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条公案 周县尹断翁奸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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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条公案》 周县尹断翁奸媳死 陈玉秀

泰原府寿阳县余国祯,为人淫荡,败俗伤伦,不顾廉耻。

长子春曦,娶妻汪氏。

才归半载,时遇暑天干旱,春曦夜往田间看水未回,汪氏在房洗浴。

国祯知之,冲门而入。

汪氏初谓夫回,及近才晓是翁,一时穿衣躲避不及。

国祯向前抱住,汪氏难以推托,遂而从焉。

自后常相往来,终常碍子,国祯乃设一计。

次年,将银五两,令子出外做些小可生意。

春曦领银而去,三月未回。

翁媳夜夜同寝。

春曦甚是获利,遂不农田,往贩棺木发卖,亦颇获利。

过三载为次子春旭娶妻黄氏。

已归两月,一晚见伯不在家,入姆房同绩。

偶遇翁与汪氏云雨,即欲走避。

国祯遂舍汪氏,而并擒黄氏。

黄氏不从,汪氏助之解衣。

黄氏不得已而从焉。

自后两媳皆有,二子不在,常同饮同睡。

提防甚是缜密,二子皆未知之。

又过数年,为幼子春明娶妻石氏。

其妇仪容俊雅,较之二姆犹胜十倍,性甚刚烈纯白,言不乱发。

才回一月,国祯谓汪氏曰:"前番二婶得你助我,我心甚喜。 今三婶再助我,明日分开之时,多分些财产与你。"

汪氏曰:"今日便是这等说,明日到手,丢我一边来,分之时忘记此言。"

国祯曰:"我心不比别人,心甚均允,三个媳妇平平就是。"

偶然黄氏入来,国祯曰:"才说未了,你二人皆有,干得停当,并无一人知之,恐今新婶觉察,知之不当稳便。 你二人莫若做脚,一起污之,以塞其口,免后面被他识破,出闻外人不雅。"

黄氏曰:"此事容易,何须挂怀。"

次日上午,春明兄弟三人皆出外去,汪氏、黄氏曰:"新婶入来同坐,你一人独坐恐会痴困,同入来讲话,精神更爽。"

石氏因二姆连呼二次,徐徐而入。

坐不多时,见翁自外而入,石氏忙起身回避。

黄氏扯住曰:"坐无妨。"

只见国祯欣欣而近,石氏失色而奔,乃被二姆紧紧扯住。

有国祯近前抱住,解带的解带,剥衣的剥衣,不由自愿。

石氏高声大喊,汪氏以手掩其口,您行云雨。

国祯兴尽而止,石氏满面羞惭,穿衣理发忿忿而出,入己房,自缢而死。

春明兄弟三人及午而回。

春明入房,见妻缢死,大哭惊骇,不知其故。

问于二嫂,皆曰:"不知。"

东邻西舍皆来视之,不明因何致死。

春明令人报于外家,岳父石富、岳母方氏、舅石康、石泰举家上门来看,乃谓春明夫妇有不合处,受气不过,自缢而死,大闹一场。

春明曰:"今日上午我并未在家。"

石富曰:"既非你不和,必与二姆讲口,以致如此。"

黄氏曰:"婶婶才归一月,我等就有何事讲口?"富曰:"汝等皆说无事,我女因何故致死?"次日具状告于县曰:

告状人石富,告为身死不明事。

有女碧玉,及笄出嫁余春明为妻。

才归一月,无故缢死。

切思婿出农田,女甘自缢,非翁逼奸,即姆斗口。

告乞爷台,法究何辜,正律断填。

生死两感。

上告。

是时周国祚青年进士,莅任明如秋月,清若寒冰。

见其状,乃审过口词一遍,即准发牌,差毕英、李贯拿来余春明。

具状诉曰:

诉状人余春明,诉为返诬事。

身娶石富幼女为妻,入门才方一月。

身往田间,午归见缢。

切思姆婶未久,何事竞争?非怀旧好,即不甘贫。

恳天细审,泾渭自分。

上诉。

县主准诉,亦审口词一遍,次日,拘齐人犯,升堂点过,汪氏、黄氏不到。

县主曰:"此事必要此二妇来方可研审。"

令差带出。

次早齐到,县主曰:"一应人犯皆跪踊道上,不许上来。"

众皆跪定,主曰:"汪氏上来听审。 婶娘之死,你必知端的?"汪氏曰:"是日上午并未有半毫之事,我与二婶同坐,彼一人独坐,不知如何寻此短计。"

县主曰:"你属一家,如何你二人坐,独不叫他同坐?"汪氏曰:"二人亦曾叫他,他自不来。"

县主曰:"此言亦未可信。"

带下去,叫黄氏上来而言曰:"你姆已明白言矣,看你如何说。"

黄氏曰:"新婶自归,四门不出,独坐房中,前日不知如何无故缢死。"

县主曰:"先间你大姆已云三人同坐,你又说他独坐,如何言语不合?"黄氏曰:"后因我二人叫他,方才入来同坐。"

县主曰:"既同坐,如何突然吊死,你怎不知?"黄氏曰:"坐久出去,入房吊死。"

县主曰:"先你大姆云你与他因事厮骂,他才出自缢。"

黄氏曰:"我并未有。"

左推右托,话不明白。

县主乃将帛起,带在一傍,又唤汪氏曰:"你说你二人同坐,新婶一人独坐。 你二婶又说你叫他三人同坐,因事斗口,受气不过,你新婶才出自缢。 我因他未说因何事厮骂,故尔起。 你可直说,不然一同起。"

汪氏七推八阻,指东话西,言语不一。

亦将起,带在一傍。

乃唤春曦、春旭而问曰:"你二人妻子平日有奸夫否?"二人皆曰:"家中并无杂人来往。"

县主曰:"此必是与甚人有奸,挟之同从,故尔缢死。"

春明曰:"老爷神见。 昨日小人见妻吊在房上,解下为之整衣,但见里衣皆裂,阴户流膏。"

县主曰:"事无疑矣。"

又吊黄氏、汪氏问曰:"分明是你二人有甚厚情奸夫,挟令同从,石氏性烈自缢而死。 你明白招承,免受刑法。"

二妇强争强辩,县主令松重杖。

黄氏受刑不过,乃直招出前情。

县主即差精兵四名拿国祯。

国祯自知理亏,赴水而死。

将二妇各打四十,拟定填命。

判曰:

审得余国祯豺獗为心,犬羊成性。

父子同牝,效新台之丑行;翁媳并居,仿秦俗之夷风。

理亏赴水,罪不容诛。

汪氏、黄氏既不洁身而自淑,而乃含血以污人,究且辱人而同丑,故尔移祸以及婶。

翁不翁,媳不媳,行同畜类,紊乱纲常;姆不姆、婶不婶,心符鸨鸟,败坏王章。

明正厥辟,以正王朝之纪法;合灭其居,以洗华夏之侏。

本秋将二妇处决,差兵拆其房屋。

以其大坏人伦,故与大叛者同刑,是可以为后世之龟鉴。

周公之审,不先问男而单问妇,口词不一而乃诘其有奸无奸之故,能使春明详料其理,了然明矣。

新民君子,遇重情必究心加察,方得其真,万毋草率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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