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后汉文 卷八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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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后汉文》 卷八十八 严可均辑

◎仲长统"二"◇昌言上谨案:《隋志》杂家,「《仲长子昌言》十卷,录一卷。

汉尚书郎仲长统撰。

」《旧唐志》作十卷,「新唐志」移人儒家,亦十卷。

《崇文总目》称,「今所存十五篇,分为二卷,余皆亡。

」《郡斋读书志》、《直齐书录解题》不著录。

明陈第《世善堂书目》有二卷。

其刻本仅见明胡维新《两京遗编》,有《理乱》、《损益》、《法诫》三篇;归有光《诸子汇函》有《理乱》《损益》二篇,皆出本传,无所增多,则北宋十五篇本又复佚失。

今从《群书治要》写出九片益以本传三篇,以《意林》次第之,刺取各书引见,补脱讹,定著二卷。

其遗文坠句,于原次无考,依各书先后附于末。

本传「统,山阳高平人,著论三十四篇十余万言,」今此搜辑,才万余言,亡者盖十八九。

而《治要》所载,又颇删节,断续亻瓜离,殆所不免。

然其陈善道,指扌可时弊,剀切之忱,踔厉震荡之气,有不容摩灭者。

缪熙伯方之董、贾、刘、扬,非过誉嘉也。

嘉庆二十年太岁在乙亥三月十五日

◇"篇名缺"德教者,人君之常任也,而刑罚为之佐助焉。

古之圣帝明王,所以能亲百姓,训五品,和万邦,蕃黎民,召天地之嘉应,降鬼神之吉灵者,实德是为,而非刑之攸致也。

至于革命之期运,非征伐用兵,则不能《定其》业;奸宄之成群,非严刑峻法,则不能破其党。

时势不同,所用之数亦宜异也。

教化以礼义为宗,礼义以典籍为本。

常道行于百世,权宜用于一时。

高辛已往,则闻其人。

不见其书;唐、虞、夏、殷,则见其书不详其事;周氏已来,载籍具矣,"「高辛」已下三十二字,从《意林》补。 "所不可得而易者也。

故制不足则引之无所至,礼无等则用之不可依,法无常则网罗当道路,教不明则士民无所信。

引之无所至则难以致治,用之不可,依则无所取正,罗当道路则不可得而避,士民无所信则其志不知所定,非治理之道也。

诚令方来之作,礼简而易用,仪省而易行,法明而易脂教约而易从,篇章既著,勿复刊刂,仪故既定,勿复变易,而人主临之以至公,行之以至仁,"本作「忠仁」,依《文选·庾元规让中书令表》注改。 "壹德于恒久,先之用己身。

又使通治乱成之大体者总纲纪而为辅佐,右稼穑之艰难者亲民事而布惠利,政不分于外戚之家,权不入于宦圣之门,下无侵民之吏,京师无佞邪之臣,则天神可降,地可出。

大治之后,有易乱之民者,安宁无故,邪心起也。

大乱之后,有易治之势者,创艾祸灾,乐生全也。

刑繁而乱益甚者,法难胜避,苟免而无耻也。

教兴而罚后用者,仁义相厉,廉耻成也。

任循吏于大乱之会,必有恃仁恩之败;用酷吏于清治之世,必有杀良民之残,此其大数也。

我有公心焉,则士民不敢念其私矣;我有平心焉,则士民不敢行其险矣;我有俭心焉,则士民不敢放其奢矣,此躬行之所征者也。

开道涂焉,起是防焉,舍我涂而不由,逾是防而横行,逆我政者也。

诰之而知罪,可使悔过于后矣。

诰之而不知罪,明刑之所取者也。

教有道,禁不义,而身以先之,令德者也。

身不能先,而总略能行之,严明者也。

忠仁为上,勤以守之,其成虽迟,君子之德也。

谲诈以御其下,欺其民而取其心,虽有《立成》之功,至德之所不贵也。

"《群书治要》。 "

◇理乱篇豪杰之当天命者,未始有天下之分者也。

无天下之分,故战争者竞起焉。

于斯之时,并伪假天威,矫据方图,拥甲兵与我角才智,程勇力与我竞雌雄,不知去就,疑误天下,盖不可数也。

角知者皆穷,角力者皆负,形不堪复伉,势不足复校,乃始羁首系颈,就我之衔绁耳。

夫或曾为我之尊长矣,或曾与我为等侪矣,或曾臣虏我矣。

或曾执囚我矣。

彼之蔚蔚,皆匈詈腹诅,幸我之不成,而以奋其前志,讵肯用此为终死之分邪?及继体之时,民心定矣。

普天之下,赖我而得生育,由我而得富贵,安居乐业,长养子孙,天下宴然,皆归心于我矣。

豪杰之心既绝,士民之志已定,贵有常家,尊在一人。

当此之时,虽下愚之才居之,犹能使恩同天地,威侔鬼神。

暴风疾霆,不足以方其怒;阳春时雨,不足以喻其泽;周、孔数千,无所复角其圣;贲、育百万,无所复奋其勇矣。

彼后嗣之愚主,见天下莫敢与之违,自谓若天地之不可亡也,乃奔其私嗜,"《意林》《作情》"骋其邪欲,君臣宣淫,上下同恶。

目极角之观,耳穷郑、卫之声。

入则耽于妇人而不反,出则驰于田猎而不还。

"「而不反」、「而不还」六字,依《意林》补。 《意林》耽「作骋」,「猎」作「弋」。 "荒废庶政,弃亡人物,澶漫弥流,无所底极。

信任亲爱者,尽佞谄容说之人也;宠贵隆丰者,尽后妃姬妾之家也。

使饿狼守庖厨,饥虎牧牢豚,遂至熬天之下脂膏,斫生人之骨髓,怨毒无聊,祸乱并起,中国扰攘,四夷侵叛,土崩瓦解,一朝而去。

昔之为我哺乳之子孙者,今尽是我饮血之寇雠也。

至于运徙势去,"《意林》作「命移运去」"犹不觉悟者,岂非富贵生不仁,沈溺致愚疾邪?存亡以之迭代,政乱从此周复,天道常然之大数也。

又政之为理者,取一切而已,非能斟酌贤愚之分,以开盛衰之数也。

日不如古,弥以远甚,岂不然邪?汉兴以来,相与同为编户齐民,而以财力相君长者,世无数焉。

而清洁之士,徒自苦于茨棘之间,无所益损于风俗也。

豪人之室,连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

船车贾贩,周于四方,废居积贮,满于都城,琦赂宝货,巨室不能容;马牛羊豕,山谷不能受。

妖童美妾,填乎绮室;倡讴妓乐,列乎深堂。

宾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而不敢进。

三牲之肉,臭而不可食;清醇之酎,败而不可饮。

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随其心之所虑。

此皆公侯之广乐,君长之厚实。

苟能运智诈者,则得之焉;苟能得之者,人不以为罪焉。

源发而横流,路开而四通矣。

求士之舍荣乐而居穷苦,弃放逸而赴束缚,夫谁肯为之者邪?夫乱世长而化世短。

乱世则小人贵宠,君子困贱。

当君子困贱之时,高天,厚地,犹恐有镇厌之祸也。

逮至清世,则复人于矫枉过正之检。

老者耄矣,不能及宽饶之俗,少者方壮,将复困于衰乱之时。

是使奸人擅无穷之福利,而善士挂不赦之罪辜。

苟目能辩色,耳能辩声,口能辩味,体能辩寒温者,将皆以修洁为讳恶,设智巧以避之焉,况肯有安而乐之者邪?斯下世人主一世之愆也。

昔春秋之时,周氏之乱世也。

逮乎战国,则又甚矣。

秦政乘并兼之势,放虎狼之心,屠裂天下,吞食生人,暴虐不已,以招楚汉用兵之苦,甚于战国之时也。

汉二百年而遭王莽之乱,计其残夷灭亡之数,又复倍乎秦、项矣。

以及今日,名都空而不居,百里绝而无民者,不可胜数。

此则又甚于亡新之时也。

悲夫!不及五百年,大难三起,中间之乱,尚不数焉。

变而弥猜,下而加酷,推此以往,可及于尽矣。

嗟乎!不知来世圣人救此之道,将何用也?又不知天若穷此之数,欲何至邪?"本传"

◇损益篇作有利于时,制有便于物者,可为也。

事有乖千数,法有玩于时者,可改也。

故行于古有其迹,用于今无其功者,不可不变。

变而不如前,易而多所败者,亦不可不复也。

汉之初兴,分王子弟,委之以士民之命,假之以杀生之权。

于是骄逸自恣,志意无厌。

鱼肉百姓,以盈其欲;报蒸骨血,以快其情。

上有篡叛不轨之奸,下有暴乱残贼之害。

虽藉新属之恩,盖源流形势使之然也。

降爵削土,稍稍割夺,卒至于坐食奉禄而已。

然其ㄜ秽之行,淫昏之罪,犹尚多焉。

故浅其根本,轻其恩义,犹尚假一日之尊,收士民之用。

况专之于国,擅之于嗣,岂可鞭笞叱诧,而使唯我所为者乎?时政凋敝,风欲移易,纯朴已去,智慧已来。

出于礼制之防,放于嗜欲之域久矣,固不可授之以柄,假之以资者也。

是故收其弈世之权,校其从横之势,善者早登,否者早去,故下土无壅滞之士,国朝无专贵之人。

此变之善,可遂行者也。

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而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

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

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

刺客死士,为之投命。

致使弱力少智之子,被穿帷败,寄死不敛,冤枉穷困,不敢自理。

虽亦由纲禁疏阔,盖分田无限使之然也。

今欲张太平之纪纲,立至化之基趾,齐民财之峰寡,正风欲之奢俭,非井田实莫由也。

此变有所败,而宜复者也。

肉刑之废,轻重无品,下死则得髡钳,下髡钳则得缔笞。

死者不可复生,而髡者无伤于人。

髡不足以惩中罪,安得不至于死哉!夫鸡狗之攘窃,男女之淫奔,酒醴之赂遗,谬误之伤害,皆非值于死者也。

杀之则甚重,髡之则甚轻。

不制中刑以称其罪,则法令安得不参差,杀生安得不过谬乎?今患刑轻之不足以惩恶,则假臧货以成罪,托疾病以讳杀。

科条无所准,名实不相应,恐非帝王之通法,圣人之良制也。

或曰:过刑恶人,可也;过刑善人,岂可复哉?曰:若前政以来,未曾枉害善人者,则有罪不死也,是为忍于杀人也,而不忍于刑人也。

今令五刑有品,轻重有数,科条有序,名实有正,非杀人逆乱鸟兽之行甚重者,皆勿杀。

嗣周氏之秘典,续吕侯之祥刑,此又宜复之善者也。

《易》曰:「阳一君二臣,君子之道也;阴二君一臣,小人之道也。

」然则寡者,为人上者也;众者,为人下者也。

一伍之长,才足以长一伍者也;一国之君,才足以君一国者也;天下之王,才足以王天下者也。

愚役于智,犹枝之附干,此理天下之常法也。

制国以分人,立政以分事,人远则难绥,事总则难了。

事远州之县界,"「界」从《通典》一补。 "或相去数百千里,虽多山陵ㄜ泽,犹有可居人种谷者焉。

而诸夏有十亩共桑之迫,远州有旷野不发之田,代俗安土,有死无去。

君长不使,谁能自往缘边之地?亦可因罪徙人,便于守御。

"「而诸夏」下四十九字,从《通典》一补。 "当更制其境界,使远者不过二百里。

明版籍以相数阅,审什伍以相连持,限夫田以断并兼,定五刑以救死亡,益君长以兴政理,急农桑以丰委积,去末作以一本业,敦教学以移情性,表德行以厉风俗,核才艺以叙官宜,简精悍以习师田,修武器以存守战,严禁令以防僭差,信赏罚以验惩劝,纠游戏以杜奸邪,察奇刻以绝烦暴,审此十六者,以为政务,操之有常,课课之限,安宁忽懈堕,有事不迫遽,圣人复起,不能易也。

向者天下户过千万,除其老弱,但户一丁妆,则千万人也。

遗漏既多,又蛮夷戎狄居汉地者尚不在焉。

丁壮十人之中,必有堪为其什伍之长,推什长以上,则百万人也。

又什取之,则佐史之才已上十万人也。

又十取之,则可使在政理之位者万人也。

以筋力用者谓之人,人求丁壮;以才智用者谓之士,士贵耆老。

充此制以用天下之人,犹将有储,何嫌乎不足也?故物有不求,未有无物之岁也;士有不用,未有少士之世也。

夫如此,而后可以用天性,究人理,兴顿废,属断绝,网罗遗漏,拱押天人矣。

或曰:善为政者,欲除烦去苛,并官省职,为之以无为,事之以无事,何子之言云云也。

曰:若是,三代不足摹,圣人未可师也。

君子用法制而至于化,小人用法制而至于乱。

均是一法制也,或以之化,或以之乱,行之不同也。

苟使豺狼牧羊豚,盗跖主征税,国家昏乱,吏人放肆,则恶复论损益之间哉!夫人待君子然后化理,国待蓄积乃无忧患。

君子非自农桑以求衣食者也,蓄积非横赋敛以取优饶者也。

奉禄诚厚,则割剥贸易之罪乃可绝也。

蓄积诚多,则兵寇水旱之灾不足苦也。

故由其道而得之,民不以为奢;由其道而取之,民不以为劳。

天灾流行,开仓库以禀贷,不亦仁乎?衣食有余,损靡丽以散施,不亦义乎?彼君子居位,为士民之长,固宜重肉累帛,朱轮四马。

今反谓薄屋者为高,藿食者为清,既失天地之性,又开虚伪之名,使小智居大位,庶绩不咸熙,未必不由此也。

得拘洁而失才能,非立功之实也。

以廉举而以贪去,非士君子之志也。

夫选用必取善士。

善士富者少而贫者多,禄不足以供养,安能不少营私门乎?从而罪之,是设机置阱以待天下之君子也。

盗贼凶荒,九州代作,饥馑暴至,军旅卒发,横税弱人,割夺吏禄,所恃者寡,所取者猥,万里悬乏,首尾不救,徭役并起,农桑失业,兆民呼嗟于昊天,贫穷转死于沟壑矣。

今通肥饶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

一岁之间,则有数年之储,虽兴非法之役,恣奢侈之欲,广爱幸之赐,犹未能尽也。

不循古法,规为轻税,及至一方有警,一面被灾,未逮三年,校计骞矩,坐视战士之蔬食,立望饿殍之满道,如之何为君行此政也?二十税一,名之曰貊,况三十税一乎?夫薄吏禄以丰军用,缘于秦征诸侯,续以四夷,汉承其业,遂不改更,危国乱家,此之由也。

今田无常主,民无常居,吏食日禀,禄班未定。

可为法制,画一定科,租税十一,更赋如旧。

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

其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

若听其自取,后必为奸也。

"本传。 "◇法诫篇

《周礼》六典,冢宰贰王而理天下。

春秋之时,诸侯明德者,皆一卿为政。

爰及战国,亦皆然也。

秦兼天下,则置丞相,而贰之以御史大夫。

自高帝逮于孝成,因而不改,多终其身。

汉之隆盛,是惟在焉。

夫任一人则政专,任数人则相倚。

政专则和谐,相倚则违戾。

和谐则太平之所兴也,违戾则荒乱之所起也。

光武皇帝愠数世之失权,忿强臣之窃命,矫枉过直,政不任下,虽置三公,事归台阁。

自此以来,三公之职,备员而已;然政有不理,犹加谴责。

而权移外戚之家,宠被近习之竖,亲其党类,用其私人,内充京师,外布列郡,颠倒贤愚,贸易选举,疲驽守境,贪残牧民,挠扰百姓,忿怒四夷,招致乖叛,乱离斯瘼。

怨气并作,阴阳失和,三光亏缺,怪异数至,虫螟食稼,水旱为灾,此皆戚宦之臣所致然也。

反以策让三公,至于死免,乃足为叫呼苍天,号兆泣血者也。

又中世之选三公也,务于清应谨慎,循常习故者。

是妇女之检柙,乡曲之常人耳,恶足以居斯位邪?势既如彼,选又如此,而欲望三公勋立于国家,绩加于生民,不亦远乎?昔文帝之于邓通,可谓至爱,而犹展申屠嘉之志。

夫见任如此,则何患于左右小臣哉!至如近世,外戚宦竖,请托不行,意气不满,立能陷人于不测之祸,恶可得弹正之哉!曩者任之重而责之轻,今者任之轻而责之重。

昔贾谊感绛侯之困辱,因陈大臣廉耻之分,开引自裁之端。

自此以来,遂以成俗。

继世之主,生而见之,习其所常,曾莫之悟。

呜呼,可悲夫!左手据天下之图,右手刎其喉,愚者犹知难之,况明哲君子哉!光武夺三公之重,至今而加甚,不假后党以权,数世而不行,盖亲疏之势异也。

母后之党,左右之人,有此至亲之势,故其贵任万世。

常尝然之败,无世而无之,莫之斯鉴,亦可痛矣。

未若置丞相自总之。

若委三公,则宜分任责成。

夫使为政者,不当与之婚姻;婚姻者,不当使之为政也。

如此,在位病人,举用失贤,百姓不安,争讼不息,天地多变,人物多妖,然后可以分此罪矣。

或曰:政在一人,权甚重也。

曰:人实难得,何重之嫌?昔者霍禹、窦宪、邓骘、梁冀之徒,藉外戚之权,管国家之柄;及其伏诛,以一言之诏,诘朝而决,何重之畏乎?今夫国家漏神明于近,输权重于妇党,算十世而为之者八九焉。

不此之罪而彼之疑,何其诡邪!"本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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