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唐文 第10部 卷九百六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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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唐文》 第10部 卷九百六十四 董诰等 纂修

◎阙名"五"

◇定朔请从李淳风议奏"贞观十四年"

伏见李淳风表称:古历分日,起於子半。

勘得今岁十一月当甲子合朔冬至,故太史令傅仁均欲苟异张胄元法,减余稍多,子初为朔,遂差三刻,用乖天正。

又南宫子明、薛颐等并云:子初及半,日月未离。

淳风子午之法,推校春秋以来晷度薄蚀,事皆符合。

奉敕付所司及公卿详加考定。

谨与国子祭酒孔颖达等一十一人尚书八座参议得失。

惟仁均定朔,事有微差;淳风推校,理尤精密。

请从淳风议。

◇请忌日仍理军务奏"贞观十九年五月"

《礼》云:「君子有终身之忧,而无一朝之乐」,此所为星回改岁,亲没同辰,思其居处,不可为乐。

自大驾南辕,晋徒东徙,或增名似之节,而出典彝之外,既乖俯就,流若不归。

"疑"襄公击ゾ陵而墨,伯禽赴徐戎而变"阙"金革之事,无所不通。

伏惟陛下亲御六军,已登寇境,戎务繁拥,伏待剖断,不可以遵先圣之常经,略近代之公议。

请今月六日所有军机要切,百司依式奏闻。

◇升后请肄乐奏"永徽元年正月"

依礼祀郊庙皆奏宫悬,比停数习,恐致废忘,伏寻故实,两汉升之后,庶事如故。

国之大礼,祀典为先,今既逾年,礼宜从吉。

若不肄习,实虑不调,诚敬有亏,致招罪责。

◇请停亲拜岳渎奏"证圣元年有司"

伏以天子父天而母地,兄日而姊月,於礼应敬,故有再拜之仪。

谨按五岳视三公,四渎视诸侯,天子无拜公侯之礼。

臣愚以为失尊卑之序。

其日月以下,请依旧仪,五岳以下,署而为拜。

◇上刘子元议孝经老子注易传奏"开元初中书门下"

刘子元奏:注《孝经》请废郑依孔,注《老子》请停河上公行王《易传》非子夏所造者。

子元博识,诚则纯儒;全非众家,亦则未可。

且《孝经》郑义行已多时,《老子》河注,用亦云久。

并子夏《易传》,文不折於片言。

望并付所司,令诸儒与子元对质定。

必须理胜义成,不得饰词争辨。

论定闻奏。

◇上司马贞等议孝经老子注易传奏"开元初礼部"

臣等议称:今文孝经,是汉河间王所得颜芝本。

刘向以本参较古文,省烦除惑,定为此一十八章。

其注相承云是郑元所作,而郑志及目录等不载,故往贤共疑焉。

惟荀昶、范煜以为郑注。

故昶集解《孝经》,具载此注。

而其序云:以郑为主,是先达博选,以此注为优。

且其注纵非郑氏所作,而义亦敷畅,颇将为得。

虽数处小有隐实,亦朱爽经通。

其古文二十二章,元出孔壁。

先是安国作传,后遭巫蛊,代未之行。

荀昶集注之时,尚有孔传,中国遂亡其本。

近儒欲崇古学,妄作此传,假称孔氏,辄穿凿改更,伪作《闺门》一章。

刘炫诡随,妄称其善。

且「闺门」之义,近俗之语,必非仲尼正说。

按其章云:「闺门之内具体矣乎,严亲严兄妻子臣妾繇百姓徒役」之句,凡鄙不合经典。

又分《庶人》章从「故自天子」以下别为章,乃加「子曰」二字。

然「故」者连上之词,既为章首,不合言故。

是古文既亡,后人妄开此等数章,以应二十二章之数。

非但经文不真,抑亦传文浅伪。

又注云:「因天之时,就地之利。

暴其肌体,朝暮从事。

露涂足,少而习之,其心安焉。

」此语虽旁出诸子,引之为注,何言之鄙俚乎?与郑元所云:「分别五土,视其高下。

高田宜黍稷,下田宜稻麦。

」优劣悬殊,曾何等级?今议者欲取近儒诡说,残经缺传,而废郑注,理实未可。

望请准令式,《孝经》郑注与孔传依旧俱行。

又得议称,《老子道德》者,是谓元言,注家虽多,罕穷厥旨。

「河上」盖愚虚之号,汉史实无其人。

然其注以养神为宗,以无为体。

其词近,其理宏。

小足以修身洁诚,大可以宁人安国。

故顾欢曰:「河上公虽曰注书,即史立教,皆没略远体,指明近用。

」斯可谓知言矣!王辅嗣雅善元谈颇采道要。

穷神明乎橐,宁静默於元牝。

其理畅,其旨微,在於元学,颇谓所长。

至若近人立教,修身宏道,则河上为得。

今望请王、河二注,令学者俱行。

又得议称:谨按刘向《七略》,有《子夏传》。

但此书不行已久。

今所存者,多失真本。

又荀勖《中经簿子夏传》四卷,或云「丁宽所作」,是先达疑非子夏矣!又《隋书·经籍志》云:「《子夏传》残缺。

」梁氏六卷,今两卷。

是其书错谬多矣!王俭《七志》引刘向《七略》云:《易传》子夏韩氏而「载薛虞记」又今秘库有《子夏传》「薛虞记」。

其传文质略,指辄非远,无益后学,不可将帖正经。

伏奉今年三月十日敕曰:《孝经》者德教所先,自则天以来,独宗郑氏遗旨,今则无文。

又《子夏易》传,近无习者。

辅嗣注者,亦甚甄明。

诸家所传,元有得失。

独据人说,能无短长?令儒官详定所长,令明经者依习。

若将理等,亦可兼行。

其作《易》者兼帖《子夏易传》详其可否奏闻者。

又奉四月九日敕曰:「太子左庶子刘子元奏《孝经》注请废郑依孔,《老子》注请停河上公行王辅嗣:《易传》非子夏所造者,付臣所司,令诸儒与子元对质定详。

必须理胜义成,不得饰词争辨者,」臣等与国子博士司马贞、太学博士郄尝通等十人对如前。

◇请仍用冬至日受贺奏"开元八年九月中书门下"

伏以十四日冬至,一阳初生,万物潜动,所以自古圣帝明王,皆以此日朝万国,观物,礼之大者,莫逾是时。

其日亦祀圜丘,令摄官行事。

质明既毕,日出视朝,国家以来,更无改易。

缘新修条格将毕,其日祀圜丘,遂改用立冬日受朝。

若亲拜南郊,受贺须改。

既令摄祭,理不可移,伏请改正。

◇长至祥瑞奏"开元十一年十一月太史局"

平明阴祁寒,及其日出,有迎日,又有祥风至。

须臾日出,有黄白冠,及日南有珥。

臣谨按《黄帝占》云:「冬至之日,阴祁寒,来岁大稔。

人安,五谷丰熟。

」又曰:「风不及地,和缓而来,谓之祥风。

王者德至於天,则祥风起,日冠且珥。

人主有嘉。

」并太平之嘉应,臣请宣付所司。

◇请移植三脊茅奏"开元十三年四月"

昔齐桓公九合诸侯,一正天下,将欲封禅,问於夷吾。

夷吾对曰:「江淮间三脊茅生,用以缩酒,乃可封禅。

」其时无茅,桓公大惭而罢。

自历千古,今始一生。

昔宣王南征,责楚包茅不入,王祭不供,则是其地生茅,今高一尺,至七八月长足,方堪缩酒。

特望圣恩至时令采,用祭泰山,并根掘取,苑内植之。

◇驳请移植三脊茅奏"开元十三年宰臣"

管夷吾为桓公是诸侯,不合封禅,故称茅拒之。

及伐楚之日,尊周室,行霸道,乃责楚云:「包茅不入,王祭不供。

」若以茅为瑞,是不知经义。

臣等历任荆楚,博访贡茅,沅江最胜,臣已牒岳州取讫。

今称抚州有茅,请移根入苑,且貉不逾汶,橘不过江,移根苑中,信是虚语。

望敕抚州且进六束,与沅江相比用之。

◇老人星见奏"开元二十一年八月太史局"

臣谨按《春秋》《文曜钩》云:「王者安静,则老人星临其国,主寿昌,万人安。

常以秋分节候之南郊。

」今应期而见,请付所司。

◇老人星见奏"开元二十四年八月太史局"

臣谨按《春秋》《文曜钩》:「王者安静,则老人星见。

」孙氏《瑞应图》云:「王者承天,则老人星见临其国。

」又《黄帝占》云:「老人一名寿星,色黄明大,则主寿昌。

」天下多贤士。

伏惟陛下以千秋节日,祀於星坛。

而祭期将临,美应先至,知历数之方永,嘉万寿之昌期。

请付史官,以光典策。

◇覆舅母服制奏"开元二十四年中书门下"

频奉墨制,重令详议,臣等浅陋不达,不敢措词,圣旨深微,特垂开晓。

陛下体至仁之德,广推恩之道,将宏引进,以示睦亲;再发德音,更令详仪。

谨按《大唐新礼》:亲舅加至小功,与从母同服。

此盖当时特命,不以轻重递增。

今圣制亲姨舅小功,更制舅母缌麻、堂舅袒免等服,取类新礼,垂示将来,通於物情,自我作古。

群儒凡议,徒有稽留。

并望准制施行。

◇千秋节祥见奏"开元二十五年八月太史局"

今日卯时,有祥出东方,及其乐作,非烟烛於西北。

已午之时,日有抱戴。

伏以陛下圣历方永,福履无疆,氵存臻嘉瑞之符,载洽绕枢之日。

臣等不胜跃,请宣付史馆。

◇南北郊祥瑞奏"开元二十五年十月太史局"

今日陛下虔报丰稔,昭祭神。

臣谨候天地清谧,星辰明朗。

初祭则樽俎适陈,祥风拂地。

既奠之后,瑞气萦坛,其风则畅和缓之候,其气乃蓄龙凤之色。

臣谨按:「王者德至於天,则祥风起。

」又尧沈璧於河,休气四塞。

伏惟陛下一德驭物,而天祥荐祉,尽皇王之灵贶,跻苍生於仁寿。

请宣付所司,编入史册。

◇上庆奏"天宝元年正月太史局"

今旦卯时,日有红碧,黄气数见,及紫赤气,润泽鲜明,在日上。

谨按《瑞应图》,名曰「庆」,太平之应。

请编入史册。

◇议加文列庚桑为真人奏"天宝元年三月中书门下"

庄子既号「南华真人」,文子请「通元真人」,列子号「冲虚真人」,庚桑子号「洞灵真人」。

其数子并望随号称经。

◇请颁赐洞灵等三经奏"天宝元年五月中书门下"两京及诸郡崇元学生等,准开元二十九年正月制,前件人合习《道德》及《南华》《通元冲虚》等四经。

又准天宝元年二月制,改《庚桑子》为《洞灵真经》,准诸条补崇元学,亦令习读,伏准后制,合通五经。

其《洞灵真经》,人间少本。

臣近令诸观寻访道士,全无习者,本既无广,业实难成。

并《通元》冲虚二经,亦恐文字不定。

元教方阐,学者宜精。

其《洞灵》等三经,望付所司各写十本,较定讫,付诸道采访使颁行。

其贡举司及两京崇元学生,亦望各付一本。

今冬崇元学人,望且准开元二十九年正月诸条考试。

其《洞灵真经》,诸待业成后准式。

◇请旌表董思宠奏"大历七年十一月京兆府"

栎阳县人董思宠,五代同居,子孙凡八十余人,友爱敦睦,乡里称之。

天宝末,寇盗剽掠村闾,此家独全,年遭水旱,此家独免,至於征税,每先於人。

伏望旌表门闾,编诸史册。

◇请禁诸州借使度支钱物奏"建中元年五月度支"

诸色钱物及盐井利等,伏缘财赋新有厘革,支计阙供,在臣职司,夙夜忧负。

今后望指挥诸州,若不承度支文牒,辄有借使,及擅租赁回换。

本州府录事参军本县令专知官,并请同入已枉法赃科罪,庶物无干隐,事有条流,其应合征收诸色钱物,所由官有违程限,致阙军须,请停给禄料。

◇请免田希鉴后嗣死罪奏"兴元元年十月中书门下"

李晟巡边,欲至泾州,田希鉴潜伏兵马,谋害统帅。

李晟察其奸计,今已伏辜,原其情状,合坐宗族。

顷以朱Г穷蹙,奔窜泾原,希鉴去逆归顺,闭门不纳,恐须录其前效,特全后嗣。

其妻王氏并男太子通事舍人华、左金吾仓曹参军苇、折冲芮、折冲萱等,并请免死,差纲递送岭南,分付杜佑,令配诸州。

◇定追葬沈太后仪注奏"贞元元年九月礼仪使"

太皇太后沈氏厌代登真,於今二十有七年。

大行皇帝至孝惟深,哀思罔极。

建中初已发明诏,舟车所至,靡不周遍,岁月滋深,迎访理绝。

谨按晋庾蔚之议云:「寻求三年之外,又俟中寿而服之。

」今参详《礼》经,博稽故事,伏请以大行皇帝启攒宫日,百官举哀於肃章门内之正殿。

先令有司造衣一副,发哀日令内官以衣置於幄座。

自后令宫人朝夕上食,先告元陵,次告宗庙,上太皇太后谥册。

次造神主,择日代宗庙,其衣备法驾奉迁於元陵祠殿,置於代宗皇帝衮衣之右。

便以今年十一月二日发哀为忌,追册曰「睿真皇后」。

◇请选人兼用两考奏"贞元二年三月吏部"

准今年二月十三日敕,除台省常参官余六品以下,并准旧例,都付本司处分者。

其六品以下选人中,有人材书判无阙相当,承前准格皆送中书门下。

又立功状奏请要有褒扬等令,并委本司注拟,即不同常格。

选人若无阙相当,一一令待续阙。

事即停滞,必招喧诉,应缘功状及非时与官,合授正员额内,并选限内无阙注拟者。

伏请量事计日,用成三考阙。

如临时人数稍多,注拟不足,灼然须处置发遣。

即请兼用两考以上得资阙,并量人材资叙注拟讫,准敕送中书门下,详定可否。

其六品以下,有官资稍高,合入五品,纵非五品,亦请依前送名。

◇请令浙东西依税限纳当钱奏"贞元三年闰五月度支"

浙江东西节度使韩,自建中年已后,供军资费赏设等。

每年续加当钱六十一万六千贯,准今年五月五日敕,近日甲兵止息,无别征求,此是常税,先有成例。

宜令浙西观察使白志贞、浙东观察使皇甫政,各据道本元额,依旧每年两税征收发遣,其钱物到别库收贮。

每有给用,皆先奏取进止,其钱旧例每年六月举征,如秋限送纳。

今京西师旅颇众,经用尤多,望令依税限纳,市轻货送上都。

◇澄清选例奏"贞元四年八月吏部"

伏以艰难以来,年月积久,两都士庶,散在远方,三库敕甲,又经失坠。

因此人多罔冒,吏或诈欺,混见官者,谓之「擘名」。

承已之死者,谓之「接脚」,乃至制敕旨甲,皆被改张毁裂。

如此之色,其类颇多,比来因循,遂使滋长。

所以选集加众,真伪混然,实资简责,用澄泾渭。

谨具由历状样如前,伏望委诸州县府,界内应有出身以上,便令依样通状,限敕牒到一月内毕,务令尽出,不得遗漏。

其敕请令度支悉付州府州司,待纳状毕,以州印印状尾,末缝相连,星夜送观察使司。

定判官一人专使勾当,都封印。

差官给驿递驴送至省上都,五百里内十二月上旬到。

千里外中旬到,每远较一千里外,即加一旬,虽五千里外,一切正月下旬到。

尽黔中岭南,应不合北选人,不纳文状。

限其状直送吏部曹,不用都司发人。

到日所司勘会,即奸伪必露,冤抑可明。

如须盘问,即下所在州县责状。

其隐漏未尽,及在远不及期限者,亦任续通,依前观察使兴送所在勘责。

必有灼然逾滥事迹著明者,据轻重作条件商量闻奏,庶稍澄流品,永息逾滥。

◇公除赴祭奏"贞元六年正月吏部"

准礼,诸侯绝周,大夫绝缌。

所以杀旁亲之丧,不敢废大宗之祭。

士则缌不祭者,谓同宫未葬,欲人之吉凶不相渎也。

魏晋以降,变礼从权,缌已上丧,假内衣,谓之「丧服」,假满即吉,谓之「公除」。

凡既葬公除,则无事不可,故江右潭殷仲堪并云:既葬公除废祭者非也。

故其时公除者则行公祭,盖大夫不敢以家事辞王事,春秋之义也。

今国家行公除之令,既已即吉,於祭无嫌。

私家之祭,则无废者,公家之祭,则犹禁之。

是有司限文,进退维谷。

若以服为禁,则惧亏祭礼;若以例奏差,则惧违令文。

先王立礼,所以进人为善也。

立法,所以禁人为非也。

彼公除者,人各思君亲,莫不欲祭。

使子得祭其父,孝莫大焉!臣得祭其君,义莫重焉!苟祭而不许,是禁人为善也;苟私祭不禁,则公祭无嫌。

是则垂之空文,不若行其变礼。

今请申明旧令,使行之可守,凡有惨服既葬公除,及闻哀假满者,许吉服赴宗庙之祭。

其同宫未葬,虽公除者,请依前禁之,庶轻重有伦,以一王法。

◇请有罪夺实封奏"贞元七年三月户部"

伏以周汉故事,有功即加地,有罪即夺国,既明赏罚,方申沮劝。

其犯除名以上罪,有实封准法合除。

比来因循,兼不申举。

自今以后,应实封人或缘罪犯,其堂省及本军本使本贯奏状,请令并标实封户数,本犯州名,同奏敕下户部,以为凭据。

其犯法罪三分望夺一分,流罪夺一半,除名以上罪即准法悉除,并以本犯条论,不在减赎之限。

其奉特敕贬谪,验制词内所犯无正条者,伏请准流罪夺一半。

◇请台司增置法直员额奏"贞元八年正月御史台"

伏以台司推事,多是制狱,其中或有准敕便须处分,要知法理。

又缘大理刑部断狱,亦皆申报台司,傥或差错,事须详定。

比来皆却令刑部大理法直简勘,必恐自相扶会,纵有错失,无由辨明。

伏请置法直一员,冀断结之际,事无阙遗。

其粮料请取台中诸色钱物,量事支给。

其功优等请准刑部大理处分。

◇定承袭食封奏"贞元八年八月"

准贞元七年三月二十日敕节文,比来食实封人,多不依令式,皆身殁之后,子孙自申请传袭。

伏请自今以后,并今日以前应食实封人,并一年内准式具合袭子孙官品年名,并母氏嫡庶,於本贯陈牒。

如无本贯,即於食封人本任本使申牒。

如合袭人有罪疾及身死者,亦限一周年内申牒。

请立以次合袭人,仍俱家口陈牒,请附籍帐,本贯勘责当家及近亲。

如实是嫡长,即与责保,准式附贯,然后申省。

到后即取文武职事三品正员一人充保。

◇请给六品已下左降官禄料奏"贞元十年二月刑部"

准建中元年正月十七日敕,诸州府五品以上正员及额内上佐宜四考停。

其左降官不在此限者,五品左降官既不许停禄料。

六品以下未复资,已经四考,未量移间,其禄料伏望亦许准给。

◇请三年一造职田文簿奏"贞元十一年八月屯田"

诸州府送纳内外文武官职田及公廨田四至白簿等,前件簿书,准天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敕,每年六月十三日勘造申省,如建本判官牒吏部先用阙本典准法科处者。

伏以地段佃户,并无改移,随年造簿,实有劳费。

今请令诸州府及畿内县,三年一送,违限者准敕科处。

◇请收市铜物铸钱奏"贞元十五年中书门下"

伏准群官所议铸钱,或请收市人间铜物,令州郡铸钱。

当开元以前,未置盐铁使,亦令州郡勾当铸造。

令若两税纳匹段,或虑兼要通用见钱,欲令诸道公私铜器各纳所在节度团练防御经略使,便据元敕,给与价直,并折两税,仍令本处军人铸。

其铸本请以留州留使年支未用物充,所铸钱便充军府州县公用。

当处军人自有粮赐,亦校省本。

所资众力,并收众铜。

天下并功,速济时用,待一年后铸器物尽则停。

其州府有出铜铅可以开铸处,具申有司,便令同诸监冶例,每年与本充铸。

其收市铜器期限,并禁铸造买卖铜物等,待议定,便令有司条疏闻奏。

其上都铸钱及收铜器,续处分。

将欲颁行,尚资周虑,请令中书门下两省御史台并诸司长官商量,重议闻奏。

◇请添借百司本钱奏"贞元二十一年七月中书门下"敕厘革京百司息利本钱,应征近亲及重摊保并远年逃亡等。

今年四月十七日敕,本利并放讫,其本事须借钱添填,都计二万五千九百四十三贯六百九十九文。

伏以百司本钱,久无疏理,年岁深远,亡失颇多,食料既亏,公务则废,事须添借,令可支持。

伏望圣恩许令准数支给,仍请以在藏库度支除陌钱充。

◇请令纳课陪厨户等人归府县奏"元和二年六月中书门下"

伏以圣政惟新,事必归本。

近又疏理五坊户邑,令府县却收,万情欣欣,喜出望外。

臣等敢不厘革旧弊,率先有司,上副圣情,用宏至理。

其两者纳课陪厨户及捉钱人,总一百二十四人。

臣当司并不收管,望各归府县。

◇请选儒臣赴学讲论奏"元和二年八月国子监"

准敕今月二十四日诸州府乡贡明经进士,见访宜令就国学官讲论,质定疑义,仍令百僚观礼者。

伏恐学官职位稍卑,未足饰扬盛事。

伏请选择常参官有儒学者三两人,与学官有儒学者。

庶圣朝盛典,辉映古今。

◇请肃朝仪奏"元和二年十二月御史台"文武常参官准干元元年三月十四日敕,如有朝堂相吊慰,及跪拜待漏,行立失序,语笑喧哗;入衙入阁,执笏不端;行立迟慢,立班不正;趋拜失仪,言语微喧;穿班穿仗,出入阁门,无故离位;廊下饮食,行坐失仪;喧闹入朝,及退朝不从正衙出入,非公事入中书等,每犯夺一月俸。

班列不肃,所由指伪,犹或饰非,即具闻奏贬责。

臣等商量,於旧条每罚各减一半,所贵有犯必举。

◇请诗享月停荐食奏"元和三年四月太常礼院"

太庙时享,及告庙朔望荐食同日。

谨按《礼》经,祭不欲数。

伏以太庙祭,礼重於时享。

准礼时享与同月,即其月但行,不行时享,盖不欲烦,是礼先重者。

今时享重於朔望荐食,详求礼情,参酌轻重,於时享之月,其朔望荐食,亦合便停。

若两礼兼行,即祭恐烦黩。

伏请每至时享及腊享,但行享礼。

其月朔望荐食请停,余月一准旧制。

如告庙日与朔望荐食日同,伏请先行告庙礼,然后荐食。

所冀疏数有节,合於礼中。

◇请停实估奏"元和四年二月度支"诸州府应上供受税匹段及留使留州钱物等,每年匹段估价稍贵。

其留使留州钱,即闻多是征纳见钱,及贱价折纳匹段,既非齐一,有损疲人。

伏望起元和四年已后,据州县官正料钱数内,一半任依京官例征纳见钱支给,仍先以都下两税户合纳见钱充。

如不足,即於当州两税内据贯均配支给。

其余留使州杂给用钱,即请各委州府,并依送省轻货中估折纳匹段充。

如本户税钱较少,不成端匹者,并任折纳丝绵,如旧例征纳杂物斛斗支用者,即任准旧例处分,其折纳匹段定中估,仍委州县精加拣择。

如有滥恶,所由官并请准今年正月十五日旨条处分。

应带节度观察使州府合送上都两税钱,既须差纲发遣,其留使钱又配管内诸州供送,事颇重迭,其诸道留使钱,伏请各委节度观察使,先以本州旧额留使及送上都两税钱充。

如不足,即於管内诸州两税钱内据贯均配。

其诸州旧额供使钱,即请随夏税旨限,收送上都度支,收入次年旨符,便为定制。

伏以诸道两税,征敛不常;闾井之间,颇闻困弊,臣今类会如前。

◇处分盗罪奏"元和四年二月京兆府"准建中三年三月敕节文,当府界内捉获强盗,不论有赃无赃及窃盗赃,满三匹以上者,并准敕集众决杀。

不满匹者,量事科决补充。

所由犯盗人,虽有官及属军等,一切并依此例处分。

准天宝十四年正月敕。

府县务烦,事须疏决,若一一皆待勘覆,即必有稽留。

伏准今年正月敕,自今以后,诸司应有决杀囚,若不承正敕,并不在行决之限。

如迹涉凶险,须速决遣,并特敕处分者,亦宜一度覆奏者。

伏以京邑浩穰,庶务烦剧,擒奸戮盗,事实寻常。

若一罪一刑,动须覆奏,不惟惧於留狱,实亦烦於圣览。

况畿甸之内,尤须肃清,其强盗窃盗并犯徒以下罪情,准建中三年及天宝十四载敕处分。

其余罪犯经有司准按者,请准今年正月敕处分。

◇请准旧例分察尚书省奏"元和四年五月御史台"准旧例,监察御史从下六人,各察尚书省一司。

又准兴元元年十月敕令,监察从上第一人察吏部、礼部,第一人察兵部、工部,第三人察户部、刑部者。

伏以监察第一第二人,已充监察及馆驿等使。

新人除出使外,并无职掌,无以观其能否。

今请守旧制,新人分察。

◇禁额外征钱奏"元和五年正月度支"

诸州府见钱,准敕宜於管内州据都征钱数逐贯均配。

其先不征见钱州郡,不在分配限,都配定一州见钱数,任刺史著百姓隐便处置。

其敕文不加减者,即准州府所申为定额。

如於敕额见钱外,辄擅配一钱,及纳物不依送省中估,刺史、县令、录事、参军,请与节级科贬。

◇论避皇太子名讳奏"元和五年二月太常礼院"

百官避皇太子名讳,详《礼》经,公卿大夫与太子同名无嫌,盖尊统於上,太子同在臣子之列。

国朝故事:东宫官号并东宫殿及门名,与太子名同皆改,然无百官避东宫名者。

德宗在春宫,处州旧名不改,并御史院同姓名者亦不改。

伏以宫臣名及宫殿门名,并百官宗姓中有与皇太子名同者,即干仪制,礼合回避。

台官及王公爵土名号,推义比例,并无改文。

◇请举馆驿旧制奏"元和五年四月御史台"

御史出使及却回,所在馆驿,逢中使等。

旧制:御史到馆驿,已於上厅下了,有中使后到,即就别厅。

如有中使先到上厅,御史亦就别厅。

因循岁年,积为故实。

访闻近日多不遵守,中使若未谙往例,责欲逾越;御史若不守故事,惧失宪章。

喧竞道途,深乖事体。

伏请各令遵奉旧例,冀其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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