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晋文 卷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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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晋文》 卷八十八 严可均辑

◎贺循循字彦先,会稽山阴人,吴中书令劭子。

太康中,国相丁请为五官掾,刺史稽喜举秀才,除阳羡令;后为武康令。

惠帝时召补太子舍人。

赵王伦篡位,转侍御史,辞疾去,后除南中郎长史,不就。

元帝承制,以为军谘祭酒,建武初拜太常;及践阼,拜太子太傅,改授左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

大兴二年卒,赠司空,谥曰穆。

有《丧服谱》一卷,《丧服要记》十卷,集二十卷。

◇上表言车骑大将军未葬不应作鼓吹

鼓吹之兴,虽本为军之凯乐,有金革之音,于宫庭发明大节,以此为盛,与乐实同。

案礼于贵臣,比卒哭不举乐,今车骑未葬,不宜作也。

"《通典》一百四十七"◇上言诸经宜分置博士

尚书被符,经置博士一人。

又多故历纪,儒道荒废,学者能兼明经义者少且《春秋》三传,俱出圣人,而义归不同,自前代通儒,未有能通得失兼而学之者也。

况今学义甚颓,不可令一人总之。

今宜《周礼》、《仪礼》二经置博士二人,《春秋》三传置博士三人,其余则经置一人,合八人。

"《通典》五十三"

◇上尚书定父子生离服制二亲生离,吉凶未分,服丧则凶事未据,从吉则疑于不存,心忧居素,盖出人情,非官制所裁也。

右丞蔡谟则《奔丧礼》,有除丧而后归,则未有奔除服之文也。

宜申明告下。

若直据东关之事,非圣人所行,恐不足以释疑也。

"《通典》九十八"

礼奔丧除而后归者,自谓丧葬如礼,限于君命者耳,若尸灵不收,葬礼不成,则在家与在远俱不得除也。

况或必须求觅,以其丧礼待己而成者邪?若引以为义,未足以服人心也。

直以祸难未销,不可终身居服,故随时立制,为之义断,使依东阙故事。

大将军上事,谓可从也。

"《通典》九十八,循重议。 "

◇答尚书下太常祭祀所用乐名

魏氏增损汉乐以为一代之礼,未审大晋乐名所以为异。

遭离丧乱,旧典不存,然此诸乐,皆和之以钟律,文之以五声,咏之于歌词,陈之于舞列;宫县在下,琴瑟在堂;八音迭奏,雅乐并作;登歌下管,各有常咏:周人之旧也。

自汉氏以来,依放此礼,自造新诗而己。

旧京荒废,今既散亡,音韵曲折,又无识者,则于今难以意言。

"《宋书·乐志》一,江左初立宗庙,尚书下太常祭祀所用乐名,太常贺循答。 "

◇答尚书符问藉田应躬祠先农下

汉仪无,正有至尊应自祭之文。

然则《周礼》王者祭四望则毳冕,祭社稷、五祀则冕,以此不为无亲祭之义也。

宜立两仪注。

"《晋书·礼志》上"

◇颍川豫章庙主不毁议

礼,兄弟不相为后,不得以承代为世。

殷之盘庚不序阳甲,汉之光武不继成帝,别立庙寝,使臣下祭之,此前代之明典,而承继之著义也。

惠帝无后,怀帝承统,弟不后兄,则怀帝自上继世祖,不继惠帝,当同殷之阳甲,汉之成帝。

议者以圣德冲远,未便改旧。

兹如此礼,通所未论。

是以惠帝尚在太庙,而怀帝复入,数则盈八。

盈八之礼,由惠帝不出,非上祖宜迁也。

下世既升,上世乃迁,迁毁对代,不得相通,未有下升一世而上毁二世者也。

惠怀二帝俱继世祖,兄弟旁亲,同为一世,而上毁二为一世。

今以惠帝之崩已毁豫章,怀帝之入复毁颍川,如此则一世再迁,祖位横折,求之古义,未见此例。

惠帝宜出,尚未轻论,况可轻毁一祖而无义例乎?颍川既无可毁之理,则见神之数居然自八,此尽有由而然,非谓数之常也。

既有八神,则不得不于七室之外权安一位也。

至尊于惠怀俱是兄弟,自上后世祖,不继二帝,则二帝之神行应别出,不为庙中恒有八室也。

又武帝初成太庙时,正神止七,而杨元后之神亦权立一室。

永熙元年,告世祖谥于太庙八室,此是苟有八神,不拘于七之旧例也。

又议者以景帝俱已在庙,则惠怀一例。

景帝盛德元功,王基之本,义著祖宗,百世不毁,故所以特在本庙,且亦世代尚近,数得相容,安神而已,无逼上祖,如王氏昭穆既满,终应别庙也。

以今方之,既轻重义异,又七庙七世之亲;昭穆,父子位也。

若当兄弟旁满,辄毁上祖,则祖位空悬,世数不足,何足于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然后成七哉!今七庙之义,出于王氏。

从祢以上至于高祖,亲庙四世,高祖以上复有五世六世无服之祖,故为三昭三穆并太祖而七也。

故世祖郊定庙礼,京兆、颍川曾、高之亲,豫章五世,征西六世,以应此义。

今至尊继统,亦宜有五六世之祖,豫章六世,颍川五世,俱不应毁。

今既云豫章先毁,又当重毁颍川,此为庙中之亲惟从高祖已下,无复高祖以上二世之祖,于王氏之义,三昭三穆废阙其二,甚非宗庙之本所据承,又违世祖祭征西、豫章之意,于一王定礼所阙不少。

"《晋书·贺循传》"

◇追尊琅邪恭王为皇考议

案礼,子不敢以己爵加父。

"《晋书·贺循传》"

礼典之义,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号。

"《宋书·礼志》四"

◇追谥周处议

处履德清方,才量高出,历守四郡,安人立政,入司百寮,贞节不挠,在戎致身,见危授命:此皆忠贤之茂实,烈士之远节。

案《谥法》,执德不回曰孝。

"《晋书·周处传》"◇广昌乡君丧停冬至小会议

案古者臣义重,虽以至尊之义,降而无服,三月之内,犹锡以居,不接吉事。

故《春秋》晋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乐,杜蒉讥之。

咸宁诏书,宜为定制。

◇丁潭为琅邪王裒终丧议

礼,天子诸侯俱以至尊临人,上下之义,君臣之礼,自古以来,其例一也。

故礼盛则并全其重,礼杀则从其降。

春秋之事,天子诸侯不行三年。

至于臣为君服,亦宜以君为节,未有君除而臣服,君服而臣除者。

今法令,诸侯卿相官属为君斩衰,既葬而除。

以令文言之,明诸侯不以三年之丧与天子同可知也。

君若遂服,则臣子轻重无应除者也。

若当皆除,无一人独重之文。

礼有摄主而无摄重,故大功之亲主人丧者,必为之再祭练祥,以大功之服,主人三年丧者也。

苟谓诸侯与天子同制,国有嗣王,自不全服,而人主居丧,素服主祭,三年不摄吉事,以尊令制。

若当远迹三代,令复旧典,不依法令者,则侯之服贵贱一例,亦不得唯一人论。

"《晋书·丁潭传》。 潭为琅邪王裒郎中令,会裒死,潭上书请终丧,贺循议。 "◇嗣新蔡王滔不得还嗣章武议章武、新蔡俱承一国不绝之统,义不得替其本宗而先后傍亲。

案滔既已被命为人后矣,必须无复兄弟,本国永绝,然后得还所生。

今兄弟在远,不得言无,道里虽阻,复非绝域。

且鲜卑恭命,信使不绝。

自宜诏下辽东,依刘群、卢谌等例,发遣令还,继嗣本封。

谓滔今未得便委离所后也。

"《晋书·河间王洪传》。 洛阳陷,章武王混诸子皆没于胡,而小子滔初嗣新蔡王确,亦与其兄俱没后得南还,与新蔡太妃不协。 太兴二年,上疏以兄弟并没在辽东,章武国绝,宜还所生。 太妃讼之,事下太常。 太常贺循议。 "

◇弟兄不合继位昭穆议

建武中,尚书符云:武皇帝崩,迁征西府君;惠皇帝崩,迁章郡府君;怀帝入庙,当迁颍川府君。

贺循议:古者帝各异庙,庙之有室,以象常居,未有二帝共处之义也。

如惠、怀二主,兄弟同位,于之礼,会于太祖,自应同列异坐而正昭穆。

至于常居之室,不可以尊卑之分,义不可黩故也。

昔鲁夏父弗忌跻僖公于闵上,《春秋》谓之逆祀。

僖公,闵之庶兄,闵公先立,尝为君臣故也。

《左氏传》曰:「子虽齐圣,不先父食。

」怀帝之在惠帝代,居藩积年,君臣之分也;正位东宫,父子之义也。

虽同归昭穆,尊卑之分与闵僖不异,共室亵黩,非殊尊卑之礼。

以古义论之,愚谓未必如有司所列,惠帝之崩,当已迁章郡府君,又以怀帝入庙,当迁颍川府君:此是两帝兄弟各迁一祖也。

又,主之迭毁,以代为正,下代既升,则上代稍迁,代序之义也。

若兄弟相代,则共是一代,昭穆位同,不得兼毁二庙,礼之常例也。

又殷之盘庚,不序阳甲之庙,而上继先君,以弟不继兄故也。

既非所继,则庙应别立。

由此言之,是惠帝应别立,上祖宜兼迁也。

故汉之光武,不入成帝之庙,而上继元帝,义取于此。

今惠、怀二帝,不得不上居太庙。

颍川未迁,见位余八。

非祀之常,不得于七室之外假立一神位。

"《通典》五十一"

◇又议

殷人六庙,比有兄弟四人袭为君者,便当上毁四庙乎?如此四代之亲尽,无复祖祢之神矣。

又案《殷纪》,成汤以下至于帝乙,父子兄弟相继为君,合十二代,而正代唯六。

《易·干凿度》曰:「殷帝乙,六代王也。

」以此言之,明不数兄弟为正代。

"《通典》五十一"

◇遭难未葬入庙议

怀帝梓宫未反,遭时之故,事难非常,不得以常礼自拘。

宜以时入太庙,修祭祀之礼。

"《通典》五十一。 怀帝蒙尘,崩于平阳,梓宫未反京师。 元帝立庙之时,欲迁入庙,丧巳过三年,太常贺循议。 "

◇在丧者不祭议

《礼》,在丧者不祭。

祭吉事故也。

其义不但施于生人,亦祖祢之情,同其哀戚,故云于死者无服则祭也。

今人者有服祭祀如故,吉凶相干,非礼意也。

"《通典》五十二"

◇出后子为本亲服议

案《丧服制》曰:「为人后者于兄弟降一等,报。

于所为后之子兄弟若子。

时人论者,多以为后者子孙,皆计本亲而降。

意所不安。

或曰:「嫡子不为人后者,直谓己嫡不以出后,当以支子耳。

无明于后者之子见舍本亲,何以言不得为人后邪?」答曰:「五服之术,其属有六:一去本系,以名为正。

名正则男女有别,上下不悖。

若假之以号者则轻其权,定之以名者则尊其统。

故曰有嫡子者无嫡孙。

何为言无?正以不得名之。

不得名之则卑其服,若得名之则重其制。

此之有无尊卑之宜,则是彼之后者,嫡庶之例也。

至于庶子为后,称名不言孝,为单而祭,以其尚有贰志,不专故也。

其子则定名而处庙,以为彼情可制,此义宜忄享故也。

岂非顾本有已,复统有节哉?」或曰:「所后在五服之外,父制周年,而己无服,疏亲戚之恩,非先圣之意也。

」答曰:「何为其然?礼有节权,恩义相顾,为所生无绝道,其余皆宜权制也。

夫初出后者,离至亲之侧,为别宗之胄,阙晨昏之欢,废终养之道,顾复之恩靡报,罔极之情莫伸,义虽从于为后,恩实降于本亲,故有一降之差。

若能专心所继,后者之子,上有所承,于今为同室之密,顾本有异门之疏。

若以父服辄当后者,至于生不及祖父母诸昆弟,父有重制,而己无服。

又出母齐衰而杖,其子又不从服。

今出后者于父母乃为不杖之周,恐其子不得反重也。

礼失于烦,故约以取通。

是以后者之子,出母之孙,其礼阙而不载。

生在他邦,父税己不,其义幽而必彰;既以不疑父之出母,何独迟迟别宗之祖邪?服之所降,其品有四: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

四降之名,同止一身。

出者之子,岂当独以为传代称乎?生长于外,不得言出。

犹继父未尝同居,不为异也。

又父报出子?诚是疏已稠役。

子以父为旁尊,则知所天在此。

初出情亲,故不夺其亲而与其降;承出之后,义渐轻疏而绝其恩。

绝其恩者以一其心,其心一则所后亲,所后亲则祭祀敬,祭祀敬则宗庙严,宗庙严则社稷重,重社稷以尊百姓,齐一身以肃家道:此殆圣人之意也。

"《通典》九十六"

◇师弟子相为服议

如朋友之礼。

异者,虽出行,犹,所以尊师也。

案《礼记》:「夫子之丧,门人疑所服。

子贡曰:『昔夫子丧颜回,若丧子而无服。

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

』于是门人庐于墓所,心丧三年。

」盖师徒之恩重也。

无服者,谓无正丧之服也。

孔子之丧,二三子皆而出。

注曰「为师也」。

然则凡吊服加麻者,出则变服矣。

"《通典》一百一"

◇琅邪世子谥议

谥者,所以表功行之目也。

故古者未居成人之年及名位未备者,皆不作谥也。

是以周灵王太子聪哲明智,年过成童,亡犹无谥。

《春秋》诸侯即位之年称子,逾年称君。

称子而卒,皆无谥,名未成也。

未成为君,既无君谥,时见称子,复无子谥,明俱未得也。

唯晋之申生以仁孝遭命,年过成人,晋人悼之,故特为谥;诸国无例也。

及至汉代,虽遵之义,过于古礼,然亦未有未逾年之君而立谥也。

殇冲二帝,皆以逾年方立谥。

案哀冲太孙,各以幼龄立谥,不必依古。

然皆即位临官,正名承重,与诸下定君臣之义,尊成体具,事无所屈。

且天下之名至重,体其尊者亦宜殊礼,故随时定制,有立谥之事也。

琅邪世子虽正体乎上,生而全贵,适可明嫡统之义,未足定为谥之证也。

"《通典》一百四。 琅邪世子未周而卒,大司农表「琅邪世子降君一等,宜谥哀愍」,太常贺循云云。 "

◇笺

日夜忧怀,慷慨发愤。

"《文选·齐安陆王碑》注引臧荣绪《晋书》"

◇报虞预书论杨方

此子开拔有志,意只言异于凡猥耳,不图伟才如此。

其文甚有奇分,若出其胸臆,乃是一国所推,岂但牧竖中逸群邪!闻处旧党之中,好有谦冲之行,此亦立身之一隅。

然世衰道丧,人物凋弊,每闻一介之徒有向道之志,冀之愿之。

如方者乃荒莱之特苗,卤田之善秀,姿质已良,但沾染未足耳;移植丰壤,必成嘉谷。

足下才为世英,位为朝右,道隆化立,然后为贵。

昔许子将拔樊仲昭于贾竖,郭林宗成魏德公于畎亩。

足下志隆此业,二贤之功不为难及也。

"《晋书·杨方传》,虞预以方所为文示循,循报书。 "

◇答王导书论虞庙汉光武于属,以元帝为父,故于昭穆之叙,便居成帝之位,而迁成帝之主于长安高庙。

今圣上于惠帝为兄弟,亦当居惠帝之位,而上继武帝。

惠帝亦宜别庙,则虞妃庙位,当以此定。

"《通典》四十七"愚以尊王既当天之正统,而未尽宸居之极称。

既名称未极,更于事宜为难。

或谓可立别庙,使进退无犯。

意谓以尊意所重施于今,宜如有可尔理。

若全尊寻备。

昭穆既正,则俯从定位,亦无拘小别。

然非常礼,无所取准。

于名则未满,于礼则变常。

窃以戴所斟酌,于人情为未安。

"《通典》四十七"◇与王导书

「代祖武皇帝初成太庙,时正神既七,而有杨元后之神,时亦权立一室。

永熙元年,告世祖谥于太庙八室」。

刁协案,元皇后于太庙东阴室中安神主,不增立一室。

"《通典》四十八"

◇答王导书

愚谓告四祖之庙而行。

《蜀书》刘先主初封汉王时,群臣共奏上勋德,承以即位。

今虽事不正同。

然议可方论。

"《通典》五十五"

◇又答王导书

古礼及汉氏之初,皆帝帝异庙,即位大事,谒于太祖。

故晋文朝于武宫,汉文竭于高庙也。

至光武之后,唯有祖宗两庙而已。

祖宗两庙,昭穆皆共堂别室。

魏晋依之,亦唯立一庙。

则一庙之中,苟在未毁,恐有事之日,不得偏有不告。

然人不详太庙定议,不敢必据欲依古礼,唯告宣帝一庙。

人意以祖宗非一,且太庙合共,事与古异,不得以古礼为断。

"《通典》五十五"

◇答尚书符问

尚书符问太常贺循:「太庙制度,南向七室,北向阴室复有七。

帝后应共处七室坎中,当别处阴室?」循上曰:「谨案后配尊于帝,神主所居,同太室。

」"《通典》四十八"循又案:「汉仪藏主于室中西墙壁坎中,去地六尺一寸,当祠则设座于坎下礼,天子达响者牖也,谓夹户之窗。

古者帝各异庙,今者共堂别室,制度不同,疑室户亦异」。

又案:「古礼,神主皆盛以石函。

余荐藉,文不备见」。

"《通典》四十八"◇答访琅邪敬后改神主琅邪王妃敬后前薨,而王后纂统,追加谥号,改神主,访贺循云:「琅邪典祠令孙文立议:『使者奉主及册命诣中阁,中人受取入内,易著石函中。

故主留于庙阁。

新主出庙,国官拜送。

』如文议,则非于行庙受册。

」循答曰:「崇谥敬后,宜立行庙。

以王后之号,有加常尊,轻重不同,则宜礼有变改故;既立行庙,则常主宜出居座位。

临加册谥而并易以新主,则故主宜还埋故庙两阶之间。

」"《通典》四十八"◇答傅纯难

傅纯难曰:「案《杂记》本文,己在小功则得冠,在大功不得冠也。

郑氏云:『己大功卒哭可以冠。

』」与本文不同,何邪?又《要记》不见己冠,不知己冠当在何条?」贺循答曰:「《礼》云『大功小功之末』,可以冠娶,道父为子嫌,但施于子,不施于己。

故下言『己虽小功』,著己与子亦同也。

俱同则大功之末,己可以冠。

以理推之,正自应尔,非为与本文不同。

《要记》不见己冠,直是文句脱耳。

"《通典》五十六"

◇答傅纯问改葬服

郑玄云「三月者,以亲睹尸柩」,故三月以序其余怀。

但迟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

王氏虞毕而除,且无正文,郑得从重,故《要记》从之。

◇答傅纯问傅纯问贺循曰:「《要记》云:庶兄弟既死之后,各自为一宗之祖,其嫡继之,各为大宗,此是《大传》所谓『别子为祖者』也。

然则别子有十,便为十祖宗也。

而母弟之后,独无大宗,母弟本重而后轻,庶弟本轻而后重,其义何乎?又王氏以别子为祖,诸侯母弟则不尽为祖矣。

杜氏以为始封之君,别子一人为祖。

二家不同,愿闻其说。

」答曰:「君之母弟与群庶兄弟俱为别子之后,俱为大宗。

而难云『母弟之后独无大宗』,不审此义,何所承乎?以仆所定,母弟为宗,不应有疑,则本轻后重之难,无所施也。

又案《礼》,别子为祖,不限前后,此为每公之子皆别子也。

则鲁之三桓,郑之七族,尽其人矣。

王、杜二义不同者,二儒通识,不应有误。

倘所言者,自有所施。

不见其文,浅学所见,谓如上义。

」傅又问曰:「《大传》云:其士大夫之嫡,公子之宗道也。

请解之。

」答曰:「士大夫者,谓庶昆弟之仕位也。

其士大夫之嫡者,谓公子之子孙。

各祖其别子。

大宗之道又由此而成,故重言公子之宗道也。

」"《通典》七十三"◇答庾亮问

庾亮问贺循曰:「案礼,宗子之服,传代不迁,所以重其统也。

是以祖宗之正不易,则本枝昭穆历百代而不乱,此立宗之大旨也。

然则士大夫及诸从事于典礼者,服宗之义,便应相放矣。

而礼祖宗之文,唯著诸侯别子,不列卿大夫之制。

不审此由诸侯君其族人,族人不得宗其君,故祖宗之制指为此欤?自卿大夫以下,与其宗党无君臣之悬,则宗统有常嫡,服宗有成例,故不得别著其制也?将由卿大夫位卑,则宗服之制厌宗嫡,无不迁服,纪止五族,故不复别见其义也?今既无士大夫依诸侯别子之明文,又不见无得立宗之定制,而顷者以来,诸私服于宗嫡者,无服者则制缌,有服者无加,又不详此。

为各以非开国代封之家,故避嫌谦而不敢私重其宗邪?将此之由,自有所承?愿告旨要。

答曰:「礼,宗子之义,所以明本祖之正统,纪百代而不紊者也。

而宗之义,委曲著见者,多在别子,非卿大夫之文,偏不详悉。

服之致疑,有如来旨。

然旧义,虽非别子,起于是邦而为大夫者,便为大宗,其嫡继之,亦百代不迁。

《礼记·王制》云:『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之庙而三。

』郑君解曰:『太祖,别子始爵者也。

虽非别子,始爵者亦然。

』此其义也。

此谓起于是国,盛德特兴,为一宗之始者也。

如此,则百代不迁,统族序亲,及族人服之,皆宜如别子之宗也。

又宗子之服,虽在绝属,皆齐衰三月。

代衰礼替,敦之者少。

吴中略无此服,中土缌而不齐。

其所由来,以政教凌迟,人情渐慢,非谓大夫位卑,或以非代封为嫌也。

」"《通典》七十三"◇答羊祖延问

羊祖延问曰:「外生车骑妇,先遭车骑丧,斩衰服也。

后遭母丧,齐衰服也。

礼为两制,服有所变易邪?案《曾子问》曰:『君丧已殡,臣有父母丧,归家,殷事即往』。

应依此不?往服何服?家服何服?」贺彦先答曰:「《礼》,女子适人,服夫三年,而降其父母。

《传》曰『不贰斩』。

既不贰斩,则不得舍其所重,服其所降,有分明矣。

国妃有车骑斩衰之服,宜以包母齐,无两服之义。

唯初奔,当有母初丧之服,以明本亲之恩。

成服之日,故宜反斩之服,此轻重之义也。

又礼『君不厌臣』,君既殡,又有父母之丧,与君俱三年,故有归家之义,而犹云有君丧者,不敢私服,何除之有,以此言之,虽君父两服,当其兼丧,以君为主,而不以己私服为重也。

"《通典》九十七"

◇答韩虬问

韩虬问贺循曰:「案傅纯曰问郑氏改葬三月,又讥王氏以既虞为节,云『改葬之神在庙久矣,不应复虞』。

见府君所答,唯云宜三月,谓王氏为短,郑为长,而不答应虞之义,此为应虞否也。

」循答曰:「凡移葬者,必先设祭告墓而开冢;从墓至墓皆设奠,如将葬朝庙之礼。

意亦有疑。

既设奠于墓,所以终其事,必尔者,虽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但不得如常虞还祭殡宫耳。

故不甚非王氏,但不许其便除。

然《礼》无正文。

是以不明言也。

"《通典》一百二"

◇防墓论

防是旧墓也,夫子葬又新其坟,故谓之修,非墓崩后之言也。

坟新雨甚故颓毁,颓毁故怅怛不应耳。

所以言不修墓者,言由己修之,故倒毁也。

"《通典》一百三"

◇祭仪

祭以首时及腊,岁凡五祭。

将祭,前朝十日散斋,不御,不乐,不吊。

前三日,沐浴改服,居于斋室,不交外事,不食荤辛,静志虚心,思亲之存,及祭,施位。

牲,大夫少牢,士以特豕。

祭前之夕,及腊鼎陈于门外。

主人即位,西面。

宗人袒,告充。

主人视杀于门外,主妇视饣喜于西堂下。

设洗于阼阶东南,酒醴С于房户。

牲皆体解。

平明,设几筵,东面,为神位。

进食,乃祝。

祝乃酌。

奠,拜,祝讫,拜退,西面立。

少顷,酌。

礼,一献毕,拜受酢;饮毕,拜。

妇亚献,荐枣栗,受酢如主人。

其次,长宾三献,亦以燔从,如主人。

次及兄弟献,始进俎、庶羞。

众宾兄弟行酬,一遍而止。

彻神俎羹饭为宾食,食物如祭。

如毕,酌一周止。

佐彻神馈,馔于室中西北隅,以为厌祭。

既设,闭牖户,宗人告毕,宾乃退。

凡明日将祭,今夕宿宾。

祭日,主人、群子孙、宗人、祝、史皆诣厅事西面立,以北为上。

有荐新,在四时仲月。

大夫士有田者,既祭而又荐;无田者荐而不祭。

礼贵胜财,不尚苟丰,贫而不逮,无疑于降。

大夫降视士,士从庶人可也。

又不及,饭菽饮水皆足致敬,无害于孝。

"《通典》四十八"

◇宗义

「古者诸侯之别子,及起于是邦为大夫者,皆有百代祀之,谓之太祖。

太祖之代,则为大宗,宗之本统故也。

其支子旁亲,非太祖之统,谓之小宗。

小宗之道,五代则迁。

当其为宗,宗中奉之,加于常礼。

平居则每事谘告,死亡则服之齐衰,以义加也」。

又《丧服·要记》曰:「公子之二宗,皆一代而已。

庶兄弟既亡之后,各为一宗之祖也。

嫡继其正统者,各自为大宗,乃成百代不迁之宗也。

」"《通典》七十三"◇宗义

奉宗加于常礼,平居即每事谘告。

凡告宗之例,宗内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行来、改易名字,皆告。

若宗子时祭,则宗内男女毕会,丧故亦如之。

若宗内吉凶之事,宗子亦普率宗党以赴役之。

若宗子时祭,则告于同宗,祭毕,合族于宗子之家,男子女子以班。

宗子为男主,宗妇为女主,故云「宗子虽七十,无无主妇」,以当合族纪宗故也。

凡所告子生,宗子皆书于宗籍。

大宗无后,则支子以昭穆后之;后宗立则宗道存,而诸义有主也。

立主义存,而有一人不者,则会宗而议其罚。

族不可以无统,故立宗。

宗位既定,则常尊归之,理其亲亲者也。

是故义定于本,自然不移,名存于政,而不继其人,宗子之道也。

故为宗子者,虽在凡才,犹当佐之佑之,而奉以为主。

虽有高明之属、盛德之亲、父兄之尊,而不得干其任者,所以全正统而一人之情也。

若奸回淫乱,行出轨道,有殄宗废祀之罪者,然后乃告诸宗庙,而改立其次,亦义之权也。

"《通典》七十三"◇葬礼

至墓之位,男子西向,妇人东向。

先施幔屋于埏道北,南向。

柩车既至,当坐而住。

遂下衣几及奠祭。

哭毕柩进,即圹中神位。

既窆,乃下器圹中,荐棺以席,缘以绀缯,植た于墙,左右挟棺,如在道仪。

"《通典》八十六"

◇丧服要记

凡诸侯之嗣子,继代为君;君之群弟,不敢宗君。

君命其母弟为宗,诸弟宗之,亦谓之大宗。

死则为齐衰九月。

若无母弟,则命庶弟之大者为宗,诸弟宗之,亦如母弟;则为之大功九月。

此二宗者,一代而已。

庶兄弟既死之后,各为一宗之祖。

◇妇人为君服案郑注《丧服》云:「凡妻从夫降一等,各令三月。

」则妻宜无服,而犹三月者,古者大夫不外娶,其妻则本国之女也。

虽从夫而出,妇人归宗,往来犹人,故从人服也。

长子有服,谓未去者也。

循以为以道去君,非罪之重,其子尚可以留;值君薨,则服也。

◇贵不降服

诸侯于其旁亲,一无所服,唯父母妻长子,长子之妻及为父之后者,姑姊妹嫁于诸侯,及始封之君所未臣诸父昆弟,皆以其服服之。

大夫为其外亲为士者,尊虽不同,亦不降;大夫女为国夫人,唯父母及昆弟为父后者不降;士女为大夫妻者,不降高祖曾祖祖父母兄弟为父后者,及大宗子而已。

◇父在为出母服

父在为母厌尊,故出而从周;出母服不减者,以本既降,义无再厌故也。

父在为母,既已杖矣。

若父在母出,宜重降者,则宜在不杖条。

今在杖条,明不再降。

杖者必居庐,居庐者必礻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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