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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俭"二"
◇国史条例议
金粟之重,八政所先,食货通则国富民实,宜加编录,以崇务本。
《朝会志》前史不书,蔡邕称先师胡广说《汉旧仪》,此乃伯喈一家之意,曲碎小仪,无烦录。
宜立《食货》,省《朝会》。
《洪范》九畴,一曰五行。
五行之本,先乎水火之精,是为日月五行之宗也。
今宜宪章前轨,无所改革。
又立《帝女传》,亦非浅识所安。
若有高德异行,自当载在《列女》,若止於常美,则仍旧不书。
"《南齐书·檀超传》。 左仆射王俭议。 "◇乘舆副车议
时乘黄无副,借用五辂,大朝临轩,权列三辂。
今衣书十二乘,古制车之象也,亦曰五时副车。
青萌车是谓扌翕车。
"《通典》六十四"
◇服章议依汉三公服山龙九章,卿华虫七章。
"《南齐书·舆服志》"
◇金貂议
汉景六年,梁王入朝,中郎谒者金貂,出入殿门。
左思《魏都赋》云:「蔼蔼侍列,金貂齐光。
」此藩国侍臣有貂之明文。
晋《百官表》云:「太尉参军四人,朝服武冠。
」此又宰府之明文。
"《南史》二十二《王俭传》"
◇公府长史朝服议
《春秋国语》云:「貌者情之华,服者心之文。
」岩廓盛礼,衣冠为大。
是故军国异容,内外殊序。
而自顷承用,每有乖违。
府职掌人,教四方是则。
臣居毗佐,志在当官,永言先典,载怀夕惕。
案晋令,公府长史,官品第六,铜印,墨绶,朝服,进贤两梁冠。
掾、属,官品第七,朝服,进贤一梁冠。
晋官表注,亦与《令》同。
而今长史、掾、属,但著朱服而已,此则公违明文,积习成谬。
谓宜依旧制,长史两梁冠,掾、属一梁冠,并同备朝服。
中单韦舄,率由旧章。
若所上蒙允,并请班司徒二府及诸仪同三府,通为永准。
又寻旧事,司徒公府领步人者职僚,悉同降朝不领兵者。
主簿祭酒,中单韦舄并备,令史以下,唯著玄衣。
今府既开公,谨遵此制。
其或有署台位者,玄服为疑。
案《令》称诸有兼官,皆从重官之例。
寻内官为重,其署台位者,悉宜著位之服,不在玄服之例。
若署诸卿寺位兼府职者,虽三品,而卿寺为卑,则宜依公府玄衣之制。
服章事重,礼仪所先,请台详服。
"《宋书·礼志》五。 元徽四年,司徒右长史王俭议。 "◇又议
自顷服章多阙,有违前准,近议依令文,被报不宜改革,又称左丞刘议,案令文,「凡有朝服,今多阙亡。
然则文存服损,非唯铉佐,用舍既久,即为旧章」,如下旨。
伏寻皇宋受终,每因晋旧制,律令条章,同规在昔。
若事有宜,必合惩改,则当上关诏书,下由朝议,悬诸日月,垂则后昆。
岂得因外府之乖谬,以为盛宋之兴典,用晋氏之律令,而谓其仪为颓法哉!顺违从失,非所望於高议;申明旧典,何改革之可论。
又左丞引令史之阙服,以为铉佐之明比。
夫名位不同,礼数异等,令史从省,或有权宜;达官简略,为失弥重。
又主簿、祭酒,备服於王庭,长史、掾、属,朱衣以就列。
於是伦比,自成矛盾。
此而可忍,孰不可安。
将引令以尊旧,台据失以为例,研详符旨,良所未譬。
当官而行,何强之有,制令昭然,守以无贰。
"同上。 "
◇郊殷议
案《礼记·王制》,天子先袷后时祭,诸侯先时祭后袷。
《春秋》鲁僖二年袷,明年春,自此以后,五年再殷。
《礼纬·稽命征》曰「三年一袷,五年一」,经、记所论袷与时祭,其言详矣,初不以先殷后郊为嫌。
至於郊配之重,事由王迹,是故杜林议云:「汉业特起,不因缘尧,宜以高帝配天。
」魏高堂隆议以舜配天,蒋济云:「汉时奏议,谓尧已禅舜,不得为汉祖,舜亦已禅禹,不得为魏之祖。
今宜以武皇帝配天。
」晋、宋因循,即为前式。
又案《礼》及《孝经·援神契》并云「明堂有五室,天子每月於其室听朔布教,祭五帝之神,配以有功德之君。
」《大戴礼记》曰:「明堂者,所以明诸侯尊卑也。
」许慎《五经异义》曰:「布政之宫,故称明堂。
明堂,盛貌也。
」《周官·匠人职》称明堂有五室。
郑玄云:「周人明堂五室,帝一室也。
」初不闻有文王之寝。
郑《志》赵商问云:「说者谓天子庙制如明堂,是为明堂即文庙邪?」郑答曰:「明堂主祭上帝,以文王配耳,犹如郊天以后稷配也。
」袁孝尼云:「明堂法天之宫,本祭天帝,而以文王配,配其父於天位则可,牵天帝而就人鬼,则非义也。
」太元十三年,孙耆之议,称郊以祀天,故配之以后稷;明堂以祀帝,故配之以文王。
由斯言之,郊为皇天之位,明堂即上帝之庙。
徐邈谓配之为言,必有神主;郊为天坛,则堂非文庙。
《史记》云,赵绾、王臧欲立明堂,于时亦未有郊配。
汉又祀汾阴五,即是五帝之祭,亦未有郊配。
议者或谓南郊之日,已旅上帝,若又以无配而特祀明堂,则一日再祭,於义为黩。
案古者郊本不共日。
蔡邕《独断》曰:「祠南郊,祀毕,次北郊,又次、明堂、高庙世祖庙,谓之五供。
」马融云:「郊天之祀,咸以夏正,五气用事,有休有王,各以其时,兆於方郊,四时合岁,功作相成,亦以此月总旅明堂。
」是则南郊、明堂各日之证也。
近代从省,故与郊同日,犹无烦黩之疑。
何者?其为祭虽同,所以致祭则异。
孔晁云,言五帝佐天化育,故有从祀之礼,旅上帝是也。
至於四郊明堂,则是本祀之所,譬犹功臣从飨,岂复废其私庙。
且明堂有配之时,南郊亦旅上帝,此则不疑於共日,今何故致嫌於同辰。
又《礼记》:「天子祭天地、四方、山川、五祀,岁彳扁。
」《尚书·尧典》:「咸秩无文。
」《诗》云:「昭事上帝,聿怀多福。
」据此诸义,则四方、山川,犹必享祀,五帝大神,义不可略。
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郊天地明堂,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以武皇帝配天,文皇帝配上帝,然则黄初中,南郊明堂,皆无配也。
又郊日及牲色,异议纷然。
《郊特牲》云:「郊之用辛,周之始郊也。
」卢植云:「辛之为言,自新也。
」郑玄云:「用辛日者,为人当斋戒自新也。
」汉魏以来。
或丁或已,而用辛常多。
考之典据,辛日为允。
《郊特牲》又云,郊牲币宜以正色。
缪袭据《祭法》云,天地も犊,周家所尚,魏以建丑为正,牲宜尚白。
《白虎通》曰,三王祭天,一用夏正,所以然者,夏正得天之数也。
魏用异朔,故牲色不同,今大齐受命,建寅创历,郊庙用牲,一依晋、宋。
谓宜以今年十月殷祀宗庙。
自此以后,五年再殷。
来年正月上辛,有事南郊。
宜以共日,还祭明堂。
又用次辛,飨祀北郊。
而并无配。
牺牲之色,率由旧章。
"《南齐书·礼志》上。 建元元年七月。 "◇朝堂讳训议
后讳依旧不立训。
礼,天子诸侯讳群祖,臣隶既有从敬之义,宜为太常府君讳。
至於朝堂榜题,本施至极,既追尊所不及,礼降於在三,晋之京兆,宋之东安,不列榜题。
孙毓议称京兆列在正庙,臣下应讳,而不上榜。
宋初博士司马道敬议,东安府君讳宜上榜,何休承天执不同,即为明据。
其有人名地名犯太常府君及帝后讳者,皆改。
宣帝讳同。
二名不偏讳,所以改承明门为北掖,以榜有「之」字与「承」并,东宫承华门亦改为宣华云。
"《南齐书·礼志》上。 建元元年,太常上朝堂讳训,仆射王俭议。 "
◇太子迎车驾临丧议
寻《礼记·服问》,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妇,言国君为此三人为主丧也。
今鸾舆临降,自以主丧而至,虽因事抚慰,义不在吊,南郡以下,不应出门奉迎。
但尊极所临,礼有变革,权去杖,移立户外,足表情敬,无烦主哭。
皇太子既一宫之重,自应以车驾幸宫,依常奉候。
既当成服之日,吉凶不容相干,宜以衰帻行事。
望拜止哭,率由旧章。
尊驾不以临吊,奉迎则惟常体,求之情礼,如为可安。
"《南齐书·文惠太子传》。 穆妃薨,成服日,车驾出临丧,朝议疑太子应出门迎。 左仆射王俭云云。 又《南史·》四十四。 "◇国臣为太子妃服议
《礼》「庶人为国君齐衰」,先儒云,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属是也。
又诸侯之大夫妻,为夫人服む衰七月,以此轻微疏远,故不得尽礼。
今皇孙自是蕃国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之嫡妇。
宫臣得申小君之礼,国官岂敢为夫人之敬。
当单衣白合素带哭於中门外,每临辄入,与宫官同。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二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闻喜公国臣疑制君母服,俭又议。 "
◇宫臣为太子妃服议
《礼记·文王世子》:「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
」且汉魏以来,宫僚充备,臣隶之节,具体在三。
昔庾翼妻丧,王允、滕弘"《南史》作「含」。 "谓府吏宜有小君之服,况臣节之重邪?宜依礼为旧君妻齐衰三月,居官之身,并合属假,朝晡临哭,悉系东宫。
今臣之未从官在远者,於居官之所属宁二日半,仍行丧成服,遣笺表,不得奔赴。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宫臣疑所服,左仆射王俭议。 又略见《南史》二十二。 "
◇太子妃铭旌议
礼,既涂棺,祝取铭置于殡东,大敛毕,便应建于西阶之东。
"《南齐书·礼志》下。 太子妃斩草乘黄,议建铭旌,仆射王俭议。 "
◇太子妃薨建旒议
旒本是命服,无关於凶事,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备礼,故在凶乃建耳。
东宫秩同上公九命之仪,妃与储君一体,义不容异,无缘未同常例,别立凶旒。
大明旧事,是不经详议,率尔便行耳。
今宜考以礼典,不得效尤从失。
吉部伍自有桁辂,凶部别有铭旌,若复立旒,复置何处?た自用八。
"《南齐书·礼志》下,宋大明二年,太子妃薨,建九旒。 有司又议:「斩草日建旒与不?若建旒,应几旒?及画龙升降云何?又用几た?」,仆射王俭议。 又见《通典》八十四。 "◇太子妃灵还在道不设祭议既虞卒哭,祭之於庙,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卒吉四时之祭也,所以有朔望殷事。
蕃国不行权制,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后,朔望设祭。
帝室既以卒哭除丧,无缘方有朔望之祭。
灵筵虽未升庙堂,而舫中即成行庙,犹如桓玄及宋高祖长沙、临川二国,并有移庙之礼。
岂复谓灵筵在途,便设殷事邪?推此而言,朔望不复俟祭。
宋懿后时旧事不及此,益可知时议。
"《南齐书·礼志》下。 有司奏「穆妃卒哭后,灵还在道,遇朔望,当须设祭不?」王俭议。 "
◇太子妃丧遇闰议
三百六旬,《尚书》明义,文公纳币,《春秋》致讥。
《谷梁》云:「积分而成月。
」《公羊》云:「天无是月。
」虽然,《左氏》谓告朔为得礼。
是故先儒咸谓三年期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
夫闰者,盖是年之余日,而月之异朔,所以吴商云:「合闰以正期,允协情理。
」今杖期之丧,虽以十一月而小祥,至於祥缟,必须周岁。
凡厌屈之礼,要取象正服。
祥缟相去二月,厌降小祥,亦以则之。
又且求之名义,则小祥本以年限,考於伦例,则相去必应二朔。
今以厌屈而先祥,不得谓此事之非期,事既同条,情无异贯,没闰之理,固在言先。
设令祥在此晦,则去缟三月,依附准例,益复为碍。
谓应须五月晦乃祥。
此国之大典,宜共精详。
并通关八座丞郎,研尽同异。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三年,左仆射王俭议。 又见《通典》一百。 "
◇答褚渊难丧遇闰议
含闰之义,通儒所难。
但祥本应期,屈而不遂。
语事则名体俱存,论哀则情无以异。
迹虽数月,义实计年,闰是年之归余,故宜总而苞之。
期而两祥,缘尊故屈,祥则没闰,象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举。
经纪之旨,其在兹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闰,则祥之去缟,事成二月,是为十一月以象前期,二朔以放后岁,名有区域,不得相参。
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
唯书上月,初不言闰,此又附之明义也。
郑、射、王、贺唯云期则没闰,初不复区别杖期之中祥,将谓不俟言矣。
成休甫云:「大祥后礻覃,有闰别数之。
」明杖期之祥,不得方於纟┪缟之末。
即恩如彼,就例如此。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三年。 又见《通典》一百。 "◇穆太妃小祥南郡王应不相待议礼有伦序,义无徒设。
如令远则不待,近必相须,礼例既乖,即心无取。
若疑兄弟同居,吉凶舛杂,则远还之子,自应开立别门,以终丧事,灵筵祭奠,随在家之人,再期而毁。
庶子在家,亦不待嫡。
而况储妃正体王室,中军长嫡之重,天朝又行权制,进退弥复非疑。
谓应不相待,中军祥缟之日,闻喜致哀而已,不受吊慰。
至闻喜变除,昆弟亦宜相就写情,不对客。
"《南史·四十四竟陵王良传》。 太妃以七月薨,子良以八月奉凶问。 及小祥,疑南郡王应相待。 尚书左仆射王俭议。 "
◇安陆王子妇为范贵妃服议
孙为慈孙,妇为慈妇,姑为慈姑,宜制期年服。
"《南史·四十四安陆王子敬传》。 子敬所生早亡,帝命贵妃范氏母养之,及范氏薨,而子及妇服制礼无明文。 永明中,尚书令王俭议。 "
◇单拜录尚书优策议
见居本官,别拜录,推理应有策书,而旧事不载。
中朝以来,三公王侯,则优策并设,官品第二,策而不优。
优者褒美,策者兼明委寄。
尚书职居天官,政化之本,故尚书令品虽第三,拜必有策。
录尚书品秩不见,而总任弥重,前代多与本官同拜,故不别有策。
即事缘情,不容均之凡僚,宜有策书,用申隆寄。
既异王侯,不假优文。
"《南齐书·褚渊传》。 "
◇司空未拜而薨掾属为吏敬议
依《礼》,妇在涂,闻夫家丧,改服而入。
今掾属虽未服勤,而吏节禀於天朝,宜申礼敬。
"《南齐书·褚渊传》"◇司空解职而薨府史制服议
依中朝士孙德祖从乐陵迁为陈留,未入境,卒,乐陵郡吏依见君之服,陈留迎吏依娶女有吉日齐衰吊,司徒府宜依居官制服。
"《南齐书·褚渊传》"
◇庶姓三公需车议
官品第一,皆加幢络。
"《南齐书·褚渊传》"
◇昭皇后迁仪议
奠如大敛。
贺循云:「从墓之墓,皆设奠,如将葬庙朝之礼。
」范宁云:「将窆而奠。
」虽不称为祖,而不得无祭。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四年,高帝山陵,昭皇后应迁。 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启诸奠九饭之仪不?左仆射王俭议。 "
◇迁设虞议
范宁云:「葬必有魂车。
」若不为其归,神将安舍?世中改葬,即墓所施灵设祭,何得不祭而毁邪?贺循云:「既窆,设奠於墓,以终其事。
」虽非正虞,亦粗相似。
晋氏修复五陵,宋朝敬后改葬,皆有虞。
今设虞非疑。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四年,昭皇后迁,有司奏应无虞,左仆射王俭议。 "
◇谅暗议
权典既行,丧礼斯夺,事兴汉世,而源由甚远。
殷宗谅暗,非有服之称,周王即吉,唯宴乐为讥。
《春秋》之义,嗣君逾年即位,则预朝会聘享焉。
《左氏》云:「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修旧好。
」又云:「诸侯即位,小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礼之大者。
」至於谅暗之内而图婚,三年未终而吉谛,齐归之丧不废,杞公之卒不彻乐,皆致讥贬,以明鉴戒。
自斯而谈,朝聘蒸尝之典,卒哭而备行,婚谛乐之事,三载而后举,通塞兴废,各有由然。
又案《大戴礼记》及《孔子家语》并称武王崩,成王嗣位,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
而朝於祖,以见诸侯,命祝雍作颂。
襄十五年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
平公既即位,改服修官,于曲沃。
《礼记·曾子问》孔子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
」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
《春秋左氏传》:「凡君卒哭而,而特祀於主,蒸尝於庙。
」先儒云「特祀於主者,特以丧礼奉新亡者主於寝,不同於吉。
蒸尝,於庙者,卒哭成事,群庙之主,各反其庙。
则四时之祭,皆即吉也。
三年丧毕,吉於庙,跻群主以定新主也。
」凡此诸义,皆著在经诰,昭乎方册,所以晋、宋因循,同规前典,卒哭公除,亲奉蒸尝,率礼无违,因心允协。
爰至泰豫元年,礼官立议,不宜亲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达」。
又据《王制》称「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
曾不知自天子达,本在至情,既葬释除,事以权夺,委衰袭衮,孝享宜申,直绋之旨,事施未葬,卒哭之后,何绋可越?复依范宣之难杜预,谯周之论士祭,并非明据。
晋武在丧,每欲存宁戚之怀,不全依谅暗之典,至於四时蒸尝,盖以哀疾未堪,非便顿改旧式。
江左以来,通儒硕学,所历多矣,守而弗革,义岂徒然。
又且即心而言,公卿大夫,则负亲临;三元告始,则朝会万国。
虽金石辍响,而иね充庭;情深於恒哀,而迹降於凡制。
岂曰能安国家故也。
宗庙蒸尝,孝敬所先,宁容吉事备行,斯典独废。
就令必宜废祭,则应三年永阙,乃复同之他故,有司摄礼,进退二三,弥乖典衷。
谓宜依旧亲奉。
"《南齐书·礼志》上。 建元四年,尚书令王俭采晋《中朝谅暗议》奏,从之。 又见《通典》五十二。 "
◇嗣位郊祀议
案秦为诸侯,杂祀诸,始皇并天下,未有定祠。
汉高受命,因雍四而起北,始祀五帝,未定郊丘。
文帝六年,新垣平议初起渭阳五帝庙。
武帝初至雍郊见五,后常三岁一郊祠雍。
元鼎四年,始立后土祠於汾阴,明年,立太一祠於甘泉,自是以后,二岁一郊,与雍更祠。
成帝初即位,丞相匡衡於长安定南北郊。
哀、平之际,又复甘泉、汾阴祠。
平帝元始五年,王莽奏依匡衡议,还复长安南北二郊。
光武建武二年,定郊祀兆於洛阳。
魏、晋因循,率由汉典,虽时或参差,而类多间岁。
至於嗣位之君,参差不一。
宜有定制。
检晋明帝太宁三年南郊,其年九月崩,成帝即位,明年改元即郊;简文咸安二年南郊,其年七月崩,孝武即位,明年改元亦郊;宋文帝元嘉三十年正月南郊,其年二月崩,孝武嗣位,明年改元亦郊。
此则二代明例,差可依放。
今圣明系业,幽显宅心,言化则频郊非嫌,语事则元号初改,燎登配,孝敬兼遂。
谓明年正月宜飨祀二郊,虔祭明堂。
自兹厥后,依旧间岁。
"《南齐书·礼志》上。 建元四年,世祖即位,尚书令王俭议。 又略见《南史》二十二、《通典》四十二。 "
◇日蚀废社议
《礼记·曾子问》:「天子尝郊社五祀之祭,簋既陈。
」唯大丧乃废。
至於当祭之日,火及日蚀则停。
寻伐鼓用牲,由来尚矣,而簋初陈,问所不及。
据此而言,致斋初日,仍值薄蚀,则不应废祭。
又初平四年,博士孙瑞议以日蚀废冠而不废郊,朝议从之。
王者父天亲地,郊社不殊,此则前准,谓不宜废。
"《南齐书·礼志》上。 永明元年十二月,有司奏:「今月三日腊祠太社稷,一日合朔,日蚀既在致斋内,未审於社祠无疑不?曹检未有前准。 」尚书令王俭议。 又见《通典》七十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