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志第五十六 食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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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志第五十六 食货四 张廷玉等

○盐法茶法

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

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二十取一,以资军饷。

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复初制。

丙午岁,始置两淮盐官。

吴元年置两浙。

洪武初,诸产盐地次第设官。

都转运盐使司六:曰两淮,曰两浙,曰长芦,曰山东,曰福建,曰河东。

盐课提举司七:曰广东,曰海北,曰四川,曰云南;云南提举司凡四,曰黑盐井,白盐井,安宁盐井,五井。

又陕西灵州盐课司一。

两淮所辖分司三,曰泰州,曰淮安,曰通州;批验所二,曰仪真,曰淮安;盐场三十,各盐课司一。

洪武时,岁办大引盐三十五万二千余引。

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倍之。

万历时同。

盐行直隶之应天、宁国、太平、扬州、凤阳,庐州、安庆、池州、淮安九府,滁、和二州,江西、湖广二布政司,河南之河南、汝宁、南阳三府及陈州。

正统中,贵州亦食淮盐。

成化十八年,湖广衡州、永州改行海北盐。

正德二年,江西赣州、南安、吉安改行广东盐。

所输边,甘肃、延绥、宁夏、宣府、大同、辽东、固原、山西神池诸堡。

上供光禄寺、神宫监、内官监。

岁入太仓余盐银六十万两。

两浙所辖分司四,曰嘉兴,曰松江,曰宁绍、曰温台;批验所四,曰杭州,曰绍兴,曰嘉兴,曰温州;盐场三十五,各盐课司一。

洪武时,岁办大引盐二十二万四百余引。

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倍之。

万历时同。

盐行浙江,直隶之松江、苏州、常州、镇江、微州五府及广德州,江西之广信府。

所输边,甘肃、延绥、宁夏、固原、山西神池诸堡。

岁入太仓余盐银十四万两。

明初,置北平河间盐运司,后改称河间长芦。

所辖分司二,曰沧州,曰青州;批验所二,曰长芦,曰小直沽;盐场二十四,各盐课司一。

洪武时,岁办大引盐六万三干一百余引。

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十八万八百余引。

万历时同。

盐行北直隶,河南之彰德、卫辉二府。

所输边,宣府、大同、蓟州。

上供郊庙百神祭祀、内府羞膳及给百官有司。

岁入太仓余盐银十二万两。

山东所辖分司二,曰胶莱,曰滨乐;批验所一,曰泺口;盐场十九,各盐课司一。

洪武时,岁办大引盐十四万三千三百余引。

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倍之。

万历时,九万六千一百余引。

盐行山东,直隶徐、邳、宿三州,河南开封府,后开封改食河东盐。

所输边,辽东及山西神池诸堡。

岁入太仓余盐银五万两。

福建所辖盐场七,各盐课司一。

洪武时,岁办大引盐十万四千五百余引。

弘治时,增七百余引。

万历时,减千引。

其引曰依山,曰附海。

依山纳折色。

附海行本色,神宗时亦改折色。

盐行境内。

岁入太仓银二万二千余两。

河东所辖解盐,初设东场分司於安邑,成祖时,增设西场於解州,寻复并於东。

正统六年复置西场分司。

弘治二年增置中场分司。

洪武时,岁办小引盐三十万四千引。

弘治时,增入万引。

万历中,又增二十万引。

盐行陕西之西安、汉中、延安、凤翔四府,河南之归德、怀庆、河南、汝宁、南阳五府及汝州,山西之平阳、潞安二府,泽、沁、辽三州。

地有两见者,盐得兼行。

隆庆中,延安改食灵州池盐。

崇祯中,凤翔、汉中二府亦改食灵州盐。

岁入太仓银四千余两,给宣府镇及大同代府禄粮,抵补山西民粮银,共十九万两有奇。

陕西灵州有大小盐池,又有漳县盐井、西和盐井。

洪武时,岁办盐,西和十三万一千五百斤有奇,漳县五十一万五千六百斤有奇,灵州二百八十六万七千四百斤有奇。

弘治时同。

万历时,三处共办千二百五十三万七千六百余斤。

盐行陕西之巩昌、临洮二府及河州。

岁解宁夏、延绥、固原饷银三万六千余两。

广东所辖盐场十四,海北所辖盐场十五,各盐课司一。

洪武时,岁办大引盐,广东四万六千八百余引,海北二万七千余引。

弘治时,广东如旧,海北万九千四百余引。

万历时,广东小引生盐三万二百余引,小引熟盐三万四千六百余引;海北小引正耗盐一万二千四百余引。

盐有生有熟,熟贵生贱。

广东盐行广州、肇庆、惠州、韶州、南雄、潮州六府。

海北盐行广东之雷州、高州、廉州、琼州四府,湖广之桂阳、郴二州,广西之桂林、柳州、梧州、浔州、庆远、南宁、平乐、太平、思明、镇安十府,田、龙、泗城、奉议、利五州。

岁入太仓盐课银万一千余两。

四川盐井辖盐课司十七。

洪武时,岁办盐一千一十二万七千余斤。

弘治时,办二千一十七万六千余斤。

万历中,九百八十六万一千余斤。

盐行四川之成都、叙州、顺庆、保宁、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广安、雅、广元五州县。

岁解陕西镇盐课银七万一千余两。

云南黑盐井辖盐课司三,白盐井、安宁盐井各辖盐课司一,五井辖盐课司七。

洪武时,岁办大引盐万七千八百余引。

弘治时,各井多寡不一。

万历时与洪武同。

盐行境内。

岁入太仓盐课银三万五千余两。

成祖时,尝设交阯提举司,其后交阯失,乃罢。

辽东盐场不设官,军余煎办,召商易粟以给军。

凡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盐所产不同:解州之盐风水所结,宁夏之盐刮地得之,淮、浙之盐熬波,川、滇之盐汲井,闽、粤之盐积卤,淮南之盐煎,淮北之盐晒,山东之盐有煎有晒,此其大较也。

有明盐法,莫善於开中。

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 请令商人於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 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 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

帝从之。

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

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

盐法边计,相辅而行。

四年定中盐例,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北通州诸仓,计道里近远,自五石至一石有差。

先后增减,则例不一,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

道远地险,则减而轻之。

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

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

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如数给与。

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

成祖即位,以北京诸卫粮乏,悉停天下中盐,专於京卫开中。

惟云南金齿卫、楚雄府,四川盐井卫,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

不数年,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征安南多费,甘肃军粮不敷,百姓疲转运。

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於是诸所复召商中盐,他边地复以次及矣。

仁宗立,以钞法不通,议所以敛之之道。

户部尚书夏原吉请令有钞之家中盐,遂定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引三百贯,河东、山东半之,福建、广东百贯。

宣德元年停中钞例。

三年,原吉以北京官吏、军、匠粮饷不支,条上预备策,言:"中盐旧则太重,商贾少至,请更定之。"

乃定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有差,召商纳米北京。

户部尚书郭敦言:"中盐则例已减,而商来者少,请以十分为率,六分支与纳米京仓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甘肃、大同、宣府、万全已纳米者。 他处中纳悉停之。"

又言:"洪武中,中盐客商年久物故,代支者多虚冒,请按引给钞十锭。"

帝皆从之,而命倍给其钞。

甘肃、宁夏、大同、宣府、独石、永平道险远,趋中者少,许寓居官员及军余有粮之家纳米豆中盐。

正统三年,宁夏总兵官史昭以边军缺马,而延庆、平凉官吏军民多养马,乃奏请纳马中盐。

上马一匹与盐百引,次马八十引。

既而定边诸卫递增二十引。

其后河州中纳者,上马二十五引,中减五引;松潘中纳者,上马三十五引,中减五引。

久之,复如初制。

中马之始,验马乃掣盐,既而纳银於官以市马,银入布政司,宗禄、屯粮、修边、振济展转支销,银尽而马不至,而边储亦自此告匮矣。

於是召商中淮、浙、长庐盐以纳之,令甘肃中盐者,淮盐十七,浙盐十三。

淮盐惟纳米麦,浙盐兼收豌豆、青稞。

因淮盐直贵,商多趋之,故令淮、浙兼中也。

明初仍宋、元旧制,所以优恤灶户者甚厚,给草场以供樵采,堪耕者许开垦,仍免其杂役,又给工本米,引一石。

置仓於场,岁拨附近州县仓储及兑军余米以待给,兼支钱钞,以米价为准。

寻定钞数,淮、浙引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海北、山东、福建、四川引二贯。

灶户杂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计日煎盐以赎。

后设总催,多朘削灶户。

至正统时,灶户贫困,逋逃者多,松江所负课六十余万。

民诉於朝,命直隶巡抚周忱兼理盐课。

忱条上铸铁釜、恤卤丁、选总催、严私贩四事,且请於每年正课外,带征逋课。

帝从其请。

命分逋课为六,以六载毕征。

当是时,商人有自永乐中候支盐,祖孙相代不得者。

乃议仿洪武中例,而加钞锭以偿之,愿守支者听。

又以商人守支年久,虽减轻开中,少有上纳者,议他盐司如旧制,而淮、浙、长芦以十分为率,八分给守支商,曰常股,二分收贮於官,曰存积,遇边警,始召商中纳。

常股、存积之名由此始。

凡中常股者价轻,中存积者价重,然人甚苦守支,争趋存积,而常股壅矣。

景帝时,边圉多故,存积增至六分。

中纳边粮,兼纳谷草、秋青草,秋青草三当谷草二。

广东之盐,例不出境,商人率市守关吏,越市广西。

巡抚叶盛以为任之则废法,禁之则病商,请令入米饷边,乃许出境,公私交利焉。

成化初,岁洊灾,京储不足,召商於淮、徐、德州水次仓中盐。

旧例中盐,户部出榜召商,无径奏者。

富人吕铭等托势要奏中两淮存积盐,中旨允之。

户部尚书马昂不能执正,盐法之坏自此始。

势豪多搀中,商人既失利,江南、北军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贩盐。

乃为重法,私贩、窝隐俱论死,家属徙边卫,夹带越境者充军。

然不能遏止也。

十九年颇减存积之数,常股七分,而存积三分。

然商人乐有见盐,报中存积者争至,遂仍增至六分。

淮、浙盐犹不能给,乃配支长庐、山东以给之。

一人兼支数处,道远不及亲赴,边商辄贸引於近地富人。

自是有边商、内商之分。

内商之盐不能速获,边商之引又不贱售,报中寝怠,存积之滞遂与常股等。

宪宗末年,阉宦窃势,奏讨淮、浙盐无算,两淮积欠至五百余万引,商引壅滞。

至孝宗时,而买补余盐之议兴矣。

余盐者,灶户正课外所余之盐也。

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余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

其盐召商开中,不拘资次给与。

成化后,令商收买,而劝借米麦以振贫灶。

至是清理两淮盐法,侍郎李嗣请令商人买余盐补官引,而免其劝借,且停各边开中,俟逋课完日,官为卖盐,三分价直,二充边储,而留其一以补商人未交盐价。

由是以余盐补充正课,而盐法一小变。

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

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

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

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余万。

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菠粟翔贵,边储日虚矣。

武宗之初,以盐法日坏,令大臣王琼、张宪等分道清理,而庆云侯周寿、寿宁侯张鹤各令家人奏买长芦、两淮盐引。

户部尚书韩文执不可,中旨许之。

织造太监崔杲又奏乞长芦盐一万二千引,户部以半予之。

帝欲全予,大学士刘健等力争,李东阳语尤切。

帝不悦。

健等复疏争,乃从部议。

权要开中既多,又许买余盐,一引有用至十余年者。

正德二年始申截旧引角之令,立限追缴,而每引增纳纸价及振济米麦。

引价重而课壅如故矣。

先是成化初,都御史韩雍於肇庆、梧州、清远、南雄立抽盐厂,官盐一引,抽银五分,许带余盐四引,引抽银一钱。

都御史秦纮许增带余盐六引,抽银六钱。

及是增至九钱,而不复抽官引。

引目积滞,私盐通行,乃用户部郎中丁致祥请,复纮旧法。

而他处商人夹带余盐,掣割纳价,惟多至三百斤者始罪之。

淮、浙、长芦引盐,常股四分,以给各边主兵及工役振济之需;存积六分,非国家大事,边境有警,未尝妄开。

开必边臣奏讨,经部覆允,未有商人擅请及专请淮盐者。

弘治间,存积盐甚多。

正德时,权幸遂奏开残盐,改存积、常股皆为正课,且皆折银。

边臣缓急无备,而势要占中卖窝,价增数倍。

商人引纳银八钱,无所获利,多不愿中,课日耗绌。

奸黠者夹带影射,弊端百出。

盐臣承中珰风旨,复列零盐、所盐诸目以假之。

世宗登极诏,首命裁革。

未几,商人逯俊等夤缘近幸,以增价为名,奏买残余等盐。

户部尚书秦金执不允,帝特令中两淮额盐三十万引於宣府。

金言:"奸人占中淮盐,卖窝罔利,使山东、长芦等盐别无搭配,积之无用。 亏国用,误边储,莫此为甚。"

御史高世魁亦争之。

诏减淮引十万,分两浙、长芦盐给之。

金复言:"宣、大俱重镇,不宜令奸商自择便利,但中宣府。"

帝可之。

已而俊等请以十六人中宣府,十一人中大同,竟从其请。

嘉靖五年从给事中管律奏,乃复常股存积四六分之制。

然是时余盐盛行,正盐守支日久,愿中者少;余盐第领勘合,即时支卖,愿中者多。

自弘治时以余盐补正课,初以偿逋课,后令商人纳价输部济边。

至嘉靖时,延绥用兵,辽左缺饷,尽发两淮余盐七万九千余引於二边开中。

自是余盐行。

其始尚无定额,未几,两淮增引一百四十余万,每引增余盐二百六十五斤。

引价,淮南纳银一两九钱,淮北一两五钱,又设处置、科罚名色,以苛敛商财。

於是正盐未派,先估余盐,商灶俱困。

奸黠者藉口官买余盐,夹贩私煎。

法禁无所施,盐法大坏。

十三年,给事中管怀理言:"盐法之坏,其弊有六。 开中不时,米价腾贵,召籴之难也。 势豪大家,专擅利权,报中之难也。 官司科罚,吏胥侵索,输纳之难也。 下场挨掣,动以数年,守支之难也。 定价太昂,息不偿本,取赢之难也。 私盐四出,官盐不行,市易之难也。 有此六难,正课壅矣,而司计者因设余盐以佐之。 余盐利厚,商固乐从,然不以开边而以解部,虽岁入距万,无益军需。 尝考祖宗时,商人中盐纳价甚轻,而灶户煎盐工本甚厚,今盐价十倍於前,而工本不能十一,何以禁私盐使不行也?故欲通盐法,必先处余盐,欲处余盐,必多减正价。 大抵正盐贱,则私贩自息。 今宜定价,每引正盐银五钱,余盐二钱五分,不必解赴太仓,俱令开中关支,余盐以尽收为度。 正盐价轻,既利於商;余盐收尽,又利於灶。 未有商灶俱利,而国课不充者也。"

事下所司,户部覆,以为余盐银仍解部如故,而边饷益虚矣。

至二十年,帝以变乱盐法由余盐,敕罢之。

淮、浙、长芦悉复旧法,夹带者割没入官,应变卖者以时估为准。

御史吴琼又请各边中盐者皆输本色。

然令甫下,吏部尚书许讠赞即请复开余盐以足边用。

户部覆从之,余盐复行矣。

先是,十六年令两浙僻邑,官商不行之处,山商每百斤纳银八分,给票行盐。

其后多侵夺正引,官商课缺,引壅二百万,候掣必五六载。

於是有预征、执抵、季掣之法。

预征者,先期输课,不得私为去留。

执抵者,执现在运盐水程,复持一引以抵一引。

季掣,则以纳课先后为序,春不得迟於夏,夏不得超於春也。

然票商纳税即掣卖,预征诸法徒厉引商而已。

灵州盐池,自史昭中马之议行,边饷亏缺,甘肃米直石银五两,户部因奏停中马,召商纳米中盐。

二十七年令开中者止纳本色粮草。

三十二年令河东以六十二万引为额,合正余盐为一,而革余盐名。

时都御史王绅、御史黄国用议:两淮灶户余盐,每引官给银二钱,以充工本,增收三十五万引,名为工本盐。

令商人中额盐二引,带中工本盐一引,抵主兵年例十七万六千两有奇。

从其请。

初,淮盐岁课七十万五千引,开边报中为正盐,后益余盐纳银解部。

至是通前额凡一百五万引,额增三之一。

行之数年,积滞无所售,盐法壅不行。

言事者屡陈工本为盐赘疣。

户部以国用方绌,年例无所出,因之不变。

江西故行淮盐三十九万引,后南安、赣州、吉安改行广盐,惟南昌诸府行淮盐二十七万引。

既而私贩盛行,袁州、临江、瑞州则私食广盐,抚州、建昌私食福盐。

於是淮盐仅行十六万引。

数年之间,国计大绌。

巡抚马森疏其害,请於峡江县建桥设关,扼闽、广要津,尽复淮盐额,稍增至四十七万引。

未久桥毁,增额二十万引复除矣。

三十九年,帝欲整盐法,乃命副都御史鄢懋卿总理淮、浙、山东、长芦盐法。

懋卿,严嵩党也,苞苴无虚日。

两淮额盐银六十一万有奇,自设工本盐,增九十万,懋卿复增之,遂满百万。

半年一解。

又搜括四司残盐,共得银几二百万,一时诩为奇功。

乃立克限法,每卒一人,季限获私盐有定数;不及数,辄削其亻雇役钱。

逻卒经岁有不得支一钱者,乃共为私贩,以矣大利,甚至劫估舶,诬以盐盗而执之,流毒遍海滨矣。

嵩失势,巡盐御史徐爌言:"两淮盐法,曰常股,曰存积,曰水乡,共七十万引有奇。 引二百斤,纳银八分。 永乐以后,引纳粟二斗五升,下场关支,四散发卖,商人之利亦什五焉。 近年,正盐之外,加以余盐;余盐之外,又加工本;工本不足,乃有添单;添单不足,又加添引。 懋卿趋利目前,不顾其后,是误国乱政之尤者。 方今灾荒迭告,盐场淹没,若欲取盈百万,必至逃亡。 弦急欲绝,不棘於此。"

於是悉罢懋卿所增者。

四十四年,巡盐御史硃炳如奏罢两淮工本盐。

自叶淇变法,边储多缺。

嘉靖八年以后,稍复开中,边商中引,内商守支。

末年,工本盐行,内商有数年不得掣者,於是不乐买引,而边商困,因营求告掣河盐。

河盐者,不上廪囷,在河径自超掣,易支而获利捷。

河盐行,则守支存积者愈久,而内商亦困,引价弥贱。

於是奸人专以收买边引为事,名曰囤户,告掣河盐,坐规厚利。

时复议於正盐外附带余盐,以抵工本之数,囤户因得贱卖余盐而贵售之,边商与内商愈困矣。

隆庆二年,屯盐都御史庞尚鹏疏言:"边商报中,内商守支,事本相须。 但内商安坐,边商远输,劳逸不均,故掣河盐者以惠边商也。 然河盐既行,淮盐必滞,内商无所得利,则边商之引不售。 今宜停掣河盐,但别边商引价,自见引及起纸关引到司勘合,别为三等,定银若干。 边商仓钞已到,内商不得留难。 盖河盐停则淮盐速行,引价定则开中自多,边商内商各得其愿矣。"

帝从之。

四年,御史李学诗议罢官买余盐。

报可。

是时广西古田平,巡抚都御史殷正茂请官出资本买广东盐,至桂林发卖,七万余包可获利二万二千有奇。

从之。

自嘉靖初,复常股四分,存积六分之制。

后因各边多故,常股、存积并开,淮额岁课七十万五千余引,又增各边新引岁二十万。

万历时,以大工搜远年违没废引六十余万,胥出课额之外,无正盐,止令商买补余盐。

余盐久尽,惟计引重科,加煎飞派而已。

时两淮引价余银百二十余万增至百四十五万,新引日益,正引日壅。

千户尹英请配卖没官盐,可得银六万两。

大学士张位等争之。

二十六年,以鸿胪寺主簿田应璧奏,命中官鲁保鬻两淮没官余盐。

给事中包见捷极陈利害。

不听。

保既视事,遂议开存积盐。

户部尚书杨俊民言:"明旨核没官盐,而存积非没官也。 额外加增,必亏正课。 保奏不可从。"

御史马从骋亦争之。

俱不听。

保乃开存积八万引,引重五百七十斤,越次超掣,压正盐不行。

商民大扰,而奸人蜂起。

董琏、吴应麒等争言盐利。

山西、福建诸税监皆领盐课矣。

百户高时夏奏浙、闽余盐岁可变价三十万两,巡抚金学会勘奏皆罔。

疏入不省。

於是福建解银万三千两有奇,浙江解三万七千两有奇,借名苛敛,商困引壅。

户部尚书赵世卿指其害由保,因言:"额外多取一分,则正课少一分,而国计愈绌,请悉罢无名浮课。"

不报。

三十四年夏至明年春,正额逋百余万,保亦惶惧,请罢存积引盐。

保寻死。

有旨罢之,而引斤不能减矣。

李太后薨,帝用遗诰蠲各运司浮课,商困稍苏,而旧引壅滞。

户部上盐法十议,正行见引,附销积引,以疏通之。

巡盐御史龙遇奇立盐政纲法,以旧引附见引行,淮南编为十纲,淮北编为十四纲,计十余年,则旧引尽行。

从之。

天启时,言利者恣搜括,务增引超掣。

魏忠贤党郭兴治、崔呈秀等,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无算。

论者比之绝流而渔。

崇祯中,给事中黄承昊条上盐政,颇欲有所厘革。

是时兵饷方大绌,不能行也。

初,诸王府则就近地支盐,官民户口食盐皆计口纳钞,自行关支。

而官吏食盐多冒增口数,有一官支二千余斤,一吏支五百余斤者。

乃限吏典不得过十口,文武官不过三十口;大口钞十二贯支盐十二斤,小口半之。

景泰三年始以盐折给官吏俸粮,以百四十斤当米一石。

京官岁遣吏下场,恣为奸利。

锦衣吏益暴,率联巨舰私贩,有司不能诘。

巡盐御史乃定百司食盐数,攟束以给吏,禁毋下场。

纳钞、僦輓,费无所出,吏多亡。

嘉靖中,吏部郎中陆光祖言於尚书严讷,疏请革之。

自后百司停支食盐,惟户部及十三道御史岁支如故。

军民计口纳钞者,浙江月纳米三升,卖盐一斤,而商贾持盐赴官,官为敛散,追征之急过於租赋。

正统时,从给事中鲍辉言,令民自买食盐於商,罢纳米令,且鬻十斤以下者勿以私盐论,而盐钞不除。

后条鞭法行,遂编入正赋。

巡盐之官,洪、永时,尝一再命御史视盐课。

正统元年始命侍郎何文渊、王佐,副都御史硃与言提督两淮、长芦、两浙盐课,命中官御史同往。

未几,以盐法已清,下敕召还。

后遂令御史视鹾,依巡按例,岁更代以为常。

十一年以山东诸盐场隶长芦巡盐御史。

十四年命副都御史耿九畴清理两淮盐法。

成化中,特遣中官王允中、佥都御史高明整治两淮盐法。

明请增设副使一人,判官二人。

孝宗初,盐法坏,户部尚书李敏请简风宪大臣清理,乃命户部侍郎李嗣於两淮,刑部侍郎彭韶於两浙,俱兼都御史,赐敕遣之。

弘治十四年,佥都御史王璟督理两淮盐法。

正德二年,两淮则佥都御史王琼,闽、浙则佥都御史张宪。

后惟两淮赋重,时遣大臣。

十年,则刑部侍郎蓝章。

嘉靖七年,则副都御史黄臣。

三十二年,则副都御史王绅。

至三十九年,特命副都御史鄢懋卿总理四运司,事权尤重。

自隆庆二年,副都御史庞尚鹏总理两淮、长芦、山东三运司后,遂无特遣大臣之事。

番人嗜乳酪,不得茶,则困以病。

故唐、宋以来,行以茶易马法,用制羌、戎,而明制尤密。

有官茶,有商茶,皆贮边易马。

官茶间征课钞,商茶输课略如盐制。

初,太祖令商人於产茶地买茶,纳钱请引。

引茶百斤,输钱二百,不及引曰畸零,别置由帖给之。

无由、引及茶引相离者,人得告捕。

置茶局批验所,称较茶引不相当,即为私茶。

凡犯私茶者,与私盐同罪。

私茶出境,与关隘不讥者,并论死。

后又定茶引一道,输钱千,照茶百斤;茶由一道,输钱六百,照茶六十斤。

既,又令纳钞,每引由一道,纳钞一贯。

洪武初,定令:凡卖茶之地,令宣课司三十取一。

四年,户部言:"陕西汉中、金州、石泉、汉阴、平利、西乡诸县,茶园四十五顷,茶八十六万余株。 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户,茶二百三十八万余株。 宜定令每十株官取其一。 无主茶园,令军士薅采,十取其八,以易番马。"

从之。

於是诸产茶地设茶课司,定税额,陕西二万六千斤有奇,四川一百万斤。

设茶马司於秦、洮、河、雅渚州,自碉门、黎、雅抵朵甘、乌思藏,行茶之地五千余里。

山后归德诸州,西方诸部落,无不以马售者。

碉门、永宁、筠、连所产茶,名曰剪刀粗叶,惟西番用之,而商贩未尝出境。

四川茶盐都转运使言:"宜别立茶局,征其税,易红缨、毡衫、米、布、椒、蜡以资国用。 而居民所收之茶,依江南给引贩卖法,公私两便。"

於是永宁、成都、筠、连皆设茶局矣。

川人故以茶易毛布、毛缨诸物以偿茶课。

自定课额,立仓收贮,专用以市马,民不敢私采,课额每亏,民多赔纳。

四川布政司以为言,乃听民采摘,与番易货。

又诏天全六番司民,免其徭役,专令蒸乌茶易马。

初制,长河西等番商以马入雅州易茶,由四川严州卫入黎州始达。

茶马司定价,马一匹,茶千八百斤,於碉门茶课司给之。

番商往复迂远,而给茶太多。

严州卫以为言,请置茶马司於严州,而改贮碉门茶於其地,且验马高下以为茶数。

诏茶马司仍旧,而定上马一匹,给茶百二十斤,中七十斤,驹五十斤。

三十年改设秦州茶马司於西宁,敕右军都督曰:"近者私茶出境,互市者少,马日贵而茶日贱,启番人玩侮之心。 檄秦、蜀二府,发都司官军於松潘、碉门、黎、雅、河州、临洮及入西番关口外,巡禁私茶之出境者。"

又遣驸马都尉谢达谕蜀王椿曰:"国家榷茶,本资易马。 边吏失讥,私贩出境,惟易红缨杂物。 使番人坐收其利,而马入中国者少,岂所以制戎狄哉!尔其谕布政司、都司,严为防禁,毋致失利。"

当是时,帝绸缪边防,用茶易马,固番人心,且以强中国。

尝谓户部尚书郁新:"用陕西汉中茶三百万斤,可得马三万匹,四川松、茂茶如之。 ,贩鬻之禁,不可不严。"

以故遣佥都御史邓文铿等察川、陕私茶;驸马都尉欧阳伦以私茶坐死。

又制金牌信符,命曹国公李景隆赍入番,与诸番要约,篆文上曰"皇帝圣旨",左曰"合当差发",右曰"不信者斩"。

凡四十一面:洮州火把藏思囊日等族,牌四面,纳马三千五十匹;河州必里卫西番二十九族,牌二十一面,纳马七千七百五匹;西宁曲先、阿端、罕东、安定四卫,巴哇、申中、申藏等族,牌十六面,纳马三千五十匹。

下号金牌降诸番,上号藏内府以为契,三岁一遣官合符。

其通道有二,一出河州,一出碉门,运茶五十余万斤,获马万三千八百匹。

太祖之驭番如此。

永乐中,帝怀柔远人,递增茶斤。

由是市马者多,而茶不足。

茶禁亦稍驰,多私出境。

碉门茶马司至用茶八万余斤,仅易马七十匹,又多瘦损。

乃申严茶禁,设洮州茶马司,又设甘肃茶马司於陕西行都司地。

十三年特遣三御史巡督陕西茶马。

太祖之禁私茶也,自三月至九月,月遣行人四员,巡视河州、临洮、碉门、黎、雅。

半年以内,遣二十四员,往来旁午。

宣德十年,乃定三月一遣。

自永乐时停止金牌信符,至是复给。

未几,番人为北狄所侵掠,徙居内地,金牌散失。

而茶司亦以茶少,止以汉中茶易马,且不给金牌,听其以马入贡而已。

先是,洪武末,置成都、重庆、保宁、播州茶仓四所,令商人纳米中茶。

宣德中,定官茶百斤,加耗什一。

中茶者,自遣人赴甘州、西宁,而支盐於淮、浙以偿费。

商人恃文凭恣私贩,官课数年不完。

正统初,都御史罗亨信言其弊,乃罢运茶支盐例,令官运如故,以京官总理之。

景泰中,罢遣行人。

成化三年命御史巡茶陕西。

番人不乐御史,马至日少。

乃取回御史,仍遣行人,且令按察司巡察。

已而巡察不专,兵部言其害,乃复遣御史,岁一更,著为令。

又以岁饥待振,复令商纳粟中茶,且令茶百斤折银五钱。

商课折色自此始。

弘治三年,御史李鸾言:"茶马司所积渐少,各边马耗,而陕西诸郡岁稔,无事易粟。 请於西宁、河西、洮州三茶马司召商中茶,每引不过百斤,每商不过三十引,官收其十之四,余者始令货卖,可得茶四十万斤,易马四千匹,数足而止。"

从之。

十二年,御史王宪又言:"自中茶禁开,遂令私茶莫遏,而易马不利。 请停粮茶之例。 异时或兵荒,乃更图之。"

部覆从其请。

四川茶课司旧征数十万斤易马。

永乐以后,番马悉由陕西道,川茶多浥烂。

乃令以三分为率,一分收本色,二分折银,粮茶停二年。

延绥饥,复召商纳粮草,中四百万斤。

寻以御史王绍言,复禁止,并罢正额外召商开中之例。

十六年取回御史,以督理马政都御史杨一清兼理之。

一清复议开中,言:"召商买茶,官贸其三之一,每岁茶五六十万斤,可得马万匹。"

帝从所请。

正德元年,一清又建议,商人不愿领价者,以半与商,令自卖。

遂著为例永行焉。

一清又言金牌信符之制当复,且请复设巡茶御史兼理马政。

乃复遣御史,而金牌以久废。

卒不能复。

后武宗宠番僧,许西域人例外带私茶。

自是茶法遂坏。

番人之市马也,不能辩权衡,止订篦中马。

篦大,则官亏其直;小,则商病其繁。

十年巡茶御史王汝舟酌为中制,每千斤为三百三十篦。

嘉靖三年,御史陈讲以商茶低伪,悉征黑茶,地产有限,乃第茶为上中二品,印烙篦上,书商名而考之。

旋定四川茶引五万道,二万六千道为腹引,二万四千道为边引。

芽茶引三钱,叶茶引二钱。

中茶至八十万斤而止,不得太滥。

十五年,御史刘良卿言:"律例:‘私茶出境与关隘失察者,并凌迟处死。 ’盖西陲籓篱,莫切於诸番。 番人恃茶以生,故严法以禁之,易马以酬之,以制番人之死命,壮中国之籓篱,断匈奴之右臂,非可以常法论也。 洪武初例,民间蓄茶不得过一月之用。 弘治中,召商中茶,或以备振,或以储边,然未尝禁内地之民使不得食茶也。 今减通番之罪,止於充军。 禁内地之茶,使不得食,又使商私课茶,悉聚於三茶马司。 夫茶司与番为邻,私贩易通,而禁复严於内郡,是驱民为私贩而授之资也。 以故大奸阑出而漏网,小民负升斗而罹法。 今计三茶马司所贮,洮河足三年,西宁足二年,而商、私、课茶又日益增,积久腐烂而无所用。 茶法之弊如此。 番地多马而无所市,吾茶有禁而不得通,其势必相求,而制之之机在我。 今茶司居民,窃易番马以待商贩,岁无虚日,及官易时,而马反耗矣。 请敕三茶马司,止留二年之用,每年易马当发若干。 正茶之外,分毫毋得夹带。 令茶价踊贵,番人受制,良马将不可胜用。 且多开商茶,通行内地,官榷其半以备军饷,而河、兰、阶、岷诸近番地,禁卖如故,更重通番之刑如律例。 洮、岷、河责边备道,临洮、兰州责陇右分巡,西宁责兵备,各选官防守。 失察者以罢软论。"

奏上,报可。

於是茶法稍饬矣。

御史刘仑、总督尚书王以旂等,请复给诸番金牌信符。

兵部议,番族变诈不常,北狄抄掠无已,金牌亟给亟失,殊损国体。

番人纳马,意在得茶,严私贩之禁,则番人自顺,虽不给金牌,马可集也。

若私贩盛行,吾无以系其心、制其命,虽给金牌,马亦不至。

乃定议发勘合予之。

其后陕西岁饥,茶户无所资,颇逋课额。

三十六年,户部以全陕灾震,边饷告急,国用大绌,上言:"先时,正额茶易马之外,多开中以佐公家,有至五百万斤者。 近者御史刘良卿亦开百万,后止开正额八十万斤,并课茶、私茶通计仅九十余万。 宜下巡茶御史议,召商多中。"

御史杨美益言:"岁祲民贫,即正额尚多亏损,安有赢羡。 今第宜守每年九十万斤招番易马之规。 凡通内地以息私贩,增开中以备振荒,悉从停罢,毋使与马分利。"

户部以帑藏方匮,请如弘治六年例,易马外仍开百万斤,召纳边镇以备军饷。

诏从之。

末年,御史潘一桂言:"增中商茶颇壅滞,宜裁减十四五。"

又言:"松潘与洮、河近,私茶往往阑出,宜停松潘引目,申严入番之禁。"

皆报可。

四川茶引之分边腹也,边茶少而易行,腹茶多而常滞。

隆庆三年裁引万二千,以三万引属黎、雅,四千引属松潘诸边,四千引留内地,税银共万四千余两,解部济边以为常。

五年令甘州仿洮、河、西宁事例,岁以六月开中,两月内中马八百匹。

立赏罚例,商引一二年销完者赏有差,逾三年者罪之,没其附带茶。

万历五年,俺答款塞,请开茶市。

御史李时成言:"番以茶为命,北狄若得,藉以制番,番必从狄,贻患匪细。 部议给百余篦,而勿许其市易。 自刘良卿驰内地之禁,杨美益以为非,其后复禁止。 十三年,以西安、凤翔、汉中不与番邻,开其禁,招商给引,抽十三入官,余听自卖。 御史钟化民以私茶之阑出多也,请分任责成。 陕之汉中,关南道督之,府佐一人专驻鱼渡坝;川之保宁,川北道督之,府佐一人专驻鸡猴坝。 率州、县官兵防守。"

从之。

中茶易马,惟汉中、保宁,而湖南产茶,其直贱,商人率越境私贩,中汉中、保宁者,仅一二十引。

茶户欲办本课,辄私贩出边,番族利私茶之贱,因不肯纳马。

二十三年,御史李楠请禁湖茶,言:"湖茶行,茶法、马政两弊,宜令巡茶御史召商给引,愿报汉、兴、保、夔者,准中。 越境下湖南者,禁止。 且湖南多假茶,食之刺口破腹,番人亦受其害。"

既而御史徐侨言:"汉、川茶少而直高,湖南茶多而直下。 湖茶之行,无妨汉中。 汉茶味甘而薄,湖茶味苦,於酥酪为宜,亦利番也。 但宜立法严核,以遏假茶。"

户部折衷其议,以汉茶为主,湖茶佐之。

各商中引,先给汉、川毕,乃给湖南。

如汉引不足,则补以湖引。

报可。

二十九年,陕西巡按御史毕三才言:"课茶征输,岁有定额。 先因茶多余积,园户解纳艰难,以此改折。 今商人绝迹,五司茶空。 请令汉中五州县仍输本色,每岁招商中五百引,可得马万一千九百余匹。"

部议,西宁、河、洮、岷、甘、庄浪六茶司共易马九千六百匹,著为令。

天启时,增中马二千四百匹。

明初严禁私贩,久而奸弊日生。

洎乎末造,商人正引之外,多给赏由票,使得私行。

番人上驷尽入奸商,茶司所市者乃其中下也。

番得茶,叛服自由;而将吏又以私马窜番马,冒支上茶。

茶法、马政、边防於是俱坏矣。

其他产茶之地,南直隶常、卢、池、徽,浙江湖、严、衢、绍,江西南昌、饶州、南康、九江、吉安,湖广武昌、荆州、长沙、宝庆,四川成都、重庆、嘉定、夔、泸,商人中引则於应天、宜兴、杭州三批验所,征茶课则於应天之江东瓜埠。

自苏、常、镇、徽、广德及浙江、河南、广西、贵州皆征钞,云南则征银。

其上供茶,天下贡额四千有奇,福建建宁所贡最为上品,有探春、先春、次春、紫笋及荐新等号。

旧皆采而碾之,压以银板,为大小龙团。

太祖以其劳民,罢造,惟令采茶芽以进,复上供户五百家。

凡贡茶,第按额以供,不具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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