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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衣考误》全文
深衣
郑氏曰:深衣,连衣裳而纯之以采者。
孔氏正义曰:所以称深衣者,以余服则上衣下裳不相连,此深衣衣裳相连,被体深邃,故谓之深衣。
(永)按:深衣之义,郑注孔疏皆得之,独其裳衽之制,裁布之法与续衽钩边之文,郑氏本不误,而疏家皇氏熊氏孔氏皆不能细绎郑说,遂失其制度,后儒承讹(通讹)习舛,或以臆为之,考辩愈详而误愈甚,其失自玉藻疏始,今为考订如左。
玉藻曰:深衣三祛,缝齐倍要。
(缝音逢,齐音咨,要,一遥反。
)
郑氏曰:三祛者,谓要中之数也。
祛尺二寸,围之为二尺四寸,三之,七尺二寸,缝,紩也,紩下齐倍要中,齐丈四尺四寸。
疏曰:祛,谓袂末,言深衣之广,三倍于袂末。
齐谓裳之下畔,要谓裳之上畔,言缝下畔之广,倍于要中之广。
谓齐广一丈四尺四寸,要广七尺二寸。
又曰,云三之,七十二寸者,案深衣云幅十有二以计之,幅广二尺二寸,一幅破为二,四边各去一寸,余有一尺八寸,每幅交解之,阔头广尺二寸,窄头广六寸,此宽头向下,窄头向上,要中十二幅,广各六寸,故为七尺二寸,下齐十二幅,各广尺二寸,故为一丈四尺四寸。
(永)按:深衣者,圣贤之法服,衣用正幅,裳之中幅亦以正裁之,唯衽在裳旁,始用斜裁。
古者布幅阔二尺二寸,深衣裳用布六幅,裁为十二幅。
其当裳之前后正处者,以布四幅正裁为八幅,上下皆广一尺一寸,各边去一寸为缝,一幅上下皆正,得九寸,八幅七尺二寸,其在上者既足要中之数矣,下齐当倍于要,又以布二幅斜裁为四幅,窄头二寸,宽头二尺各去一寸为缝,狭头成角,宽头得一尺八寸,皆以成角者向上,以广一尺八寸者向下,则四幅,下广亦得七尺二寸,合于齐,得一丈四尺四寸,此四幅连属于裳之两旁,别名为衽,下文衽当旁是也。
深衣裳裁缝之法本如此,玩下文郑注,可见疏家不得其说,妄谓六幅皆用交解,狭头去边缝广六寸,阔头去边缝广一尺二寸,于是裳之前后,惟中缝正直,其余皆成奇衺不正之缝,可谓服之不衷,曾谓圣贤法服而有是哉?下文衽当旁疏及续衽钩边诸说之纷拏,皆由六幅皆交解之说误之耳。
衽当旁。
郑氏曰:衽谓裳幅所交裂也。
凡衽者,或杀而下,或杀而上,是以小要取名焉。
衽属衣则垂而方之,属裳则缝之以合前后上下相变。
(永)按:衽者,斜杀以掩裳际之名。
深衣裳前后当中者,不名衽。
唯当旁而斜杀者名衽。
故经云衽当旁。
明其不当中也。
当中则前襟而后裾是也。
郑云,衽为裳幅所交裂也。
玩所之一字,明其唯在裳旁而名衽者交裂,其余幅不交裂也。
交裂者,以布二幅,交皆为四幅,狭头二寸,去边缝成角,宽头二尺,去边缝一尺八寸也。
又云,凡衽者,或杀而下或杀而上,此广解凡裳之衽也。
衽有二,朝服祭服丧服皆用帷裳,前三服后四幅,裳际不连,有衽掩之,用布交解,宽头在上,合缝之,窄头在下,如燕尾之形,即丧服篇衽二尺有五寸是也。
此衽之杀而下者也。
深衣制祛(原文如此,当作衽)当裳旁,亦交解,而以狭头向上,宽头向下,此衽之杀而上者也。
云是以小要取名焉者,为棺上合缝之木亦名为衽也。
丧大记曰,君盖用漆三衽三束。
郑注云,衽,小要也。
盖小要之形,上下广而中狭,以掩棺盖,合缝之际,上半则杀而下,下半则杀而上,似衣衽之上杀下杀以掩裳际,是以有衽之名。
此借衣衽名小要,故郑连及之也。
云衽属于衣,则垂而放之,谓朝祭丧服之衽。
云属裳则缝之以合前后,即此深衣之衽也。
其缝之以合前后者,唯左旁为然,若右旁,则不能缝合,别有钩边,见深衣篇,郑亦略言之耳。
此经与郑注甚明,又以他文证之:问丧云扱上衽,谓裳之两角插于带间也。
论语云左衽,谓夷俗衽掩于左,其缝合者在右也,皆衽当旁之证也,而疏家忽之,并失小要之义。
疏曰:衽为裳幅所交裂也者,裳幅下广尺二寸,上阔六寸,狭头向上,交裂一幅而为之。
(案,裳幅不皆交裂,孔氏误谓十二幅皆交裂,是未绎“所”字之意。
)云凡衽者,或杀而下,或杀而上者,皇氏云:言凡衽,非一之辞,非独深衣也,广头在上,狭头在下。
(按朝祭服,亦如丧服之制。
皇氏不及朝祭服,非也。
)或杀而上,谓深衣之衽,宽头在下,狭头在上。
云是以小要取名焉者,谓深衣与丧服相对,为小要两旁皆有此衽。
(按小要者,棺上合缝之木也,皇说误。
)熊氏大意与皇氏同,或杀而下谓朝祭之服耳。
(按,熊氏又不及丧服,亦非也。
合皇熊二说乃备。
)云衽属衣则垂而放之者,谓丧服及熊氏朝祭之衽。
(按,此说是。
)云属于裳而缝之以合前后者,谓深衣之衽。
云上下相变者,上体是阳,阳体舒散,故垂而下,下体是阴,阴主收敛,故缝而合之。
(按,此皆得之。
)今删定深衣之上,独得衽名,不应假他余服相对为衽,何以知之?深衣衣下属幅,而下裳下属幅而上相对,为衽。
(按,丧服篇言衽二尺有五寸。
孔氏乃谓深衣独得衽名,何耶?杀下杀上,明是与他服相对。
孔是乃谓深衣衣下属幅,而下裳下属幅而上相对为衽。
衣下属幅,何以谓之杀耶?且下文,衽属衣则垂而放之,岂得谓是深衣之衽耶?删定之说,大失郑注之意。
)郑注,深衣钩边,今之曲裾,则宜两边而有也。
(按,钩边别是一物,此经未及深衣,疏一旁有曲裾,此云宜两边有,与彼疏亦自相抵啎。
)但次等无文言之,且从先儒之业。
深衣云:续衽钩边。
郑氏曰:续犹属也。
衽,在裳旁者也。
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
钩,读如乌喙必钩之钩,钩边若今曲裾也。
(永)按:续衽,谓裳之左旁缝合其衽也,钩边谓裳之右旁别用一幅布斜裁之,缀于右后衽之上,使钩而前也。
汉时谓之曲裾,盖裳后为裾,缀于裾,曲而前,故名曲裾也。
所以必用钩边者,裳之右畔前后衽不合,若无钩边,则行步之际露其后,衽之里有钩边而后可以掩裳际也。
郑氏特引孝经,援神契乌喙必钩之钩读如之,明其为钩曲之义,使非别缀一幅曲而前,不得谓之钩也。
裳十二幅象十二月又有钩边,其以象闰欤?郑氏不言左续衽右钩边者,衣裳自左掩右,左可连,右不可连,其事易明,故不必言左右也。
续衽钩边之义,郑注分明,疏家汨之,后儒之说并钩边,失之,详见后。
疏曰:衽为深衣之裳,以下阔上狭谓之为衽。
(按,裳幅不皆下阔上狭,说已见前。
)按,续此衽而钩其旁边,即今之朝服有曲裾而在旁者是也。
(按,此说似合续衽钩边而一之,若两旁皆续衽而钩边者,其说误矣。
)又曰,衽当旁者,凡深衣之裳十二幅,皆宽头在下,狭头在上。
(按,此说甚误,前已辨之。
)皆似小要之衽。
(按,小要,上半杀而下,下半杀而上,须合他衽之杀而下者方似小要。
)是前后左右皆有衽也。
今云衽当旁者,谓所续之衽当身之一旁,非谓余衽悉当旁也。
(按,裳幅当前后者不名衽,安得有余衽?经明言衽当旁,安得谓前后左右皆有衽?)云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若丧服,其裳前三幅后四幅,各自为之,不相连也。
今深衣,裳一旁则连之相著,一旁则有曲裾掩之,与相连无异,故云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
(按,一旁连之相著,谓在左者也,一旁有曲裾掩之,谓在右者也。
此二句分明最为得之,然有云与相连无异故云属连之不殊裳前后,恐非郑注之意。
续衽钩边,郑氏分别言之,右边曲裾掩裳际,不可谓属连之也。
)
云若今曲裾也。
郑以后汉之时,裳有曲裾,故意续衽钩边似汉时曲裾。
今时朱衣朝服从后汉明帝所为,则郑云今曲裾者,是今朝服之曲裾也。
(按,孔氏王薄疏谓曲裾两边宜有似唐时朝服有两曲裾,然以经文绎之,一边既续衽,则曲裾唯宜施于右耳。
)家礼,深衣制度云:衣全四幅,其长过胁,下属于裳。
注云:用布二幅,中屈,下垂,前后共为四幅,如今之直领衫,但不裁破。
腋下,其下过胁而属于裳处约围七尺二寸,每幅属裳三幅。
(永)按:深衣之领,自左而掩于右,前襟亦自左掩右,右襟有表有里,则前后当有五幅,如后世之袍制,而家礼谓衣前后四幅,如今之直领衫,恐误矣。
家礼深衣图亦是两襟相掩,既相掩则领不直,而衣不止四幅,岂朱子未定之说乎?又云每幅属裳三幅,亦演习旧说之误。
前后四幅,每幅属裳二幅,而衽之四幅在两旁,衽之上头但有角,属于衣,前襟之里一幅则有曲裾属之耳。
裳交解十二幅,上属于衣,其长及踝。
注云:用布六幅,每幅裁为二副,一头广,一头狭,狭头当广头之半,以下头向上而连其缝以属于衣,其属处约围七尺二寸,每三幅属衣一幅,其下边及踝处,约围丈四尺四寸。
(永)按:孔氏误释玉藻裳幅皆交解,家礼遂承其误,当以玉藻衽当旁郑注为正,又按深衣篇制,十有二幅以应十有二月,郑注云裳有六幅,幅分之以为上下之杀,此注亦略言裳以六幅分为十二幅,下齐广于要中耳,其为上下之杀者,在当旁之衽,非谓十二幅皆杀也。
又云方领。
注云,两襟相掩,衽在腋下,则两领之会自方。
(永)按:深衣云,曲恰如矩以应方注,夹,交领也。
古者方领如今小儿衣领。
孔疏云,郑以汉时领皆向下交垂,方领似今拥咽,故云若今小儿衣领,但方折之也。
司马温公引后汉马援传朱勃衣方领能矩步注,谓颈下别施一衿,映所交领,使之方正尺,引后汉儒林传服方领注,方领,直领也。
左传衣有襘注,襘,领会也。
曲礼注,夹,交领也。
谓领之交会处自方,即谓夹,疑更无它物。
朱子此说,盖从温公后说也。
郑氏谓如今小儿衣领,岂汉时小儿衣领亦但曲之而自方,非如孔氏拥咽之说乎?但领既交会,则不直,而在右之前襟必有表里,前谓布四幅,不知何以制之也。
曲裾。
注云,用布一幅如裳之长,交解裁之,如裳之制,但以广头向上,布边向外,左掩其右,交映垂之,如燕尾状,又稍裁其内旁大半之下,令渐如鱼腹而末为乌喙,内向缀于裳之右旁。
礼记深衣,续衽钩边,郑注,钩边若今曲裾。
(永)按:曲裾别用一幅布裁之,缀于裳之右旁,是已然谓交解裁之,广头向上,左右交映垂之如燕尾状,则似朝服祭服丧服之衽,非钩边之制也。
郑注,读如乌喙必钩之钩,此引孝经纬文,明钩字之义,非谓末为乌喙也,此条朱子后自有说。
蔡氏渊曰,司马所载方领与续衽钩边之制,引证虽详而不得古意,先生并之,尝以理玩经文与身服之宜,而得其说。
谓方领者,只是衣领既交且有如矩之象,谓续衽钩边者,只是连续裳旁,无前后幅之缝,左右交钩,即为钩边,非有别布一幅裁之如钩而缀于裳旁也。
先生之说已修之家礼矣,而续衽钩边则未及修焉。
(永)按:续衽钩边,朱子前后有三说,谓别布一幅裁之如钩缀于裳之右旁,此家礼之说也。
谓左边既合缝了,再覆缝。
以合缝者为续衽,覆缝为钩边。
此衣图之说也。
谓只是连续裳旁,无前后幅之缝,左右交钩即为钩边,此蔡氏所闻之说也。
三说似皆未确定,其源皆由孔氏释玉藻误之,使其不谓六幅皆交解,则当旁之衽,左边连属之,右边必须有别布一幅为曲裾以掩之,非如合缝覆缝,左右交钩之说矣。
其有别布一幅也,亦但缀于裳之后裾,钩曲而前,非如交裁为燕尾之说矣。
杨氏复曰,深衣制度,唯续衽钩边一节难考。
按玉藻深衣疏,皇氏熊氏孔氏三说皆不同,皇氏以丧服之衽广头在上,深衣之衽广头在下,丧服与深衣,二者相对为衽。
孔氏以衣下属幅而下,裳下属幅而上,衣裳二者相对为衽,此其不同者一也。
(按,二说孔氏失之,皇氏但失不兼朝幅祭服耳。
)皇氏以衽为裳之两旁皆有,孔氏以衽为裳之一边所有,此其不同者二也。
(按,孔氏谓所续之衽当身之一旁,非谓衽谓裳之一边所有也。
)皇氏所谓广头在上为丧服之衽者,熊氏又以此为朝祭服之衽,一以为吉服之衽,一以为凶服之衽,此其不同者三也。
(按,此非不同也,皇熊各举一边耳。
)家礼以深衣续衽之制,两广头向上,似与皇氏丧服之衽,熊氏朝祭服之衽相类,此谓可疑。
是以先生晚岁所服深衣去家礼就说曲裾之制而不用。
(按,郑氏解钩边为曲裾,分明别有一物,但非如燕尾下垂耳。
去而不用,恐乖郑义。
)盖有深意,恨未得闻其说之详也。
及得蔡渊所闻,始知先师所以去旧说曲裾之意,复又取礼记深衣篇熟读之,始知郑注续衽二字文意甚明,特疏家乱之耳。
(按,续衽与钩边是二事,郑注分言之,而杨氏即以续衽当钩边,是误读郑注耳。
)按郑注曰,续犹属也,衽在裳旁者也,属连之不殊裳前后也。
(按,郑注别解钩边为曲裾,此独删去,何也?)郑注之意,盖谓凡裳前三幅后四幅,夫既分前后,则其旁两幅分开而不相属。
唯深衣裳十二幅交裂裁之,皆名为衽。
(按,此沿孔疏之误。
)见玉藻衽当旁注。
(按,郑注衽,谓裳幅所交裂也。
言唯衽之四幅交裂,其余八幅则不交裂也。
杨氏亦未细绎郑注耳。
)所谓续衽者,指在裳旁两幅言之,谓属连裳旁,两幅不殊裳前后也。
(按,属连之者,裳之左旁也,若右旁,两幅各开,是以别有曲裾以掩裳际。
杨氏但言裳旁,不辨左右,则右边岂可属连乎?)疏家不详考其文义,但见衽在裳旁一句,意谓别用布一幅裁之如钩而垂于裳旁,妄生穿凿,纷纷异同,愈多愈乱。
(按,孔疏深衣,裳一旁连之相著,一旁则有曲裾掩之,二句最分明的确,郑注既解钩边为曲裾,则安得混钩边于续衽而谓非别用一幅布为之乎?)自汉至今两千余年,读者皆求之于别用一幅布之中,而注之本意为其掩盖而不可见。
(按,钩边别用一幅布,正得郑注之意,唯玉藻疏误谓深衣裳皆名衽,十二幅皆交解,于是注之本意为其掩盖而不可见耳。
)夫疏,所以释注也,今推寻郑注本文,其义如此,而皇氏熊氏等所释其谬如彼,皆可以一扫而去之矣。
(按,皇熊之说未尝缪。
)先师晚岁知疏家之失而未及修定。
愚故著郑注于家礼深衣曲裾之下,以破疏家之谬,且以见先师晚岁已定之说云。
(永)按:杨氏之说,虽谓以郑注破疏家之谬,而玉藻衽当旁之经文及郑注衽为裳幅所交裂也所字之意未尝细玩,又引深衣续衽钩边之注,但及其释续衽者而遗其曲裾之说,于是疏说本不误者以为误,而其真误如孔氏所谓裳幅皆交解者,反忽之甚矣。
注疏亦未易读也,深衣裳之误以久,以圣贤法服而反类于奇衺不正,是以详为之考,俟当世君子定论焉。
(今世万斯之说尤误,亦不必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