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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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卷六十三 丧服四制第四十九 郑玄、孔颖达

陆曰:"郑云:‘以其记丧服之制,取其仁、义、礼、智四者也。 《别录》属《丧礼》。 ’"

[疏]正义曰:案郑《目录》云:"名曰《丧服四制》者,以其记丧服之制,取於仁、义、礼、知也。 此於《别录》旧说属《丧服》。"

郑云"旧说",案《别录》无"丧服四制"之文,唯旧说称此丧服之篇属《丧服》。

然以上诸篇,每篇言"义",此不云"丧义",而云"丧服四制"者,但以上诸篇皆记《仪礼》当篇之义,故每篇言"义"也。

此则记者别记丧服之四制,非记《仪礼·丧服》之篇,故不云"丧服之义"也。

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

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

礼之言体也,故谓之礼,言本有法则而生也。

口毁曰"訾"。

○訾,徐音紫,毁也,一音才斯反。

[疏]"凡礼"至"生也"。

○正义曰:此一篇总论丧之大体,有四种之制。

初明恩制,次明理制,次明节制,次明权制,既明四制。

事毕,又明三年丧自古而行之,故引高宗之事。

又明斩衰以下,节制之差,结成仁义之事。

各随文解之。

○"体天地"者,言礼之大纲之体,体於天地之间所生之物。

言所生之物,皆礼以体定之。

○"法四时"者,则下文云"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是也。

○"则阴阳"者,下文云"吉凶异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是也。

○"顺人情"者,下文云"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是也。

○"故谓之礼"者,以其无物不体,故谓之为礼,故注云"礼之言体"也。

○"訾之者,是不知礼之所由生也"者,言若訾毁,不信礼之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如此之人,是不识知礼之所由生也。

言不知礼之有法则也。

夫礼,吉凶异道,不得相干,取之阴阳也。

吉礼、凶礼异道,谓衣服、容貌及器物也。

丧有四制,变而从宜,取之四时也。

有恩有理,有节有权,取之人情也。

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权者知也。

仁、义、礼、知,人道具矣。

"取之四时",谓其数也。

"取之人情",谓其制也。

○知音智,下同。

[疏]"夫礼"至"具矣"。

○正义曰:此一节覆说前文礼"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之事。

不覆说"体天地"者,天地包此四时、阴阳、人情,无物不总,故不覆说"体天地"之事。

○"吉凶异道"者,言吉、凶各异其道,及衣服、容貌、器物不同也。

"丧有四制,变而从宜"者,言门内主恩,若於门外,则变而行义。

尊卑有定,礼制有恒,以节为限。

或有事故,不能备礼,则变而行权,是皆"变而从宜",取人情也。

○"恩者仁也,理者义也,节者礼也",恩属於仁,理属於义,节属於礼,故云"节者礼也"。

○"权者知也",量事权宜,非知不可,故云"权者知也"。

○"仁、义、礼、知,人道具矣"者,此总结四制之义。

仁属东方,义属西方,礼属南方,知属北方。

四时并备,是"人道具矣"。

五常五行,四时无"信"者,知中兼之,故北方水为知,又为信,是取法四时,故不并数"信"也。

其恩厚者其服重,故为父斩衰三年,以恩制者也。

服莫重斩衰也。

○为,于伪反,下及注同。

衰,七回反,注及下同。

[疏]"其恩"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四制之中恩制也。

以父最深恩,故特举父而言之。

其实门内诸亲为之著服,皆是"恩制"也。

门内之治恩揜义,门外之治义断恩。

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贵贵尊尊,义之大者也。

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

资,犹操也。

贵贵,谓为大夫君也。

尊尊,谓为天子诸侯也。

○治,直吏反,下同。

揜,於检反。

断,丁乱反。

操,七刀反,皇云"特也"。

[疏]"门内"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门外之治,四制之中义制也。

"门内之治恩揜义"者,以门内之亲,恩情既多,揜藏公义,言得行私恩,不行公义。

若《公羊传》云"有三年之丧,君不呼其门"是也。

○"门外之治义断恩"者,门外,谓朝廷之间。

既仕公朝,当以公义断绝私恩。

若《曾子问》"父母之丧,既卒哭,金革之事无辟"是也。

○"资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君,则敬君之礼与父同。

○"贵贵"者,贵,谓大夫之臣事大夫为君者也。

大夫始入尊境,则是贵也。

此臣尽敬此君,故云"贵贵"也。

○"尊尊"者,尊尊,谓天子、诸侯之臣事天子、诸侯为君者也。

天子、诸侯同为南面,则是尊也。

此臣极敬此君,故曰"尊尊"也。

○"义之大者也",以义断恩,内外如一,虽复大夫与王侯有异,而其臣敬不殊,故并云"义之大者也"。

○"故为君亦斩衰三年,以义制者也",言"亦",谓亦同於父也。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练,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

丧不过三年,苴衰不补,坟墓不培。

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以节制者也。

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

天无二日,土无二王,国无二君,家无二尊,以一治之也。

故父在为母齐衰期者,见无二尊也。

食,食粥也。

沐,谓将虞祭时也。

补、培,犹治也。

鼓素琴,始存乐也。

三年不为乐,乐必崩。

○期音基,下同。

苴,七余反。

坟,扶云反。

培,步回反,徐扶来反。

为,于伪反,下注"为君"同。

齐音咨。

见,贤遍反。

粥,之六反。

[疏]"三日"至"尊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四制之中节制也。

○"苴衰不补"者,言苴麻之衰,虽破不补。

○"坟墓不培"者,培,益也。

一成丘陵之后,不培益其土。

○"祥之日鼓素琴"者,大祥之日,得鼓素琴。

○"告民有终也"者,言所以为此上事,告教其民使衰有终极也。

○"以节制者也",以情实未已,仍以礼节为限制,抑其情也。

自此以上,皆节制之事,从此以下,更申明节制。

欲尊归其一,故更明无二尊之理。

○"资於事父以事母,而爱同"者,言操持事父之道以事於母,而恩爱同。

恩爱虽同,而服乃有异,以不敢二尊故也。

故以"天无二日",及"家无二尊"之等,明皆归於尊一,以治理之也。

"天无二日"至"二尊也",此总结"无二尊"之理也。

○注"食食粥"至"必崩"。

○正义曰:沐,谓将虞祭时也。

《士虞记》曰"沐而不栉",故知"沐,谓将虞祭时"。

虞后有事得沐浴也,故《杂记》云:"非虞附练祥,无沐浴。"

云"鼓素琴,始存乐也"。

於此祥日而鼓素琴,始存省此乐县,而作乐在既禫之后。

杖者何也?爵也。

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

或曰"担主",或曰"辅病"。

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

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

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

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

秃者不髽,亻区者不袒,跛者不踊,老病不止酒肉。

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

五日、七日授杖,谓为君丧也。

扶而起,谓天子、诸侯也。

杖而起,谓大夫、士也。

面垢而已,谓庶民也。

髽,妇人也。

男子免而妇人髽。

髽,或为"免"。

○担,是艳反,又食艳反,又余堑反。

"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一本作"扶而后起"。

扶,或作"杖",非。

垢音苟。

秃,吐木反。

髽,侧瓜反。

亻区,纡主反。

袒,节旱反。

跛,彼我反。

免音问,下同。

[疏]"杖者"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四制之中权制也。

○"杖者何也?爵也"者,权制之中,所以先明杖者,以下有不应杖而杖,又有应杖而不杖,皆是权宜,故先举正杖於上。

言"爵也"者,杖之所设,本为扶病,而以爵者有德,其恩必深,其病必重,故杖为爵者而设,故云"爵也"。

○"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者,上云杖者爵也,遂历叙其有爵之人,故云"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

○"或曰担主"者,解无爵而亦杖,故记者称"或曰担主"。

《丧服传》云:"杖者何?爵也。 无爵而杖者何?担主也。"

郑注云"担,假也","尊其为主","假之以杖"。

○"或曰辅病"者,《丧服传》云:"非主而杖者何?辅病也。"

谓庶子以下,虽非適子皆杖,为其"辅病"故也。

○"妇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者,杖既扶病,何妇人童子所以不杖?为其不能病也。

妇人,谓未成人之妇人。

童子,谓幼少之男子。

○"百官备,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杖而起"者,此谓王侯也。

丧具触事,委任百官,不假自言而事得行,故许子病深,虽有扶病之杖亦不能起,故又须人扶乃起也。

○"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者,此谓大夫、士,既无百官、百物,须已言而后丧事乃行,故不许极病,所以"杖而起",不用扶也。

"身自执事而后行者,面垢而已"者,此谓庶人也。

卑无人可使,但身自执事,不可许病,故有杖不得用,但使面有尘垢之容而已也。

子於父母,贵贱情同,而病不得一,故为权制。

○"秃者不髽",髽者,是妇人之大紒,重丧辫麻绕发。

秃者无发,故不髽也。

女秃不髽,故男子秃亦不髽也。

○"亻区者不袒",袒者露膊,亻区者可憎,故不露也。

○"跛者不踊",踊是跳跃。

跛人脚蹇,故不跳跃也。

○"老病不止酒肉"者,孝子悲哀,非病不食滋味。

若老及病,身已羸瘠,又使备礼,必致灭性,非制所许,故酒肉养之。

○"凡此八者,以权制者也",此记者结前权数也。

夫丧礼宜备,今有此八条,不可以强逼,故圣人权宜制也。

所谓八者,谓应杖不杖,不应杖而杖,一也;"扶而起",二也;"杖而起",三也;"面垢",四也;"秃者",五也;"亻区者",六也;"跛者",七也;"老病"者,八也。

庾蔚云"父存为母,一也",不数杖与不杖之科。

皇氏、熊氏并取以为说。

今案经文为母期,乃属前经。

郑於期下总注"三日而食,三月而沐"之事,是为母期之文,乃在节制之中,不得下属此经权制之例。

又此经权制之科,乃载杖与不杖之条。

此经末又总云八者,是总此经之八事。

今乃不数此经杖条,便是杖文虚设。

庾氏之说,恐未为善,听贤者择焉。

○注"五日"至"人髽"。

○正义曰:云"五日、七日授杖,谓为君丧也"者,案《丧大记》,大夫与士之丧,皆云三日授子杖,同主为其亲也。

今云"五日、七日",故知为君也。

始死,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忧,恩之杀也。

圣人因杀以制节。

不怠,哭不绝声也。

不解,不解衣而居不倦息也。

○解,佳买反。

期音基。

之杀,色戒反。

解衣,古买反。

此丧之所以三年,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此丧之中庸也,王者之所常行也。

《书》曰"高宗谅闇,三年不言",善之也。

谅,古作"梁",楣谓之梁。

闇,读如鹑鹌之鹌,闇谓庐也。

庐有梁者,所谓柱楣也。

○肖音笑。

谅闇,依注"谅"读为"梁","鹌",乌南反,下同,徐又并如字。

案:徐后音是依杜预义。

郑谓卒哭之后,翦屏杜楣,故曰"谅闇",闇即庐也。

孔安国谅为"谅阴",谅,信也;阴,默也。

楣音眉。

鹑音淳。

柱,知主反。

王者莫不行此礼,何以独善之也?曰:高宗者,武丁。

武丁者,殷之贤王也。

继世即位,而慈良於丧。

当此之时,殷衰而复兴,礼废而复起,故善之。

善之,故载之《书》中而高之,故谓之"高宗"。

三年之丧,君不言。

《书》云:"高宗谅闇,三年不言。"

此之谓也。

然而曰"言不文"者,谓臣下也。

"言不文"者,谓丧事辨不,所当共也。

《孝经说》曰:"言不文者,指士民也。"

○衰,色官反。

复,扶又反,下文同。

文如字,徐音问。

辨,本又作辩,同皮苋反。

共音恭。

礼:斩衰之丧,唯而不对;齐衰之丧,对而不言;大功之丧,言而不议;緦、小功之丧,议而不及乐。

此谓与宾客也。

唯而不对,侑者为之应耳。

言,谓先发口也。

○唯,余癸反,徐以水反,注同。

齐音咨,本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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