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正义 卷十一 泰誓上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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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正义》 卷十一 泰誓上第一 孔颖达

周书

惟十有一年,武王伐殷。

周自虞芮质厥成,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

至九年而文王卒,武王三年服毕,观兵孟津,以卜诸侯伐纣之心。

诸侯佥同,乃退以示弱。

○芮,如锐反。

虞、芮,二国名。

佥,七廉反。

一月戊午,师渡孟津,十三年正月二十八日,更与诸侯期而共伐纣。

○孟津,地名也。

作《泰誓》三篇。

渡津乃作。

[疏]"惟十"至"三篇"○正义曰:惟文王受命十有一年,武王服丧既毕,举兵伐殷,以卜诸侯伐纣之心。

虽诸侯佥同,乃退以示弱。

至十三年纣恶既盈,乃复往伐之。

其年一月戊午之日,师渡孟津,王誓以戒众。

史叙其事,作《泰誓》三篇。

○传"周自"至"示弱"○正义曰:《武成》篇云:"我文考文王,诞膺天命,以抚方夏。 惟九年,大统未集。"

则文王以九年而卒也。

《无逸》称文王"享国五十年"至嗣位至卒非徒九年而已。

知此十一年者,文王改称元年,至九年而卒,至此年为十一年也。

《诗》云:"虞芮质厥成。"

《毛传》称"天下闻虞芮之讼息,归周者四十余国",故知"周自虞芮质厥成,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 至九年而文王卒",至此十一年,武王居父之丧"三年服毕"也。

案《周书》云:"文王受命九年,惟暮春在镐,召太子发作文传。"

其时犹在,但未知崩月。

就如暮春即崩,武王服丧至十一年三月大祥,至四月观兵,故今文《泰誓》亦云"四月观兵"也。

知此十一年非武王即位之年者,《大戴礼》云"文王十五而生武王",则武王少文王十四岁也。

《礼记·文王世子》云:"文王九十七而终,武王九十三而终。"

计其终年,文王崩时武王已八十三矣。

八十四即位,至九十三而崩,适满十年,不得以十三年伐纣。

知此十一年者,据文王受命而数之。

必继文王年者,为其卒父业故也。

纬候之书言受命者,谓有黄龙玄龟白鱼赤雀负图衔书以命人主,其言起于汉哀平之世,经典无文焉,孔时未有此说。

《咸有一德》传云:"所征无敌谓之受天命。"

此传云:"诸侯并附,以为受命之年。"

是孔解受命皆以人事为言,无瑞应也。

《史记》亦以断虞芮之讼为受命元年,但彼以文王受命七年而崩,不得与孔同耳。

三年之丧,二十五月而毕,故九年文王卒,至此一年服毕。

此经武王追陈前事,云:"肆予小子发,以尔友邦冢君,观政于商。"

是十一年伐殷者,止为观兵孟津,以卜诸侯伐纣之心,言"于商",知亦至孟津也。

○传"十三年正月"至"伐纣"○正义曰:以"一月戊午",乃是作誓月日。

经言"十三年春,大会于孟津",又云"戊午,次于河朔",知此"一月戊午"是十三年正月戊午日,非是十一年正月也。

序不别言"十三年",而以"一月"接"十一年"下者,序以观兵至而即还,略而不言月日,誓则经有"年"有"春",故略而不言"年春",止言"一月",使其互相足也。

戊午是二十八日,以历推而知之,据经亦有其验。

《汉书·律历志》载旧说云:"死魄,朔也。 生魄,望也。"

《武成》篇说此伐纣之事云:"惟一月壬辰,旁死魄。"

则壬辰近朔而非朔,是为月二日也。

二日壬辰,则此月辛卯朔矣。

以次数之,知戊午是二十八日也。

不言"正月"而言"一月"者,以《武成》经言"一月",故此序同之。

《武成》所以称"一月"者,《易·革卦》彖曰:"汤武革命,顺乎天而应乎人。"

象曰:"君子以治历明时。"

然则改正治历,必自武王始矣。

武王以殷之十二月发行,正月四日杀纣,既入商郊,始改正朔,以殷之正月为周之二月。

其初发时犹是殷之十二月,未为周之正月,改正在后,不可追名为"正月",以其实是周之一月,故史以"一月"名之。

顾氏以为"古史质,或云正月,或云一月,不与《春秋》正月同",义或然也。

《易纬》称"文王受命,改正朔,布王号于天下"。

郑玄依而用之,言文王生称王,已改正。

然天无二日,民无二王,岂得殷纣尚在而称周王哉?若文王身自称王,已改正朔,则是功业成矣,武王何得云"大勋未集",欲卒父业也?《礼记大传》云:"牧之野,武王之大事也。 既事而退,追王大王亶父、王季历、文王昌。"

是追为王,何以得为文王身称王,已改正朔也?《春秋》"王正月"谓周正月也,《公羊传》曰:"王者孰谓?谓文王。"

其意以正为文王所改。

《公羊传》汉初俗儒之言,不足以取正也。

《春秋》之"王",自是当时之王,非改正之王。

晋世有王愆期者,知其不可,注《公羊》以为春秋制,文王指孔子耳,非周昌也。

《文王世子》称武王对文王云:"西方有九国焉,群王其终抚诸。"

呼文王为"王",是后人追为之辞,其言未必可信,亦非实也。

○传"渡津乃作"○正义曰:"孟"者,河北地名,《春秋》所谓"向盟"是也。

于孟地置津,谓之"孟津",言师渡孟津,乃作《泰誓》,知三篇皆"渡津乃作"也。

然则中篇独言"戊午,次于河朔"者,三篇皆河北乃作,分为三篇耳。

上篇未次时作,故言"十三年春"。

中篇既次乃作,故言"戊午"之日。

下篇则明日乃作,言"时厥明"。

各为首引,故文不同耳。

《尚书》遭秦而亡,汉初不知篇数,武帝时有太常蓼侯孔臧者,安国之从兄也,与安国书云:"时人惟闻《尚书》二十八篇,取象二十八宿,谓为信然,不知其有百篇也。"

然则汉初惟有二十八篇,无《泰誓》矣。

后得伪《泰誓》三篇,诸儒多疑之。

马融《书序》曰:"《泰誓》后得,案其文似若浅露。 又云:‘八百诸侯,不召自来,不期同时,不谋同辞。 ’及‘火复于上,至于王屋,流为雕,至五,以谷俱来。 ’举火神怪,得无在子所不语中乎?又《春秋》引《泰誓》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国语》引《泰誓》曰:‘朕梦协朕卜,袭于休祥,戎商必克。 ’《孟子》引《泰誓》曰:‘我武惟扬,侵于之疆,取彼凶残,我伐用张,于汤有光。 ’《孙卿》引《泰誓》曰:‘独夫受。 ’《礼记》引《泰誓》曰:‘予克受,非予武,惟朕文考无罪。 受克予,非朕文考有罪,惟予小子无良。 ’今文《泰誓》,皆无此语。 吾见书传多矣,所引《泰誓》而不在《泰誓》者甚多,弗复悉记,略举五事以明之亦可知矣。"

王肃亦云:"《泰誓》近得,非其本经。"

马融惟言后得,不知何时得之。

《汉书》娄敬说高祖云:"武王伐纣,不期而会盟津之上者八百诸侯。"

伪《泰誓》有此文,不知其本出何书也。

武帝时董仲舒对策云:"《书》曰:‘白鱼入于王舟,有火入于王屋,流为乌。 周公曰:“复哉!复哉!"’”今引其文,是武帝之时已得之矣。

李颙集注《尚书》,于伪《泰誓》篇每引"孔安国曰",计安国必不为彼伪书作传,不知颙何由为此言。

梁王兼而存之,言"本有两《泰誓》,古文《泰誓》伐纣事,圣人选为《尚书》。 今文《泰誓》观兵时事,别录之以为《周书》",此非辞也。

彼伪书三篇,上篇观兵时事,中下二篇亦伐纣时事,非尽观兵时事也。

且观兵示弱即退,复何誓之有?设有其誓,不得同以《泰誓》为篇名也。

泰誓大会以誓众。

[疏]传"大会以示众"○正义曰:经云:"大会于孟津",知名曰《泰誓》者,其"大会以示众"也。

王肃云:"武王以大道誓众。"

肃解彼伪文,故说谬耳。

《汤誓》指汤为名,此不言"武誓"而别立名者,以武誓非一,故史推义作名《泰誓》,见大会也。

《牧誓》举战地,时史意也。

顾氏以为:"泰者,大之极也。 犹如天子诸侯之子曰太子,天子之卿曰太宰,此会中之大,故称《泰誓》也。"

惟十有三年春,大会于孟津。

三分二诸侯,及诸戎狄。

此周之孟春。

○"惟十有三年春"或作"十有一年",后人妄看序文辄改之。

[疏]"惟十"至"孟津"○正义曰:此三篇俱是孟津之上大告诸国之君,而发首异者,此见大会誓众,故言"大会于孟津";中篇徇师而誓,故言"以师毕会";下篇王更徇师,故言"大巡六师",皆史官观事而为作端绪耳。

○传"三分"至"孟春"○正义曰:《论语》称"三分天下有其二",中篇言"群后以师毕会",则周之所有诸国皆集。

《牧誓》所呼有"庸、蜀、羌、髳、微、卢、彭、濮人",知此大会,谓三分有二之诸侯及诸戎狄皆会也。

序言"一月",知此春是"周之孟春",谓建子之月也。

知者案《三统历》以殷之十二月武王发师,至二月甲子咸刘商王纣,彼十二月即周之正月建子之月也。

王曰:"嗟!我友邦冢君,越我御事庶士,明听誓。 冢,大。 御,治也。 友诸侯,亲之。 称大君,尊之。 下及我治事众士,大小无不皆明听誓。 [疏]传“冢大"至"听誓"○正义曰:"冢,大",《释诂》文。

侍御是治理之事,故通训"御"为治也。

同志为"友",天子友诸侯,亲之也。

《牧誓》传曰:"言志同灭纣。"

令总呼国君皆为大君,尊之也。

"下及治事众士",谓国君以外卿大夫及士诸掌事者。

"大小无不皆明听誓",自士以上皆总戒之也。

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

生之谓父母。

灵,神也。

天地所生,惟人为贵。

[疏]传"生之"至"为贵"○正义曰:万物皆天地生之,故谓天地为父母也。

《老子》云:"神得一以灵。"

"灵"、"神"是一,故"灵"为神也。

《礼运》云:"人者天地之心,五行之端也,食味别声被色而生者也。"

言人能兼此气性,余物则不能然。

故《孝经》云:"天地之性人为贵。"

此经之意,天地是万物之父母,言天地之意,欲养万物也。

人是万物之最灵,言其尤宜长养也。

纣违天地之心而残害人物,故言此以数之,与下句为首引也。

亶聪明,作元后,元后作民父母。

人诚聪明,则为大君,而为众民父母。

○亶,丁但反。

今商王受,弗敬上天,降灾下民。

沉湎冒色,敢行暴虐,沉湎嗜酒,冒乱女色,敢行酷暴,虐杀无辜。

○湎,面善反。

冒,莫报反,注下同。

嗜,市志反,《切韵》常利反。

酷,苦毒反。

[疏]传"沉湎"至"无辜"○正义曰:人被酒困,若沈于水,酒变其色,湎然齐同,故"沉湎"为嗜酒之状。

"冒"训贪也,乱女色,荒也。

"酷"解经之"暴","杀"辞经之"虐",皆果敢为之。

案《说文》云:"酷,酒厚味也。"

酒味之厚必严烈,人之暴虐与酒严烈同,故谓之"酷"。

罪人以族,官人以世,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兄弟妻子,言淫滥。

官人不以贤才,而以父兄,所以政乱。

[疏]传"一人"至"政乱"○正义曰:秦政酷虐,有三族之刑,谓非止犯者之身,乃更上及其父,下及其子。

经言"罪人以族",故以三族解之。

父母,前世也;兄弟及妻,当世也;子孙,后世也。

一人有罪,刑及三族,言淫滥也。

古者臣有大功,乃得继世在位。

而纣之官人,不以贤才,而以父兄,已滥受宠,子弟顽愚亦用,不堪其职,所以政乱。

"官人以世",惟当用其子耳,而传兼言"兄"者,以纣为恶,或当因兄用弟,故以"兄"协句耳。

惟宫室、台榭、陂池、侈服,以残害于尔万姓。

土高曰台,有木曰榭,泽障曰陂,停水曰池,侈谓服饰过制。

言匮民财力为奢丽。

○榭,《尔雅》云:"有木曰榭。"

本又作谢。

陂,彼皮反。

障,之亮反。

匮,其愧反。

[疏]传"土高"至"奢丽"○正义曰:《释宫》云:"宫谓之室,室谓之宫。"

李巡曰:"所以古今通语,明实同而两名。"

此传不解"宫室",义当然也。

《释宫》又云:"阇谓之台。 有木者谓之榭。"

李巡曰:"台积土为之,所以观望也。 台上有屋谓之榭。"

又云:"无室曰榭,四方而高曰台。"

孙炎曰:"榭但有堂也。"

郭璞曰:"榭即今之堂堭也。"

然则榭是台上之屋,歇前无室,今之厅是也。

《诗》云:"彼泽之陂。"

《毛传》云:"陂,泽障也。"

障泽之水,使不流溢谓之"陂",停水不流谓之"池"。

"侈"亦奢也,谓依服采饰过于制度,言匮竭民之财力为奢丽也。

顾氏亦云:"华侈服饰。"

二刘以为宫室之上而加侈服。

据孔传云"服饰过制",即谓人之服饰,二刘之说非也。

《殷本纪》云:"纣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钜桥之粟。 益收狗马奇物,充牣宫室。 益广沙丘苑台,多聚野兽飞鸟置其中。 大聚乐戏于沙丘,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使男女裸相逐其间。"

说纣奢侈之事,书传多矣。

焚炙忠良,刳剔孕妇。

忠良无罪焚炙之,怀子之妇刳剔视之。

言暴虐。

○刳,口胡反。

剔,他历反。

孕,以证反,徐养证反。

[疏]传"忠良"至"暴虐"○正义曰:"焚炙"俱烧也,"刳剔"谓割剥也。

《说文》云:"刳,刲也。"

今人去肉至骨谓之"剔去",是则亦《剔》之义也。

武王以此数纣之恶,必有忠良被炙,孕妇被刳,不知其姓名为谁也。

《殷本纪》云,纣为长夜之饮。

时诸侯或叛,妲己以为罚轻,纣欲重刑,乃为熨斗,以火烧之然,使人举辄烂其手,不能胜。

纣怒,乃更为铜柱,以膏涂之,亦加于炭火之上,使有罪者缘之,足滑跌坠入中。

纣与妲己以为大乐,名曰炮烙之刑。

是纣焚炙之事也。

后文王献洛西之地,赤壤之田方千里,请纣除炮烙之刑,纣许之。

皇甫谧作《帝王世纪》亦云然。

谧又云:"纣剖比干妻,以视其胎。"

即引此为"刳剔孕妇"也。

皇天震怒,命我文考,肃将天威,大勋未集。

言天怒纣之恶,命文王敬行天罚,功业未成而崩。

肆予小子发,以尔友邦冢君,观政于商。

父业未就之故,故我与诸侯观纣政之善恶。

谓十一年自孟津还时。

惟受罔有悛心,乃夷居弗事上帝神祗,遗厥先宗庙弗祀。

悛,改也,言纣纵恶无改心,平居无故废天地百神宗庙之祀。

慢之甚。

○悛,七全反。

[疏]传"悛改"至"之甚"○正义曰:《左传》称"长恶不悛","悛"是退前创改之义,故为改也。

观政于商,计当恐怖,言纣纵恶无改悔之心,平居无故不事神祗,是纣之大恶。

"上帝",举其尊者,谓诸神悉皆不事,故传言"百神"以该之。

"不事"亦是"不祀",别言"遗厥先宗庙弗祀",遗弃祖父,言其慢之甚也。

牺牲粢盛,既于凶盗。

凶人尽盗食之,而纣不罪。

○粢音咨,黍稷曰粢。

盛音成,在器曰盛。

乃曰:‘吾有民有命。

’罔惩其侮。

纣言:"吾所以有兆民,有天命。"

故群臣畏罪不争,无能止其慢心。

○惩,直承反。

争,争斗之争。

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

言天佑助下民,为立君以政之,为立师以教之。

○为,于伪反。

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

当能助天宠安天下。

○相,息亮反。

有罪无罪,予曷敢有越厥志?越,远也。

言己志欲为民除恶,是与否,不敢远其志。

○否,方有反。

[疏]"天佑"至"厥志"○正义曰:已上数纣之罪,此言伐纣之意。

上天佑助下民,不欲使之遭害,故命我为之君上,使临政之;为之师保,使教诲之。

为人君为人师者,天意如此,不可违天。

我今惟其当能佑助上,天宠安四方之民,使民免于患难。

今纣暴虐,无君师之道,故今我往伐之。

不知伐罪之事,为有罪也?为无罪也?不问有罪无罪,志在必伐,我何敢有远其本志而不伐之?○传"言天"至"教之"○正义曰:众民不能自治,立君以治之。

立君治民,乃是天意,言天佑助下民为立君也。

治民之谓"君",教民之谓"师",君既治之,师又教之,故言"作之君,作之师","师"谓君与民为师,非谓别置师也。

○传"当能"至"天下"○正义曰:天爱下民,为立君立师者,当能佑助天意,宠安天下,不夺民之财力,不妄非理刑杀,是助天宠爱民也。

○传"越远"至"其志"○正义曰:"越"者,逾越超远之义,故为远也。

武王伐纣,内实为民除害,外则以臣伐君,故疑其有罪与无罪。

"言己志欲为民除害,无问是之与否,不敢远其志",言己本志欲伐,何敢远本志,舍而不伐也?"同力度德,同德度义。 力钧则有德者胜,德钧则秉义者强。 揆度优劣,胜负可见。 ○度,徒洛反,下注同。 [疏]传“力钧"至"可见"○正义曰:"德"者得也,自得于心。

"义"者宜也,动合自宜。

但德在于身,故言"有德";义施于行,故言秉执。

武王志在养民,动为除害,有君人之明德,执利民之大义,与纣无者为敌,虽未交兵,揆度优劣,胜负可见。

示以必胜之道,令士众勉力而战也。

受有臣亿万,惟亿万心。

人执异心,不和谐。

○亿,十万曰亿。

予有臣三千,惟一心。

三千一心,言欲同。

商罪贯盈,天命诛之。

予弗顺天,厥罪惟钧。

纣之为恶,一以贯之,恶贯已满,天毕其命。

今不诛纣,则为逆天,与纣同罪。

○贯,古乱反。

[疏]传"纣之"至"同罪"○正义曰:纣之为恶,如物在绳索之贯,一以贯之,其恶贯已满矣。

物极则反,天下欲毕其命,故上天命我诛之。

今我不诛纣,则是逆天之命,无恤民之心,是我与纣同罪矣。

犹如《律》"故纵者与同罪"也。

予小子夙夜祗惧,受命文考,类于上帝,宜于冢土,以尔有众,厎天之罚。

祭社曰宜。

冢土,社也。

言我畏天之威,告文王庙,以事类告天祭社,用汝众致天罚于纣。

○类,师祭名。

冢,中勇反。

厎,之履反。

[疏]传"祭社"至"于纣"○正义曰:《释天》引《诗》云:"乃立冢土,戎丑攸行。"

即云:"起大事,动大众,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谓之宜。"

孙炎曰:"宜,求见福佑也。"

是"祭社曰宜"。

"冢"训大也,社是土神,故"冢土,社也"。

《毛诗传》云:"冢土,大社也。"

"受命文考"是告庙以行,故为"告文王庙"也。

《毛诗》云:"天子将出,类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

此"受命文考"即是"造乎祢"也。

《王制》以神尊卑为次,故先言"帝"、"社",后言"祢",此以庙是己亲,若言家内私义,然后告天,故先言"受命文考",而后言"类于上帝"。

《舜典》"类于上帝"传云:"告天及五帝。"

此"以事类告天",亦当如彼也。

罚纣是天之意,故"用汝众致天罚于纣"也。

天矜于民,民之所欲,天必从之。

矜,怜也。

言天除恶树善与民同。

○从,才容反。

尔尚弼予一人,永清四海。

秽恶除,则四海长清。

时哉弗可失!”言今我伐纣,正是天人合同之时,不可违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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