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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彬
彬字儒宗,理国邹人。
魏时为郡门下掾,转主簿。
迁功曹,举孝廉,州辟主簿。
文帝为丞相,辟为铠曹属,除尚书水部郎。
武帝受禅,赐爵关内侯,出补邺令,迁弋阳太守。
母忧去官。
起监益州诸军,徙监巴东诸军,加广武将军。
以平吴功迁右将军,都督巴东诸军事,征拜翊军校尉,改封上庸县侯,出为使持节右将军监幽州诸军事,领护乌丸校尉,免。
元康初拜使持节前将军雍州刺史,领西戎校尉。
卒,谥曰康。
◇临雍州下教聘处士
此州名都,士人林薮。
处士皇甫申叔、严舒龙、姜茂时、梁子远等,并志节清妙,履行高洁。
践境望风,虚心饥渴,思加延致,待以不臣之典,幅巾相见,论道而已,岂以吏职,屈染高规?郡国备礼发遣,以副于邑之望。
"《晋书·唐彬传》"
◎魏舒
舒字阳元,任城樊人。
魏嘉平中为郡上计掾,察孝廉,对策上第,除渑池长,迁浚仪令,入为尚书郎。
正元中迁钟毓后军长史,转文帝相国府参军,历宜阳荥阳二郡太守。
晋受禅,征拜散骑常侍,历冀州刺史,入为侍中,迁尚书,太康初拜尚书右仆射,寻徙左仆射,领吏部,加右光禄大夫,代山涛为司徒,署兖州大中正。
太熙元年逊位,寻卒,年八十二,谥曰康。
◇上言宜定六宫娉使
今选六宫,娉以玉帛,而旧使御府丞奉娉,宣成嘉礼,贽重使轻。
以为拜三夫人宜使卿,九嫔使五官中郎将,美人、良人使谒者、于典制为弘。
"《晋书·魏舒传》"
◇与山涛书
郄诜至孝,中间去郎,正为母耳,居丧毁瘁,殆不自全。
其父丧在缑氏,欲改葬不能自致,故过时不葬。
后于家堂北假葬埏道通堂中,不时闭,服欲阕乃闭。
葬后经年乃见用。
作平舆监军长史,任意伤欲,以葬不时,闲常为舒口语,其事灼然,无所为疑。
"《通典》一百三"
◇与卫书
凡以意相是非者,不可轻以相贬也。
"《通典》一百三"◎诸葛绪
绪,琅邪人。
魏景元初为雍州刺史,伐蜀,至剑阁,为钟会所诬,槛车征还。
入晋为太常,迁崇礼卫尉。
◇奏议郊配
博士祭酒刘等议,帝王各尊其主所自出。
大晋礼:郊天当以宣皇帝配,地郊宣皇后配;明堂以景皇帝文皇帝配。
博士宣兆议:礼:王者郊天以其祖配。
周公以后稷配天于南郊,以文王配五精上帝于明堂。
经典无配地文。
魏以先始配,不合礼制。
周配祭不及武王,礼制有断。
今晋郊天宜以宣皇帝配,明堂宜以文皇帝配。
◎李苞
苞字孝章,谯国人。
景元中为荡寇将军,封浮亭侯。
入晋为司马。
◇王昌前母服议
礼重一统,所以正家,犹国不可二君,虽礼文残制,大事可知。
昌父遇难,与妻隔绝,夫得更娶,妻当更嫁,此通理也。
今之不去,此自执节之妇,不为理不绝矣,适可嘉异其意,不得以私善羁縻已绝之夫。
议者以赵姬为比,愚以为不同也。
重耳适齐,志在必还,五月之旬,未为离绝。
衰纳新宠,于礼为废嫡,于义为弃旧,姬氏固让,得礼之正,是以《春秋》善之,明不得并也。
古无二嫡,宜如溥驳。
"《通典》八十九,司马李苞议。 "
◇阁道摩崖题名
景元四年十二月十日,荡寇将军浮亭侯谯国李苞字孝章,将中军兵石木工二千人,始通此阁道。
"碑本"
◎朱整
整仕魏至中书监。
晋受祥,历官未详。
泰康初为尚书仆射迁吏部尚书。
◇为魏帝禅晋策
咨尔晋王:我皇祖有虞氏诞膺灵运,受终于陶唐,亦以命于有夏。
惟三后陟配于天,而咸用光敷圣德。
自兹厥后,天又辑大命于汉。
火德既衰,乃眷命我高祖。
方轨虞夏四代之明显,我不敢知。
惟王乃祖乃父,服膺明哲,辅亮我皇家,勋德光于四海,格尔上下神,罔不克顺,地平天成,万邦以。
应受上帝之命协皇极之中。
肆予一人,祗承天序,以敬授尔位,历数实在尔躬,允执其中,天禄永终。
於戏!王其钦顺天命,率循训典,绥四国,用保天休,无替我二皇之弘烈。
"《晋书·武帝纪》,案:《御览》二百二十引《晋阳秋》曰:「朱整少有名行,官至中书监,魏祥晋,使整与中书令刘良共为召。 」若然,禅策亦必此二人所撰,今编入朱整文。 "
◇议王娶妃公主嫁礼
案:魏氏故事,王娶妃、公主嫁之礼,天子诸侯以皮马为庭实,天子加以璧,诸侯加以大璋。
汉高后制聘后黄金二百斤,马十二匹;夫人金五十斤,马四匹。
魏聘后、王娶妃、公主嫁之礼,用绢百九十匹。
晋兴故事,用绢三百匹。
"《宋书·礼志一》"
◎程咸咸字延休,魏正元中为司隶校尉府主簿。
入晋,历黄门郎、散骑常侍、左通直郎,累迁至侍中。
有《集》三卷。
◇已出女不从坐议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轻重之法。
叔世多变,秦立重辟,汉因循之。
大魏承秦、汉之弊,未及革制,所以大逆之诛,追戮已出之女不差者,诚欲殄绝丑类之族也。
然而法贵得中,刑慎过制。
臣以为女人有三从之义,无自专之道,出适他族,还丧父母,降其服纪,所以明外成之节,异在室之恩。
而父母有罪,则追刑已出之女,夫党见诛,又有随异姓之戮,一人之身,内外受辟。
今女既嫁,则为异姓之妻,或如产育,则为他族之母,此为元恶之所轻,忽戮无辜之所重,于防则不足惩奸乱之源,于情则伤孝子之心;且男不得罪于他族,而女独戮于二门,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
臣以为在室之女,可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使从夫家之罚。
宜改旧科,以为永制。
"《魏志·何夔传》注引干宝《晋纪》,又《晋书*刑法志》,《艺文类聚》五十四,又《通典》一百六十三。 案:《晋志》云,魏法犯大逆者,诛及已出之女。 毋丘俭之诛,其子甸妻荀氏应坐死,其族兄ダ与景帝姻通,表魏帝以モ其命,诏听离婚。 荀氏所生女芝,为颍川太守刘子元妻,亦坐死,以怀妊系狱。 荀氏辞诣司隶校尉何曾乞恩,求没为官婢,以赎芝命。 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议。 "
◇王昌前母服议
诸侯无更娶致夫人之制,大夫妻死改室,不拘立嫡。
昌父前妻,守德约身,幸值开通,而固绝之,此礼不胜情而渐入于薄也。
昌母后聘,本非庶贱,横加抑黜,复不然矣。
若令二母之子,交相为报,则并尊两嫡,礼之大禁。
昔舜不告而娶,婚礼盖阙,传记以二妃夫人称之,明不足立正后也。
圣人之弘,犹权事而变,而诸儒欲听立两嫡,并未前闻。
且赵姬让叔隗以为内子,黄昌之告新使避正堂,皆欲以正家统而分嫡妾也。
昌父已亡,无正之者,若追服前母,则自黜其亲;交相为报,则固非嫡。
就使未达,追为之服,犹宜刑贬,以匡失谬。
况可报施行,正为通例,则两嫡之礼,始于今矣。
开争长乱,不可以训。
臣以为昌等当各服其母者。
"《通典》八十九。 案:王昌事详前竟陵王文。 "
◇华林园诗序平原后三月三日从华林园作坛,宣宫张朱幕,有诏乃延群臣。
"《北堂书钞》一百三十二,旧写本如此,讹脱无从校正。 "平原邑三月三日,从华林园作坛,建仙宫,张朱幕,诏群臣作诗以颂之。
"《书钞》陈禹谟本如此,盖臆改。 "
◎任茂
茂仕魏,官爵未详。
晋受祥,为散骑常侍。
◇功臣配享议
案魏功臣配食之礼,叙六功之勋,祭陈五事之品,或祀之于一代,或传之于百代。
盖社稷五祀,所谓传之于百代者。
古之王臣有明德大功,若句龙之能平水土,柱之能植百谷,则祀社稷,异代不废也。
昔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乃迁稷。
而周弃德可代柱,而句龙莫废也。
若四叙之属,分主五方,则祀为贵神,传之异代,载之《春秋》。
非此之类,则虽明如咎繇,勋如伊尹,功如吕尚,各于当代祀之,不祭于异代也。
然则伊尹于殷,虽有王功之茂,不配食于周之清庙矣。
今之功臣,论其勋绩,比咎繇、伊尹、吕尚,犹或未及,凡云配食,各配食于主也。
今主迁庙,臣宜从飨。
"《通典》五十"
◎董勋
勋仕魏。
入晋为议郎。
◇答问礼
俗云:正月一日为鸡,二日为狗,三日为猪,四日为羊,五日为牛,六日为马,七日为人。
"《北齐书·魏收传》:魏帝宴百顺何故名人日,皆莫能知,收对曰:晋议朗董勋答问礼云云。 "
◎姜辑辑仕魏,官爵未详。
入晋为长史。
◇议渤海王服范太妃事
《丧服》云:「君为女子子嫁于国君者。
」《传》曰:「尊同,则得服其亲服。
」然则君之庶子有封为君者,其父亦不降之明矣。
士子妾子不降母者,以其与父贵贱不足殊也。
然则尊与父同,不见厌者,亦宜伸其情,尽礼于其母。
渤海王既不承安平之祀,而母已受王命之宠,成太妃之号。
愚谓太妃之尊,但当自降于渤海,不得配食于安平之庙耳。
至于渤海三王自宜尽为母之制,不复厌于安平,以从公子降等之礼。
"《通典》八十二"
◇安平王嗣孙服议
诸侯体国,嗣孙至重。
欲其胤嗣早继者,文王之为世子,在于王季之时,亦犹凡诸侯之世子耳,而十五便生武王。
推此而言则礼许世子以早冠。
《礼》,男子冠而不为殇,既冠婚姻,不复得以殇服服之。
谓以为嗣孙,年已十八,备礼冠娶,当从成人之例。
"《通典》九十一"
◇安平王嗣孙薨诸侯应降服议
礼,父在斯为子,君在斯为臣。
安平嗣孙,虽已誓于天子,据在臣子之位,五服之差,君臣殊制,其间岂复容他礼哉?君薨未逾年而世子卒者,犹称子而名不成君,《春秋》之正义也。
苟不成群,则群臣亲戚必不得服其重服明矣。
况安平王见在,而使诸王服嗣孙以诸侯之礼,未之敢安也。
然诸侯以尊绝周,今嗣孙见在臣子之例,诸王公宜从尊降之礼,不应为制服也。
昔秦灭五等,更封列侯,以存旧制。
称列侯者,若云列国之侯也。
故策命称国,终没称薨。
汉魏相承,未之或改。
大晋又建五等,宪章旧物,虽国有大小,轻重不侔,通同大体,其义一也。
故诏书亭侯以上与王公同。
又以为列侯以上策命建国者,皆宜依古诸侯,使绝周服。
"《通典》九十三"
◇三公降服议
三公爵命虽尊,班重诸侯,据在王朝,上厌天子,有由而屈,义不得伸耳。
以例言之,宜依卿大夫降之服。
"《通典》九十三"
◎淳于睿
睿仕魏入晋,爵里未详。
◇驳薛靖朝日论"景初二年正月"
《礼记》云:「祭日于东,祭月于西,以端其位。
」《周礼》秋分夕月,并行于上世。
西向拜月,虽如背实,亦犹月在天,而祭之于坎,不复言背月也。
犹如天子东西游幸,其堂之官及拜,官犹北向朝拜,宁得背实为疑。
"《南齐书·礼志上》何佟之议引,又见《通典》四十四"
◇答崇氏问旧君服
崇氏问曰:「齐三月,大夫在外,其妻长子为旧君。
大夫去适他国,便为其所适国君服,于本国绝矣。
妻从夫,当为后君服。
旧宁以为人乎?以为宜与长子未去者同耳。
」淳于睿答:「若妻未去,自若人也。
不为旧君也。
」"《通典》九十"
崇氏问淳于睿曰:「凡大夫待放于郊三月,群赐环则还,赐则去,不知此服已赐环未?」答曰:「其待放已三月,未得环,未适异国,而君埽其宗庙,故服齐二月。
」"《通典》九十"
◇答崇氏问殇制哭
崇氏问云:「旧以日易月,谓生一月哭之一日。
又学者云,以日易月者,易服之月,殇之周亲者,则以十三日为之制。
二义不同,何以正之?」淳于睿答云:案,传之发正于周年之亲,而见服之殇者,以周亲之重,虽未成殇,应有哭日之差。
大功以下,及于缌麻,未成殇者,无复哭日也。
何以明之?案:长殇、中殇俱在大功,下殇小功,无服之殇,无容有在缌麻,以共其幼稚,不在服章,随月多少而制哭日也。
大功之长殇俱在小功,下殇缌麻,无服之殇则已过绝,无复服名,不应制哭,故传据周亲以明之。
且缌麻之长殇,服名已绝,不应制哭。
岂有生三月而更制哭乎?」"《通典》九十一"
◇答满玮问"玮字公衡,《魏志》作「伟」,太尉满宠子。 "卫尉昌邑侯满玮问淳于睿曰:「庶妹亡,有服不?」睿曰:「《丧服》,诸侯以尊降不服。
」"《通内》九十三"
◇答石包问嫁母服
石包问淳于睿曰:「闻嫁继亲凶讳,便制服,议者所难。
以为父后者,不为出母服,嫁母犹出母也。
或者以为嫁与见出者异。
不达礼意,虽执从重之义,而以废祭见讥,君为详正也。
」睿答曰:「案《礼·檀弓》,子思之母死于卫。
柳若谓子思曰:『子圣人之后也,四方于子乎观礼,子盍慎诸』?子思曰:『吾何慎哉』!丧之礼如子,云子圣人之后,即父后也,如此经文父卒为继母嫁者服而已。
圣人之后为父后者,服嫁母也。
二者分明,无可嫌。
」"《通典》九十四"◇答淳于纂问生不及祖父母不税服
淳于纂问淳于睿云:「案《小记》:『生不及祖父母、诸父、昆弟,而父税丧,已则否』,注云:『不及此亲存时归见之,于丧服年月已过乃闻之,父服,已则否者,不责非时之恩于人所不能也』。
纂省此注,良谓贤圣失之甚矣。
据降而缌小功者税之,盖正亲而重骨肉也。
今父在则祖周,父亡则三年,此非重与!若但以不见则割其正亲之本爱,而忍怛之痛,使与诸父昆弟同制,此其可乎?尊祖之尊,于是疏矣。
又《礼》,为慈母之父母无服,亦云恩不能及。
恩不及者,慈母之父母则可也。
今以他故,生不见祖,而以为非时之恩,意实不厌。
」睿答曰:「贤圣及先儒初无疑怪此者,以其缘人情而恕之。
降在小功不税,自正也,非不相识者也。
听当依就,莫不厌也。
《礼记》时文,先师之议,可信者也。
不信圣贤而欲意断,直而勿有,正防此辈。
周三年者,传重五故也。
而不识见,何所传乎!何所重乎!」"《通典》妊下八"
◇同母异父昆弟服游、夏,文学之俊也。
游习于礼者,曰大功;夏广学者,曰齐。
二者推之,明非无服与缌可知也。
继父无亲,立庙祭祀,尚为之周;以比夫同胞,岂有绝道?而欲绝之,谓其无亲。
据继父同居异居有轻重,同母昆弟,盖亦宜矣。
异居大功,同居有相长养之恩,服齐,似近人情矣。
"《通典》九十一,晋淳于睿云"
◎孔
仕魏入晋,爵里未详。
◇昌邑侯满玮庶妹服议
天子诸侯,诚不应服。
又大夫降缌,尊与己敌,则不降。
旁亲降一等,缌麻绝也。
凡以尊所降而不服者,吊服,加缌之带而往哭之。
"《通典》九十三"
◎成洽
洽字休甫,仕魏入晋,爵里未详。
◇孙为祖持重论
嫡孙传重,不服斩也。
夫服以三年为至重,故以至尊至亲者处之。
自此以往,上下降杀一等,经之例也。
服父三年,服祖宜周,而《传》云「父卒为祖后者服斩,」为嫡孙者,依此为制,若其必然,越于常例。
后祖服异,礼之重事,宜见斩之经,不应阙而不记也。
且子为父三年,父为长子亦三年,若嫡孙为祖如子,则祖为嫡孙亦当如父为长子,不得为之周也。
"《通典》八十八"
◇难武申奏为出母服"案:武申奏见《三国文》。 "
《丧服传》曰:「出妻之子为父后者,为出母无服,与尊者为体,不敢服其私亲也。
」经为继父服者,亦父后者也。
为父后服继父服,则自服其母可知也。
出母之与嫁母俱绝族,今为嫁母服,不为出母服,其不然乎?经证若斯其谬耳。
"《通典》九十四"
◎吴商
商仕魏,入晋为国子博士。
惠帝初迁助教,出为益寿令,有《礼难》十二卷,《杂议》十二卷,《礼议杂记故事》十三卷,《丧杂事》二十卷,《杂礼义》十一卷,《集》五卷。
◇虞等周丧嫁娶议"元康二年"今之拜时,事毕便归,婚礼未成,不得与娶妇者同也。
俊、琛、棱并以齐娶妇、娶妻,所犯者重。
恒虽无服,当不义,而不诤,亦礼所讥。
然其所得犹轻于棱也。
湛身既平吉,子虽齐,义服之末,又不亲迎,吉凶别处,则所犯者轻。
、暨为子拜时,拜时礼轻当降也。
"《通典》六十"
◇答或问异姓为后之子服本亲
或问「以异姓为后,然当还服本亲。
及其子,当又从其父而服邪?将以异姓而不服也?」答曰:「神不歆非族,明非异姓所应祭也。
虽世人无后,并取异姓以自继,然本亲之服,骨血之恩,无绝道也。
异姓之义,可同于女子出适,还服本亲,皆降一等。
至于其子应从服者,亦当同于女子之子,从于母而服其外亲。
今出为异姓作后,其子亦当从于父母服之也。
父为所生父母周,子宜如外祖父母之加也。
其昆弟之子,父虽服之大功,于子尤无尊可加,及其姊妹,父为小功,则子皆宜从于异姓之服,不得过缌麻也。
"《通典》六十九"
◇答刘宝议案礼贵嫡重正,统所尊祖祢,继代之正统也。
夫受重者,不得以轻服服之。
是以孙及曾玄其为后者,皆服三年,受重故也。
且绝属之宗,来为人后者服之。
如今嫡孙为后,而欲使为祖服周,与众孙无异,既非受重之义,岂合圣人称情之制邪?且孙为祖正服周,祖为孙正服九月,嫡孙为后,则祖为加服周,孙亦当加祖三年,此经之明据也。
今欲使祖以嫡加孙,孙以庶服报祖,岂经意耶?又欲使绝属之孙同于嫡孙,岂合人情!"《通典》八十八"◇难成洽孙为祖持重论
凡为人后者尚如父,今孙为祖后,而欲使为祖周,与众孙无异,是岂为后之谓乎?且祖为孙正服九月,今嫡孙为后,祖加之周,孙亦加祖三年,经之明义也。
今使祖加孙服,而孙不加祖服,岂经义哉?且经云:「臣为君祖父母服周」,从服例降一等,则君为祖服斩矣,此大经义邪?何责阙而不记也?论又云:「孙为祖,如子为父,则祖为孙亦当如父为长子」者,且孙为后加一等服三年,祖亦加孙一等服周。
如论之意,欲使祖加孙二等,而孙加祖一等,此岂经例而云《传》不通乎?"《通典》八十八"
◇答成洽难武申奏为出母服
出母无服,此由尊父之命。
嫁母,父不命出,何得同出母乎?为继父服者,为其父没年幼,随母再适,已无大功之亲,与继父同财共居,为筑宫庙,四时祭祀其先,此恩由继父,所以为服耳。
且妾之无子,妾子之无母,父命为母子,则生事之如母,丧则服之三年,贵父命也。
而今欲以出母同于嫁母,违废父命,岂人子所行!又引继父云经缪也?又出母之党无服,嫁母之党自应服之,岂可复同乎!"《通典》九十四"
◇驳刘表成粲论父母亡在祖后不为祖母三年尝见表所作《丧服后定》,变除为妇人之服,不逾男子;孙为祖父服周,父亡之后,为祖母服,而云不得逾祖也。
又见成侍中云,以为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祖母服不应三年。
商案:假使子为人后,为本父服周,而所后共,更自有子,己则还家,而母后亡,当可以不得逾父,不三年乎?又从祖祖父先亡;己为小功五月而已,后为从父后,从父又先亡,祖母后卒,可复以己先为祖父小功,今为祖母,不逾祖父,复服五月乎?诸如此此,妇服重于夫甚众,不可具记。
不得逾夫之说,经传无据,嫡行庶服。
义又不通,粲又云:「己自受重于父,不受重于祖,今服祖母亦当周。
.又《齐章》,臣为君之父母、祖父母周。
凡臣从君所服而降一等,臣从服周,则君为三年也。
据为国君而有父若祖之丧者,谓始封君也。
其继体则父与祖,并有废疾不立者也。
有废疾不立,则君受国于曾祖,不受国于祖也。
不受国于祖,犹服三年。
此则经之明例,非从传记之说也。
其义如此,则凡为后者皆应三年,何必受重然后服斩。
"《通典》九十七"
之言烟也。
二祭皆积柴而实牲体焉,以升烟而报阳,非祭宗庙之名也。
郑所以不从诸儒之说者,将欲据《周礼》,祀皆天神也。
日、月、星、辰、司中、司命、风师、雨师凡八,而日月并从郊,故其余为六宗也。
以书于六宗,与《周礼》事相符,故据以为说也。
且文昌虽有大体,而星名异,其日不同,故随事祭之,而言文昌七星,不得偏祭其弟四弟五,此为《周礼》,复不知文昌之体,而又妄引为司中司命。
箕毕二星,既不系于辰,且同是随事而祭之例,又无嫌于所系者。
"《续汉·祭祀志中》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