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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愈"十八"
◇幽州节度判官赠给事中清河张君墓志铭
张君名彻,字某,以进士累官至范阳府监察御史。
长庆元年,今牛宰相为御史中丞,奏君名迹中御史选,诏即以为御史。
其府惜不敢留,遣之,而密奏:「幽州将父子继续,不廷选且久,今新收,臣又始至孤怯,须强佐乃济。
」发半道,有诏以君还之,仍迁殿中侍御史,加赐朱衣银鱼。
至数日,军乱,怨其府从事,尽杀之,而囚其帅。
且相约:张御史长者,毋侮辱轹蹙我事,毋庸杀。
置之帅所。
居月余,闻有中贵人自京师至,君谓其帅:「公无负此土人,上使至,可因请见自辨,幸得脱免归。
」即推门求出。
守者以告其魁,魁与其徒皆骇,曰:「必张御史。
张御史忠义,必为其帅告此,余人不如迁之别馆。
」即与众出君。
君出门,骂众曰:「汝何敢反!前日吴元济斩东市,昨日李师道斩于军中,同恶者父母妻子皆屠死,肉饣委狗鼠鸱鸦。
汝何敢反!汝何敢反!」行且骂。
众畏恶其言,不忍闻,且虞生变,即击君以死。
君抵死口不绝骂,众皆曰:「义士义士!」或收瘗之以俟。
事闻,天子壮之,赠给事中。
其友侯云长佐郓使,请于其帅马仆射,为之选于军中,得故与君相知张恭、李元实者,使以币请之范阳,范阳人义而归之。
以闻,诏所在给船舆,传归其家,赐钱物以葬。
长庆四年四月某日,其妻子以君之丧葬于某州某所。
君弟复,亦进士。
佐汴宋,得疾,变易丧心,惊惑不常。
君得间,即自视衣褥薄厚,节时其饮食,而七箸进养之,禁其家无敢高语出声。
医饵之药,其物多空青、雄黄诸奇怪物,剂钱至数十万。
营治勤剧,皆自君手,不假之人。
家贫,妻子常有饥色。
祖某,某官。
父某,某官。
妻韩氏,礼部郎中某之孙,汴州开封尉某之女,于余为叔父孙女。
君尝从余学,选于诸生而嫁与之。
孝顺祗修,群女效其所为。
男若干人,曰某。
女子曰某。
铭曰:
呜呼彻也。
世慕顾以行,子揭揭也。
噎暗以为生,子独割也。
为彼不清,作玉雪也。
仁义以为兵,用不缺折也。
知死不失名,得猛烈也。
自申于暗明,莫之夺也。
我铭以贞之,不肖者之咀也。
◇河南府法曹参军卢府君夫人苗氏墓志铭
夫人姓苗氏,讳某,字某,上党人。
曾大父袭夔,赠礼部尚书;大父殆庶,赠太子太师;父如兰,仕至太子司议郎汝州司马。
夫人年若干,嫁河南法曹卢府君讳贻,有文章德行,其族世所谓甲乙者,先夫人卒。
夫人生能配其贤,殁能守其法。
男二人:於陵、浑。
女三人,皆嫁为士妻。
贞元十九年四月四日,卒于东都敦化里,年六十有九。
其年七月某日,于法曹府君墓,在洛阳龙门山。
其季女婿昌黎韩愈为之志。
其词曰:
赫赫苗宗,族茂位尊。
或毗于王,或贰于藩。
是生夫人,载穆令闻。
爰初在家,孝友惠纯。
乃及于行,克媲德门。
肃其为礼,裕其为仁。
法曹之终,诸子实幼。
茕茕其哀,介介其守。
循道不违,厥声弥劭。
三女有从,二男知教。
闾里叹息,母妇思效。
岁时之嘉,嫁者来宁。
累累外孙,有携有婴。
扶床坐膝,嬉戏让争。
既寿而康,既备而成。
不歉于约,不矜于盈。
伊昔淑哲,或图或书。
嗟咨夫人,孰与为俦。
刻铭置墓,以赞硕休。
◇贝州司法参军李君墓志铭
贞元十七年九月丁卯,陇西李翱合葬其皇祖考员州司法参军楚金皇祖妣清河崔氏夫人于汴州开封县某里。
昌黎韩愈纪其世,著其德行,以识其葬。
其世曰:由梁武昭王六世至司空,司空之后二世为刺史清渊侯,由侯至于贝州,凡五世。
其德行曰:事其兄如事其父,其行不敢有出焉。
其夫人事其姒如事其姑,其于家不敢有专焉。
其在贝州,其刺史不悦于民,将去官,民相率让哗,手瓦石,胥其出击之。
刺史匿不敢出,州县吏由别驾以下不敢禁,司法君奋曰:「是何敢尔!」属小吏百余人,持兵仗以出,立木而署之曰:「刺史出,民有敢观者,杀之木下!」民闻皆惊,相告散去。
后刺史至,加擢任,贝州由是大理。
其葬曰:翱既迁贝州君之丧于贝州,殡于开封,遂迁夫人之丧于楚州。
八月辛亥,至于开封。
圹于丁巳,坟于九月辛酉,窆于丁卯。
人谓:「李氏世家也,侯之后五世仕不遂,蕴必发,其起而大乎!」四十年而其兄之子衡始至户部侍郎。
君之子四人,官又卑。
翱,其孙也。
有道而甚文,固于是乎在。
◇处上卢君墓志铭
卢处士讳於陵,其先范阳人。
父贻,为河南法曹参军。
河南尹与人有仇,诬仇与贼通,收掠取服。
法曹曰:「我官司也,我在,不可以为是。
」廷争之以死。
河南怒,命卒ㄏ之。
法曹争尤强,遂并收法曹,竟奏杀仇,籍其家而释法曹。
法曹出,径归卧家,念河南势弗可败,气愤弗食,呕血卒。
东都人至今犹道之。
处士少而孤,母夫人怜之,读书学文,皆不待强教,卒以自立。
在母夫人侧,油油翼翼不忍去。
时岁母夫人既终,育幼弟与归宗之妹,经营勤甚,未暇进仕也。
年三十有六,元和二年五月壬辰,以疾卒。
有男十岁,曰义;女九岁,曰孟;又有女生处土卒后,未名。
于其年九月乙酉,其弟浑以家有无,葬以车一乘于龙门山先人兆。
愈于处士,妹婿也。
为其志,且铭其后曰:
贵兮富兮如其材,得何数兮。
名兮寿兮如其人,岂无有兮。
彼皆逢其臧,子独迎其凶。
兹命也耶!兹命也耶!◇太学博士李君墓志铭太学博士顿邱李于,余兄孙女婿也。
年四十八,长庆三年正月五日卒。
其月二十六日,穿其妻墓而合葬之,在某县某地。
子三人,皆幼。
初于以进士为鄂岳从事,遇方士柳泌,从授药法,服之,往往下血,比四年,病益急,乃死。
其法以铅满一鼎,案中为孔,实以水银,盖封四际,烧为丹砂云。
余不知服食说自何世起,杀人不可计,而世慕尚之益至,此其惑也!在文书所记及耳闻相传者不说,今直取目见亲与之游而以药败者六七公,以为世诫。
工部尚书归登、殿中御史李虚中、刑部尚书李逊、逊弟刑部侍郎建、襄阳节度使工部尚书孟简、东川节度御史大夫卢坦、金吾将军李道古,此其人皆有名位,世所共识。
工部既食水银得病,自说若有烧铁杖自颠贯其下者,摧而为火,射窍节以出,狂痛呼号乞绝;其茵席常得水银,发且止,唾血数十升以毙。
殿中疽发其背死。
刑部且死,谓余曰:「我为药误。
」其季建,一旦无病死。
襄阳黜为吉州司马,余自袁州还京师,襄阳乘舸邀我于萧洲,屏人曰:「我得秘药,不可独不死,今遗子一器,可用枣肉为丸服之。
」别一年而病,其家人至,讯之,曰:「前所服药误,方且下之,下则平矣。
」病二岁竟卒。
卢大夫死时,溺出血肉,痛不可忍,乞死,乃死。
金吾以柳泌得罪,食泌药,五十死海上。
此可以为诫者也。
蕲不死,乃速得死,谓之智,可不可也?
五谷三牲,盐醯果蔬,人所常御。
人相厚勉,必曰「强食。
」今惑者皆曰:「五谷令人夭,不能无食,当务减节。
」盐醯以济百味,豚、鱼、鸡三者,古以养老;反曰:「是皆杀人,不可食。
」一筵之馔,禁忌十常不食二三。
不信常道而务鬼怪,临死乃悔。
后之好者又曰:「彼死者皆不得其道也,我则不然。
」始病,曰:「药动故病,病去药行,乃不死矣。
」及且死,又悔。
呜呼!可哀也已,可哀也已!
◇虢州司户韩府君墓志铭
安定桓王五世孙素,为桂州长史,化行南方。
有子四人,最秀曰绅卿。
文而能官,尝为扬州灵事参军,事故宰相崔圆。
圆狎爱州民丁某,至顾省其家。
后大衙会日,司录君趋以前,大言曰:「请举公过!公与小民狎,至至其家,害于政。
」圆惊谢曰:「录事言是,圆实过。
」乃自署罚五十万钱。
由是迁泾阳令,破豪家水碾,利民田顷凡百万。
君讳岌,桂州君之孙,司录君之子,亦以能官名。
少而奇,壮而强,老而通。
以元和元年六月十四日卒,年五十七。
娶京兆田氏女。
男曰家,女曰门、曰都,皆幼。
初君乐虢之土田山水,求掾其州,去官,犹家之。
既卒,因以其年九月某日葬州北十里崔长史墓西。
铭曰:
凡兆于兹,惟其家之财。
盖归有时。
◇四门博士周况妻韩氏墓志铭
四门博士周况妻韩氏,讳好,尚书礼部郎中讳云卿之孙,开封尉讳俞之女。
开封娶赵氏,生二女三男。
开封卓越豪纵,不治资业,喜酒色狗马。
赵氏卒十一年,而开封亦卒。
开封从父弟愈,于时为博士,乞分教东都生,以收其孥于开封界中教畜之,而归其长女于周氏况。
况,进士,家世儒者。
曾祖讳延,潭州长沙令。
祖讳晦,常州参军。
父讳良甫,左骁卫兵曹参军。
况立名行,人士誉之。
韩氏嫁九年,生一男一女,年二十七,以疾卒。
葬长安城南凤栖原。
其从父愈,于时为中书舍人,为铭曰:
夫失少妇,子失壮母。
归咎无处。
◇韩滂墓志铭
滂,韩氏子。
其先仕魏,号安定桓王。
滂父老成,厚谨以文,为韩氏良子弟。
未仕而死。
有二子,滂其季也。
其祖讳介,为人孝友,一命率府军佐以卒。
二子:百川、老成。
老成为伯父起居舍人某后。
起居有德行言词,为世轨式。
滂既兄弟二人,而率府长子百川早死,无嗣,其叔祖愈命滂归后其祖。
滂清明逊悌以敏,读书倍文,功力兼人。
为文词,一旦奇伟骤长,不类旧常。
吾曰:「尔得无假之人耶?」退大喜,谓其兄湘曰:「某违翁且逾年,惧无以为见,今翁言乃然,可以为贺。
」群辈来见,皆曰:「滂之大进,不惟于文词,为人亦然。
」既数月,得疾以死,年十九矣。
吾与妻哭之伤心,三日而敛。
既敛七日,权葬宜春郭南一里。
於戏!其可惜也已!铭曰:
天固生之耶,偶自生耶?天杀也耶,其偶自死耶?莫不归于死,寿何少多。
铭以送汝,其悲奈何。
◇河南缑氏主簿唐充妻卢氏墓志铭
夫人卢氏,讳某,兰陵太守景柔八世孙。
父贻,卒河南法曹。
法曹娶上党苗氏,太师晋卿兄女,生三女三男,夫人最长。
法曹卒,苗夫人嫁之唐氏充。
充,明经,宰相休憬曾侄孙,出郄氏。
外王父昂,中书舍人。
夫人年若干,嫁唐氏,凡生男与女儿人。
年四十二,元和四年正月二十二日卒。
其年四月十五日,葬河南府河南县之大石山下。
铭曰:夫人本宗,世族之后。
率其先猷,令德是茂。
爰归得家,九子一母。
婉婉有仪,柔静以和。
命不侔身,兹莫奈何。
刻铭墓石,以告观者。
◇乳母墓铭
乳母李,徐州人,号正真。
入韩氏,乳其儿愈。
愈生末再周月,孤失怙恃,李怜,不忍弃去,视保益谨,遂老韩氏。
及见所乳儿愈举进士第,历佐汴徐军,入朝为御史、国子博士、尚书都官员外郎、河南令,娶妇,生二男五女。
时节庆贺,辄率妇孙列拜进寿。
年六十四,元和六年三月十八日疾卒。
卒三日,葬河南县北十五里。
愈率妇孙视窆封,且刻其语于石,纳诸墓为铭。
◇息国夫人墓志铭
贞元十五年,灵州节度使御史大夫李公讳栾,守边有劳,诏曰:「栾妻何氏,可封息国夫人。
」元和二年,李公入为户部尚书,薨,夫人遂专家政。
公之男五人,女二人;而何氏出者二男一女。
夫人教养嫁娶如一,虽门内亲戚,不觉有纤毫薄厚。
御僮使,治居第生产,皆有条序。
居卑尊间,无不顺适。
命服在躬,承祀孔时。
年若干,元和七年甲子日南至,以疾卒。
明年八月庚寅,葬河南河阳。
夫人曾祖某,绥州刺史。
祖某,潞州别驾。
父某,晋州录事参军。
二男:戡,左威卫仓曹参军;成,左清道率府录事参军。
戡强以肃,成敏以和。
女子嫁兴元参军郑博古。
将葬戡,欲与成以其事乞铭于其邻韩愈。
愈乃为铭曰:
男主外事,治不为易。
施于其家,难甚吏治。
又况公侯,族大而贵。
夫人是专,厥声惟懿。
昔在贞元,有锡自天。
启封备服,以畴时勋。
婉婉夫人,有籍宫门。
克承其后,以嫁以婚。
遂葬东土,在河之阳。
遥望公坟,而不同藏。
◇试大理评事王君墓志铭
君讳,姓氏,好读书,怀奇负气,不肯随人后举选。
见功业有道路可指取,有名节可以戾契致,困于无资地,不能自出,乃以于诸公贵人,借助声势。
诸公贵人既志得,皆乐熟软媚耳目者,不喜闻生语,一见,辄戒门以绝。
上初即位,以四科募天下士,君笑曰:「此非吾时耶!」即提所作书,缘道歌吟,趋直言试。
既至,对语惊人;不中第,益困。
久之,闻金吾李将军年少喜事,可撼。
乃门告曰:「天下奇男子王,愿见将军白事。
」一见语合意,往来门下。
卢从史既节度昭义军,张甚,奴视法度士,欲闻无顾忌大语,有以君生平告者,即遣客钩致。
君曰:「狂子不足以共事。
」立谢客。
李将军由是待益厚,奏为其卫胄曹参军,充引驾仗判官,尽用其言。
将军迁帅凤翔,君随往,改试大理评事,摄监察御史观察判官。
栉垢爬痒,民获苏醒。
居岁余,如有所不乐,一旦载妻子入阌乡南山不顾。
中书舍人王涯、独孤郁,吏部郎中张惟素,比部郎中韩愈日发书问讯,顾不可强起,不即荐。
明年九月,疾病,舆医京师,某月某日卒,年四十四。
十一月某日,即葬京城西南长安县界中。
曾祖爽,洪州武宁令。
祖微,右卫骑曹参军。
父嵩,苏州昆山丞。
妻上谷侯氏处士高女。
高固奇士,自方阿衡、太师,世莫能用吾言,再试吏,再怒去,发狂投江水。
初,处士将嫁其女,惩曰:「吾以龃龉究,一女,怜之,必嫁官人,不以与凡子。
」君曰:「吾求妇氏久矣,惟此翁可人意,且闻其女贤,不可以失。
」即谩谓媒妪:「吾明经及第,且选,即官人。
侯翁女幸嫁,若能令翁许我,请进百金为妪谢。
」诺许,白翁,翁曰:「诚官人耶?取文书来。
」君计穷吐实。
妪曰:「无苦,翁大人,不疑人欺我,得一卷一书,粗若告身者,我袖以往,翁见未必取视,幸而听我。
」行其谋。
翁望见文书衔袖,果信不疑,曰:「足矣。
」以女王氏。
生三子,一男二女,男三岁夭死,长女嫁亳州永城尉姚挺,其委始十岁。
铭曰:
鼎也不可以柱车,马也不可使守闾。
佩玉长裾,不利走趋。
抵系其逢,不系巧愚。
不谐其须,有衔不祛。
钻石理辞,以列幽墟。
◇扶风郡夫人墓志铭夫人姓卢氏,范阳人,亳州城父丞序之孙,吉州刺史彻之女。
嫁扶风马氏,为司徒侍中庄武公之冢妇,少府监西平郡王赠工部尚书之夫人。
初,司徒与其配陈国夫人元氏惟宗庙之尊庙之尊重,继序之不易,贤其子之才,求妇之可与齐者。
内外亲咸曰:「卢某旧门,承守不失其初,其子女闻教训,有幽闲之德,为公子择妇,宜莫如卢氏。
」媒者曰「然」,卜者曰「祥」。
夫人适年若干,入门而媪御皆喜,既馈而公姑交贺。
克受成福,母有多子。
为妇为母,莫不法式。
天资仁恕,左右媵侍常蒙假与颜色,人人莫不自在,杖婢使数未尝过二三,虽有不怿,未尝见声气。
元和五年,尚书薨,夫人哭泣成疾。
后二年亦薨,年四十有六。
九年正月癸酉,于其夫之封。
长子殿中丞继祖,孝友以类。
葬有日,言曰:「吾父友惟韩丈人视诸孤,其往乞铭。
」以其状来,愈曰:「日尝闻乃公言然,吾宜铭。
」铭曰:
阴幽坤从,惟德之恒。
出为辨强,乃匪妇能。
淑哉夫人,夙有多誉。
来嫔大家,不介父母。
有事宾祭,酒食祗饬。
协于尊章,畏我侍侧。
及嗣内事,亦莫有施。
齐其躬心,小大顺之。
夫先其归,其室有丘。
合葬有铭,壶彝是收。
◇殿中侍御史李君墓志铭殿中侍御史李君,名虚中,字常容。
其十一世祖冲,贵显拓跋世。
父恽,河南温县尉,娶陈留太守薛江童女,生六子,君最后生,爱于其父母。
年少长,喜学;学无所不通,最深于五行书。
以人之始生年、月、日、所直日辰支干相生,胜衰死王相斟酌,推人寿夭、贵贱、利不利;辄先处其年时,百不失一二。
其说汪洋奥美。
关节开解,万端千绪,参错重出。
学者就传其法,初若可取,卒然失之。
星官历翁,莫能与其校得失。
进士及第,试书判入等,补秘书正字,母丧去官。
卒丧,选补太子校书。
河南尹奏疏授伊阙尉,佐水陆运事。
故宰相郑公余庆继尹河南,以公为运佐如初。
宰相武公元衡之出剑南,奏夺为观察推官,授监察御史。
未几,御史台疏言行能高,不宜用外府,即诏为真御史。
半岁,分部东都台,迁殿中侍御史。
元和八年四月,诏征,既至,宰相欲白以为起居舍人。
经一月,疽发背,六月乙酉卒,年五十二。
其年十月戊申,葬河南洛阳县,距其祖渑池令府君侨墓十里。
君昆弟六人,先君而殁者四人。
其一人尝为郑之荥泽尉,信道土长生不死之说,既去官,绝不营人事;故四门之寡妻孤孩,与荥泽之妻子,衣食百须,皆由君出。
自初为伊阙尉,佐河南水陆运使,换两使经七年不去,所以为供给教养者。
及由蜀来,辈类御史皆乐在朝廷进取,君独念寡稚,求分司东出。
於戏,其仁哉!
君亦好道士说,于蜀得秘方,能以水银为黄金,服之,冀果不死。
将疾,谓其友卫中行大受、韩愈退之曰:「吾梦大山裂,流出赤黄物如金。
左人曰,是所谓大还者,今三矣。
」君既殁,愈追占其梦曰:「山者艮,艮为背,裂而流赤黄,疽象也。
大还者,大归也。
其告之矣。
」
妻范阳卢氏,郑滑节度使兼御史大夫群之女。
与君合德,亲戚无退一言。
男三人:长曰初,协律;次曰彪;其幼曰还,适三岁。
女子九人。
铭曰:
不赢其躬,以尚其后人。
◇朝散大夫商州刺史除名徙封州董府君墓志铭
公讳溪,字惟深,丞相赠太师陇西恭惠公第二子。
十九岁明两经,获第有司。
沈厚精敏,未尝有子弟之过。
宾接门下,推举人士,侍侧无虚口,退而见其人,淡若与之无情者。
太师贤而爱之,父子间自为知己,诸子虽贤,莫敢望之。
太师累践大官,臻宰相,致平治,终始以礼,号称名臣,晨昏之助,盖有赖云。
太师之平汴州,年考益高,挈持维纲,锄削荒,纳之太和而已,其囊箧细碎无所遗漏,繁公之功。
上介尚书左仆射陆公长源,齿差太师,标望绝人,闻其所为,每称举以戒其子。
杨凝、孟叔度以材德显名朝廷,及来佐幕府,诣门请交,屏所挟为。
太师薨,始以秘书郎选参军京兆府法曹,日伏阶下,与大尹争是非,大尹屡黜己见。
岁中奏为司录参军,与一府政。
以能拜尚书度支员外郎,迁仓部郎中万年令。
兵诛恒州,改度支郎中,摄御史中丞,为粮料使。
兵罢,迁商州刺史。
粮料吏有忿争相牵告者,事及于公,因征下御史狱。
公不与吏辩,一皆引伏,受垢除名,徒封州。
元和六年五月十二日,死湘中,年四十九。
明年,立皇太子,有赦令许归葬。
其子居中始奉丧归。
元和八年十一月甲寅,葬于河南河南县万安山下太师墓左,夫人郑氏。
公凡再娶,皆郑氏女。
生六子,四男二女。
长曰全正,慧而早死。
次曰居中,好学,善为诗,张籍称之。
次曰从直、曰居敬,尚小。
长女嫁吴郡陆畅;其季女,后夫人之子。
公之母弟全素孝慈友弟,公坐事,弃同官令归。
公殁比葬三年,哭泣如始丧者。
大臣高其行,白为太子舍人。
将葬,舍人与其季弟懈问铭于太史氏韩愈。
愈则为之铭。
辞曰:物以久弊,或以轹毁。
考致要归,孰有彼此。
由我者吾,不我者天。
斯而以然,其谁使然。
◇贞曜先生墓志铭
唐元和九年,岁在甲午,八月己亥,贞曜先生益氏卒。
无子,其配郑氏以告,愈走位哭,且召张籍会哭。
明日,使以钱如东都,供丧事。
诸尝与往来者,咸来哭吊,韩氏遂以书告兴元尹故相余庆。
闰月,樊宗师使来吊,告葬期,征铭。
愈哭曰:「呜呼!吾尚忍铭吾友也夫!」兴元人以币如孟氏赙,且来商家事。
樊子使来速铭,曰:「不则无以掩诸幽。
」乃序而铭之。
先生讳郊,字东野。
父庭玢,娶裴氏女,而选为昆山尉,生先生及二季丰阝、郢而卒。
先生生六七年,端序则见,长而愈骞,涵而揉之,内外完好,色夷气清,可畏而亲。
及其为诗,刿目钅术心,刃迎缕解,钩章棘句,摇擢胃肾,神施鬼设,间见层出。
惟其大玩于词,而与世抹扌杀,人皆劫劫,我独有余。
有以后时开先生者,曰:「吾既挤而与之矣,其犹足存耶!」年几五十,始以尊夫人之命,来集京师,从进士试,既得,即去。
间四年,又命来,选为溧阳尉,迎侍溧上。
去尉二年,而故相郑公尹河南,奏为水陆运从事,试协律郎,亲拜其母于门内。
母卒五年,而郑公以节领兴元军,奏为其军参谋,试大理评事,挈其妻行之兴元,次于阌乡,暴疾卒,年六十四。
买棺以敛,以二人舆归,丰阝、郢皆在江南。
十月庚申,樊子合凡赠赙而葬之洛阳东其先人墓左,以余财附其家而供祀。
将葬,张籍曰:「先生揭德振华,于古有光,贤者故事有易名,况士哉!如曰『贞曜先生』,则姓名字行有载,不待讲说而明。
」皆曰:「然」。
遂用之。
初先生所与俱学同姓简,于世次为叔父,由给事中观察浙东,曰:「生吾不能举,死吾知恤其家。
」铭曰:
呜呼贞曜,维执不猗。
维出不訾,维卒不施。
以昌其诗。
◇卢浑墓志铭
前汝父母右汝兄,汝从之居,视汝如生。
迁汝居兮,日月之良。
汝居孔固兮,后无有殃。
如不信兮,视此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