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条公案 夏太尹断谋占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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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条公案》 夏太尹断谋占田产 陈玉秀

寿光县陈益,家世豪富。

年方四十,遂谢弃尘世。

其妻田氏守节孀居,抚育孤子逊之,保持家业。

命仆秋冬收讨租谷,以完国税,以给家用。

乡佃户奸顽者甚多,屡屡不完。

乃若西溪一派田产二百余亩,道路甚远,其租最难征收,每每取租之时,不免受气。

适有刁棍丘光操心险僻,为谋狡甚。

亦有租田数亩在西溪,与陈逊之之田相连。

遂起吞谋之意,乃设计以诳寡妇田氏曰:"西溪一路,以田则瘠,以人则刁。 乐岁佃人尤且拖帐,一有些小旱,则悉皆放刁作奸,租谷不还。 年年拖负,亦不能奈得他何。 吾有租田三十余亩在彼地方,连年负租,虚纳钱粮,吃多少苦楚。 取讨则逃躲,呈官则嘱托。 千方百计,总不奈他何。 此吾父子所以常常费力,况汝家主不存,母寡子幼,如何取讨得租稞?不如以田租我,年年代收籽粒,完纳钱粮,岂不甚便!"田氏被他巧语所惑,遂以西溪一庄二百余亩租与丘光。

租谷果然收得完足。

三年之后,丘光往嘱各佃人曰:"前者陈寡妇以田租我收租准息,今以全全绝卖与我。 一众佃人各要立荷当与我,然后给表约许诸人佃。 将来租谷俱要送至我庄,明白交还,不得短少升合。"

各户佃人不知其谋,遂信其言。

此时丘光外收佃人租,内纳陈寡妇之谷,众佃人惟拱手听令,盖惟以丘光为田主而不以陈逊之为田主也。

不觉因循过了二十余年,陈寡妇已故,丘光乃作诗叹曰:

二十年前光景何,今朝到此尽消磨。

只将一阵云烟起,便得西溪安乐窝。

由是伪造契券,用茶染纸成淡黄颜色,相似远年旧纸,以为争占之本。

遂不纳陈逊之租谷。

逊之着人取讨,光曰:"我家有若数田与别人佃,岂有人力佃汝之田耶?"逊之闻得,乃亲往丘光家中取租曰:"西溪一庄二百四十余亩,乃汝租佃。 先年一一交代租谷,今岁何为一颗一粒不曾见还?"光曰:"往时租你家田,当还租谷,故不敢少。 今汝令堂已将前田二百四十余亩一概卖与我,特田价未足,故三年收租准备息钱。 今价已足,田是我家产业,岂复纳汝之租乎?"逊之曰:"我家只把田租与你代收稞谷,何曾卖与你?"遂自往西溪去各佃户家取讨租谷。

各佃人皆云:"我们已耕丘主田二十余年矣,何复有陈田主来取租谷?"并无一人肯还。

逊之怒曰:"丘光只是租我田种,代收籽粒,我何曾卖田与他?"众佃人又曰:"我们年年还丘家租谷,升合不欠,并未见陈家人迹来征租税。"

逊之曰:"此贼霸占我田,必须告官方取得田土。"

于是写状告县,其状曰:告状人陈逊之,告为虎豪霸占事。

逊孤母寡,佃多顽欠。

虎豪丘光计租逊田二百四十余亩,代收租谷。

彼得秤头,逊获籽粒,不费取讨,佃无敢欠,经二十载全无变异。

讵豪又造深谋,稔交各佃,冒称伊业,不纳岁租。

千金之产,一旦霸占,王法何存?冤惨无地,告恳天台。

惩恶追租,断田还主。

庶儆刁风,孤弱有赖。

生死感恩,望光上告。

丘光闻得县主准了逊之状词,思曰:"逊之雏弱无力,皆由积歇宫束教唆他告状。"

遂将金银买贿干证,安排衙门书吏门皂。

乃诉一状曰:

诉状人丘光,诉为索骗诬害事。

光先年用价银三百六十七两,买到陈逊之田二百二十亩。

契书明白,中见可证。

历今二十余年,两经大册,不肯过产,岁贴粮差银一十二两五钱,厘毫无欠。

积歇宫束唆索捕价,奸谋未遂,复唆耸告,捏称霸占。

时价明买,何谓霸产?契书存照,何为刁占?乞天剪唆冤诬,民不遭告。

恳诉。

夏太尹亦准其诉词,遂呼两家对理。

陈逊之曰:"丘光做我家甲首,代我家收租,我手接他租银已今十有九年,今一旦冒称买到小人田土,平白占产,情理何堪?"丘光曰:"小人有契书执照,系逊母亲手花押,亲手受价,中见人等现存可证。 卖产二十余年,今日何得听人教唆,强来争业?"夏公一看契书纸张颜色俱黄,即知丘光所造假契,又意干证俱是丘光买贿来的,全不动问,惟呼陈逊之曰:"汝记收他十九年租谷,亦有日记薄书否?"逊之曰:"有。"

夏公曰:"既有,可拿来看。"

逊即以前后所记租簿呈上。

夏公一见簿上逐年登证租银数目明白,知逊无伪,真被丘光霸占田产,大骂光曰:"陈逊之之母未尝卖田与你,你只是代他作甲头收租谷而已。"

丘光曰:"远年卖田,旧契可证。 逊母虽亡,中人可审。"

夏公喝曰:"选过毛板,将丘光重打四十。"

骂曰:"你谋占逊之田产二百二十余亩,岂不能以数十金买干证来对理?此属不消问矣。 你说旧契可据,此契只是近日伪造,不是二十年前写的。 陈逊之簿书到是二十年前装的。"

即叫一吏取出二十年前的案卷纸色相对,其外蒙尘埃受风烟则黄,其中间尚白,恰与陈逊之簿书颜色相似。

若丘光假契,纸色表里如一,乃知是用茶染的,故知其为伪造者也。

遂取夹棍挟起丘光,光不肯认,喝令重挟,敲上一百,若不招认,再加严刑。

必欲重挟中人蔡端,端见丘伪造契书真情已被夏公察出,纵为他受刑,亦无益矣。

曾不待挟,遂招出"原日并未曾作中,特因丘光许谢银十两买我为证,望乞老爷超活。"

夏公以其未敢欺瞒,遂释放之。

而拟丘光霸占田产,杖八十,徒二年。

追业还逊之照管。

断曰:

审得丘光财利贱夫,枭獍恶棍。

既无智以笼人,复乘机以罔利。

代收寡妇亩租,欲剥良民膏肉。

催督早完,内受工值;征收加重,外克羡余。

民间号为甲头,官中呼曰揽户。

饕食百家,强威日肆;狼贪一里,恶气风生。

因寡妇之既卒,欺孤儿之无知。

利心尚未餍足,狡计复尔横生。

伪作契书,强霸产业。

久假不归,何得为仁?取非其有,实悖于义。

二百余亩膏腴,安可白占;一千余斛籽粒,岂容强吞?严加罪罚,痛警贪残。

杖以八十,徒以二年,国法自有定例;银罚一百,稻罚千挑,公论曾无闲言。

田产悉归旧主,逊之照管无疑。

予按:丘光之计甚狡,始为代收租谷,既而诈称买业。

散历日于各佃,则佃人皆认彼为主矣。

已经二十余年,假做契书,买贿中见,其笼络圈套最难折断。

惟夏公明察过人,辨假契之纸色,知霸占之真情,遂能破刁伪之胆,服奸雄之心。

加以明罚,问以重罪,业还良善,警及贪污,足称良吏。

世之断假批假约者,其以夏公详辨纸色为大法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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