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条公案 章县尹断残疾争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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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条公案》 章县尹断残疾争亲 陈玉秀

宁国府太平县吕智生二女,长曰淑姑,聘姚杰;幼曰美姑,聘何标长子何南为妻,六礼已行三年。

美姑适尔上楼,失足跌下,折断左足。

求医方得全痊,但行路略破。

标闻知,遂欲谋长女,具状告于县曰:告状人何标,系本县民,告为负义藐法事。

先年凭媒桂芳议聘奸豪吕智长女淑姑,与幼男为媳,当受过采银十两,金钗二股,邻族周知。

岂期豪恶于本月密受姚杰厚聘,将女重嫁。

切思一醮不再,人道之常。

贪财重聘,律法何在?投天电劈,以正法风。

上告。

章习孔莅任,恶此浇漓之事,遂准状牌勾。

吕智具状诉曰:

诉状人吕智,系本县民,诉为捏陷事。

身生二女,长女配姚杰,次配何标幼子,两家媒书存证。

续因次女下楼失跌,致伤左足。

奸亲托媒屡求易配,身不允从。

捏词诳告,投台详鞫分豁,以杜讼端。

上诉。

县尹准诉。

二犯媒妁互对,县主谓桂芳曰:"二家既结朱陈,各竞笔端,人具一理,尔系媒妁,宜秉公道,毋令两家触角。 何标原聘长乎?抑聘次乎?"芳曰:"原聘在次,但次女年纪稍小,似乎不均;长女相当,犹乎得宜。 且姚杰年幼,以次配之,两家均便。"

县主曰:"这厮可恶!言语犹豫,在家岂无阴阳乎?其致两家冰炭,皆汝之咎。 既日不均,当时安可说合,何待跛足之后而持此言?重责三十,以惩不忠。 何标既聘幼女,安可以跛足之故而挟换长女?汝所不欲,谁其欲哉!谅责十板,以戒刁奸。"

判曰:人生夫妇,作合自天,岂人力所能与哉!吕智幼女淑姑伤足于既聘之后,此亦天也,命也!何标合应取归,以回天意。

何乃妄生讼端,以乖风化?吕智得理,免罪免笞,亲仍旧议,毋得纷更。

何标合拟不应取供。

予观何标存心浇薄,立志不仁,已有跛媳之报,胡为不安天命,犹然横暴而混争他人之媳!幸而章公清明,故尔强者不得恣其奸,而弱者不致受其害。

惩治协宜,万民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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