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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三
太祖始创八旗,每旗设总管大臣一,佐管大臣二。
又置理政听讼大臣五人,号为议政五大臣。
扎尔固齐十人,号为理事十大臣。
凡听断之事,先经扎尔固齐十人审问,然后言于五臣,五臣再加审问,然后言于诸贝勒。
众议既定,犹恐冤抑,亲加鞫问。
天命元年,谕贝勒大臣曰:"国人有事,当诉于公所,毋得诉于诸臣之家。 兹播告国中,自贝勒大臣以下有罪,当静听公断,执拗不服者,加等治罪。 凡事俱五日一听断于公所,其私诉于家,不执送而私断者,治罪不贷。"
十一年,太宗以议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不皆分授,或即以总管、佐管兼之,于是集诸贝勒定议裁撤。
每旗由佐管大臣审断词讼,不令出兵驻防。
其每旗别设调遣大臣二员,遇有驻防调遣所属词讼,仍令审理。
天聪七年,设刑部承政、参政、启心郎等官,听讼始有专责。
世祖入主中夏,仍明旧制,凡诉讼在外由州县层递至于督抚,在内归总于三法司。
然明制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駮正。
清则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覆。
不会法者,院寺无由过问,应会法者,亦由刑部主稿。
在京讼狱,无论奏咨,俱由刑部审理,而部权特重。
刑部初设十四司。
雍正元年,添置现审左右二司,审理八旗命盗及各衙门钦发事件。
后复改并,定为十八清吏司:曰直隶,曰奉天,曰江苏,曰安徽,曰江西,曰福建,曰浙江,曰湖广,曰山东,曰山西,曰陕西,曰四川,曰广东,曰广西,曰云南,曰贵州。
凡各省刑名咨揭到部,各司具稿呈堂,以定准駮。
吉林、黑龙江附诸奉天,甘肃、新疆附诸陕西,京曹各署关涉文件,亦分隶于十七司。
现审则轮流签分。
顺治十年,设督捕衙门,置侍郎满、汉各一员,其属有前司、后司。
初隶兵部,专理缉捕逃旗事宜。
康熙三十八年裁撤,将前后司改隶刑部。
嗣复并为督捕一司,不掌外省刑名,亦不分现审。
刑部收受讼案,已结未结,每月汇奏。
设督催所,而督以例限。
审结寻常徒、流、军、遣等罪,按季汇题。
案系奏交,情虽轻,专案奏结。
死罪既取供,大理寺委寺丞或评事,都察院委御史,赴本司会审,谓之会小法。
狱成呈堂,都察院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大理寺卿或少卿,挈同属员赴刑部会审,谓之会大法。
如有翻异,发司覆审,否则会稿分别题奏。
罪干立决,旨下,本司派员监刑。
监候则入朝审。
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例称自理。
词讼每月设立循环簿,申送督、抚、司、道查考。
巡道巡历所至,提簿查核,如有未完,勒限催审。
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
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
死罪系谋反、大逆、恶逆、不道、劫狱、反狱、戕官,并洋盗、会匪、强盗、拒杀官差,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摺具奏,交部速议。
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
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如情罪不符及引律错误者,或駮令覆审,或径行改正,合则如拟核定。
议上立决,命下,钉封飞递各州县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
监候则入秋审。
朝审原于明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但有该决重囚,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从实审录。
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
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
嗣后逐渐举行,而法益加密。
初制分情实、缓决、矜、疑,然疑狱不经见。
雍正以后,加入留养承祀,区为五类。
截止日期,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
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赶入秋审者。
刑部各司,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朝审本刑部问拟之案,刑部自定实缓。
秋审则直省各督抚于应勘时,将人犯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公同会勘,定拟具题。
刑部俟定限五月中旬以前,各省后尾到齐,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别列一册。
始则司议,提调、坐办主之。
继则堂议,六堂主之,司议各员与焉。
议定,刑部将原案及法司督抚各勘语刊刷招册,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分,八月内定期在金水桥西会同详核。
先日朝审,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刑部将监内应死人犯提至当堂,命吏朗诵罪状及定拟实、缓节略,事毕回禁。
次日秋审,凭招册审核,如俱无异议,会同将原拟陆续具题;有异,前期签商。
若各执不相下,持异之人奏上,类由刑部回奏听裁。
苟攻及原审,则径行扣除再讯。
二百余年来,刑部历办秋、朝审,句稽讲贯,备极周密,长官每以此校司员之优劣。
究之人命至重,死者不可复生,其所矜慎,尤在实、缓。
干隆以前,各司随意定拟,每不画一。
三十二年,始酌定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分各司,并颁诸各省,以为勘拟之准绳。
四十九年,复行增辑。
嗣刑部侍郎阮葵生别辑秋谳志略,而后规矩略备,中外言秋勘者依之,并比附历年成案,故秋、朝审会议,其持异特奏者,每不胜焉。
秋审本上,入缓决者,得旨后,刑部将戏杀、误杀、擅杀之犯,奏减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奏减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余仍旧监固,俟秋审三次后查办。
间有初次入缓,后复改实者,权操自上,非常例也。
入可矜者,或减流,或减徒。
留养承祀者,将该犯枷号两月,责四十板释放。
案系斗杀,追银二十两给死者家属养赡。
情实则大别有三,服制、官犯、常犯是也。
本下,内阁随命钦天监分期择日。
句到,刑部按期进呈黄册。
至日,素服御殿,大学士三法司侍,上秉硃笔,或命大学士按单予句。
服制册大都杀伤期功尊长之案,既以情轻而改监候,类不句决;情实二次,大学士会同刑部奏请改缓。
官犯则情重者,刑部从严声叙,未容幸免;轻则一律免句,十次改缓。
常犯之入情实,固罪无可逭者;其或一线可原,刑部粘签声叙,类多邀恩不句,十次亦改缓。
向例句决重囚,刑科三覆奏,自干隆十四年简去二覆,第于句到前五日,覆奏一次。
句到时,将原本进呈覆阅,一俟批发,在京例由刑科给事中、刑部侍郎各一人赴西市监视。
官犯无论句否,俱绑赴行刑场候决。
在外则刑部各司将句单连同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文到之日行刑。
如恭逢庆典或国家有故,则下旨停句。
顺治十三年,谕刑部:"朝审秋决,系刑狱重典。 朕必详阅招案始末,情形允协,令死者无冤。 今烸期伊迩,朝审甫竣,招册繁多,尚未及详细简阅,骤行正法,朕心不忍。 今年姑著暂停秋决,昭朕矜恤至意。"
自是列朝于秋谳俱勤慎校阅。
康熙二十二年,圣袓御懋勤殿,召大学士、学士等入,酌定在京秋审情实重犯。
圣袓取罪案逐一亲阅,再三详审,其断无可恕者,始定情实。
因谕曰:"人命事关重大,故召尔等共相商酌。 情有可原,即开生路。"
雍正十一年,世宗御洞明堂,阅秋审情实招册,谕刑部曰:"诸臣所进招册,俱经细加斟酌,拟定情实。 但此内有一线可生之机,尔等亦当陈奏。 在前日定拟情实,自是执法,在此刻句到商酌,又当原情,断不可因前奏难更,遂尔隐默也。"
高宗尤垂意刑名,秋审册上,每干饬责。
干隆三十一年,湖南官犯饶佺,以其回护己过予句。
迨阅浙省招册,知府高象震亦以承审回护,原题仅拟军台效力。
急谕湖南巡抚将饶佺暂停处决,令刑部查明两案情节不同,始行明谕处分。
其慎重谳典如此。
仁宗亦娴习法律。
嘉庆七年,御史广兴会议秋审,奏请将斗杀拟缓之广东姚得辉改入情实,援引干隆十八年"一命必有一抵"之旨。
仁宗谓:"一命一抵,原指械斗等案而言,至寻常斗殴,各毙各命,自当酌情理之平,分别实缓。 若拘泥‘一命必有一抵’之语,则是秋谳囚徒,凡杀伤毙命之案,将尽行问拟情实,可不必有缓决一项。 有是理乎?"命仍照原拟入缓。
其剖析法意,致为明允。
自后宣宗、文宗遵循前轨,罕可纪述。
穆宗、德宗两经垂帘,每逢句到,命大学士一人捧单入内阁恭代,后遂沿为故事。
而前行之秋审条款,因光绪季年死刑递有减降,法律馆重加釐定,奏颁内外焉。
热审之制,顺治初赓续举行。
康熙十年,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非实犯死罪及军、流,俱量予减等。
四十三年,谕刑部停止。
雍正初复行。
干隆以后,第准免笞、杖,则递行八折决放,枷号渐释,余不之及。
且惟京师行之,外省笞、杖自理,无从考核,具文而已,列朝无寒审,而有军、流、遣犯隆冬停遣之例。
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终及六月俱停遣。
若已至中途,至十一月初一日准停。
倘抵配不远,并发往东南省分,人犯有情原前进者,一体起解。
又有停审之例,每年正月、六月、十月及元旦令节七日,上元令节三日,端午、中秋、重阳各一日,万寿圣节七日,各坛庙祭享、斋戒以及忌辰素服等日,并封印日期,四月初八日,每月初一、初二日、皆不理刑名。
然中外问刑衙门,于正月、六月、十月及封印日期、每月初一二等日不尽如例行也。
其农忙停审,则自四月初一日至七月三十日,一应户、婚、田土细故,不准受理,刑事不在此限。
又有停刑之例,每年正月、六月及冬至以前十日,夏至以前五日,一应立决人犯及秋、朝审处决重囚,皆停止行刑。
凡审级,直省以州县正印官为初审。
不服,控府、控道、控司、控院,越诉者笞。
其有冤抑赴都察院、通政司或步军统领衙门呈诉者,名曰京控。
登闻鼓,顺治初立诸都察院。
十三年,改设右长安门外。
每日科道官一员轮值。
后移入通政司,别置鼓。
其投击鼓,或遇乘舆出郊,迎驾申诉者,名曰叩阍。
从前有擅入午门、长安门、堂子跪告,及打长安门内、正阳门外石狮鸣冤者,严禁始绝。
即迎车驾而冲突仪仗,亦罪至充军。
京控及叩阍之案,或发回该省督抚,或奏交刑部提讯。
如情罪重大,以及事涉各省大吏,抑经言官、督抚弹劾,往往钦命大臣莅审。
发回及駮审之案,责成督抚率同司道亲鞫,不准复发原问官,名为钦部事件。
文武官犯罪,题参革职。
道府、副将以上,遴委道员审理。
同知、游击以下,遴委知府审理。
巡按御史,顺治初犹常设。
四年,从大理寺卿王永吉奏,差官往直省恤刑,然皆不久停罢。
外省刑名,遂总汇于按察使司,而督抚受成焉。
京师笞、杖及无关罪名词讼,内城由步军统领,外城由五城巡城御史完结,徒以上送部,重则奏交。
如非常大狱,或命王、大臣、大学士、九卿会讯。
自顺治迄干隆间,有御廷亲鞫者。
律称八议者犯罪,实封奏闻请旨,不许擅自句问。
在京大小官员亦如之。
若宗室有犯,宗人府会刑部审理。
觉罗,刑部会宗人府审理。
所犯笞、杖、枷号,照例折罚责打;犯徒,宗人府拘禁;军、流、锁禁,俱照旗人折枷日期,满日开释。
屡犯军、流,发盛京、吉林、黑龙江等处圈禁;死刑,宗人府进黄册。
阉寺犯轻罪,内务府慎刑司讯决,徒以上亦送部。
八旗地亩之讼,属诸户部现审处,刑事统归刑部。
清初有都统会审之制,有高墙拘禁之条,至干隆时俱废。
旗营驻防省分,额设理事同知。
旗人狱讼,同知会同州县审理。
热河都统衙门特设理刑司,刑部派员听讼,三年一任。
同治三年,以吉林狱讼繁多,诏依热河设立刑司例,令刑部拣派满、汉郎中、员外、主事各一员,分别掌印主稿,统归将军管辖。
嗣吉林建省裁撤,而热河如故。
蒙古刑狱,内外扎萨克王公、台吉、塔布囊及协理台吉等承审。
康熙三十七年,曾遣内地官员教导蒙古王等听断盗案,后不常设。
沿边与民人交涉案件,会同地方官审理,死罪由盟长核报理籓院,会同三法司奏当。
在京犯斩、绞,刑部审讫,会理籓院法司亦如之。
盛京刑部掌谳盛京旗人及边外蒙古之狱。
秋审,会同四部侍郎、奉天府尹酌定实、缓汇题,盖皆特别之制。
凡检验,以宋宋慈所撰之洗冤录为准,刑部题定验尸图格,颁行各省。
人命呈报到官,地方正印官随带刑书、仵作,立即亲往相验。
仵作据伤喝报部位之分寸,行凶之器物,伤痕之长短浅深,一一填入尸图。
若尸亲控告伤痕互异,许再行覆检,不得违例三检。
如自缢、溺水、事主被杀等案,尸属呈请免验者,听。
京师内城正身旗人及香山等处各营房命案,由刑部当月司员往验。
街道及外城人命,无论旗、民,归五城兵马司指挥相验。
检验不以实者有刑。
凡讯囚用杖,每日不得过三十。
热审得用掌嘴、跪链等刑,强盗人命酌用夹棍,妇人指,通不得过二次。
其余一切非刑有禁。
断罪必取输服供词,律虽有"众证明白,即同狱成"之文,然非共犯有逃亡,并罪在军、流以下,不轻用也。
凡审限,直省寻常命案限六阅月,盗劫及情重命案、钦部事件并抢夺掘坟一切杂案俱定限四阅月。
其限六月者,州县三月解府州,府州一月解司,司一月解督抚,督抚一月咨题。
其限四月者,州县两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抚,督抚二十日咨题。
如案内正犯及要证未获,或在监患病,准其展限或扣限。
若隔属提人及行查者,以人文到日起限。
限满不结,督抚咨部,即于限满之日起算,再限二、三、四月,各级分限如前。
如仍迟逾,照例参处。
按察司自理事件,限一月完结。
州县自理事件,限二十日审结。
上司批发事件,限一月审报。
刑部现审,笞杖限十日,遣、军、流、徒二十日,命盗等案应会三法司者三十日。
每月奏报,声明曾否逾限。
如有患病及查传等情,亦得依例扣展。
速议速题,均限五日覆。
死罪会核,自科钞到部之日,立决限七十日,监候限八十日。
会同题覆,院寺各分限八日。
由咨改题之案,展限十日。
系清文加译汉十日或二十日,逾限附参。
盗贼逾月不获,捕役汛兵予笞,官罚俸。
吏兵两部处分则例,尚有疏防及初、二、三、四参之分。
命案凶犯在逃,承缉、接缉亦按限开参。
然例虽严,而巧于规避者,盖自若也。
凡解犯有三:一、定案时之解审。
徒犯解至府州转报,军、流、遣及死罪,自府州递省,逐级讯问无异,督抚然后咨题。
一、秋审时之解勘。
死罪非立决,发回本州县监禁,逮秋审,径行解司审勘。
官犯自定案即拘禁司监待决。
常犯缓决者,二次秋审,即不复解。
其直省各边地离督抚驻处窎远,有由该管巡道审勘加结转报者,非通例也。
一、发遣时之解配。
徒囚问发隔县,军、流起解省分,预行咨明应发省分督抚,查照道里表,酌量州县大小远近、在配军流多寡,先期定地,饬知入境首站州县,随到随发。
遣犯解至例定地方安插。
犯籍州县佥差,名曰长解。
沿途州县,派拨兵役护送,名为短解。
罪囚视罪名轻重,定用铁锁杻钅道数。
若中途不觉失囚,讯明有无贿纵,分别治罪。
隔属关提及发交各地方官管束者,视此为差。
京师现审,徒犯发顺天府充徒。
流囚由刑部定地,札行顺天府起送。
五军咨由兵部定地提发,外遣亦咨兵部差役起解。
综计诉讼所历,自始审迄终结,其程序各有定规,毋或逾越。
迨光绪变法,三十二年,改刑部为法部,统一司法行政。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配置总检察,专司审判。
于是法部不掌现审,各省刑名,画归大理院覆判,并不会都察院,而三法司之制废。
题本改为摺奏,内阁无所事事。
秋、朝审专属法部,其例缓者随案声明,不更加勘,而九卿、科道会审之制废。
京师暨各省设高等审检,都城省会及商埠各设地方及初级审检,改按察使为提法司。
三十二年,法部奏定各级试办章程。
宣统二年,法律馆奏颁法院编制法,由初级起诉之案不服,可控由地方而至高等,由地方起诉之案不服,可控由高等而至大理院,名为四级三审。
从前审级、审限、解审、解勘之制,州县行之而不行于法院。
审判分民事、刑事。
民律艰于成书,所据者第旧律户役、田宅、钱债、婚姻各条,而法未备。
司法事务有年度,判断有评议,刑事有检察官莅审,人命由检察官相验,法院行之而不能行于州县。
刑诉制度,盖杂糅矣。
然尔时所以急于改革者,亦曰取法东西列强,藉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也。
考领事裁判,行诸上海会审公堂,其源肇自咸丰朝,与英、法等国缔结通商条约,约载中外商民交涉词讼,各赴被告所属之国官员处控告,各按本国律例审断。
嗣遇他国缔约,俱援利益均霑之说,群相仿效。
同治八年,定有洋泾浜设官章程,遴委同知一员,会同各国领事审理华洋诉讼。
其外人应否科刑,谳员例不过问。
华人第限于钱债、斗殴、窃盗等罪,在枷杖以下,准其决责。
后各领扩张权限,公堂有迳定监禁数年者。
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
清季士大夫习知国际法者,每咎彼时议约诸臣不明外情,致使法权坐失。
光绪庚子以后,各国重立和约,我国龂龂争令撤销,而各使藉口中国法制未善,靳不之许。
迨争之既亟,始声明异日如审判改良,允将领事裁判权废弃。
载在约章,存为左券。
故二十八年设立法律馆,有"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之旨。
盖亦欲修明法律,俾外国就范也。
夫外交视国势之强弱,权利既失,岂口舌所能争。
故终日言变法,逮至国本已伤,而收效卒鲜,岂法制之咎与?然其中有变之稍善而未竟其功者,曰监狱。
有政体所关而未之变者,曰赦典。
监狱与刑制相消息,从前监羁罪犯,并无已决未决之分。
其囚禁在狱,大都未决犯为多。
既定罪,则笞、杖折责释放,徒、流、军、遣即日发配,久禁者斩、绞监候而已。
州县监狱,以吏目、典史为管狱官,知州、知县为有狱官,司监则设按司狱。
各监有内监以禁死囚,有外监以禁徒、流以下,妇人别置一室,曰女监。
徒以上锁收,杖以下散禁。
囚犯日给仓米一升,寒给絮衣一件。
锁杻常洗涤,席荐常铺置,夏备凉浆,冬设暖床,疾病给医药。
然外省监狱多湫隘,故例有轻罪人犯及干连证佐,准取保候审之文。
无如州县惧其延误,每有班馆差带诸名目,胥役藉端虐诈,弊窦丛滋。
虽屡经内外臣工参奏,不能革也。
刑部有南北两监,额设司狱八员、提牢二员,掌管狱卒,稽查罪囚,轮流分值。
每月派御史查监,有瘐毙者亦报御史相验。
年终并由部汇奏一次,防闲致为周备。
自光绪三十二年审判画归大理院,院设看守所,以羁犯罪之待讯者,各级审检亦然,于是法部犴狴空虚。
别设已决监于外城,以容徒、流之工作,并令各省设置新监,其制大都采自日本。
监房有定式,工厂有定程。
法律馆特派员赴东调查,又开监狱学堂,以备京、外新监之用。
然斯时新法初行,措置未备,外省又限于财力,未能遍设也。
赦典有恩赦、恩旨之别。
历朝登极、升祔、册立皇后、皇上五旬以上万寿、皇太后六旬以上万寿及武功克捷之类,例有恩赦。
其诏书内开:一、官吏军民人等有犯,除谋反、大逆、子孙谋杀祖父母父母、内乱、妻妾杀夫、奴婢杀家长、杀一家非死罪三人、采生折割人、谋杀故杀真正人命、蛊毒魇魅毒药杀人、强盗、妖言、十恶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军务获罪、隐匿逃人及侵贪入己亦不赦外,其余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未结者,咸赦除之。
若寻常万寿及喜庆等事,则传旨行赦。
恩赦死罪以下俱免,恩旨则死罪已下递减。
诏书既颁,刑部检查成案,分别准免不准免,开单奏定,名为恩赦条款。
恩旨则分别准减不准减,名为减等条款。
部设减等处,专司核駮。
其巡幸所经,赦及一方,及水旱兵灾、清理庶狱者,则视诏旨从事焉。
明制,徒、流已至配,不复援赦。
清自康熙九年准在配徒犯会赦放免。
干隆二年恩诏,军、流在配三年,安静悔过,情原回籍,查明准释。
迨嘉庆二十五年,始将到配未及三年人犯一体查办,尤为旷典。
昔人有言:"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不幸。"
意第谓赦恩之不可滥耳。
若夫非常庆典,特颁汗号,使之荡涤瑕秽,洒然自新,未始非仁政之一端。
有清一代,赦典屡颁,然条款颇严,毋虞滥及。
且行庆施惠,王者驭世之大权,非苟然也。
故光绪三十四年宣统登极,犹循例大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