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条公案 武主政断为父杀继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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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条公案》 武主政断为父杀继母 陈玉秀

广平县方有文,初娶结发妻室龚氏,生男如锦、如绣。

中年不幸,龚氏死亡,幼子如绣相继而死。

长子如锦,年方十九,读书守制,尚未纳媳。

家下中馈,无人主持。

事不得已,复娶欧阳氏娇女名曰玄娘者为继室。

玄娘性子甚是凶悍妒忌,屡屡抗夫虐子,且时时搬运家财养赡自己兄弟。

有文得知,每以良言反覆晓谕,曰:"汝之兄弟虽可爱息,但自家夫妇子母衣食更切,安可常常以家财资益大舅?且彼亦颇颇过活有余,何须如此过念?"玄娘始终偏私执拗,比前馈送更加殷勤,不顾家中有无,一一顾念兄弟为事,曾无忌惮。

有文见知,不胜忿争,夫妇遂相殴打。

玄娘一时发起凶性,手持利刀,一把将有文登时杀死于地。

如锦痛父被杀,奋不顾身,遂夺玄娘手中利刀,亦将玄娘一刀砍死。

顷刻之间,妻杀夫子杀母,邻里莫不骇异。

次日传闻于玄娘母家,其兄大显即往方家来看,果见有文与玄娘杀倒于地。

族长已令如锦置棺收起父母尸骸。

大显极骂如锦一场,遂写状入县,告曰:

告状人欧阳大显,告为杀母大逆事。

王法霜严,罪重不孝;母恩地厚,理无擅诛。

痛妹玄娘,媒嫁方有文为继妻。

剧恶逆男方如锦,欺父凌母,揪打无时。

冤屈莫诉,妹若挥刀自刎。

如锦仑慌夺刀,误伤父命。

益逞凶残,手揪妹髻,一刀砍死。

王明见证。

人伦本变,远近寒心。

切思逼母刎颈,误父非命,罪已不赦。

况亲刃母,坏伦变法,天地倾颓。

恳台法究不孝大逆,庶两死暝目,九泉荷恩。

激切上告。

广平县尹苏公一见大显告词,勃然不悦,曰:"我为广平县尹而百姓有此恶逆,乃天地极大变异,四邻闻之,何以为人父母!"遂即准理,急急发牌拘拿如锦来问。

如锦亦赴县,具词诉曰:

诉状人方如锦,诉为死报父仇事。

腹心受刺,安忍束手乎?痛父惨仇,岂知顾生!父娶继毋,狼心虎性,灭法欺天,手持利刀,砍父头死。

锦观大变,一时感激,顷忘身命,夺刀杀仇,不觉是母。

为父报冤,身陷逆名。

乞天垂念,悯愚逭死。

上诉。

苏公亦准诉词,即提原被干证,忙忙鞫问。

大显曰:"如锦血气方刚,心性极恶。 胁制其父,殴打其母。 我妹计无所出,不胜忿怨,乃持刀自刎。 如锦夺刀,先误伤父后明杀母,反捏痛父杀母,奋怒报仇。 继妹果杀夫,有官司可告,自有律法可问,如锦安得擅杀继母?逆天极恶,王法不容。"

如锦辩曰:"小人事奉继母胜如嫡母,邻里皆知,何敢殴母,何曾逼母自刎?前日夺刀杀母,亦非无故,只因父母斗口,母性凶悍,暴恶无比,持刀砍死我父,举家伯叔兄弟大小所共见。 彼时小人见父横死于母之卑鄙,胸膛烦热,忿恨万千,委的不合将继母杀死,乃事激气生,心难正遏,今虽追悔无及。 当日只为父仇,外忘王法,内忘身命。 今日倘有可生之路,乞爷超拨蚁命;如罪不可赦,则死亦无恨矣。"

苏公再三审问干证,王明、方秀等二人皆说:"玄娘先杀丈夫,故如锦夺刀杀母。 平日并无殴母之事,当时亦无逼母之情,只是顷刻发愤发怒,故只痛父,不觉其杀继母耳。"

苏公断曰:夫为妇主,室中何可操戈;母为子天,膝下岂容持刃?今玄娘妒过吕雉,凶甚则天,牝鸡司晨,一鸣家索;河东狮吼,到处人惊。

两口横冲,敌国起于中阃;夫头堕地,凶人出于内庭。

罪莫逃乎天诛,刑宜待于司寇。

如锦乃逞匹夫之微忿,蹈杀母之大愆。

父仇虽不共天,报怨难加母氏。

杀人固当凶忿,权有在于士师,若曰姑急孝恩,是有父天而无母地。

倘云能奋义气,将伸孝子而屈,法司据律依问,凌迟减等,姑从斩决。

苏公当日拟定如锦斩罪,大显叩首称谢:"妹冤得伸。"

如锦悄然,不能再辩。

及申详两院,皆依拟缴下秋季奏上重避。

刑部主政武承文细察此卷,心中有疑,反覆展玩,忽然想到,乃翻驳案文出活如锦死罪,武主政判曰:看得夫妇大义,信等干坤;母子天伦,实昭今古。

乃继母犹母,明不及母,缘父之故,遂比于母。

今玄娘虽为如锦之继母,而手刃如锦之亲父,下手之时,母恩绝矣。

在律父祖被人殴而子孙助斗者无罪,纵有所伤,亦从减等。

况木兰、缇萦区区女子,且赴亲难;赵氏、张仅仅孤子,能报父仇;破楚鞭尸,世羡伍奢有子;灭梁亟首,人称国昌有孙。

如锦义气激昂,孝诚奋发,诛悍牝之凶死而无悔,斩恶枭之毒罪有弗知。

以亲冒刑,孝子固宜如是;为父剪恶,烈士信以为然。

在玄娘有可戳之辜,死胡足惜;特如锦无杀人之柄,杖之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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