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溪笔谈 卷十一 官政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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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溪笔谈》 卷十一 官政一 沈括

世称陈恕为三司使,改茶法,歳计几增十倍。

余为三司使时,考其籍,盖自景德中北戎入寇之后,河北籴便之法荡尽,此后茶利十丧其九。

恕在任,值北虏讲解,商人顿復,歳课遂增,虽云十倍之多,考之尚未盈旧额。

至今称道,盖不虞之誉也。

世传算茶有三说最便。

三说者,皆谓见钱为一说,犀牙、香药为一说,茶为一说,深不然也。

此乃三分法,其谓缘边入纳粮草,其价折为三分,一分支见钱,一分折犀象杂货,一分折茶尔,后又有并折盐为四分法,更改不一,皆非三说也。

余在三司,求得三说旧案。

三说者,乃是三事:博籴为一说,便籴为一说,直便为一说。

其谓之"博籴"者,极边糖草,歳入必欲足常额,每歳自三司抛数下库务,先封椿见钱、紧便钱、紧茶钞。

"紧便钱"谓水路商旅所便处,"紧茶钞"谓上三山场榷务。

然后召人入中。

"便籴"者,次边粮草,商人先入中粮草,乃诣京师算请慢便钱、慢茶钞及杂货。

"慢便钱"谓道路货易非便处,"慢茶钞"谓下三山场榷务。

"直便"者,商人取便,于缘边入纳见钱,于京师请领。

三说,先博籴,数足,然后听便籴及直便。

以此商人竞趋争先赴极边博籴,故边粟常先足,不为诸郡分裂,粮草之价,不能翔踊,诸路税课,亦皆盈衍,此良法也。

余在三司,方欲讲求,会左迁,不果建议。

延州故丰林县城,赫连勃勃所筑,至今谓之赫连城。

紧密如石,劚之皆火出。

其城不甚厚,但马面极长且密。

予亲使人步之,马面皆长四丈,相去六七丈,以其马面密,则城不须太厚,人力亦难兼也。

余曾亲见攻城,若马面长则可反射城下攻者,兼密则矢石相及,敌人至城下,则四面矢石临之。

须使敌人不能到城下,乃为良法。

今边城虽厚,而马面极短且疏,若敌人可到城下,则城虽厚。

终为危道。

其间更多其角,谓之团敌,此尤无益。

全藉倚楼角以发矢石,以覆护城脚。

但使敌人备处多,则自不可存立。

赫连之城,深可为法也。

刘晏掌南计,数百里外物价高下,即日知之。

人有得晏一事,余在三司时,尝行之于东南,每歳发运司和籴米于郡县,未知价之高下,须先具价申禀,然后视其贵贱,贵则寡取,贱则取盈。

尽得郡县之价,方能契数行下,比至则粟价已增,所以常得贵。

各得其宜,已无极售。

晏法则令多粟通途郡县,以数十歳籴价与所籴粟数高下,各类五等,具籍于主者。

今属发运司。

粟价才定,更不申禀,即时廪收,但第一价则籴五数,第五价即籴第一数,第二价则籴第四数,第四价即籴第二数,乃即驰递报发运司。

如此,粟贱之地,自籴尽极数:其余节级,各得其宜,已无极售。

发运司仍会诸郡所籴之数计之,若过于多,则损贵与远者;尚少,则增贱与近者。

自此粟价未尝失时;各当本处丰俭,即日知价。

信皆有术。

旧校书官多不恤职事,但取旧书,以墨漫一字,復注旧字于其侧,以为日课。

自置编校局,只得以朱围之,仍于卷末书校官姓名。

五代方镇割据,多于旧赋之外,重取于民。

国初悉皆蠲正,税额一定。

其间有或重轻未均处,随事均之。

福、歙州税额太重,福州则令以钱二贯五百折纳绢一疋,歙州输官之绢止重数两。

太原府输赋全除,乃以减价籴粜补之。

后人往往疑福、歙折绢太贵,太原折米太贱,盖不见当时均赋之意也。

夏秋沿纳之物,如盐麴钱之类,名件烦碎。

庆历中,有司建议并合,归一名以省帐钞。

程文简为三司使,独以谓仍旧为便,若没其旧名,异日不知。

或再敷盐麴,则致重復。

此亦善虑事也。

近歳邢、寿两郡,各断一狱,用法皆误,为刑曹所驳。

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昆弟数口,州司以不道,缘坐妻子。

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其谋杀。 不当復坐其妻。"

邢州有盗杀一家,其夫妇即时死,唯一子明日乃死。

其家财产户绝法给出嫁亲女。

刑曹驳曰:"其家父母死时,其子尚生,财产乃子物;出嫁亲女,乃出嫁姐妹,不合有分。"

此二事略同,一失于生者,一失于死者。

深州旧治靖安,其地碱滷。

不可艺植,井泉悉是恶滷。

景德中,议迁州。

时傅潜家在李晏,乃秦请迁州于李晏,今深州是也。

土之不毛,无以异于旧州,盐碱殆与土半,城郭朝补暮坏;至于薪刍,亦资于他邑。

唯胡卢水粗给居民,然原自外来,亦非边城之利。

旧州之北,有安平、饶阳两邑,田野饶沃,人物繁庶,正当徐村之口,与祁州、永宁犬牙相望。

不移州于此,而恤其私利,亟城李晏者,潜之罪也。

律云:"免官者,三载之后,降先品二等叙。 免所居官及官当者,期年之后,降先品一等叙。"

"降先品"者,谓免官二官皆免,则从未降之品降二等叙之。

"免所居官及官当,"止一官,故降未降之品一等叙之。

今叙官乃从见存之官更降一等者,误晓律意也。

律累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

此止法者,不徒为之,盖有所碍,不得不止。

据律,"更犯有历任官者,仍累降之;所降虽多,各不得过四等。"

注:"各,谓二官各降,不在通计之限。"

二官,谓职事官、散官、卫官为一官;勋官为一官。

二官各四等,不得通计,乃是共降八等而止。

余考其义,盖除名叙法:正四品于正七品下叙,从四品于正八品上叙,即是降先品九等。

免官、官当若降五等,则反重于除名,此不得不止也。

此律今虽不用,然用法者须知立法之意,则于新格无所抵梧。

余检正刑房公事日,曾遍询老法官,无一人晓此意者。

边城守具中有战棚,以长木抗于女墙之上,大体类敌楼,可以离合,设之顷刻可就,以备仓卒城楼摧坏或无楼处受攻,则急张战棚以监之。

梁侯景攻台城,为高楼以临城,城上亦为楼以拒之,使壮士交槊,斗于楼上,亦近此类。

预备敌人,非仓卒可致。

近歳边臣有议,以谓既有敌楼,则战棚悉可废省,恐讲之未熟也。

鞠真卿守润州,民有斗殴者,本罪之外,别令先殴者出钱以与后应者。

小人靳财,兼不愤输钱于敌人,终日纷争,相视无敢先下手者。

曹州人赵谏尝为小官,以罪废,唯以录人阴事控制闾里,无敢迕其意者。

人畏之甚于寇盗,官司亦为其羁绁,俯仰取容而已。

兵部员外郎谢涛知曹州,尽得其凶迹,逮系有司,具前后巨蟪状秦列,章下御史府按治。

奸赃狼籍,遂论弃市,曹人皆相贺。

因此有"告不干已事法"著于敕律。

驿传旧有三等,日步递、马递、急脚递。

急脚递最遽,日行四百里,唯军兴则用之,熙宁中,又有金字牌急脚递,如古之羽檄也。

以木牌朱漆黄金字,光明眩目,过如飞电,望之者无不避路,日行五百余时。

有军前机速处分,则自御前发下,三省、枢密院莫得与也。

皇祐二年,吴中大饥,殍殣枕路,是时范文正领浙西,发粟及募民存饷,为术甚备,吴人喜竞渡,好为佛事。

希文乃纵民竞渡,太守日出宴于湖上,自春至夏,居民空巷出游。

又召诸佛寺主首,谕之曰:"饥歳工价至贱,可以大兴土木之役。"

于是诸寺工作鼎兴。

又新敖仓吏舍,日役千夫。

监司奏劾杭州不恤荒政,嬉游不节,及公私兴造,伤耗民力,文正乃自条叙所以宴游及兴造,皆欲以发有余之财,以惠贫者。

贸易饮食、工技服力之人,仰食于公私者,日无虑数万人。

荒政之施,莫此为大。

是歳,两浙唯杭州晏然,民不流徙,皆文正之惠也。

歳饥发司农之粟,募民兴利,近歳遂著为令。

既已恤饥,因之以成就民利,此先王之美泽也。

凡师行,因粮于敌,最为急务。

运粮不但多费。

而势难行远。

余尝计之,人负米六斗,卒自携五日干粮,人饷一卒,一去可十八日:米六斗,人食日二升。

二人食之,十八日尽。

若计復回,只可进九日。

二人饷一卒,一去可二十六日;米一石二斗,三人食,日六升,八日,则一夫所负已尽,给六日粮遣回。

后十八日,二人食,日四升并粮。

若计復回,止可进十三日。

前八日,日食六升。

后五日并回程,日食四升并粮。

三人饷一卒,一去可三十一日;米一石八斗,前六日半,四人食,日八升。

减一夫,给四日粮。

十七日,三人食,日六升。

又减一夫,给九日粮。

后十八日,二人食,日四升并粮。

计復回,止可进十六日。

前六日半,日食八升。

中七日,日食六升,后十一日并回程,日食四升并粮。

三人饷一卒,极矣,若兴师十万。

辎重三之一,止得驻战之卒七万人,已用三十万人运粮,此外难復加矣。

放回运人,须有援卒。

缘运行死亡疾病,人数稍减,且以所减之食,准援卒所费。

运粮之法,人负六斗,此以总数率之也。

其间队长不负,樵汲减半,所余皆均在众夫。

更有死亡疾病者,所负之米,又以均之。

则人所负,常不啻六斗矣。

故军中不容冗食,一夫冗食,二三人饷之。

尚或不足。

若以畜乘运之,则驼负三石,马骡一石五斗,驴一石。

比之人远,虽负多而费寡,然刍牧不时,畜多瘦死。

一畜死,则并所负弃之。

较之人负,利害相半。

忠、万间夷人,祥符中尝寇掠,边臣苟务怀来,使人招其酋长,禄之以券粟。

自后有效而为之者,不得已,又以券招之。

其间纷争者,至有自陈:"若某人,才杀掠若干人,遂得一券;我凡杀兵民数倍之多,岂得亦以一券见绐?"互相计校,为寇甚者,则受多券。

熙宁中会之,前后凡给四百余券,子孙相承,世世不绝。

因其为盗,悉诛鉏之,罢其旧券,一切不与。

自是夷人畏威,不復犯塞。

庆历中,河决北都商胡,久之未塞,三司度支副使郭申锡亲住董作。

凡塞河决垂合,中间一埽,谓之"合龙门",功全在此。

是时屡塞不合。

时合楷门埽长六十步。

有水工高超者献议,以谓埽身太长,人力不能压,埽不至水底,矿河流不断,而绳缆多绝。

今当以六十步为三节,每节埽长二十步,中间以索连属之,先下第一节,待其至底空压第二、第三。

旧工争之,以为不可,云:"二十步埽,不能断漏。 徒用三节,所费当倍,而决不塞。"

超谓之曰:"第一埽水信未断,然势必杀半。 压第二埽,止用半力,水纵未断,不过小漏耳。 第三节乃平地施工,足以尽人力。 处置三节既定,即上两节自为浊泥所淤,不烦人功。"

申锡主前议,不听超说。

是时贾魏分帅北门,独以超之言为然,阴遣数千人于下流收漉流埽。

既定而埽果流,而河决愈甚,申锡坐谪。

卒用超计,商胡方定。

盐之品至多,前史所载,夷狄间自有十余种;中国所出,亦不减数十种。

今公私能行者四种:一者"末盐,"海盐也,河北、京、东、淮南、两浙、江南东西、荆湖南北、福建、广南东西十一路食之。

其次"颗盐",解州盐泽及晋、绛、潞、泽所出,京几、南京、京西、陕西、河东、褒、剑等处食之。

又次"井盐",凿井取之,盖、梓、利、夔四路食之。

又次"崖盐",生于土崖之间,阶、成、凤等州食之。

唯陕西路颗盐有定课,歳为钱二百三十万缗;自余盈虚不常,大约歳入二千余万缗。

唯末盐歳自抄三百万,供河北边籴;其他皆给本处经费而已。

缘边籴买仰给于度支者,河北则海、末盐,河东、陕西则颗盐及蜀茶为多。

运盐之法,凡行百里,陆运斤四钱,船运斤一钱,以此为率。

太常博士李处厚知庐州慎县,尝有殴人死者,处厚往验伤,以糟灰汤之类薄之,者无伤迹,有一老父求见曰:"邑之老书史也。 知验伤不见其迹,此易辨也。 以新赤油繖日中覆之,以水沃其尸,其迹必见。"

处厚如其言,伤迹宛然。

自此江,淮之间官司往往用此法。

钱塘江,钱氏时为石堤,堤外又植大木十余行,谓之"滉柱"。

宝元、康定间,人有献议取滉柱,可得良材数十万。

杭帅以为然。

既而旧木出水,皆朽败不可用。

而滉柱一空,石堤为洪涛所激,歳歳摧决。

盖昔人埋柱以折其怒势,不与水争力,故江涛不能为患。

杜伟长为转运使,人有献说,自浙江税场以东,移退数里为月堤,以避怒水。

众水工皆以为便,独一老水工以为不然,密谕其党日:"移堤则歳无水患,若曹何所衣食?"众人乐其利,乃从而和之。

伟长不悟其计,费以钜万,而江堤之害,仍歳有之。

近年乃讲月堤之利,涛害稍稀。

然犹不若滉柱之利,然所费至多,不復可为。

陕西颗盐,旧法官自搬运,置务拘卖。

兵部员外郎范祥始为钞法,令商人就边郡入钱四贯八百售一钞,至解池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省数十郡搬运之劳。

异日辇车牛驴以盐役死者,歳以万计,冒禁抵罪者,不可胜数;至此悉免。

行之既久,盐价时有低昂,又于京师置都盐院,陕西转运司自遣官主之。

京师食盐,斤不足三十五钱,则敛而不发,以长盐价;过四十,则大发库盐,以压商利。

使盐价有常,而钞法有定数。

行之数十年,至今以为利也。

河北盐法,太祖皇帝尝降墨敕,听民间贾贩,唯收税钱,不许官榷。

其后有司屡请闭固,仁宗皇帝又有批诏云:"朕终不使河北百姓常食贵盐。"

献议者悉罢遗之。

河北父老,皆掌中掬灰,藉火焚香,望阙欢呼称谢。

熙宁中,復有献谋者。

余时在三司,求访两朝墨敕不获,然人人能诵其言,议亦竟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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