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齐文 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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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齐文》 卷十 严可均辑

◎王俭"二"

◇国史条例议

金粟之重,八政所先,食货通则国富民实,宜加编录,以崇务本。

《朝会志》前史不书,蔡邕称先师胡广说《汉旧仪》,此乃伯喈一家之意,曲碎小仪,无烦录。

宜立《食货》,省《朝会》。

《洪范》九畴,一曰五行。

五行之本,先乎水火之精,是为日月五行之宗也。

今宜宪章前轨,无所改革。

又立《帝女传》,亦非浅识所安。

若有高德异行,自当载在《列女》,若止於常美,则仍旧不书。

"《南齐书·檀超传》。 左仆射王俭议。 "◇乘舆副车议

时乘黄无副,借用五辂,大朝临轩,权列三辂。

今衣书十二乘,古制车之象也,亦曰五时副车。

青萌车是谓扌翕车。

"《通典》六十四"

◇服章议依汉三公服山龙九章,卿华虫七章。

"《南齐书·舆服志》"

◇金貂议

汉景六年,梁王入朝,中郎谒者金貂,出入殿门。

左思《魏都赋》云:「蔼蔼侍列,金貂齐光。

」此藩国侍臣有貂之明文。

晋《百官表》云:「太尉参军四人,朝服武冠。

」此又宰府之明文。

"《南史》二十二《王俭传》"

◇公府长史朝服议

《春秋国语》云:「貌者情之华,服者心之文。

」岩廓盛礼,衣冠为大。

是故军国异容,内外殊序。

而自顷承用,每有乖违。

府职掌人,教四方是则。

臣居毗佐,志在当官,永言先典,载怀夕惕。

案晋令,公府长史,官品第六,铜印,墨绶,朝服,进贤两梁冠。

掾、属,官品第七,朝服,进贤一梁冠。

晋官表注,亦与《令》同。

而今长史、掾、属,但著朱服而已,此则公违明文,积习成谬。

谓宜依旧制,长史两梁冠,掾、属一梁冠,并同备朝服。

中单韦舄,率由旧章。

若所上蒙允,并请班司徒二府及诸仪同三府,通为永准。

又寻旧事,司徒公府领步人者职僚,悉同降朝不领兵者。

主簿祭酒,中单韦舄并备,令史以下,唯著玄衣。

今府既开公,谨遵此制。

其或有署台位者,玄服为疑。

案《令》称诸有兼官,皆从重官之例。

寻内官为重,其署台位者,悉宜著位之服,不在玄服之例。

若署诸卿寺位兼府职者,虽三品,而卿寺为卑,则宜依公府玄衣之制。

服章事重,礼仪所先,请台详服。

"《宋书·礼志》五。 元徽四年,司徒右长史王俭议。 "◇又议

自顷服章多阙,有违前准,近议依令文,被报不宜改革,又称左丞刘议,案令文,「凡有朝服,今多阙亡。

然则文存服损,非唯铉佐,用舍既久,即为旧章」,如下旨。

伏寻皇宋受终,每因晋旧制,律令条章,同规在昔。

若事有宜,必合惩改,则当上关诏书,下由朝议,悬诸日月,垂则后昆。

岂得因外府之乖谬,以为盛宋之兴典,用晋氏之律令,而谓其仪为颓法哉!顺违从失,非所望於高议;申明旧典,何改革之可论。

又左丞引令史之阙服,以为铉佐之明比。

夫名位不同,礼数异等,令史从省,或有权宜;达官简略,为失弥重。

又主簿、祭酒,备服於王庭,长史、掾、属,朱衣以就列。

於是伦比,自成矛盾。

此而可忍,孰不可安。

将引令以尊旧,台据失以为例,研详符旨,良所未譬。

当官而行,何强之有,制令昭然,守以无贰。

"同上。 "

◇郊殷议

案《礼记·王制》,天子先袷后时祭,诸侯先时祭后袷。

《春秋》鲁僖二年袷,明年春,自此以后,五年再殷。

《礼纬·稽命征》曰「三年一袷,五年一」,经、记所论袷与时祭,其言详矣,初不以先殷后郊为嫌。

至於郊配之重,事由王迹,是故杜林议云:「汉业特起,不因缘尧,宜以高帝配天。

」魏高堂隆议以舜配天,蒋济云:「汉时奏议,谓尧已禅舜,不得为汉祖,舜亦已禅禹,不得为魏之祖。

今宜以武皇帝配天。

」晋、宋因循,即为前式。

又案《礼》及《孝经·援神契》并云「明堂有五室,天子每月於其室听朔布教,祭五帝之神,配以有功德之君。

」《大戴礼记》曰:「明堂者,所以明诸侯尊卑也。

」许慎《五经异义》曰:「布政之宫,故称明堂。

明堂,盛貌也。

」《周官·匠人职》称明堂有五室。

郑玄云:「周人明堂五室,帝一室也。

」初不闻有文王之寝。

郑《志》赵商问云:「说者谓天子庙制如明堂,是为明堂即文庙邪?」郑答曰:「明堂主祭上帝,以文王配耳,犹如郊天以后稷配也。

」袁孝尼云:「明堂法天之宫,本祭天帝,而以文王配,配其父於天位则可,牵天帝而就人鬼,则非义也。

」太元十三年,孙耆之议,称郊以祀天,故配之以后稷;明堂以祀帝,故配之以文王。

由斯言之,郊为皇天之位,明堂即上帝之庙。

徐邈谓配之为言,必有神主;郊为天坛,则堂非文庙。

《史记》云,赵绾、王臧欲立明堂,于时亦未有郊配。

汉又祀汾阴五,即是五帝之祭,亦未有郊配。

议者或谓南郊之日,已旅上帝,若又以无配而特祀明堂,则一日再祭,於义为黩。

案古者郊本不共日。

蔡邕《独断》曰:「祠南郊,祀毕,次北郊,又次、明堂、高庙世祖庙,谓之五供。

」马融云:「郊天之祀,咸以夏正,五气用事,有休有王,各以其时,兆於方郊,四时合岁,功作相成,亦以此月总旅明堂。

」是则南郊、明堂各日之证也。

近代从省,故与郊同日,犹无烦黩之疑。

何者?其为祭虽同,所以致祭则异。

孔晁云,言五帝佐天化育,故有从祀之礼,旅上帝是也。

至於四郊明堂,则是本祀之所,譬犹功臣从飨,岂复废其私庙。

且明堂有配之时,南郊亦旅上帝,此则不疑於共日,今何故致嫌於同辰。

又《礼记》:「天子祭天地、四方、山川、五祀,岁彳扁。

」《尚书·尧典》:「咸秩无文。

」《诗》云:「昭事上帝,聿怀多福。

」据此诸义,则四方、山川,犹必享祀,五帝大神,义不可略。

魏文帝黄初二年正月,郊天地明堂,明帝太和元年正月,以武皇帝配天,文皇帝配上帝,然则黄初中,南郊明堂,皆无配也。

又郊日及牲色,异议纷然。

《郊特牲》云:「郊之用辛,周之始郊也。

」卢植云:「辛之为言,自新也。

」郑玄云:「用辛日者,为人当斋戒自新也。

」汉魏以来。

或丁或已,而用辛常多。

考之典据,辛日为允。

《郊特牲》又云,郊牲币宜以正色。

缪袭据《祭法》云,天地も犊,周家所尚,魏以建丑为正,牲宜尚白。

《白虎通》曰,三王祭天,一用夏正,所以然者,夏正得天之数也。

魏用异朔,故牲色不同,今大齐受命,建寅创历,郊庙用牲,一依晋、宋。

谓宜以今年十月殷祀宗庙。

自此以后,五年再殷。

来年正月上辛,有事南郊。

宜以共日,还祭明堂。

又用次辛,飨祀北郊。

而并无配。

牺牲之色,率由旧章。

"《南齐书·礼志》上。 建元元年七月。 "◇朝堂讳训议

后讳依旧不立训。

礼,天子诸侯讳群祖,臣隶既有从敬之义,宜为太常府君讳。

至於朝堂榜题,本施至极,既追尊所不及,礼降於在三,晋之京兆,宋之东安,不列榜题。

孙毓议称京兆列在正庙,臣下应讳,而不上榜。

宋初博士司马道敬议,东安府君讳宜上榜,何休承天执不同,即为明据。

其有人名地名犯太常府君及帝后讳者,皆改。

宣帝讳同。

二名不偏讳,所以改承明门为北掖,以榜有「之」字与「承」并,东宫承华门亦改为宣华云。

"《南齐书·礼志》上。 建元元年,太常上朝堂讳训,仆射王俭议。 "

◇太子迎车驾临丧议

寻《礼记·服问》,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妇,言国君为此三人为主丧也。

今鸾舆临降,自以主丧而至,虽因事抚慰,义不在吊,南郡以下,不应出门奉迎。

但尊极所临,礼有变革,权去杖,移立户外,足表情敬,无烦主哭。

皇太子既一宫之重,自应以车驾幸宫,依常奉候。

既当成服之日,吉凶不容相干,宜以衰帻行事。

望拜止哭,率由旧章。

尊驾不以临吊,奉迎则惟常体,求之情礼,如为可安。

"《南齐书·文惠太子传》。 穆妃薨,成服日,车驾出临丧,朝议疑太子应出门迎。 左仆射王俭云云。 又《南史·》四十四。 "◇国臣为太子妃服议

《礼》「庶人为国君齐衰」,先儒云,庶人在官,若府史之属是也。

又诸侯之大夫妻,为夫人服む衰七月,以此轻微疏远,故不得尽礼。

今皇孙自是蕃国之王公,太子穆妃是天朝之嫡妇。

宫臣得申小君之礼,国官岂敢为夫人之敬。

当单衣白合素带哭於中门外,每临辄入,与宫官同。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二年,太子穆妃薨,南郡王闻喜公国臣疑制君母服,俭又议。 "

◇宫臣为太子妃服议

《礼记·文王世子》:「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

」且汉魏以来,宫僚充备,臣隶之节,具体在三。

昔庾翼妻丧,王允、滕弘"《南史》作「含」。 "谓府吏宜有小君之服,况臣节之重邪?宜依礼为旧君妻齐衰三月,居官之身,并合属假,朝晡临哭,悉系东宫。

今臣之未从官在远者,於居官之所属宁二日半,仍行丧成服,遣笺表,不得奔赴。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二年,皇太子妃薨,前宫臣疑所服,左仆射王俭议。 又略见《南史》二十二。 "

◇太子妃铭旌议

礼,既涂棺,祝取铭置于殡东,大敛毕,便应建于西阶之东。

"《南齐书·礼志》下。 太子妃斩草乘黄,议建铭旌,仆射王俭议。 "

◇太子妃薨建旒议

旒本是命服,无关於凶事,今公卿以下,平存不能备礼,故在凶乃建耳。

东宫秩同上公九命之仪,妃与储君一体,义不容异,无缘未同常例,别立凶旒。

大明旧事,是不经详议,率尔便行耳。

今宜考以礼典,不得效尤从失。

吉部伍自有桁辂,凶部别有铭旌,若复立旒,复置何处?た自用八。

"《南齐书·礼志》下,宋大明二年,太子妃薨,建九旒。 有司又议:「斩草日建旒与不?若建旒,应几旒?及画龙升降云何?又用几た?」,仆射王俭议。 又见《通典》八十四。 "◇太子妃灵还在道不设祭议既虞卒哭,祭之於庙,本是祭序昭穆耳,未全同卒吉四时之祭也,所以有朔望殷事。

蕃国不行权制,宋江夏王妃卒哭以后,朔望设祭。

帝室既以卒哭除丧,无缘方有朔望之祭。

灵筵虽未升庙堂,而舫中即成行庙,犹如桓玄及宋高祖长沙、临川二国,并有移庙之礼。

岂复谓灵筵在途,便设殷事邪?推此而言,朔望不复俟祭。

宋懿后时旧事不及此,益可知时议。

"《南齐书·礼志》下。 有司奏「穆妃卒哭后,灵还在道,遇朔望,当须设祭不?」王俭议。 "

◇太子妃丧遇闰议

三百六旬,《尚书》明义,文公纳币,《春秋》致讥。

《谷梁》云:「积分而成月。

」《公羊》云:「天无是月。

」虽然,《左氏》谓告朔为得礼。

是故先儒咸谓三年期丧,岁数没闰,大功以下,月数数闰。

夫闰者,盖是年之余日,而月之异朔,所以吴商云:「合闰以正期,允协情理。

」今杖期之丧,虽以十一月而小祥,至於祥缟,必须周岁。

凡厌屈之礼,要取象正服。

祥缟相去二月,厌降小祥,亦以则之。

又且求之名义,则小祥本以年限,考於伦例,则相去必应二朔。

今以厌屈而先祥,不得谓此事之非期,事既同条,情无异贯,没闰之理,固在言先。

设令祥在此晦,则去缟三月,依附准例,益复为碍。

谓应须五月晦乃祥。

此国之大典,宜共精详。

并通关八座丞郎,研尽同异。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三年,左仆射王俭议。 又见《通典》一百。 "

◇答褚渊难丧遇闰议

含闰之义,通儒所难。

但祥本应期,屈而不遂。

语事则名体俱存,论哀则情无以异。

迹虽数月,义实计年,闰是年之归余,故宜总而苞之。

期而两祥,缘尊故屈,祥则没闰,象年所申,屈申兼著,二途具举。

经纪之旨,其在兹乎!如使五月小祥,六月乃闰,则祥之去缟,事成二月,是为十一月以象前期,二朔以放后岁,名有区域,不得相参。

鲁襄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楚子卒」。

唯书上月,初不言闰,此又附之明义也。

郑、射、王、贺唯云期则没闰,初不复区别杖期之中祥,将谓不俟言矣。

成休甫云:「大祥后礻覃,有闰别数之。

」明杖期之祥,不得方於纟┪缟之末。

即恩如彼,就例如此。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三年。 又见《通典》一百。 "◇穆太妃小祥南郡王应不相待议礼有伦序,义无徒设。

如令远则不待,近必相须,礼例既乖,即心无取。

若疑兄弟同居,吉凶舛杂,则远还之子,自应开立别门,以终丧事,灵筵祭奠,随在家之人,再期而毁。

庶子在家,亦不待嫡。

而况储妃正体王室,中军长嫡之重,天朝又行权制,进退弥复非疑。

谓应不相待,中军祥缟之日,闻喜致哀而已,不受吊慰。

至闻喜变除,昆弟亦宜相就写情,不对客。

"《南史·四十四竟陵王良传》。 太妃以七月薨,子良以八月奉凶问。 及小祥,疑南郡王应相待。 尚书左仆射王俭议。 "

◇安陆王子妇为范贵妃服议

孙为慈孙,妇为慈妇,姑为慈姑,宜制期年服。

"《南史·四十四安陆王子敬传》。 子敬所生早亡,帝命贵妃范氏母养之,及范氏薨,而子及妇服制礼无明文。 永明中,尚书令王俭议。 "

◇单拜录尚书优策议

见居本官,别拜录,推理应有策书,而旧事不载。

中朝以来,三公王侯,则优策并设,官品第二,策而不优。

优者褒美,策者兼明委寄。

尚书职居天官,政化之本,故尚书令品虽第三,拜必有策。

录尚书品秩不见,而总任弥重,前代多与本官同拜,故不别有策。

即事缘情,不容均之凡僚,宜有策书,用申隆寄。

既异王侯,不假优文。

"《南齐书·褚渊传》。 "

◇司空未拜而薨掾属为吏敬议

依《礼》,妇在涂,闻夫家丧,改服而入。

今掾属虽未服勤,而吏节禀於天朝,宜申礼敬。

"《南齐书·褚渊传》"◇司空解职而薨府史制服议

依中朝士孙德祖从乐陵迁为陈留,未入境,卒,乐陵郡吏依见君之服,陈留迎吏依娶女有吉日齐衰吊,司徒府宜依居官制服。

"《南齐书·褚渊传》"

◇庶姓三公需车议

官品第一,皆加幢络。

"《南齐书·褚渊传》"

◇昭皇后迁仪议

奠如大敛。

贺循云:「从墓之墓,皆设奠,如将葬庙朝之礼。

」范宁云:「将窆而奠。

」虽不称为祖,而不得无祭。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四年,高帝山陵,昭皇后应迁。 祠部疑有祖祭及遣启诸奠九饭之仪不?左仆射王俭议。 "

◇迁设虞议

范宁云:「葬必有魂车。

」若不为其归,神将安舍?世中改葬,即墓所施灵设祭,何得不祭而毁邪?贺循云:「既窆,设奠於墓,以终其事。

」虽非正虞,亦粗相似。

晋氏修复五陵,宋朝敬后改葬,皆有虞。

今设虞非疑。

"《南齐书·礼志》下。 建元四年,昭皇后迁,有司奏应无虞,左仆射王俭议。 "

◇谅暗议

权典既行,丧礼斯夺,事兴汉世,而源由甚远。

殷宗谅暗,非有服之称,周王即吉,唯宴乐为讥。

《春秋》之义,嗣君逾年即位,则预朝会聘享焉。

《左氏》云:「凡君即位,卿出并聘,践修旧好。

」又云:「诸侯即位,小国聘焉,以继好结信,谋事补阙,礼之大者。

」至於谅暗之内而图婚,三年未终而吉谛,齐归之丧不废,杞公之卒不彻乐,皆致讥贬,以明鉴戒。

自斯而谈,朝聘蒸尝之典,卒哭而备行,婚谛乐之事,三载而后举,通塞兴废,各有由然。

又案《大戴礼记》及《孔子家语》并称武王崩,成王嗣位,明年六月既葬,周公冠成王。

而朝於祖,以见诸侯,命祝雍作颂。

襄十五年十一月,晋侯周卒;十六年正月,葬晋悼公。

平公既即位,改服修官,于曲沃。

《礼记·曾子问》孔子曰:「天子崩,国君薨,则祝取群庙之主而藏诸祖庙,礼也。

」卒哭成事,而后主各反其庙。

《春秋左氏传》:「凡君卒哭而,而特祀於主,蒸尝於庙。

」先儒云「特祀於主者,特以丧礼奉新亡者主於寝,不同於吉。

蒸尝,於庙者,卒哭成事,群庙之主,各反其庙。

则四时之祭,皆即吉也。

三年丧毕,吉於庙,跻群主以定新主也。

」凡此诸义,皆著在经诰,昭乎方册,所以晋、宋因循,同规前典,卒哭公除,亲奉蒸尝,率礼无违,因心允协。

爰至泰豫元年,礼官立议,不宜亲奉,乃引「三年之制,自天子达」。

又据《王制》称「丧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越绋而行事」。

曾不知自天子达,本在至情,既葬释除,事以权夺,委衰袭衮,孝享宜申,直绋之旨,事施未葬,卒哭之后,何绋可越?复依范宣之难杜预,谯周之论士祭,并非明据。

晋武在丧,每欲存宁戚之怀,不全依谅暗之典,至於四时蒸尝,盖以哀疾未堪,非便顿改旧式。

江左以来,通儒硕学,所历多矣,守而弗革,义岂徒然。

又且即心而言,公卿大夫,则负亲临;三元告始,则朝会万国。

虽金石辍响,而иね充庭;情深於恒哀,而迹降於凡制。

岂曰能安国家故也。

宗庙蒸尝,孝敬所先,宁容吉事备行,斯典独废。

就令必宜废祭,则应三年永阙,乃复同之他故,有司摄礼,进退二三,弥乖典衷。

谓宜依旧亲奉。

"《南齐书·礼志》上。 建元四年,尚书令王俭采晋《中朝谅暗议》奏,从之。 又见《通典》五十二。 "

◇嗣位郊祀议

案秦为诸侯,杂祀诸,始皇并天下,未有定祠。

汉高受命,因雍四而起北,始祀五帝,未定郊丘。

文帝六年,新垣平议初起渭阳五帝庙。

武帝初至雍郊见五,后常三岁一郊祠雍。

元鼎四年,始立后土祠於汾阴,明年,立太一祠於甘泉,自是以后,二岁一郊,与雍更祠。

成帝初即位,丞相匡衡於长安定南北郊。

哀、平之际,又复甘泉、汾阴祠。

平帝元始五年,王莽奏依匡衡议,还复长安南北二郊。

光武建武二年,定郊祀兆於洛阳。

魏、晋因循,率由汉典,虽时或参差,而类多间岁。

至於嗣位之君,参差不一。

宜有定制。

检晋明帝太宁三年南郊,其年九月崩,成帝即位,明年改元即郊;简文咸安二年南郊,其年七月崩,孝武即位,明年改元亦郊;宋文帝元嘉三十年正月南郊,其年二月崩,孝武嗣位,明年改元亦郊。

此则二代明例,差可依放。

今圣明系业,幽显宅心,言化则频郊非嫌,语事则元号初改,燎登配,孝敬兼遂。

谓明年正月宜飨祀二郊,虔祭明堂。

自兹厥后,依旧间岁。

"《南齐书·礼志》上。 建元四年,世祖即位,尚书令王俭议。 又略见《南史》二十二、《通典》四十二。 "

◇日蚀废社议

《礼记·曾子问》:「天子尝郊社五祀之祭,簋既陈。

」唯大丧乃废。

至於当祭之日,火及日蚀则停。

寻伐鼓用牲,由来尚矣,而簋初陈,问所不及。

据此而言,致斋初日,仍值薄蚀,则不应废祭。

又初平四年,博士孙瑞议以日蚀废冠而不废郊,朝议从之。

王者父天亲地,郊社不殊,此则前准,谓不宜废。

"《南齐书·礼志》上。 永明元年十二月,有司奏:「今月三日腊祠太社稷,一日合朔,日蚀既在致斋内,未审於社祠无疑不?曹检未有前准。 」尚书令王俭议。 又见《通典》七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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