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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古王者之葬,称墓而已。
《左传》曰:"骰有二陵,其南陵,夏后皋之墓也。"
《书》传亦言:"桐宫,汤墓。"
《周官·家人》:"掌公墓之地。"
并言墓不言陵。
及春秋以降,乃有称丘者。
楚昭王墓谓之"昭丘",赵武灵王墓谓之"灵丘",而吴王阖闾之墓亦名"虎丘"。
盖必其因山而高大者,故二三君之外无闻焉。
《史记·赵世家》:"肃侯十五年,起寿陵。"
《秦本纪》:"惠文王葬公陵,悼武王葬永陵,孝文王葬寿陵。"
始有称陵者。
至汉,则无帝不称陵矣。
宋施宿《会稽志》曰:"自先秦古书,帝王墓皆不称陵,而陵之名实自汉始。"
非也。
○墓祭太甲之书曰:"王祖桐宫居忧。"
此古人庐墓之始。
他国,庶子无爵而居者,可以祭乎?’孔子曰:‘祭哉。
’‘请问其祭如之何?’孔子曰:‘向墓而为坛,以时祭。
若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
’”此古人祭墓之始。
《记》言古不墓祭,宗于去在他国,事之变也;将祭而为坛,礼之权也。
秦兴西戎,宗庙之礼无闻,而特起寝殿于墓侧。
《宋书·礼志》:"汉氏诸陵皆有园寝者,承秦所为也。 说者以为古前庙后寝,以象人君前有朝后有寝也。 庙以藏主,四时祭祀,寝有衣冠,象生之具以荐新。 汉之西京已崇此礼,《叔孙通传》言:“为原庙渭北,衣冠月出游之。"
《韦玄成传》言:"园中各有寝便殿,日祭于寝,月祭于庙,时祭于便殿。 寝日四上食,庙岁二十五词,便殿岁四祠。"
后汉明帝永平元年春正月,帝率公卿已下朝于原陵,如元会仪,而上陵之礼始兴。
曰:"昔京师在长安时,其礼不可尽得闻也。 光武即世始葬于此。 明帝嗣位,逾年群臣朝正,感先帝不复闻见此礼,乃帅公卿百寮就园陵而创焉。 每正月上丁,把郊庙毕,以次上陵,百官、四姓、亲家、妇女、公主、诸王、大夫、外国朝者、侍子、郡国计吏会陵。 八月,饮酌礼亦如之。 洛阳诸陵皆以晦朔、二十四气、伏腊及四时祠庙,日上饭,太官送用物,园令食监典省,其亲陵所宫人随鼓漏理被枕,具盥水,陈妆具。 而十六年正月,明帝当谒原陵,夜梦先帝、太后如平生欢。 既寤,悲不能寐。 即案历,明旦日吉,遂率百官及故客上陵。 其日甘露降于陵树,帝令百官采取以荐。 会毕,帝从席前伏御床,视太后镜奁中物,感动悲涕,令易脂泽妆具,左右皆位,莫能仰视焉。 此特士庶人之孝,而史传之以为盛节。 故陵之崇,庙之杀也;礼之滨,敬之衰也。 蔡邕以为天子事亡如存之意,礼有烦而不可省者,殆曲为之说也,魏武帝葬高陵,有司依汉立陵上祭殿。 至文帝黄初三年,乃诏曰:“先帝躬履节俭,遗诏省约,子以述父为孝,臣以继事为忠。 古不墓祭,皆设于庙。 高陵上殿,屋皆毁坏,车马还厩,衣服藏府,以从先帝俭德之志。"
及文帝自作《终制》,又曰:"寿陵无立寝殿造园邑。"
晋宣王遗令子弟群臣,并不得谒陵。
犹为近古。
梁武帝后,周明帝始,皆谒陵。
唐太宗、玄宗亦并行之。
开元二十年,敕寒食上墓宜编人五礼,永为恒式,而陵寝亦有衣冠嫔御之制。
韩退之《丰陵行》曰:"臣闻神道尚:清静,三代旧制存诸书。 墓藏庙祭不可乱,欲言非职知何如。"
盖深非之也,若明代之制,无车马,无宫人,不起居,不进奉,亦庶几得礼之中者与?
古人于墓之礼,但有奔丧、去国二事。
《记》曰:"奔丧者,不及殡,先之墓,北面坐哭尽哀。 主人之待之也,即位于墓左,妇人墓右,成踊尽哀。"
又曰:"若除丧而后归,则之墓哭,成踊。 束括发,袒,拜宾成踊,送宾反位,又哭尽哀,遂除于家,不哭。"
又曰:"奔兄弟之丧,先之墓而径之家,为位而哭。 所知之丧则哭于宫,而后之墓。"
又曰:"去国则哭于墓而后行,反其国不哭,展墓而入。"
鲁昭公之孙于齐也,与臧孙如墓谋遂行。
吴延州来、季子之于王僚也,复命哭墓。
是则古人之至于墓,皆有哭泣哀伤之事。
而祭者,吉礼也,无舍庙而之墓者也。
孟子言:"孔子没,子贡筑室于场,独居三年,然后归曲沃。"
卫嵩曰:"古人为庙以依神,无庐墓之事。 门人既不得奉其庙祀,而但庐于冢上,以尽其情,此亡于礼者之礼也。 汉以来,乃有父母终而庐墓者,不知其置神主何地,其奉之墓次欤?是野祭之也;其空置之词堂欤?是视其体魄反过其神也。 而悫者以此悸先王之礼,伪者以此博孝子之名,至于今而此风犹未已也。 且孝如曾子,未尝庐墓;孔子封防既反,而弟子后至。 古人岂有庐墓之事哉。"
《史记·孔子世家》:"鲁世世相传,以岁时奉祀孔子冢。 而诸儒亦讲礼、乡饮、大射于孔子冢。 孔子冢大一顷,故所居堂,弟子内,“后世因庙,藏孔子衣冠、琴、车、书。"
夫礼教出于圣人之门,岂有就冢而祭?至乡饮、大射尤不可于冢上行之。
盖孔子教于诛泗之间,所葬之家在讲堂之后,孔子既殁,弟子即讲堂而祀之,且行饮射之礼。
太史公不达,以为祭于冢也。
汉人以宗庙之礼移于陵墓,有人臣而告事于陵者,苏武自匈奴还,诏奉一大牢谒武帝园庙是也。
有上家而会宗族故人及郡邑之官者,楼护为谏大夫使郡国,过齐,上书求上先人冢,因会宗族故人;班伯上书,愿过故郡上父祖冢,有诏大守、都尉以下会是也。
有上冢而太官为之供具者,董贤为侍中、驸马都尉,上冢有会,辄大官为供是也。
有赠溢而赐之于墓者,阴兴夫人卒,肃宗使五官中郎将持节即墓赐策,追溢兴日翼侯是也。
有人主而临人臣之墓者,光武至湖阳,幸樊重墓;霍峻葬成都,先主率群僚临会吊祭,因留宿墓上是也。
有庶民而祭古贤人之墓者,曹昭《东征赋》:"速氏在城之东南兮,民亦飨其丘坟"是也。
人情所趋,遂成习俗。
其流之弊,有如杨伦行丧于恭陵者矣,有如赵宣葬亲而不闭埏隧,因居其中,行服二十徐年者矣。
至乃市贾小民相聚为宣陵孝子者数十人,皆除太子舍人,而礼教于斯大坏矣。
招魂之葬,于古未闻。
《三辅黄图》言:"汉太上皇陵在栋阳北原,在东者太上皇,在西者昭灵后",则疑其始于此矣。
晋东海王越柩为石勒所焚,妃裴氏渡江,欲招魂葬越。
元帝诏有司详议,博士傅纯曰:"圣人制礼,以事缘情。 设冢椁以藏形,而事之以凶;立庙祧以安神,而奉之以吉“送形而往,迎精而还。 此墓庙之大分,形神之异制也。 至于宗庙、寝庙,仿祭非一处,所以广求神之道而独不祭于墓,明非神之所处也。 今乱形神之别,错庙墓之宜,违礼失义,莫大于此。"
于是下诏不许。
唐高宗显庆三年十一月,伊丽道行军副总管萧嗣业擒阿史那贺鲁至京师。
甲午,献于昭陵,总章元年十月,司空李勋破高丽,俘高藏、男建、男产等至京师,献于昭陵。
许敬宗言:"古者军凯旋则饮至于庙,未闻献馘于陵者。 然陛下奉园寝与宗庙等,可行不疑。"
此亦所谓自我作古者矣。
唐时陵寝尝有鹰犬之奉,玄宗开元二年四月辛未,诏曰:"园陵之地,衣冠所游。 凡厥有司,罔不祗事。 顷者别致鹰狗,供奉山陵,至于料度,极多费损。 昔戒禽荒,既非寻常所用;远惟龙驭,每以仁爱为心。 彼耕象与耘鸟,且增哀慕;岂飞苍而走黄,更备畋猎;有乖仪式,无益崇严,诸陵所有供奉鹰狗等,并宜即停。"
天宝二年八月,制曰:"祀者,所以展诚敬之心;荐新者,所以申霜露之思。 自流火届期,商风改律,载深追远,感物增怀。 且《诗》著授衣,令存休烷。 在于臣子,犹及恩私。 恭事园陵,未标典式。 自今以后,每至九月一日,荐衣于陵寝,贻范千载,庶展孝思。 且仲夏端午,事无典实,传之浅俗,遂乃移风。 况乎以孝道人,因亲设教,感游衣于汉纪,成献报于礼文。 宣示庶僚,令知朕意。"
今关中之俗,有所谓送寒衣者,其遗教也。
○厚葬《晋书·索传》:"建兴中,盗发汉霸、杜二陵,多获珍宝。 帝问曰:‘汉陵中物,何乃多邪!’对曰:‘汉天子即位一年而为陵,天下贡赋,三分之一供宗庙,一供宾客,一充山陵。 武帝享年久长,比崩,而茂陵不复容物,其树皆已可拱。 赤眉取陵中物,不能减半,于今犹有朽帛委积,珠玉未尽,此二陵是俭者耳,亦百世之诫。"
按《史、己·孝文纪》言:"治霸皆以瓦器,不得以金银铜锡为饰。"
而刘向《谏昌陵疏》,亦以孝文薄葬,足为后王之则。
然考之《张汤传》,则武帝之世己有盗发孝文园瘗钱者矣。
盖自春秋列国以来,厚葬之俗,虽以孝文之明达俭约,且犹不能尽除,而史策所书,未必皆为实录也。
《左传·成公二年》:"八月,宋文公卒。 始厚葬,用蜃炭,益车马,始用殉。 重器备,椁有四阿,棺有翰桧。 君子谓华元、乐举:于是乎不臣。 臣,治烦去惑者也,是以伏死而争。 今二子者,君生则纵其惑,死又益其侈,是弃君于恶也,何臣之为!"
《吕氏春秋·节丧篇》曰:"审知生,圣人之要也;审知死,圣人之极也。 知生也者,不以害生,养生之谓也;知死也者,不以害死,安死之谓也。 此二者,圣人之所独决也。 凡生于天地之间,其必有死,所不免也。 孝子之重其亲也,慈亲之爱其子也,痛于肌骨,性也,所重所爱,死而弃之沟壑,人之情不忍为也。 故有葬死之义,葬也者,藏也,慈亲孝子之所慎也。 慎之者,以生人之心虑。 以生人之心为死者虑也,莫如无动,莫如无发,无发无动,莫如无有可利,则此之谓重闭。 古之人有藏于广野深山而安者矣,非珠玉国宝之谓也。 葬不可不藏也,葬浅则狐狸扣扣之,深则及于水泉,故凡葬必于高陵之上,以避狐狸之患,水泉之淹。 此则善矣,而忘奸邪盗贼寇乱之难,。 岂不惑哉!譬之若瞽师之避柱也,避柱而疾触弋也,狐狸、水泉、奸邪、盗贼、寇乱之患,此弋之大者也。 慈亲孝子避之者,得葬之情矣。 善棺椁,所以避缕蚁蛇虫也,今世俗大乱之主,愈侈其葬,则心非为乎死者虑也,生者以相矜尚也。 侈靡者以为荣,节俭者以为陋。 不以便死为故,而徒以生者之诽誉为务,此非慈奈孝子之心也。 民之于利也,犯流矢,蹈白刃,涉血势肝以求之。 野人之无闻者,忍亲戚、兄弟、知交以求利。 今无此之危,无此之丑。 其为利甚厚,乘车食肉,泽及子孙,虽圣人犹不能禁,而况于国弥大,家弥富,葬弥厚,含珠鳞施、玩好货宝、钟鼎壶滥、舆马衣被戈剑不可胜数,诸养生之具无不从者。 题凑之室,棺淳数袭,积石积炭,以环其外。 好人闻之,传以相告。 上虽以严威重罪禁之,犹不可以止。 且死者弥久,生者弥疏;生者弥疏,则守者弥怠;守者弥怠,而葬器如故,其势固不安矣。"
《安死篇》曰:"世之为丘垄也,其高大若山,其树之若林,其设阙庭、为宫室、造宾阼也若都邑。 以此观世示富则可矣,以此为死则不可也,夫死,其视万岁犹一寅也。 人之寿久之不过百,中寿不过六十,以百与六十为无穷者之虑,其情必不相当矣,以无穷为死者之虑则得之矣。 今有人于此、为石铭,置之垄上曰:‘此其中之物具珠玉好玩、财物宝器甚多,不可不们,们之必大富,世世乘车食肉。 ’人必相与笑之,以为大惑。 世之厚葬也有似于此,自古及今,未有不亡之国也;无不亡之国,是无不们之墓也。 以耳目所闻见,齐、荆、燕尝亡矣,宋、中山已亡矣,赵、魏、韩皆亡矣,其皆故国矣。 自此以上者,亡国不可胜数。 是故大墓无不扌日也,而世皆争为之,岂不悲哉!君之不令民,父之不孝子,兄之不悌弟,皆乡里之所釜者而逐之。 惮耕稼采薪之劳,不肯官人事,而祈美衣侈食之乐,智巧穷屈,无以为之。 于是乎聚群多之徒,以深山广泽林豪朴击遏夺,又视名丘大墓葬之厚者求舍便居,以微扌日之,日夜不休,必得所利,相与分之。 夫有所爱所重,而令奸邪盗贼寇乱之人卒必辱之,此孝子、忠臣、亲父、交友之大事。 尧葬于林,通树之;舜葬于纪,市不变其肆;禹葬于会稽,不变人徒。 是故先王以俭节葬死也,非爱其费也,非恶其劳也,以为死者虑也。 先王之所恶,惟死者之辱也。 发则必辱,俭则不发,故先王之葬必俭必合必同。 何谓合?何谓同?葬于山林则合乎山林,葬于陵隰则同乎陵隰,此之谓爱人,夫爱人者众,知爱人者寡,故宋未亡而东冢扌日,齐未亡而庄公家扌日。 国安宁而犹若此,又况百世之后而国已亡乎?故孝子、忠臣、亲父、交友不可不察于此也,夫爱之而反危之,其此之谓乎,鲁季孙有丧,孔子往吊之,人门而左,从容也。 主人以收,孔子径庭而趋,历级而上,曰:‘以宝玉收,譬之犹暴骸中原也。 ○前代陵墓汉高帝十二年十二月,诏曰:“秦皇帝、楚隐王、魏安厘王、齐愍王、赵悼襄王,皆绝亡后,其与秦皇帝守冢二十家,楚、魏、齐各十家,赵及魏公子无忌各五家,令视其冢,复,亡以与他事。"
魏明帝景初二年五月,戊子,诏曰:"昔汉高创业,光武中兴,谋除残暴,功昭四海,而坟陵崩颓,童儿牧竖践蹋其上,非大魏尊崇所承代之意也。 其表高祖、光武陵四面各百步,不得使民耕牧樵采。"
宋武帝永初元年闰月王午朔,诏曰:"晋世帝后及藩王诸陵守卫,宜便置格。 其名贤先哲见优前代,或立德著节,或宁乱庇民,坟墓未远,并宜洒扫。 主者具条以闻。"
南齐明帝建武二年十二月丁酉,诏曰:"旧国都邑,望之怅然,况乃身经南面,负宸居,或功济当时,德章一世,而莹垄茔秽,封树不修,岂直嗟深牧竖,悲甚信陵而已哉。 昔中京沦覆,鼎玉东迁,晋元缔构之始,简文遗咏在民,而松门夷替,埏路棒芜,虽年代殊往,抚事兴怀。 晋帝诸陵,悉加修理,并增守卫。"
梁武帝天监六年,诏曰:"命世兴王,嗣贤传业,声称不朽。 人代徂迁,二宾以位,三恪义在,时事浸远,宿草棒芜,望古兴怀,言念枪然。 晋、宋、齐三代诸陵,有司勤加守护,忽令细民侵毁。 作兵有少,补使充足。 前无守视,并可量给。"
魏高祖太和二十年五月丙戌,诏汉、魏、晋诸帝陵各禁方百步不得樵苏践藉。
孝明熙平元年七月,诏曰:"先贤列圣,道冠生民,仁风盛德,焕乎图史,暨历数永终,迹随物变,陵隧杳霭,鞠为茂草。 古帝诸陵多见践藉,可明敕所在,诸有帝王坟陵,四而各五十步,勿听樵牧。"
隋场帝大业二年十二月庚寅,诏曰:"前代帝王,因时创业,君民建国,礼尊南面。 而历运推移,年世永久,丘垄残毁,樵牧相趋,莹兆湮芜,封树莫辨。 兴言沦灭,有怆于怀,自古以来帝王陵墓,可给随近十户,蠲其杂役,以供守视,"唐玄宗天宝三载十二月,诏:"自古圣帝明王陵墓,有颓毁者,宜令管内量事修茸,仍明立标记,禁其樵采。"
古人于异代山陵,必为之修护若此。
宋熙宁中,兴利之臣建议:"前代帝王陵寝,许民请射耕垦。 而唐之诸陵悉见芟削,昭陵乔木翦伐无遗。"
传》。
小民何识,自上导之,靡存爱树之思,但逐樵苏之利。
吁,非一朝之故矣。
金太宗天会二年二月,诏:"有盗发辽诸陵者罪死。"
七年二月甲戌,诏:"禁医巫阎山辽代山陵樵采。"
独元之世祖纵杨琏真伽发宋会稽攒宫不问,此自古所无之大变也。
《实录》:洪武九年八月己酉,遣国子生周渭等三十一人分视历代帝王陵寝,命百步内禁人樵牧,设陵户二人守之,有经兵燹而崩摧者,有司督近陵之民以时封培。
每三年一遣使致祭,其后每登极诏书并有此文,而有司之能留意者鲜矣。
魏高祖太和十九年九月丁亥,诏曰:"诸有旧墓铭记见存昭然为时人所知者,三公及位从公者,去墓三十步;尚书令仆丸列,十五步:黄门五校,十步,各不听垦殖。"
陈文帝天嘉六年八月丁丑,诏曰:"梁室多故,祸乱相寻,兵甲纷纸,十年不解。 不逞之徒虐流生气,无赖之属暴及徂魂。 江左肇基,王者攸宅。 金行水位之主,木运火德之君。 时更四代,岁逾二百。 若其经纶王业,绅民望,忠臣孝子,何世无之?而零落山丘,变移陵谷,咸皆翦伐,莫不侵残。 玉杯得于民间,漆简传于世载。 无复五株之树,罕见千年之表。 自天祚光启,恭惟揖让,爰暨朕躬,聿修祖武。 虽复旌旗服色,犹行杞、宋之封;每车驾巡游,眇瞻河洛之路。 故桥山之祀,苹藻弗亏;骊山之坟,松柏恒守。 惟戚藩旧垄,士子故茔,掩堇未周,樵牧犹众。 或亲属流隶,负上无期;子孙冥灭,手植何寄?汉高留连于无忌,宋祖惆怅于子房,丘墓生哀,性灵共侧者也,朕所以兴言永日,思慰幽泉。 惟前代侯王,自古忠烈,坟冢被发,绝无后者,可简行修治,墓中树木勿得樵采。 庶幽显式畅,称朕意焉。"
唐太宗贞观四年九月王午,诏曰:"钦若稽古,缅想往册,英声茂实,志深褒尚。 始兹巡省,眺瞩中涂,汉氏诸陵,北阜斯托,寂寥千载,邈而无祀。 历选列辟,遗迹可观;良宰名卿,清徽不灭,宜令所司,普加研访。 爰自上古,泊于隋室,诸有明王圣帝,盛德宠功,定乱弭灾,安民济物,及贤臣烈士,立言显行,纬武经文,致君利俗,丘垄可识,茔兆见在者,各随所在条录申奏。 每加巡简,禁绝刍牧,春秋二时为之致祭。 若有毁坏,即宜修补。 务令周尽,以称朕意。"
是则不独前代山陵,即士大夫之丘墓并为封禁,亦兴王之一事,可为后法者矣。
○停丧停丧之事,自古所无。
自建安离析,永嘉播窜,于是有不得已而停者,常炜言:"魏晋之制,祖父未葬者,不听服官。"
而御史中丞刘隗奏:"诸军败亡,失父母,未知吉凶者,不得仕进宴乐,皆使心丧,有犯,君子废,小戮。"
生者犹然,况于既殁?是以充州刺史滕恬丁零翟所杀,尸丧不反。
恬子羡仕宦不废,论者嫌之,齐高帝时,乌程令顾昌玄坐父法秀宋泰始中北征尸骸不反,而昌元宴乐嬉游,与常人无异,有司请加以清议。
振武将军丘冠先为休留茂所杀,丧尸绝域,不可复寻。
世祖特敕,其子雄方敢人仕。
当江左偏安之日,而犹申此禁,岂有死非战场,棺非异域,而停久不葬,自同平人,如今人之所为者哉!《晋书·贺循传》:"为武康令,俗多厚葬,及有拘忌回避岁月停丧不葬者,循皆禁焉。"
《旧唐书·颜真卿传》:"时有郑延祚者,母卒,二十九年殡僧舍坦地。 真卿劾奏之。 兄弟终身不齿,下耸动。"
《册府元龟》:后周太祖广顺二年十一月丙午,敕"古者立封树之制,定丧葬之期,著在经典,是为名教。 泊乎世俗衰薄,风化陵迟,亲殁而多阙送终,身后而便为无主,或羁束于仕宦,或拘忌于阴阳,旅榇不归,遗骸何托?但以先玉垂孝子因心,非以厚葬为贤,只以称家为礼。 扫地而祭,尚可以告虔;负土成坟,所贵乎尽力。 宜颁条令,用警因循。 庶使九原绝抱恨之魂,千里无不归之骨。 绅人士,当体兹怀。 应内外文武臣僚幕职州县官选人等,今后有父母祖父母亡殁,未经迁葬其主家之长不得辄求仕进,所由司亦不得申举解送。"
而《宋史》王子韶以不葬父母贬官,刘兄弟以不葬父母夺职。
后之王者,以礼治人,则周祖之诏、鲁公之劾不可不著之甲令。
但使未葬其亲之子若孙,绅不许人官,士人不许赴举,则天下无不葬之丧矣。
张稷若尔歧,采皇甫谧之名,作《笃终论》。
其下篇曰:"葬之习于侈也,于是有久而不克葬者,是徒知备物丰仪之为厚义亲,而不知久而不葬之大悖于礼也,先王之制丧礼,始死而袭,袭而敛,三日而殡,殡而治葬具,其葬也,贵贱有时,天子七月,诸侯五月,大夫三月,士逾月。 先时而葬者,谓之得葬;后时而葬者,谓之怠丧。 其自袭而敛,自敛而殡,自殡而葬,中间皆不治他事,各视其力,日夕拮据,至葬而已,以为所以计安亲体者,必至乎葬而始毕也。 袭也,敛也,殡也,皆以期成乎葬者也。 殡则不可不葬,犹之袭则不可不敛,敛则不可不殡,相待而为始终者也,故不可以他事间也。 今有人亲死逾日而不袭,逾旬而不敛,逾月而不殡,苟非狂易丧心之人,必有痛乎其中者矣。 至于累年而不葬,则相与安之,何也?殡者必于客位,所以宾之也;父母而宾之,人子之所不忍也。 而为之者,以将葬,故宾之也,所以渐即乎远也,殡而不葬,是使其亲退而不得返于寝,进而不得即于墓,不犹之客而未得归,归而未得至者与?非人事之至难安,而人子之大不忍者与?《丧服小记》曰:“久而不葬者,惟主丧音不除,其徐以麻终月数者,除丧则已。"
孔氏曰:"久而不葬,谓有事碍不得依月葬者,则三年冠服身,皆不得祥除。 主丧者,谓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孙为祖,皆为丧主,不得除也。 其徐谓期以下至缌也。 《孔子丛子》:司徒文子问于子思,曰:‘丧服既除,然后乃葬,则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丧未葬,服不变,除何有焉?,乃知古之人有不幸有故不得葬其亲者,虽逾三年,不除服。 其心所痛在于未葬,以为与未及三月者同实也。 与未及三月者同实,斯不得计时而即吉矣。 何也?丧之即吉,始于虞而成于禫。 虞之为礼,起于既葬,送形而往,迎精而反,故为虞以安之。 未葬则无所为而虞,不虞则卒哭而,皆无所为而举,卒哭与不得举,又何为而可以练?何为而可以祥且禫?故虽逾三年,与未及三月者同实也。 未及三月而欲举祥禫之礼,行道之人弗忍矣。 斯其所以可以除而弗除与?斯其所以宁敛形还葬,县棺而封,而必不敢为溢望奢求,以至于久而不葬也与?由是言之,则人子之未葬其亲者,未可以虞,未可以卒哭也,未可以虞,未可以卒哭,而可以服官乎,反末代之浇风,举百王之坠制,必有圣人起而行之者。"
陈可大曰:"以麻终月数者,期以下至缌之亲,以主人未葬,不得变葛,故服麻以至月数足而除,不待主人丧后之除也。 然其服犹必收藏,以俟送葬也。 夫未葬之丧,期已下至缌之亲且不得变葛、而为之子者乃循葬毕之制,而练而祥而禫,是则今之人其无父母也久矣。 ’"
魏刘仲武娶母丘氏,生子正舒、正则。
及母丘俭败,仲武出其妻,更娶王氏,生陶,仲武为母丘氏立别舍,而不告绝。
及母丘氏卒,正舒求葬,陶不许。
正舒不释服,讼于上下,位血露骨,衰裳缀络,数十年弗得,以至死亡。
宋海虞令何子平母丧去官,哀毁逾礼,属大明末,东土饥荒,继以师旅,八年不得营葬,昼夜号哭,常如袒括之日,冬不衣絮,夏不就清凉,一日以米数合为粥,不进盐菜。
所居屋败,不敝风日,兄子伯兴欲为耷理,子平不肯,曰:"我情事未申,天地一罪人耳,屋何宜覆?"蔡兴宗为会稽太守,甚加矜重,为营冢矿。
梁殷不佞为武康令,会江陵陷,而母卒,道路隔绝,不得奔赴,四载之中,昼夜号泣。
及陈高祖受禅,起为戎昭将军,除娄令。
至是,四兄不齐始迎丧柩归葬。
不佞居处礼节,如始闻丧,若此者又三年,唐欧阳通为中书舍人,丁母忧,以岁凶未葬,四年居庐,不释服。
冬月,家人密以毡絮置所眠席下,通觉,大怒,遽令撤之。
元孙瑾父丧,停柩四载,衣不解带。
此数事可为不得已而停丧者之法。
近年亦有一二知礼之士,未克葬而不变服者。
而或且讥之曰:夫饮酒食肉处内,与夫人间之交际往来,一一如平人,而独不变衣冠,则文存而实亡也。
文存而实亡,近于为名。”
然则必并其文而去之,而后为不近名邪?子贡欲去告朔之饩羊,子曰:"赐也,尔爱其羊,我爱其礼。"
呜呼,夫习之难移久矣。
自非大贤,中人之情鲜不动于外者。
圣人为之弁冕衣裳,佩玉以教恭,衰麻以教孝,介胃以教武,故君子耻服其服而无其容。
使其未葬而不释衰麻,则其悲哀之心、痛疾之意必有触于目而常存者。
此子游所谓以故兴物,而为孝子仁人之一助也,奚为其必去之也?《诗》曰:"庶见素兮,我心蕴结兮,聊与子如一兮。"
哀公问曰:"绅委章甫,有益于仁乎?"孔子作色而对曰:"君胡然焉!衰麻苴杖者,志不存乎乐。 非耳弗闻,服使然也。"
后之议礼者,必有能择于斯者矣。
又考《实录入永乐七年七月甲戌,仁孝皇后丧再期。
皇太子以母丧未葬,禫后仍素服视事。
至几筵,仍衰服。
八年七月乙巳,仁孝皇后忌日,以未葬,礼同大祥。
夫天子之子尚且行之,而谓不可通于士庶人乎?
侈于殡埋之饰,而民遂至于不葬其亲;丰于资送之仪,而民遂至于不举其女,于是有反本尚质之思,而老氏之书,谓礼为忠信之薄,而乱之首,则亦过矣。
岂知《召南》之女,迫其谓之。
而夫子之告子路曰:"敛手足形,还葬而无椁,称其财,斯之谓礼。"
何至如《盐铁论》之云"送死殚家,遣女满车";齐武帝诏书之云"斑白不婚,露棺累叶"者乎?马融有言:"嫁娶之礼,俭则婚者以时矣;丧祭之礼,约则终者掩藏矣。"
林放问礼之本,孔子曰::礼,与其奢也,宁俭。”
其正俗之先务乎?
○假葬晋武帝太康中,前太子洗马郄诜寄止卫国文学讲堂十余年。
母亡,不致丧归,便于堂北壁外下棺,谓夕假葬。
葬,携将老母渡江。”
"假葬"字始见于此。
三年即吉,诏用为征东参军,论者以为不合礼。
《郑志》曰:"赵商问:‘主丧者不除。 今人违离邦族,假葬异国,礼不大备,要亦有反土之意。 三年阂矣,可得除否?,答曰:‘葬者,送亲之终。 假葬法后代巧伪,反可以难礼乎?’"○改殡古人改殡之礼,必反于宫寝,不拘即远之制。
齐庄公以襄公二十五年为崔杼所弑,葬诸士孙之里。
二十八年,崔庆既死。
十二月乙亥朔,齐人迁庄公殡于大寝,以其棺尸崔杼于市。
二十九年二月癸卯,齐人葬庄公于北郭。
夫自郭外之葬,历三年之久。
出而迁之路寝,为之改殡,不以宫廷为忌,不以兵死为嫌,古人送往慎终之礼如此。
汉和帝以梁贵人酷殁,敛葬礼阙,乃改殡于承光官,追服丧制,盖附身、附棺之物,人子所宜自尽。
若宋之高宗于梓宫入境,即承之以椁,上以欺其先人,下以欺其百官兆姓,诚千古之罪人矣。
《册府无龟》载:"后唐庄宗同光二年八月,遣宗正少卿李琼往曹州,简行哀帝陵寝。 三年正月丙申,敕曰:“朕顾惟寡德,获嗣丕图,奉先之道常勤,送往之诚靡怠。 爱自重兴庙社,载展郊,旋荡涤于瑕疵,复涵儒于庆泽。 盖忧劳静国,旷坠承桃,御朽若惊,涉川为惧,由是推移岁月,郁滞情怀。 恭念昭宗晏驾之辰,少帝登遐之日,咸罹虺毒,速殒龙髯,委冠剑于仇雠,托山陵于枭境。 静惟规制,岂叶度程,存怆结以弥深,固寝兴而增惕。 虔思改卜,式慰允怀,宜令所司,别选园陵,备礼迁葬,贵雪幽明之恨,以申追慕之心。 凡百臣僚,体朕哀感。"
虽有是命,以年饥财不足而止。
○火葬火葬之俗盛行于江南,自宋时已有之。
《宋史》:"绍兴二十六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言:‘今民俗有所谓火化者,生则奉养之具惟恐不至,死则潘而捐弃之。 国朝著令,贫无葬地者,许以官地安葬。 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悉皆焚弃。 韩琦镇并州,以官钱市田数顷,给民安葬,至今为美谈,然则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礼法,正守臣之职也。 事关风化,理宜禁止,仍饬守臣措置荒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 ’从之。"
"景定二年,黄震为吴县尉,乞免再起化人亭。 状曰:‘照对本司久例,有行香寺曰通济,在城外西南一里。 本寺久为焚人空亭约十间以罔利,合城愚民悉为所诱,亲死即举而付之烈焰,余骸不化,则又举而投之深渊。 哀哉,斯人何辜,而遭此身后之大戮邪?震久切痛心,以人微位下,欲言未发。 乃五月六日夜,凤雷骤至,独尽撤其所谓焚人之亭而去之。 意者秽气彰闻,冤魂共诉,皇天震怒,为绝此根。 越明日,据寺僧发觉,陈状,为之备申使府,盖亦幸此亭之坏耳。 案吏何人,敢受寺僧之嘱,行下本司,勒令监造!震窃谓此亭为焚人之亲设也,人之焚其亲,不孝之大者也,此亭其可再也哉。 谨案,古者小敛、大敛以至殡葬,皆僻踊,为迁其亲之尸而动之也,况可得而火之邪?举其尸而界之火,惨虐之极,无复人道,虽量尤作五虐之法,商纣为炮烙之刑,皆施之于生前,未至戮之于死后也。 展禽谓夏父弗忌必有殃,既葬,焚烟彻于上,或者天实灾之,然谓之殃,则凶可知也。 楚子期欲焚麇之师,子西戒不可,虽敌人之尸犹有所不忍也。 卫侯掘褚师定子之墓,焚之于平庄之上,殆自古以来所无之事。 田单守即墨之孤邑,积五年,思出万死一生之计以激其民,故袭用其毒,误燕人掘齐墓,烧死人,齐人望之涕位,怒十倍,而齐破燕矣。 然则焚其先人之尸,为子孙者所痛愤,而不自爱其身,故田单思之五年,出此诡计以误敌也。 尉伦在粤,闻汉掘烧其先人冢,陆贾明其不然,与之要约,亦曰:‘反则掘烧王先人冢耳。 ’举至不可闻之事以相恐,非忍为之也。 尹齐为淮扬都尉,所诛甚多,及死,仇家欲烧其尸,尸亡去归葬,说者谓其尸飞去。 夫欲烧其尸,仇之深也;欲烧之而尸亡,是死而有灵,犹知烧之可畏也。 汉广川王去淫虐无道,其姬昭信共杀幸姬王昭平、王地徐及从婢三人,后昭信病,梦昭平等,乃掘其尸,皆烧为灰,去与昭信旋亦诛死。 王莽作焚如之刑,烧陈良等,亦遂诛灭。 东海王越乱晋,石勒剖其棺,焚其尸,曰:‘乱天下者,此人也,吾为天下报之!’夫越之恶固宜至此,亦石勒之酷而忍为此也。 王敦叛逆,有司出其尸于瘗,焚其衣冠斩之,所焚犹衣冠耳。 惟苏峻以反诛,焚其骨。 杨元感反,隋亦掘其父素冢,焚其骸骨,惨虐之门既开,因以施之极恶之人,然非治世法也。 隋为仁寿宫,役夫死道上,杨素焚之,上闻之,不悦。 夫淫刑如隋文且不忍焚人,则痛莫甚于焚人者矣。 蒋元晖渎乱宫闱,朱全忠杀而焚之,一死不足以尽其罪也。 然杀之者常刑,焚之者非法,非法之虐且不可施之诛死之罪人,况可施之父母骨肉乎!世之施此于父母骨肉者,又往往拾其遗烬而弃之水,则宋诛太子劭、逆党王鹦鹉、严道育,既焚而扬灰于河之故智也,惨益甚矣!而或者乃以焚人为佛法,然闻佛之说戒火自焚也。 今之焚者戒火邪?人火邪?自焚邪?其子孙邪?佛者外国之法,今吾所处中国邪?外国邪?有识者为之痛惋久矣。 今通济寺僧焚人之亲以罔利,伤风败俗,莫此为甚。 天幸废之,何可兴之?欲望台慈矜生民之无知,念死者之何罪,备榜通济寺,风雷已坏之,焚人亭不许再行起置。 其于哀死慎终,实非小补。 然自宋以来,此风日盛,国家虽有漏泽园之设,而地窄人多,不能遍葬,相率焚烧,名日火葬,习以成俗。 谓宜每里给空地若干为义冢,以待贫民之葬,除其租税。 而更为之严禁,焚其亲者,以不孝罪之。 庶乎礼教可兴,民俗可厚也。"
呜呼!古人于服器之微犹不敢投之于火,故于重也埋之,于杖也断而弃之,况敢焚及于尸柩乎?茶毗之教始于沙门,塞外之风被于华夏,辛有之适伊川,其亦预见之矣。
为国以礼,后王其念之哉!
宋以礼教立国,而不能革火葬之俗,于其亡也,乃有杨琏真伽之事。
漏泽园之设起于蔡京,不可以其人而废其法。
○期功丧去官古人于期功之丧,皆弃官持服。
《通典》:"安帝初,长吏多避事弃官。 乃令:自非父母服,不得去职。"
考之于书,如韦义以兄顺丧去官,杨仁以兄丧去官,谯玄以弟服去官,戴封以伯父丧去官,马融遭兄子丧自劾归,陈以期丧去官,贾逵以祖父丧去官。
又《风俗通》云:"范滂,父字叔矩,博士征,以兄忧不行。"
《刘衡碑》云:"为勃海王郎中令,以兄琅邪相忧,即日轻举。"
《国令赵君碑》云:"司徒杨公,避以兄忧,不至。"
则兄丧亦谓之忧也。
《曹全碑》云:"迁右扶风槐里令,遭同产弟优,弃官。"
则弟丧亦谓之忧也。
《度尚碑》云:"除上虞长,以从父忧,去官。"
《杨著碑》云:"高阳令,遭从兄沛相忧,笃义忘宠,飘然轻举。"
则从父、从兄丧亦谓之忧也。
《陈重传》云:"举尤异,当迁为会稽太守,遭姊忧去官。"
则姊丧亦谓之忧也。
《王纯碑》云:"拜郎,失妹宁归,遂释印绂。"
晋陶渊明作《归去来辞》,自序曰:"寻程氏妹丧于武林,情在骏奔,自免去职。"
则已嫁之妹,犹去官以奔其丧也。
晋《嵇绍传》:"拜徐州刺史,以长子丧去职。"
则子之丧亦可以去官也。
后汉末时,人多不行妻服。
荀爽引据大义,正之经典,虽不悉变,亦颇有改者。
晋泰始中,杨族有伯母服未除而应孝廉,举博士,韩光议以宜贬。
又言:天水大守王孔硕,举杨少仲为孝廉,有期之丧而行,甚致清议。
而潘岳《悼亡诗》曰:"期月周,戚戚弥相愍。"
又曰:"投心遵朝命,挥涕强就车。"
是则期丧既周,然后就官之证。
今代之人躁于得官,轻于持服,令晋人见之,犹当耻与为伍,况三代圣贤之列乎!《晋书·傅咸传》"惠帝时,司隶荀恺从兄丧,自表赴哀。 诏听之而未下,悄乃造太傅杨骏。 咸奏曰:‘死丧之威,兄弟孔怀,同堂亡陨,方在信宿。 圣恩矜悯,听使临丧,诏旨未下,辄行造谒,急谄媚之敬,无友于之情,宜加显贬,以隆风教。 ’"《张辅传》:"梁州刺史杨欣有姊丧,未经旬,车骑长史韩预强聘其女为妻。 辅为中正,贬预,以清风俗。"
《刘魄传》:"世子文学王籍之居叔母丧而婚,东阁祭酒颜含在叔父丧嫁女,隗并奏之。 庐江太守梁龛明日当除妇服,今日请客奏伎,丞相长史周ダ等三十余人同会。 魄奏曰:‘夫嫡妻长子,皆杖居庐,故周景王有三年之丧。 既除而宴,《春秋》犹讥。 况龛匹夫,暮宴朝祥,慢服之愆,宜肃丧纪之礼,请免龛官,削侯爵。 ダ等知龛有丧,吉会非礼,宜各夺俸一月。 ’从之。"
《谢安传》:"期丧不废乐,王但之以书喻之,不从。 衣冠效之,遂以成俗,世颇以此讥焉。"
当日期功之丧,朝廷犹以为重,是以上挂弹文,下干乡议。
其武安传》:"丞相语灌夫曰:‘吾欲与仲孺过魏其侯,会仲孺有服。"
索隐曰:"服谓期功之服。"
是则汉时有服不预宴会之证。
们日唐书·王方庆传》:"奏言:‘令杖期大功丧未葬,不预朝贺。 未终丧,不预宴会。 比来朝官不遵礼法,身有哀容,陪预朝会,手舞足蹈,公违宪章,名教既亏,实玷皇化。 伏望申明令式禁断。 ’"唐时格令,未坠前经。
今则有说齐衰而入大夫之门,停殡宫而召亲朋之会者,至乃泰踊方闻,衿ひ己饰,败礼伤教,日异岁深,宜乎《板荡》之哀,甚于永嘉之世。
呜呼!有人心者则宜于此焉变矣。
裴庭裕《东观奏记》:"大中朝,有前乡贡进士杨仁赡女弟出嫁前进士于环。 纳函之日,有期丧,仁赡不易其日,宪司纠论,贬康州参军,驰驿发遣。"
《册府元龟》:"后唐明宗天成二年九月,敕原州司马聂屿,擢从班列,委佐亲贤,不守条章,强买店宅。 细询行止,颇骇听闻。 丧妻未及于半年,别成姻媾;弃母动逾于千里,不奉晨昏。 令本处赐死。"
唐季五代之时其法犹重。
《册府元龟》:"唐薛膺为左补阙,弟齐临陈,为飞矢所中,卒。 膺闻难,不及请告,驰马以赴,与弟褒、庠处丧如礼。 膺去左补阙,库去河南县尉,直弘文馆,与褒皆屏居外野,布中终丧。 蹈名教者推之。"
《宋史》:"王岩叟为径州推官,闻弟丧,弃官归养。"
"吕祖俭监明州仓,将上,会兄祖谦卒。 部法:半年不上者为违年。 祖俭必欲终期丧,朝廷从之。 诏违年者以一年为限,自祖俭始。"
然史之所书亦寥寥矣。
汉人有以师丧去官者,如延笃、孔昱、刘焉,并见于史。
而苟淑之卒,李膺时为尚书,自表师丧,则朝廷固已许之矣。
其亦子贡筑室于场,二三子群居则之遗意也与?
○缌丧不得赴举宋天禧三年正月乙亥,诸路贡举人郭稹等四千三百人见于崇政殿,时稹冒缌丧赴举,为同辈所讼。
上命典谒诘之,引服。
付御史台劾问,殿三举;同保人并赎金,殿一举。
今制,非三年之丧皆得赴举。
故士弥躁进,而风俗之厚不如昔人远矣。
○丧娶《春秋·文公二年》:"冬,公子遂如齐纳币。"
《公羊传》:"纳币不书,此何以书?讥。 何讥尔?丧娶也。 娶在三年之外,则何讥乎丧娶?三年之内不图婚。"
何休注曰:"僖公以十二月薨,至此未满二十五月。 又礼,先纳采、问名、纳吉,乃纳币,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内,故云尔。 然则纳市犹讥,而况于昏嫁乎!"唐高宗永徽中,衡山公主将出降长孙氏,议者以时既公除,合行吉礼。
于志宁上疏言:"《礼记》曰:‘女子十五而笄,二十而嫁。 有故,二十三而嫁。 ’郑玄云:‘有故,谓遭丧也。 ’《春秋》书鲁庄公如齐纳币,杜预云:‘母丧未再期而图婚:二《传》不讥失礼,明故也。 ’此则史策具载,是非历然,断在圣情,不待问于臣下。 其有议者云:准制公除之后,须并从吉。 此汉文创制其仪,为天下百姓。 至于公主服是斩衰,纵使服随例除,无宜情随例改。 心丧之内,方复成婚,非惟违于《礼经》,亦是人情不可,伏惟陛下嗣膺宝位,临统万方,理宜继美羲、轩,齐芳汤、禹。 弘奖仁孝之日,敦崇名教之秋,伏愿遵高宗之令轨,略孝文之权制,国家于法无亏,公主情礼得毕。"
于是诏公主待三年服阕,然后成礼。
岂非有国之典本于天经地义,故守礼之臣犹得引经而争者哉。
《晋书·载记》言:"石勒下书,禁国人不听在丧嫁娶。"
《金史·章宗纪》:"承安五年三月戊辰,定妻亡服内昏娶听离法。 七月癸亥,定居祖父母丧昏娶听离法。"
僭国闰朝犹然,今人反不讲此。
《实录》:"正统十三年四月,楚王季叔奏弟大冶王季Й择武昌护卫指挥同知翟政妹为妃。 昏期在迩,不意叔崇阳王孟炜薨逝,季Й应持服,未敢成昏。 上命礼部议,言:‘王于崇阳王当服期年。 缘崇阳王未薨之先,君命已下,节册到日,合令妃翟氏拜受,候月医满成昏。 ’从之。"
天顺三年十月庚戌,潘王佶享奏父康王存日,择潞州民李刚女为弟永年王妃,李磐为妹长平郡主仪宾,己受封册,未及成昏,而父王薨。
今父丧已越大祥,阴阳书谓明年为弟妹婚不利,乞允于今年择日嫁娶。
礼部侍郎邹斡言:"三年之丧,礼之大者。 服内成亲,律有明禁。 今潘王与郡王、郡主俱父丧未终;乃惑于阴阳之说,而欲废此丧制;乞行长史司启王,惮待服阕成礼。"
上曰:"是长史不能辅导之罪也,其命巡按御史执问如律。"
十月癸丑,广灵王逊民薨。
癸酉,敕灵丘王逊全曰:"所奏第四子、第五子俱镇国将军,并女临城县主,俱已奏报,欲于本年九月后成婚。 且尔兄初丧,正哀戚不暇之时,乃欲为男女成婚,以废大礼,岂是所忍为哉!"不允所奏。
宪庙大婚在天顺八年之七月,虽托之遗诏,而士大夫多以为非。
故南京礼部右侍郎章纶有请待来春之奏。
○衫帽入见《唐书·李训传》:"文宗召见,训以衰粗难入禁中,令戎服,号王山人。"
《宋史·蔡挺传》:"仁宗欲知契丹事,召对便殿。 挺时有父丧,听以衫帽人。"
则唐宋有丧者,不敢假公服也。
今人干谒官长,辄易青黑,与常人无异,是又李训之不如乎!
○奔丧守制《记》曰:"奔丧者,自齐衰以下。"
是古人于期功之丧无有不奔者。
《大祖实录》:"洪武二十三年闰四月甲戌,除期年奔丧之制,先是,百官闻祖父母、怕叔父母、兄弟丧,俱得奔赴。 至是吏部言: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皆期年服,若俱令奔丧守制,或一人连遭数丧,或道路数千里;则居官日少,更易繁数,旷官废事。 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服不许奔丧。 诏从之。"
此出于一时权宜之政,沿习以来,至三百年,遂以不奔丧守制为礼法之当然,而倍死忘哀多见于绅之士矣。
《实录》又言:"二十六年四月,署北平按察司事、监察御史陈德文奏言:‘嫁母刘氏卒,乞奔丧。 ’许之。 德文四岁丧父,家贫,随母嫁陈氏,往年长归宗。 至是其母卒,时已除奔丧之制,德文恳请甚至,上特怜而许之。"
是圣祖虽依吏部之奏,而仍通于人子之情,固未尝执一也。
三代圣王教化之事,其仅存于今日者,惟服制而已。
丧乱以来,浸已废坠。
窃谓父母之丧,自非金革不得起复,著之国典。
人人所知其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之丧,并依洪武初年之制,许令解官奔赴,服满补职。
其他虽持重服而不去官者,及大功以下丧者,京官许以素服朝参,不预庆贺。
在外诸司素服治事。
祭祀宴会,俾佐贰摄之。
未任之官无得谒选。
生员但岁考,不赴科举。
庶人之家不许嫁娶。
十五月禫后,复故。
其有期功丧,宴会作乐者,官员罢职,士子黜退。
仍书之申明亭,以示清议,庶几民德归厚。
若夤缘干请之风,亦不待禁而衰止矣。
洪武十一年二月,广西布政使臧哲以母丧去官,上思之,特遣人赐米六十石,钞二十五锭。
自后,凡官以父母丧去职而家居者皆有赐焉。
十六年正月,命吏部,凡官员丁忧,已在职五年,廉勤无赃私过犯者,照名秩给半禄终制。
在职三年者,给三月全禄。
○丁忧交代昔时见有司丁父母忧,闻讣奔丧,不出半月。
近议必令交代,方许离任。
至有欠库未补,服阕犹不得归者。
是则钱粮为重,伦纪为轻,既乖宰物之方,复失使臣之礼。
其弊之由,始于刻削太过。
盖昔者钱粮掌于县丞,案牍掌于主簿,税课掌于大使,令者稽其要而无所与焉。
又皆俸足以赡其用,而不取之于库藏。
故闻讣遄行,无所留滞,而亦不见有那移侵欠之事。
今则州县之中,锥刃之未上尽取之,而大吏之诛求尤苦不给,库藏罄乏,报以虚文,至于近年,天下无完库矣。
即勒令交代,亦不过应之以虚文,徒滋不孝之官,而无益于国计盈虚之数也。
呜呼!君人者,亦知养廉为致孝之源乎?陶侃谓王贡曰:"杜韬为益州刺史,盗用库钱,父死不奔丧。 卿本佳人,何为随之也?天下安有白头贼乎?"贡遂来降,而韬败走。
今日居官之辈大半皆如杜韬,然如此之人作贼,亦不能成也。
史言:梁高祖丁文皇帝忧时,为齐随王镇西谘议参军,在荆镇仿佛奉问,便投剑星驰,不复寝食,倍道前行,愤风惊浪,不暂停止。
及居帝位,立七庙,月中再过。
每至展拜,常涕泗滂沱,哀动左右。
然则明王孝治天下,而不遗小国之臣,必有使之各尽其情者矣。
洪武八年八月戊辰,诏百官,闻父母丧者,不待报,许即去官。
时北平按察司佥事吕本言:"近制,士大夫出仕在外,闻父母之丧,必待移文原籍审核,俟其还报,然后奔丧。 臣窃以为中外官吏去乡,或一二千里,或且万里。 及其文移往复,近者弥月,远者半年,使为人子者衔哀待报。 比还家,则殡葬已毕,岂惟莫睹父母容体,虽棺柩亦有不及见者。 揆之子情,深可怜悯。 臣请自今官吏,若遇亲丧,许令其家属陈于官,移文任所,令其奔赴,然后核实。 庶人子得尽送终之礼,而朝廷孝理之道彰矣。"
上然之,故有是命。
○武官丁忧《晋书》言:"姚兴下书,将帅遭大丧,非在疆场险要之所,皆听奔赴,及期,乃从王役。"
宋岳飞乞终母丧,以张宪摄军事,步归庐山。
《元史》言:"成宗诏军官,除边远出征,其徐遇祖父母、父母丧,依民官例,立限奔赴。"
然则今制,武官不丁忧,非一道同伦之义也。
《国史》言:"洪武二十八年,兰州卫指挥佥事徐遵等以父及祖母病卒,奏乞扶枢归葬乡里。 廷议勿许,上特可之。"
岂非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者邪?
○居丧饮酒唐宪宗元和九年四月癸未,京兆府奏:"故法曹陆赓男慎余与兄博文居丧,衣华服,过坊市,饮酒食肉。"
诏各决四十,慎徐流循州,博文递归本贯,十二年四月辛丑,附马都尉于季友坐居嫡母丧与进士刘师服宴饮。
季友削官爵,苔四十,忠州安置。
师笞四十,配流连州。
于ν以不能训子,削阶。
以礼坊民,而法行于贵戚,此唐室之所以复振也。
姚兴时,有给事黄门侍郎古成洗,每以天下是非为己任。
京兆韦高慕阮籍之为人,居母丧,弹琴饮酒。
洗闻而位曰:"吾当私刃斩之,以崇风教。"
遂持剑求高,高惧而逃匿,终身不敢见。
僭乱之国犹有此人。
○匿丧俊唐明宗天成三年闰八月,滑州掌书记盂升匿母忧,大理寺断流。
奉敕:"朕以允从人望,嗣守帝图,政必究于化源,道每先于德本,贵持国法,以正人伦。 孟升身被儒冠,职居宾幕,比资筹画,以赞盘维。 而乃都昧操修,但贪荣禄,匿母丧而不举,为人子以何堪,渎污时风,败伤名教。 五刑是重,十恶难宽。 将复投荒,无如去世,可赐自尽。"
其观察使、判官、录事参军失于纠察,各有殿罚。
○国恤宴饮《春秋传》言:"吴公子札自卫如晋,将宿于戚。 闻钟声焉,曰:‘异哉,夫子获罪于君以在此。 ’惧犹不足,而又何乐?夫子之在此,犹燕之巢于幕上,君又在殡。 而可以乐乎?’遂去之。 文子闻之,终身不听琴瑟。"
汉魏以下有山陵未成而宴饮者。
《汉书·元后转》:"司隶校尉解光奏,曲阳侯王根,骨肉至亲,社稷大臣。 先帝山陵未成,公聘取故掖庭女乐五官殷严、王飞君等,置酒歌舞,无人臣礼,大不敬不道。 以根尝建社稷之策,遣就国。 其兄子成都侯况免为庶人,归故郡,"《魏书·甄楷传》:"除秘书郎。 世宗崩未葬,楷与河南尹丞张普惠等饮戏,免官"是也,有国丧末期而宴饮者。
《晋书·钟雅传》:"拜尚书左丞。 奏言肃祖明,皇帝弃背万国,尚未期月,圣主缟素,百僚渗怆。 尚书梅陶无大臣忠慕之节,家庭侈靡,声伎纷葩,丝竹之音流闻衢路,宜加放黜,以整王宪"是也。
有国忌而宴饮者。
《旧唐书·德宗纪》:"贞元十二年五月丁巳,附马都尉郭暧、王士平及暖弟煦、暄坐代宗忌日宴饮,贬官归第"是也。
此皆故事之宜举行者。
礼者,君之大柄,可听其颓弛而不问乎?
○宋朝家法宋世典常不立,政事丛脞,一代之制,殊不足言。
然其过于前人者数事,如入君宫中自行三年之丧,一也;外言不入于捆,二也;未及未命即立族子为皇嗣,三也;不杀大臣及言事官,四也。
此皆汉唐之所不及,故得继世享国至三百余年。
若其职官军旅食货之制,冗杂无纪,俊之为国者并当取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