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三国文 卷二十·魏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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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三国文》 卷二十·魏二十 严可均辑

◎中山王衮衮,武帝子,建安二十一年封平乡侯,明年徙封东乡侯,改封赞侯,黄初二年进爵为公,三年封北海王,四年改封赞王,七年徙封濮阳。

太和六年改封中山,青龙元年削县户七百二十,明年复所削县。

三年薨,谥曰恭王。

◇疾困敕令官属

吾寡德忝宠,大命将尽。

吾既好俭,而圣朝著终诰之制,为天下法。

吾气绝之日,自殡及葬,务奉诏书。

昔卫大夫蘧瑗葬濮阳,吾望其墓,常想其遗风。

愿托贤灵,以弊发齿。

营吾兆域,必往从之。

《礼》:男子不卒妇人之手。

亟以时成东堂。

堂成,名之曰遂志之堂,舆疾往居之。

"《魏志·中山恭王衮传》"

◇令世子汝幼少,未闻义方,早为人君,但知荣,不知苦。

不知苦,必将以骄奢为失也。

接大臣,务以礼。

虽非大臣,老者犹宜答拜。

事兄以敬,恤弟以慈。

兄弟有不良之行,当造膝谏之。

谏之不从,流涕喻之。

喻之不改,乃白其母。

若犹不改,当以奏闻,并辞国土。

与其守宠罹祸,不若贫贱全身也。

此亦谓大罪恶耳。

其微过细故当掩覆之。

嗟尔小子,慎修乃身。

奉圣朝以忠贞,事太妃以孝敬。

闺闱之内,奉令于太妃;阃阈之外,受教于沛王。

无怠乃心,以慰予灵。

"《魏志·中山恭王衮传》"

◎曹洪洪字子廉,武帝从弟,兴平中为膺扬校尉,迁扬武中郎将。

建安初拜谏议大夫,迁厉锋将军,封国明亭侯,进拜都护将军。

文帝即位,为卫将军,迁骠骑将军,进封野王侯,徙封都阳侯,免。

明帝即位,拜后将军,封乐城侯,复拜骠骑将军。

薨,谥曰恭侯。

◇与魏文帝书汉中地形,实为险固,四岳三途,皆不及也。

张鲁有精钾数万,临高守要,一夫挥戟,千人不得进。

而我军过之,若骇鲸之决细网,奔兕之触鲁缟,未足以喻其易也。

"《御览》三百五十三、八百十九"◇上书谢原罪

臣少不由道,过在人伦。

长窃非任,遂蒙含贷。

性无检度知足之分,而有豺狼无厌之质。

老忄昏倍贪,触突国网,罪迫三千,不在赦宥。

当就辜诛,弃诸市朝。

犹蒙天恩,骨肉更生。

臣仰视天日,愧负灵神。

俯惟愆阙,惭愧怖悸。

不能雉经,以自裁割。

谨途颜阙门,拜章陈情。

"《魏志·曹洪传》》注引《魏略》"

◎曹ぁぁ字元首,中常侍腾兄叔兴之后,齐王芳族祖,官弘农太守。

"案:别有清河王ぁ,乃明帝子,非即此。 《晋书·汝南王亮传》:「泰始初,亮都督关中雍凉诸军事,有军司曹ぁ。 」则清河王也。 "

◇六代论"并上书"

臣闻古之王者,必建同姓以明亲亲,必树异姓以明贤贤。

故传曰:「庸勋亲亲,昵近尊贤。

」《书》曰:「克明俊德,以亲九族。

」《诗》云:「怀德维宁,宗子维城。

」由是观之,非贤无与兴功,非亲无与辅治。

夫亲亲之道专用,则其渐也微弱;贤贤之道偏任,则其弊也劫夺。

先圣知其然也,故博求亲疏而并用之:近则有宗盟藩卫之固,远则有仁贤辅弼之助;盛则有与共其治,衰则有与守其土;安则有与享其福,危则有与同其祸。

夫然,故能有其国家,保其社稷,历纪长久,本枝百世也。

今魏尊尊之法虽明,亲亲之道未备。

《诗》不云乎:「在原,兄弟急难。

」以斯言之,明兄弟相求于丧乱之际,同心于忧祸之间,虽有阋墙之忿,不忘御侮之事。

何则?忧患同也。

今则不然。

或任而不重,或释而不任。

一旦疆场称警,关门反拒,股肱不扶,胸心无卫。

臣窃惟此寝不安席,思献丹诚,贡策朱阙,谨撰合所闻,叙论成败。

论曰:昔夏、殷、周历世数十,而秦二世而亡。

何则?三代之君,与天下共其民,故天下同其忧。

秦王独制其民,故倾危而莫救。

夫与民共其乐者,人必忧其忧;与民同其安者,人必拯其危。

先王知独治之不能久也。

故与人共治之;知独守之不能固也,故与人共守之。

兼亲疏而两用,参同异而并建。

是以轻重足以相镇,亲疏足以相卫。

并兼路塞,逆节不生。

及其衰也。

桓文帅礼,苞茅不贡;齐师伐楚,宋不城周。

晋戮其宰,王纲弛而复张,诸侯忄敖而复肃。

二霸之后,浸以陵迟,吴楚凭江,负固方城。

虽心希九鼎,而畏迫宗姬。

奸情散于胸怀,逆谋消于唇吻。

斯岂非信重亲戚,任用贤能?枝叶硕茂,本根赖之与。

自此之后,转相攻伐。

吴并于越,晋分为三,鲁灭于楚,郑兼于韩。

暨于战国,诸姬微矣,惟燕卫独存,然皆弱小。

西迫强秦,南畏齐楚,忧惧灭亡,匪遑相恤。

至于王赧,降为庶人,犹枝干相持,得居虚位。

海内无主,四十余年。

秦据势胜之地,骋谲诈之术,征伐关东,蚕食九国。

至于始皇,乃定天位,旷日若彼,用力若此,岂非深固根蒂,不拔之道乎?《易》曰:「其亡其亡,系于苞桑。

」周德其可谓当之矣。

秦观周之弊,将以为小弱见夺。

于是废五等之爵,立郡县之官,弃礼乐之教,任苛刻之政。

子弟无尺寸之封,功臣无立锥之地,内无宗子以自毗辅,外无诸侯以为藩卫。

仁心不加于亲戚,惠泽不流于枝叶。

譬犹芟刈股肱,独任胸腹;浮舟江海,捐弃楫棹。

观者为之寒心,而始皇晏然,自以为关中之固,金城千里,子孙帝王万世之业也。

岂不悖哉!是时淳于越谏曰:「臣闻殷周之王,分子弟功臣千有余城。

"《文选》作人"今陛下君有海内,而子弟为匹夫,卒有田常六卿之臣,而无辅弼,何以相救?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

始皇听李斯偏说,而绌其议,至于身死之日,无所寄付。

委天下之重于凡夫之手,托废立之命于奸臣之口,至令赵高之徒,诛锄宗室。

胡亥少习刻薄之教,长遭凶父之业,不能改制易法,宠任兄弟,而乃师谟申商,谘谋赵高,自幽深宫,委政谗贼,身残望夷,求为黔首,岂可得哉!遂乃郡国离心,众庶溃叛,胜广倡之于前,刘项弊之于后,向使始皇纳淳于之策,抑李斯之论,割裂州国,分王子弟,封三代之后,报功臣之劳,士有常君,民有定主,枝叶相扶,首尾为用,虽使子孙有失道之行,时人无汤武之贤,奸谋未发而身已屠戮,何区区之陈项,而复得措其手足哉!

故汉祖奋三尺之剑,驱乌集之众,五年之中,遂成帝业。

自开关以来,其兴立功勋,未有若汉祖之易也。

夫伐深根者难为功,摧枯朽者易为力,理势然也。

汉监秦之失,封殖子弟,及诸吕擅权,图危刘氏,而天下所以不倾动,百姓所以不易心者,徒以诸侯强大,盘石胶固;东牟朱虚授命于内,齐、代、吴、楚作卫于外故也。

向使高祖踵亡秦之法,忽先王之制,则天下已传,非刘氏有也。

然高祖封建,地过古制,大者跨州兼郡,小者连城数十,上下无别,权牢京室,故有吴楚七国之患。

贾谊曰:「诸侯强盛,长乱起奸。

夫欲天下之治安,莫若众诸侯而少其力,令海内之势,若身之使臂,臂之使指,则下无背叛之心,上无诛伐之事。

」文帝不从,至于孝景猥用晁错之计,削黜诸侯,亲者怨恨,疏者震恐。

吴楚倡谋,五国从风,兆发高帝,衅锺文景,由宽之过制,急之不渐故也。

所谓末大必折,尾大难掉。

尾同于体,犹或不从,况乎非体之尾,其可掉哉!武帝从主父之策,下推恩之令。

自是之后,齐分为七,赵分为六,淮南三割,梁代五分。

遂以陵迟,子孙微弱,衣食租税,不预政事。

或以酎金免削,或以无后国除。

至于成帝王氏擅朝,刘向谏曰:「臣闻公族者国之枝叶,枝叶落则本根无所庇荫。

方令同姓疏远,母党专政,排摈宗室,孤弱公族,非所以保守社稷安固国嗣也。

」其言深切,多所称引,成帝虽悲伤叹息,而不能用。

至于哀平,异姓秉权,假周公之事,而为田常之乱。

高拱而窃天位,一朝而臣四海。

汉宗室王侯解印释绂,贡奉社稷,犹惧不得为臣妾。

或乃为之符命,颂莽恩德,岂不哀哉!由斯言之,非宗子独忠孝于惠文之间,而叛逆于哀平之际也。

徒以权轻势弱,不能有定耳。

赖光武皇帝挺不世之姿,禽王莽于已成,绍汉嗣于既绝,斯岂非宗子之力邪?而曾不监秦之失策,袭周之旧制,踵亡国之法,而徼幸无疆之期。

至于桓灵,阉竖执衡,朝无死难之臣,外无同忧之国,君孤立于上,臣弄权于下,本末不能相御,身首不能相使。

由是天下鼎沸,奸凶并争,宗庙焚为灰烬,宫室变为榛薮。

居九州之地,而身无所安处。

悲夫!

魏太祖武皇帝躬圣明之资,兼神武之略,耻王纲之废绝,愍汉室之倾覆。

龙飞谯沛,凤翔衮豫,扫除凶逆,翦灭鲸鲵,迎帝西京,定都颖邑。

德动天地,义感人神。

汉氏奉天,禅位大魏。

大魏之兴,于今二十有四年矣。

观五代之存亡,而不用其长策;睹前车之倾覆,而不改其辙迹。

子弟王空虚之地,君有不使之民。

宗室窜于闾阎,不闻邦国之政。

权均匹夫,势齐凡庶。

内无深根不拔之固,外无盘石宗盟之助,非所以安社稷为万世之业也。

且今之州牧郡守,古之方伯诸侯,皆跨有千里之土,兼军武之任。

或比国数人,或兄弟并据,而宗室子弟,曾无一人间厕其间与相维持,非所以强干弱枝备万一之虞也。

今之用贤,或超为名都之主,名为偏师之帅,而宗室有文者,必限以小县之宰;有武者,必置于百人之上。

使夫廉高之士,毕志于衡辄之内;才能之人,耻与非类为伍,非所以劝进贤能褒异宗室之礼也。

夫泉竭则流涸,根朽则叶枯。

枝繁者荫根,条落者本孤。

故语曰:「百足之虫,至死不僵。

」以扶之者众也。

此言虽小,可以譬大。

且墉基不可仓卒而成,威名不可一朝而立,皆为之有渐,建之有素。

譬之种树,久则深固其本根,茂盛其枝叶。

若造次徙于山林之中,植于宫阙之下,虽壅之以黑坟,暖之以春日,犹不救于枯槁,而何暇繁育哉?夫树犹亲戚,土犹士民。

建置不久,则轻下慢上。

平居犹惧其离叛,危急将若之何。

是以圣王安而不逸,以虑危也;存而设备,以惧亡也。

故疾风卒至,而无摧拔之忧;天下有变,而无颂危之患矣。

"《魏志·武文世王公传》注引《魏氏春秋》,又见《文选》。 「以昔夏殷周」已下为《六代论》"

◎曹爽爽字昭伯,大司马真子,明帝时为散骑常侍,转武卫将军,拜大将军录尚书事。

齐王即位,加侍中,封武安侯,正始十年为司马懿所诛。

◇与司马宣王书

贱子爽,哀惶恐怖,无状招祸,分受屠灭,前遣家人迎粮,于今未反,数日乏匮,当烦见饷,以继旦夕。

"《魏志·曹爽传》》注引《魏末传》"

◎曹义义,真次子,正始中为中领军,爽败坐诛。

有集五卷。

◇为兄爽表司马懿为太传大司马臣亡父真,奉事三朝,入备冢宰,出为上将,先帝以臣肺腑遗绪,奖饰拔擢,典兵禁省,进无忠恪积累之行,退无羔羊自公之节。

先帝圣体不豫,臣虽奔走侍疾尝药,曾无精诚翼日之应。

猥与太尉懿俱受遗诏,且惭且惧,靡所底告。

臣闻虞舜序贤,以稷契为先;成汤褒功,以伊吕为首。

审选博举,优劣得所。

斯诚辅世长民之大经,录勋报功之令典,自古以来,未之或阙。

今臣虚暗,位冠朝首,顾惟越次,中心愧惕,敢竭愚情,陈写至实:夫天下之达道者三,谓德、爵、齿也。

懿本以高明中正,处上司之位,名足镇众,义足率下,一也;包怀大略,允文允武,仍立征伐之勋,遐迩归功,二也;万里旋旆,亲受遗诏,翼亮皇家,内外所向,三也。

加之耆艾,纪纲邦国,体练朝正,论德则过于吉甫樊仲,课功则逾于方叔召虎。

凡此数者,懿实兼之。

臣抱空名而处其右,天下之人,将谓臣以宗室见私,知进而不知退。

陛下岐嶷,克明克类。

如有以察臣之言,臣以为宜以懿为太傅大司马,上昭陛下进贤之明,中显懿身文武之实,下使愚臣免于谤诮。

"《魏志·曹爽传》注引《魏书》,爽使弟义为表。 "

◇申蒋济叔嫂服议

敌体可服,不必尊卑,缘情制礼,不必同族,兄弟亲而伯叔疏,周服者何?以尊服也。

伯叔母无有骨肉之亲,有缘尊之义,故亦服周。

何独不可缘亲而服嫂乎,苟以交报数然后服,则妻母异域,交亦疏矣;缘爱制服,恩亦微矣。

岂若嫂叔,共在一门之内,同统先人之祀,有相奉养之义,而无服纪之制,岂不诡哉?且防嫌之道,推而远之;孰与制服,引而重之。

推之则同他人,引之则亲亲者矣。

"《通典》九十二"

◇九品议

伏见明论,欲除九品;而置中正,以检虚实。

一州阔远,略不相识。

访不得知,会复转访本郡先达者。

此为问州中正,而实决于郡人。

"《御览》二百六十五引《曹义集》。 "

◇至公论夫世人所谓掩恶扬善者,君子之大义;保明同好者,朋友之至交。

斯言之作,盖闾阎之日谈,所以救爱憎之相谤,崇居厚之大分耳,非笃正之至理,折中之公议也。

世士不断其数而系其言,故善恶不分,以覆过为弘;朋友忽义,以雷同为美。

善恶不分,乱实由之;朋友雷同,败必从焉。

谈论者以当实为清,不以过难为贵;相知者以等分为交,不以雷同为固,是以达者存其义,不察于文;识其心,不求于言。

且在私论,犹行之有节;明处公议,则无所固之矣。

凡智者之处世。

咸欲兴化致治者也。

兴化致治,不崇公抑□,割□情以顺理,厉清议以督俗,明是非以宣教者,吾未见其功也。

清议非臧否不显,是非非赏罚不明。

故臧否不可以远实,赏罚不可以失中。

若乃背清议,违是非,虽尧不能一日以治;审臧否,详赏罚,故中王可以万世安。

是以君子知私情之难统,至公之易行。

故季友鸩兄而不疑,叔向戮弟而不悔。

斯二士者,皆前世之通士,晋鲁之忠臣也。

亦岂无慈爱骨肉之心、愍恤同生之仁哉?夫至公者,天之经也,地之义也,理之要也,人之用也。

昔鲧者,亲禹之父也,舜则殛鲧而兴禹。

禹知舜之殛其父无私,故受命而不辞;舜明禹知己之至公,故用之而无疑。

无私者,虽父黜而子不言,况用之于他哉。

"《艺文类聚》二十二,《御览》四百二十九"

◇肉刑刑

夫言肉刑之济治者,荀卿所唱,班固所述。

隆其趣,则曰像天地为之惟明;察其用,则曰死刑重而生刑轻。

其所驰骋,极于此矣。

治则刑重,乱则刑轻。

"《艺文类聚》五十四"

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固未达夫用刑之本矣。

夫死刑者,不唯杀人,妖逆是除,天地之道也。

伤人者不改,斯亦妖逆之类也。

如其可改,此则无取于肉刑也。

且伤人杀人,皆非人性之自然也,必有由然者也。

夫有由而然者,激之则淫,敦之则一,激之也者,动其利路,敦之也者,笃其质朴,故在上者,议兹本要,不营奇思,行之以简,守之以静。

大则其隆足以牟天地,中则其理可以厚民萌,下则刑罚可以无残虐。

民静理则其化为恶之尤者,众之所弃。

众之所弃,则无改之验著矣。

夫死之可以有生,而欲增淫刑以利暴刑。

暴刑所加,虽云惩慢之由兴,有使之然,谓之宜生,生之可也。

舍死折骸,又何辜耶?犹称以满堂而饮,有向隅哀泣,则一堂为之不荣。

在上者洗濯其心,静而民足,各得其性。

何惧乎奸之不胜,乃欲断截防转而入死乎?"《艺文类聚》五十四"

◎曹彦

彦,真第五子,正始中为散骑常侍侍讲,爽败坐诛。

◇议复肉刑

严刑以杀,犯之者寡;刑轻易犯,蹈恶者多。

臣谓玩常苟免,犯法乃众。

鲸则彰刑,而民甚耻。

且创黥刖,见者知禁,彰罪表恶,亦足以畏。

所以《易》曰:「小惩大戒。

」岂蹈恶者多邪?假使多恶尚不至死,无妨产育,苟必行杀为恶,纵害而不已,将至无人。

天无以神,君无以尊矣。

故人宁过不杀,是以为上,宁宽得众。

若乃于张听讼,刑以止刑,不可革旧。

过此以往,肉刑宜复。

肉刑于死为轻,减死五百为重。

重不害生,足以惩奸。

轻则知禁,禁民为非。

所谓相济,经常之法。

议云不可,或未知之也。

"《御览》六百四十八引王隐《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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