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记正义 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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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记正义》 卷四十一 杂记上第二十 郑玄、孔颖达

有三年之练冠,则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屦不易。

谓既练而遭大功之丧者也,练除首绖,要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

言练冠、易麻,互言之也。

唯杖、屦不易,言其余皆易也。

屦不易者,练与大功俱用绳耳。

○要,一遥反。

[疏]"有三"至"不易"。

○正义曰:此一经,明先有三年练冠之节,今遭大功之麻易之。

先师解此,凡有三义。

按《圣证论》云:"范宣子之意,以母丧既练,遭降服大功则易衰。 以母之既练,衰八升,降服大功,衰七升,故得易之,其余则否。 贺玚之意,以三等大功,皆得易三年练衰。 其三等大功,衰虽七升、八升、九升之布,有细於三年之练衰,以其新丧之重,故皆易之。"

皇氏云:"或不易。"

庾氏之说,唯谓"降服大功,衰得易三年之练,其余七升、八升、九升之大功,则不得易三年之练"。

今依庾说。

此大功者,时据降服大功也。

故下文云"而祔兄弟之殇",虽论小功之兄弟,而云降服,则知此大功之麻易,据殇也。

○"有三年之练冠"者,谓遭三年之丧,至练时之冠,以首绖已除,故特云冠。

○"则以大功之麻易之"者,初死者是降服大功,则以此大功之麻,易三年之练。

○"唯杖、屦不易"者,言大功无杖,无可改易;三年练,与大功初丧同是绳屦,故杖,屦不易。

○注"谓既"至"绳耳"○正义曰:云"练除首绖"者,《闲传》文。

首绖既除,故著大功麻绖。

云"要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者,斩衰既练,要绖与大功初死要绖粗细同。

斩衰是葛,大功是麻,故云"要绖葛,又不如大功之麻重也"。

云"言练冠、易麻,互言之也"者,麻谓绖带。

大功言绖带,明三年练亦有绖带;三年练云冠,明大功亦有冠,是大功冠与绖带易三年冠及绖带,故云"互言之"。

云"唯杖、屦不易,言其余皆易也"者,经既言冠言麻,以明换易,又云"杖、屦不易",则知衰亦在易中,故言"其余皆易",谓冠也,要带也,衰也,言悉易也。

然练之首绖除矣,无可易也;又大功无杖,亦无可易也,而云"易"与"不易"者,因其余有易者连言之。

有父母之丧,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殇,则练冠附於殇,称"阳童某甫",不名,神也。

此兄弟之殇,谓大功亲以下之殇也。

斩衰、齐衰之丧练,皆受以大功之衰,此谓之功衰。

以是时而祔大功亲以下之殇,大功亲以下之殇轻,不易服。

冠而兄为殇,谓同年者也。

兄十九而死,己明年因丧而冠。

阳童,谓庶殇也。

宗子则曰阴童。

童,未成人之称也。

某甫,且字也。

尊神不名,为之造字。

○衰,七雷反。

冠,古乱反。

称,尺证反。

[疏]"有父"至"神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已有父母之丧,既练之后,得祔兄弟小功之殇。

"尚功衰"者,衰谓三年练后之衰,升数与大功同,故云功衰。

今已有父母之丧,犹尚身著功衰。

今兄弟有殇,在小功者当须祔祭,故云"而祔兄弟之殇"。

"则练冠祔於殇"者,小功以下既轻,不合改练时之服,则身著练冠,祔祭於殇。

○"称童子某甫,不名,神也"者,当祔祭此殇之时,其祝辞称此殇曰"阳童",又称此殇曰"某甫",所以不呼其名者,尊神之也,故为之造字,称曰"某甫",且字也。

○注"此兄"至"造字"。

○正义曰:知"大功亲以下之殇也"者,若大功正服,则变三年之练。

此著练冠,故知大功亲以下之殇。

若成人合服之大功,其若长殇小功,若成人小功亲,其长殇则緦麻,皆得著此三年练冠,为之祔祭,故云"大功亲以下之殇"。

言"以下",兼小功也。

己是祖之適,孙若祔大功兄弟长殇,得在祖庙。

若祔小功兄弟长殇,则是祖之兄弟之后,所以得祔者,己是曾祖之適,共小功。

兄弟同曾祖。

今小功兄弟当祔於从祖之庙,其小功兄弟身及父是庶人,不合立祖庙,则曾祖適孙为之立坛,祔小功兄弟之长殇於从祖,立神而祭也。

皇氏云:小功兄弟为士,从祖为大夫,士不可祔於大夫,当祔於大功亲以下,从祖为士,故祔小功兄若长殇於己祖庙,义亦得通。

云"大功亲以下之殇轻,不易服"者,按《服问》大功殇长、中,变三年之葛,得易首绖要带,不得易服。

故此祔祭者练冠也。

此注诸本或误云"大功亲之下殇",故诸儒等难郑云:"既是下殇,何得有弟冠?"范宣子、庾蔚等云:"下殇者,传写之误,非郑缪也。"

云"冠而兄为殇,谓同年者也"者,此郑自难,云弟冠而兄得为殇者,谓弟与兄同年十九也。

云"兄十九而死,己明年因丧而冠"者,此新死之兄,既是小功之服,不合变三年之练,而得有因丧冠者,谓己明年之初,用父母丧之练节而加冠,以后始祔兄弟也。

云"阳童谓庶殇也,宗子则曰阴童,童,未成人之称也"者,《曾子问》:"庶子之殇,祭於室白,故曰阳童。 宗子殇死,祭於室奥,则曰阴童。"

云"某甫,且字也"者,《檀弓》云"五十以伯仲",是正字。

二十之时曰某甫,是且字,言且为之立字。

云"尊神,不名,为之造字"者,以字者,冠时所有,此兄去年已死,未得有字,虽云"某甫",是死后祔时为之造字,必造字者,以神道事之,可谓名是也。

凡异居,始闻兄弟之丧,唯以哭对可也。

侧怛之痛,不以辞言为礼也。

○怛,旦末反。

其始麻,散带绖。

与母家同也。

凡丧,小敛而麻。

○散,悉但反。

后"散带"皆同。

未服麻而奔丧,及主人之未成绖也,疏者与主人皆成之,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

疏者,谓小功以下也。

亲者,大功以上也。

疏者及主人之节则用之,其不及,亦自用其日数。

[疏]"凡异"至"日数"。

○正义曰:此一节,明异居闻兄弟丧,哭及奔赴之礼。

"凡异居"者,言"凡",非一之辞,异居别所,而始闻兄弟之丧。

○"唯以哭对可也"者,初闻其丧,恻怛情重,不暇问其余事,唯哭对使者,赴於礼可也。

○"其始麻,散带绖"者,此谓大功以上,兄弟其初闻丧,始服麻之时,散垂要之带绖。

若小功以下服麻,则纠垂不散也。

○"未服麻而奔丧"者,谓闻丧未及服麻,而即奔丧。

○"及主人之未成绖也"者,谓道路既近,闻丧即来至,在主人小敛之前,故云"及主人未成绖也"。

○"疏者与主人皆成之",者,疏谓小功以下,值主人成服之节,则与主人皆成就之。

○"亲者终其麻带绖之日数"者,亲,谓大功以上,初来奔至,虽值主人成服,未即成之,必终竟其麻带绖满依礼日数而后成服也。

○注"与居"至"而麻"。

○正义曰:按《士丧礼》小敛袭绖于序东,是凡士丧,小敛而麻也。

又《士丧礼》三日绞垂,此云"始麻散带绖",是与居家同。

○注"疏者"至"日数"。

○正义曰:知"疏者,谓小功以下"者,《丧服传》云大功以上,同居为同财,故知疏者谓小功以下。

云"其不及,亦自用其日数"者,谓疏者若其及主人之节,则与主人同成服。

若其不及主人之节,亦自用其依礼之日数,奔丧之后,至三日而成服也。

此未奔丧而散带绖,按奔丧礼闻丧即袭绖绞带不散者,彼谓有事,故未得即奔丧,故不散带。

此谓即欲奔丧,故散麻也。

此经奔丧来至犹散麻,按奔丧礼闻丧则袭绖,至即绞带不散麻者,此经即来奔者,故散麻,以见尸柩故也。

彼谓奔丧来迟,故注云不见尸柩,不散带也。

主妾之丧,则自祔,至於练、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殡、祭不於正室。

祔自为之者,以其祭於祖庙。

君不抚仆、妾。

略於贱也。

[疏]"主妾"至"仆妾"。

○正义曰:妾既卑贱,得主之者,崔氏云:"谓女君死,摄女君也。"

○"则自祔"者,以其祔祭於祖姑,尊祖,故自祔也。

以其祔庙也,妾合祔於妾祖姑,若无妾祖姑,则祔於女君可也。

○"其殡祭不於正室"者,虽摄女君,犹不正適,故殡之与祭,不得在正室。

庾蔚云:"妾祖姑无庙,为坛祭之。"

郑云於庙者,崔氏云於庙中为坛祭之,此谓"摄女君"。

若不摄女君之妾,则不得为主,则别为坛,不在祖庙中,而子自主之也。

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

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

妾於女君之亲,若其亲然。

○为,于伪反,下注并同。

[疏]"女君"至"党服"。

○正义曰:"女君死,则妾为女君之党服"者,贺玚云:"虽是徒从而抑妾,故为女君党服,防觊觎也。 摄女君,则不为先女君之党服者,以摄女君差尊,故不为先女君之党服也。"

闻君弟之丧,大功以上,见丧者之乡而哭。

奔丧节也。

適兄弟之送葬者,弗及,遇主人於道,则遂之於墓。

言骨肉之亲,不待主人也。

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

丧事虞祔乃毕。

[疏]"闻兄"至"虞之"。

○正义曰:此一节明奔兄弟丧之法。

○"见丧者之乡而哭"者,谓此亲兄弟、同气及同堂兄弟也。

《奔丧礼》云:"齐衰望乡而哭,大功望门而哭。"

此云"大功以上,见丧者之乡而哭"者,卢云"谓降服大功者也",郑无别辞,当同卢也。

若如此,则兄弟之名,通轻重也。

○"適兄弟之送葬"者,此兄弟,通緦小功也。

適,往也。

谓往送五服之亲丧而不及者,谓往送不及丧柩在家。

○"遇主人於道"者,主人是亡者之子,谓孝子葬竟已还,而此往送葬之人,与孝子於路相逢值也。

"则遂之於墓"者,虽孝子已还,而此送葬之人不及者,不得随孝子而归,仍自独往於墓也。

○"凡主兄弟之丧,虽疏亦虞之"者,此疏谓小功、緦麻,丧事虞祔乃毕,虽服緦、小功之疏,彼既无主,故疏緦、小功者亦为之主虞祔之祭。

按《小记》云:"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

郑注云:"小功、緦麻,为之练祭可也。"

与此不同者,彼承大功有三年者,此则緦小功有三年者,故至小祥,同於三年,故主虞祔也。

今此言疏者亦虞,但虞者谓无服者,朋友相为亦虞祔也。

故熊氏云:"主丧者於死者无服,谓袒免以外之兄弟。"

○注"丧事虞祔乃毕"。

○正义曰:经云"虞",而注连言"祔"者,以祔与虞相近,故连言之。

凡丧服未毕,有吊者,则为位而哭,拜,踊。

客始来,主人不可以杀礼待之。

○杀,色界反。

[疏]"凡丧"至"拜踊"。

○正义曰:"凡丧服未毕"者,是丧服将终,但未毕了,犹有余日未满,其礼以杀。

若有人始来吊,当为位哭,踊,不以杀礼而待新吊之宾也。

言"凡"者,五服悉然。

大夫之哭大夫,弁绖。

大夫与殡,亦弁绖。

弁绖者,大夫锡衰相吊之服也,如爵弁而素加环绖曰弁绖。

○与音预。

[疏]"大夫"至"弁绖"。

○正义曰:"大夫之哭大夫,弁绖"者,此谓成服以后,大夫往吊哭大夫,身著锡衰,首加弁绖。

○"大夫与殡,亦弁绖"者,此谓未成服之前,故与殡之时,首亦加弁绖,其余则异,身著当时所服之服,故《士丧礼》注云:"主人成服之后,往则锡衰。 主人未成服,君亦不锡衰,则著皮弁服也。"

若此,大夫主人未成服之前,身亦皮弁服而弁绖也。

若主人未小敛之前,则吉服而往,不弁绖也。

○注"弁绖"至"服也"。

○正义曰:按礼:主人未成服之前,小敛之后,大夫著弁绖,而衣皮弁服。

此云"弁绖,大夫锡衰相吊"者,如郑此意,则经云大夫之哭大夫弁绖,经据主人成服之后,故云"大夫锡衰相吊之服"。

但文在"大夫与殡"之上,故南北诸儒皆以此"大夫之哭大夫,弁绖"是二敛之间,怪其郑注云"锡衰",所以各为异说。

今谓"大夫之哭大夫",广解成服之后,於义无妨,但既成服之后,又却明与殡之前理,亦既殡。

大夫有私丧之葛,则於其兄弟之轻丧则弁绖。

私丧,妻子之丧也。

轻丧,緦麻也。

大夫降焉,吊服而往,不以私丧之末临兄弟。

[疏]正义曰:"私丧之葛"者,谓妻子之丧,至卒哭,以葛代麻之后,是私丧之葛。

○"则於其兄弟之轻丧则弁绖"者,於此之时,遭兄弟之轻丧緦麻,亦著吊服,弁绖而往,不以私丧之末临兄弟也。

若成服之后,则锡衰,未成服之前,身著素裳,而首服弁绖也。

○注"私丧"至"兄弟"。

○正义曰:既言"私丧",故知谓妻子之丧也。

"葛",谓卒哭后也。

"兄弟轻丧",谓緦麻也。

大夫降一等,虽不服以骨肉之亲,不可以妻子之末服而往哭之,故服弁绖也。

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

辟尊者。

[疏]"为长"至"即位"。

○正义曰:父"为长子杖,则其子不以杖即位"者,其子,长子之子,祖在不厌孙,其孙得杖,但与祖同处,不得以杖即位,辟尊者。

为妻,父母在,不杖,不稽颡。

尊者在,不敢尽礼於私丧也。

○稽,徐音启。

颡,桑党反。

[疏]"为妻"至"稽颡"。

○正义曰:此谓適子为妻,父母见存,不敢为妻杖,又不可为妻稽颡。

故云"不杖,不稽颡"。

按《丧服》云:"大夫为適妇为丧主。"

父为己妇之主,故父在,不敢为妇杖。

若父没,母在,不为適妇之主。

所以母在不杖者,以父母尊同,因父而连言母。

父没,母存,为妻虽得杖,而不得稽颡,以杖与稽颡文连,不杖属於父在,不稽颡文属母在,故云:"父母在,不杖,不稽颡。"

而《礼论》范宣子申云:"有二义,一者生存为在,二者旁侧为在。 此云母在,谓在母之侧,为妻不杖。 故《问丧》云:‘则父在不敢杖矣,尊者在故也。 ’郑云:‘父在不杖,谓为母。 ’按为母则削杖,而云父在不杖,谓为母也,是父在谓在侧之在,若《论语》云‘君在,踧踖如也’。"

此范氏之释,其义可通。

但父母在之文相连为一,而父为存在之在,母为在侧之在。

又《小记》云:"父在,庶子为妻,以杖即位。"

然庶子岂得父见在则?庶子为妻,得以杖即位乎?是范义未安也。

今见具载之。

母在,不稽颡。

稽颡者,其赠也,拜。

言独母在,於赠,拜,得稽颡,则父在,赠,拜,不得稽颡。

[疏]正义曰:前明父母俱在,故不杖、不稽颡。

此明父没母在,为妻得有稽颡、不稽颡二义。

"母在,不稽颡"者,谓母在,为妻子寻常拜宾之法也。

○"稽颡者,其赠也,拜"者,但父没母在,稍降杀於父,故为妻得有稽颡。

稽颡之时,其稽颡者,有他人以物来赠己,其恩既重,其谢此赠之人时,为拜,得稽颡,故云"其赠也,拜",於此拜时,而得稽颡。

违诸侯,之大夫,不反服。

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

其君尊卑异也。

违,犹去也。

去诸侯,仕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得为旧君服。

[疏]"违诸"至"反服"。

○正义曰:违,去也。

去诸侯,谓不便其君及辟仇也。

之,往也。

己若本是诸侯臣,如去往仕大夫,此是自尊適卑,若旧君死,则此臣不反服也。

言"不反"者,谓今仕卑,臣不可反服於前之尊君也。

○"违大夫,之诸侯,不反服"者,此谓本是大夫臣,今去,仕诸侯,此是自卑適尊,若犹服卑君,则为新君之耻也,故亦不反服旧君也。

○注"其君"至"君服"。

○正义曰:郑以经尊卑不敌,不反服。

若所仕敌,则反服旧君,服齐衰三月。

丧冠,条属,以别吉凶。

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

别吉凶者,吉冠不条属也。

条属者,通屈一条绳,若布为武,垂下为缨。

属之冠,象大古,丧事略也。

吉冠则缨、武异材焉。

右缝者,右辟而缝之。

○别,徐彼列反,注同。

缝音逢,注同,又扶用反。

大,古音泰,下"大古"同。

材,才再反,又如字,辟必亦反,下同。

小功以下,左。

左辟,象吉,轻也。

緦冠,缲缨。

缲当为"澡麻带绖"之"澡",声之误也。

谓有事其布以为缨。

○缲,依注音縿,所衔反。

[疏]"丧冠"至"缲缨"。

○正义曰:此一节明丧冠轻重之制,各随文解之。

此言吉冠则缨与武各别,丧冠则缨与武共材也。

○"条属"者,属犹著也,谓取一条绳屈之为武,垂下为缨,以著冠,故云"条属"也。

吉凶既异,故云"别吉凶"也。

○"三年之练冠,亦条属,右缝"者,三年练冠,小祥之冠也。

虽微入吉,亦犹条属,与凶冠不异也。

吉冠则襵上,辟缝向左,左为阳,阳,吉也。

而凶冠缝向右,右为阴,阴,丧所尚也。

过小祥犹条属,故缝犹乡右也。

○注"别吉"至"缝之"。

○正义曰:云"吉冠不条属"也。

条属者,通屈一条绳。

若布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象大古,丧事略也”者,释"丧冠,条属"之意。

云"吉冠则缨武异材焉"者,《玉藻》云"缟冠,玄武之属",是异材也。

材谓材具。

○"小功以下,左",小功以下轻,故缝同吉,向左也。

○"緦冠缲缨",緦衰,冠治缕不治布,冠又用澡治,緦布为缨,以轻故也。

○注"缲当"至"为缨"。

○正义曰:经之"缲"字,丝旁为之,非澡治之义,故读从《丧服小记》下"殇,澡麻带绖"之澡。

云"谓有事其布以为缨"者,緦麻既有事其缕,就上缲之,是又治其布。

故云"有事其布以为缨",谓缕、布俱治。

大功以上散带。

小功緦轻,初而绞之。

[疏]"大功以上散带"。

○正义曰:小敛之后,主人拜宾,袭绖於序东。

小功以下,皆绞之。

大功以上,散此带垂,不忍即成之,至成服,乃绞。

朝服十五升,去其半而緦,加灰,锡也。

緦,精粗与朝服同。

去其半,则六百缕而疏也。

又无事其布,不灰焉。

○朝,直遥反,后"朝服"放此,注同。

去,起吕反,注同。

[疏]"朝服"至"锡也"。

○正义曰:朝服精细,全用十五升布为之。

○"去其半而緦"者,緦麻於朝服十五升布之内,抽去其半,以七升半用为緦麻服之衰服也。

郑注《丧服》云"去其半而緦,加丝"是也。

○"加灰,锡也"者,取緦以为布,又加灰治之,则曰锡,言锡然滑易也。

○注"又无事其布,不灰焉"。

○正义曰:经云"去其半而緦",始云"加灰"、"锡",明此緦衰不加灰、不治布故也。

诸侯相襚,以后路与冕服。

先路与褒衣不以襚。

不以己之正者施於人,以彼不以为正也。

后路,贰车,贰车行在后也。

○襚音遂。

[疏]"诸侯"至"以襚"。

○正义曰:"诸侯相禭"者,禭谓以物送死用也。

○"以后路与冕服"者,后路为上路之后次路也。

冕服,谓上冕之后次冕也。

○"先路与褒衣不以禭"者,是己之车服之上,不可以施遗於人。

以彼不以为正服所用也。

遣车视牢具。

言车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

然则遣车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遣奠,天子大牢,包九个;诸侯亦大牢,包七个;大夫亦大牢,包五个;士少牢,包三个。

大夫以上乃有遣车。

○遣,弃战反,注同,下"遣车"、"遣奠",皆放此。

与音余。

个,古贺反,下同。

[疏]"遣车视牢具"。

○正义曰:遣车,送葬载牲体之车也。

牢具,遣奠所包牲牢之体,贵贱各有数也。

一个为一具,取一车载之也,故云"视牢具"。

○注"言车"至"遣车"。

○正义曰:"言车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体之数也"者,以言"视牢具",故如其数。

云"然则遣车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者,以遣车所用无文,因此视牢具,故云"载所包遣奠而藏之者与",与,疑辞也。

云"天子大牢,包九个"以下者,以《既夕礼》遣奠,用少牢以上约之,明大夫以上皆大牢。

"包九个"者,以《檀弓》云"国君七个,遣车七乘",则天子九个,遣车九乘。

以下差降,义已具於下《檀弓》疏。

云"大夫以上乃有遣车"者,诸侯大夫位尊,虽无三命,则有车马之赐。

及天子上士三命,皆得有遣车。

诸侯士以下贱,故无遣车也。

疏布輤,四面有章,置於四隅。

輤,其盖也。

四面皆有章蔽,以隐翳牢肉。

四隅,椁中之四隅。

○章,本或作鄣,音同,注亦同。

翳,於计反。

[疏]"疏布"至"四隅"。

○正义曰:此经明载牢肉之时,因以物章蔽。

"疏布輤"者,輤,盖也。

以粗布为上盖,而四面有物章之。

入圹,置於椁之四隅。

载粻,有子曰:"非礼也。 粻,米粮也。 ○粻,陟良反。 丧奠,脯醢而已。"

言死者不食粮也。

遣奠,本无黍稷。

○醢音海。

[疏]"载粻"至"而已"。

○正义曰:粻,米粮也。

用遣车载粻,遣亡人也。

而有子讥其为失也。

然《既夕》士礼有黍、稷、麦者,但遣奠之馔无黍、稷,故遣车所载遣车之奠,不合载粻。

《既夕》士礼者,谓遣奠之外,别有黍稷麦丧奠脯醢而已者,此亦有子之言也,言死者不食粮,故遣奠不用黍稷,而牲体是脯醢之义也。

祭,称孝子、孝孙。

丧,称哀子、哀孙。

各以其义称。

○义称,昌升反,又尺证反。

[疏]"祭称"至"哀孙"。

○正义曰:祭,吉祭也,谓自卒哭以后之祭也。

吉则申孝子心,故祝辞云孝也。

或子或孙,应其人也。

○"丧称哀子、哀孙"者,凶祭谓自虞以前祭也。

丧则痛慕未申,故称哀也,故《士虞礼》称哀子,而卒哭乃称孝子也。

端衰,丧车,皆无等。

丧车,恶车也。

丧者衣衰及所乘之车,贵贱同。

孝子於亲,一也。

衣衰言端者,玄端,吉时常服,丧之衣衰当如之。

○衣衰,上於既反,下七雷反,下同。

[疏]"端衰"至"无等"。

○正义曰:端衰,谓丧服上衣,以其缀六寸之衰於心前,故衣亦曰衰。

端,正也。

吉时玄端服,身与袂同,以二尺二寸为正,而丧衣亦如之。

而今用縗\缀心前,故曰"端衰"也。

○"丧车"者,孝子所乘恶车也。

恶车,丧车也。

等,等差也。

言丧之衣衰及恶车,天子至士制度同,无贵贱等差之别也。

以孝子於其亲,情如一也。

○注"丧车"至"如之"。

○正义曰:言"丧车,恶车也"者,《既夕礼》云:"主人乘恶车。"

郑云:"王丧之木车也。"

按郑注《巾车》"丧车凡五等",《巾车》云:"木车,蒲蔽。"

注云:"木车,不漆者,以蒲为蔽。 始遭丧所乘也。"

"素车,棼蔽。"

注云:"素车以白土垩车。 薠麻以为蔽,卒哭所乘。"

"藻车,藻蔽。"

注云:"以苍玉垩车,以苍缯为蔽也。 既练所乘。"

"駹车,雚蔽。"

注云:"駹车边侧有漆饰也。 以细苇席为蔽,大祥所乘。"

"漆车,藩蔽。"

注云:"漆车,黑车。 漆席以为蔽,禫所乘。"

○云"衣衰言端者,玄端,吉时常服,丧之衣衰当如之"者,按《丧服记》:袂,二尺二寸。

"袪,尺二寸"。

其制正服,故云端。

此云"端衰",则与玄端同也。

大白冠、缁布之冠,皆不蕤。

委武,玄、缟而后蕤。

不蕤,质无饰也。

大白冠,大古之布冠也。

《春秋传》曰:"卫文公大布之衣,大白之冠。"

委武,冠卷也。

秦人曰委,齐东曰武。

玄,玄冠也。

缟,缟冠也。

○缟,古老反,又古报反,注同。

卷,苦圆反。

[疏]"大白"至"后蕤"。

○正义曰:大白者,古之白布冠也。

缁布冠,黑布冠也。

二冠无饰,故皆不蕤。

此缁布冠谓大夫士之冠,故不蕤。

其诸侯缁布冠则蕤,故《玉藻》云"缁布冠缋緌,诸侯之冠"是也。

○"委武,玄缟而后蕤"者,委、武皆冠卷也。

秦人呼卷为委,齐人呼卷为武也。

玄、玄冠也。

缟,缟冠也。

率、缟二冠,既有先别卷,后乃可蕤,故云"而后蕤"也。

而大祥缟冠亦有蕤。

何以知之?前既云"练冠,亦条属,右缝",则知缟不条属。

既别安卷,灼然有蕤也。

○注"不蕤"至"冠也"。

○正义曰:引《春秋左传》曰"卫文公大布之衣,大白之冠"者,证大白冠是布也。

闵公二年冬,狄入卫,卫懿公为狄人所灭。

僖二年,齐桓公救而封之。

卫文公以国未道,故不充其服,自贬损,所以大白冠、大布衣也。

大夫冕而祭於公,弁而祭於己,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

弁,爵弁也。

冠,玄冠也。

祭於公,助君祭也。

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尔。

士弁而亲迎,然则士弁而祭於己可也。

缘类欲许之也。

亲迎虽亦己之事,摄盛服尔,非常也。

○迎,鱼敬反,注同。

[疏]"大夫"至"可也"。

○正义曰:此一节明大夫、士公私祭服。

○"大夫冕而祭於公"者,大夫谓"孤"也。

冕,絺冕也。

祭於公,谓助君祭也。

○"弁而祭於己"者,弁,爵弁也。

祭於己,自祭庙也。

助祭为尊,故服絺冕。

自祭为卑,故服爵弁。

崔云:孤不悉絺冕,若王者之后及鲁之孤,则助祭用絺。

若方伯之孤助祭,则以其君玄冕自祭,不可逾之也。

○"士弁而祭於公,冠而祭於己"者,弁谓爵弁也。

士以爵弁为上,故用助祭也。

冠玄冠为卑也,自祭不敢同助君之服,故用玄冠也。

○"士弁而亲迎,然则士弁而祭於己可也"者,作记之人,虽云"士冠而祭於己",以己既爵弁亲迎,亲迎轻於祭,尚用爵弁,则士亦当用爵弁自祭於己庙可也。

言於礼可用也。

爵弁,是记者缘事类欲许之著爵弁。

○注"弁爵"至"孤尔"。

○正义曰:知"弁,爵弁也"者,与"士弁"连文,士弁祭於公,爵弁,故知大夫弁者,亦爵弁也。

云"大夫爵弁而祭於己,唯孤尔"者,以《仪礼·少牢》上大夫自祭用玄冠,此亦云弁而祭於己者,与《少牢》异,故知是孤。

知非卿者,以《少牢礼》有卿宾尸,下大夫不宾尸,明卿亦玄冠,不爵弁。

○注"缘类"至"常也"。

○正义曰:以祭、亲迎,事类相似。

亲迎既弁,故自祭欲许其著弁,其理不可。

故郑云:亲迎虽亦己之事,摄盛服尔,非常著之服。

所以亲迎摄盛服者,以亲迎配偶,一时之极,故许其摄盛服。

祭祀,常所供养,故须依其班序。

畅,臼以椈,杵以梧,所以捣郁也。

椈,柏也。

○捣,丁老反。

枇以桑,长三尺,或曰五尺。

枇,所以载牲体者。

此谓丧祭也。

吉祭,枇用棘。

○枇音匕,本亦作朼,音同,注同。

长,直亮反,下同。

毕用桑,长三尺,刊其柄与末。

毕,所以助主人载者。

刊,犹削也。

○刊,苦干反。

柄,兵命反。

[疏]"畅臼"至"与末"。

○正义曰:此一节明吉凶畅及枇毕之义,各随文解之。

畅,谓郁鬯也者。

○"臼以椈,杵以梧"者,谓捣鬯所用也。

椈,柏也。

梧,桐也。

谓以柏为臼,以桐为杵,捣郁鬯用柏臼桐杵,为柏香,桐絜白,於神为宜。

○注"椈,柏也"。

○正义曰:"椈,柏",《尔雅·释木》文。

○"枇以桑,长三尺,或曰五尺",枇者,所以载牲体从镬,以枇升入於鼎,从鼎以枇载之於俎。

○注"此谓"至"用棘"。

○正义曰:知"谓丧祭也"者,以其用桑,故知丧祭也。

云"吉祭,枇用棘"者,《特牲记》云"枇用棘心"是也。

○"毕用桑,长三尺,刊其柄与末",主人举肉之时,则以毕助主人举肉。

"用桑"者,亦丧祭故也。

"刊其柄与末",谓毕末头亦刊削之。

毕既如此,枇亦当然,若吉时亦用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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