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君书 说 民 第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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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 说 民 第 五 商鞅

辩慧,乱之赞也;礼乐,淫佚之征也;慈仁,过之母也;任誉,奸之鼠也。

乱有赞则行,淫佚有征则用,过有母则生,奸有鼠则不止。

八者有群,民胜其政;国无八者,政胜其民。

民胜其政,国弱;政胜其民,兵彊。

故国有八者,上无以使守战,必削至亡;国无八者,上有以使守战,必兴至王。

用善,则民亲其亲;任奸,则民亲其制。

合而復之者,善也;別而规之者,奸也。

章善则过匿,任奸则罪诛。

过匿则民胜法,罪诛则法胜民。

民胜法,国乱;法胜民,兵彊。

故曰:以良民治,必乱至削;以奸民治,必治至彊。

国以难攻,起一取十;国以易攻,起十亡百。

国好力,曰:「以难攻」;国好言,曰:「以易攻」。

民易为言,难为用。

国法作民之所难,兵用民之所易,而以力攻者,起一得十。

国法作民之所易,兵用民之所难,而以言攻者,出十亡百。

罚重,爵尊;赏轻,刑威。

爵尊,上爱民;刑威,民死上。

故兴国行罚则民利,用赏则上重。

法详则刑繁,法简则刑省。

民不治则乱,乱而治之又乱。

故治之於其治,则治;治之於其乱,则乱。

民之情也治,其事也乱。

故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

此谓「治之於其治」也。

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

此谓「治之於其乱」也。

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彊;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

民勇,则赏之以其所欲;民怯,则刑之以其所恶。

故怯民使之以刑,则勇;勇民使之以赏,则死。

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必王。

民贫则弱,国富则淫;淫则有蝨,有蝨则弱。

故贫者益之以刑,则富;富者损之以赏,则贫。

治国之举,贵令贫者富,富者贫。

贫者富,富者贫,国彊。

三官无蝨,国彊;而无蝨久者,必王。

刑生力,力生彊,彊生威,威生德,德生於刑。

故刑多则赏重,赏少则刑重。

民之有欲有恶也,欲有六淫,恶有四难。

从六淫,国弱;行四难,兵彊。

故王者刑於九,而赏出一。

刑於九,则六淫止;赏出一,则四难行。

六淫止,则国无奸;四难行,则兵无敌。

民之所欲万,而利之所出一。

民非一则无以致欲,故作一。

作一则力摶,力摶则彊;彊而用,重彊。

故能生力,能杀力,曰:「攻敌之国」,必疆。

塞私道以穷其志,启一门以致其欲,使民必先其所恶,然后致其所欲,故力多。

力多而不用则志穷,志穷则有私,有私则有弱。

故能生力,不能杀力,曰:「自攻之国」,必削。

故曰王者国不蓄力,家不积粟。

国不蓄力,下用也;家不积粟,上藏也。

国治:断家王,断官彊,断君弱。

重轻刑去,常官则治。

省刑要保,赏不可倍也。

有奸必告之,则民断於心。

上令而民知所以应,器成於家而行於官,则事断於家。

故王者刑赏断於民心,器用断於家。

治明则同,治闇则异。

同则行,异则止。

行则治,止则乱。

治则家断,乱则君断。

治国贵下断,故以十里断者弱,以五里断者彊,家断则有余,故曰日治者王。

官断则不足,故曰夜治者彊。

君断则乱,故曰宿治者削。

故有道之国,治不听君,民不从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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