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晋文 卷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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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晋文》 卷七十五 严可均辑

◎张斐斐一作,一作聚。

泰始中明法掾,后为僮长。

有《汉晋序注》一狠卷,《杂律解》二十一卷。

◇表上律法"《艺文类聚》、《御览》题作《律序》。 "

律令者,政事之经,万机之纬。

"《艺文类聚》五十四"

郑铸刑书,晋作执秩,赵制国律,楚造仆区:并述法律之名。

申韩之徒,各自立制。

"同上"张汤制越官律,赵禹作朝会正见律。

"《御览》六百三十八,案:《晋·刑法志》:越官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 "

律始于《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终于《诸侯》者,所以毕其政也。

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故有三才之义焉,其相须而成,若一体焉。

《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足,较举上下纲领。

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

告讯为之心舌,捕系为之手足,断狱为之定罪,名例齐其制。

自始及终,往而不穷,变动无常,周流四极,上下无方,不离于法律之中也。

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通典》作「不知而然」。 "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相击谓之贼,不意误犯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

夫律者,当慎其变,审其理。

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

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

此故失之变也。

卑与尊斗,皆为贼。

斗之加兵刃水火中,不得为戏,戏之重也。

向人室庐道径射,不得为过,失之禁也。

都城人众中走马杀人,当为贼,贼之似也。

过失似贼,戏似斗,斗而杀伤旁人,又似误,盗伤缚守似强盗,呵人取财似受赇,囚辞所连似告劾,诸勿听治似故纵,持质似恐犭曷。

如此之比,皆为无常之格也。

五刑不简,正于五罚,五罚不服,正于五过,意善功恶,以金赎之。

故律制,生罪不过十四等,死刑不过三,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原注:罪以定为徒,未定为囚。 "累作不过十一岁,"原注五岁徒犯,一等加六等,加为十二岁作。 "累笞不过千二百,"原注,五岁徒加六等,笞之千二百。 已上注三条,并见《御览》六百四十二。 "刑等不过一岁,金等不过四两。

月赎不计日,日作不拘月,岁数不疑闰。

不以加至死,并死不复加。

不可累者,故有并数;不可并数,乃累其加。

以加论者,但得其加;与加同者,连得其本。

不在次者,不以通论。

以人得罪与人同,以法得罪与法同。

侵生害死,不可齐其防;亲疏公私,不可常其教。

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刑法闲于下,故全其法。

是故尊卑叙,仁义明,九族亲,王道平也。

律有事状相似而罪名相涉者,若加威势下手取财为强盗,不自知亡为缚守,将中有恶言为恐犭曷,不以罪名呵为呵人,以罪名呵为受赇,劫召其财为持质。

此六者,以威势得财而名殊者也。

即不求自与为受求,所监"《通典》作「即受赇自与为受所监」。 "求而后取为盗赃,输入呵受为留难,敛人财物积藏于官为擅赋,加殴击之为戮辱。

诸如此类,皆为以威势财而罪相似者也。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

心感则情动于中,而刑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

是故奸人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

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春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

仰手似乞,俯手似夺,捧手似谢,拟手似诉,拱臂似自首,"《通典》作「自守」。 "攘臂似格斗,矜庄似威,怡悦似福,喜怒忧欢,"《通典》作「忧惧」。 "貌在声色。

奸真猛弱,候在视息。

出口有言当为告,下手有禁当为贼,喜子杀怒子当为戏,怒子杀喜子当为贼。

诸如此类,自非至精不能极其理也。

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

若八十,非杀伤人,他皆勿论,即诬告谋反者反坐。

十岁,不得告言人;即奴婢捍主,主得谒杀之。

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即燔官府积聚盗,亦当与同。

殴人教令者与同罪,即令人殴其父母,不可与行者同"《通典》复有同字。 "得重也。

若得遗物强取强乞之类,无还赃法随例畀之文。

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赃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

夫理者,精玄之妙,不可以一方行也;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

或计过以配罪,或化略以循常,或随事以尽情,或趣舍以从时,或推重以立防,或引轻以就下。

公私废避之宜,除削重轻之变,皆所以临时观衅,使用法执铨者幽于未制之中,采其根牙之微,致之于机格之上,称轻重于豪铢,考辈类于参伍,然后乃可以理直刑正。

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

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死之下,髡作者刑之威,赎罚者误之诫。

王者立此五刑,所以宝君子而逼小人,故为敕慎之经,皆拟《周易》有变通之体焉。

欲令提纲而大道清,举略而王法齐,其旨远,其辞文,其言曲而中,其事肆而隐。

通天下之志唯忠也,断天下之疑唯文也,切天下之情唯远也,弥天下之务唯大也,变无常体唯理也,非天下之贤圣,孰能与于斯?

夫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推而行之谓之通,化而财之"《通典》作「举而错之」。 "谓之格。

刑杀者是冬震曜之象,髡罪者是秋雕落之变,赎失者是春阳悔吝之疵也。

五刑成章,辄相依准,"《通典》作「推准」。 "法律之义也。

"《晋书·刑法志》。 泰始三年,贾充等表上新律,其后张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云云。 又见《通典》一百六十四,《御览》六百三十九,又六百四十二,六百四十九。 "

◎刘斌

斌,泰始中为司徒右西曹掾。

◇议原庾纯

敦叙风俗,以人伦为先;人伦之教,以忠孝为主。

忠故不忘其君,孝故不忘其亲。

若孝必专心于色养,则明君不得而臣;忠必不顾其亲,则父母不得而子也。

是以为臣者,必以义断其恩;为子也,必以情割其义。

在朝则从君之命,在家则随父之制。

然后君父两济,忠孝各序。

纯兄峻以父老求归,峻若得归,纯无不归之势;峻不得归,纯无得归之理。

纯虽自闻,同不见听。

近辽东太守孙和、广汉太守邓良皆有老母,良无兄弟,授之远郡,辛苦自归,皆不见听。

且纯近为京尹,父在界内,时得自启定省,独于礼法外处其贬黜,斌愚以为非理也。

礼,年八十,一子不从政。

纯有二弟在家,不为违理,又令,年九十,乃听悉归。

今纯父实未九十,不为犯令,骂辱宰相,宜加放斥,以明国典。

圣恩恺悌,示加贬退,臣愚无所清议。

"《晋书·庾纯传》。 贾充责纯「父老不归供养」,纯曰:「高贵乡公何在?」诏免纯官,使据礼典正其臧否。 司徒西曹掾刘斌议云云,又见《通典》六十八。 "

◎庞札札,"《通典》作「礼」。 "河南功曹史。

◇请原庾纯表

臣郡前尹关内侯纯,醉酒失常,《戊申诏书》既免尹官,以父笃老不求供养,下五府依礼典正其臧否。

臣谨案三王养老之制,八十,一子不从政;九十,其家不从政:斯诚使人无阙孝养之道,为臣不违在公之节也。

先王制礼垂训将来,使能为俯就,不能企及,莫尚于周。

当其时也,姬公留周,伯禽之鲁,孝子不匮,典礼无愆。

今公府议,七十时制,八十月制,欲以驳夺从政之限,削除爵土。

是为公旦立法,还自越之,鲁侯为子,即为罚首也。

石奋期颐,四子列郡。

近太宰献王诸子,亦在藩外。

古今同符,忠孝并济。

臣闻悔吝之疵,君子有之。

尹性少饮多,遂至沈醉。

尹醒闻知。

悼恨前失,执谦引罪,深自奏劾,求入重法。

今公府不原所由,而谓傲很,是为重罪过醉之言,而没迷复之义也。

臣闻父子天性爱由自然,君臣之交,出自义合,而求忠臣必于孝子。

是以先王立礼,敬同于父,原始要终,齐于所生,如此犹患人臣罕能致身。

今公府议云,礼律虽有常限,至于疾病归养,不夺其志。

如此则为礼禁正直,而陷人以诈,违越王制,开其殆原。

尹少履清苦,事亲色养,历职内外,公廉无私,此陛下之所以屡发明诏,而尹之所以仍见擢授也。

尹行己也恭,率下也敬,先众后己,实是宿心。

一旦由醉,责以暴慢。

案奏状不忠不孝,群公建议削除爵土,此愚臣所以自悲自悼,拊心泣血也。

案今父母年过八十,听令其子不给限外职,诚以得有归来之缘。

今尹居在郡内,前每表屡蒙定省。

尹昆弟六人,三人在家,孝养不废。

兄侍中峻,家之嫡长,往比自表,求归供养,诏喻不听。

国体法同,兄弟无异,而虚责尹不求供养如斯,臣惧长假饰之名,而损忠诚之实也。

夫礼者,所以经国家、定社稷也。

故陶唐之隆,顺考古典;周成之美,率由旧章。

伏惟陛下圣德钦明,敦礼崇教,畴谘四岳,以详典制。

尹以犯违受黜,而所由者醉。

公以教义是责,而所因者忿。

积忿以立义,由醉以得罪,礼律不复为断,文致欲以成法。

是以愚臣敢冒死亡之诛,而耻不伸于盛明之世。

惟蒙哀察。

"《晋书·庾纯传》,又《通典》六十八。 "

◎李通通,泰始中为益州从事。

◇谯周颂

抑抑谯侯,好古述儒。

宝道怀真,鉴世盈虚。

雅名美迹,终始是书。

我后钦贤,无言不誉。

攀诸前哲,丹青是图。

嗟尔来叶,鉴兹显模。

"《蜀志·谯周传》注引《益部耆旧传》"

◎孙和

和,陈留人。

泰始中为太子中庶子,出为辽东太守。

◇荐范粲表操行高,久婴疾病。

可使郡县舆致京师,加以圣恩,赐其医药,若遂瘳除,必有益于政。

"《晋书·隐逸范粲传》"

◎郭冲

冲,金城人,魏东安太守智子。

扶风王骏镇关中,以为僚属,迁代郡太守。

◇条诸葛亮五事

其一事曰:亮刑法峻急,刻剥百姓,自君子小人咸怀怨叹,法正谏曰:「昔高祖入关,约法三章,秦民知德,今君假借威力,跨据一州,初有其国,未垂惠抚;且客主之义,宜相降下,愿缓刑弛禁,以慰其望。

」亮答曰:「君知其一,未知其二。

秦以无道,政苛民怨,匹夫大呼,天下土崩,高祖因之,可以弘济。

刘璋暗弱,自焉已来有累世之恩,文法羁縻,互相承奉,德政不举,威刑不肃。

蜀土人士,专权自恣,君臣之道,渐以陵替;宠之以位,位极则贱,顺之以恩,恩竭则慢。

所以致弊,实由于此。

吾今威之以法,法行则知恩,限之以爵,爵加则知荣;荣恩并济,上下有节。

为治之要,于斯而著。

其二事曰:曹公遣刺客见刘备,方得交接,开论伐魏形势,甚合备计。

稍欲亲近,刺者未得便会,既而亮入,魏客神色失措。

亮因而察之,亦知非常人。

须臾,客如厕,备谓亮曰:「向得奇士,足以助君补益。

」亮问所在,备曰:「起者其人也。

」亮徐叹曰:「观客色动而神惧,视低而忤数,奸形外漏,邪心内藏,必曹氏刺客也。

」追之已越墙而走。

三事曰,亮屯于阳平,遣魏延诸军并兵东下,亮惟留万人守城。

晋宣帝率二十万众拒亮,而与延军错道,径至前,当亮六十里所,侦候白宣帝说亮在城中,兵少力弱。

亮亦知宣帝垂至,已与相逼,欲前赴延军,相去又远,回迹反追,势不相及,将士失色,莫知其计。

亮意气自若,敕军中皆卧旗息鼓,不得妄出庵幔,又令大开四城门,埽地却洒。

宣帝常谓亮持重,而猥见势弱,疑其有伏兵,于是引军北趣山。

明日食时,亮谓参佐拊手大笑曰:「司马懿必谓吾怯,将有强伏,循山走矣。

」候逻还白,如亮所言。

宣帝后脂深以为恨。

四事曰,亮出祁山,陇西、南安二郡应时降,围天水,拔冀城,虏姜维,驱略士女数千人还蜀。

人皆贺亮,亮颜色愀然有戚容,谢曰:「普天之下,莫非汉民,国家威力未举,使百姓困于豺狼之吻。

一夫有死,皆亮之罪,以此相贺,能不为愧。

」于是蜀人咸知亮有吞魏之志,非惟拓境而已。

五事曰:魏明帝自征蜀,幸长安,遣宣王督张诸军,雍、凉劲卒三十余万,潜军密进,规向剑阁。

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椰十二更下,在者八万。

时魏军始陈,幡兵适交,参佐咸以贼众强盛,非力所制,宜权停下兵一月,以并声势。

亮曰:「吾统武行师,以大信为本,得原失信,古人所惜;去者束装以待期,妻子鹤望而计日,虽临征难,义所不废。

」皆催遣令去。

于是去者感悦,愿留一战,住者愤踊,思致死命。

相谓曰:「诸葛公之恩,死犹不报也。

」临战之日,莫不拔刀争先,以一当十,杀张,却宣王,一战大克,此久之由也。

"《蜀志·诸葛亮传》注引王隐《蜀记》云:晋初扶风王骏镇关中,司马高平刘宝、长史荥阳桓隰、诸官属士大夫共论诸葛亮。 于是谭者多讥亮托身非所,劳困蜀民,力小谋大,不能度德量力。 金城郭冲以为亮权智英略,有逾管晏,功业未济,论者惑焉。 条亮五事,隐殁不闻于世者,宝等亦不能复难,扶风王慨然善冲之言。 "

◎郭象

象字子玄,河南人。

"《经典叙录》作「河内人」。 "太傅主簿。

有《庄子注》三十三卷,《音》三卷,集二卷。

◇庄子序

夫庄子者,可谓知本矣,故未始藏其狂言,言虽无会而独应者也。

夫应而非会则虽当无用,言非物事则虽高不行,与夫寂然不动,不得已而后起者,固有间矣。

斯可谓知无心者也。

夫心无为则随感而应,应随其时,言唯谨尔,故与化为体,流万代而冥物,岂曾设对独遘而游谈乎方外哉!此其所以不经,而为百家之冠也。

然庄生虽未体之,言则至矣。

通天地之统,序万物之性,达死生之变,而明内圣外王之道,上知造物无物,下知有物之自造也。

其言宏绰,其旨玄妙,至至之道,融微旨雅,泰然遣放,放而不敖;故曰不知义之所适,猖狂妄行,而蹈其大方,含哺而熙乎澹泊,鼓腹而游乎混芒。

至人极乎无亲,孝慈终于兼忘,礼乐复乎已能,忠信发乎天光:用其光则其朴自成。

是以神器独化于玄冥之境而源流深长也。

故其长波之所荡,高风之所扇,畅乎物宜,适乎民愿;弘其鄙,解其悬;洒落之功未加,而矜夸所以散。

故观其书,超然自以为已,当经昆仑,涉太虚而游惚恍之庭矣。

虽复贪婪之人,进躁之士,暂而揽其余芳,味其溢流,仿佛其音影,犹足旷然有忘形自得之怀,况探其远情而玩永年者乎!遂绵邈清遐,去离尘埃,而返冥极者也。

"宋本《庄子》"◎刘宝

宝为安北将军,有《汉书驳议》二卷,集三卷。

◇孙为祖持重议

孙为祖不三年。

《丧服》云:「孙为祖周。

」案《小记》「为祖后者为祖母三年」,二文不同,何以为正?答曰:《经》无孙为祖三年之文。

《小记》所云为祖母三年,自谓无后养人子以为孙者耳。

《丧服》云「为人后者三年」,为人后者,或为子,或为孙,故《经》但称为人后,不列所后者名,所以通人无贵贱为人后者用此礼也。

若荀太尉无子,养兄孙以为孙,是《小记》所谓「为祖后者」也。

夫人情不殊,祖所养孙犹子,而孙奉祖犹父,故圣人称情以定制,为人后者无复父祖之差,同三年也。

《丧服传》:「父卒,然后为祖后者斩。

」此谓嫡孙为祖丧主,当服斩,不解《传》意。

《小记》与《传》但解《经》意耳。

《传》称者此祖后,谓父之长子,祖之嫡孙也。

己上厌于父,父亡然后乃下为长子斩,非孙上为祖斩也。

"《通典》八十八"

◎杜琬琬,泰始中为博士。

◇孙为庶祖持重议曾祖是庶,而祖父是嫡,又是嫡孙矣。

若庶祖无嫡可传,则非正体乎上传重之义也。

既无大夫士之位,无嫡统之重,孙为庶人,父虽亡,而有诸父,其孙生不主养,祭非所及,而所摄一家之重;居诸父之右,祖无重可传而孙以重自居,为父长子而以嫡孙继祖推情处礼,于义为乖。

凡祖是庶,而父为长,宜制齐衰。

"《通典》八十八"

◎玉敞

敞,爵里未详。

◇难刘宝孙为祖持重议《丧服·小记》:「祖父卒,为祖母服者三年」,此谓孙为祖后者。

《丧服》:「父亡,为母三年」。

言为祖母三年,祖父三年可知也。

为人后者,以当收族而严宗庙也,必以同宗支子,择其昭穆之伦而立之,不得高祖无子而立玄孙之序。

严宗庙者,亦可以在继养,使鬼神有所享也。

案士二庙,若立玄孙,则所严之祖,不及曾高,而祢祖无鬼,将何所飨乎?荀太尉秩尊,其统宜远,亲庙有四,孙之所得祭高祖也,则于太尉为祖,子所得祭高祖也。

今立孙但得祭祖,而使曾祖不食,是则先人将恐于为厉,故知非立后之道也。

又臣从君服,每降一等,《丧服》为君之祖服周,制君服三年明之也。

若如论意,谓《小记》所言是为长子服者,又当言父卒然后为子三年,不得言祖父卒而为祖母后者三年。

又养人子为己孙,与己自有孙岂异哉!"《通典》八十八"

◇孙为庶祖持重议

凡所重,明是先祖之体,盖非爵土财计之谓。

至于庶子之子为继祢之宗,则得为其子三年矣。

父尊其祢而子替祖服,不贵正体而必云爵土,忽其敬宗而重其财计。

承财计则为之服斩衰,无产业则废三年,此非义矣。

又经有为君之祖服周,是为臣从君服。

从服例降一等,此则君为祖三年矣。

既为君而有父祖之丧,谓父祖并有废疾不得受国,而己受位于曾祖者也。

祖不受国,无重可传而犹三年,斯盖正统贵体之义,不必以爵土传己也。

体存则就养无方,亡则庶子不祭,所以达孝明宗。

吉凶异智,故知生不主养者,无害死掌其祀也。

而云祭非所及,乖乎周孔之意尔,人无祖矣。

"《通典》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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