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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一
太祖肇基东土,国俗淳壹,事简职专,置八旗总管大臣、佐管大臣董统军旅,置议政五大臣、理事十大臣釐治政刑,任用者止亲贵数臣,官称职立,人称官置,兴也勃焉。
太宗厉精为治,设三馆,置八承政,论功料勤,翕斯郅治。
世祖入关,因明遗制,内自阁、部以迄庶司,损益有物。
籓部创建,名并七卿,外台督抚,杜其纷更,著为令甲。
绿营提镇以下,悉易差遣为官,旗营御前领卫,年宿位重,意任隆密。
都统旗长,军民合治,职视专圻驻防,分翰外畿,规抚京制。
西北边陲,守以重臣,绥靖蒙、番,方轨都护,斯皆因俗而治,得其宜已。
世宗综覈,罢尚宝、行人、佥都诸目。
高宗明哲,损参政、参议、副使、佥事诸衔,沙汰虚冗,奉职肃然。
嘉、道以降,整釐如旧。
日久颓弛,精意浸失,日革月易,百职相侵。
光绪变法,宣统议制,品目张皇,掌寄纷杂,将以靖国,不益嚣乎!夫一国事权,操自枢垣,汇于六曹,分寄于疆吏。
自改内三院为内阁,台辅拱袂。
迨军机设,题本废,内阁益类闲曹,六部长官数四,各无专事。
甚或朝握铨衡,夕兼支计,甫主戎政,复领容台,一职数官,一官数职,曲存禀仰,建树宁论。
时军机之权,独峙于其上,国家兴大兵役,特简经略大臣、参赞大臣,亲寄军要。
吏部助之用人,户部协以巨饟,用能藉此雄职,奏厥肤功。
自是权复移于经略,督抚仪品虽与相埒,然不过承号令、备策应而已。
厥后海疆衅起,经略才望稍爽,权力渐微。
粤难纠纷,首相督师,屡偾厥事。
朝廷间用督抚董戎,多不辱命,犹复不制以文法,故能霈施魄力,自是权又移于督抚。
同治中兴,光绪还都,皆其力也。
洎乎末造,亲贵用事,权削四旁,厚集中央,疆事遂致不支焉。
初制内外群僚,满、汉参用,蒙古、汉军,次第分布。
康、雍两朝,西北督抚,权定满缺,领队、办事大臣,专任满员,累朝膺阃外重寄者,满臣为多。
逮文宗兼用汉人,勋业遂著。
大抵中叶以前,开疆拓宇,功多成于满人。
中叶以后,拨剧整乱,功多成于汉人。
季世釐定官制,始未尝不欲混齐畛域,以固厥根本也。
而弊风相仍,一物自为鸿乙,徒致疑駴,虽危亡之政,无关典要,亦必辑而列之,以著一时故实,治乱之迹,庶皎然若览焉。
宗人府师傅保内阁稽查钦奉上谕事件处中书科军机处内繙书房方略馆
吏部户部三库仓场关税各差礼部会同四译馆乐部兵部刑部工部火药局河道沟渠盛京五部
宗人府宗令,左、右宗正,左、右宗人,俱各一人。
宗室王、公为之。
府丞,汉一人。
正三品。
其属:堂主事,汉主事,经历司经历,并正六品。
左、右二司理事官,正五品。
副理事官,从五品。
主事,委署主事,俱各二人;笔帖式,效力笔帖式,各二十有四人。
俱宗室为之。
宗令掌皇族属籍,显祖宣皇帝本支为宗室,系金黄带。
旁支曰觉罗,系红带。
革字者,系紫带。
以时修辑玉牒,奠昭穆,序爵禄,宗室封爵十有二:曰和硕亲王,曰多罗郡王,曰多罗贝勒,曰固山贝子,曰奉恩镇国公,曰奉恩辅国公,曰不入八分镇国公,曰不入八分辅国公,曰镇国将军,曰辅国将军,曰奉国将军,曰奉恩将军。
嫡子受封者二等:曰世子,曰长子。
福晋、夫人之号,各视夫爵以为差。
公主之等二:曰固伦公主,曰和硕公主。
格格之等五:曰郡主,曰县主,曰郡君,曰县君,曰乡君。
不入五等曰宗女。
额驸品级,各视公主、格格等级以为差。
丽派别,申教诫,议赏罚,承陵庙祀事。
宗正、宗人佐之。
府丞掌校汉文册籍。
左、右二司分掌左、右翼宗室、觉罗谱牒,序录子女嫡庶、生卒、婚嫁,官爵、名谥;并覈承袭次序,秩俸等差,及养给优恤诸事。
堂主事掌清文奏稿。
汉主事掌汉文典籍。
经历掌出纳文移。
笔帖式掌繙译文书。
各部同。
笔帖式为满员进身之阶。
国初,大学士达海、额尔德尼、索尼诸人,并起家武臣,以谙练国书,特恩赐号"巴克什",即后之笔帖式也。
厥后各署候补者纷不可纪矣。
其兼领者:左、右翼宗学,总理学务王二人,稽察京堂官三人,并请旨简派。
总管四人,食七品俸。
副管十有六人,食八品俸。
并以宗室中分尊年长者引见补授。
清书教习、骑射教习各六人,汉书教习八人。
所辖银库,以本府堂官及满洲大臣各一人领之,请旨简派。
司官二人,由府引见补授。
笔帖式四人。
空房,司官、笔帖式亦如之。
黄档房,司官、笔帖式无员限。
初制,列署笃恭殿前,置八和硕贝勒共议国政,各置官属。
顺治九年,设宗人府,置宗令一人;亲王、郡王为之。
左、右宗正,贝勒、贝子兼摄。
宗人,镇国公、辅国公及将军兼摄。
后择贤,不以爵限。
俱各二人。
启心郎,觉罗一人,汉军二人,初制,秩视理事官。
九年,改视侍郎。
始以满臣不谙汉语,议事令坐其中。
后多缘以为奸,康熙十二年省。
与府丞并为正官。
其郎中六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二人。
员外郎四人,主事三人,以觉罗为之,嗣改觉罗、满洲参用。
堂主事二人,经历三人,宗室、满洲二人,汉一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汉缺。
干隆二十九年改用宗室。
笔帖式二十有四人。
后增★无恒。
初为他赤哈哈番、笔帖式哈番,寻改六、七、八品及无顶戴笔帖式。
各部同。
康熙十二年,省启心郎,增满洲主事一人,分隶左、右二司。
雍正元年,增汉主事二人。
用进士出身者。
明年,改郎中为理事官,员外郎为副理事官,并定为宗室、满洲参用。
干隆二十九年,允府丞储麟趾奏,始专用宗室人员。
五十三年,增置委署主事四人。
笔帖式改。
太师、太傅、太保为三公。
正一品。
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孤。
从一品。
太子太师、太子太傅、太子太保,从一品。
太子少师、太子少傅、太子少保,正二品。
俱东宫大臣,无员限,无专授。
初沿明制,大臣有授公、孤者。
嗣定为兼官、加官及赠官。
内阁大学士,满、汉各二人。
初制,满员一品,汉员二品。
顺治十五年,改与汉同。
雍正八年,并定正一品。
协办大学士,满、汉各一人。
尚书内特简。
正一品。
学士,汉洲六人,汉四人。
初制,满员二品,汉员三品。
顺治十五年,并改正五品,兼礼部侍郎者正三品。
雍正八年,定从二品。
后皆兼礼部侍郎衔。
典籍典籍,满、汉、汉军各二人。
正七品。
侍读学士,满洲四人,蒙、汉各二人。
初兼太常寺卿衔,寻罢。
雍正三年,定从四品。
中书,正七品。
满洲七十人,蒙古十有六人,汉军八人。
贴写中书,满洲四十人,蒙古六人。
大学士掌钧国政,赞诏命,釐宪典,议大礼、大政,裁酌可否入告。
协办佐之。
修实录、史、志,充监修总裁官。
经筵领讲官。
会试充考试官。
殿试充读卷官。
春秋释奠,摄行祭事。
学士掌敷奏。
侍读学士掌典校。
侍读掌勘对。
典籍掌出纳文移。
内阁为典掌丝纶之地,自大学士以下,皆不置印,惟典籍置之,以钤往来文牒。
中书掌撰拟、繙译。
分办本章处凡五:曰满本房,汉本房,蒙古本房,满签票处,汉签票处。
又诰敕房,稽察房,收发红本副本处,饭银库,俱由大学士委侍读以下官司之。
惟批本处额置满洲翰林官一人,请旨简派。
中书七人。
满中书内补授。
初,天聪二年,建文馆,命儒臣分直。
十年,更名内三院。
曰国史,曰秘书,曰弘文。
始亦沿承政名,后各置大学士一人。
顺治元年,置满、汉大学士,不备官,兼各部尚书衔。
学士,满洲、康熙九年改置二人,十年增四人,通旧为六人。
汉军康熙十年改置二人,十二年并入汉缺。
各三人,汉学士无员限。
康熙十年改置二人,明年增二人,十二年省汉军入汉缺,通旧为四人。
典籍,满、汉、汉军各三人。
康熙九年改置二人。
侍读,满洲十有一人,清文五人,清汉文六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清文一人,清汉文二人。
寻复增二人,通旧为十人。
蒙古、汉军、康熙九年各置二人。
汉康熙九年省。
雍正四年置二人。
各三人。
中书,满洲七十有五人,蒙古十有九人,汉军十有三人,汉三十有六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满洲、汉军各五人,蒙古三人,汉四人。
干隆十三年复省汉三人。
二年,定为正二品衙门,以翰林官分隶之。
三院上并系"内翰林"字。
八年,置侍读学士,满、蒙、汉军各三人。
十八年增满洲二人,蒙古三人。
康熙九年增满洲四人,余改置二人。
干隆十七年省汉军入汉缺。
十年,置三院汉大学士各二人。
十五年,更名内阁,别置翰林院官,以大学士分兼。
殿阁曰中和殿、保和殿、文华殿、武英殿、文渊阁、东阁,诸大学士仍兼尚书,学士亦如之。
十八年,复三院旧制。
康熙九年,仍别置翰林院,改三院为内阁,置满、汉大学士四人。
雍正九年,礼部尚书陈元龙、左都御史尹泰特授额外大学士。
置协办自此始。
厥后多至六人,少或一二人。
干隆十三年,始定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员限,省中和殿,增体仁阁,以三殿、三阁为定制,唯保和殿不常置。
嗣后授保和者止傅恒一人。
凡遇岁时庆节朝会,汉员列满员下。
自光绪间李鸿章系文华殿衔,而宝鋆时系武英殿,班转居其右。
五十八年,停兼尚书衔。
宣统三年,改组内阁,别令大学士序次翰林院。
先是世祖亲政,日至票本房,大学士司票拟,意任隆密。
康熙时,改内阁,分其职设翰林院。
雍正时,青海告警,复分其职设军机处,议者谓与内三院无异。
顾南书房翰林虽典内廷书诏,而军国机要综归内阁,犹为重寄。
至本章归内阁,大政由枢臣承旨,权任渐轻矣。
稽察钦奉上谕事件处,兼理大臣无员限。
满、汉大学士、尚书、左都御史内特简。
掌察诸司谕旨特交事件,督以例限。
委署主事,满洲一人。
行走司官,汉四人。
并于吏、兵、刑、工四部选补。
笔帖式四十人。
额外笔帖式八人。
中书科,稽察科事内阁学士,满、汉各一人,由内阁学士内特简。
掌稽颁册轴。
掌印中书,满洲一人。
掌科中书,汉一人。
中书,并从七品。
满洲一人,汉三人,掌缮书诰敕。
笔帖式十人。
初制,置满洲中书舍人一人,干隆十四年增一人。
汉中书舍人八人。
雍正十三年派兼内阁行走。
干隆十三年省四人。
顺治九年,置满洲记事官,同掌科事。
康熙九年,改记事官为中书舍人。
干隆三十六年,置管中书科事汉内阁学士一人。
明年,改管科事为稽察科事;增置满洲内阁学士一人;改中书舍人为中书科,置掌印中书,满、汉各一人。
宣统三年省。
军机处军机大臣,无定员,由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旨召入。
区其名曰大臣,曰大臣上行走。
其初入者加"学习"二字。
掌军国大政,以赞机务。
常日侍直,应对献替,巡幸亦如之。
明降谕旨,述交内阁。
谕本处行者,封寄所司。
并册藏存记人员,届时题奏。
其属曰章京,满洲十有六人,汉二十人,名曰行走,分头班、二班。
初无定额,嘉庆四年定每班八人。
后增★无恒。
光绪三十二年定三十有六人,复定领班秩视三品,帮领班秩视四品,余并以原官充补。
三十四年,改领班为从三品,帮领班为从四品。
分掌清文、汉字。
初设议政处,令巩阿岱等为议政大臣,参画军要。
雍正十年,用兵西北,虑儤直者泄机密,始设军机房,后改军机处,而满洲大学士尚有兼议政衔者。
干隆五十六年停。
高宗涖政,更名总理处,寻复如初。
时入直者皆重臣。
故事,亲王不假事权。
至嘉庆四年,始命成亲王入直,旋出之。
咸丰间,复命恭亲王入直,历三朝领班如故。
嗣是醇贤亲王、礼亲王、庆亲王等踵相蹑。
光绪二十七年,设政务处,以军机大臣领督办事。
参预大臣无定员。
提调、帮提调、总办、帮总办,俱各二人,章京八人,并以本处员司兼充。
二十八年,附设财政处,寻罢。
三十二年更名会议政务处,隶内阁。
宣统三年省。
三十一年,定署名制。
越二年,设宪政编查馆,复命军机大臣领之。
先是设考察政治馆,命度支部尚书载泽等考察各国政治,至是更名。
置提调四;总核、参议各二;庶务处总办一;一、二等谘议官,无恒额。
设编制、统计、官报三局,局长、副局长各一,科员视事酌置。
又考核科总办一,帮办正科员各二,副科员八,调京、外官兼充。
宣统三年省。
宣统三年,改责任内阁,以军机大臣为总协理大臣。
内繙书房管理大臣,满洲军机大臣兼充,掌繙谕旨、御论、册祝文字。
提调、协办提调,各二人。
收掌官、掌档官,俱各四人。
并于本房行走官内酌派。
繙译四十人。
宣统初,改隶翰林院。
方略馆总裁,军机大臣兼充。
掌修方略。
提调、收掌,俱满、汉二人。
纂修,满洲三人,汉六人。
俱由军机章京内派充。
汉纂修缺内由翰林院咨送充补一人。
校对,无员限。
六部司员、内阁中书兼充。
有事权置,毕乃省。
吏部尚书,初制,满洲一品,汉人二品。
顺治十六年改满尚书二品。
康熙六年复故,九年仍改正二品。
雍正八年俱定从一品。
各部同。
左、右侍郎,初制,满洲、汉军二品,汉员三品。
顺治十六年改满侍郎三品。
康熙六年复故,九年仍改正三品。
雍正八年俱定从二品。
各部同。
俱满、汉一人。
其属:堂主事,初制四品。
顺治十六年改六品。
康熙六年升五品,九年定正六品。
各部同。
清档房满洲二人,汉本房满洲二人,汉军一人。
司务司务,初制从九品。
干隆三十年定正八品。
各部同。
满、汉各一人。
缮本笔帖式,十有二人。
文选、考功、验封、稽勋四清吏司:郎中,初制三品。
顺治十六年改五品,寻升四品。
康熙六年仍改三品,九年定正五品。
各部同。
满洲九人,文选四人,考功三人,验封、稽勋司各一人。
蒙古一人,文选司置。
汉五人。
文选二人,余各一人。
员外郎,初制四品。
顺治十六年改五品。
康熙六年复故,九年定从五品。
各部同。
宗室一人,稽勋司置。
满洲八人,文选三人,考功、验封各二人,稽勋一人。
蒙古一人,考功司置。
汉六人。
文选三人,余各一人。
主事,宗室一人,稽勋司置。
满洲四人,司各一人。
蒙古一人,验封司置。
汉七人。
文选三人,考功二人,余各一人。
笔帖式,宗室一人,满洲五十有七人,蒙古四人,汉军十有二人。
学习行走者,有额外司员、七品小京官。
各部同。
尚书掌铨综衡轴,以布邦职。
侍郎贰之。
堂主事掌文案章奏。
司务掌出纳文移。
以上二员各部同。
文选掌班秩迁除,平均铨法。
官分九品,各系正从,级十有八,不及九品曰未入流。
选人并登资簿,依流平进,踵故牒序迁之。
考功掌考课,三载考绩。
京察、大计各听察于长官,著迹计簿。
凡论劾、释免、引年、称疾,并覈功过处分。
交议者,辨公私轻重,条议以闻。
稽勋掌勋级、名籍、丧养,兼稽京朝官廪禄,稽俸隶之。
汉司官员数,八旗世职继袭。
验封掌廕叙、正一品子正五品叙,从一品子从五品叙,其下以是为差。
封赠、阶十有八:正一品授光禄大夫,从一品授荣禄大夫,正二品授资政大夫,从二品授奉政大夫,正三品授通议大夫,从三品授中议大夫,正四品授中宪大夫,从四品授朝议大夫,正五品授奉政大夫,从五品授奉直大夫,俱授诰命。
正六品授承德郎,从六品授儒林郎,吏员出身者宣德郎,正七品授文林郎,吏员出身者宣义郎,从七品授征仕郎,正八品授修职郎,从八品授修职佐郎,正九品授登仕郎,从九品授登仕佐郎,俱授敕命。
命妇之号九:一曰一品夫人,二品亦曰夫人,三品曰淑人,四品曰恭人,五品曰宜人,六品曰安人,七品曰孺人,八品曰八品孺人,九品曰九品孺人,不分正从。
因其子孙封者加"太"字,夫在则否。
一品封赠三代,二、三品二代,四品至七品一代,以下止封本身。
一品四轴用玉,二品三轴用犀,三品三轴、四品二轴用抹金,五品以下二轴用角。
凡嫡母在,生母不得并封。
又两子当封,从其品大者。
酬庸、奖忠。
覈赠、廕死难官员,有赠、有廕。
当否。
袭封则辨分合,别宗支等。
其世流降除,勘土官世职,移文选司注拟。
推恩外戚,加荣圣裔,优恤胜国,并按典奏闻。
别设督催所,趣各司交议事,督以例限。
当月处,主受事、付事,兼监堂印。
遴司员分司之。
各部同。
初,天聪五年,诏群僚议定官制,建六部,各以贝勒一人领之。
顺治元年罢。
八年复以亲王、郡王兼摄,九年罢。
置承政四人,满二人,蒙、汉各一人。
唯工部满一人,汉二人。
参政八人,唯工部置蒙、汉各二人。
共十有二人。
启心郎一人。
工部置汉二人。
顺治九年定秩视侍郎。
崇德三年,六部定承政一人,左参政二人,右参政三人,户部四人。
启心郎三人,满一人,汉二人。
理事官四十有三人,吏、礼二部各四人,户、兵二部各十人,刑部六人,工部九人。
副理事官六十有五人,吏部六人,户、兵二部各十有六人,礼部七人,刑部八人,工部十有二人。
额哲库二人。
顺治元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理事官为郎中,副理事官为员外郎,额哲库为主事。
初置增减无恒。
时满洲尚书,满、汉左、右侍郎,亦无员限。
汉右侍郎兼翰林院学士衔。
非翰林出身者不兼。
寻罢。
本部郎中,满洲四人,十二年增四人。
光绪十三年增文选一人。
汉军二人,雍正五年省。
满、蒙员外郎八人,十二年省蒙古缺。
十八年复置蒙古八人,康熙元年省,五十七年复置一人。
汉军六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四人。
雍正五年并省。
满洲堂主事、清文、清汉文各二人。
司主事光绪十三年增文选一人。
各四人,汉军一人,汉司务二人。
四年省一人。
十五年定满、汉各一人。
各部同。
文选司,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雍正五年增员外郎一人。
光绪十三年各增一人。
主事二人。
光绪十三年增一人。
考功、稽勋、验封三司,汉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雍正五年增考功主事一人。
并置笔帖式,分隶堂司。
各部同。
五年,定满、汉尚书各一人。
七年增满洲一人,十年省。
十五年,省启心郎,定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
康熙五十七年,增置蒙古郎中、主事各一人。
雍正元年,以大学士领部事。
嘉庆四年,更命亲王综之,寻罢。
改满洲员外郎、主事各一人为宗室员缺。
六年,复以大学士管部,自是为定制。
光绪二十三年,澄汰书吏,增文选、考功二司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满、汉参用。
三十二年,定尚书,左、右侍郎,左、右丞、参各一人。
丞、参品秩,详新官制外务部。
初制,满、蒙、汉军司官,六部统为员额,不置专曹,后始分司定秩如汉人。
季世诏泯满、汉畛域,各部复参用矣。
吏部班次曩居六部上。
各司郎官,非科甲出身者,不得注授。
礼部、宗人府、起居注主事同。
自外务部设,班位稍爽,改组内阁,设铨叙、制诰等局,吏部遂废。
户部尚书,左、右侍郎,俱满、汉一人。
其属:堂主事,南档房满洲二人,北档房满洲、汉军各二人。
司务司务,满、汉各一人。
缮本笔帖式二十人。
江南、江西、浙江、湖广、福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四清吏司:郎中,宗室一人,江西司置。
满洲十有七人,江南、浙江、河南、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贵州司各一人,福建、湖广、山东、云南司各二人。
蒙古一人,山西司置。
汉十有四人。
司各一人。
员外郎,宗室二人,广东、广西司置。
满洲三十有六人,山西司一人,浙江、江西、河南、四川、广东、湖广司各二人,江南、陕西、广西、山东、云南、贵州司各三人,福建司五人。
汉十有四人。
主事,宗室一人,浙江司置。
蒙古一人,福建司置。
满、汉各十有四人。
笔帖式,宗室一人,满洲百人,蒙古四人,汉军十有六人。
尚书掌军国支计,以足邦用。
侍郎贰之。
右侍郎兼掌宝泉局鼓铸。
十四司,各掌其分省民赋,及八旗诸司禀禄,军士饟糈,各仓,盐课,钞关,杂税。
江南司兼稽江宁、苏州织造支销,江宁、京口驻防俸饷,各省平余地丁逾限未结者。
江西司兼稽各省协饷。
浙江司兼稽杭州织造支销,杭州、乍浦驻防俸饷,及各省民数、谷数。
福建司兼稽直隶民赋,天津海税,东西陵、热河、密云驻防俸饷,司乳牛牧马政令,文武乡会试支供,五城赈粟。
湖广司兼稽奉省厂课,荆州驻防俸饷,各省地丁耗羡之数。
河南司兼稽开封驻防俸饷,察哈尔俸饷,及报销未结者。
山东司兼稽青州、德州驻防俸饷,东三省兵糈出纳,参票畜税,并察给八旗官养廉,长芦等处盐课。
山西司兼稽游牧察哈尔地亩,土默特地粮,喀尔喀、回部定边左副将军办事官属,张家口、赛尔乌苏台站俸饷,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屯田官兵番换,并各省岁入岁出之数。
陕西司兼稽甘肃民赋,行销盐引,西安、宁夏、凉州、庄浪各驻防俸饷,并汇覈在京支款,新疆经费。
四川司兼稽本省关税,两金川等处、新疆屯务,成都驻防俸饷,并京城草厂出纳,各部院纸硃支费,入官户口,赃银两,凡各省郡县丰歉水旱,岁具其数以上。
广东司兼稽广州驻防俸饷,八旗继嗣户产更代,凡寿民、孝子、节妇受旌者,给以坊直。
广西司兼稽本省矿政厂税,及京省钱法,内仓出纳。
云南司兼稽本省厂课,山东、河南、江南、江西、浙江、湖广漕政,京、通仓储,及江宁水次六仓考覈。
贵州司兼稽各关税课,并覈貂贡。
所辖内仓监督,满洲二人。
司员内派委。
宝泉局监督、各部司员内保送补用。
主事,本部司员内派委。
俱满、汉各一人;局大使,东、西、南、北四厂大使,俱满洲一人。
笔帖式充。
初置汉一人。
雍正四年增四人,七年改满洲员缺。
各省钱局监铸官,十有八人。
外官兼充,并受法式法部。
其别领者三:曰井田科,典八旗土田、内府庄户;曰俸饟处,覈八旗俸饟丁册;曰现审处,平八旗户口田房诤讼。
又饭银处、减平处、捐纳房、监印处、则例馆,俱派司属分治其事。
初,天聪五年,设户部。
顺治元年,置尚书、侍郎。
右侍郎管钱法堂事。
郎中,满洲十有八人,蒙古四人,康熙三十八年省。
五十七年复置一人。
汉军二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
员外郎,满洲三十有八人,蒙古五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五十七年复置一人。
汉军六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
满洲堂主事四人,主事十有四人,汉军堂主事二人。
十四司,汉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各三人。
六年,司各增一人。
十一年省增额。
康熙六年省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河南、陕西、广西、四川、贵州各一人。
三十八年省山东、山西、广东、云南各一人。
五年,定满、汉尚书各一人。
七年增满洲一人,十年省。
康熙六年复置,八年又省。
康熙五十七年,增置福建司蒙古主事一人。
雍正初,始令亲王、大学士领部事。
嘉庆四年,以川省用兵,销算务剧,复令亲王永瑆综之。
寻罢。
并改满洲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为宗室员缺。
十一年,仍令大学士管部。
光绪六年,增浙江司宗室主事一人。
三十二年,更名度支部。
初制,按省分职,十三司外,增设江南一司,凡铜、关、盐、漕,及续建行省,别以司之事简领之。
管理三库大臣,满、汉各一人,三年请旨更派。
掌库藏出纳,月会岁要,覈实以闻。
其属:档房主事一人,银、缎疋、颜料三库郎中各一人,员外郎各二人,司库五人,正七品。
银库一人,余各二人。
大使四人,银库二人,余各一人。
各部司员内补授。
笔帖式四人,库使十有一人。
未入流。
以上俱为满缺。
顺治初,设后库,在部署。
置郎中四人,员外郎二人。
康熙二十九年定三库俱各一人。
雍正二年增员外郎各一人。
十三年,分建三库,改后库为银库。
缎疋库在东华门外,即旧里新库。
颜料库在西安门内,即旧甲字库。
置理事官综其事。
雍正元年,改命王公大臣领之。
明年,置大使各一人,干隆三年增银库一人。
并增主事一人,稽覈档案。
光绪二十八年省。
总督仓场侍郎,满、汉各一人,分驻通州新城。
掌仓谷委积,北河运务。
其属:笔帖式四人。
所辖坐粮,满、汉各一人,满员由六部、理籓院郎员,汉员由六部郎员内简用。
掌转运输仓,及通济库出纳。
大通桥监督,满、汉各一人,十一仓监督内补用。
掌转大通陆运。
十一仓监督,曰禄米、曰南新、曰旧太、曰富新、曰兴平、曰海运、曰北新、曰太平,俱清初建。
曰本裕,康熙四十五年建。
曰储济,雍正六年建。
曰丰益,七年建。
旧有万安、裕丰,后省。
其恩丰仓,干隆二十六年建,隶内府。
俱满、汉各一人,各部院保送补用。
掌分管京仓。
中、西二仓监督,沿明制建。
旧有南仓,后省。
满、汉各一人,十一仓监督内调补。
掌分管通仓。
顺治元年,置汉侍郎一人。
康熙八年省,十八年复。
京、通各仓,户部员司分理之。
通州坐粮,十二年设京粮。
十五年并入大通桥。
康熙二年置满、汉监督各一人,寻省。
四十七年复。
以户部官一人承其事。
九年,置满洲、汉军侍郎各一人。
寻省汉军缺。
十五年,定满、汉各一人。
康熙五十年,定京、通仓监督满、汉各一人。
雍正二年置副监督,寻省。
其缺由内阁中书、部院监寺官番选。
又初有总理,满洲侍郎一人,与总漕并理漕务。
顺治八年省,十二年复,十八年又省。
京师崇文门,正监督、副监督,左翼、右翼各一人。
内府大臣及尚书侍郎兼充。
其各常关,或部臣题请特简,或由京掣差部司官,或改令外官兼辖。
天津关,长芦盐政兼管。
通州,坐粮兼管。
张家口、杀虎口,部院司员兼充。
潘桃口,多伦诺尔同知兼理。
龙泉、紫荆、喜峰、五虎、固关、白石、倒马、茨沟、插箭岭、马水口,提督兼管,委参将、都司、守备、把总监收。
三座塔、八沟、乌兰哈达,理籓院司员兼充。
奉天牛马税,部院司员兼充。
中江,盛京将军衙门章京及五部司员番选,后归兴凤道兼理。
临清,巡抚兼管,委知州监收。
归化城,巡抚兼管,委道员监收。
潼关,道员兼理。
浒墅关,苏州织造监理。
淮安关兼庙湾口,内府司员兼充。
扬关,巡抚兼管,委淮扬海道兼收。
西新关,江宁织造兼理,后改归巡抚。
凤阳关,皖北道兼理。
赣关,巡抚兼管,委吉南赣宁道监收。
闽安关,巡抚兼管,后改归总督,委福州府同知监收。
北新关,杭州织造兼管,后改归巡抚。
武昌厂、荆关,巡抚兼管,后改归总督委员监收。
夔关,总督兼管,委知府监收。
打箭炉,同知兼理。
太平关,巡抚兼管,委南韶连道监收。
梧厂、浔厂,巡抚兼管,委梧、浔二知府监收。
初制,榷百货者曰户关,榷竹木船钞者曰工关,为户、工二部分司,后改今制。
宣统三年,工关多改称常关,唯直隶等省名称如故。
并隶度支部。
往例以内府官简充。
干隆间,改令内务府大臣为之。
后部院大臣并得简充,定为满洲员缺。
礼部尚书,左、右侍郎,俱满、汉一人。
其属:堂主事,清档房满洲二人,汉本房满洲、汉军各一人。
司务司务,满、汉各一人。
笔帖式,宗室一人,满洲三十有四人,蒙古二人,汉军四人。
典制、祠祭、主客、精膳四清吏司:郎中,满洲六人,典制、祠祭,各二人,余俱一人。
蒙古一人,主客司置。
汉四人。
司各一人。
员外郎,宗室一人,主客司置。
满洲八人,典制、祠祭司各三人。
余俱一人。
蒙古一人,祠祭司置。
汉二人。
典制、祠祭司各一人。
主事,宗室、蒙古各一人,精膳司置。
满洲三人,典制、祠祭、精膳司各一人。
汉四人。
司各一人。
印铸局,汉员外郎、满洲署主事、汉大使,未入流。
各一人。
堂子尉,满洲八人。
七品二人,八品六人。
尚书掌五礼秩叙,典领学校贡举,以布邦教。
侍郎贰之。
典制掌嘉礼、军礼。
稽彝章,辨名数,颁式诸司。
三岁大比,司其名籍。
四方忠孝贞义,访懋旌闾。
祠祭掌吉礼、凶礼。
凡大祀、中祀、群祀,以岁时辨其序事与其用等。
日月交食,内外诸司救护;有灾异即奏闻。
凡丧葬、祭祀,贵贱有等,皆定程式而颁行之。
勋戚、文武大臣请葬祭、赠谥,必移所司覈行。
并籍领史祝、医巫、音乐、僧道,司其禁令,有妖妄者罪无赦。
主客掌宾礼。
凡蕃使朝贡,馆饩赐予,辨其贡道远迩、贡使多寡、贡物丰约以定。
颁实录、玉牒告成褒赏。
稽霍茶岁额。
精膳掌五礼燕飨与其牲牷。
赐百官礼食,视品秩以为差,光禄供膳羞,会计其数而程其出纳,汇覈各司。
铸印局题销铸印,掌铸宝玺,凡内外诸司印信,并范冶之。
用银质直钮三台者:宗人府、衍圣公,清、汉文尚方大篆,方三寸三分,厚一寸;六部、户部盐茶、都察院、行在部院,清、汉、蒙三体字,清、汉文尚方大篆,蒙文不篆,方三寸三分,厚九分。
直钮二台者:盛京五部、户部三库,清、汉文尚方大篆,方三寸三分,厚八分;军机处、内务府、盛京内务府、翰林院、銮舆卫,清、汉文尚方大篆,方三寸二分,厚八分。
虎钮三台者:提督、总兵。
虎钮二台者:侯、伯、领侍卫内大臣、都统、前锋统领、护军统领、步军统领、总管火器营神机营、圆明园总营八旗包衣三旗官兵、经略大臣、大将军、镇守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镇守挂印总兵,清、汉文柳叶篆;西宁办事大臣、驻藏办事大臣,清、汉、回三体字;伊犁将军,清、汉、回、托忒四体字;定边参赞大臣,清、汉、托忒三体字,清、汉文柳叶篆,塔尔巴哈台参赞大臣,清文、托忒二体字,清文柳叶篆;库伦办事大臣,清、汉、蒙三体字,清、汉文柳叶篆;外籓扎萨克各盟长,清、蒙二体字,不篆,并方三寸三分,厚九分;乡导总领、驻防副都统,清、汉文柳叶篆,方三寸二分,厚八分。
直钮者:布政使司,清、汉文小篆,方三寸一分,厚八分;通政使司、大理寺、太常寺、顺天府、奉天府,清、汉文小篆,方二寸九分,厚六分五釐。
用铜质直钮者:詹事府、按察使司,清、汉文小篆;额鲁特总管,清、汉、蒙三体字,清文殳篆;宣慰使司、指挥使司,清、汉文殳篆,并方一寸七分,厚九分;光禄寺、太仆寺、武备院、上驷院、奉宸苑,清、汉文小篆;盐运使司,清、汉文钟鼎篆;旗手卫、城守尉,清、汉文殳篆;卫守备,清、汉文悬针篆;察哈尔总管,清、蒙二体字,清文殳篆,并方二寸六分,厚六分五釐;府,清、汉文垂露篆,方二寸五分,厚六分;宗人府左右司、左右春坊、司经局、六部理籓院各司、銮舆卫各所、钦天监、太医院、盛京五部各司,清、汉文钟鼎篆;宗人府经历、盐课提举司,清、汉文垂露篆,并方二寸四分,厚五分;宣抚使司副使、安抚使司、领运千总,清、汉文悬针篆;方二寸四分,厚五分五釐;州,清、汉文垂露篆,方二寸三分,厚四分五釐;土千户,清、汉文悬针篆,方厚如州;内务府各司、銮舆卫驯象等所,清、汉文钟鼎篆;吏户二部稽俸、都察院经历、大理寺太仆寺左右司、光禄寺四署,乐部和声署、五城兵马司、大兴宛平二县、盛京承德县、布政使司经历、理问,清、汉文垂露篆;旗手卫左右司、九姓长官司、指挥佥事,清、汉文悬针篆,并方二寸二分,厚四分五釐;六科、钦天监时宪书,清、汉文钟鼎篆;中书科太常寺光禄寺典簿、詹事府太仆寺主簿、部寺司务、悬銮舆卫通政使司按察使司盐运使司各卫宣慰使司诸经历,并方二寸一分,厚四分四釐;国子监三、鸿胪寺钦天监各主簿、京府儒学、坛庙祠祭署、布政使司照磨、府经历,清、汉文垂露篆,方二寸,厚四分二釐;刑部司狱、国子监典簿、神乐观牺牲所、光禄寺银库、太医院药库、宝泉宝源二局,清、汉文垂露篆,方一寸九分,厚四分二釐;京府照磨、司狱、布政使司司库、按察使司照磨、司狱、府照磨、司狱、库大使、府卫儒学、巡检司、都税司、税课司、茶马司,清、汉文垂露篆,并方一寸九分,厚四分。
直钮有孔者:监察御史、稽察宗人府内务府御史,清、汉文钟鼎篆,方一寸五分,厚三分。
喇嘛、呼图克图,或金质,或银质,扎萨克大喇嘛,铜质,并云钮,用清文、蒙古、唐古忒三体字,不篆,或清、汉文转宿篆、正一真人,铜质直钮,清、汉文钟鼎篆,方二寸六分,厚六分五釐。
僧录司、道录司,铜质直钮,清、汉文垂露篆,方二寸二分,厚四分五釐。
余用关防或图记、条记也。
别设书籍库、板片库、南库、养廉处、地租处,俱遴员司分治其事。
天聪五年,设礼部。
顺治元年,置尚书、侍郎各官。
十五年省汉军侍郎。
郎中,满洲四人,十八年增二人。
员外郎六人,十二年增四人。
堂主事二人,司主事四人;蒙古章京二人;康熙九年改郎中、员外郎各一人。
三十八年省。
汉军郎中八人,康熙九年省七人。
雍正五年俱省。
员外郎五人,康熙三十八年省二人。
雍正五年俱省。
堂主事一人。
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汉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二年省主客、精膳员外郎各一人。
满洲读祝官六人。
九年省四人。
康熙十年改隶太常寺。
皇史宬尉,正七品。
满洲三人。
司牲官,正七品。
蒙古二人。
铸印局,满洲员外郎一人,以上三员寻省。
汉大使一人。
五年,定满、汉尚书各一人。
康熙五十七年,增置蒙古郎中、主客司。
员外郎、祠祭司。
主事精膳司。
各一人。
雍正元年,以亲王、郡王、大学士领部事,随时简任,不为常目。
干隆三年,增置铸印局汉员外郎、笔帖式、署主事各一人。
十三年,省行人司入之。
嘉庆四年,改满洲员外郎、主事各一人为宗室员缺。
光绪二十四年,省光禄、鸿胪二寺入之,寻复故。
三十一年,诏罢科举,各省学政改隶学务大臣,自是釐正士风之责,不属本部矣。
三十二年,以光禄、太常、鸿胪三寺同为执礼官,仍省入。
更精膳司曰光禄,主客司曰太常,并各置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鸿胪事稍简,归入典制司,增员外郎一人,并满、汉参用。
是岁定尚书,侍郎,左、右丞、参员额如吏部。
设礼器库,置郎中、员外郎各一人,赞礼官、读祝官亦如之。
俱六品。
太常寺丞改充。
簿正、光禄寺署正改充。
典簿太常寺博士改充者三人,光禄寺典簿改充者一人。
各四人,司库二人,太常、光禄两寺司库改充。
以上品秩俱如旧。
笔帖式十有四人。
三寺内拣选酌留。
宣统元年,避帝讳,改仪制司曰典制。
初制,礼部设马馆,置正、副监督各一人。
正监督,本部司员充。
副监督,理籓院司员充。
干隆二十七年,省入理籓院。
又初置满洲宣表官四人,后减二人,寻并入太常寺。
会同四译馆,满洲稽察大臣二人,部院司寺堂官内简派。
提督馆事兼鸿胪寺少卿一人,礼部郎中内选补。
掌治宾客,谕言语。
汉大使一人,正九品。
正教、序班汉二人,朝鲜通事官八人。
六品、七品各二人,八品四人。
顺治元年,会同四译分设二馆。
会同馆隶礼部,以主客司主事满、汉各一人提督之。
四译馆隶翰林院,以太常寺汉少卿一人提督之。
分设回回、缅甸、百夷、西番、高昌、西天、八百、暹罗八馆,以译远方朝贡文字。
置序班二十人,十五年定正教、协教各八人。
康熙间省至九人,以一人管典务事。
干隆十三年,省典务一人,序班六人,额定二人。
朝鲜通事官六人。
后增十人。
凡六品十人、七品六人。
干隆二十三年省六品四人、七品二人,增八品二人。
后俱省。
十四年,置员外郎品级通事一人,掌会同馆印。
寻省。
干隆十三年,省四译馆入礼部,更名会同四译馆,改八馆为二,曰西域,曰百夷,以礼部郎中兼鸿胪寺少卿衔一人摄之。
光绪二十九年省。
乐部,典乐大臣无员限,礼部满洲尚书一人兼之。
后改各部侍郎、内务府大臣兼理。
又满洲王大臣知乐者,亦曰管理大臣。
掌考乐律乐均度数,协之以声歌,播之以器物。
辨祭祀、朝会、燕飨之用,以格幽明,和上下。
神乐署,署正一人,正六品。
左、右署丞各一人,从八品。
协律郎五人,正八品。
司乐二十有五人。
正九品。
凡乐生百八十人、舞生三百人属之,俱汉员,兼隶太常寺,掌郊庙、祠祭诸乐。
和声署,署正、署丞,俱满、汉各一人。
满员,内务府郎中、员外郎兼充。
汉员,礼部郎中、员外郎兼充。
凡供用官三十人,本署八人。
礼部笔帖式兼充二人,内务府赞礼郎兼充六人,笔帖式及各项有品级者兼充十有二人,鸿胪寺鸣赞官兼充二人。
署史长十有六人,署史百四十有八人属之,掌殿廷朝会、燕飨诸乐。
其宫廷之乐,内务府掌礼司中和乐处典之。
卤簿之乐,銮舆卫、旗手卫校尉典之。
并隶以部。
什傍处,掇尔契达一人,兼三等侍卫。
六品衔达、七品衔达各二人。
拜唐阿六十人,兼隶侍卫处。
掌奏掇尔多密之乐,燕飨列之。
顺治元年,置教坊司,奉銮一人,左、右韶舞,左、右司乐各一人,协同十人。
以上并正九品。
俳长无定员。
未入流。
太常寺神乐观,汉提点一人,正六品。
左、右知观各一人,正八品。
汉协律郎五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
雍正元年复故。
干隆二年增三人,九年省六人。
嘉庆四年增二人。
道光元年增二人。
咸丰二年增二人。
雍正七年,改教坊司为和乐署,省奉銮各官。
干隆七年,设乐部,简典乐大臣领之。
置和声署官,以内府、太常、鸿胪各官兼摄,侍从、待诏为加衔。
并诏禁太常乐员习道教,不原改业者削籍。
先是依明制,凡乐官祀丞概用道流。
明年,改神乐观为所,知观为知所。
十三年,复改神乐所为署,更提点曰署正,知所曰署丞。
兵部尚书,左、右侍郎,俱满、汉一人。
其属:堂主事,清档房满洲二人,汉本房满洲二人,汉军一人。
司务司务,满、汉各一人。
缮本笔帖式十有五人。
武选、车驾、职方、武库四清吏司:郎中,宗室一人,车驾司置。
满洲十有一人,武选三人,职方五人,车驾一人,武库二人。
蒙古一人,武选司置。
汉五人。
职方二人,余俱一人。
员外郎,宗室一人,车驾司置。
满洲九人,武选四人,职方、车驾各二人,武库一人。
蒙古三人,职方、车驾、武库各一人。
汉四人。
武选、职方各二人。
主事,满、汉各四人。
司各一人。
笔帖式,宗室一人,满洲六十有二人,蒙古、汉军各八人。
尚书掌釐治戎政,简覈军实,以整邦枢。
侍郎贰之。
武选掌武职选授、品级、阶十有八:正一品授建威将军,公、侯、伯同;从一品授振威将军;正二品授武显将军;从二品授武功将军;正三品授武义都尉;从三品授武翼都尉;正四品授昭武都尉;从四品授宣武都尉;正五品授武德骑尉;从五品授武德佐骑尉;正六品授武略骑尉;从六品授武略佐骑尉;正七品授武信骑尉;从七品授武信佐骑尉;正八品授奋武校尉;从八品授奋武佐校尉;正九品授修武校尉;从九品授修武佐校尉。
高下各如其级。
命妇之号视文职。
封赠、袭廕,俱同文职。
并典营制,暨土司政令。
职方掌各省舆图。
绿营官年老三载甄别,五年军政,叙功覈过,以待赏罚黜陟,并典处分、叙恤、关禁、海禁。
车驾掌牧马政令,以裕戎备。
凡置邮曰驿、曰站、曰塘、曰台、曰所、曰铺,驰驿者验邮符,泄匿稽留者论如法。
武库掌兵籍、戎器,乡会武科,编发、戍军诸事。
有征伐,工部给器仗,籍纪其数。
制敕下各边征发,或使人出关,必验勘合。
其分摄者,会同馆管理馆所侍郎一人,本部侍郎简派。
满、汉监督各一人,司员内补授。
典京师驿传,以待使命。
又捷报处司官无定额。
驻京提塘官十有六人。
直隶、山东、山西、河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各一人,陕甘、新疆一人,云南、贵州一人,漕河一人,由督抚保送本省武进士、举人及守备咨补。
后改隶邮传部。
初,天聪五年,设兵部。
顺治元年,置尚书、侍郎各官。
郎中,满洲八人,十二年增三人。
雍正五年增一人。
蒙古四人,康熙三十八年省。
五十七年复置一人。
汉军二人,雍正五年省。
汉四人。
雍正五年增一人。
员外郎,满洲八人,十二年增五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三人。
蒙古四人,康熙三十八年省。
五十七年复置三人。
汉军六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四人,雍正五年俱省。
汉四人。
十一年省二人。
雍正五年增一人。
堂主事、司主事,俱满洲四人;汉军堂主事一人,汉主事五人。
会同馆大使一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
五年,定满、汉尚书各一人。
八年,以诸王、贝勒兼理部事。
寻罢。
十一年,增置督捕。
满左侍郎、汉右侍郎各一人。
汉协理督捕、太仆寺少卿,二人。
寻改。
左右理事官,满洲、汉军各一人。
后改满、汉各一人。
满、汉郎中各一人。
员外郎,满洲七人、汉军八人,汉一人。
堂主事,满洲三人,司主事一人,十四年增一人。
汉主事六人,司狱二人。
郎中以下亦有兼督捕衔者。
分理八司掌捕政。
三营将弁隶之。
十二年,增置督捕员外郎八人。
旗各一人。
时八旗武职选授处分,并隶铨曹,康熙二年始来属。
三十八年,省督捕侍郎以次各官,并入刑部。
雍正元年,命大学士管部,自后以为常。
嘉庆四年,省满洲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为宗室员缺。
光绪三十二年,更名陆军部。
刑部尚书,左、右侍郎,俱满、汉一人。
其属:堂主事,清档房满洲二人,汉本房满洲三人,汉军一人。
司务司务,满、汉各一人。
缮本笔帖式四十人。
直隶、奉天、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七清吏司:郎中,宗室一人,湖广司置。
满洲十有五人,除奉天、湖广两司外,司各一人。
蒙古一人,奉天司置。
汉十有九人。
湖广、陕西司各二人,余俱一人。
员外郎,宗室二人,广东、云南司各一人。
满洲二十有三人,江苏、湖广、河南、山东、陕西、广东司各二人,余俱一人。
蒙古一人,直隶司置。
汉十有九人。
直隶、浙江司二人,余俱一人。
主事,宗室一人,广西司置。
满洲十有五人,除奉天、湖广二司外,司各一人。
蒙古一人,山西司置。
汉十有七人。
司各一人。
督捕清吏司:郎中,满、汉各一人。
员外郎,满洲一人。
主事,满、汉各一人。
笔帖式,宗室一人,满洲百有三人,蒙古四人,汉军十有五人。
提牢主事,满、汉各一人。
由额外及试俸主事引见补授。
司狱,从九品。
满洲四人,汉军、汉各一人。
赃罚库,正七品。
满洲一人。
库使,未入流。
满洲二人。
尚书掌折狱审刑,简覈法律,各省谳疑,处当具报,以肃邦纪。
侍郎贰之。
十七司各掌其分省所属刑名。
直隶司兼掌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所属,并理京畿道御史、顺天府、东西陵、热河都统、围场总管、密云副都统、山海关副都统、古北口、张家口、独石口、喜峰口、芦峰口、塔子沟、三座塔、八沟、乌兰哈达、喀拉河屯、多伦诺尔文移。
奉天司兼掌吉林、黑龙江所属,并理宗人府、理籓院文移。
江苏司兼掌各省减免之案,凡遇恩赦,审详具奏。
并理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南河总督文移。
安徽司兼理镶红旗、宣武门文移。
江西司兼理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黄旗、西直门文移。
浙江司兼理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将军、乍浦副都统文移。
并司条奏汇题,及各司爰书驳正者,会其成,比年一奏。
福建司兼理都察院户科、仓场衙门、左右两翼监督、镶蓝旗、阜成门、福州将军文移。
湖广司兼掌湖北、湖南所属,并理湖广道御史、荆州将军文移。
河南司兼理礼部、都察院礼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禄寺、国子监、鸿胪寺、钦天监、太医院、东城御史、正红旗、德胜门文移。
凡夏令热审,颁行各省钦恤如制。
山东司兼理兵部、都察院兵科、山东道御史、太仆寺、青州副都统、东河总督文移。
凡步军营捕获盗贼,岁登其数请叙。
山西司兼理察哈尔右翼、绥远城将军、归化城副都统、定边左副将军、科布多参赞大臣、库伦办事大臣所属,并理军机处、内阁、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中书科、内廷各馆、内务府、山西道御史、北城御史、镶白旗、崇文门文移,及各省年例咨报之案。
陕西司兼掌甘肃、伊犁、乌鲁木齐、塔尔巴哈台、叶尔羌、喀什噶尔、乌什、阿克苏、库车、吐鲁番、哈喇沙尔、和阗、哈密所属,并理陕西道御史、大理寺、西城御史、西安将军、宁夏将军、凉州副都统、伊犁将军文移。
囚粮则以时散给。
四川司兼理工部、都察院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将军文移。
凡秋审,会九卿、詹事于朝房以定爰书,并收发刑具。
广东司兼理銮舆卫、正白旗、广东道御史、安定门,广州将军文移。
广西司兼理通政司、广西道御史文移。
凡朝审,具题稿,囚衣则以时散给。
云南司兼理镶黄旗、云南道御史,东直门文移。
并司堂印封启。
贵州司兼理吏部、都察院吏科、正蓝旗、贵州道御史、朝阳门文移。
并定各司汉员升补。
督捕司掌八旗及各省逃亡。
提牢掌检狱圄。
司狱掌督狱卒。
赃罚库掌贮现审赃款,会数送户部。
别设律例馆,由尚书或侍郎充总裁。
提调一人,纂修四人,司员兼充。
校对四人,收掌二人,翻译、誊录各四人。
司员及笔帖式充。
掌修条例。
五年汇辑为小修,十年重编为大修。
秋审处,主覈秋录大典。
初以四川、广西二司分理。
雍正十二年,始别遣满、汉司员各二人,曰总办秋审处。
寻佐以协办者四人。
录各省囚,谓之秋审;录本部囚,谓之朝审。
岁八月,会九卿、詹事、科道公阅爰书,覈定情实。
凡大辟,御史、大理寺官会刑司录问,案法随科,曰会小三法司。
录毕,白长官。
都御史、大理卿诣部偕尚书、侍郎会鞫,各丽法议狱,曰会大三法司。
谳上,复召大臣按覆,然后丽之于辟。
初制,刑部会拟朝审,俱本部案件。
其外省之案,康熙十六年始命刑部覆覈,九卿会议。
初,天聪五年,设刑部。
顺治元年,置尚书、侍郎各官。
设江南、浙江、福建、四川、湖广、陕西、河南、江西、山东、山西、广东、广西、云南、贵州十四司,置满洲郎中六人,五年增八人。
员外郎八人,五年增十人。
堂主事五人,司主事十有四人;汉军郎中四人,雍正五年省。
员外郎十有二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八人,雍正五年俱省。
堂主事一人;汉郎中、雍正五年,增江南、湖广、陕西司各一人。
员外郎、十五年省湖广、广西、云南、广东司各一人。
雍正三年复故,并增四川司一人。
五年增浙江、山东司各一人。
主事,十五年省河南、四川、陕西、贵州司各一人。
雍正三年复故。
各十有四人。
满洲司库一人,汉司狱四人。
康熙五十一年增满洲四人。
干隆六年定汉军、汉各二人。
五年,定满、汉尚书各一人。
七年增满洲一人,十年省。
十八年,置蒙古员外郎八人。
康熙元年省。
康熙三十八年,增设督捕前、后司,为十六司。
由兵部并入。
五十七年,增置蒙古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
雍正元年,设现审左、右二司,主鞫讯囚系。
十二年,析江南司为江苏、安徽二司,定满、汉郎中俱各一人,满洲员外郎三人,江苏司二人,安徽司一人。
汉员外郎二人,满、汉主事司各一人,并督捕前、后司为一。
自时厥后,亲王、郡王奉命管部,无常员。
干隆六年,更现审左司为奉天司,右司为直隶司,定满洲、直隶司置。
蒙古奉天司置。
郎中各一人,汉郎中各一人,满洲员外郎二人,蒙古一人,直隶司置。
汉三人,奉天司一人,直隶司二人。
满、汉主事俱各一人,是为十七司。
嘉庆四年,以大学士领部事,改满洲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为宗室员缺。
光绪六年,增置云南司宗室员外郎一人。
三十二年,更名法部。
工部尚书,左、右侍郎,俱满、汉一人。
其属:堂主事,清档房满洲三人,汉本房满洲、汉军各一人。
司务司务,满、汉各一人。
缮本笔帖式,宗室一人,满洲十人。
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清吏司:郎中,宗室一人,屯田司置。
满洲十有六人,营缮、虞衡各四人,都水五人,屯田三人。
蒙古一人,营缮司置。
汉四人。
司各一人。
员外郎,宗室一人,虞衡司置。
满洲十有六人,营缮、虞衡各四人,都水五人,屯田三人。
蒙古一人,营缮司置。
汉四人。
司各一人。
主事,宗室一人,屯田司置。
满洲十有一人,营缮、屯田各二人,虞衡三人,都水四人。
蒙古一人,营缮司置。
汉六人。
营缮、都水各二人,虞衡、屯田各一人。
笔帖式,宗室一人,满洲八十有五人,蒙古二人,汉军十人。
制造库,郎中,满洲二人,汉一人;司库、正七品。
司匠,初制七品,康熙九年定从九品。
俱满洲二人;库使,未入流。
满洲二十有一人。
节慎库,满洲郎中、员外郎各一人,司库二人,库使十有二人。
硝磺库、铅子库,满洲员外郎、主事俱各一人。
尚书掌工虞器用、辨物庀材,以饬邦事。
侍郎贰之。
右侍郎兼掌宝源局鼓铸。
营缮掌营建工作,凡坛庙、宫府、城郭、仓库、廨宇、营房,鸠工会材,并典领工籍,勾检木税、苇税。
虞衡掌山泽采捕,陶冶器用。
凡军装军火,各按营额例价,计会覈销,京营则给部制。
颁权量程式,办东珠等差。
都水掌河渠舟航,道路关梁,公私水事。
岁十有二月,伐冰纳窖,仲夏颁之;并典坛庙殿廷器用。
屯田掌修陵寝大工,办王、公、百官坟茔制度。
大祭祀供薪炭,百司岁给亦如之;并检督匠役,审覈海、苇、煤课。
节慎掌主帑藏,司出纳。
制造掌典五工:曰银工、曰镀工、曰皮工、曰绣工、曰甲工;凡车辂仪仗,展采备物,会銮仪卫以供用。
所辖宝源局,满、汉监督各一人,满员由宗人府、六部、步军统领衙门司员内保送。
汉员由六部司员内保送。
大使二人,正九品。
本部笔帖式内保送。
初置笔帖式一人,雍正七年改置。
职视宝泉局。
其皇木厂,琉璃窑,木仓,军需局,官车处,惜薪厂,冰窖,采库,满、汉监督俱各一人。
砲子库,满洲监督一人。
皇差销算处,满、汉司员各二人。
料估所,满、汉司员各葈人。
黄档房无定员。
以上各员,并由本部司员内选用。
初,天聪五年,设工部。
顺治元年,置尚书、侍郎各官。
右侍郎兼管钱法。
康熙十八年增满洲一人兼管。
郎中,满洲八人,内一人管节慎库。
十二年增八人。
雍正五年增一人。
蒙古一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五十七年复故。
员外郎,满洲九人,十二年增八人。
康熙五十七年增一人,雍正五年增一人。
道光十六年,改营缮司员外郎一人专司铅子库,都水司员外郎一人专司硝磺库。
蒙古三人。
康熙三十八年省,五十七年复置一人。
满洲堂主事三人,清文二人,清汉文一人。
司主事四人;康熙二十三年增八人。
汉军郎中二人,雍正五年省。
员外郎六人,康熙三十八年省四人,雍正五年俱省。
堂主事一人。
节慎库,满洲员外郎一人,司库二人,汉大使一人。
十五年省。
制造库,满洲郎中一人,员外郎二人,寻省。
司库、司匠各二人。
营缮、虞衡、都水、屯田,汉郎中五人,营缮二人,余各一人。
十五年省营缮一人。
十六年增虞衡一人。
十八年复置营缮一人。
康熙元年增额仍省。
员外郎七人,屯田一人,余各二人。
十五年省营缮、都水、虞衡各一人。
康熙十一年,增都水二人。
三十年,增额仍省。
主事二十人。
营缮、虞衡、屯田各三人,都水十有一人。
十四年增营缮三人。
十五年省都水一人。
明年省营缮一人。
康熙元年又省营缮一人。
六年省营缮、虞衡、屯田各一人,都水四人。
十二年又省都水四人。
道光十六年,改营缮一人专司铅子库,都水一人专司硝磺库。
营缮司所正、所副各一人。
文思院,广积库,柴炭司,通州抽分竹木局,各大使俱一人。
十五年并省。
宝源局监督三人。
康熙十七年定二人。
五年,定满、汉尚书各一人。
十四年,增置营缮司所丞二人。
分管清江厂、临清砖厂。
十五年省临清厂一人。
康熙六年省清江厂一人。
九年复置清江一人。
雍正四年俱省。
康熙五十七年,增置蒙古主事一人。
雍正元年,命亲王、郡王、大学士摄部事。
寻罢。
七年,增置宝源局大使二人。
初置笔帖式一人,至是改置。
嘉庆四年,改满洲员外郎、主事各一人为宗室员缺。
十年,改令大学士管部。
光绪六年,增置宗室郎中一人。
屯田司置。
三十二年,更名农工商部,省节慎库,并土木工程入民政部,木税、船政入度支部,军械、兵舰入陆军部,内外典礼分入内府与礼部。
初制,置柴薪正、副监督各一人,本部司员充。
煤炭监督二人。
一以部员兼摄,一以内府司员兼摄。
干隆四十六年,亦改隶内府。
管理直年火药局大臣二人,钦派一人,本部侍郎一人。
掌储火药。
监督无恒额。
本部司员、笔帖式内派委。
直年河道沟渠大臣四人,本部堂官一人,奉宸院、颐和园、步军统领衙门堂官各一人,每岁并由工部奏请。
掌京师五城河道沟渠。
督理街道衙门御史,满、汉各一人。
本部司员、步军统领衙门司员各一人,掌道路沟渎。
盛京五部户部,侍郎一人,自侍郎以下,俱满缺。
品秩视京师。
各部同。
掌盛京财赋。
宗室郎中、堂主事各一人。
经会、粮储、农田三司,郎中三人,农田司一人,干隆八年增。
员外郎六人,司各二人。
主事五人。
经会、粮储各二人,农田一人。
经会典泉货。
粮储典谷糈。
农田典亩数。
管银库,正关防郎中、副关防员外郎,各一人。
管庄,六品官二人。
管喇嘛丁银委,六品官一人。
司库二人,库使八人。
笔帖式二十有二人。
内汉军二人。
外郎九人。
汉军六缺,候补笔帖式内挨补。
六年期满,除授州同、州判、县丞。
礼部,侍郎一人,掌盛京朝祭。
宗室主事一人,堂主事二人。
左、右两司,郎中各一人,员外郎各二人。
左司典祭物,司关领。
右司典祭物,赡僧道。
读祝官初制五品。
后改九品。
八人,赞礼郎初制四品。
后改九品。
十有六人。
管千丁,六、七品官各一人。
管学,助教四人。
笔帖式十人。
库使八人。
外郎二人。
僧录、道录二司视京师。
兵部,侍郎一人,掌盛京戎政。
宗室员外郎一人,堂主事二人。
左、右两司,郎中各一人,员外郎各二人,主事各一人。
笔帖式十有二人。
外郎四人。
内汉军二缺。
左司典邮政,右司司边禁。
刑部,侍郎一人,掌盛京谳狱。
边外蒙古隶之。
宗室员外郎一人,堂主事二人。
汉军一人。
肃纪前、后、左、右四司,郎中各一人,员外郎六人,前司、左司各二人,余俱一人。
主事六人。
右司蒙古三人,余俱一人。
司狱二人。
汉军一人。
司库一人,库使二人。
笔帖式三十有一人。
内蒙古二人,汉军五人。
外郎二人。
汉军缺。
前司、左司典十五城狱讼,右司典蒙古狱讼,后司典★J5库禁令。
工部,侍郎一人,掌盛京工政。
宗室主事一人,堂主事二人。
左、右两司,郎中各一人,员外郎各二人,主事各一人。
左司治木税,右司治苇税。
管千丁,四品官一人。
世袭。
大政殿,六品官一人。
满洲、汉军参用。
黄瓦厂,五品官一人。
侯姓世袭。
司匠役,六品官一人。
司库二人,库使八人。
笔帖式十有七人。
汉军一人。
外郎九人。
汉军四人。
初,缔造沈阳,建六部,置承政、参政各官。
世祖奠鼎燕京,置官镇守,户、礼、兵、工四曹隶之。
十五年,设礼部;明年,设户、工两部;康熙元年,设刑部;三十年,复设兵部;并置侍郎以次各官,五部之制始备。
旧制各置理事官正四品。
一人,六十年省。
雍正三年,定每岁差御史一人稽察五部。
嘉庆四年停。
五年,允御史傅色纳请,增置汉郎中等官。
干隆八年省。
复定凤凰城迎送官三人。
正五品。
干隆三十六年省。
八年,置尚书领其事。
寻省。
光绪初,定将军兼理兵、刑二部,佩金银库印钥,稽覈户部。
余悉如故。
四年,增置宗室司员。
如前所列。
三十一年,复命将军赵尔巽兼管五部。
寻以政令纷歧,疏省之。
报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