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三国文 卷二十三·魏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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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三国文》 卷二十三·魏二十三 严可均辑

◎王肃肃字子雍,朗长子,黄初中为散骑黄门侍郎;太和中拜散骑常侍;青龙末领秘书监,兼崇文观祭酒;正始初出为广平太守,征拜议郎,寻为侍中,迁太常;后为光禄勋,迁中领军,加散骑常侍。

甘露元年卒,谥景侯。

有《书》、《诗》、《论语》、三礼、左氏解,及撰定父朗所作《易传》,皆列于学官。

又有《圣证论》十二卷,《家语解》二十一卷,《政论》十卷,集五卷。

◇格虎赋

羽骑云布,兰车星陈。

"《文选》谢灵运《拟魏太子邺中集诗》注。 "

◇请为大司马曹真临吊表"太和四年"在礼,大臣之丧,天子临吊;诸侯之薨,又庭哭焉;同姓之臣,崇于异姓。

自秦逮汉,多阙不修。

暨光武颇遵其礼,于时群臣莫不竞劝。

博士范升上疏称扬以为美,可依旧礼,为位而哭之,敦睦宗族。

"《通典》八十一"

◇奉诏为瑞表太和六年,上将幸许昌,过繁昌,诏问,受禅碑生黄金白玉,应瑞不?肃奏:以始改之元年,嘉瑞见于践祚之坛,宜矣。

"《御览》五百八十九"

◇论秘书丞郎表青龙中议,秘书丞郎与博士议郎同职近日月,宜在三台上。

肃表曰:臣以为秘书职于三台为近密,中书郎在尚书丞郎上,秘书丞郎宜次尚书郎下;不然,则宜次侍御史下。

秘书丞郎俱四百石,迁宜比尚书郎出,亦宜为郡。

此陛下崇儒术之盛旨也。

昔时秘书掌国秘密,秘书丞郎仪宜比尚书郎侍御史。

今尚书郎侍御史皆乘犊车,奏事用尺一,而秘书丞郎独乘鹿车,犹用尺奏,不得朝服,又恐非陛下转台郎以为秘书丞郎之本意也。

"《通典》二十六、《初学记》十二两引,又《御览》二百三十三两引"◇秘书不应属少府表

青龙之末,主者启选秘书监,诏秘书驺吏以上三百余人。

非但学问义理,当用有威严能检下者,诏肃以常侍领焉。

肃表曰:魏之秘书,即汉之东观,郡国称敢言之上东观。

且自大魏分秘书而为中书以来,传绪相继,于今三监,未有隶名于少府者也。

今欲使臣编名于驺隶,言事于外府,不亦隳朝章而辱国典乎?太和之中,兰台秘书争议,三府奏议,秘书司先王之载籍,掌制书之典谟,与中书相亚,宜与中书为官联。

"《御览》二百三十三"

◇表夫城之有郭,犹里之有表,骨之有皮。

表里各异,则保障不完;皮骨分离,则一体不具。

"《初学记》二十四,《御览》一百九十三"

◇贺瑞应表

伏承祖庙、文昭庙鱼生于鼎,臣闻《易》中《孚彖》曰:「信及豚鱼。

」言中和诚信之德,下及豚鱼,则无所不及。

"《艺文类聚》九十九"◇谏征蜀疏"太和四年"

前志有之,「千里馈粮,士有饥色,樵苏后爨,师不宿饱」,此谓平途之行军者也。

又况于深入阻险,凿路而前,则其为劳,必相百也。

今又加之以霖雨,山坂峻滑,众逼而不展,粮悬而难继,实行军者之大忌也。

闻曹真发已逾月,而行裁半谷,治道功夫,战士悉作。

是贼偏得以逸而待劳,乃兵家之所惮也。

言之前代,则武王伐纣,出关而复还;论之近事,则武文征权,临江而不济。

岂非所谓顺天、知时、通于权变者哉?兆民知圣上以水雨艰剧之故,休而息之,日后有衅,乘而用之,则所谓悦以犯难,民忘其死者矣。

"《魏志·王肃传》"

◇陈政本疏

除无事之位,损不急之禄,止浮食之费,并从容之官。

使官必有职,职任其事;事必受禄,禄代其耕,乃往古之常式,当今之所宜也。

官寡而禄厚,则公家之费鲜,进仕之志劝。

各展才力,莫相倚杖。

敷奏以言,明试以功。

能之与否,简在帝心。

是以唐虞之设官分职,申命公卿,各以其事,然后惟龙为纳言,犹今尚书也,以出内帝命而已。

夏殷不可得而详,《甘誓》曰「六事之人」,明六卿亦典事者也。

《周官》则备矣,五日视朝,公卿大夫并进,而司士辨其位焉。

其《记》曰:「坐而论道,谓之王公;作而行之,谓之士大夫。

」及汉之初,依拟前代,公卿皆亲以事升朝,故高祖躬追反走之周昌,武帝遥可奉奏之汲黯,宣帝使公卿五日一朝,成帝始置尚书五人。

自是陵迟,朝礼遂阙。

可复五日视朝之仪,使公卿尚书,各以事进。

废礼复兴,光宣圣绪,诚所谓名美而实厚者也。

"《魏志·王肃传》"

◇请山阳公称皇配谥疏

昔唐禅虞,虞禅夏,皆终三年之丧,然后践天子之尊,是以帝号无亏,君礼犹存。

今山阳公承顺天命,允答民望,进禅大魏,退处宾位。

公之奉魏,不敢不尽节;魏之待公,优崇而不臣。

既至其薨,榇敛之制,舆徒之饰,皆同之于王者。

是故远近归仁,以为盛美。

且汉总帝皇之号曰皇帝,有别称帝,无别称皇,则皇是其差轻者也。

故当高祖之时,土无二王,其父见在而使称皇,明非二王之嫌也。

况今以赠终,可使称皇,以配其谥。

"《魏志·王肃传》"◇上疏请恤役平刑大魏承百王之极,生民无几,干戈未戢,诚宜息民而惠之,以安静遐迩之时也。

夫务畜积而息疲民,在于省徭役而勤稼穑。

今宫室未就,功业未讫,运漕调发,转相供奉。

是以丁夫疲于力作,农者离其南亩。

种谷者寡,食谷者众。

旧谷既没,新谷莫继。

斯则有国之大患,而非备豫之长策也。

今见作者三四万人,九龙可以安圣体,其内足以列六宫显阳之殿,又向将毕。

惟泰极已前,功夫尚大,方向盛寒,疾或作。

诚愿陛下发德音,下明诏,深愍役夫之疲劳,厚矜兆民之不赡;取常食廪之士,非急要者之用。

选其丁壮,择留万人,使一期而更之,咸知息代有日,则莫不悦以即事,劳而不怨矣。

计一岁有三百六十万夫,亦不为少,当一岁成者,听且三年。

分遣其余,使皆即农,无穷之计也。

仓有溢粟,民有余力。

以此兴功,何功不立?以此行化,何化不成?夫信之于民,国家大宝也。

仲尼曰:「自古皆有死,民非信不立。

」夫区区之晋国,微微之重耳,欲用其民,先示以信。

是故原虽将降,顾信而归,用能一战而霸,于今见称。

前车驾当幸洛阳,发民为营,有司命以营成而罢。

既成,又利其功力,不以时遣。

有司徒营其目前之利,不顾经国之体。

臣愚以为自今以后,傥复使民,宜明其令,使必如期。

若有事以次,宁复更发,无或失信。

凡陛下临时之所行刑,皆有罪之吏,宜死之人也。

然众庶不知,谓为仓卒。

故愿陛下下之于吏,而暴其罪,钧其死也。

无使污于宫掖,而为远近所疑。

且人命至重,难生易杀,气绝而不续者也。

是以圣贤重之。

孟轲称杀一无辜以取天下,仁者不为也。

汉时有犯跸惊乘舆马者,廷尉张释之奏使罚金,文帝怪其轻。

而释之曰:「方其时上使诛之则已。

今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

一倾之,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臣以为大失其义,非忠臣所宜陈也。

」廷尉者,天子之吏也,犹不可以失平,而天子之身,反可以惑谬乎?斯重于为己,而轻于为君,不忠之甚也。

周公曰:「天子无戏言,言则史书之,工诵之,士称之。

」言犹不戏,而况行之乎!故释之之言,不可不察;周公之戒,不可不法也。

"《魏志·王朗传》"

◇祭议武宣皇后太和四年六月崩,至六年三月,有司以今年四月告。

王肃议曰:今宜以崩年数。

案春秋鲁闵公二年,夏于庄公。

是时之中,至二十五月大祥,便,不复衤覃,故讥其速也。

去四年六月武宣皇后崩,二十六日晚葬,除服即吉,四时之祭,皆亲行事。

今当计始除服日数,当如礼,须到衤覃月乃。

"《通典》四十九"

◇又奏赵怡等以为皇帝崩二十七月之后,乃得。

王肃又奏,如郑玄言,各于其庙,则无以异四时常祀,不得谓之殷祭,以粢盛百物、丰衍备具为殷之者。

夫孝子尽心于事亲,致敬于四时,比时具物不可以不备,无缘俭于其亲累年,而后一丰其馔也。

夫谓殷者,因以祖宗并陈,昭穆皆列故也。

设以为毁庙之主皆祭谓殷者,夫毁庙祭于太祖,而六庙独在其前,所不合宜,非事之理。

近尚书难臣,以曾子问唯于太祖,群主皆从,而不言,知不合食。

臣答以为殷祭,群主皆合,举则可知也。

《论语》、孔子曰: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观之矣,所以特者,以大祭,故欲观其盛礼也。

大祭,独举,则亦可知也。

于《礼记》则以为大,于《论语》则以为盛,进退未知其可也。

汉光武时下祭礼,以者毁庙之主皆合于太祖,者唯未毁之主合而已矣,郑玄以为者各于其庙,原其所以,夏商夏祭曰,然其殷祭亦名大,《商颂》长发,是大之歌也。

至周改夏祭曰礻勺,以唯为殷祭之名。

周公以圣德用殷之礼,故鲁人亦遂以为夏之名,是以《左传》所谓「于武宫」,又曰「尝于庙」,是四时祀非祭之也。

郑斯失矣。

至于经所谓者,则殷祭之谓,郑据《春秋》,与大义乖。

"《通典》四十九"

◇议祀圆丘方泽宜宫县乐八佾舞

王者各以其礼制事天地,今说者据《周官》单文为经国大体,惧其局而不知弘也,汉武帝东巡封禅,还祠太一于甘泉,祭后土于汾阴,皆尽用其乐,言尽用者,谓尽用宫县之乐也。

天地之性贵质者,盖谓其器之不文尔,不谓庶物当复减之也。

《礼》:「天子宫县,舞八佾」,今祀圆丘方泽,宜以天子制,设宫县之乐、八佾之舞。

"《通典·乐志一》、《通典》一百四十七"

◇又议

说者以为周家祀天,唯舞《云门》:祭地,唯舞《咸池》;宗庙,唯舞《大武》,似失其义矣。

周礼宾客皆作备乐。

《左传》:「王子颓享五大夫。

乐及遍舞」,六代之乐也。

然则一会之日,具作六代之乐矣。

天地宗庙,事之大者,宾客燕会,比之为细。

《王制》曰:「庶羞不逾牲,燕衣不逾祭服」,可以燕乐而逾天地宗庙之乐乎?《周官》:「以六律、六吕、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以和邦国,以谐万民,以安宾客,以说远人。

」夫六律、六吕、五声、八音,皆一时而作之,至于六舞,独分擘而用之,所以厌人心也。

又《周官》:「师掌教乐,祭祀则帅其属而舞之」。

大享亦如之」。

,东夷之乐也。

又:「娄氏掌四夷之乐与其声歌,祭祀则吹而歌之,燕亦如之」。

四夷之乐,乃入宗庙,先代之典,独不得用。

大享及燕日如之者,明古今夷夏之乐,皆主之于宗庙,而后播及其余也。

夫作先王乐者,贵能包而用之也。

纳四夷之乐者,美德广之所及也。

高皇帝、太皇帝、太祖、高祖、文诏庙,皆宜兼用先代及武始太钧之舞。

"《宋书·乐志一》、《通典》一百四十七"

◇郊庙乐舞议《周官》以六律、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以和邦国,以谐兆庶,以安宾客,以悦远人。

是谓六同,一时皆作。

今六代舞独分用之,不厌人心。

"《隋书·音乐志上》,任据王肃议。 "

◇告瑞祀天宜以地配议

《礼》:有事于王父,则以王母配,不降于四时,常祀而不配也。

且夫五精之帝,非重于地,今奉嘉瑞以告,而地独阙,于义未通。

以地配天,于义正宜"《通典》五十五。 "

◇祀社议

太尉等祭祀,但称名不称臣,每有事须告,皆遣祝吏。

"《通典》四十五"

◇祀五郊六宗及厉殃议

厉殃,汉之淫祠耳,日月有常位,五帝有常典,师旷自是乐祖,无事于厉殃。

厉殃同人非礼器,雄黄等非礼饰。

汉文除秘祝,所以称仁明也。

"《通典》五十五"

◇已迁主讳议高皇讳,明皇帝既,儒者迁高皇主。

尚书来访:「宜复讳不?及引殷家乃或同名。

答曰:「殷家以甲乙为字,既二名不偏讳,且殷质故也。

《礼》所谓「舍故而讳新」。

诸侯则五代不讳,天子之制,恐不得与诸侯同。

五代则不讳也。

《春秋》:「鲁讳具敖二山」,五代之后,可不复为讳。

然已易其名,则故名不复讳也。

犹汉元后父名禁,改禁中为省中,至今遂以省中为称,非能为元后讳,徒以名遂行故也。

春秋时,晋范献子适鲁,名其二山,自以为不学。

当献子时,鲁不复为二名讳,而献子自以为犯其讳,直所谓不学者也。

《礼》曰:「诗书临文庙中皆不讳。

」此乃谓不讳见在之庙,不谓已毁者也。

文王名昌,武王名发。

成王时颂曰:「克昌厥后,骏发尔私。

」箕子为武王陈《洪范》曰:「使羞其行,而邦其昌。

」厉王名胡。

其子宣王时诗曰:「胡不相畏,先祖手摧。

」其孙幽王时诗曰:「哀今之人胡为虺蜴?」此则诗书不讳明验也。

案汉氏不名讳,常曰臣妾不得以为名字,其言事不讳,盖取诸此也。

然则《周礼》其不讳时,则非唯诗书临文庙中,其余皆不讳矣。

今可太祖以上去单乃不讳,讳三祖以下。

尽亲如《礼》,唯诗书临文庙中不讳。

自此以后,虽百代如汉氏故事,臣妾唯不得以为名字。

其言事不讳,所谓「魏国于汉,礼有损益,质文随时」,亦合尊之大义也。

"《通典》一百四"

◇诸王国相宜为国王服斩衰议

尚书左丞王[B12G]除陈相,未到国而王薨,议者或以为宜齐,或以为宜无服。

王肃云:「王国相,本王之丞相,案汉景帝时贬为相,成帝时使理人。

王则国家所以封,王相则国家使为王臣,但王不与理人之事耳。

而云相专为理人,不纯臣于王,非其义也。

」今[B12G]至许昌而闻王薨,姓名未通,恩纪未交,君臣未礼,不责人之所不能,于义未正服君臣之服。

《传》曰:「策名委质,贰乃辟也。

若夫未策名,未委质,不可以纯君臣之义也。

」《礼》:「妇人入门,未三月庙见死,犹归葬于其党,不得以六礼既备,又以入室,遂成其妇礼也。

」则臣之未委质者,亦不得备其臣礼也。

曾子问曰:「娶女有吉日而女死,如之何?」孔子曰:「婿齐而吊,既葬而除之,夫死亦如之,各以其服。

如服斩,斩而吊之,既葬而除之也。

」今[B12G]为王相,未入国而王薨,义与女未入门夫死同,则[B12G]宜服斩,既葬而除之,此《礼》之明文也。

《礼》曰:「与诸侯为亲者服斩。

虽有亲,为臣则服斩也。

」臣为其君服之,或曰宜齐,不亦远于《礼》乎。

"《通典》八十八"

◇王侯在丧袭爵议

魏尚书奏以故汉献帝嫡孙杜氏乡侯刘康袭爵,假授使者拜授,康素服夺情议。

案《周礼》:「天子公卿诸侯,吉服皆玄冕朱裹,玄衣裳;有丧凶则变之,麻冕黼裳。

邦君麻冕黼裳。

」云麻冕者,则素冕,麻不加采色。

又变其裳,亦非纯吉,亦不纯凶。

汉氏承秦,改六冕之制,以玄冠绛衣一服而已。

有丧凶之事,则变吉服,以从简易。

故诸王薨,遣使者拜嗣子为王,则玄冠衰,服素以承诏命,事讫然后反丧服。

考之前典,则差《周书》,论之汉室,则合常制。

王肃议,尊者临卑,不制麻,故为之素服。

今康处三年丧,在之中。

若因丧以命之,则无复素服,若以尊崇王命,则吉服以拜授。

案《尚书》:「康王受策命,吉服而受之。

事毕,又以吉服出应门内,以命诸侯。

皆出,然后王释冕服。

」故臣以为诸侯受天子之命宜以吉服,又《礼》:「处三年之丧,而当除父兄之丧服。

除服卒事,然后反丧服。

」则受天子命者,亦宜服其命服,使者出,反丧服,即位而哭,即合于礼,又合人情。

诏从之。

"《通典》七十二"◇吊陈群母议

臣有父母之丧计,君吊之,吊诸臣之母,当从夫爵。

"《通典》八十三"

◇腊议

季冬大傩,旁磔鸡,出土牛,以送寒气,即今之腊除逐疫,磔鸡、苇绞、桃梗之属。

"《御览》三十三"

◇答尚书难太和六年,尚书难王肃,以曾子问唯于太祖,群主皆从,而不言,知不合食。

肃答曰:「以为殷祭,群主皆合,鼗则可知也。

」"《通典》四十九"

◇答刘氏弟子问司徒广陵陈矫,字季弼,本刘氏,养于陈氏。

及其薨,刘氏弟子疑所服,以问王肃。

答曰:「昔陈司徒丧母,诸儒陈其子无服,甚失礼矣。

为外祖父母小功,此以异姓而有服者。

岂不以母之所生,反重于父之所生?不亦左乎?为人后者,其妇为舅姑大功。

妇他人也。

犹为夫故父母降一等,祖至亲也,而可以无服乎?推妇降一等,则子孙宜依本亲而降一等。

」"《通典》六十九"

◇答尚书访

景初中,明帝崩于建始殿,殡于九龙殿。

尚书访曰:「当以明皇帝谥告四祖,祝文于高皇称玄孙之子,云何?」王肃曰:「礼称曾孙某,谓国家也。

荀爽郑玄说皆云:『天子诸侯事曾祖以上,皆称曾孙。

』」又访:「案汉既葬,容衣还,儒者以为宜如文皇帝故事,以存时所服。

」王肃曰:「礼虽无容衣之制,今须容衣还而后虞祭,宜依尸服卒者上服之制。

生时亵服,可随所存,至于制度,则不如礼。

孔子曰『祭之以礼』,亦为此也。

诸侯之上服,则今服也。

天子不为命服,然亦所以命服之上也。

案汉氏西京故事,月游衣冠,则容衣也。

言冠以正服,不以亵衣也。

」尚书又访:「容衣还,群臣故当在帐中,常填卫见。

」王肃曰:「礼不墓祭。

而汉氏正月上陵,神座在西序东向,百辟计吏前告郡之谷价,人之疾苦,欲先帝魂灵闻知。

时蔡邕以为礼有烦而不可去,事亡如存。

况今无填卫之禁,而合于如事存之意,可见于门内,拜讫入帐,临乃除服。

"《通典》七十九"

◇答武竺访

尚书郎武竺有同母异父昆弟之丧,以访王肃。

肃据子思书曰:「言氏之子达于礼乎?《礼》:『父同居服周。

』则子宜大功也。

」"《通典》九十一"

◇广平太守下教问张臻家"正始元年"

前在京都,闻张子明来至。

问之,会其已亡,致痛惜之。

此君笃学隐居,不与时竞,以道乐身。

昔绛县老人屈在泥涂,赵孟升之,诸侯用睦,愍其耄勤好道,而不蒙荣宠。

书到遣吏劳问其家,显题门户,务加殊异,以慰既往,以勤将来。

"《魏志·管宁传》"◇与广陵太守书

昔瓠巴鼓瑟,六马仰秣。

"《书钞》一百九"

◇孔子家语解序

郑氏学行五十载矣,自肃成童,始志于学,而学郑氏学矣。

然寻文责实,考其上下,义理不安,违错者多,是以夺而易之。

世未明其款情,而谓其苟驳前师,以见异于人,乃慨然而叹曰,岂好难哉?予不得已也。

圣人之门,方壅不通;孔氏之路,枳棘充焉。

岂得不开而辟之哉?若无由之者,亦非予之罪也。

是以撰经礼申明其义,及朝论制度,皆据所见而言。

孔子二十二世孙有孔猛者,家有其先人之书,昔相从学,顷还家,方取以来,与予所论,有若重规迭矩。

昔仲尼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匡人其如予何。

」言天丧斯文,故令已传斯文于天下,今或者天未欲乱斯文,故令从予学,而予从猛得斯论,已明相与孔氏之无违也。

斯皆圣人实事之论,而恐其将绝,故特为解,以贻好事之君子。

语云:「牢曰:『子云:吾不试,故艺。

』」谈者不知为谁,多妄为之说。

《孔子家语》:「弟子有琴张,一名牢,字子开,亦字张,卫人也。

宗鲁死,将往吊,孔子止焉。

」《春秋外传》曰:「昔尧临民以五。

」说者曰:「尧五载一巡狩。

」五载一巡狩,不得称临民以五。

经曰「五载一巡狩」,此乃说舜之文,非说尧。

孔子说论五帝,各道其异事,于舜云「巡狩天下,五载一始」,则尧之巡狩年数未明。

周十二岁一巡,宁可言周临民以十二乎?孔子曰:「尧以土德王天下,而色尚黄。

」黄,土德;五,土之数。

故曰「临民以五」,此其义也。

"毛晋重刻北宋本《家语》"

◇宗庙颂明德惟馨,昊天子之,眷我魏,薄言起之。

起之伊何,黎元时雍。

子之伊何,历数在躬。

於乎盛哉,神明是通。

"《初学记》十三"

湛湛甘露,济济醴泉。

或涌于地,或降于天。

天地交泰,品类蕃芜。

祥瑞嘉应,其集如雨。

屡获丰年,谷我士女。

祖考既飨,於惟乐胥。

"《初学计》十三"

◇贺正仪元正首祚,璇机改度,伏称万寿。

"《初学记》四"

◇纳征辞

玄束帛,俪皮雁羊。

"《晋书·礼志下》"

◇家诫夫酒,所以行礼、养性命欢乐也。

过则为患,不可不慎,是故宾主百拜,终日饮酒,而不得醉,先王所以备酒祸也。

凡为主人饮客,使有酒色而已,无使至醉。

若为人所强,必退席长跪,称父戒以辞之,敬仲辞君,而况于人乎?为客又不得唱造酒史也。

若为人所属,下坐行酒,随其多少;犯令行罚,示有酒而已,无使多也。

祸变之兴,常于此作,所宜深慎。

"《艺文类聚》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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