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知录 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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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知录》 卷十 顾炎武

○治地古先王之治地也,无弃也,而亦不尽地。

田间之涂九轨,有余道矣。

遗山泽之分,秋水多得有所休息,有作法水矣。

是以功易立而难坏,年计不足而世计有余。

后之人一以急迫之心为之,商鞅决袭阡陌,而中原之疆理荡然。

宋政和以后,围湖占江,而东南之水利亦塞。

于是十年之中荒恒六七,而较其所得反不及于前人。

子曰;"无欲速","无见小利"。

夫欲行井地之法,则必自此二言始矣。

○斗斛丈尺古帝王之于权量,其于天下,则五岁巡狩而一正之,《虞书》"同律度量衡"是也。

其于国中,则每岁而再正之,《礼记·月令》”日夜分,则同度量,钧衡石,角斗甬,正权概”是也。

故关石和钧,大禹以之兴夏;谨权量,审法度,而武王以之造周。

今北方之量,乡异而邑不同,至有以五斗为一斗者,一哄之市,两斗并行。

至其土地,有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者,有以三百六十步为亩者,有以七百二十步为亩者。

其步弓有以五尺为步,有以六尺、七尺、八尺为步。

此之谓工不信度者也。

夫法不一则民巧生。

有王者起,同权量而正经界,其先务矣。

《后汉书》:建武十五年,诏下州郡,简核垦田顷亩及户口、年纪。

河南尹张及诸郡守十余人,坐度田不实,下狱死。

而《隋书》赵为冀州刺史,为铜斗铁尺,置之于肆,百姓便之。

上闻,令颁之天下,以为常法。

傥亦可行于今日者乎?○地亩大小以近郭为上地,远之为中地、下地。

平面自金、元之末,城邑丘,人民稀少。

先耕者近郭,近郭,洪武之册田也;后垦者远郊,远郊,继代之新科也。

故重轻殊也。

《广平府志》曰:"地有大小之分者,以二百四十步为亩,自古以来未之有改也。 由国初有奉旨开垦,永不起科者,有因ㄜ下碱薄而无粮者,今一概量出作数,是以元额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 有司恐亩数增多,取骇于上,而贻害于民,乃以大亩该小亩,取合元额之数。 自是上行造报,则用大地,以投黄册;下行征派,则用小亩,以取均平。 是以各县大地,有以小地一亩八分折一亩,递增之至八亩以上折一亩。 既因其地之高下而为之差等,又皆合一县之丈地,投一县之元额,以敷一县之粮科,而赋役由之以出,此后人一时之权宜尔。"

考之他郡,如河南八府,而怀庆地独小,粮独重。

开封三十四州县,而札地独小,粮独重。

盖由元末未甚残破,故独重于他郡邑。

天下初定,日不暇给,度田之令、均丈之法有所不及详,而中原之地,弥望荆榛,亦无从按亩科之也。

唐时陆贽有言:"创制之始,不务齐平。 供应有烦简之殊,牧守有能否之异所在徭赋,轻重相悬;所遣使臣,意见各异。 计奏一定,有加无除。"

此则致敝之端,古今一辙。

而井地不均,赋税不平,固三百年于此矣。

故《东昌府志》言:"三州十五县,步尺参差,大小亩规画不一,人得以意长短广狭其间。"

而《大名府志》谓:"田赋必均而后可久,除沙茅之地别籍外,请檄诸州县长吏,画一而度之,以钞准尺,以尺准步,以步准亩,以亩准赋,仿江南鱼鳞册式而编次之。 旧所籍不齐之额悉罢去,而括其见存者,均摊于诸州县之间,一切粮税、马草、驿传、均徭、里甲之类,率例视之以差。 数百里之间,风土人烟同条共贯矣。"

则知均丈之议,前人已尝著之,而今可通于天下者也。

《宋名》言:"宋时田制不立,川亩转易,丁口隐漏,兼并冒伪,未尝考按。"

又言:"宣和中,李彦置局汝州。 凡民间美田,使他人投牒告陈,指为天荒。 鲁山阖县尽括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主输租,诉者辄加威刑。 公田既无二税,转运使亦不为奏除,悉均诸他州。"

是则经界之不正,赋税之不均,有自宋已然者,又不独金、元之季矣。

○州县界域自古以来,画疆分邑必相比附,天下皆然。

乃今则州县所属乡村,有去治三四百里者,有城门之外为邻属者,则幅员不可不更也。

下わ在渭北而并于渭南,美原在北山而并于富平,若此之类,俱宜复设。

而大名县距府七里,可以省入元城,则大小不可不均也。

管辖之地多有隔越,如南宫、威县之间,有新河县。

地;清河、威县之间,有冠县。

地;郓城、范县之间,有邹县,地;清州之益都等县俱有高苑地;淮安之宿迁县有开封之祥符县地;大同之灵丘、广昌二县中间有顺天之宛平县地。

或距县一二百里,或隔三四州里,薮奸诲逋,恒必由之。

而甚则有如沈丘之县署,地粮乃隶于汝阳者,则错互不可不正也。

卫所之屯,有在三四百里之外,与民地相错,浸久而迷其版籍,则军民不可不清也。

水滨之地消长不常,如蒲州之西门外三里,即以补朝邑之坍,使陕西之人越河而佃,至于争斗杀伤,则事变不可不通也。

《周礼·形方氏》:"掌制邦国之地域,而正其封疆,无有华离之地。"

有王者作,谓宜遣使分按郡邑,图写地形,奠以山川,正以经界,地邑民居必参相得,庶乎狱讼衰而风俗淳矣。

○后魏田制后魏虽起朔漠,据有中原,然其垦田、均田之制有足为后世法者。

景穆太子监国,令曰:"《周书》言:‘任农以耕事,贡九谷;任圃以树事,贡草木;任工以余材,贡器物;任商以市事,贡货贿;任以畜事,贡鸟兽;任嫔以女事,贡布帛;任衡以山事,贡其材;任虞以泽事,贡其物。 ’乃令有司课畿内之民,使无牛者借人牛以耕种,而为之芸田偿之。 凡耕种二十二亩,而芸七亩,大略以是为率。 使民各标姓名于田首,以知其勤惰。 禁饮酒游戏者。"

于是垦田大增。

高祖太和九年十月丁未,诏曰:"朕承干在位十有五年,每览先王之典,经纶百氏,储蓄既积,黎元永安。 爰暨季叶,斯道陵替。 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 或争亩畔以亡躯,或因饥馑以弃业。 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其制: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 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 男夫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给一亩。 依法课莳榆枣,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 于是有口分、世业之制,唐时犹沿之。 嗟乎,人君欲留心民事,而创百世之规,其亦运之掌上也已。 宋林勋作《本政》之书,而陈同父以为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于一变之后,岂非知言之士哉。 ○开垦荒地明初,承元末大乱之后,山东、河南多是无人之地。 洪武中,诏有能开垦者,即为己业,永不起科。 至正统中,流民聚居,诏令占籍。 景泰六年六月丙申,户部尚书张凤等奏:“山东、河南、北直隶并顺天府无额田地,甲方开荒耕种,乙即告其不纳税粮。 若不起科,争竞之涂终难杜塞。 今后但告争者,宜依本部所奏,减轻起科,则例每亩科米三升三合,每粮一石科草二束,不惟永绝争竞之端,抑且少助仓禀之积。"

从之。

户科都给事中成章等劾凤等不守祖制,不恤民怨,帝不听。

然自古无永不起科之地。

国初但以招徕垦民,立法之过,反以启后日之争端,而彼此告讦,投献王府、勋戚及西天佛子,无怪乎经界之不正,赋税之不均也。

○苏松二府田赋之重丘浚《大学衍义补》曰:"韩愈谓赋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 以今观之,浙东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苏、松、常、嘉、湖五府又居两渐十九也。 考洪武中,天下夏税秋粮以石计者,总二千九百四十三万余,而浙江布政司二百七十五万二千余,苏州府二百八十九千余,松江府一百二十万九千余,常州府五十五万二千余。 是此一藩三府之地,其田租比天下为重,其粮额比天下为多。 今国家都燕,岁漕江南米四百余万石,以实京师。 而此五府者,几居江西、湖广、南直隶之半。 臣窃以苏州一府计之,以准其余。 苏州一府七县,其垦田九万六千五百六顷,居天下八百四十九万六千余顷田数之中;而出二百八十万九千石税粮,于天下二千九百四十余万石岁额之内。 其科征之重,民力之竭,可知也已。"

杜宗桓《上巡抚侍郎周忱书》曰:"五季钱氏税两浙之田,每亩三斗。 宋时均两浙田,每亩一斗。 元入中国,定天下田税,上田每亩税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五升。 至于我太祖高皇帝受命之初,天下田税亦不过三升、五升,而其最下有三合、五合者。 于是天下之民咸得其所,独苏、松二府之民则因赋重而流移失所者多矣。 今之粮重去处,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 请言其故。 国初籍没土豪田租,有因为张氏义兵而籍没者,有因虐民得罪而籍没者。 有司不体圣心,将没入田地,一依租额起粮,每亩四五斗,七八斗,至一石以上,民病自此而生。 何也?田未没入之时,小民于土豪处还租,朝往暮回而已。 后变私租为官粮,乃于各仓送纳,运涉江湖,动经岁月,有二三石纳一石者,有四五石纳一石者,有遇风波盗贼者,以致累年拖欠不足。 愚按宋华亭一县,即公江一府。 当绍熙时,秋苗止十一万二千三百余石;景定中,贾似道买民田以为公田,益粮一十五万八千二百余石。 宋末,官民田地税粮共四十二万二千八百余石,量加圆斛。 元初田税比宋尤轻,然至大德间,没入朱清、张田后,至元间又没入朱国珍、管明等田,一府税粮至有八十万石。 迨至季年,张士诚又并诸拨属财赋府,与夫营围、沙职、僧道、站役等田。 至洪武以来,一府税粮共一百二十余万石,租既太重,民不能堪。 于是皇上怜民重困,屡降德音,将天下系官田地粮额递减三分、二分外,松江一府税粮尚不下一百二万九千余石。 愚历观往古,自有田税以来,未有若是之重者也。 以农夫蚕妇冻而织,馁而耕,供税不足,则卖儿鬻女;又不足,然后不得已而逃,以至田地荒芜,钱粮年年拖欠。 向蒙恩赦,自永乐十三年至十九年,七年之间所免税粮不下数百万石。 永乐二十年至宣德三年,又复七年,拖欠折收轻赍亦不下数百万石。 折收之后,两奉诏书敕谕,自宣德七年以前,拖欠粮草盐粮、屯种子粒、税丝门摊课钞,悉皆停征。 前后一十八年间,蠲免折收停征至不可算。 由此观之,徒有重税之名,殊无征税之实。 愿阁下转达皇上,稽古税法,斟酌取舍,以宜于今者而税之,轻其重额,使民如期输纳。 此则国家有轻税之名,又有征税之实矣。"

今按《宣庙实录》:洪熙元年闰七月,广西右布政使周干,自苏、常、嘉、湖等府巡视。

还言:"苏州等处人民多有逃亡者,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所致。 如吴江、昆山民田亩旧税五升,小民佃种富室田亩,出私租一石。 后因没入官,依私租减二斗,是十分而取八也。 拨赐公侯、驸马等项田,每亩旧输租一石,后因事故还官,又如私租例尽取之。 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之乎?尽取则无以给私家,而必至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矣。 乞命所司,将没官之田及公侯还官田租,俱照彼处官田起科,亩税六斗。 则田地无抛荒之患,而小民得以安生。"

下部议。

宣德五年二月癸巳,诏各处旧额官田起科不一,租粮既重,农民弗胜。

自今年为始,每田一亩,旧额纳粮自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分之二;自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减十分之三,永为定例。

六年三月,巡抚侍郎周忱言:"松江府华亭、上海二县,旧有官田,税粮二万七千九百余石,俱是古额。 科粮太重,乞依民田起科,庶征收易完。"

上命行在户部会官议,劾忱变乱成法,沽名要誉,请罪之。

上不七年三月庚申朔,诏但系官田地税粮,不分古额、近额,悉依五年二月癸巳诏书减免,不许故违。

辛酉,上退朝,御左顺门,谓尚书胡氵荧曰:’朕昨以官田赋重,百姓苦之,诏减什之三,以苏民力。

尝闻外间有言,朝廷每下诏蠲除租赋,而户部皆不准。

甚者文移戒约有司,有‘勿以诏书为辞’之语。

若然,则是废格诏令,壅遏恩泽,不使下流,其咎若何!今减租之令务在必行。

《书》曰:‘民惟邦本,本固邦宁。

’有子曰:‘百姓不足,尹孰与足?’卿等皆士人,岂不知此?朕昨有诗述此意,今以示卿,其念之毋忘。”

氵荧等皆顿首谢。

其诗曰:"官租颇繁重,在昔盖有因。 而此服田者,本皆贫下民。 耕作既劳,输纳亦苦辛。 遂令衣食微,曷以赡其身?殷念恻予怀,故迹安得循?下诏减什三,行之四方均。 先王视万姓,有右父子亲。 兹惟重邦本,岂曰矜吾仁!"《英庙实录》:正统元年闰六月丁卯,行在户部奏:"浙江、直隶、苏、松等处减除税粮,请命名处巡抚侍郎并同府县官,用心核实。 其官田每亩秋粮四斗一升至三石以上者,减作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 明白具数,送部磨勘。"

从之。

官田自汉以来有之。

《宋史》: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庄以为官田。

开禧三年,诛韩佗胄,明年,置安边所,凡佗胄与其他权幸没入之田及围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隶焉,输米七十二万一千七百斛有奇,钱一百三十一万五千缗有奇而已。

景定四年,殿中侍御史陈尧道、右正言曹孝庆、监察御史虞虑、张颜等言:"乞依祖宗限田议,自两浙、江东西官民户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买充公田,得一千万亩之田,则岁有六七百万斛之入。 丞相贾似道主其议行之,始于浙西六郡,凡田亩起租满石者,予二百贯,以次递减。 有司以买田多为功,皆谬以七八斗为石。 其后田少,与硗瘠亏租,与佃人负租而逃者,率取偿田主,六之民多破家矣。"

而平江之田独多,元之有天下也,此田皆别领于官。

《松江府志》言:"元时苗税,公田外,复有江淮财赋都总管府领故宋妃田,以供太后;江浙财赋府领籍没朱、张田,以供中宫;稻田提领所领籍没朱、管田,以赐丞相脱脱;拨赐庄领宋亲王及新籍明庆、妙行二寺等田,以赐影堂寺院、诸王近臣;又有括入白云宗僧田,皆不系州县元额。 而《元史》所记赐田,大臣如拜住、燕帖木儿等,诸王如鲁王周阿不刺、郯王彻彻秃等,公主如鲁国大长公主,寺院如集庆、万寿二寺,无不以平江田。 而平江之官田又多,至张士诚据吴之日,其所署平章、太尉等官皆出于负贩小人,无不志在良田美宅,一时买献之产遍于平江,而一入版图,亦按其租簿没入之。 已而富民沈万三等又多以事被籍,是故改平江曰苏州,而苏州之官田多而益多。 故宣德七年六月戊子,知府况钟所奏之数,长洲等七县秋粮二百七十七万九千余石,其中民粮止一十五万三千一百七十余石,官粮二百六十二万五千九百三十余石。 是一府之地土无虑皆官田,而民田不过十五分之一也。 且夫民田仅以五升起科,而官田之一石者,奉诏减其什之三,而犹为七斗,是则民间之田一入于官,而一亩之粮化而为十四亩矣。 此固其极重难返之势,始于景定讫于洪武,而征科之额十倍于绍、熙以前者也。 于是巡抚周忱有均耗之法,有改派金花官布之法,以宽官田,而租额之重则一定而不可改。 若夫官田之农具、车牛,其始皆给于官,而岁输其税,浸久不可问,而其税复派之于田。 然而官田,官之田也,国家之所有。 而耕者,犹人家之佃户也。 民田,民自有之田也。 各为一册而征之,犹夫《宋史》所谓“一曰官田之赋,二曰民用之赋",《金史》所谓"官田曰租,私田曰税"者,而未尝并也。

相沿日久,版籍讹脱,疆界莫寻,村鄙之氓未尝见册,买卖过割之际,往往以官作民。

而里胥之飞洒移换者,又百出而不可究。

所谓官田者,非昔之官田矣。

乃至讼端无穷,而赋不理。

于是景泰二年,从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杨瓒之言,将湖州府官田重租分派民田轻租之家承纳,及归并则例。

四年,诏巡抚直隶侍郎李敏,均定应天等府州县官民田。

嘉靖二十六年,嘉兴知府赵瀛创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切以三斗起征。"

苏、松、常三府从而效之,自官田之七斗、六斗,下至民田之五升,通为一则。

而州县之额,各视其所有官田之多少轻重为准,多者长洲至亩科三斗七升,少者太仓亩科二斗九升矣。

国家失累代之公田,而小民乃代官佃纳无涯之租赋,事之不平,莫甚于此。

然而为此说者,亦穷于势之无可奈何,而当日之士大夫亦皆帖然而无异论,亦以治如乱丝,不得守二三百年纸上之虚科,而使斯人之害如水益深,而不可救也。

抑尝论之,自三代以下,田待买卖,而所谓业主者即连陌跨阡,不过本其锱铢之直,而直之高下则又以时为之。

地力之盈虚,人事之嬴绌,率数十年而一变。

柰之何一入于官,而遂如山河界域这不杏劝也?且景定之君臣,其买此田者,不过予以告牒、会子虚名,不售之物,逼而夺之,以至彗出民愁,而自亡其国。

四百余年之后,推本重赋之由,则犹其遗祸也。

而况于没入之田本无其直者乎!至于今日,佃非昔日之佃,而主亦非昔日之主。

则夫官田者,亦将与册籍而俱销,共车牛而皆尽矣。

犹执官租之说以求之,因已不可行,而欲一切改从民田,以复五升之额,即又骇于众而损于国。

有王者作,咸则三壤,谓宜遣使案行吴中,逐县清丈,定其肥瘠高下为三等,上田科二斗,中田一斗五升,下田一斗,山塘涂荡以升以合计者,附于册后,而概谓之曰民田,惟学田、屯田乃谓之官田,则民乐业而赋易完,视之绍、熙以前,犹五六倍也。

岂非去累代之横征,而立万年之永利者乎?昔者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

其后又募高赀户,使输课佃之。

户部别置官司总领,不隶州县。

梁太祖击淮南,掠得牛以千万计,给东南诸州农民,使岁输租自是历数十年,牛死而租不除,民甚苦之。

周太祖素知其弊,用张凝、李之言,悉罢户部营田,务以其民隶州县,其田庐牛农器并赐见佃者,为永业,悉除租牛课是岁,户部增三万余户。

或言营田有肥饶者,不若鬻之,可得钱数十万缗,以资国。

帝曰"利在于民,犹在国也。 朕用此钱何为!"呜呼,以五代之君犹知此义,而况他日大有为主?必有朝闻而夕行之者矣。

今存者,惟卫所屯田、学田、勋戚钦赐庄田三者犹是官田。

南京各衙门所管草场田地佃户转相典卖,不异民田。

苏州一府,惟吴县山不曾均匀一则,至今有官山、私山之名,官山每亩科五升,私山亩科升五勺。

今高淳县之西有永丰乡者,宋时之湖田,所谓永丰圩者也。

《文献通考》:"永丰圩,自政和五年围湖成田,初令百姓请佃,后以赐蔡京,又以赐韩世忠,又以赐秦桧,继拨隶行宫,今隶总所。 王弼《永丰谣》曰:“永丰圩接永宁乡,一亩官田八斗粮,人家种田无厚薄,了得官租身即乐。 前年大水平斗门,圩底禾苗没半分,里胥告灾县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 有田追租未足怪,尽将官田作民卖,富家得田贫纳租,年年旧租结新债。 旧租了,新租促,更向城中卖黄犊,一犊千文任时估,债家算息不算母。 呜呼!有犊可卖君莫悲,东邻卖犊兼卖儿,但愿有儿在我边,明年还得种官田。"

读此诗,知当日官佃之苦即已如此。

而以官作民,亦不始于近日矣。

《元微之集·奏状》:"右臣当州百姓田地,每亩只税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地头榷酒钱共出二十一文。 已下其诸色职田,每亩约税粟三斗,草三束,脚钱一百二十文。 若是京官上司职田,又须百姓变米雇车般送,比量正税近于四倍。 廨田、官田、驿田等所税轻重,约与职田相似。"

是则官田之苦,自唐已然,不始于宋、元也。

故先朝洪熙、宣德中,屡下诏书,令民间有抛荒官田,召人开耕,依民田例起科。

又不独苏、松、常三府为然。

吴中之民,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十九。

其亩甚窄,而凡沟渠道路皆并其税于田之中。

岁仅秋禾一熟,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少者不过一石有余。

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

佃人竭一岁之力,粪壅工作,一亩之费可一缗,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

故既减粮额,即当禁限私租,上田不得过八斗,如此则贫者渐富,而富者亦不至于贫。

《元史·成宗纪》:"至元三十一年十月辛巳,江浙行省臣言:‘陛下即位之初,诏蠲今岁田租十分之三。 然江南与江北异,贫者佃富人之田,岁输其租。 今所蠲特及田主,其佃民输租如故,则是恩及富室,而不被及于贫民也。 宜令佃民当输田主者,亦如所蠲之数。 ’从之。"

大德八年正月己未,诏江南佃户,私租太重,以十分为率,普减二分,永为定例。

前一事为特恩之蠲,后一事为永额之减,而皆所以宽其佃户也。

是则厚下之政,前代已有行之者。

汉武帝时,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唐德宗时,陆贽言:"今京畿之内,每田一亩,官税五升,而私家收租有亩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税也。 降及中第,租犹半之。 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夫之所为。 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 望今凡所占田,约为条限,裁减租价,务利贫人。"

仲舒所言则今之分租,贽所言则今之包租也。

然犹谓之"豪民",谓之"兼并之徒",宋已下则公然号为"田主"矣。

○豫借唐玄宗天宝三载,制曰:"每载庸调,八月征收,农功未毕,恐难济办。 自今已后,延至九月二十日为限。"

至代宗广德二年七月庚子,税天下地亩青苗钱,以给百官俸。

所谓青苗钱者,以国用急,不及待秋,方苗青而征之,故号青苗钱。

主其任者为青苗使。

遂为后代豫借之始。

陆宣公言:"蚕事方兴,已输缣税;农功未艾,遽敛谷租。 上司之绳责既严,下吏之威暴愈促。 有者急卖而耗其半直,无者求假而费其倍酬。"

宪宗元和六年二月,制以新陈未接,营办尤艰。

凡有给用,委观察使以供军钱,方员借便,不得量抽百姓。

故韩文公有《游城南诗》云:"白布长衫紫领巾,差科未动是闲身。 麦苗含穗桑生葚,共向田头乐社神。"

是三四月之间尚未动差科也。

至后唐庄宗同光四年三月戊辰,以军食不足,敕河南尹豫借夏秋税。

其时外内离叛,未及一月,国亡主灭。

明宗即位,颇知爱民。

见于《文献通考》所载:长兴四年,起征条流,其节候早者五月十五日征,八月一日纳足。

递而下之,其尤晚者六月二十日起征,九月纳足。

周世宗显德三年十月丙子,上谓侍臣曰:"近朝征敛谷帛,多不俟收获纺绩之毕。"

乃诏三司,自今夏税以六月,秋税以十月起征。

是庄宗虽有三月豫借之令,而实未尝行也。

乃后代国势阽危,非若同光,而春初即出榜开征,其病民又甚矣。

《诗》云:"硕鼠硕鼠,无食我苗。"

谢君直曰:"苗未秀而食之,贪之甚也。"

今之为豫借者,食苗之政也。

有不殴民而适乐郊者乎!

虞谦,洪武末为杭州府知府,尝建议:"僧道,民之蠹。 今江南寺院田多或数百顷,而徭役未尝及之。 贫民无田,往往为徭役所困。 请为定制,僧道每人田无过十亩,余田以均平民。"

初是之,已而谓非旧制,遂废。

○纺织之利今边郡之民,既不知耕,又不知识,虽有材力而安于游惰。

华阴王宏撰著议,以为延安一府,布帛之价贵于西安数倍,既不获纺织之利,而又岁有买布之费,生计日蹙,国税日逋。

非尽其民之惰,以无教之者耳。

今当每州县发纺织之具一副,令有司依式造成,散给里下,募外郡能织者为师。

即以民之勤惰工拙,为有司之殿最。

一二年间,民享其利,将自为之,而为烦程督矣。

计延安一府四万五千余户,户不下三女子,固已十三万余人,其为利益岂不甚多?按《盐铁论》曰:"边民无桑麻之利,仰中国丝絮而后衣之。 夏不释复,冬不离窟,父子夫妇内藏于专室土圜之中。"

崔《政论》曰:"仆前为五原太守,土俗不知缉绩,冬积草,伏卧其中。 若见吏,以草缠身,令人酸鼻。 吾乃卖储峙,得二十余万,诣雁门、广武迎织师,使巧手作机,乃纺以教民识。"

是则古人有行之者矣。

《汉志》有云:"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

"八月载绩,为公子裳。"

豳之旧俗也。

率而行之,富强之效,庞之化,岂难致哉!吴华核上书,欲禁绫绮锦绣,以一生民之原,丰谷帛之业。

谓今吏士之家,少无子女,多者三四,少者一二。

通令户有一女,十万家则十万人。

人人织绩,一岁一束,则十万束矣。

使四疆之内,同心戮力,数年之间,布帛必积。

恣民五色,惟所服用,但禁绮绣无益之饰。

且美貌者不待华采以崇好,艳姿者不待文绮以致爱,有之无益,废之无损,何爱而不暂禁,以充府藏之急乎!此救乏之上务,富国之本业。

使管、晏复生,无以易此方。

今纂组日新,侈薄弥甚,斫雕为朴,意亦可行之会乎?○马政"析因夷奥",先王之所以处人民也。

"日中而出,日中而入",先王之所以处厩马也。

汉晁错言:"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

文帝从之。

故文、景之富,众庶街巷有马,仟伯之间成群。

乘牝者,摈而不得会聚。

若乃塞之斥也,桥桃致马千匹。

于楼烦致马牛羊数千群。

则民间之马其盛可知。

武帝轮台之悔,乃修马复令。

唐玄宗开元九年,诏天下之有马者,州县皆先以邮递、军旅之役,定户复缘以升之。

百姓畏苦,乃多不畜马,故骑射之士减曩时。

自今诸州民,勿限有无荫,能家畜十马以下,免帖驿邮递,征行定户无以马为赀。”

古之人君,其欲民之有马如此。

惟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马。

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诸路马,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实录》言:永乐元年七月丙戌,上谕兵部臣曰:"比闻民间马价腾贵,盖禁民不得私畜故也。 汉文、景时,闾里有马成群,民有即国家之有。 其榜谕天下,听军民畜马勿禁。"

又曰:"三五年后,庶几马渐蕃息。"

此承元人禁马之后,故有此谕。

而洪熙元年正月辛巳,上申谕兵部,令民间畜官马者,二岁纳驹一匹,俾得以余力养私马。

至宣德六年,有陕西安定卫土民王从义,畜马蕃息,数以来献。

此则小为之而小效者也,然未及修汉唐复马之令也。

○驿传《续汉·舆服志》曰:"驿马三十里一置。"

《史记》:"田横乘传诣洛阳,未至三十里,至尸乡厩置"是也。

唐制亦然,白居易诗:"从陕至东京,山低路渐平。 风光四百里,车马十三程"是也。

其行或一日而驰十驿,岑参诗:"一驿过一驿,驿骑如星流。 平时发咸阳,暮及陇山头。"

韩愈诗:"衔命山东抚乱师,日驰三百自嫌迟"是也。

又如天宝十四载十一月丙寅,安禄山反于范阳。

壬申,闻于行在所,时上在华清宫,六日而达。

至德二载九月癸卯,广平王收西京。

甲辰,捷书至行在,时上在凤翔府,一日而达。

而唐制,赦书日行五百里,则又不止于十驿也。

古人以置驿之多,故行速而马不弊。

后人以节费之说,历次裁并,至有七八十里而一驿者,马倒官逃。

职此之故,盍一考之前史乎?

古人以三十里为一舍。

《左传》:"楚子入郑,退三十里而许之平。 注以为“退一舍"。

而《诗》言:"我服既成,于三十里"《周礼·遗人》:"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

然则汉人之驿马三十里一置,有自来矣。

国初,凡驿皆有仓。

洪熙元年六月丙辰,河南新安知县陶奏:"县在山谷,土瘠民贫,遇岁不登,公私无措。 惟南关驿有储此一事,而当时储畜之裕,法令之宽,贤尹益下之权,明主居高之听,皆非后世之所能及矣。 然则驿之有仓,不但以供宾客使臣,而亦所以待凶荒艰厄,实《周礼·遗人》之掌也。 帖括后生,何足以知先王之政哉。 今时十里一铺,设卒以递公文。 《孟子》所云“置邮而传命",盖古已有之。

《史记》:"白起既行,出咸阳西门十里,至杜邮。"

《汉书·黄霸传》注:"师古曰:邮亭书舍,谓传送文书所止处。"

○漕程《山堂考索》载:"唐漕制,凡陆行之程,马日七十里,步及驴五十里,车三十里。 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里,江四十里,余水四十五里;空舟,溯河四十里,江五十里,余水六十里。 沿流之舟则轻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里,江一百里,余水七十里。 转运征敛送纳皆准程节其迟速,其三峡、砥柱之类不拘此限。 此法可以不尽人马之力,而亦无逗留之患。 今之过淮、过洪及回空之限,犹有此意,而其用车驴则必穷日之力而后止,以至于人畜两弊,岂非后人之急迫日甚于前人也与,然其效可睹矣。"

○行盐松江李雯论"盐之产于场,犹五谷之生于地,宜就场定额,一税之后,不问其所之,则国与民两利。"

又曰:"天下皆私盐,则天下皆官盐也。"

此论凿凿可行。

丘仲深《大学衍义补》言复海运,而引杜子美诗:"云帆转辽海。 更稻来东吴"为证。

余于盐法亦引子美诗云:"蜀麻吴盐自古通。"

又曰:"风烟渺吴蜀,舟楫通盐麻。"

又曰:"蜀麻久不来,吴盐拥荆门。"

若如今日之法,各有行盐地界,吴盐安得至蜀哉!人人诵杜诗,而不知此故事。

所云"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者也。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运至太和岭,路远费重。 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俱准盐一引,引二百斤。 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自赴所在官司缴之。 如此,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充矣。"

从之。

此中盐之法所自始。

唐刘晏为转运使,专用榷盐法充军国之用。

时自许、汝、郑、邓之西皆食河东池盐,度支主之。

汴、滑、唐、蔡之东皆食海盐,晏主之。

晏以为盐吏多则州县扰,故但于出盐之乡置盐官,收盐户所煮之盐,转鬻于商人,任其所之。

自余州县不复置官。

其江岭间去盐乡远者,转官盐于彼贮之,或商绝盐贵,则减价鬻之,谓之常平盐。

官获其利,而民不乏盐。

始江淮盐利不过四上万缗,季年乃六百万缗。

由是国用充足,而民不困弊。

今日盐利之不可兴,正以盐吏之不可罢,读史者可以慨然有省矣。

行盐地分有远近之不同,远于官而近于私,则民不得不买私盐。

既买私盐,则兴贩之徒必兴,于是乎盗贼多而刑狱滋矣。

《宋史》言江西之虔州地连广南,而福建之汀州亦与虔接,虔盐弗善,汀故不产盐,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

每岁秋冬,田事才毕,恒数十百为群,持甲兵旗鼓,往来虔、汀、漳、潮、循、梅、惠、广八州之地。

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妇女,与巡捕吏卒斗格,或至杀伤,则起为盗,依阻险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

元末之张士诚,以盐徒而盗据吴会。

其小小兴贩,虽太平之世,未尝绝也。

余少居昆山、常熟之间,为两浙行盐地,而民间多贩淮盐,自通州渡江,其色青黑,视官盐为善。

及游大同,所食皆蕃盐,坚致精好。

此地利之便,非国法之所能禁也。

明知其不能禁,而设为巡捕之格,课以私盐之获,每季若干,为一定之额,此掩耳盗钟之政也。

宋嘉祐中,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职王嘉麟上书,请罢茶本钱,纵园户贸易,而官收租钱,与所在征算,归榷货务,以偿边籴之费,可以疏利源而宽民力。

仁宗从之。

其诏书曰:"历世之敝,一旦以除,著为经常,弗复更制。"

以是虽当王安石之时,而于茶法未有所变,其说可通之于盐课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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