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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役
赋役之法,唐租庸调犹为近古。
自杨炎作两税法,简而易行,历代相沿,至明不改。
太祖为吴王,赋税十取一,役法计田出夫。
县上、中、下三等,以赋十万、六万、三万石下为差。
府三等,以赋二十万上下、十万石下为差。
即位之初,定赋役法,一以黄册为准。
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
租曰夏税,曰秋粮,凡二等。
夏税无过八月,秋粮无过明年二月。
丁曰成丁,曰未成丁,凡二等。
民始生,籍其名曰不成丁,年十六曰成丁。
成丁而役,六十而免。
又有职役优免者,役曰里甲,曰均徭,曰杂泛,凡三等。
以户计曰甲役,以丁计曰徭役,上命非时曰杂役,皆有力役,有雇役。
府州县验册丁口多寡,事产厚薄,以均适其力。
两税,洪武时,夏税曰米麦,曰钱钞,曰绢。
秋粮曰米,曰钱钞,曰绢。
弘治时,会计之数,夏税曰大小米麦,曰麦荍,曰丝绵并荒丝,曰税丝,曰丝绵折绢,曰税丝折绢,曰本色丝,曰农桑丝折绢,曰农桑零丝,曰人丁丝折绢,曰改科绢,曰棉花折布,曰苎布,曰土苎,曰红花,曰麻布,曰钞,曰租钞,曰税钞,曰原额小绢,曰币帛绢,曰本色绢,曰绢,曰折色丝。
秋粮曰米,曰租钞,曰赁钞,曰山租钞,曰租丝,曰租绢,曰粗租麻布,曰课程棉布,曰租苎布,曰牛租米谷,曰地亩棉花绒,曰枣子易米,曰枣株课米,曰课程苎麻折米,曰棉布,曰鱼课米,曰改科丝折米。
万历时,小有所增损,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钞次之。
夏税之米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麦荍惟贵州,农桑丝遍天下,惟不及川、广、云、贵,余各视其地产。
太祖初立国即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
麻亩征八两,木棉亩四两。
栽桑以四年起科。
不种桑,出绢一疋。
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疋。
此农桑丝绢所由起也。
洪武九年,天下税粮,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
银一两、钱千文、钞一贯,皆折输米一石,小麦则减直十之二。
棉苎一疋,折米六斗,麦七斗。
麻布一疋,折米四斗,麦五斗。
丝绢等各以轻重为损益,愿人粟者听。
十七年,云南以金、银、贝、布、漆、丹砂、水银代秋租。
於是谓米麦为本色,而诸折纳税粮者,谓之折色。
越二年,又令户部侍郎杨靖会计天下仓储存粮,二年外并收折色,惟北方诸布政司需粮饷边,仍使输粟。
三十年谕户部曰:"行人高稹言,陕西困逋赋。 其议自二十八年以前,天下逋租,咸许任土所产,折收布、绢、棉花及金、银等物,著为令。"
於是户部定:钞一锭,折米一石;金一两,十石;银一两,二石;绢一疋,石有二斗;棉布一疋,一石;苎布一疋,七斗;棉花一斤,二斗。
帝曰:"折收逋赋,盖欲苏民困也。 今赋重若此,将愈困民,岂恤之之意哉。 金、银每两折米加一倍。 钞止二贯五百文折一石。 余从所议。"
永乐中,既得交阯,以绢,漆,苏木,翠羽,纸扇,沉、速、安息诸香代租赋。
广东琼州黎人、肇庆瑶人内附,输赋比内地。
天下本色税粮三千余万石,丝钞等二千余万。
计是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
岁歉,有司往往先发粟振贷,然后以闻。
虽岁贡银三十万两有奇,而民间交易用银,仍有厉禁。
至正统元年,副都御史周铨言:"行在各卫官俸支米南京,道远费多,辄以米易货,贵买贱售,十不及一。 朝廷虚糜廪禄,各官不得实惠。 请於南畿、浙江、江西、湖广不通舟楫地,折收布、绢、白金,解京充俸。"
江西巡抚赵新亦以为言,户部尚书黄福复条以请。
帝以问行在户部尚书胡濙。
濙对以太祖尝折纳税粮於陕西、浙江,民以为便。
遂仿其制,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
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
其后概行於天下。
自起运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以为永例。
诸方赋入折银,而仓廪之积渐少矣。
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
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
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
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
大抵苏最重,松、嘉、湖次之,常、杭又次之。
洪武十三年命户部裁其额,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旧。
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
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其重犹如此。
建文二年诏曰:"江、浙赋独重,而苏、松准私租起科,特以惩一时顽民,岂可为定则以重困一方。 宜悉与减免,亩不得过一斗。"
成祖尽革建文政,浙西之赋复重。
宣宗即位,广西布政使周干巡视苏、常、嘉、湖诸府还,言:"诸府民多逃亡,询之耆老,皆云重赋所致。 如吴江、昆山民田租,旧亩五升,小民佃种富民田,亩输私租一石。 后因事故入官,辄如私租例尽取之。 十分取八,民犹不堪,况尽取乎。 尽取,则民必冻馁,欲不逃亡,不可得也。 仁和、海宁、昆山海水陷官、民田千九百余顷,逮今十有余年,犹征其租。 田没於海,租从何出?请将没官田及公、侯还官田租,俱视彼处官田起科,亩税六斗。 海水沦陷田,悉除其税,则田无荒芜之患,而细民获安生矣。"
帝命部议行之。
宣德五年二月诏:"旧额官田租,亩一斗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之三。 著为令。"
於是江南巡抚周忱与苏州知府况钟,曲计减苏粮七十余万,他府以为差,而东南民力少纾矣。
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户部劾以变乱成法。
宣宗虽不罪,亦不能从。
而朝廷数下诏书,蠲除租赋。
持筹者辄私戒有司,勿以诏书为辞。
帝与尚书胡濙言"计臣壅遏膏泽",然不深罪也。
正统元年令苏、松、浙江等处官田,准民田起科,秋粮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减作三斗,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减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减作一斗。
盖宣德末,苏州逋粮至七百九十万石,民困极矣。
至是,乃获少苏。
英宗复辟之初,令镇守浙江尚书孙原贞等定杭、嘉、湖则例,以起科重者征米宜少,起科轻者征米宜多。
乃定官田亩科一石以下,民田七斗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三斗;官民田四斗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五斗;官田二斗以下,民田二斗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一石七斗;官田八升以下,民田七升以下者,每石岁征平米二石二斗。
凡重者轻之,轻者重之,欲使科则适均,而亩科一石之税未尝减云。
嘉靖二年,御史黎贯言:"国初夏秋二税,麦四百七十余万石,今少九万;米二千四百七十余万石,今少二百五十余万。 而宗室之蕃,官吏之冗,内官之众,军士之增,悉取给其中。 赋入则日损,支费则日加。 请核祖宗赋额及经费多寡之数,一一区画,则知赋入有限,而浮费不容不节矣。"
於是户部议:"令天下官吏考满迁秩,必严核任内租税,征解足数,方许给由交代。 仍乞朝廷躬行节俭,以先天下。"
帝纳之。
既而谕德顾鼎臣条上钱粮积弊四事:
一曰察理田粮旧额。
请责州县官,於农隙时,令里甲等仿洪武、正统间鱼鳞、风旗之式,编造图册,细列元额田粮、字圩、则号、条段、坍荒、成熟步口数目,官为覆勘,分别界址,履亩检踏丈量,具开垦改正豁除之数。
刊刻成书,收贮官库,给散里中,永为稽考。
仍斟酌先年巡抚周忱、王恕简便可行事例,立为定规。
取每岁实征、起运、存留、加耗、本色、折色并处补、暂征、带征、停征等件数目,会计已定,张榜晓谕。
庶吏胥不得售其奸欺,而小民免赔累科扰之患。
一曰催征岁办钱粮。
成、弘以前,里甲催征,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临收。
粮长不敢多收斛面,粮户不敢搀杂水谷糠粃,兑粮官军不敢阻难多索,公私两便。
近者,有司不复比较经催里甲负粮人户,但立限敲扑粮长,令下乡追征。
豪强者则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鸡犬为空。
孱弱者为势豪所凌,耽延欺赖,不免变产补纳。
至或旧役侵欠,责偿新佥,一人逋负,株连亲属,无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几数百人。
且往时每区粮长不过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
其实收掌管粮之数少,而科敛打点使用年例之数多。
州县一年之间,辄破中人百家之产,害莫大焉。
宜令户部议定事例,转行所司,审编粮长务遵旧规。
如州县官多佥粮长,纵容下乡,及不委里甲催办,辄酷刑限比粮长者,罪之。
致人命多死者,以故勘论。
其二则议遣官综理及复预备仓粮也。
疏下,户部言:"所陈俱切时弊,令所司举行。"
迁延数载如故。
粮长者,太祖时,令田多者为之,督其乡赋税。
岁七月,州县委官偕诣京,领勘合以行。
粮万石,长、副各一人,输以时至,得召见,语合,辄蒙擢用。
末年更定,每区正副二名轮充。
宣德间,复永充。
科敛横溢,民受其害,或私卖官粮以牟利。
其罢者,亏损公赋,事觉,至陨身丧家。
景泰中,革粮长,未几又复。
自官军兑运,粮长不复输京师,在州里间颇滋害,故鼎臣及之。
未几,御史郭弘化等亦请通行丈量,以杜包赔兼并之弊。
帝恐纷扰,不从。
给事中徐俊民言:"今之田赋,有受地於官,岁供租税者,谓之官田。 有江水泛溢沟塍淹没者,谓之坍江。 有流移亡绝,田弃粮存者,谓之事故。 官田贫民佃种,亩入租三斗,或五六斗或石以上者有之。 坍江、事故虚粮,里甲赔纳,或数十石或百余石者有之。 夫民田之价十倍官田,贫民既不能置。 而官田粮重,每病取盈,益以坍江、事故虚粮,又令摊纳,追呼敲扑,岁无宁日。 而奸富猾胥方且诡寄、那移,并轻分重。 此小民疾苦,闾阎凋瘁,所以日益而日增也。 请定均粮、限田之制。 坍江、事故,悉与蠲免。 而合官民田为一,定上、中、下三则起科以均粮。 富人不得过千亩,听以百亩自给,其羡者则加输边税。 如此,则多寡有节,轻重适宜,贫富相安,公私俱足矣。"
部议:"疆土民俗各异,令所司熟计其便。"
不行。
越数年,乃从应天巡抚侯位奏,免苏州坍海田粮九万余石,然那移、飞洒之弊,相沿不改。
至十八年,鼎臣为大学士,复言:"苏、松、常、镇、嘉、湖、杭七府,供输甲天下,而里胥豪右蠹弊特甚。 宜将欺隐及坍荒田土,一一检核改正。"
於是应天巡抚欧阳鐸检荒田四千余顷,计租十一万石有奇,以所欺隐田粮六万余石补之,余请豁免。
户部终持不下。
时嘉兴知府赵瀛建议:"田不分官、民,税不分等则,一切以三斗起征。"
鐸乃与苏州知府王仪尽括官、民田裒益之。
履亩清丈,定为等则。
所造经赋册,以八事定税粮:曰元额稽始,曰事故除虚,曰分项别异,曰归总正实,曰坐派起运,曰运余拨存,曰存余考积,曰征一定额。
又以八事考里甲:曰丁田,曰庆贺,曰祭祀,曰乡饮,曰科贺,曰恤政,曰公费,曰备用。
以三事定均徭:曰银差,曰力差,曰马差。
著为例。
征一者,总征银米之凡,而计亩均输之。
其科则最重与最轻者,稍以耗损益推移。
重者不能尽损,惟递减耗米,派轻赍折除之,阴予以轻。
轻者不能加益,为征本色,递增耗米加乘之,阴予以重。
推收之法,以田为母,户为子。
时豪右多梗其议,鼎臣独以为善,曰:"是法行,吾家益千石输,然贫民减千石矣,不可易也。"
顾其时,上不能损赋额,长民者私以己意变通。
由是官田不至偏重,而民田之赋反加矣。
时又有纲银、一串铃诸法。
纲银者,举民间应役岁费,丁四粮六总征之,易知而不繁,犹网之有纲也。
一串铃,则伙收分解法也。
自是民间输纳,止收本色及折色银矣。
是时天下财赋,岁入太仓库者二百万两有奇。
旧制以七分经费而存积三分备兵、歉,以为常。
世宗中年,边供费繁,加以土木、祷祀,月无虚日,帑藏匮竭。
司农百计生财,甚至变卖寺田,收赎军罪,犹不能给。
二十九年,俺荅犯京师,增兵设戍,饷额过倍。
三十年,京边岁用至五百九十五万,户部尚书孙应奎蒿目无策,乃议於南畿、浙江等州县增赋百二十万,加派於是始。
嗣后,京边岁用,多者过五百万,少者亦三百余万,岁入不能充岁出之半。
由是度支为一切之法,其箕敛财贿、题增派、括赃赎、算税契、折民壮、提编、均徭、推广事例兴焉。
其初亦赖以济匮,久之诸所灌输益少。
又四方多事,有司往往为其地奏留或请免:浙、直以备倭,川、贵以采木,山、陕、宣、大以兵荒。
不惟停格军兴所征发,即岁额二百万,且亏其三之一。
而内廷之赏给,斋殿之经营,宫中夜半出片纸,吏虽急,无敢延顷刻者。
三十七年,大同右卫告警,赋入太仓者仅七万,帑储大较不及十万。
户部尚书方钝等忧惧不知所出,乃乘间具陈帑藏空虚状,因条上便宜七事以请。
既,又令群臣各条理财之策,议行者凡二十九事,益琐屑,非国体。
而累年以前积逋无不追征,南方本色逋赋亦皆追征折色矣。
是时,东南被倭,南畿、浙、闽多额外提编,江南至四十万。
提编者,加派之名也。
其法,以银力差排编十甲,如一甲不足,则提下甲补之,故谓之提编。
及倭患平,应天巡抚周如斗乞减加派,给事中何煃亦具陈南畿困敝,言:"军门养兵,工部料价,操江募兵,兵备道壮丁,府州县乡兵,率为民累,甚者指一科十,请禁革之。"
命如煃议,而提编之额不能减。
隆、万之世,增额既如故,又多无艺之征,逋粮愈多,规避亦益巧。
已解而愆限或至十余年,未征而报收,一县有至十万者。
逋欠之多,县各数十万。
赖行一条鞭法,无他科扰,民力不大绌。
一条鞭法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於官。
一岁之役,官为佥募。
力差,则计其工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
凡额办、派办、京库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於官,故谓之一条鞭。
立法颇为简便。
嘉靖间,数行数止,至万历九年乃尽行之。
其后接踵三大征,颇有加派,事毕旋已。
至四十六年,骤增辽饷三百万。
时内帑充积,帝靳不肯发。
户部尚书李汝华乃援征倭、播例,亩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赋增二百万有奇。
明年复加三厘五毫。
明年,以兵工二部请,复加二厘。
通前后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遂为岁额。
所不加者,畿内八府及贵州而已。
天启元年,给事中甄淑言:"辽饷加派,易致不均。 盖天下户口有户口之银,人丁有人丁之银,田土有田土之银,有司征收,总曰银额。 按银加派,则其数不漏。 东西南北之民,甘苦不同,布帛粟米力役之法,征纳不同。 惟守令自知其甘苦,而通融其征纳。 今因人土之宜,则无偏枯之累。 其法,以银额为主,而通人情,酌土俗,颁示直省。 每岁存留、起解各项银两之数,以所加饷额,按银数分派,总提折扣,裒多益寡,期不失饷额而止。 如此,则愚民易知,可杜奸胥意为增减之弊。 且小民所最苦者,无田之粮,无米之丁,田鬻富室,产去粮存,而犹输丁赋。 宜取额丁、额米,两衡而定其数,米若干即带丁若干。 买田者,收米便收丁,则县册不失丁额,贫民不致赔累,而有司亦免逋赋之患。"
下部覆议,从之。
崇祯三年,军兴,兵部尚书梁廷栋请增田赋。
户部尚书毕自严不能止,乃於九厘外亩复征三厘。
惟顺天、永平以新被兵无所加,余六府亩征六厘,得他省之半,共增赋百六十五万四千有奇。
后五年,总督卢象升请加宦户田赋十之一,民粮十两以上同之。
既而概征每两一钱,名曰助饷。
越二年,复行均输法,因粮输饷,亩计米六合,石折银八钱,又亩加征一分四厘九丝。
越二年,杨嗣昌督师,亩加练饷银一分。
兵部郎张若麒请收兵残遗产为官庄,分上、中、下,亩纳租八斗至二三斗有差。
御史卫周胤言:"嗣昌流毒天下,剿练之饷多至七百万,民怨何极。"
御史郝晋亦言:"万历末年,合九边饷止二百八十万。 今加派辽饷至九百万。 剿饷三百三十万,业已停罢,旋加练饷七百三十余万。 自古有一年而括二千万以输京师,又括京师二千万以输边者乎?"疏语虽切直,而时事危急,不能从也。
役法定於洪武元年。
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他田足之,名曰均工夫。
寻编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
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
田多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
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
迨造黄册成,以一百十户为一里,里分十甲曰里甲。
以上、中、下户为三等,五岁均役,十岁一更造。
一岁中诸岁杂目应役者,编第均之,银、力从所便,曰均徭。
他杂役。
凡祗应、禁子、弓兵,悉佥市民,毋役粮户。
额外科一钱、役一夫者,罪流徙。
后法稍驰,编徭役里甲者,以户为断,放大户而勾单小。
於是议者言,均徭之法,按册籍丁粮,以资产为宗,核人户上下,以蓄藏得实也。
稽册籍,则富商大贾免役,而土著困;核人户,则官吏里胥轻重其手,而小民益穷蹙。
二者交病。
然专论丁粮,庶几古人租庸调之意。
乃令以旧编力差、银差之数当丁粮之数,难易轻重酌其中。
役以应差,里甲除当复者,论丁粮多少编次先后,曰鼠尾册,按而征之。
市民商贾家殷足而无田产者,听自占,以佐银差。
正统初,佥事夏时创行於江西,他省仿行之,役以稍平。
其后诸上供者,官为支解,而官府公私所须,复给所输银於坊里长,责其营办。
给不能一二,供者或什伯,甚至无所给,惟计值年里甲祗应夫马饮食,而里甲病矣。
凡均徭,解户上供为京徭,主纳为中官留难,不易中纳,往复改贸,率至倾产。
其他役苛索之弊,不可毛举。
明初,令天下贡土所有,有常额,珍奇玩好不与。
即须用,编之里甲,出银以市。
顾其目冗碎,奸黠者缘为利孔。
又大工营缮,祠官祝厘,资用繁溢。
迨至中叶,倭寇交讧,仍岁河决,国用耗殚。
於是里甲、均徭,浮於岁额矣。
凡役民,自里甲正办外,如粮长、解户、马船头、馆夫、祗候、弓兵、皁隶、门禁、厨斗为常役。
后又有斫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接递、站铺、插浅夫之类,因事编佥,岁有增益。
嘉、隆后,行一条鞭法,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
於是均徭、里甲与两税为一,小民得无扰,而事亦易集。
然粮长、里长,名罢实存,诸役卒至,复佥农氓。
条鞭法行十余年,规制顿紊,不能尽遵也。
天启时,御史李应升疏陈十害,其三条切言马夫、河役、粮甲、修办、白役扰民之弊。
崇祯三年,河南巡抚范景文言:"民所患苦,莫如差役。 钱粮有收户、解户、驿递有马户,供应有行户,皆佥有力之家充之,名曰大户。 究之,所佥非富民,中人之产辄为之倾。 自变为条鞭法,以境内之役均於境内之粮,宜少苏矣,乃民间仍岁奔走,罄资津贴,是条鞭行而大户未尝革也。"
时给事中刘懋复奏裁驿夫,征调往来,仍责编户。
驿夫无所得食,至相率从流贼为乱云。
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
军户死若逃者,於原籍勾补。
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轮班。
住坐之匠,月上工十日。
不赴班者,输罚班银月六钱,故谓之输班。
监局中官,多占匠役,又括充幼匠,动以千计,死若逃者,勾补如军。
灶户有上、中、下三等。
每一正丁,贴以余丁。
上、中户丁力多,或贴二三丁,下户概予优免。
他如陵户、园户、海户、庙户、幡夫、库役,琐末不可胜计。
明初,工役之繁,自营建两京宗庙、宫殿、阙门、王邸,采木、陶甓,工匠造作,以万万计。
所在筑城、浚陂,百役具举。
迄於洪、宣,郊坛、仓庾犹未迄工。
正统、天顺之际,三殿、两宫、南内、离宫,次第兴建。
弘治时,大学士刘吉言:"近年工役,俱摘发京营军士,内外军官禁不得估工用大小多寡。 本用五千人,奏请至一二万,无所稽核。"
礼部尚书倪岳言:"诸役费动以数十万计,水旱相仍,乞少停止。"
南京礼部尚书童轩复陈工役之苦。
吏部尚书林瀚亦言:"两畿频年凶灾,困於百役,穷愁怨叹。 山、陕供亿军兴,云南、广东西征发剿叛。 山东、河南、湖广、四川、江西兴造王邸,财力不赡。 浙江、福建办物料,视旧日增多。 库藏空匮,不可不虑。"
帝皆纳其言,然不能尽从也。
武宗时,干清宫役尤大。
以太素殿初制朴俭,改作雕峻,用银至二千万余两,役工匠三千余人,岁支工食米万三千余石。
又修凝翠、昭和、崇智、光霁诸殿,御马临、钟鼓司、南城豹房新房、火药库皆鼎新之。
权幸阉宦庄园祠墓香火寺观,工部复窃官银以媚焉。
给事中张原言:"工匠养父母妻子,尺籍之兵御外侮,京营之军卫王室,今奈何令民无所赖,兵不丽伍,利归私门,怨丛公室乎?"疏入,谪贵州新添驿丞。
世宗营建最繁,十五年以前,名为汰省,而经费已六七百万。
其后增十数倍,斋宫、秘殿并时而兴。
工场二三十处,役匠数万人,军称之,岁费二三百万。
其时宗庙、万寿宫灾,帝不之省,营缮益急。
经费不敷,乃令臣民献助;献助不已,复行开纳。
劳民耗财,视武宗过之。
万历以后,营建织造,溢经制数倍,加以征调、开采,民不得少休。
迨阉人乱政,建第营坟,僭越亡等,功德私祠遍天下。
盖二百余年,民力殚残久矣。
其以职役优免者,少者一二丁,多者至十六丁。
万历时,免田有至二三千者。
至若赋税蠲免,有恩蠲,有灾蠲。
太祖之训,凡四方水旱辄免税,丰岁无灾伤,亦择地瘠民贫者优免之。
凡岁灾,尽蠲二税,且贷以米,甚者赐米布若钞。
又设预备仓,令老人运钞易米以储粟。
荆、蕲水灾,命户部主事赵干往振,迁延半载,怒而诛之。
青州旱蝗,有司不以闻,逮治其官吏。
旱伤州县,有司不奏,许耆民申诉,处以极刑。
孝感饥,其令请以预备仓振贷,帝命行人驰驿往,且谕户部:自今凡岁饥,先发仓庾以贷,然后闻,著为令。”
在位三十余年,赐予布钞数百万,米百余万,所蠲租税无数。
成祖闻河南饥,有司匿不以闻,逮沼之。
因命都御史陈瑛榜谕天下,有司水旱灾伤不以闻者,罪不宥。
又敕朝廷岁遣巡视官,目击民艰不言者,悉逮下狱。
仁宗监国时,有以发振请者,遣人驰谕之,言:"军民困乏,待哺嗷嗷,尚从容启请待报,不能效汉汲黯耶?"宣宗时,户部请核饥民。
帝曰:"民饥无食,济之当如拯溺救焚,奚待勘。"
盖二祖、仁、宣时,仁政亟行。
预备仓之外,又时时截起运,赐内帑。
被灾处无储粟者,发旁县米振之。
蝗蝻始生,必遣人捕枌。
鬻子女者,官为收赎。
且令富人蠲佃户租。
大户贷贫民粟,免其杂役为息,丰年偿之。
皇庄、湖泊皆驰禁,听民采取。
饥民还籍,给以口粮。
京、通仓米,平价出粜。
兼预给俸粮以杀米价,建官舍以处流民,给粮以收弃婴,养济院穷民各注籍,无籍者收养蜡烛、幡竿二寺。
其恤民如此。
世宗、神宗於民事略矣,而灾荒疏至,必赐蠲振,不敢违祖制也。
振米之法,明初,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
永乐以后,减其数。
纳米振济赎罪者,景帝时,杂犯死罪六十石,流徒减三之一,余递减有差。
捐纳事例,自宪宗始。
生员纳米百石以上,人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
武宗时,富民纳粟振济,千石以上者表其门,九百石至二三百石者,授散官,得至从六品。
世宗令义民出谷二十石者,给冠带,多者授官正七品,至五百石者,有司为立坊。
振粥之法,自世宗始。
报灾之法,洪武时不拘时限。
弘治中,始限夏灾不得过五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
万历时,又分近地五月、七月,边地七月、九月。
洪武时,勘灾既实,尽与蠲免。
弘治中,始定全灾免七分,自九分灾以下递减。
又止免存留,不及起运,后遂为永制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