与改转。 比之常赦,不惟年限已减,而又官品相绝,盖已为异恩矣。 今窃闻省、部欲自补官日便理岁月,即是婴孩授命,年才十五者今遂服绯;而贵近之子,或初年赐绯,年才及冠者今遂赐紫。 朱、紫纷纷,不亦滥乎?况靖康、建炎恩赦,亦不曾以补官日为始。 若始于出官之日,颇为折衷,盖比之莅事所减已多,而比之初补粗为有节。"

帝从其言,故有是命。

又有出于特赐者,旌直臣则赐之,劝循吏则赐之,广孝治则赐之,优老臣则赐之,此皆非常制焉。

内品未至而赐服及借者,并于衔内带赐及借。

帕头。

一名折上巾,起自后周,然止以软帛垂脚,隋始以桐木为之,唐始以罗代缯。

惟帝服则脚上曲,人臣下垂。

五代渐变平直。

国朝之制,君臣通服平脚,乘舆或服上曲焉。

其初以藤织草巾子为里,纱为表,而涂以漆。

后惟以漆为坚,去其藤里,前为一折,平施两脚,以铁为之。

带。

古惟用革,自曹魏而下,始有金、银、铜之饰。

宋制尤详,有玉、有金、有银、有犀,其下铜、铁、角、石、墨玉之类,各有等差。

玉带不许施于公服。

犀非品官、通犀非特旨皆禁。

铜、铁、角、石、墨玉之类,民庶及郡县吏、伎术等人,皆得服之。

其制有金球路、荔支、师蛮、海捷、宝藏, 方团二十五两;荔支自二十五两至七两,有四等;师蛮二十五两;海捷十五两;宝藏三十两。

惟球路方团胯,余悉方胯。

荔支或为御仙花,束带亦同。

金涂天王、八仙、犀牛、宝瓶、荔支、师蛮、海捷、双鹿、行虎、洼面。

天王、八仙二十五两;犀牛、宝瓶自二十五两至十五两,有二等;荔支自二十两至十两,有三等;师蛮自二十两至十八两,有二等;海捷自十五两至十两,有三等;双鹿自二十两至四两,有九等;行虎七两;雱面自十五两至十二两,有二等。

束带则有金荔支、师蛮、戏童、海捷、犀牛、胡荽、凤子、宝相花, 荔支自二十五两至十五两,有三等;师蛮、戏童二十五两;海捷自二十两至十两,有二等;犀牛二十两;凤子、宝相花十五两。

金涂犀牛、双鹿、野马、胡荽。

犀牛、野马十五两;双鹿自二十两,有三等;胡荽自十五两至十两,有三等。

犀有上等、次等,以牯牸为别。

出黔南者,在南海之下。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正月,翰林学士承旨李昉等奏曰:"奉诏详定车服制度,请从三品以上服玉带,四品以上服金带,以下升朝官、虽未升朝已赐紫绯、内职诸军将校,并服红□金涂银排方。 虽升朝着绿者,公服上不得系银带,余官服黑银方团胯及犀角带。 贡士及胥吏、工商、庶人服铁角带,恩赐者不用此制。 荔支带本是内出以赐将相,在于庶僚,岂合僭服?望非恩赐者,官至三品乃得服之。"

景德三年,诏通犀、金、玉带,除官品合服及恩赐外,余人不得服用。

大中祥符五年,诏曰:"方团金带,优宠辅臣,今文武庶官及伎术之流,率以金银仿效,甚紊彝制。 自今除恩赐外,悉禁之。"

端拱中,诏作瑞草地球路文方团胯带,副以金鱼,赐中书、枢密院文臣。

仁宗庆历八年,彰信军节度使兼侍中李用和言:"伏见张耆授兼侍中日,特赐笏头金带以为荣异,欲望正谢日,准例特赐。"

诏如耆例。

神宗熙宁六年,熙河路奏捷,宰臣王安石率群臣贺紫宸殿,神宗解所服白玉带赐之。

八年,岐王颢、嘉王頵言:"蒙赐方团玉带,着为朝仪,乞宝藏于家,不敢服用。"

神宗不许,命工别琢玉带以赐之。

颢等固辞,不听;请加佩金鱼以别嫌,诏以玉鱼赐之。

亲王佩玉鱼自此始。

宗旦、宗谔皆以使相遇郊恩告谢,特赐球文方团金带、佩鱼,自是宗室节度带同平章事者,着为例。

宣徽使张方平、郭逵、王拱辰皆尝特赐。

元丰五年,诏:"三师、三公、宰相、执政官、开府仪同三司、节度使尝任宰相者、观文殿大学士已上,金球文方团带,佩鱼。 观文殿学士至宝文阁直学士、节度使、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书、侍郎、散骑常侍御仙花带,内御史大夫、六曹尚书、翰林学士以上及资政殿学士特班翰林学士上者,仍佩鱼。"

六年,诏:"北使经过处,守臣曾借朝议大夫者,令权服紫,不系金带。 其押赐御筵官仍互借,先借朝议大夫者,即借中散大夫,并许系金带,不佩鱼。"

哲宗元佑五年,诏:臣僚曾赐金带后至不该系者,在外许系。

徽宗崇宁二年,诏:六尚局奉御,今后许服金带。

四年,中书省检会哲宗《元符仪制令》:"诸带,三师、三公、宰相、执政官、使相、节度使、观文殿大学士球文,佩鱼。 节度使非曾任宰相即御仙花,佩鱼。 观文殿学士至宝文阁直学士、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书、侍郎、散骑常侍并御仙花,权侍郎不同;内御史大夫、六曹尚书、观文殿学士至翰林学士仍佩鱼,资政殿学士特旨班在翰林学士上者同,权尚书不同。 其官职未至而特赐者,不拘此令。 因任职事官经赐金带者,虽后任不该赐,亦许服。"

看详:若称因任六曹侍郎经赐带,后除知开封府之类,既非职事官,又非在外,皆不许系,似非元立法之意。

盖立文该举未尽,其特赐者既不缘官职,自无时不许系外;因任职事官赐金带,后任不该者亦许服,即在外与在京非职事官,皆可用。

诏申明行下。

大观二年,诏中书舍人、谏议大夫、待制、殿中少监许系红□犀带,不佩鱼。

中兴仍之,其等亦有玉、有金、有银、有金涂银、有犀、有通犀、有角。

其制,球文者四方五团,御仙花者排方。

凡金带:三公、左右丞相、三少、使相、执政官、观文殿大学士、节度使球文,佩鱼;观文殿学士至华文阁直学士、御史大夫、中丞、六曹尚书、侍郎、散骑常侍、开封尹、给事中并御仙花,内御史大夫、六曹尚书、观文殿学士至翰林学士仍佩鱼;中书舍人、左右谏议大夫、龙图天章宝文显谟徽猷敷文焕章华文阁待制、权侍郎服红□排方黑犀带,仍佩鱼;权侍郎以上罢任不带职者,亦许服之。

鱼袋。

其制自唐始,盖以为符契也。

其始曰鱼符,左一,右一。

左者进内,左者随身,刻官姓名,出入合之。

因盛以袋,故曰鱼袋。

宋因之,其制以金银饰为鱼形,公服则系于带而垂于后,以明贵贱,非复如唐之符契也。

太宗雍熙元年,南郊后,内出以赐近臣,由是内外升朝文武官皆佩鱼。

凡服紫者,饰以金;服绯者,饰以银。

庭赐紫,则给金涂银者;赐绯,亦有特给者。

京官、幕职州县官赐绯紫者,亦佩。

亲王武官、内职将校皆不佩。

真宗大中祥符六年,诏伎术官未升朝赐绯、紫者,不得佩鱼。

仁宗天圣二年,翰林待诏、太子中舍同正王文度因勒碑赐紫章服,以旧佩银鱼,请佩金鱼。

仁宗曰:"先朝不许伎术人辄佩鱼,以别士类,不令混淆,宜却其请。"

景佑三年,诏殿中省尚药奉御赐紫徐安仁,特许佩鱼。

至和元年,诏:中书提点五房公事,自今虽无出身,亦听佩鱼。

旧制,自选人入为堂后官,转至五房提点,始得佩鱼。

提点五房吕惟和非选人入,援司天监五官正例求佩鱼,特许之。

神宗元丰二年,蒲宗孟除翰林学士,神宗曰:"学士职清地近,非它官比,而官仪未宠,自今宜加佩鱼。"

遂着为令。

三年,诏:自今中书堂后官,并带赐绯鱼袋,余依旧例。

徽宗政和元年,尚书兵部侍郎王诏奏:"今监司、守、倅等,并许借服色而不许佩鱼,即是有服而无章,殆与吏无别。 乞今后应借绯、紫臣僚,并许随服色佩鱼,仍各许入衔,候回日依旧服色。"

从之。

中兴,并仍旧制。

笏。

唐制五品以上用象。

上圆下方;六品以下用竹、木,上挫下方。

宋文散五品以上用象,九品以上用木。

武臣、内职并用象,千牛衣绿亦用象,廷赐绯、绿者给之。

中兴同。

靴。

宋初沿旧制,朝履用靴。

政和更定礼制,改靴用履。

中兴仍之。

干道七年,复改用靴,以黑革为之,大抵参用履制,惟加靿焉。

其饰亦有絇、繶、纯、綦,大夫以上具四饰,朝请、武功郎以下去繶,从义、宣教郎以下至将校、伎术官并去纯。

底用麻再重,革一重。

里用素衲毡,高八寸。

诸文武官通服之,惟以四饰为别。

服绿者饰以绿,服绯、紫者饰亦如之,仿古随裳色之意。

簪戴。

帕头簪花,谓之簪戴。

中兴,郊祀、明堂礼毕回銮,臣僚及扈从并簪花,恭谢日亦如之。

大罗花以红、黄、银红三色,栾枝以杂色罗,大绢花以红、银红二色。

罗花以赐百官,栾枝,卿监以上有之;绢花以赐将校以下。

太上两宫上寿毕,及圣节、及锡宴、及赐新进士闻喜宴,并如之。

重戴。

唐士人多尚之,盖古大裁帽之遗制,本野夫岩叟之服。

以皂罗为之,方而垂檐,紫里,两紫丝组为缨,垂而结之颔下。

所谓重戴者,盖折上巾又加以帽焉。

宋初,御史台皆重戴,余官或戴或否。

后新进士亦戴,至释褐则止。

太宗淳化二年,御史台言:"旧仪,三院御史在台及出使,并重戴,事已久废。 其御史出台为省职及在京厘务者,请依旧仪,违者罚俸一月。"

从之。

又诏两省及尚书省五品以上皆重戴,枢密三司使、副则不。

中兴后,御史、两制、知贡举官、新进士上三人,许服之。

时服。

宋初因五代旧制,每岁诸臣皆赐时服,然止赐将相、学士、禁军大校。

建隆三年,太祖谓侍臣曰:"百官不赐,甚无谓也。"

乃遍赐之。

岁遇端午、十月一日,文武群臣将校皆给焉。

是岁十月,近臣、军校增给锦衬袍,中书门下、枢密、宣徽院、节度使及侍卫步军都虞候以上,皇亲大将军以上,天下乐晕锦;三司使、学士、中丞、内客省使、驸马、留后、观察使,皇亲将军、诸司使、厢主以上,簇四盘雕细锦;三司副使、宫观判官,黄师子大锦;防御团练使、刺史、皇亲诸司副使,翠毛细锦;权中丞、知开封府、银台司、审刑院及待制以上,知检院鼓院、同三司副使、六统军、金吾大将军,红锦。

诸班及诸军将校,亦赐窄锦袍。

有翠毛、宜男、云雁细锦,师子、练鹊、宝照大锦,宝照中锦,凡七等。

应给锦袍者,皆五事; 公服、锦宽袍,绫汗衫、裤,勒帛,丞郎、给舍、大卿监以上不给锦袍者,加以黄绫绣抱肚。

大将军、少卿监、郎中以上,枢密诸房副承旨以上,诸司使,皇亲承制、崇班,皆四事; 无锦袍。

将军至副率、知杂御史至大理正、入内都知、内侍都知、皇亲殿直以上,皆三事; 无裤。

通事舍人、承制、崇班、入内押班、内侍副都知押班、内常侍、六尚奉御以下,京官充馆阁、宗正寺、刑法官者,皆二事; 无勒帛,内职汗衫以绫,文臣以绢。

阁门祗候、内供奉官至殿直,京官编修、校勘,止给公服。

端午,亦给。

应给锦袍者,汗衫以黄縠,别加绣抱肚、小扇。

诞圣节所给,如时服。

京师禁厢军校、卫士、内诸司胥史、工巧人,并给服有差。

朝官、京官、内职出为外任通判、监押、巡检以上者, 大藩府监务者,亦或给之。

每岁十月时服,开宝中,皆赐窄锦袍。

太平兴国以后,文官知制诰、武官上将军、内职诸司使以上,皆赐锦。

藩镇观察使以上,天下乐晕锦;尚书及步军都虞候以上及知益州、并州,次晕锦,皆五事。

学士、丞郎,簇四盘雕锦;刺史以上及知广州,翠毛锦,皆三件。

待制以上、横班诸司使,翠毛锦;知代州,御仙花锦;诸司使领郡,宜男锦;诸司使,云雁锦。

驸马,锦如丞郎,增至四事。

益州钤辖,锦从本官,增绫裤。

朝官供奉官以上,皆赐紫地皂花欹正。

京官殿直以下,皆赐紫大绫。

在外禁军将校,亦赐窄锦袍,次赐紫绫色绢。

景德元年,始诏河北、河东、陕西三路转运使、副,并给方胜练鹊锦。

校猎从官兼赐紫罗锦、旋襕、暖靴。

雍熙四年,令节度使给皂地金线盘云凤鹿胎旋襕,侍卫步军都虞候以上给皂地金线盘花鸳鸯。

亲王、宰相、使相生日,并赐衣五事,锦彩百匹,金花银器百两,马二匹,金涂银鞍勒一。

宰相、枢密使、参知政事、枢密副使、宣徽使初拜、加恩中谢日,并赐衣五事,金带一, 旧荔支带,淳化后,宰相、参知政事、文臣任枢密副使,改赐方团胯球路金带,加以金鱼。

涂金银鞍勒马一。

三司使、学士、御史中丞初拜中谢日,赐衣五事,荔支金带一,涂金银鞍勒马一。

文明学士以下,初赐金装犀带,后改赐金带。

中书舍人,赐袭衣、犀带。

宰相以下对御抬赐;枢密直学士、中书舍人谢讫,中使押赐,再入谢于别殿。

中书舍人或告谢日已改赐章服,则罢中使押赐。

郊禋礼毕,亲王、宰相至龙图阁直学士、禁军将校,各赐袭衣、金带, 亲王、中书门下、枢密、宣徽、三司使、四厢都指挥使以上,加鞍勒马一。

其后宫观副使、天书扶侍使,并同学士。

同中谢日。

雍熙元年,两省五品以上,御史台、尚书省四品以上,各赐袭衣、犀带、鱼袋。

其为五使,则皆赐金带,仍各加器币。

文武行事官,各赐金帛。

牧伯在外者,遇大礼,不赐。

大中祥符元年,诏节度、观察、防御、团练使,刺史,因东封为诸州部署钤辖者,并特赐焉。

使相、节度使自镇来朝入见日,赐衣五事,金带,鞍马;朝辞日,赐窄衣六事,金束带,鞍勒马一,散马二; 节度使减散马。

为都部署者,别赐带甲鞍勒马一。

观察使为都部署、副都部署赴本任、知州,赐窄衣三事,金束带,鞍勒马。

防御团练使、刺史为部署、钤辖,赐窄衣三事,金束带;赴本任,赐窄衣三事,涂金银腰带;为知州、都监,赐窄衣三事,绢三十匹。

诸司为钤辖者,赐窄衣、金束带。

文武官内职出为知州军、通判、发运、转运使副、提点刑狱、都监、巡检、砦主、军使及任使繁要者,仆射赐窄衣三事,绢五十匹;尚书、丞郎、学士、谏舍、待制、大卿监及统军、上将军、诸司使,减绢二十匹;少卿监至五官正、大将军至副率、诸司副使,减绢一十匹;中郎将、京官内殿承制至借职、内常侍,减衣二事,又减绢一十匹。

窄衣,起二月给紫罗衫;起十月给紫欹正锦袄。

给公服者,单夹亦然。

诸道衙内指挥使、都虞候入贡辞日,赐紫罗窄衫,金涂银带。

士庶人车服之制。

太宗太平兴国七年,诏曰:"士庶之间,车服之制,至于丧葬,各有等差。 近年以来,颇成逾僭。 宣令翰林学士承旨李昉详定以闻。"

昉奏:"今后富商大贾乘马,漆素鞍者勿禁。 近年品官绿袍及举子白襕下皆服紫色,亦请禁之。 其私第便服,许紫皂衣、白袍。 旧制,庶人服白,今请流外官及贡举人、庶人通许服皂。 工商、庶人家乘檐子,或用四人、八人,请禁断,听乘车;兜子,舁不得过二人。"

并从之。

端拱二年,诏县镇场务诸色公人并庶人、商贾、伎术、不系官伶人,只许服皂、白衣,铁、角带,不得服紫。

文武升朝官及诸司副使、禁军指挥使、厢军都虞候之家子弟,不拘此限。

帕头巾子,自今高不过二寸五分。

妇人假髻并宜禁断,仍不得作高髻及高冠。

其销金、泥金、真珠装缀衣服,除命妇许服外,余人并禁。

至道元年,复许庶人服紫。

真宗咸平四年,禁民间造银鞍瓦、金线、盘蹙金线。

大中祥符元年,三司言:"窃惟山泽之宝,所得至难,傥纵销释,实为虚费。 今约天下所用,岁不下十万两,俾上币弃于下民。 自今金银箔线,贴金、销金、泥金、蹙金线装贴什器土木玩用之物,并请禁断,非命妇不得以为首饰。 冶工所用器,悉送官。 诸州寺观有以金箔饰尊像者,据申三司,听自继金银工价,就文思院换给。"

从之。

二年,诏申禁熔金以饰器服。

又太常博士知温州李邈言:"两浙僧求丐金银、珠玉,错末和泥以为塔像,有高袤丈者。 毁碎珠宝,浸以成俗,望严行禁绝,违者重论。"

从之。

七年,禁民间服销金及钹遮那缬。

八年,诏:"内庭自中宫以下,并不得销金、贴金、间金、ρ金、圈金、解金、剔金、陷金、明金、泥金、楞金、背影金、盘金、织金、金线捻丝,装着衣服,并不得以金为饰。 其外庭臣庶家,悉皆禁断。 臣民旧有者,限一月许回易。 为真像前供养物,应寺观装功德用金箔,须具殿位真像显合增修创造数,经官司陈状勘会,诣实闻奏,方给公凭,诣三司收买。 其明金装假果、花枝、乐身之类,应金为装彩物,降诏前已有者,更不毁坏,自余悉禁。 违者,犯人及工匠皆坐。"

是年,又禁民间服皂班缬衣。

仁宗天圣三年,诏:"在京士庶不得衣黑褐地白花衣服并蓝、黄、紫地撮晕花样,妇女不得将白色、褐色毛段并淡褐色匹帛制造衣服,令开封府限十日断绝;妇女出入乘骑,在路披毛褐以御风尘者,不在禁限。"

七年,诏士庶、僧道无得以朱漆饰床榻。

九年,禁京城造朱红器皿。

景佑元年,诏禁锦背、绣背、遍地密花透背采段,其稀花团窠、斜窠杂花不相连者非。

二年,诏:市肆造作缕金为妇人首饰等物者禁。

三年,"臣庶之家,毋得采捕鹿胎制造冠子。 又屋宇非邸店、楼阁临街市之处,毋得为四铺作闹斗八;非品官毋得起门屋;非宫室、寺观毋得彩绘栋宇及朱黝漆梁柱窗牖、雕镂柱础。 凡器用毋得表里朱漆、金漆,下毋得衬朱。 非三品以上官及宗室、戚里之家,毋得用金棱器,其用银者毋得涂金。 玳瑁酒食器,非宫禁毋得用。 纯金器若经赐者,听用之。 凡命妇许以金为首饰,及为小儿钤镯、钗篸、金川缠、珥环之属;仍毋得为牙鱼、飞鱼、奇巧飞动若龙形者。 非命妇之家,毋得以真珠装缀首饰、衣服,及项珠、缨络、耳坠、头{须巾}、抹子之类。 凡帐幔、缴壁、承尘、柱衣、额道、项帕、覆旌、床裙,毋得用纯锦遍绣。 宗室戚里茶檐、食合,毋得以绯红盖覆。 豪贵之族所乘坐车,毋得用朱漆及五彩装绘,若用黝而间以五彩者听。 民间毋得乘檐子,及以银骨朵、水罐引喝随行。"

庆历八年,诏禁士庶效契丹服及乘骑鞍辔、妇人衣铜绿兔褐之类。

皇佑元年,诏妇人冠高毋得逾四寸,广毋得逾尺,梳长毋得逾四寸,仍禁以角为之。

先是,宫中尚白角冠梳,人争仿之,至谓之内样。

冠名曰垂肩等肩,至有长三尺者;梳长亦逾尺。

议者以为服妖,遂禁止之。

嘉佑七年,初,皇亲与内臣所衣紫,皆再入为黝色。

后士庶浸相效,言者以为奇邪之服,于是禁天下衣黑紫服者。

神宗熙宁九年,禁朝服紫色近黑者;民庶止令乘犊车,听以黑饰,间五彩为饰,不许呵引及前列仪物。

哲宗绍圣二年,侍御史翟思言:"京城士人与豪右大姓,出入率以轿自载,四人舁之,甚者饰以棕盖,彻去帘蔽,翼其左右,旁午于通衢,甚为僭拟,乞行止绝。"

从之。

徽宗大观元年,郭天信乞中外并罢翡翠装饰,帝曰:"先王之政,仁及草木禽兽,今取其羽毛,用于不急,伤生害性,非先王惠养万物之意。 宜令有司立法禁之。"

政和二年,诏后苑造缬帛。

盖自元丰初,置为行军之号,又为卫士之衣,以辨奸诈,遂禁止民间打造。

令开封府申严其禁,客旅不许兴贩缬板。

七年,臣僚上言:"辇毂之下,奔竞侈靡,有未革者。 居室服用以壮丽相夸,珠玑金玉以奇巧相胜,不独贵近,比比纷纷,日益滋甚。 臣尝考之,申令法禁虽具,其罚尚轻,有司玩习,以至于此。 如民庶之家不得乘轿,今京城内暖轿,非命官至富民、娼优、下贱,遂以为常。 窃见近日有赴内禁乘以至皇城门者,奉祀乘至宫庙者,坦然无所畏避。 臣妄以为僭礼犯分,禁亦不可以缓。"

于是诏,非品官不得乘暖轿。

先是,权发遣提举淮南东路学事丁瓘言:"衣服之制,尤不可缓。 今闾阎之卑,倡优之贱,男子服带犀玉,妇人涂饰金珠,尚多僭侈,未合古制。 臣恐礼官所议,止正大典,未遑及此。 伏愿明诏有司,严立法度,酌古便今,以义起礼。 俾闾阎之卑,不得与尊者同荣;倡优之贱,不得与贵者并丽。 此法一正,名分自明,革浇偷以归忠厚,岂曰小补之哉。"

是岁,又诏敢为契丹服若毡笠、钓墩之类者,以违御笔论。

钓墩,今亦谓之袜裤,妇人之服也。

中兴,士大夫之服,大抵因东都之旧,而其后稍变焉。

一曰深衣,二曰紫衫,三曰凉衫,四曰帽衫,五曰襕衫。

淳熙中,朱熹又定祭祀、冠婚之服,特颁行之。

凡士大夫家祭祀、冠婚,则具盛服。

有官者帕头、带、靴、笏,进士则帕头、襕衫、带,处士则帕头、皂衫、带,无官者通用帽子、衫、带;又不能具,则或深衣,或凉衫。

有官者亦通用帽子以下,但不为盛服。

妇人则假髻、大衣、长裙。

女子在室者冠子、背子。

众妾则假紒、背子。

冠礼,三加冠服,初加,缁布冠、深衣、大带、纳履;再加,帽子、皂衫、革带、系鞋;三加,帕头、公服、革带、纳靴。

其品官嫡庶子初加,折上巾、公服;再加,二梁冠、朝服;三加,平冕服,若以巾帽、折上巾为三加者,听之。

深衣用白细布,度用指尺,衣全四幅,其长过胁,下属于裳。

裳交解十二幅,上属于衣,其长及踝。

圆袂方领,曲裾黑缘。

大带、缁冠、幅巾、黑履。

士大夫家冠昏、祭祀、宴居、交际服之。

紫衫。

本军校服。

中兴,士大夫服之,以便戎事。

绍兴九年,诏公卿、长吏服用冠带,然迄不行。

二十六年,再申严禁,毋得以戎服临民,自是紫衫遂废。

士大夫皆服凉衫,以为便服矣。

凉衫。

其制如紫衫,亦曰白衫。

干道初,礼部侍郎王□严奏:"窃见近日士大夫皆服凉衫,甚非美观,而以交际、居官、临民,纯素可憎,有似凶服。 陛下方奉两宫,所宜革之。 且紫衫之设以从戎,故为之禁,而人情趋简便,靡而至此。 文武并用。 本不偏废,朝章之外,宜有便衣,仍存紫衫,未害大体。"

于是禁服白衫,除乘马道涂许服外,余不得服。

若便服,许用紫衫。

自后,凉衫祗用为凶服矣。

帽衫。

帽以乌纱、衫以皂罗为之,角带,系鞋。

东都时,士大夫交际常服之。

南渡后,一变为紫衫,再变为凉衫,自是服帽衫少矣。

惟士大夫家冠昏、祭祀犹服焉。

若国子生,常服之。

襕衫。

以白细布为之,圆领大袖,下施横襕为裳,腰间有辟积。

进士及国子生、州县生服之。

绍兴五年,高宗谓辅臣曰:"金翠为妇人服饰,不惟靡货害物,而侈靡之习,实关风化。 已戒中外,及下令不许入宫门,今无一人犯者。 尚恐士民之家未能尽革,宜申严禁,仍定销金及采捕金翠罪赏格。"

淳熙二年,孝宗宣示中宫苎衣曰:"珠玉就用禁中旧物,所费不及五万,革弊当自宫禁始。"

因问风俗,龚茂良奏:"由贵近之家,放效宫禁,以致流传民间。 粥簪珥者,必言内样。 彼若知上崇尚淳朴,必观感而化矣。 臣又闻中宫服浣濯之衣,数年不易。 请宣示中外,仍敕有司严戢奢僭。"

宁宗嘉泰初,以风俗侈靡,诏官民营建室屋,一遵制度,务从简朴。

又以宫中金翠,燔之通衢,贵近之家,犯者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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