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条公案 卷七 拐带总类 王减刑断拐带人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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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条公案》 卷七 拐带总类 王减刑断拐带人妾 陈玉秀

广东有一客人姓游名子华,本贯浙人,自祖父以来往广东发卖机布,则本巨万,即于本处讨娶一妾王氏。

子华索性酗酒凶暴,妾少有一毫不中其意,遂即毒打,屡苦不胜。

一日又遭毒打,王氏苦楚不胜,俟夜静华睡之时,走出投井而死。

次日,子华不知其妾投井身死,乃出招贴,遍处粘之,其贴曰:某月某日夜走出一妇,姓王氏,年方二十一岁,面色粉白,身穿青衫,下穿蓝裙,小脚红鞋。

不知去向,倘有收得者,愿出谢银十两,报信者谢银五两,决不食言。

贴过数月,并无消息。

子华讨取货银已毕,即收拾回浙矣。

适有本府一人名林福者开一酒肉店,攒得数块银两,娶一妻方氏名春莲。

岂知此妇情性淫滥,尝与人偷奸。

福之父母审知其故;详以语福。

福怀怒气,逐日打骂,凌辱不堪。

春莲乃伪怨其己之父母曰:"当初生我丑陋,何不将我淹死?今嫁此等狠心丈夫,贪花好色,嫌我貌丑,昼夜恼恨。 轻则辱骂,重则鞭苔,料我不久终是死的。"

父母乃劝其女曰:"既已嫁他,只可低头受忍,过得日子也罢,不可与之争闹。"

其父母虽以好言抚慰,其女实恨林福为薄幸之徒矣。

忽一日,春莲早起开门,忽有棍徒许达汲水经过其门,看见春莲一人悄无人在,乃挑之曰:"春莲,你今日起来这般早,你丈夫尚未起来,可到我家吃一杯早汤。"

春莲曰:"你家有人乎?"许达曰:"并无一人,只我单身独处。"

春莲性本淫滥,闻说家中无人,又思丈夫每日吵闹,遂跟许达同入门去。

许达不胜欢喜,便开厨门,取果品与春莲吃了,又将银簪二根送与春莲。

遂掩上房门,即抱春莲上床交媾,两情绸缪,云雨事讫。

众家俱起,不得回去,许达遂匿于家中,将门锁上,达出街上做生意去了。

直至黑晚回家,与春莲取乐。

及林福起来,见妻子早起开门不见进来,亦意以此妇屡遭打骂,必逃走矣。

乃遍处寻访无踪,亦写寻人招贴,贴于各处。

乃报岳父、岳母方礼知之。

礼大怒曰:"我女素来失爱,常在我面前说你屡屡打骂,痛恨失所。 每欲自尽,我夫妇每每劝慰,故未即死。 今日必遭你打死,你把尸首埋绝,故诈言他逃走来哄我耳。 必告之于官,为女伸冤,方消此恨。"

即具状词,告于本县汤公台下。

其词曰:

告状人方礼,系本县民,告为杀命匿尸事。

身女方春莲,凭媒嫁与林福为妻。

岂料福性贪淫,嫌女貌陋,更恨奁薄,诬捏污秽,日加打骂,凌辱不堪。

今因某月某日仍触恶性,登时打死。

惧罪难逭,将尸埋灭,捏称逃走。

痛思人烟辏密,满路岂无人见?女步艰涉,数日岂无信音?明系杀匿。

恳天鞫究,追死验伤,正法填命。

哀哀上告。

汤公准其状词,即发牌拘拿林福。

林福急急具诉词赴县诉曰:诉状人林福,系本县民,诉为纵淫诬害事。

身娶土恶方礼女春莲为妻。

在家贪淫,恣恶不改。

恨福贫难,屡求别嫁。

即今某月某日早起烧爨,开门逃走,概地遍知。

今捏杀命匿尸,大冤大屈,情由诬害。

切思娶妻图后,嫁且不忍,即有误犯,安敢杀死?又诬沉匿尸骸,家如悬磬,何地可藏?恳乞天台,电烛诬罔,命岳同身缉捕拘获,免受坑陷。

望光上诉。

本县亦准其词,不在话下。

且说许达闻得方礼、林福两家告状,对春莲曰:"留你在此数日,不想你父母告状,问夫家取人。 在此不便,尚或寻出,如何是了?不若与你同走他乡,又作道理。"

春莲闻言应曰:"事不可迟,即宜速行。"

遂收拾行李,黑夜逃走。

直至云南省城住脚,盘费已尽。

许达曰:"今日到此,举目无亲,食用欠缺,此事将如之何?"春莲本是淫女,乃曰:"你不须以衣食为虑,我若舍身尽你足用。"

许达亦不得已,乃从之。

春莲乃妆饰为娼,趁钱度日,改名唤做素娥。

一时风流子弟闻得新来一妓甚美,都来嫖耍,衣食果然充足。

当春莲逃走之后,有耆民呈称本坊井中有一死人尸首在内。

县尹即令仵作捞尸检验,乃广东客人游子华之妾也。

方礼认为己女,乃抱尸大哭曰:"此系吾女之尸,果被恶婿林福打死,丢匿此井中,今幸得见。"

遂禀过县尹,哀求拷问。

县尹提林福审曰:"汝将妻子打匿于井中,此事是实。"

林福辩曰:"此尸虽系女人,然衣服相貌俱与我妻不同。 我妻年长,此妇年少;我妻身长,此妇身短,安得影射以害小人也?万望爷爷详情。"

方礼向前哀告曰:"此皆林福抵饰之言,望爷爷验伤,便知打死情由。"

县尹一时严加刑罚,林福苦楚不过,只得屈服。

申院未行成狱。

及至岁冬,朝廷差遣刑部郎中王公各省恤刑,奉勒来到此府。

审问林福情由,即知其被诬,乃叹曰:"我奉太皇太后懿旨苏减冤枉,今观林福这段事情,甚有可疑,安得不为之伸理?"遂语大巡魏公曰:"方春莲既系淫妇,必不肯死。 虽遭打骂,亦只潜逃,其被人拐去亦无疑矣。"

魏大巡曰:"县尹招解甚明,似难改焉。"

王郎中乃令手下遍收各处招贴,并诸捕亡字迹。

一一查勘,内有一贴,原系广东客人游子华寻妇贴子,与死尸衣服状貌相同,一毫无异。

乃拘游子华来证,子华已去弗能拘矣。

日夜思想:"林福之冤我明知之,若不为他伸理,何以为恤刑,何以对天地神明?且辜负太后好生之意也。"

夜深之时,乃焚香告司土之神曰:"林福冤枉我明知之,特不能究出春莲逃走事情,以此胸中尚狐疑不决。 伏望神祗大彰报应,徐徐发露。 一则显我神赫赫之威灵,一则活林福无辜之冤枉,上不负太后差遣之深意,下不负吾为林福审实求生之诚念。"

告祝已毕。

次日,发遣人役竟往云南公干。

承行吏名汤,竟到云南省城投下公文,宿于公馆,候领回文。

不觉迟延数日,闻得新妓素娥风情出色,姿丽过人,亦往素娥家中嫖耍。

仔细看之,却像林福之妻春莲模样,遂以言挑问之曰:"汝系何处女子,为娼于此?"其妇曰:"我亦良家子女,被夫打骂,受苦不过。 一日清早逃出,跟人至此,衣食欠乏,不得为此以度日也。"

汤曰:"听你声音好与我同乡,看你相貌好似林福妻子,是乎?不是乎?"其妇惊得满面红赤,不敢隐瞒,只得说出前事如此如此,"乃是邻佑许达带我来也,望大人回府切勿露出此事。 小妇加倍奉承,房钱亦不敢受。"

汤佯应之曰:"你们只管在此接客,我明日还要来耍。 我回家决不露出你的机关。"

乃相别而去。

回至公馆中叹曰:"世间有此冤枉事乎?林福与我切近邻舍,今遭重狱。"

恨不得即到家中,称说此事。

次日领了回文,作速起程回家,即以春莲被许达拐在云南省城为娼告知林福。

林福即具状告于王减刑台下。

王公遂即差人同林福随汤径往云南省城拘拿春莲、许达二人还家。

王公鞫问明白,将春莲当官嫁卖,财礼悉付林福收领。

拟许达徒罪,方礼返坐诬告,林福无辜放回。

仍给官银四两,赏赐汤。

王公曰:"我叩神明徐徐报知,今果然矣。 举头三尺有神明,不益信乎!"乃判曰:

审得方氏水性漂流,风情淫荡。

常赴桑间之约,屡径仆上之行。

其夫闻知有污行检,屡亦打骂,似亦理所宜然矣,夫何顿生逃走之心?不念同食之意,清早开门遇见许达,遂匿他家,纵情淫佚。

而许达乃奔走仆夫,负贩俗子,投甘言而引尤物,贵丽色而为生涯。

将谓觉得爱卿,不愿封侯之贵;予知拐骗逃妇,安免徒流之役?方礼不咎闺门之有玷,反咎女婿之弗良。

诬以打死,诳以匿尸。

妾指他人之毙妾认为亲女之伤骸,告杀命而女犹生,告匿尸而女尚在,虚情可诳,实罪难逃。

林福领财礼而另娶,汤受旌赏而奉公。

取供存案。

当此之时,林福脱罪。

王公明见,远近百姓闻之莫不甘心悦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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