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宋文 卷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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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宋文》 卷二十七 严可均辑

◎傅隆

隆字伯祚,亮从兄,义熙初为孟昶建威参军员外散骑侍郎,坐辞兼免,复为会稽征虏参军,除给事中。

尚书仆射丹阳尹徐羡之以为建威录事参军,寻转尚书祠部郎丹阳丞。

永初中,徙大子率更令。

庐陵王义真车骑咨议参军,出补山阴令。

文帝即位,除司徒右长史,迁御史中丞,转司徒左长史。

出为义兴太守,征拜左民尚书,转太常,拜光禄大夫。

致仕,元嘉二十八年卒,年八十三。

◇论新礼表

臣以下愚,不涉师训,孤陋闾阎,面墙靡识,谬蒙询逮,愧惧流汗。

原夫礼者三千之本,人伦之至道。

故用之家国,君臣以之尊,父子以之亲。

用之婚冠,少长以之仁爱,夫妻以之义顺。

用之乡人,友朋以之三益,宾主以之敬让。

所谓极乎天,播乎地,穷高远,测深厚,莫尚於礼也。

其乐之五声,《易》之八象,《诗》之《风》《雅》,《书》之《典》《诰》,《春秋》之微婉劝惩,无不本乎礼而后立也。

其源远,其流广,其体大,其义精,非夫睿哲大贤,孰能明乎此哉。

况遭暴秦焚亡,百不存一。

汉兴,始征召故老,搜集残文,其体例纰缪,首尾脱落,难可详论。

幸高堂生颇识旧义,诸儒各为章句之说,既明不独达,所见不同,或师资相传,共枝别干。

故闻人、二戴,俱事后苍,俄巳分异,卢植、郑玄,偕学马融,人各名家。

又后之学者,未逮曩时,而问难星繁,充斥兼两,ゼ文列锦,焕烂可观,然而五服之本或差,哀敬之制舛杂,国典未一於四海,家法参驳於缙绅,诚宜考详远虑,以定皇代之盛礼者也。

伏惟陛下钦明玄圣,同规唐虞,畴咨四岳,兴言《三礼》,而伯夷未登,微臣窃位,所以大惧负乘,形神交恶者,无忘夙夜矣。

而复猥充博采之数,与闻爰发之求,实无以仰酬圣旨万分之一。

不敢废嘿,谨率管穴所见五十二事上呈。

蚩鄙茫浪,伏用竦赧。

"《宋书·傅隆传》,元嘉十四年,太祖以新撰《礼论》付隆使下意,隆上表。 "◇黄初妻赵事议

原夫礼律之兴,盖本之自然,求之情理,非从天堕,非从地出也。

父子至亲,分形同气,称之於载,即载之於赵,虽云三世,为体犹一,未有能分之者也。

称虽创巨痛深,固无雠祖之义。

故古人不以父命辞王父命也。

若云称可以杀赵,赵当何以处载?将父子孙祖,互相残戮,惧非先王明罚,咎繇立法之本旨也。

向使石厚之子、日之孙,砥锋挺锷,不与二祖同戴天日,则石昔、宅侯,何得人臣於国,孝义於家,流名百代,以为美谈者哉。

旧令云,「杀人父母,徙之二千里外。

」不施父子孙祖明矣。

赵当避王,固当千里外耳。

令亦云,「凡流徙者,同籍亲近,欲相随者,听之。

」此又大通情理,因亲以教爱者也。

赵既流移,载为人子,何得不从。

载从而称不行,岂名教所许?如此、称、赵竟不可分。

赵虽内愧终身,称当沈痛没齿,孙祖之义,自不得永绝,事理固然也。

"宋书传隆传,南史十五,《通典》一百六十七,各有删节,今合录之。 "

◇舞佾议

未详此人数所由。

惟杜预注《左传》佾舞云:「诸侯六六三十六人。

常以为非也。

夫舞者所以节八音者也,八音克谐,然后成乐,故乐必以八人为列,自天子至士,降杀以两,两者,减其二列尔。

」预以为一列又灭二人,至士止余四人,岂复成乐。

案服虔注《左传》云:「天子八八。

」诸侯六八。

大夫四八,士二八,其义甚允。

今诸王不复舞佾,其总章舞伎,即古之女乐也。

殿庭八八,诸王则应六八,理例坦然。

又《春秋》郑伯纳晋悼公女乐二八,晋以一八赐魏绛,此乐以八人为列之证也。

若如议者,惟天子八,则郑应纳晋二六,晋应赐绛一六也。

自天子至士,其文物典章,尊卑差级,莫不以两。

未有诸侯既降二列,又一列辄减二人,近降太半,非唯八音不具,於两义亦乖,杜氏之谬可见矣。

国典事大,宜令详正。

"《宋书·乐志》一,元嘉十三年,太常傅隆以为云云,又见《通典》一百四十七,作传崇,避唐讳也。 "◎蔡廓

廓字子度,济阳考城人,晋司徒谟曾孙,隆安末为著作佐郎,累迁司徒主簿,尚书度支殿中郎、通直郎、武帝太尉参军、司徒属中书黄门郎。

复为武帝兖州别驾从事史,除中军谘参军,母忧服阕,为相国从事中郎,领记室。

宋台建,为侍中,补御史中丞。

永初中迁司徒左长史,出为豫章太守,景平中征为吏部尚书,徙祠部尚书。

元嘉二年卒,赠太常卿,有集十卷。

◇奏弹谢察

司徒员外散骑常侍谢察应著绛,而察拔◆不以贯足,有亏常体。

"《御览》六百九十六。 "

◇复肉刑议

夫建邦立法,弘治稽化,必随时置制,德刑兼施。

贞一以闲其邪,教禁以检其慢,洒湛露以膏润,厉严霜以肃威,风者陶和而安恬,畏戾者闻宪而警虑。

虽复质文迭用,而斯道莫革。

肉刑之设,肇自哲王。

盖由曩代风淳,民多谨,图像既陈,则机心冥戢,刑人在途,则不逞改操,故能胜残去杀,化隆无为。

季末浇伪,法网弥密,利巧之怀日滋,耻畏之情转寡,终身剧役,不足止其奸,况乎黥劓,岂能反其善,徒有酸惨之声,而无济治之益。

至於弃市之条,实在不赦之罪,事非手杀,考律同归,轻重均科,减降路塞,锺陈以之抗言,元皇所为留愍。

今英辅翼赞,道邈伊、周,虽闭否之运甫开,而遐遗之难未已。

诚宜明慎用刑,爱民弘育,申哀矜以革滥,移大辟於支体,全性命之至重,恢繁息於将来。

使将断之骨,荷更荣於三阳,干时之华,监商飙而知惧。

威惠俱宣,感畏偕设,全生拯暴,於是乎在。

"《宋书·蔡廓传》,桓玄辅政,议复肉刑。 廓上议,又见《晋书·刑法志》《通典》一百六十八,皆有删节。 "

◇鞫狱议

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亏教伤情,莫此为大。

自今但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便足以明伏罪,不须责家人下辞。

"《宋书·蔡廓传》,宋台建,廓为侍中,建议。 又《通典》一百六十四。 "

◇答傅亮书

扬州位居卿君之下,常亦惟疑。

然朝廷以位相次,不以本封,复无明文云皇子加殊礼。

齐献王为骠骑,孙秀来降,武帝欲优异之,以秀为骠骑,转齐王为镇军,在骠骑上。

若如足下言,皇子便在公右,则齐王本次自尊,何改镇军,令在骠骑上,明知故依见位为次也。

又齐王为司空,贾充为太尉,俱录尚书署事,常在充后。

潘正叔奏《公羊》事,于时三录,梁王肜为卫将军,署在太尉陇西王泰、司徒王玄冲下。

近太元初,贺新宫成,司马大傅为中军,而以齐王柔之为贺首。

立安帝为太子,上礼,徐邈为郎,位次亦以太傅在诸王下。

又谒李太后,宗正尚书符令以高密王为首,时王东亭为仆射。

王徐皆是近世识古今者。

足下引式干公王,吾谓未可为据。

其云上出式干,召侍中彭城王植、荀组、潘岳、嵇绍、杜斌,然后道足下所疏四王,在三司之上,反在黄门郎下,有何义?且四王之下则云大将军梁王肜,车骑赵王伦,然后云司徒王戎耳。

梁、赵二王亦是皇子,属尊位齐,在豫章王常侍之下,又复不通。

盖书家指疏时事,不必存其班次;式干亦是私宴,异於朝堂。

如今含章西堂,足下在仆射下,侍中在尚书下耳。

来示又云云曾祖与简文对录,位在简文下。

吾家故事则不然,今写如别。

王姬身无爵位,故可得不从夫,而以王女为尊。

皇子出仕则有位,有位则依朝,复示之班序。

唯引泰和赦文,差可为言。

然赦文前后,亦参差不同。

太宰上公,自应在大司马前耳。

简文虽抚军,时已授丞相殊礼,又中外都督,故以本任为班,不以督中外便在公右也。

今护军总方伯,而位次故在持节都督下,足下复思之。

"《宋书·蔡廓传》,时疑扬州刺史庐陵王义真朝堂班次,亮与廓书,廓答。 "

◇与亲故书

小儿四岁,神气似可,不入非类室,不与小人游。

故以兴宗为之名,以兴宗为之字。

◇答妻郄氏求夏服书知须夏服,计给事自应相供,无容别寄。

"《宋书·蔡廓传》。 "

◎蔡兴宗

兴宗字兴宗,廓少子。

元嘉中为彭城王义康司徒参军、太子舍人南平王铄冠军参军、武昌太守,又为太子洗马、义阳王友、中书侍郎。

元凶弑立,出为司空何尚之长史,迁太子中庶子。

孝武即位,复为中书侍郎,迁临海太守,征为黄门郎太子中庶子,转游击将军,迁尚书吏部郎,转司徒左长史,复为中庶子,领前军将军,迁侍中。

寻左迁司空沈庆之长史,行兖州事。

还为廷尉卿,出为东阳太守,迁安陆王子绥后军长史江夏内史,行郢州事。

征还为左民尚书,转掌吏部。

前废帝时,以忤江夏王义恭除新昌太守,停行,重除吏部尚书。

明帝即位,加游击将军,未拜,迁尚书右仆射,寻领卫尉。

又领兖州大中正,封乐安县伯。

出为安西将军郢州刺史,迁镇东将军会稽太守。

后废帝即位,征为征西将军荆州刺史。

还都,改中书监,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不拜,寻卒。

◇申坦子令孙罪议若坦昔为戎首,身今尚存,累经肆眚,犹应蒙宥。

令孙天属,理相为隐。

况人亡事远,追相诬讦,断以礼律,义不合关,若士先审知逆谋,当时即应闻启,苞藏积年,发因私怨,况称风声路传,实无定主,而干黩欺罔,罪合极法。

"《宋书·蔡兴宗传》,兴宗为廷尉,有解士先者,告申坦昔与丞相义宣同谋,时坦已死,子令孙时作山阳郡,自系廷尉,兴宗议。 "

◇馈米郭原平及朱百年妻教

秋年之贶,著自国书,饩贫之典,有闻甲令。

况高柴穷老,莱妇屯暮者哉!永兴郭原平,世禀孝德,洞业储灵,深仁绝操,追风旷古,栖贞处约,华、方严。

山阴朱百年,道终物表,妻孔,耋齿孀居,窭迫残日,钦风抚事,嗟慨满怀,可以帐下米各饷百斛。

"《宋书·郭世道传》。 "

◎徐豁

豁字万同,东莞姑幕人,晋太子左卫率邈子。

隆安末为太学博士,以忤桓玄免官,玄败,起为秘书郎、尚书仓部郎、右军何无忌功曹,仍为镇南参军、祠部,永世令、建武司马,中军参军、尚书左丞。

宋受禅,为徐羡之镇军司马、尚书左丞、山令。

元嘉初为始兴太守,五年,进使持节、都督广交二州诸军事、宁远将军、平越中郎将、广州刺史,未拜,卒。

◇表陈损益三事

其一曰:郡大田,武吏年满十六,便课米六十斛。

"《通典》四作「十」,「十六斛」,疑此误。 "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课米三十斛。

"《通典》作「十三斛」。 "一户内随丁多少,悉皆输米。

且十三岁儿未堪田作,或是单迥,无相兼通,年及应输,便自逃逸,既遏接蛮、俚,去就益易。

或乃断截支体,产子不养,户口岁灭,实此之由。

谓宜更量课限,使得存立。

今若减其米课,虽有交损,考之将来理,有深益。

其二曰:郡领银民三百余户,凿坑采砂,皆二三丈,功役既苦,不顾崩压,一岁之中,每有死者。

官司检切,犹致逋违,老少相随,永绝农业,千有余口,皆资他食,岂惟一夫不耕,或受其饥而已。

所以岁有不稔,便致甚困。

寻台邸用米,不异於银,谓宜准银课米,即事为便。

其三曰:中宿县俚民课银,一子丁输南称半两。

寻此县自不出银,又俚民皆巢居鸟语,不闲货易之宜,每至买银,为损已甚。

又称两受入,易生奸巧,山俚愚怯,不辨自申,官所课甚轻,民以所输为剧。

今若听计丁课米,公私兼利。

"《宋书·徐豁传》,元嘉初为始兴太守,三年,遣大使巡行四方,并使郡县各言损益,豁因此表陈三事。 "

◎孔琳之

琳之字彦林,会稽山阴人,晋光禄大夫安国从孙。

元兴中辟本国常侍,迁楚台员外散骑侍郎。

义熙初除司徒左西掾,寻为司马休之会稽内史府长史,历太尉主簿、尚书左丞、扬州治中从事史,迁尚书吏部郎。

又为武帝平西长史大司马琅邪王从事中郎。

又除武帝平北征西长史,迁侍中。

宋台建,除宋国侍中,出为吴国太守。

公事免。

永嘉二年为御史中丞,领本州大中正,迁祠部尚书。

景平元年卒,追赠太常,有集十卷。

◇建言便宜

夫玺印者,所以辩章官爵,立契符信。

官莫大於皇帝,爵莫尊於公侯。

而传国之玺,历代迭用,袭封之印,奕世相传,贵在仍旧,无取改作。

今世唯尉一职,独用一印,至於内外群官,每迁悉改,讨寻其义,私所未达。

若谓官各异姓,与传袭不同,则未若异代之为殊也。

若论其名器,虽有公卿之贵,未若帝王之重。

若以或有诛夷之臣,忌其凶秽,则汉用秦玺,延祚四百,未闻以子婴身戮国亡,而弃之不佩。

帝王公侯之尊,不疑於传玺,人臣众僚之卑,何嫌於即印。

载籍未闻其说,推例自乖其准。

而终年刻铸,丧功消实,金银铜炭之费,不可称言,非所以因循旧贯易简之道。

愚谓众官即用一印,无烦改作。

若有新置官,又官多印少,文或零失,然后乃铸,则仰裨天府,非唯小益。

凶门柏装,不出礼典,起自末代,积习生常,遂成旧俗。

爰自天子,达于庶人,诚行之有由,卒革必骇。

然苟无关於情,而有愆礼度,存之未有所明,去之未有所失,固当式遵先典,革后谬,况复兼以游费,实为民患者乎。

凡人士丧仪,多出闾里,每有此须,动十数万,损民财力,而义无所取。

至於寒庶,则人思自竭,虽复室如悬磬,莫不倾产殚财,所谓葬之以礼,其若此乎。

谓宜谨遵先典,一罢凶门之式,表以素扇,足以示凶。

昔事故饥荒,米谷绵绢皆贵,其后米价登复,而绢于今一倍。

绵绢既贵,蚕业者滋,虽勤厉兼倍,而贵犹不息。

愚谓致此,良有其由。

昔事故之前,军器正用铠而已,至於袍、袄衤两裆,必俟战阵。

实在库藏,永无损毁。

今仪从直卫及邀罗使命,或有防卫送迎,悉用袍袄之属,非唯一府,众军皆然。

绵帛易败,势不支久。

又昼以御寒,夜以寝卧,曾未周年,便自败裂。

每丝绵新登,易折租以市,又诸府竞收,动有千万,积贵不已,实由於斯,私服为之艰匮,官库为之空尽。

愚谓若侍卫所须,固不可废,其余则依旧用铠。

小小使命送迎之属,止宜给仗,不烦铠、袄。

用之既简,则其价自降。

夫不耻恶食,唯君子能之。

肴馔尚奢,为日久矣。

今虽改张是弘,而此风未革。

所甘不过一味,而陈必方丈,适口之外,皆为悦目之费,富者以之示夸,贫者为之殚产,众所同鄙,而莫能独异。

愚谓宜粗为其品,使奢俭有中,若有不改,加以贬黜,则德俭之化,不日而流。

"《宋书·孔琳之传》,义熙初,众官献便宜,琳之於众议之外,别建言。 "

◇奏劾徐羡之

臣闻事上以奉宪为恭,临下以威严为整。

然后朝典为明,莅众必肃。

斯道或替,则宪纲其颓。

臣以今月七日,预皇太子正会。

会毕车去,并猥臣停门待阙。

有何人乘马,当臣车前,收捕驱遣命去。

何人骂詈收捕,谘审欲录。

每有公事,臣常虑有纷纭,语勿令问,而何人独骂不止,臣乃使录。

何人不肯下马,连叫大唤,有两威仪走来,击臣收捕。

尚书令省事倪宗又牵威仪手力,击臣下人。

宗云:「中丞何得行凶,敢录令公人。

凡是中丞收捕,威仪悉皆缚取。

」臣敕下人一不得斗,凶势张,有顷乃散。

又有群人就臣车侧,录收捕樊马子,互行筑马子顿伏,不能还台。

臣自录非,本无对校,而宗敢乘势凶恣,篡夺罪身。

尚书令臣羡之,与臣列车,纷纭若此,或云羡之不禁,或云羡之禁而不止。

纵而不禁,既乖国宪。

禁而不止,又不经通。

陵犯监司,凶声彰赫,容纵宗等,曾无纠问,亏损国威,无大臣之体,不有准绳,风裁何寄?羡之内居朝右,外司辇毂,位任隆重,百辟所瞻。

而不能弘惜朝章,肃是风轨。

致使宇下纵肆,凌暴宪司,凶赫之声,起自京邑,所谓己有短垣,而自逾之。

又宗为篡夺之主,纵不纠问,二三亏违,宜有裁贬。

请免羡之所居官,以公还第。

宗等篡夺之愆,已属掌故御史,随事检处。

"《宋书·孔琳之传》。 "

◇废钱用谷帛议

《洪范》八政,以货次食,岂不以交易之所资,为用之至要者乎。

若使不以交易,百姓用力於为钱,则是妨其为生之业,禁之可也。

今农自务谷,工自务器,四民各肄其业,何尝致勤於钱。

故圣王制无用之货,以通有用之财,既无毁败之费,又省运致之苦,此钱所以嗣功龟贝,历代不废者也。

谷帛为宝,本充衣食,今分之为货,则致损甚多。

又劳毁於商贩之手,耗弃於割截之用,此之为弊,著于自曩。

"《通典》作「著于目前」。 "故锺繇曰:「巧伪之民,竞蕴湿谷以要利,制薄绢以充资。

」魏世制以严刑,弗能禁也。

是以司马芝以为用钱非徒丰国,亦所以省刑。

钱之不用,由於兵乱积久,自至於废,有由而然,汉末是也。

今既用而废之,则百姓顿亡其财。

今括囊"《通典》作「今计度」。 "天下之谷,以周天下之食,或仓庾充衍,或粮靡斗储,以相资通,则贫者仰富,致之之遗,实假於钱。

一朝断之,便为弃物,是有钱无粮之民,皆坐而饥困,此断钱之立弊也。

且据今用钱之处,不以为贫,用谷之处,不以为富。

又民习来久,革之怨惑。

语曰:「利不百,不易业」。

况又钱便於谷邪?魏明帝时,钱废谷用,三十年矣。

以不便於民,乃举朝大议。

精才达治之士,莫不以为宜复用钱,民无异情,朝无异论。

彼尚舍谷帛而用钱,足以明谷帛之弊,著於已试也。

世或谓魏氏不用钱久,积藏巨万,故欲行之,利公富国。

斯殆不然。

昔晋文后舅犯之谋,而先成季之信,以为虽有一时之勋,不如万世之益。

于时名贤在列,君子盈朝,大谋天下之利害,将定经国之要术。

若谷实便钱,义不昧当时之近利,而废永用之通业,断可知矣。

斯实由困而思革,改而更张耳。

近孝武之末,天下无事,时和年丰,百姓乐业,便自谷帛殷阜,几乎家给人足,验之事实,钱又不妨民也。

顷兵革屡兴,荒馑荐及,饥寒未振,实此之由。

公既援而拯之,大革视听,弘敦本之教,明广农之科,敬授民时,各顺其业,游荡知反,务末自休,固巳南亩竞力,野无遗壤矣。

於此巳往,将升平必至,何衣食之足恤。

愚谓救弊之术,无取於废钱。

"《晋书·食货志》,《宋书·孔琳之传》,《南史》二十七,《通典》八。 "

◇复肉刑议

唐虞象刑,夏禹立辟,盖淳薄既异,致化实同,宽猛相济,惟变所适。

《书》曰「刑罚世轻世重」,言随时也。

夫三代风纯而事简,故罕蹈刑辟;季末俗巧而务殷,故动陷宪纲。

若三千行於叔世,必有踊贵之尤。

此五帝不相循法,肉刑不可悉复者也。

汉文发仁恻之意,伤自新之路莫由,革古创制,号称刑厝,然名轻而实重,反更伤民。

故孝景嗣位,轻之以缓。

缓而民慢,又不禁邪,期於刑罚之中,所以见美在昔,历代详论而未获厥中者也。

兵荒已后,罹法更多。

弃市之刑,本斩右趾,汉文一谬,承而弗革,所以前贤恨恨,议之而未辩。

锺繇、陈群之意,虽小有不同,而欲右趾代弃市。

若从其言,则所活者众矣。

降死之生,诚为轻法,然人情慎显而轻昧,忽远而惊近,是以盘盂有铭,韦弦作佩,况在小人,尤其所惑,或目所不睹,则忽而不戒,日陈於前,则惊心骇瞩。

由此言之,重之不必不伤,轻之不必不惧,而可以全其性命,蕃其产育,仁既济物,功亦益众。

又今之所患,逋逃为先,屡叛不革,宜令逃身靡所,亦以肃戒未犯,永绝恶原。

至於余条,宜依旧制。

岂曰允中,贵献管穴。

"《宋书·孔琳之传》,桓玄议复肉刑,琳之以为云云,又《南史》二十七。 "

◇答魏放之问大功嫁女魏放之问孔琳之曰:「降在大功,当得嫁女不?」答曰:「吾意降者似不得婚。

《记》称『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妻,下殇之小功则不可』。

案如此文,唯云降者不可娶妻,不云不可嫁子。

此便是得嫁也。

」"《通典》六十。 "◇答傅都官驳大功嫁女议傅都官驳孔议曰:「娶妻嫁子,虽为不同,然可以例求也。

何者?小功绝哭之后,可以娶妻,至於下殇之小功,则不可也。

本服重而降在小功,既不得同小功而娶妻,本服周而降在大功,岂可同大功而嫁子乎?」孔答曰:「娶妻事重,嫁子事轻。

今若云不可纳妇,容可以嫁子为难耳。

既不明不可以嫁子,而独明不可以娶妻,事重非其类矣。

」"《通典》六十。 "傅难曰:「今举重以明轻,何以谓之不类?」孔答曰:「小功」二字原无,据中华本校补。

己身之吉事,在子则轻,在身则重。

轻故可行之於服末,重必卒哭而后可。

以降杀之明义。

亦既差降,则事何必齐。

今若欲征其文,观雩知旱者,则,应明,轻者犹不可,则重者不言自彰。

而今独言小功之殇不可以娶妻,指是言重者不可也,重者自不可,轻者自可有差,何得轻必从重邪?"《通典》六十。 "

傅曰:「案《礼》,葬后卒哭,之与服末,固是一语,直辞异邪?」孔答曰:「以葬后便为末,虞毕乃卒哭。

且末与卒哭,若果实同而名异者,则当辄言小功之末,可以纳妇娶妻,如大功之末,辄言可以冠子嫁子,何以别更起条云『虽小功卒哭,可以娶妻邪』,推文明矣。

」"《通典》六十。 "

◇书

日月深酷,抚膺崩叫,心肝分脍,寻绎懊忄农,触感陨绝,孤思悒悒,自郡地最。

"姜作「穷」。 "当柰何?不孝柰何?念痛悼难胜,得去月二示,知君所患故尔不差,甚有幽悒,热甚,比复何似?想以转佳,眠食极胜也,善将治之。

孤子并疾患,叹具悒悒,脚中转剧。

近服散未觉益,忄顿何赖扶力,迷甚不次,孤子孔琳之柰何?"一合作「等」字。 "顿首。

《淳化阁帖》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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